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解决国际服务贸易壁垒_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有效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解决国际服务贸易壁垒_国际服务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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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十几年来,服务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同其它各国一样,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改善,我国也在努力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特别是我国货物出口中技术密集型产品比例较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比例较高,在竞争中缺乏优势。而在服务贸易的许多领域,如卫星发射、远洋运输、国际旅游、工程承包等,我国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且还拥有一大批质量高价格廉的专业人员和熟练劳动力。所以我国可利用有优势的服务业为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

但随着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服务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国际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异常激烈。各国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国际服务贸易逐步实行了严厉的保护主义政策,设计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多达二千多种,用于保护本国的银行、通信、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旅游公司、数据处理机构和其他服务部门免受外国服务者的竞争。所以,研究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探求相应的对策,是我国发展对外服务贸易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即一国政府制定并采取的阻碍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的措施,既包括政策措施,也包括法律措施。由于服务贸易在跨国界移动时是以人员、资本、服务产品、信息等的流动表现出来的,一般不进行海关登记,故利用关税和配额等边境措施保护本国的服务业不受外来冲击未必有效。相反,限制外国服务者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变成了主要的保护手段,并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障碍。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很难作精确的分类,故通常从阻碍服务贸易的要素,即人员、资本、服务产品、信息在国际市场上流动的角度对其划分。

1.人员移动的壁垒。这主要涉及到各国移民限制的法律。由于各国移民法及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的规定不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同。例如,规定有一定的投资额和股权额,才可移民或暂时入境提供服务;要求雇佣东道国工作人员,暂时入境只能是高层管理人员;外国服务者须熟悉东道国语言和法律,专业人员接受东道国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其考试机构的资格证书。

2.资本移动的壁垒。这主要涉及的是商业存在问题,即东道国是否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国设立机构开展业务。

3.服务产品移动的壁垒。这涉及到市场准入的限制,即东道国允许外国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序。这类限制常规定服务供给的最高限度,当外国服务者提供的服务超过限度时,完全阻止外国服务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只使用本国服务,如有的国家坚持刊登的广告须在其境内制作和拍摄;要求外国货运者对所运货物须向东道国保险公司投保。

4.信息移动的壁垒。由于信息传递模式涉及到国家主权、垄断经营和国家公用电信网、私人秘密等敏感性问题,因此各国普遍存在各种限制,如技术标准、网络进入、价格与设备的供应、数据处理及复制、储存、使用和传送、补贴、税收与外汇控制和政府产业控制政策等限制或歧视性措施。而这些措施还不只阻碍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因信息流动又是金融、旅游、运输、仓储、建筑、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者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故其同时制约着其他服务贸易的进行。

三、利用GATS解决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阻滞作用日渐明显,已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力争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来达到开放服务市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的,特别是1991年12月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我国也全面参与了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并且在包括GATS在内的整个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这不仅将为我国有优势的服务业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而且可使我们参与公平竞争,消除中国服务业在海外遇到的歧视性待遇。为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就如何运用GATS的几个核心原则及规定解决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GATS提出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对于我国服务业进入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市场是非常关键的。

因此,我们可考虑对竞争力较弱的国家多设立一些服务部门,以换取这些国家服务市场对我国市场准入程度与条件更宽松一些。当然,这同样也会使我国服务业面临严峻的挑战,给予一国的服务和服务者的待遇将会无条件地扩及其他任何成员方。但我们可利用GATS所确定的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的原则,即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情况给予相应的灵活性,以达到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目的,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几种例外与豁免,即(1 )任一成员方与其比邻国家(地区)为了方便双方相邻边界地区交换,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2)一成员方在谈判中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与措施, 来缓冲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本国服务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对竞争力较强的国家适当缩小开放度,或通过谋求部门之间的妥协,争取在我国具有优势的部门中达成有利协议,如在发达国家坚持资本自由流动时坚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同时我国在与十多个相邻国家(地区)间的运输、电信、旅游、人员移动等专业服务上相互给予的优惠也可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

第二,为使各国逐步放宽服务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提出了市场准入原则,即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而且GATS还规定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除非在其承担义务的具体承诺表中列出外,不能维持或采用下述措施:(1)采用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 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 )采用数量配额和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3)采用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限定服务交易的总数和以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4 )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方式,来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具体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的总数;(5 )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的限制措施;(6 )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

第三,为确保服务领域的贸易机会不被一些国家的歧视性措施,如当地含量要求,非关税壁垒等所阻碍,GATS提出了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成员方对于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这对我国各服务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也尤为重要。

第四,为谋求国际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GATS确定了透明度原则,即每个成员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使命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做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在生效前予以公布。而且,成员方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对已公布的有关规定、法律等的修改,也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对于其它任一成员方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决定通用措施和国际条约方面的特殊资料要求,应及时给予答复。同时,每个成员方都应设立一个或数个咨询机构,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向其提供特殊资料,并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 我们可通过健全服务业管理协会或商会, 及时从WTO秘书处和其他成员方设立的咨询机构处收集他国服务业管理法规, 行政命令和决定,从而为我国的服务业跨国经营提供直接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战略。尤其对我国那些有优势的服务项目,如卫星发射、工程承包,积极要求他国提供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料,以便更好地在其它国家开拓市场。

第五,在服务贸易中,由于服务的质量取决于服务提供者的学历、职称、经验和技术水平,所以GATS为避免成员国在这些任职条件上附加限制,构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要求各成员方相互予以承认对方国家就教育程度、经验、符合资格条件所颁发的许可证及证明,并最终按国际统一准则加以合作。这对我国具有劳动力成本竞争优势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在积极要求其他国家对我开放服务市场的同时,应和有关国家签订协议,承认我们的技术职称、学历和其他任职条件,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获得市场准入机会,取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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