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经济性质论文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几个问题_经济性质论文

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经济发展论文,私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私营经济经过几年的徘徊,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鼓舞与指引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出现了迅速发展的势头。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在理论上对私营经济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另一方面对私营经济在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其中的三个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人们一般总是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原理出发,认为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或是生产力发展还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客观上要求多种经济形式与之相适应。有人更进一步分析提出,现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表现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一般和较低三个层次,与之相适应的三种经济形式是全民、集体和个体经济,在生产力的三大基本层次之间又演化出一些过渡性层次来,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一些过渡性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就是同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与一般两大基本层次之间的过渡性层次相适应的经济形式。此外,还有不少同志从当前发展私营经济所带来的实际效应出发,如发展私营经济可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能够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来分析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无疑,把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最终归结为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是对的,但如果我们对问题的分析仅仅停留于此,则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与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时间上看,相对于过去,现在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总是较高的,而相对于未来,现在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总是较低的;从空间的角度看,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比本国高的国家,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总是较低的,而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比本国低的国家,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又总是较高的。因此事实上谁也无法说清,到底生产力在什么水平时,私营经济还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而发展到怎么样的水平时,私营经济又失去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这样,在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即使是在同一生产力水平下,当人们在主观上认为需要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时,可以把其客观依据归结为此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当人们在主观上认为不需要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时,同样可以把其客观依据归结为此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较高。而且,这种把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仅仅归结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的说法,与我国各地区私营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也不相符合。在我国,恰恰是那些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市场经济也较发达的地区,如广东、浙江等地的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它们在当地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较大。

把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归结为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说法也是不完善的。任何时期(即使是在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很高的时期),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恐怕是永远也难以完全消除。按照这种说法,就容易得出私营经济将永远存在下去的结论。

至于那种机械地把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公有化程度不同的经济形式相对应起来的说法,更是难以令人信服。事实上,我国各地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恰恰是经济越发达地区,私营经济发展数量比重也越大,在行业上,也有不少私营企业,乃至个体经营者在从事高科技的生产和服务。在国外,一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我国十几倍以至几十倍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同样有许多个体经济在从事高科技的生产和服务。

此外,那种从当前发展私营经济所带来的实际效应出发,来分析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作法,实际上是把必要性当成了必然性。如发展私营经济固然有利于解决我国的劳动就业问题,但这并不是它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因为事实上能够提供较多劳动就业机会的不是私营经济,而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抑或是私营的,都同样能够容纳更多的劳动力,而并非只有私营经济才能办到。即使私营经济不能比其它经济形式安排更多的劳动力,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它也必然会存在和发展。同样道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也不能成为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必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而只能说明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有必要存在和发展。

可见,我们在分析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时,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这个终结因素上,当然更不能把必要性当成必然性,而应该把私营经济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视野内,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角度出发,来寻求新的认识和理论支点。

私营经济产权关系明确,利益直接,是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商品生产者,是一种天生的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比,特别是与当前正处于寻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过程中的国有经济相比,私营经济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方面,具有某些独特的优势。诸如:

——私营经济的私有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明确而统一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收益权,具有完全自负盈亏的硬性约束机制,其利润动机和增殖的冲动都相当强烈,并承担全部利益风险。这就使私营经济具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行为主体所应具备的品格。

——私营经济作为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不存在着政治原则、行政原则与经济原则的矛盾,能够避免许多政治原则和行政原则的无序干扰,而以经济原则作为其生产经营决策的唯一原则,从而使其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私营经济运行的场所就是市场,它的经济运行,包括生产要素的组合、资产的价值形态转换等都是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在竞争、供求、价格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的,因此能够较好地接受供求、价格等市场机制的引导,及时调整经营决策和要素组合,改善投入产出比例,以适应市场的瞬息万变,做到以市场为导向灵活运行。

今天,我们之所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并鼓励其发展,正是因为私营经济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方面具有某些独特的优越之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私营经济必然存在和发展的直接依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而,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存在和发展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只有充分认识这一点,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对私营经济的一些不正确看法(如认为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需要暂时利用私营经济来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私营经济只是“权宜之计”等),才能避免长期以来在对待私营经济问题上随心所欲、政策多变等不正常现象,把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并鼓励其发展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决策,从而保证我国私营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量度

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量度,是指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数量及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当前,许多人认为,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应该有一个量度的把握和控制,即认为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数量比重应该达到某一个百分比(如20%、25%或30%、35%等),但也只能控制在这个百分比范围内发展。另外,还有不少文章虽然没有直接论及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量度问题,但在论述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数量的不足或过度时,同样以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数量比重大小为论据。可见,在这些作者心目中,实际上仍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存在着一个规定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数量比重的界限。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配置本质上要体现自由竞争,通过自由竞争带来的优胜劣汰,使效率差的企业(不论其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结构的形成过程中,起作用的只是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不是企业的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结构的形成过程中,起作用的只是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不是企业的经济性质如何)不断被淘汰,效率好的企业(同样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不断发展,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就自然形成了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结构的形成过程中,起作用的只是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不是企业的经济性质。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不是人为地构建的,不是预先制定的,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自由竞争带来的优胜劣汰来完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不是企业的经济性质,而是效率。显然,那种事先人为地规定并控制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数量比重的观点,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相违背的。其指导思想仍然是出于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

如果用这种观点来指导实践,其结果必将是:当某个时期(或某个地区、某个行业)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数量比重还没有达到事先规定的某个界限时,政府就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来鼓励其发展;而一旦当私营经济在某个时期(甚至只是在某个地区、或某个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其数量比重已达到或已超过事先规定的界限时,尽管此时私营经济的效率可能仍高于某些公有制经济企业,但政府仍然要采取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来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所蕴藏的生产力潜能将因此而无法全部释放,从而抑制了社会生产力的正常发展。

可见,事先人为地规定并控制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数量比重的作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在判断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数量比重时,只能以一个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也即生产力发展标准来衡量,而不应再从维护某种所有制结构的角度出发,事先规定一个数量比重界限,更不应人为地限制其发展。只要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还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那么,不管其数量多少,比重大小,都不应加以限制,而应任其发展。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不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数量比重加以限制,而任凭其发展下去,最终是否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在讨论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量度时,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私营经济不可能控制、掌握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部门、关键部门和主杆部门,不可能把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

一种经济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是否居于主体地位,主要的不是取决于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数量比重的大小,而是取决于它是否控制和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基础部门、关键部门和主杆部门(如生产重要原材料和能源的基础工业,保证国民经济畅通运行的铁路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金融、海关,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军工、电视、广播业,以及航天、航空等重要的高科技产业等等),是否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调控功能、主导作用,能否把握住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如果一种经济形式掌握控制着国民经济中的基础部门、关键部门和主杆部门,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完全的调控功能和主导作用,能够把握住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那么,尽管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数量比重并不占绝对优势,我们仍然完全可以认为它居于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部门、关键部门和主杆部门已经由公有制经济所掌握、控制,而这些部门绝大多数又都是“进入障碍”较高的部门。无论私营经济在数量上发展多快,但其经济形式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很难进入到这些部门、行业中,更不可能掌握、控制这些部门、行业。因此,我们无须担心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动摇。

其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经济将通过提高效率的途径来保持自己的主体地位。

当前,虽然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产品上,私营经济的数量比重已经超过了公有制经济,但从总体上看,公有制经济无论是在数量比重上,还是在功能上都仍然保持着优势。从1992年的工业产值来看,国有经济占48.1%,集体经济占38.0%,个体、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占13.9%,公有制经济共占86.1%;从社会商品零售额来看,国有经济占41.3%,集体经济占27.9%,个体、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占30.8%,公有经济共占69.2%。可见,目前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并不存在着主体地位丧失问题,但是却存在着因机制问题带来的效率问题。因此,今后要继续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关键在于通过深化改革,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从而保证公有制经济的增长能力。一旦公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行为主体,在资金、经济规模、技术水平、职工素质等方面都具有相对优势的公有制经济,将以不低于私营经济的增长速度发展,其主体地位也就不仅不会丧失,反而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只能也只要遵循市场法则,通过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效率,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势,而不是也没必要通过人为地规定并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数量比重,是完全可以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任何为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人为地限制私营发展数量的作法,都是消极的,其最终结果只会压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私营经济在向社会化程度高的产业部门发展过程中,自然会有一部分演变成为混合型经济。

私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向生产社会化程度高的产业部门发展,但在这些大产业和规模经济中,私营经济形式又存在着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发展局限性。于是,生产社会化所要求的资本产权社会化将迫使相当一部分私营经济逐渐演变成为一种跨所有制的混合型的、社会化的经济形式,从而产生出新的企业组织和财产制度,原来那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楚河汉界、壁垒分明的所有制框架就会被打破。事实上,我国一些私营经济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这种经济形式的雏形。这说明,即使我们不对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数量比重加以控制,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私营经济的数量比重也不一定会再上升。

三、私营经济管理的目标任务

随着私营经济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对私营经济的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管理的目标任务应该是什么?对此问题人们有各种不同的回答。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该是:给私营经济创造一个能够与其它所有制经济进行平等、公正竞争的环境。

所有的市场经济行为主体都能够进入市场进行平等、公正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市场是要以市场机制为方式,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其前提条件是制订统一的市场规则(包括统一的市场进入规则、统一的市场管理规则和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等等),取消一切经济特权和非经济特权,创造一个能使各市场行为主体(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都以平等的经济身份,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既然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行为主体之一,那么,就应该赋予它与其它经济性质的市场行为主体在市场运行中大体平等的经济地位,给它创造一个能够与其它经济性质的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所谓创造一个各市场行为主体能够进行平等公正竞争的环境,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给予各市场行为主体一律的经济待遇。因为如果对各市场行为主体在税收、信贷、行业进入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那么,实际上各市场行为主体也就无法开展真正平等的竞争了。其二是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制止一切非法的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为这些非法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通过偷税漏税来降低商品成本、提高价格竞争能力,利用行贿、给回扣手段来推销价高质次商品等,使各市场行为主体无法开展公正的竞争。

然而,一个能够使各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平等公正竞争的环境并没有在我国真正形成,私营经济还无法与其它经济性质的市场行为主体开展真正平等公正的竞争。这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私营经济当前还无法得到与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一律的待遇。虽然我国从宪法到已颁布的其它法规文件,都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但是在一些具体政策上仍存在着许多歧视私营经济的不合理的规章和限制,如在行业上的控制、信贷上的限制、税收上的制约等。从而使私营经济不能与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在市场上开展真正平等的竞争。目前各地“假国营”、“假集体”、“假合资”举目皆见,唯独没有“假私营”,这种现象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私营经济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当前在一部分私营企业中,偷税漏税、行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掺假使杂、缺斤短两、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阻碍着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也严重影响着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管理的目标任务,今后应采取以下对策:

1.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提高、统一对私营经济的认识。目前,人们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在许多问题上并未形成共识,在某些问题上分歧还较大,诸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发展的量度、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社会贡献、入党问题等。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尽快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私营经济,使更多的人认识到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发展私营经济也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如果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

2.加强立法,健全法规,完善法制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基本是稳定的,但是其间也有变动。如在1989年的治理整顿过程中,有些地区对私营经济采取的限制措施,使私营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徘徊起伏,私营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都有所下降,1990年各地贯彻江泽民同志国庆讲话精神,私营经济的发展有所转机,但到1991年由于一些地方从严控制发展,私营经济的发展又略有下降,1992年以后,许多地区又放宽私营经济政策,私营经济重新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有人把私营经济比作“气候经济”,政治气候好了发展就快些,气候不好发展就慢甚至减少。要从根本上防止私营经济政策的忽严忽宽,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关键在于加强对私营经济的立法,健全法规,完善法制体系。

3.取消各种企业因经济性质不同而实行的差别待遇,给予私营经济与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一律的待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政策上已经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私营企业在行业进入、银行信贷、税收负担、土地征用、外贸出口、外资合营等方面,并没有得到与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一律的待遇。要给私营经济创造一个能与其它经济性质的市场行为主体开展平等公正竞争的环境,以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就需要给予私营经济与其它经济性质的市场行为主体大体相同的待遇。凡是国家放开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都应该允许私营经济生产经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经济性质来确定对企业的贷款额度;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同一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实行同一税率税制,允许私营企业使用国有集体企业使用的统一发票;把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列入土地、规划部门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允许私营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此外在用水用电、产品定级、商品检验、质量技术鉴定、产品出口、资质评定、出国考察、科技项目立项、成果奖励、专利申报、保险赔偿、先进评比、职称评定等方面也应给予私营企业与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同等的待遇。

4.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和制止私营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给予私营经济与其它经济性质企业同等待遇的同时,必须严格管理,坚决打击和制止私营经济中通过违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先,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力量,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职能,对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严厉惩治。其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要加强调查,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对策性研究,以克服管理上的盲目性,使对私营经济的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第三,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国、爱党、守法、敬业,提高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恪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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