论档案的职能性特征——中外档案管理若干理论比较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管理论文,职能论文,中外论文,特征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客观存在的档案职能性特征
档案直接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基本特征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特点紧密相关。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实践活动主要是由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来进行的,组织机构的分设与职能分工构成了一个相互交叉联系的网络,保证实践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与此相对应的是,直接产生于社会实践活动的档案便具有了同时存在的双重从属性:一方面,档案实体是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所形成或收受的,表现出对某个特定的组织机构的从属性,具有明确的来源性特征;另一方面,档案内容是对职能活动的记载和执行职能的体现,表现出对某种特定职能的从属性,具有明显的职能性特征。
来源性特征和职能性特征是档案的两大基本特征。比较而言,人们对档案的来源性特征认识较早,并且意识到具有同一来源的档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经典的来源原则和全宗理论正是本着对档案来源性特征的遵循,成为档案实体管理的理论基石,相形之下,人们对档案的职能性特征的关注则稍显迟缓。事实上,职能性特征作为档案的内容特征,是客观存在的,在那些注重档案内容的管理理论中具有原始的依据作用,这种作用是来源性特征所无法替代的。在对中外档案管理若干理论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将能清晰地看到这一点。
二、职能性特征与档案价值鉴定
档案鉴定是通过分析档案内容的价值决定档案存毁界限的过程,因而,把握档案内容的职能性特征成为势所必然。
回溯欧美档案史,在鉴定产生的初期,人们只是机械地将破损的档案剔除出来,根本谈不上对档案内容的分析评判,决定档案存留取舍的标准,仅仅是档案的完整程度。
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波兰档案学家卡林斯基提出了职能鉴定论,认为档案文件意义的大小取决于文件产生机关的职能是否重要,必须根据该机关在政府机关体系中的等级地位来确定文件价值。可以认为,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正是从档案的职能性特征出发,才迈向了真理的门槛。
美国档案学家谢论伯格在阐述档案鉴定理论时,也同样注意到了档案的职能性特征。与卡林斯基所不同的是,谢论伯格注重的是对一个机关内职能性质的划分。
与欧美诸国相比,我国的档案鉴定历史要早得多。据史料记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了定期“拣除”、“捡简”即鉴定的规定。遗憾的是,直到近代,也没能形成系统的鉴定理论。民国年间,一些政府机关规定过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往往流于一纸空文。大规模的档案鉴定始于建国以后。1964年9月,全国各级档案馆对建国后形成的档案, 本着“又精又全”的原则进行鉴定。“所谓精,就是应永久保存的档案一定要精炼,不能庞杂。所谓全,就是永久保存的档案要能够反映立档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基本面貌。”〔1〕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在“确立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一条中首先指出:“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斗争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应列为永久保管。”〔2〕由此可见, 我国的档案鉴定同样体现了档案的职能性特征。
通过对中外档案鉴定理论的比较,不难看出,遵循档案的职能性特征,依据机关职能的大小和机关内部职能性质之不同,来分析评判档案价值,是中外档案界的共识。
三、职能性特征与全宗(机关)内档案分类
档案的职能性特征,不仅揭示了档案内容的价值等级,还能揭示档案内容的内在联系与区别。为档案分类提供客观的标准。
美国档案学家谢论伯格在研究公共文件分类时,提出了“职能分类法”的概念,他将职能定义为“机关为了完成为之成立的广泛任务而承担的一切责任”〔3〕。在分析职能与档案的关系, 亦即档案的职能性特征时指出,公共文件应根据职能分类,它们是履行职能的结果。谢氏主张,在拟定公共文件的分类方案时,第一级的类别,可以根据一个机关的主要职能来确定,第二级的类别,可以按照活动来划分,最小的类别应该由个别的案卷单元或集合体构成。“在正常情况下,职能类别应该是一个机关文件分类中最大的一级。”〔4〕
谢伦伯格论述的公共文件的分类限于一个机关之内,与我国的全宗内档案分类或机关档案分类具有可比性。
早在民国年间,我国的机关档案室流行一种职掌分类法,即以机关的职掌范围为标准来划分档案文件的类别。职掌是职能的具体化,职掌分类法与职能分类法的出发点是相同的,两者均源于对档案职能性特征的把握。
我国各种版本的档案管理学著作在论述立档单位(全宗)的构成条件时,都强调“三权”,即独立行文权、人事权、财务权,其实“三权”只是表象。“三权论”的实质是强调立档单位职能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一般说来,凡是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机关,其职能都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自我服务职能,如组织、人事、会计、文秘、总务等,这是维持每个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辅助性的共性职能,亦即谢论伯格所谓技术性职能。二是社会服务职能,指该机关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中所承担的主要业务职能,是该机关赖以存在的特性职能,即谢论伯格所称的本质性职能。两种性质的职能相辅相成,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机关的整体职能。与立档单位职能结构相对应,一个全宗的所有档案总是呈现为自然的三大部类,即反映整体职能的综合性、全面性文件,反映共性职能的机关内部事务文件,反映特性职能的业务性文件。不管档案的内容如何具体、多样,都能在职能标准下找到其类别的归属。
四、职能性特征与档案信息分类
在迄今为止的中外档案管理理论中,将档案的职能性特征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当数《中国档案分类法》所依据的“职能原则”,档案的职能性特征是职能原则的立论基础。
《中国档案分类法》是以建立统一的档案分类检索方法,实现我国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规范化为己任的,它的分类对象是档案的信息内容,而不是档案实体,因此,它必须从分析档案内容的基本特征入手。在此基础上,区分档案内容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中国档案分类法》的编制者认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从事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都是按照一定的职能进行的,不同的职能活动,形成了不同内容的档案”〔6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才找到了《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分类基础,确立了“以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并紧密结合档案记述和反映的事物属性关系”〔7 〕进行档案信息分类的“职能原则”。
在职能原则之前,自十九世纪中叶以来,来源原则一直是档案实体管理的普遍原则。它遵循的是档案的来源性特性,全宗是依据来源原则对档案实体的一种分类结果,它保持了来源于同一组织机构档案的相对集中,亦即类集,维护了档案实体的历史联系,但是,它却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体现同一职能、具有相同内容的档案的相对分散,给超越全宗的大范围的档案信息检索形成障碍,克服这一障碍若继续求助于档案的来源性特征是无济于事的。于是,中国的档案学者从档案的职能性特征入手,创造性地提出职能原则,并付诸《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实践,致使大范围的族性检索不再受全宗的制约。
职能原则与来源原则的共同点在于,两者均把握了档案的基本特征,符合档案的基本属性。不同的是,职能原则是从档案的内容特征入手的,是档案信息分类的原则,而来源原则是从档案的实体特征入手的,是档案实体管理的原则。从功能上看,职能原则的优点正是来源原则的缺点,反之亦然,两者呈互补关系,职能原则的诞生并不意味着来源原则的终结。
五、简要的结论
通过对中外档案管理若干理论的比较分析,对档案的职能性特征可以得出如下简要的结论:1.档案的职能性特征是客观存在的,它与来源性特征一样,都是档案本质属性特征的表现形式。2.中外档案管理若干理论(如鉴定、分类)都体现了对档案职能性特征的遵循,也是对档案的职能性特征的揭示,说明由职能性特征所引发的档案管理原则有广泛的应用领域。3.职能性特征是档案的内容特征,现代档案管理越发注重档案的内容,遵循档案的内容特征,符合现代档案管理理论的发展潮流。
注释:
〔1〕《当代中国的档案事业》P24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年版。
〔2〕《机关档案工作指南》P29,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
〔3〕〔4〕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P60、P66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
〔5〕陈兆祦等主编《档案管理学基础》P126,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6 〕赵铭忠《谈〈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分类基础》《档案分类文集》P57,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
〔7〕《中国档案分类法》P2,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