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与绝对地租——“垄断价格绝对地租说”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租论文,农业论文,价格论文,资本有机构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7)02—0012—07
一、马克思的两种看法
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达到或超过社会平均构成以后,绝对地租是否继续存在,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论》第三卷分别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深入分析了李嘉图地租理论。只承认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是李嘉图地租理论的突出特点。马克思指出,李嘉图所以否认绝对地租,是由于李嘉图方法论有明显缺陷。这种缺陷使李嘉图不能区分商品价值和生产价格,把价值与生产价格直接等同起来,误以为商品按价值出售就是按生产价格出售①。由于生产价格只能提供平均利润,不能再提供超额利润作为绝对地租,因此,在李嘉图看来,如果承认绝对地租,就只能用农产品价格高于它的价值来解释,这就会推翻价值实体决定于社会劳动的原理。于是,李嘉图在考察地租时,为了理论就只承认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实际上否认土地所有权有任何经济影响”。[1](P97)
马克思指出,尽管生产价格是从商品价值引申的,但两者不是等同的范畴。生产价格是资本通过竞争,将总剩余价值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不同生产部门形成的。由于各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在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中,会使生产价格与具体部门的商品价值发生偏离:若部门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构成,则商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若部门资本有机构成高于社会平均构成,则商品价值低于生产价格。只有部门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构成的部门,商品价值才与生产价格相一致。
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构成,因此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如果农产品能够按价值出售,在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就会存在一个价值差额即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就构成绝对地租。剩下“唯一有待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农产品跟其他那些价值同样高于费用价格(即生产价格——引者注)的商品不同,它们的价值不因资本的竞争而降低到它们的费用价格的水平?”[1](P270) 马克思认为,这是由于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干预,这种干预使农产品可以按价值出售,从而能够提供绝对地租。这样,马克思就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解决了李嘉图所不能解决的绝对地租问题。
但是,既然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而这个余额又是由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构成造成的。那么,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达到或超过社会平均构成以后,绝对地租就应当随之消失。对此,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指出:“这个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的差额本身,仅仅是从资本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不同产生出来的。……这个差别是历史性的,因此是会消失的。正是那个证明绝对地租可能存在的论据也证明,绝对地租的现实性、绝对地租的存在仅仅是一个历史事实,是农业的一定发展阶段所特有的、到了更高阶段就会消失的历史事实。”“如果在一个国家,农业资本的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等……农产品的价值就会同它的费用价格相等。这时只可能支付级差地租”。“如果在耕作比较集约化的情况下,在农业中确立的各生产要素之间的比例,就是工业中的平均比例,而不只是接近于这个比例,那末,最贫瘠的土地的地租就会完全消失,比较肥沃的土地的地租,也会纯粹归结为土地的级差。绝对地租就会消失”。“一旦农产品的价值和它的费用价格彼此相等,从而农业资本具有非农业资本的那种平均构成,绝对地租就会完全消失”。[1](P270—271、448、109、447)
这是马克思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后,绝对地租是否存在的第一种看法。
但是,在《资本论》第3卷研究同样的问题时,马克思对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后绝对地租是否存在提出了另一种看法。马克思认为,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那么,由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从而由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这种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就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2](P862—863)
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的论述,绝对地租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的差异为基础、因而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另一种是以垄断价格为基础、农产品价格超过农产品价值的余额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后者是前者消失后绝对地租的存在形式。这样,即使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于社会平均构成,绝对地租也不会消失。
二、绝对地租消失的条件与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比较而言,马克思关于随着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绝对地租将会消失的看法在逻辑上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下面给出简单的数理证明:
根据假定,好地的总收入为:
既然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恰当表现,[1](P375) 如果不支付地租就不能使用土地。因此,绝对地租似乎不可能随着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消失。
但是,当农业不可能提供支付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时,土地所有者“不支付地租就不能使用土地”的威胁将导致租地农场主退出土地经营,劣等地不被租种将是一个纳什均衡。这可以用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证明。
为方便计,我们选择时的情形。博弈由自然(虚拟参与人X)、劣等地所有者(L)和租地农场主(Z)构成。假定虚拟参与人自然首先行动,决定承租劣等地是否支付地租。选择结果E=0为不支付地租,E=1为支付地租。参与人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都能观察到自然的选择(E)。在观察到自然选择后,序贯采取行动,但先后顺序不做规定。土地所有者的策略集合为:
对土地所有者而言,出租其劣等地的约束条件是必须获得正的地租R。对租地农场主而言,承租劣等地的约束条件是其资本必须获得平均利润。
土地所有者的支付(收益)是:
租地农场主的支付(收益)是:
上述博弈过程表明,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与租地农场主的权利是冲突的,这种冲突的结果使得无论自然选择如何,劣等地不被租种是一个纳什均衡。尽管在本文的假定下,租种劣等地或者可以在不改变一方的福利状态下使另一方的福利得到改进(自然选择E=0时的情形),或者使博弈双方的福利都得到改进(自然选择E=1时的情形),因此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机会。但是,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会阻碍这种改进,最终形成的是使劣等地不被租种的纳什均衡。
由此可见,只要,租地农场主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围绕地租展开的博弈,最终将使租地农场主退出劣等地经营,劣等地不会被租种。
劣等地不被租种的一个预期结果是农产品供给减少,价格上涨。如果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使得经营劣等地能够提供一个作为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租地农场主就会承租劣等地,并由此导致农产品价格—产量的动态调整。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农产品价格—产量动态调整对博弈均衡的影响。可以证明,农产品价格—产量的动态调整不会改变前述博弈的纳什均衡。
假定租地农场主在t-1期退出劣等地的经营,从而导致t期农产品供给减少,价格上涨并使劣等地能够提供一个作为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这会使租地农场主在t+1期承租劣等地,并将t期价格作为预期价格签订承租合同,即,租地农场主按这个价格履行合同。但是,承租的结果导致t+1期农产品供给增加,价格下降,即。租地农场主在按合同支付绝对地租后不能得到平均利润,租地农场主将再度退出劣等地的经营。由于租种劣等地的签约合同价格(预期价格)始终高于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这就会使租地农场主形成不承租劣等地的预期。
更一般地,令农产品价格—产量调整遵循如下含有“适应性预期”的动态过程:
图1
由此可见,无论是否考虑农产品价格—产量的动态调整,都不改变劣等地不被租种是一个纳什均衡的结果。
劣等地一旦不被经营,其土地所有权就失去了经济意义,从而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在事实上的废除,土地所有者会因此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劣等地的所有者为了生存就必须亲自耕种土地,或者将土地直接出租给农业工人而不是租地农场主,以保持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对此,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
马克思指出: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等,农产品的价值就同它的生产价格相等。“这时只可能支付级差地租。那些不提供级差地租、只能带来[真正的]农业地租的地段,这时就根本不可能支付任何地租了。因而当租地农场主把这些土地的产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卖时,它们只抵补他的费用价格。因而租地农场主不支付任何地租。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只好自己耕种这些土地,或者在租金的名义下,把他的租佃者的一部分利润甚至一部分工资刮走”。[1](P448)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指出:即使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只要农产品由于实际关系而不能按劣等地的条件销售,或者农产品不得不按生产价格出售,就总会有一些地块不提供任何地租。对这些地块来说,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不复存在,土地所有者只好自己耕种这些土地,或者利用土地的是满足于更低利润率的小资本家,或者是农业工人。因此,在绝对地租消失的地方,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是同一个人,就是说,这里土地所有权对资本的抵抗,以及土地所有权对资本活动场所的限制,作为个别的和例外的情况消失了②。
毫无疑问,当农业生产条件发生根本变化,使农产品价值等于或低于生产价格,从而无法提供表现为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时,这种个别的和例外的情况就会发展成为普遍的和正常的情况。
由此可见,当绝对地租消失以后,劣等地或者由土地所有者亲自耕种,或者直接出租给农业工人,这是保证好地获得级差地租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就通过由农业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利润(劣等地)和级差地租(中等地和优等地)这样两种方式来实现。与此相适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也就只存在于中等地和优等地的场合。
三、垄断价格绝对地租说质疑
肯定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达到或超过社会平均资本构成后,绝对地租依然存在,并将绝对地租的来源归结为垄断价格,是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垄断价格绝对地租说”。尽管“垄断价格绝对地租说”有一定的经典依据,但还是有商榷的余地。
首先,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绝对地租的存在依赖于两个条件:第一,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因而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第二,土地所有权垄断,且采取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这两个条件虽然是相互依赖的,但性质完全不同。第一个条件是关于绝对地租实体的规定,它表明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业剩余劳动,是农业剩余劳动扣除平均利润的余额即超额利润,因而是资本关系内生的。第二个条件是关于农业中的超额利润如何转化为绝对地租的规定,它表明土地所有权作为资本竞争的障碍,使这部分超额利润不能被平均化,并因此形成绝对地租。
显然,农业超额利润是土地所有权以绝对地租形式取得经济意义的前提。这个前提既规定了绝对地租的实体,又规定了绝对地租量的变动界限,表明绝对地租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价值规律调节的。同样,土地所有权对资本竞争的阻碍作用也不是任意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土地所有权能否显示自己的经济作用,取决于各种情况。”[1](P410) 就土地所有权提供地租而言,取决于农业中是否存在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因而取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是否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如果没有这种意义上的农业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就不能通过绝对地租显示自己的经济作用。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强调,无论具体原因如何,一旦农产品价值等于生产价格,农业超额利润消失,土地所有权就将变得有名无实,即使它在法律上存在,在经济上也是不存在的,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起作用③。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强调资本有机构成的作用,并把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区别作为理解绝对地租的逻辑起点。[2](P854—857)
既然由价值规律调节的农业超额利润是土地所有权取得绝对地租的前提,那就不能认为当这种前提消失以后,土地所有者单凭土地所有权就可以通过人为规定的高于农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来获取绝对地租。否则,全部地租理论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垄断价格,而没有必要研究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土地生产率的差异和农业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即价值。
其次,一般来说,制定垄断价格的基本前提是价格制定者可以控制产品供给,使产品的供给小于对产品的需求,从而使价格不是由价值“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2](P861) 因此,如果能够用垄断价格来获取绝对地租,就必须能够人为地制造农产品供求缺口,使农产品的供给长期、持久、稳定地小于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以保证农产品价格长期、持久、稳定地高于其价值。只有这样,农产品价格才符合垄断价格的特征要求,绝对地租才能由垄断价格来说明。
但是,除少数农产品外,农业并不是一个其供求关系能够人为控制的产业。相反,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就其市场特征而言表现出更多的竞争性质。同时,从农业自身的发展来看,农业生产的长期趋势是农产品供给大于需求。这决定了农产品不是垄断产品,农产品价格不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的。因此,农业不能满足制定垄断价格的基本要求。
事实上,尽管表现出某种犹豫④,马克思对于用农产品价格高于农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来说明绝对地租的各种理论,从一开始就是持否定态度的。马克思认为,用垄断价格来说明绝对地租,就是假定农产品经常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卖,而其他一切产品都是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卖。这个假定意味着农产品不受商品价值和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规律的影响,并且,这样一来,政治经济学的整个基础就被推翻了。[1](P29、269)
坚持主张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达到或超过社会平均构成以后绝对地租依然存在,并将其归结为垄断价格的观点,是建立在如下逻辑关系上的:第一,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土地关系只能采取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第二,绝对地租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形式。因此,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就必须支付地租(绝对地租),否则就意味着土地是被无偿使用的,这是土地所有者不能接受的。因此,存在土地所有权而不存在绝对地租是不可能的。这样,当农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不能提供超额利润以支付绝对地租时,这一观点就只能用垄断价格来证明绝对地租的存在,并将垄断价格看作是对全社会价值的再分配,并通过这种途径,使垄断价格有一个价值基础。
但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是否分离,土地所有权能否取得地租,或者土地所有权是否通过地租形式来实现,这是由多种具体情况决定的,是动态的,是不能由土地所有权本身来说明的。资本主义农业的土地关系只能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从而绝对地租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形式这样的逻辑是不成立的,以此为基础的“垄断价格绝对地租说”也是不成立的。
应当指出,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特别是其中对农产品价格起调节作用的农业部分的资本有机构成是否已经达到或超过了社会平均构成的水平,其经营是否依然采取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从而绝对地租是否存在的问题最终是一个实证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的现代化,包括英国在内的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农场和租佃农场在数量上出现了下降趋势,而以家庭成员的自我雇佣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在数量上则趋于上升,到20世纪中期以后家庭农场发展成为农业经营的主导形式。据统计,1966─1967年欧共体6国农业中包含部分时间雇工在内的非家庭雇佣劳动者只占全部农业劳动人口的14%。1999年,欧盟15国农业家庭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达88%,其中英国为69%,荷兰为75%,德国为77%,法国为85%,西班牙为87%,比利时则高达91%⑤。在美国,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由1997年的86.76%上升到2002年的89.7%,同期公司农场则由4.08%下降为3.46%。[3]
尽管导致家庭农场比重上升的原因不是单一的,但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使土地所有者得不到绝对地租应该是一个根本原因。
[收稿日期]2007—01—15
注释:
① 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112页、181页、193页、2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② 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31页、105—107页、340—346页、384—385页、411页、447—4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46—8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③ 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31页、108页、360页、409—410页、413—4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④ 马克思曾用一个封闭的小岛来说明农产品垄断价格的可能。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3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⑤ 参见David Goodman and Michael Redclift,From Peasant to Proletarian,p.17,Oxford:Basil Blackwell,1981;Table 1.John Harriss ed,Rural Development,p.139,London,1984;L.道欧等:《荷兰农业的勃兴》,第109页,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