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方式和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合作论文,有组织论文,途径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组织犯罪日趋严重。如何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和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不仅要依靠各国司法机关予以严厉地打击,还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的各种方式和途径。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进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1.有组织犯罪具有国际性,单靠某个区、某个国家的努力难以遏制日益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注:徐久生编著:《德国犯罪研究探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 有组织犯罪往往是跨国性和跨地区性的,尤其是那些组织庞大的、成员众多的、世界有名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香港的“新义安”、“三合会”等,活跃于世界各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活动和发展组织,已形成了各种有组织犯罪网络。他们的犯罪活动已影响到很多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甚至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控制和打击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单靠某个国家或地区,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必须形成一种国际性的合力,才能有效。而只有国际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才能摧毁其活动和发展的基础。
2.有组织犯罪具有许多复杂的特点,单靠一国警力难以侦破。第一,有组织犯罪具有相当强的实力,即既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维护组织的运转和暴力活动;又有很强的政治渗透力,通过贿选、贿买等不正当手段向政界渗透,获取政治上的庇护或政治权力;同时又具有相当强的暴力实力,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和细致的分工,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第二、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首先,组织通过严格的纪律和细致的分工,形成了有效的对抗侦查的机制,使整个犯罪组织本身不易被发觉和摧毁。其次,组织往往在表面上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如集市贸易、承揽建筑工程等,以合法身份作掩护从事各种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第三,智能型、高科技化趋势日趋明显。许多从事有组织犯罪分子,往往拥有一定数量的高度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便于作案前后的联络、指挥和逃匿,而且很多成员尤其是领导、策划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通晓和能够熟练地运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作案巧妙、快捷、不留痕迹,给侦破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如此种种,都加大了对有组织犯罪查处的难度。在此情况下,单靠一国力量有时很难侦破,只有动员国际力量,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才能有效的破获形形色色的有组织犯罪。
3.进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既是各国的要求,也是各国应尽的义务。“许多国家的政府已清醒认识到,国际合作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是具有重大作用的。联合国积极促进这种国际合作,《维也纳公约》已为这种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注: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1页。)为了加强国际合作, 联合国在近几年来举行各种形式的反对有组织犯罪的国际会议。仅1991年,就先后在亚洲和欧洲召开了两次会议,专门研讨反对有组织犯罪的目标和策略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问题,并要求各国进一步加强反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可见,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既是各国的强烈要求,同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是各国应尽的义务。
二、目前打击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1.制订多边国际公约,共同承担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义务。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种类愈来愈多,犯罪所涉及的地区愈来愈广。各国在加强国内立法的同时,均开始重视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而实现有效合作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订立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虽然其中没有专门针对反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但其中很多公约的内容适用于当前的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情况。例如1929年的《防止伪造货币公约》,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注:该公约未生效,但对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斗争产生了很大影响。),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进出口现转让艺术品的公约》,1970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这些公约对国际社会联合打击有组织犯罪起到了重大作用。
2.情报信息资料的搜集与交换。在国际合作中,这一途径具有重大作用。“许多国家之间建立了情报信息资料的搜集和交换制度,如欧洲一些国家同毒品生产和中转国之间建立联系,派联络官员和耳目到这些国家搜集贩毒活动的情报,并及时进行交换,有力地打击了有组织犯罪的贩毒和转毒活动。同时在欧洲成立了一个缉毒中心,协调欧洲各国跨国界的缉毒行动,保证各国能够经常交流情报和经验,及早发现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的相互勾结。”(注: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 )联合国《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第14条也明确指出:“各会员国有关机构之间交换信息也是一项重要的活动”,(注: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法律出版社,1992版,第218页。), 即对各国之间进行有组织犯罪的情报信息的交流进行了肯定,并指出以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一合作方式。
3.各国均加强反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 防止有组织犯罪的扩张与渗透。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之大,使各国政府清楚的认识到,只依靠一般的刑事法规和只采取一般性的惩处和预防措施,难以有效地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因而,对有组织犯罪一般都有国内立法。有的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如德国1992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法》,香港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等;有的国家没有专门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立法,但通过修改现行刑法,补充了专门惩处有组织犯罪的条款和具体内容,例如我国在修改刑法时,就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洗钱罪规定了处罚条款。澳大利亚刑法的修改中也被补充了类似条款。 有的国家已制定了反有组织犯罪的法规和有关的法规, 如日本1986年制定了《暴力综合对策纲要》等等。这些不同形式的立法对于缩小各国刑事立法差异,奠定共同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基础,加强国际合作具有重大作用。
4.国际刑事司法协作。进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目前运用得最多而且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它的组织及方式主要有:
(1)国际刑警组织。 建立国际刑警组织的目的就在于本着人道精神确保各刑事当局尽可能广泛地相互支持。该组织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其民间性产生了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它的可接受性,使它成为惩治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理想中介。
(2)引渡。它是国家合作惩处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手段。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参加了载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等等。各国在实践中引渡的方式主要是:根据国际公约有关的引渡条款,通过外交向有关国家提出引渡请求,按引渡程序引渡;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引渡或移交逃犯的请求;通过一国警方逐案请求有关国家采取驱逐出境等变相引渡方式遣返逃犯。
(3)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根据1985 年《加美公约》和其它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相互代办送达刑事司法文书是各国间进行刑事合作的重要内容。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司法文书主要是指制作或签发的传票、判决书等各种司法文书和身份证明、来往信函等各种司法外文书。
(4)调查取证。 各国在进行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中特别重视调查取证方面的协调。绝大多数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也都载有调查取证的条款。
(5)扣押和搜查。在跨国贩毒、走私、 伪造贷币等有组织犯罪中,扣押和搜查非法财产和财物是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措施。“在当前国际性经济犯罪和各种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协助搜查和扣押非法财产和赃物是国家间合作遏制犯罪的重要手段。”(注: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第268页。)1990 年《关于洗钱搜查扣押,没收犯罪所得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承诺相互协调搜查,扣押犯罪所得的义务。由于犯罪的非法财产和赃物是证实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物证,所以对搜查、扣押的赃款、赃物各国间还进行了移交。
(6)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由于有组织犯罪的跨国性、受害国、 犯罪地国或罪犯所属国都有权管辖,但由于有些有组织犯罪的证据往往集中于其中某一国,或者其中某一国已对犯罪起诉,在此情况下,为及时侦破有组织犯罪,便于审查和起诉,节省开支,各国对此种情况的案件往往委托该国管辖。
此外,还有刑事诉讼结果的通知,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报告等等形式。
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几点想法
各国通过上述途径进行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同时,由于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不一致,而且有些国家开展这项工作的时间也不长,与他国签订的有关协定不多,尚缺乏经验。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切实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
1.增强合作意识。要确保参与有组织犯罪案件查办的国家能力合作,无论是请求协助还是被请求协助的国家,必须形成共识。首先,是共同的紧迫感。各国必须统一对跨国性有组织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如果任由这种有组织犯罪发展下去,必将会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日趋严重的影响。其次是共同的合作精神。要树立起共同合作精神,必须改变唯主权原则本位意识。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由此产生冲突时,一些国家往往认为提供司法协助是对本国司法的侵犯。事实上,我们倡导的反对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正是建立在尊重一国主权和平等互惠原则之上的,一方面打击有组织犯罪本身就是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和法制的尊严;另一方面协助、合作的义务是对等的,帮助了别人的人也会获得别人的帮助。最后是共同的责任感。各国都应认识到打击有组织犯罪是每个文明国家不可推辞的义务,并应以此为荣;履行义务不仅要全心全力,更重要的是要取得实效。
2.完善各国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的法制、制度,阻断有组织犯罪国际通道。任何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进行跨国、跨地区性的贩毒、贩卖人口、走私等有组织犯罪时,都要通往一国的边境,边境因此而成为查获、抓捕有组织犯罪分子的重要地方。鉴于此,各国对出入境的条件、程序等都应通过专门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对出入境的管理应进一步加强,通过边防管理和检查,发现犯罪线索,破获跨境犯罪,缉捕有组织犯罪分子。
3.制订反黑社会法规,共同对付黑社会犯罪集团的渗透和破坏。黑社会势力是被各国司法界称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的职业犯罪集团,它们组织结构严密,资金雄厚,政治靠山强,作案先进、狡诈、残酷,较之与其它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危害量最大,面最广,最深远。不有力惩处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的遏制只能是空想。如今,黑社会组织遍布全球,各国黑社会势力为了便于实施经常性的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正不断加强横向的合作甚至合并,并加紧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渗透和破坏。在反黑社会犯罪方面,发达国家经济相对丰富,反黑法规相对健全,而发展中国家对黑社会犯罪的接触不长,认识不深,因此,在这方面应加紧向西方国家学习、借鉴,尽快制定反黑法规,决不容许国外黑社会组织在国内发展势力。
4.设立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机构。有组织犯罪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这类犯罪的侦查和预防,最好由相对专业化的专门机构来承担。建议在各国警察当局的领导指挥机关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和防范工作。这个机构名称可以不同,但它所承担的义务应大体一致,主要包括:研究国际性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发展趋势;制定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和措施,收集、汇总、传递有组织犯罪的信息情报;指导、协助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负责与各国警方相应机构的联络。
5.加强技术合作,扩大咨询服务。由于有组织犯罪的隐蔽性、高智能性等特点,对某些有组织犯罪的查处需要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例如在护照查验、行李检查、犯罪监测等方面都需要使用现代的先进技术。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不统一,有些国家在查处有组织犯罪的技术方面相对落后。因此各国应加强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扩大咨询服务,并援助有需要的国家,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某些侦破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成为犯罪分子藏匿的天堂,才不会放纵罪犯。
6.创造机会,促进各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交流。要使各国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合作活动中切实发挥作用,就必须要增进各国之间对打击该类犯罪的情况的了解。面对面的交流无疑会对增进各国对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做法等的了解有直接的推动作用。这种交流既可由各国高层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官员之间展开互访活动,互通情报,加强协调;又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大会,相互交流经验,加深了解,特别要“鼓励召开由各国公检法当局成员参加的国际、区域和分区域会议”,(注: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法律出版社,1992版,第218页。) 共同探讨对付有组织犯罪的良策。同时,还可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交流培训,互相取长补短,建立一支素质良好、反应敏捷、指挥灵活、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专业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除了应具备侦查人员所有的基本技能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通晓各国法律,能够熟练运用电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力,提高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