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条件下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再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计划经济论文,新中国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无疑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1978年为界,之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企业保险模式”,之后至今我们正在试图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统账结合”的半积累制,既雇员与雇主双方缴费,雇员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以体现个人的责任,增强制度的财政可持续性;雇主缴费主要进入社会统筹,以体现国家的集体责任和社会再分配的能力。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这个半积累制,虽然正处于不断地完善的过程之中,总的来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尤其是正确地选择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制度。这个半积累的社保制度的框架是正确的,在20世纪90年代初能够确立这样一个制度框架是超前的。这是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社保制度的一个基本评价。
那么,如何评价1978年以前的社保制度?对此,学界给予的较多是批评和否定。
本文认为,在评价1978年以前的社保制度时,应该使用三条标准: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前后,党关于社会保障的一系列思想是否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福利思想的论述一脉相承;第二,对当时社保制度的评价,应看它是否与当时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吻合,即是否匹配当时的经济体制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的作用,是否还有其他可替代的“次优”社保制度,等;第三,对经济体制的评价,应将之置于历史环境之中,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是否符合当时国内经济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际政治经济大背景的潮流,是否为捍卫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发挥过重要作用,是否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过巨大贡献,等。
在评价和判断一个历史事件时,如果简单地将之抽象出来,与当时的历史条件割裂开来,单纯地使用某一个理论和某一个标准孤立地去衡量它或苛求它,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
本文认为:当时的社保制度相对于其经济体制来说是“最优”的,作用是肯定的;当时所选择的经济体制是历史条件决定下的必然结果。本文这里试图对第一个衡量标准进行一些历史性的考察。例如,中国共产党人使用暴力革命推翻旧政权以后建立的社保制度是否与其一贯的倡导和主义一脉相承,是否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一脉相承,是否为新中国的建立、发展和壮大发挥了应有的贡献等。
同样,本文虽然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保制度的历史合理性,但并不认为它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认为19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同样不否认它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和当下进行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一、“产品扣除”与“国家保险”: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
从思想渊源看,社会主义社保思想的理念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针对拉萨尔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提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3页。)显然,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而且还要设立“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而这些基金的设立,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而且,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一般说来劳动者的社会劳动,一方面为自己的养老、疾病和各种福利性质的享受创造后备金的价值,另一方面也为他人创造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社会生活基金,从而作为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条件,实现人的社会化。从某种意义看,社会保障是人自身“再生产”的必备条件,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进入20世纪,世界历史发生了重大转折。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关于“产品扣除”的思想在列宁那里被概括为“国家保险”并得到了广泛的成功实践。列宁在1912年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布拉格”全国代表会议上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定义:“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这些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建立的:(一)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伤残、疾病、年老、残疾;女工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老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给工人以保障;(二)保险要包括雇佣劳动及其家属;(三)对一切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四)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或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注:《列宁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9页。)显然,在列宁看来,国家应在社会保障的实施和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而保险费用则应由企业与国家共同负担。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苏维埃政府成立以后即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由“社会性”问题成为“行政性”问题,因此又具有了“强制性”,使这一制度规定成为全体人民共同享受的“安全性福利”。苏维埃共和国诞生以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所进行的探索及其所取得的成绩,无疑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贡献。
马克思“产品扣除”的表述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再生产的光辉思想;而列宁“国家保险”的提法则明确指出是“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体现的是工人阶级的权利和无产阶级国家的义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定义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他们是我党和新中国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的重要理论源泉之一。
二、新中国建国前党关于社会保险的思想和实践
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建党之初就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并于当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专门领导工人运动的机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并创办了机关报《劳动周刊》。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第十一条提出,“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并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工教育以及劳动保险等方面均提出的具体要求(注:《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921.1-1927.7)》,工人出版社1958年版,第14-16页。)。1925年组织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人于工作伤亡时,能得到赔偿。”(注:《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版,第17页。)1930年中央苏区颁发了《劳动暂行法》,对社会保险又做了明确规定。1931年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正式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在根据地实行社会保险,雇主每月缴纳工资总额的10-15%作为保险金。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注:以上资料引自《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3-298页。)。
1945年毛泽东发表的《论联合政府》提出了劳资利害关系的问题,1947年进而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明确提出了“劳资两利”的思想,指出,“一切离开这个总目标的方针、政策、办法,都是错误的。”(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082页、1255页。)解放区后来实行的社会保险均按毛泽东“劳资两利”的这个总目标拟定的,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论述,这无疑为后来的社会保险的建立甚至为建国之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依据。例如,1948年东北地区颁布的《东北条例》几乎将所有公营企业职工都覆盖进去,大约有420个企业和80万职工享受到了保险待遇(注:《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9-300页。)。这个条例标志我国首次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它对促进生产和支援解放战争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也为建国后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
回顾建国前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识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斗争的理论是一以贯之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社会保障的理念,其思想渊源首先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在这一学说指导下的无产阶级解放运动,来源于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中所创立的毛泽东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学说的启示下,无产阶级的不懈斗争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主要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一般说来,社会改革永远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它们应当是而且也将是弱者的强大所引起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4页。)如果不将我们党的关于武装斗争的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联系起来,我们将无法理解为何在我们党在1949年夺取政权之前和之后都始终不渝地将保护人民生活的福利作为其武装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为直接争取社会保险而进行的斗争。例如,据统计,在1927年蒋介石叛变革命之后的7月至10月之间,共产党领导在上海领导的47次罢工中,有7次就是为要求病伤待遇而举行的(注:《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2页。)。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党之初之所以就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设想,并且在取得革命根据地后立即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其覆盖面相当广泛,且保障内容也相当全面,是因为这个目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完全符合工人阶级的斗争要求,是工人运动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进行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从某种角度说,争取社会保险是阶级动员和阶级组织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点,就连西方学者也不得不予以承认,劳动的异化或说劳动力的商品化在他们自身获取发展时就埋下了资本主义体系毁灭的种子;作为商品化的劳动力,为社会和个人福利与安全程度的“非商品化”而进行的集体行动和劳工运动,既是劳工团结与统一的起点,又是其终点(注:[丹麦]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第三,争取并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是中国共产党政治诉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要求之一,是“人民政权为人民”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在领导工人运动时就将获得社会保险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从1921年8月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到1929年先后举行五次全国劳动大会,从1929年以后一系列革命根据地的开辟到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将这一政治主张付之于立法实践,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等抗日根据地颁布和推行一系列社会保险法,到解放战争时期社会保险法规的日趋完备,一直到在全国获取政权,社会保障权利的要求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始终是我们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三、“劳资两利”:1949-1953年暂短的历史
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举行开国大典之前的9月29日,全国政协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23条做出了关于在企业中要“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政务院根据这个规定,责成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0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简称《保险条例》),并于次年正式颁布。随着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1953年政务院对《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正,并公布了修正后的《保险条例》。
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1953年修正《保险条例》的这几年时间,是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个时期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与后面的制度安排是显然不同的,其基本特征有:
第一,由于财力的限制,《保险条例》的实施只是“重点试行,逐步推广”。当时的规定是,《保险条例》只在100人以上国营、公私合营、矿场、铁路、航运、邮电等行业和部门实行。100人以上的企业不多,以上海为例,全市15个产业有5315个企业,42万职工,其中10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14%(注:《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4-305页)。采取“重点试行,逐步推广”的措施,除了考虑到财力的因素以外,更多的是遵循《共同纲领》中提出的对于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要“逐步”开展的原则。
第二,坚持“劳资两利”的原则,对没有资格实行《保险条例》的企业,采取由资方与工会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这些企业制定的合同内容由于主要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所以合同规定的项目多寡不一,待遇水平普遍低于《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职工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了社会保险待遇。
“劳资两利”的这一福利原则使广大企业在处理有关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问题时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保护了资方的积极性。这一原则与马克思所说的我们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的深刻认识是适应的,也是与毛泽东关于现在中国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而是资本主义太少了的著名观点相适应。
第三,在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建立后的中心任务被确定为“是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当时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现代工业第二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为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现实与未来的利益,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了有伸缩性的限制性政策。对此,毛泽东早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利害关系的政策。(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82页。)”“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这个中心任务建立在对中国基本国情更为深入认识的基础之上。在劳资矛盾得以大大缓解的情况下,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了很大的恢复和发展,据上海、无锡等10个大中城市统计,1950年第二季度私营工商业开业5903家,歇业1.275万家,歇业超过开业6847家,但几个月后开业3.2674万家,歇业7451家,开业超过歇业2.5223万家。至1951年,全国私营工业的户数增加11%,职工人数增加11.4%,产值增长39%。1951年全国私营商业的户数增加11.9%,从业人员增加11.8%,商业销售额增加了33.6%,资产增加10.6%(注:汪海波:《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经济管理出版社,1986年;《新中国商业史稿》,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年。)。私营工商业的振兴,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协助国营经济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而且也大大提高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这一成就的取得,是与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组成部分的劳动社会保障政策分不开的。
第四,在研究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时,无论如何不能忽略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现在回过头来,这一历史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给我们留下了不少思索、启迪和回味的空间:
首先,这个历史时期的“国家保险”模式,无论与当时苏联模式相比,还是与新中国后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模式相比,它都不能说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保险”模式。甚至,从严格意义上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肇始,并非始于《共同纲领》,而是1953年的《保险条例》修正案。在1949年至1954年这一时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指导下,在《共同纲领》规定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的思想指引下,我们党和国家对劳动保障权益问题采取的是一种稳妥而实事求是的做法。
其次,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不可能仅仅取决于当时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制度改革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完全取决于有着特定偏好和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在恢复经济这个“中心任务”的基本制度安排前提下,政策主体在进行新的制度安排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特定偏好利益,以减缓乃至避免制度变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利益矛盾。“劳资两利”的制度构想,在劳方与资方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减少冲突达到实现“中心任务”绩效最大化的目的。这一制度策略安排的“退一步”,实际上为总体制度安排的“进两步”设置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性条件。
再次,“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秉持的基本理念,尤其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选择上。过度强调劳动者福利目标,是一种近视的行为,忽略了中国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具体国情。建国之初,在国民经济遭受连年战乱濒临崩溃,工业萎缩、农业凋敝,人民生活十分困苦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有条件地保证资方利益,不在社会保障权益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解决庞大的失业人口问题,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新民主主义的改革,更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工业化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选择上,不能脱离相应的政治经济环境,其制度规定必须以“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一党的“中心任务”为准则。
最后,对这个时期社会保险制度安排,无论如何评价其意义都是不为过的。1949年中国共产党人所接手的旧中国,正如《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所说,“国民经济已接近崩溃边缘”,“具有前现代经济特征的长期结构性问题,诸如人均收入少、人口寿命短、积累率和投资率低、传统生产方式占优势等,与20多年国内外战争所造成的物力人力损失和恶性通货膨胀交织在一起。”“以现代工业方式生产的产品还不到总产值的10%”,“劳动力的分布状况亦与此相似”。在这种状况下,温饱都难以保证何言社会保障(注:《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新政权建立之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再加上财政收入结构调整为以国营工业税收为主,无疑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四、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保制度的确立及其本质特征
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阶段。这时,新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大规模扩展的历史时期。与1949-1953年相比,从1953年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以1953年连续颁发的三个重要文件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决定》、修正后的《保险条例》和《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核心,再加上随后颁发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标志着以苏联模式为基本特征的“国家保险”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10年左右。之所以说以“《保险条例》修正案”为主体的1953年颁布的这三个文件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因为它们的内容发生了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第一,实施范围逐步扩大。自修正案发布以后,《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迅速扩大。仅几个月时间即到1953年3月底,实行《保险条例》的企业就达4400多个,比1952年增加了11.5%,职工人数达到420万人,比1952年增加了39%。到1956年,实施《保险条例》的范围又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产业和部门,人数已达1600万人,比1953年增加了近4倍。加上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职工,享受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国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注:《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06-307页。)。
第二,待遇标准酌量提高。政务院的《决定》指出,“现在国家经济状况已经根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注:转引自《新华月报》1953年第2号,第27页,1953年1月10日《人民日报》社论:《为贯彻劳动保险条例而努力》。)根据《决定》的精神,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各项待遇水平开始逐步提高,例如:在生育补助方面,其标准由5尺红布提高到4万元(旧币),一切费用由企业支付;在疾病保护方面,病假连续3个月以内企业支付本人50-100%的工资提高到病假连续6个月以内支付本人60-100%的工资等;在工伤待遇方面,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发给本人工资20-30%的残疾救助费提高到50%,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提高到2个月;在退休养老方面,领取退休金的条件由本企业工龄10年减少到5年,退休养老金的替代率由本人工资35-60%提高到50-70%;等。(注:《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根据表36“《保险条例》修正前后各项待遇比较表”整理。)
第三,各项费用的缴纳、给付和调剂制度逐渐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费用全部由实行《保险条例》的企业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交工会办理,缴纳规模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总基金,70%留存于该企业基层工会,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残疾抚恤金、救济金、工伤救济金、丧葬金和退休金等。每月结算一次,余额转入省市工会以作为社会保险调剂金;省市工会每年结算一次,余额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下一级工会不足开支时向上一级工会申请进行调剂。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宪法系统全面地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所应涉及的内容,以更完整意义上的根本法形式,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所以,从立法的角度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应始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的颁布。1955年,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并一直沿用到1978年。新中国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上述框架内容在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基本没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始于1953-1954年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本质特征就是以国家为实施和管理主体,国家和企业共同担负费用,由此而形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即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国家/企业保险模式”。
所谓“国家/企业保险模式”的形成是与相应的劳动力市场相辅相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生产与消费等资源完全由国家来统一配置,人力资源也由国家定额和统保统配,劳动者的就业和保障也是由国家统一包下来的。这种一切资源统一配给的模式在国民经济短缺的特定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为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后勤作用;同时,这个模式也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相辅相成的。对此,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曾给予了这样的高度概括:“(1)所有工人的工资都是相同的,很低的。(2)工资当中充满了慷慨的各种津贴,例如养老保险、食物补贴、住房甚至取暖费,并且它们通常由企业来提供。(3)工作有保障,实际上职业是终生的。”由此,我们将不难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相辅相成,这是一个当时的“经济秩序下产生的具有系统性必然性的产物”(注:引自[英]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来说,它是一个相适应的子系统,但对市场经济体制,它就自然成为一个制约因素。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保障模式和就业模式必须要改变。这是因为,传统“国家/企业保险模式”的主要特征或说缺陷可以具体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覆盖面小,范围狭窄。由于实施保险的单位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企业保险”制度的弊病便越来越显露出来:一方面,它不能覆盖众多小集体和新办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另一方面,又阻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体制转轨,减员增效难以实现;从而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和地区范围内的正常流动,成为企业迈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门槛。
第二,筹资机制不顺、筹资渠道单一。由于名义上是企业负担但事实上是由国家兜底,所以,表面上看是企业负担沉重但事实上是国家不堪重负,并且不少企业和个人拒不交费,导致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严重脱节,成为受益者个人基本不缴费而却可以享有优厚权利与待遇的一个免费大餐,国家财政既是它的最后买单人,又几乎是它惟一的一个筹资来源。
第三,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层次单一、抗风险能力差。由于国有企业包办一切并对职工履行终身保障责任,所以,职工对企业有割不断的依附关系,企业辞退职工和企业减员增效就成为一句空话:企业之间“封建割据”,各自为战,富余人员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形成不起来,市场经济建设就无从谈起。
五、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模式的再评价
“国家/企业保险模式”的上述特征决定着这样一个逻辑:改革开放能否成功推进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于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而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建立起一个社会保障制度。所以,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业保险”转换为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保障”,就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历史性的前所未有的伟大任务;这既是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大背景,又是实行改革开放的一个必然要求;既是进行经济转型的一个前提,又是一个历史的客观发展趋势。
一言以蔽之,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反映了新中国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不改革就没有出路;1978年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反映的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不改革就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保制度的评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肯定”与“否定”的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更主要的是“适应”还是“不适应”的问题——如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评价那样。
直到目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始终为一些学者所诟病。笔者认为,这一诟病忽略了一个基本问题,即中国计划经济模式是如何形成的,而制度安排的初始条件又如何约束了制度安排的选择。
1.福利制度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制度模式的选择
对某种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和设计,实际上意味着是对其相应的经济制度的选择和设计,即社会保障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社会经济制度本身的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之所以寓示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是因为:第一,从公共支出规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角度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是一国经济制度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因为他不仅涉及到养老、失业、残障和医疗等单项的社会安全体制,涉及到了教育、住房、卫生等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投入产出的根本体制问题,还涉及到金融(养老金的运营)、银行(金融银行体制)、财政(社会保障预算)和劳动力市场制度等若干国民经济运行机制问题,进而体现一国福利项目的商品化程度和收入再分配即经济制度的模式问题。例如,就福利的实物补贴与货币补贴问题来说,计划经济条件下无偿分房的实物补贴的福利制度就是与其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再例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100%就业的体制即几乎根本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不流动和不存在失业现象的体制就是与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这方面,当今世界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也同样决定于其不同的经济模式,例如,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例如美国)与欧洲模式或称莱茵模式之间在这些领域的制度差异非常大(注:关于欧美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请详见[法]米歇尔·阿尔贝尔:《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丹麦]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福利受益人的身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其投入产出、供给制度的差异上。在某些福利项目或公共物品(如为生活教育等)几乎免费供给的国家与那些几乎需要全部自费购买的国家相比,它不仅影响到了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制度模式问题,还影响到了这个社会的就业制度模式、劳动力市场模式等。如果将公共物品或说福利项目的清单再延伸至居民享用的自来水、电、交通、住房、道路桥梁、城市防火的范围,那么它们的总和就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方式问题,这时,一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制度几乎可以看成是其经济制度的翻版;子制度的选择结果必然决定于大制度的选择取向。
2.从国际环境看,当时历史条件下经济体制的选择带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1954年以后,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影响了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虽然苏联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是那么“传统”,但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支撑,使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到1937年底第二个五年计划时,国民经济平均每年增长17.1%,工业发展速度超过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而工业总产值则跃居欧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注:古言:《铁幕后的俄罗斯帝国》,正明书局(台湾1968年版)。)。苏联计划经济模式很可能并不是其社会主义体制的惟一选择,但它的出现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其中蕴含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而且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采取计划经济模式有利于集中财力物力加快经济建设速度,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实力,抗击和抵御有可能发生的外部侵略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证实了这一忧虑和猜测,正是这个经济体制在当时的恶劣国际环境下成功地捍卫了国家的独立与安全。假如再做进一步考察的话,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实质上所追求的社会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并认可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现实存在,通过计划这一手段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以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福利最大化,所以实行社会保障政策,实现人民的劳动社会保障权益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之一。
对于中国共产党人而言,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是亘古未有的,所能依据和参照的只有“苏联模式”。也就是说,振兴中国使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只能是对苏联高度集中、国家统制的计划经济模式的认同。于是,实现中国的工业化,首先必须是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制定与推行,表明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参照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实行农业集体化、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方式积累建设工业化资金、采取高度集权的计划体系调配各种资源等举措,成为必然的政策选择。而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下的子制度,各种社会保障举措完全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运行。
3.从国内条件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性及其历史性贡献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诞生以后,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其“子制度”之一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对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所谓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过程中的一个合理延续,更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经济体制的产物。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持作用的“子制度”,为新中国的工业化立下了汗马功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中央政府所面对的是一个饱经战争创伤、近9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工业仅占国民收入的12.6%的农业国,为尽快摆脱困境选择加速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成为必然。何况,新生的共和国受到来自西方国家的政治孤立和经济封锁,由此加速工业化也成为国家安全的需要。因此,20世纪30年代苏联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且取得重大成绩的先例很自然地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参照系。推进中国工业化的发展,保证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是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共和国工业化最为有效的保证。
对于中国共产党人而言,社会主义事业毕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尤其是在中国这块贫瘠的大地上更是超乎寻常的艰难。坦率地说,这一时期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理论准备是不充分的。尽管如此,从1953年开始的中国工业化到1956年即已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工业总产值提高了130%,平均每年递增19.6%,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8%,经济发展速度快,且各主要经济部门之间发展比较协调(注:引自如下等著作数据《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伟大的十年》,国家统计局编,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到1956年,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初具形态,而且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正如薄一波同志所说,这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65页。)”。工农业生产高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和提高,一个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时期展现在人们眼前。这一成就的取得,与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密切相关。在这一历史时段里,城镇职工退休制度实现了统一化和制度化,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并制定了农村五保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第一次实现了全社会层面上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保的制度安排,其意义显然是巨大的。以制度安排确保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
4.中国共产党的福利思想和实践可以分成“求解放”、“谋幸福”和“图发展”三个历史阶段,他们分别所体现的“政治诉求”、“经济诉求”和“社会诉求”,在本质上都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共产党的福利思想和实践的发展脉络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内在逻辑关系是连贯和严密的,是与党的一贯主张一脉相承的,它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唯物主义历史观。
第一阶段:1921-1948年“求解放”阶段,其理念是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其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一种“政治诉求”。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为争取劳动保险权的斗争,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及其实施,是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想资源和实践基础之一。在“求解放”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的武装斗争手段以颠覆旧政权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选择,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是斗争的重要目标之一,藉此以唤醒民众、发动民众,使之成为“求解放”的基本动力之一。这一时期,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更多体现在理念上,以党的文件、领袖著作形式体现,同时在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之时,社会保障制度已然成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因此,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求解放”过程中,建立列宁倡导的“国家保险”的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政治诉求”。
第二阶段:1949-1978年“谋幸福”阶段,当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1921年以来的中国革命史就自然进入了“谋幸福”阶段;在1949年夺取政权后“谋幸福”的阶段中,作为执政党,在革命时期形成的多种“政治诉求”自然就要转化为治国方略,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理所当然要写进国家根本大法中去,成为施政方针之一,成为执政党的一种“经济诉求”。在诸多“政治诉求”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由政治理念转变为具体政策必然要经历一个磨合与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这就是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程为何几经曲折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求解放”到“谋幸福”是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必然结果;从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到“国家/企业保险模式”在中国的实施,是从“政治诉求”到“经济诉求”的一个实践过程:“国家保险”性质的“国家/企业保险模式”的建立是“谋幸福”阶段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这就是为什么“经济诉求”是其本质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至今,这是“图发展”阶段,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统账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所体现的更是一种“社会诉求”。
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虽然确曾取得过相当的成功,但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以后,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今天所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各项“子制度”的配套改革,既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理论和实践在新时代的新发展,同时又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实践。可以说,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改革,本质上讲是适应特定时代的要求及国情构成的客观因素的基本要求而进行的改革,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实事求是的灵魂。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还逐渐认识到,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个子系统,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方面要运行在国家经济体制这个大系统之内,另一方面又有着自己的特殊和完备的运行规律,有着自己特定的时间进程。尤其是1986年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规律和改革进程在政策指向上出现了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充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里程:从1986年的“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到1993年的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和“统账结合”模式的确立,再到1998年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1986年以来的改革历程告诉人们,在“图发展”阶段,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认识日益清晰,可以说,它所所映的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诉求”,更多的还是一种“社会诉求”,而“社会诉求”所体现的正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简言之,在“求解放”、“谋幸福”和“图发展”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是有所差异的,它依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而发生变化;同时,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入的,他们分别所追求和体现的“政治诉求”、“经济诉求”和“社会诉求”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是马克思主义在新中国的坚持和发展,是吸收和借鉴不同经济制度下人类文明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