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完善措施论文_邢月瑞博 王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完善措施论文_邢月瑞博 王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摘 要:目前,我国犯罪出现低龄化情况,未成人犯罪数量日益增多,如果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做出及时有效的保护、救助,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权利保障 完善

一、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

1.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心智不够成熟,对刚接触的新鲜事物好奇心强,但缺少是非对错的判断能力,社会经验不足,人生阅历较少,在叛逆期容易冲动,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情绪,思想不坚定,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和利诱,遇到问题不能用理性解决,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清楚了解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从而能走向违法的道路。

2.家庭原因。家庭环境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大部分未成年犯罪都和家庭环境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甚至有些未成年犯罪中,家庭环境是引发犯罪的主要因素。例如:离异家庭、家庭不和睦、父母对孩子不够关心等,在这种成长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极大影响。

3.社会原因。当今社会,信息网络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沉迷游戏,接触到一些不良网站,涉及暴力、色情信息,在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前,这些不良信息对其成长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好奇心强,自我控制能力弱,面对这些不良风气,很容易被卷入其中,引发犯罪。此外,有些不法分子诱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产生非法行为。

未成年人在性格还未成熟前,易冲动,很多情况下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和明辨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考虑不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时主观恶性并不严重,如果能够及时地对其进行教育,就会将其挽救回来。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正是心理、性格成长的关键时期,心理承受能力还很脆弱,如果将未成年人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与国家的富强紧密联系,国家和社会应该对未成年犯罪加以重视,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心与帮助,及时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公约,比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准则》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作了修改和补充,但仍存在许多不足。

1.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不完善。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严重,作案动机和手段也没有成年人那么复杂,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就没有那么严重,所以,用普通刑法处罚未成年人是不相适应的。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些条款对未成年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与未成年犯罪相关的条款比较分散,缺乏关联性、系统性、整体性,未成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专门的立法。

2.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指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办案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审判时,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防止未成人权利受到侵犯,并帮助未成人进行沟通和理解,该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其中,“可以通知”就是说也可以不通知,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场时,法律没有对其他合适成年人的到场作强制规定,从而导致有些办案人员嫌麻烦、为节省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没有通知到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情况。第二,合适成年人的选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法律中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标准、程序、责任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有些到场成年人不明确自己的责任,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3.未成年人庭审模式未做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这种相对严肃的氛围里,面对法官不断的询问,难免会产生陌生与恐惧感,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有待考察,这样紧张严肃陌生的环境可能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留下阴影,对未成年的成长产生影响。另外,审判中,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低,法官在法庭上的专业术语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作出正确理解,不仅不能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也不利于审理的有效进行。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措施

许多法治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并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理论制度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

法国1912年针对未成年犯罪设立了独立的少年法庭,1945年颁布了《未成年犯罪人法令》,对未成年犯罪采取“教育为主”的原则,以保护、教育、救助为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采取刑罚。法国是一个较早对未成年犯罪关注的国家,已经颁布了专门的未成年犯罪法令,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不只是一味的注重惩罚,而是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实现了法律的价值所在。可以说,法国在对未成人犯罪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逐渐趋于完善。1899年美国芝加哥库克县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的少年法院,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到1932年,美国已经建立了600多个少年法院。日本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犯罪者采取保护为主的理念。我国应该针对现存在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及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作出改进与完善。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虽然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款,但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法律终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法律。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2.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与必要性,将“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这样避免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如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让其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规定到场成年人的条件。有些成年人虽按通知到场,但并不了解自己的责任与目的,缺乏法律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不到帮助作用。

3.对未成年人庭审模式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很难实现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作出相关规定。首先,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专业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专业词语作出解释。不仅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庭审顺利有序的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其次,法庭庭审氛围不宜过于紧张、压抑,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低,在法院这种严肃的氛围下,难免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在陌生、紧张的环境下,对自己的陈述不能做出完整真实的表达。

如果我国法律及社会不能及时对未成年犯罪进行帮助,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自身成长,也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我国在未成年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应当借鉴他国理论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相应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黄月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4年。

[2]黄丽丽 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论文作者:邢月瑞博 王册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7年9月总第24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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