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院所经济主体改革模式探讨_股份合作制论文

农业科研院所经济主体改革模式探讨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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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业科研机构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经济实体在管理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实体仍普遍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不高。主要有如下特点:

①一些经济实体与创办单位没有完全脱钩,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创办单位直接包揽或强力干预实体的经营活动,想管管不好,不管又不放心,结果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②一些实体在实行承包制的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以包代管”,使两权完全游离,投资者不能通过有效的机制影响和约束实体行为,承包人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

③现行实体的运行机制把职工个人的利益与实体的兴衰联系得不够紧密,职工自身压力不大,缺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因此,深化经济实体改革必须从产权关系这一实质问题入手。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形式就是对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所谓股份合作制,它有着特定的含义,是指股东按照协议,各自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股份投入,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其核心是本企业职工人人入股,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它采用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内核,同时又保持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这种经济形式已予以肯定。

就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而言,公有制是勿庸置疑的,而著名经济学家董辅说,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是指一个单位财产属这个单位或这个单位的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这个单位的成员并不分别是共同财产中某个具体份额的所有者。公众所有制是指一个单位的财产是这个单位的成员共同所有的集合财产,同时又是属于他们个人所有的财产。集合财产由一个单位的成员的个人财产集合而成,只要这个单位存在,这个单位的成员就可以退出,并取得属于他自己的财产份额,但却不能影响其作为集合财产的存在和运转。可以看出股份合作制不是共同所有制,而是以公众的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公众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向社会个人募股;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一股一票制;职工个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它不仅吸纳本企业职工入股,还吸纳企业外法人单位入股;职工不能退股,抽减总股本,而合作制企业职工可以退股;它要求全员入股,并规定入股的上限和下限,而合作制企业则是自愿入股。

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虽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但它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合作制,而是两者的嫁接和再造。它的基本特征是:职工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结合;企业财产实行按份共有,属职工集体拥有的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并坚持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分配方式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作为公共积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份合作制的功能和作用可概括为:①可以明晰产权界限,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②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有效地筹集资金,还可分散投资风险;③可以使职工的利益与企业联系得更为密切,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充分调动其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变原来的要我干为我要干,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落到实处;④可以规范投资主体的管理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⑤可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正因为股份合作制具有如此诱人的魅力,才能够在乡镇企业和城市小企业中得到迅速推广,呈现出由点到面,由地方到行业的发展态势,有的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据资料统计,到1995年底,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300多万户,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近14万多户,注册资金达783亿元。 股份合作制已被实践反复证明了是小型企业改革的理想模式,而农业科研单位经济实体由于投资主体单一,受投资实力限制,一般规模都比较小,很适宜于搞股份合作制改造。另外,农业科研单位经济实体大都是依托本单位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办起来的,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再加上人员知识层次较高,接受新东西快,为改造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引入这一科学完善的经营机制,笔者坚信一定会给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实体带来一片生机和活力,经济效益会大幅度提高。

农业科研单位经济实体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可以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1.组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筹备组,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和方案设计。提交职工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2.由实体向体改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3.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4.合理设置股权。可设职工个人股、集体股和法人股。其中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为普通股,法人股为优先股。现分述如下:

①职工个人股是实体内部职工用个人资产投入实体形成的股份。职工购股总额不得低于实体净资产,采取定额认购和自愿认购相结合的办法,按平均相当的原则,定出每个职工购股的上限和下限。按规定,个人认购额一般不得低于5000元,经营者认购的股份为职工的3~5倍,以增加其经营压力。实体净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次购买有困难,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的40%,未付款的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职工入股不得退股,可以按规定在内部赠与、转让。临时工不能持有本实体的股份。

②集体股通俗地讲就是实体股份合作制改造前后公共积累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部分集体股可按职工对实体的贡献,按一定比例折股划到职工个人名下,进行分红。职工股和集体股之和不得低于实体总股本的51%。

③法人股是本实体以外的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股份。对农业科研单位绝大部分实体而言,就是研究院、所投资形成的股份。在改造中,为了很好地解决单位投资与职工个人投资比例悬殊太大、职工股份额太小的问题,可对院、所原来投资形成的资产,一部分实行融资租赁,由实体缴纳租金;一部分出售给职工,形成职工股;剩余的部分作为法人股。产权转让收入归原投资单位,原则上要上交,也可以留给实体,有偿使用。这样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了切实的保证。

5.制定实体章程。

6.发动职工投资入股。

7.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聘任厂长(经理)。规模小,人数少的实体,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以简化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8.申请设立登记。实体持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更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

9.召开创立大会,投入实际运作。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实体,采用新的“三会一制”的管理体制,股东大会是实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都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各自按照实体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承担义务。实体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作为实体主管单位的研究院、所职能也发生了实质性转变,由原来的直接包揽或强力干预实体的经营活动转变为搞好规划、制定政策、协调服务、严格监督,为实体轻装进入市场创造条件。从而使经济实体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股份合作制是农业科研单位经济实体重构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的理想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重视解决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以走出认识上的误区,首先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理解股份合作制,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熟悉并掌握其运行规则,消除神秘感,克服思想阻力和畏难情绪,而不至于面对改革大潮望而却步。同时要注意纠正认识上的偏差,走出认识上的误区,避免出现以极大的热情盲目地去搞,使改革步入歧途,尤其要注意在认识股份合作制改造目的上存在的偏差。股份合作制改造是一种彻底的制度改革,根本目的在于转换经营机制,而不是其他,更不仅仅是为了融资。融资只是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一个功能,而不是其主要目标和全部意义所在。如果不转换机制,就是筹措到一定资金,实体效益依然不会好,弄不好还要赔钱。因此,股份合作制改造,关键是转换机制,我们千万勿要进入误区。

2.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要规范操作,不能搞“因地制宜”,以免使改革走了形、变了样。注意纠正以下几种错误作法:一是职工入股债券化,旱涝保收,实行保本、保息、保分红的“三保”,失去了职工入股的原有的积极意义。一定要使职工树立风险意识,赚钱还是赔钱,取决于实体经营的好坏,与每个职工工作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二是职工持股份额不是大体相当而是过于悬殊,让少数人或个别人控股,民主管理形同虚设,改变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三是搞全系统职工向某个实体入股,转化为变相集资,违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原则。

3.要注意改革措施的配套。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能,要求配套措施要相应跟上,现行的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分配制度都不适应股份合作制的运作,都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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