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思考_担保人论文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思考_担保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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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担保机构的模式比较与选择

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构建信用担保机构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指导思想和构建方式不同,效果也不一样。主要模式有:

1.政府资本型。它是以地方财政为主要出资人所组建的贷款担保公司。这类担保机构的好处是:以政府信誉为依托,易于组建管理。但由于其风险承担仅是实际到位的担保资金,在地方财力受限的情况下,担保能力不强,担保的额度较小,其作用不大,加之这类公司的非市场特色较浓,贷款银行的认可度普遍不高,发展前途并不乐观。

2.公司资本型。这种模式属于纯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资本仍是纯货币形态,主要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有的地方财政也参股,但数额不大,大都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和管理。这类担保机构的优点是:在体制上比较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在机制上比较灵活;在决策上相对民主,谨慎。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利益驱动,收费较高,担保条件比较苛刻。二是担保实力不强,信用度不高。因为这类公司对银行的担保责任,仅靠实际存入银行的货币资本承担,而这部分资金数量一般不大;担保公司虽然也能控制借款人一部分财产作为第二风险保障,却碍于其经营目的与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存有距离,在财产过户收费、变现处置和风险贷款本息的全额追索等方面,难以得到政府的全力支持、扶助。所以,银行对其实施担保的信用度也大打折扣。三是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酿成社会问题。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组建管理,主体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其中,有的管理者可能利用筹措担保资金的方便,为自己谋取私利,抽走其他出资人的资金,酿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有的经办人也可能利用职权,违规办理担保业务,造成担保机构的损失甚至引发破产。

3.基金资产型。即:由担保机构以控制借款求保人的有效资产为主,向银行承担担保风险的模式。这是最宜推行的构建模式。这类担保机构在据约接收求保出资人经评估后的有效实物资产的同时,按该实物资产的一定比例,向求保人收纳一部分货币资金。出资求保人以实际交付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作为自己向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借款担保的物质保证。担保机构将收纳的全部货币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并将所收纳的求保实物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作为与银行连接业务关系的纽带和实施担保的风险保障。

这类担保机构,可由当地政府牵头在县级以上城市首先组建,财政适当出资,并发动所有中小企业以实物和货币形态的资产向担保机构出资,采用公司制原则管理,可取名为“信用担保基金公司”。该公司以微利原则进行主业经营,政府在一些高利低险项目上扶持其用求保资本以外的资产设抵借款,开展一些营利性业务,实行主、副营业务分开管理,为担保机构坚持社会服务性主业经营和核心资本持有人自身发展创造条件。

上述担保机构的优势较多:一是社会基础坚实。所有自愿参与的借款求保人都可与担保机构建立起业务关系,共同参与担保机构的管理,自觉支持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担保机构也就拥有了广阔的业务市场空间和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政治优势突出。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要宗旨的这类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必然在财政、税收、经营、人才选拔、财产过户处置、不良贷款追索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这是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难以比拟的。三是担保实力雄厚。这类担保机构是以公司核心资本和求保资本为物质保障,向银行出示担保文件的。在实收货币资金的背后,还有巨额的实物资产属于担保基金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完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四是行为信用度高。基于前述理由,担保基金公司只要能科学管理,谨慎经营,贷款银行不愁贷款风险难防范,担保业务开展也就会比较顺利。五是银企关系协调。由于担保基金公司的介入,能较好解决银行“集约化”经营后“舍小求大”,不愿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问题,不仅可以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而且可以促进借款求保人把闲置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支持贷款银行的发展。贷款银行在与中小企业的直接交往中,可以密切相互关系,发现和培植一批又一批的优质客户,逐步对部分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使银行、企业步入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信用担保基金公司的组建、业务与管理

担保基金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性机构,在组建形式上应与盈利性公司有所区别。其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做好资本筹集、业务规范和科学管理三件大事,是确保担保公司运作成功的关键。

(一)资本的构成与筹集

担保基金公司的资本应由核心资金、政府资本和求保资本三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公司发起人以货币和实物方式向公司出资,按出资额的多少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并相应对公司经营承担风险;政府资本由地方政府在地方财力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向公司出资,由公司长期使用,确保其保值增值,按年分红。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时,出资人享有剩余财产的优先处置权;求保资本是指拟要公司担保借款的出资人交付的、经担保基金公司审查评估的可变现实物资产和按实物资产评估价的一定比例(3%-5%为宜)交付的货币资金。求保资本是出资人对担保公司主张受保权的物质保证和必要条件。求保人在与担保公司形成借款担保关系前和按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后,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和货币资本的利息收益(按银行存款计息)权,并可按担保公司章程选派代表参加监督管理,但不享受担保基金公司的分配权。公司破产,核心资本出资人应保证无债务求保出资人的资产安全与完整。

资本筹集应坚持“核心资本与财政资本首先到位”的原则进行,由政府牵头,吸收核心资本出资人组建担保基金公司筹备组。筹备组依靠个协、商会、街道居委会等社团和政府基层组织广泛动员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出资参与,以拓展担保市场空间。

(二)求保资产的审查、评估、交付与出资额的调整

求保人的实物财产出资,既是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物资保证,又是公司自身实力的主要构成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其资产的实效性、价值的准确性和财产的合法性。

1.财产审查。求保出资人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应是权属明确,变现力强的不动产。如厂房、商铺、非自用权属住房、营利性车辆、船舶和生产设备、城区和近郊变现力强的权属土地,等等。经担保公司审查同意,方可作为出资财产进行评估。

2.财产评估。财产评估要坚持合理作价原则。既不能高估财产损害担保人和贷款人的利益;也不能低估财产损害出资人的利益。为保障财产评估的准确性,应由担保人主导评估,评估认定价应征得出资人的同意。

3.财产交付。出资财产交付应经国家有权部门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登记费由原权属人承担。为减少求保人的经济负担,求保出资财产可一次办理他项权益证书后多次设保。即,出资人将财产一次性按合约过户给担保人后,只要不因违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丧失财产所有权,可以在上次借款本身清偿后,由担保人受托管理产权手续,在既定财产担保额度内,反复办理担保借款。

4.出资额的调整。为了较准确地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变化并据以调整求保人设保资产额度,对出资实物应坚持一年一次的再评估。担保人按再评估价值与出资人办理增减后的实物财产变动登记手续和货币出资金额的调整手续。通过再评估,其实物财产价值变动不大的,不必变更出资额和实物财产交付手续。

(三)担保基金公司的业务经营

该公司的业务包括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附营业务是地方政府为支持其健康发展所给予的低险高效项目的经营,其经营资金来源,经营管理活动与经营成果等,必须与主营业务分开,严禁担保公司用求保人出资财产为附营业务所需借款设置担保。

担保公司的经营仅指主营担保业务的经营。主要包括:

1.担保额及设保期限的确定。担保人为求保人出示借款担保的额度和期限,关系二者的利益,必须视不同财产价值的可变性合理确定,由公司管理机构审定后执行。财产担保比例应控制在评估额的60%-70%以内;每笔债务的设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合理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是担保人为求保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劳动报酬,由求保人按照求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以3%-5%以内为宜)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应征得公司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确定。

3.货币资本的使用。按照大数原理,公司收纳的货币资本必然有部分可用于营利。在留足备付金后的可营利资金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增值,只能委托银行从事一些高利息存款、国债购买等无险经营,以获取一般存款以外的超额利润。担保人握有的备付资金,是处置担保风险的第一保证,只能用于垫偿借款人违约借款本息和处置涉保资产与追索债务的费用,不得用作其他开支。

4.办理求保出资人贷款担保业务。求保出资人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时,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和承贷银行,并承诺用自己的出资财产设置贷款抵押。担保公司审查属实,按章收费后应立即向承贷银行出示担保文件,协调该银行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5.办理连带责任借款担保。连带责任借款是指非借款的出资人要求担保人用自己出资财产为其他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办理此类借款担保,须由出资人书面向担保人承诺:自愿用自己的求保资本为担保人与借款求保人和连带责任人签定合约,明确各方的权力、义务。担保人相应冻结连带责任人的涉保资产后方可出具贷款担保文件和协调贷款。

6.负责资料整理和信息沟通。担保公司对出资人的出资形态与数量,设保情况,信用状况等应建立信息库,系统整理确保其准确性。对这些信息应与贷款银行联网备查,实行公开披露,以增强透明度,排除担保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间的障碍。

(四)担保风险的防范与处置

担保风险的防范应把握以下重点:一要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监督,落实“三防”措施,即:防止经营人员贪污挪用公司资金;防止担保人为公司管理者、核心资本出资人担保借款;防止超比例违规使用求保出资人资产搞“人情担保”。二要精心研制业务运行规则,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担保过失责任。三要严格审查把握好出资财产的法律有效性,价值准确性和处置变现的可靠性。四要加强对求保人的信用教育和借款到期前的督偿工作。增强借款求保人的信用意识,减少或避免违约拖欠银行借款。借款本息到期未予清偿时,担保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求保人和连带责任人并取得回执,明确表达担保人将以任何方式处置其设保资产用于代偿借款本息的意思。

处置变现借款求保人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是担保人化解担保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贷款逾期,担保人可以三种方式处置违约资产:一是当借款人只清偿了部分债务时,担保人可会同违约人以其实物财产,商请贷款人对未偿的部分债务设置抵押,改担保贷款为抵押贷款,以免除担保人责任;二是当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部分债务不愿改为抵押贷款时,其所剩部分债务由担保人代偿。担保人根据违约人已有的承诺,监督其用解押实物资产以较低比例向别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用于收回担保人代偿的债务本息。三是及时变卖违约资产用于偿付债务本息,不足部分依法追索。变卖财产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变现财产偿债和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由担保人退付给求保借款人,不足部分应依法向其追索。

(五)担保基金公司的管理

首先,要创新管理体制,建好领导班子。该公司管理体制应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公司,以会员制管理方式为宜,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选好人是确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进入决策管理班子和经营班子的人员,必须具备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公益、廉洁自律、敬业开拓的政治素质和熟悉经济、法律,有一定金融工作经验的人。其次,管理机制要严密,必须明确规定管委会、经营班子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职能、职责,确保工作不缺位,权力不越位。第三,合理设置部门岗位和人员,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加重公司经济负担。第四,要精心研制业务运行管理制度,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为规范业务行为奠定基础。此外,要把好从业人员进入条件关,坚持人品第一,用有所才,用有所长,以确保公司编制精简,业务运作优质高效。

(六)担保基金公司的监督

1.设置监事会。公司监督和违约行为的查处由监事会承担,独立于公司之外,管理行为不受公司管委会的约束,不与公司发生个人经济利益关系,以防止监管行为受限制和人际关系上的“融通”而造成监管不到位或名存实亡。监事会由地方政府领导,对政府负责。监事会的人选由政府决定,主要从审计、人行、经贸委、工商、检察、公安等部门抽调坚持原则、业务精湛、监管有术的人员组成。人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给,以财政转手支付方式向担保公司收取一部分监管费用,用于监管人员奖金和工作经费。

公司管理和业务经营、用人情况,全方位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和公司管委会报告和通报,促其限期整改。

2.把握监督重点。主要应坚持十看:一看公司管理、经营者有无以权谋私;二看有无规范的管理、业务运行制度,业务操作是否违反规定,资本是否完整有效;三看费用收取是否超标,费用开支是否合理;四看合约是否合法,法律要件是否规范齐全;五看有无担保业务超比例超范围;六看有无挪用资本金或利用职权为核心出资人或关系人担保;七看有无违反用人规定私招乱雇;八看阶段目标任务和风险标准是否完成和达标;九看违约资产的处置是否合理合法;十看对求保人剩余债务是否追索及时、有效。

3.监管信息的使用。监事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形成文件,督促管委会组织整改,同时报送地方政府。政府应切实加强监督,促进整改,监事会限期复查,对拒不整改的责任人,应限期免职,追究责任。

4.监管失职的追究。凡担保公司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未报告、未复查的,政府应对其失职或徇私舞弊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三、落实扶持政策,为担保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着力研制一些支持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矛盾,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1.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规范办理资产权属证书。居民家庭财产的主要形式是房产、车辆及其他固定设备,加上各种类型中小企业的财产,数额很大。这些财产有相当部分仅有一纸购买合同,尤其是房地产,已投入使用多年却未办妥产权手续,使得很大一笔资产无法成为借贷合同抵押标的,这是构成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借款困难的原因之一。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集中精力和时间,简化手续,政策引导,促进办证步伐,为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拓开业务市场。

2.适当减免固定资产登记税费。在房地产、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办证费和担保资产处置过户登记费收取方面,建议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既有规定,实行低限减半收取;对因借款违约处置的实物资产和担保公司的有关税收予以适当减免。

3.积极提供司法帮助。建议地方人大出台一些制裁逃废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公安、工商、司法、检查等部门也应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把担保公司的债务追索作为己任和工作重点,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4.支持担保公司营利性经营,促其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应用“有形的手”支持担保公司的附营业务开展,在这方面让其实现营利目的,相应发挥主业的服务性、政策性功能。

5.逐步增加政府出资。地方财政可在发展了的中小企业税收中逐年提出一部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有偿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增加对担保公司的出资,以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6.发挥央行指导作用。人民银行要在摸清担保公司所控资产数量、质量和营运规则的前提下,参与审定贷款担保比例,协调担保公司与银行及物权登记等部门的关系,帮助担保公司建立与贷款银行资料联网等信息系统,及时协调解决担保贷款业务运行中的问题,支持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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