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还需要改革和创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关键_市场经济论文

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还需要改革和创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关键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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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注:《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页。)为目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经济改革,是以探索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公有产权制度的新的实现形式为其中心而推进的。由于这个探索的不断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逐步萌生、成长起来。但是,现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尚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远未完成。因此,探索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公有产权的新的实现形式,就仍待继续深化和创新。本文着重阐述继续创新的急切性、着力点,并对如何继续创新提出一些构想。

一 公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的改革、创新是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旧体制下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产权的各种权能未加分解、政府高度集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因而它排斥市场作用,无法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更谈不上两种优势的合力化;而且企业中劳动者主人翁地位也得不到真正体现。所以本来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生产关系演革规律应运而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其活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且随着这种排斥市场作用的高度集权的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随着时间的延长,它产生的初期表现出来的较大活力,也随之减弱,以致面临枯竭。这应该是导致对社会主义的“信仰危机”,以至原苏东一些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后走向崩溃的重要根源。由此可见,恢复和振兴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固有的生机,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关键就在于改革公有经济产权制度的旧的高度集权的实现形式,探索其产权权能分解的、新的实现形式;以期实现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所以我们的改革,能否探索到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公有产权制度的最佳实现形式,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乃是决定改革成败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存亡的大问题。因为,如果找不到公有制的适当的新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不能有机结合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搞社会主义就不能搞市场经济,从而就会回到旧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上去。而历史已经证明这种体制是搞不好社会主义的,也是不能长期坚持下去的。反之,如果搞市场经济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话,那么这种市场经济就不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了。无论是前者或后者,其结果都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失败。而且,必须看到,能够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随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而不断向前发展的,所以任何安于现状,不肯下苦功夫去探索、创新,或者完全依赖别人,忽视国情照抄照搬外国模式,都是十分有害的。

二 我国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仍待继续改革、创新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是在公有经济产权的权能分解的改革过程中,创造的各种新的实现形式逐步同市场经济结合而萌生、成长起来的,因此这种新体制的进一步的完善和建成,还仍需产权制度实现形式的继续改革、创新。

(一)产权制度演革的一般规律性及我国改革的特点。

马克思是最早、最伟大的产权经济学家,他揭示了产权的起源、实质,资本产权的生命运动过程和近代企业产权权能分解、演变的一般规律性,以及对未来劳动产权(公有制)的基本特征的描述。这些理论仍是我们今天,探索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的改革、创新,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根本指导思想。

产权是社会生产过程中,主体之间对财产的权力关系,简称产权。其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82页。)。产权关系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纵向的关系是主要的、基础的;横向关系是从纵向中派生出来的。纵向产权关系,是指同一经济组织内部(企业)的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关系;横向产权关系,则是指不同产权所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相互所发生的“伤害”与“被伤害”关系方面,由法律所界定的权力。前者,纵向产权关系的揭示,是马克思的重要贡献;后者,横向产权关系的描述,是美国产权经济学家科斯,在产权关系的一个旁枝上的发展。在本文的分析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是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权能分解和劳动产权理论。

产权制度是一定社会形态或一定社会形态的某一发展阶段的产权关系的具体实现形态。它主要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回答三个基本问题:一是企业财产归谁所有,属何等所有制形式,所有者主体的代表是谁?二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结构是一元,还是多元;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三是企业产权的各种权能(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否分解,如何分解以及分解之后,各种权能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怎样?因而所谓产权制度的变革、创新,乃是指由一定性质或具体实现形式的产权关系,向另一种性质或具体实现形式的产权关系的变革。由于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包括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所以产权制度的改革,既可能是三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形式都发生变革,或者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或两个部分的变革。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由前述产权制度结构的实现形式不断演革而来。例如,它经历了近代的小私有制向资本主义大私有制的产权性质的演革;由单业主制向合伙制、股份制推进的产权主体结构的变革;由产权权能的合一到产权权能分解的改革。这就是近代产权制度演革的一般规律性。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也是公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的改革,也要遵循一般规律,毫不例外的包括上述三个部分的改革。但是,由于我国的体制改革是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性质,因而主要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公有产权的权能分解,探索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的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20年历史,就完全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开始,继而向城市推进,但无论是前者或后者,都是鉴于旧的公有制产权的各种权能,高度集中于政府手中,不能充分发挥企业和劳动群众的生产、经营的自主性。所以,便先后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分成、经营承包责任制、合作制直到股份制等一系列产权权能分解的新的具体实现形式,推进公有产权制度的改革,从而使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以此为基础,逐步萌生和成长起来。正是由于这种市场机制、市场经济是在这些公有制产权权能分解的各种实现形式基础上萌生、成长起来的,因而也就决定了这种新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是我国以产权的权能分解,探索公有产权的各种新的具体形式为核心的,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规律性。

(二)公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的改革仍须探索、创新。

20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由于公有产权的权能分解、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的改革、创新,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得以萌生,成长起来。但是也由于是刚刚建立的公有产权制度的新的实现形式,有些方面还很不完善;有的是全盘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的,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国情;有的还维持旧体制时的原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仍须继续改革、探索和创新。例如,改革起步最早的农业生产的双层经营体制尚不完善,相当多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很薄弱,甚至基本没有。因而通过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形式来建立、壮大集体经济,就必须进一步深入探索和改革创新。然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用西方“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为依据,主张通过完全自发的、“大鱼吃大鱼”的办法,使土地在少数人手里集中来实现规模经营。在本文作者来看,这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应走的道路。又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和国有经济所涉及的领域、范围及其所有者代表的实现形式,是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的。它固然有许多优点可以为我所用,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完全适应我国国情。如股份制只是一个单一的资本联合体,实行出资者的委托代理制。在产权上仅仅保证出资者的权益;劳动者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没有保证。按股份制的运作原则,政企也很难分开。再如,国有企业的垄断性与竞争性企业的资本所有权权能都以政府的国有资产机构为代表来承担,非常不利于竞争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也有相当一些人认为应该像西方国家一样,保留15%-20%的垄断性国有经济即可,其余竞争性经济应“私有化”;对其中的中小型企业则主张“一卖了之”。在这种主张的影响下,有的地方在“一卖了之”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此等等,都充分表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确实还没有建成;人们的认识也有很大差异。因此探索同市场经济能够最佳结合的公有产权,特别是国有经济产权的实现形式的改革、创新,就更十分必要了。而且,这种现状也充分表明,我们的探索、创新,从始至终必须认真遵循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改革与建设道路的理论为指导。他在党的十二大的会议上,深刻地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

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着重点是作者加的)离开了这条唯一正确的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与改革的道路,就会一事无成,走上斜路。

三 公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继续创新的构想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有的已在改革创新中产生,但还不完善;有的是移植而来,尚待根据国情进行一些改造;有的还保持改革前的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如此等等,均有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成。为此,本文作者特提出如下继续改革创新的构想。

(一)对企业产权制度的股份制形式的继续改革创新。

我国现在主要是移植西方股份制为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的确,股份制的优点方面,如资本社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财产权的确立,用少量资本推动大量社会资本,资本产权证券化,产权可以流动等,这些均可以作为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形式的一般构件。但是它的一些缺陷是不适应于中国国情的或者需要经过较大的改造。例如,它的单一资本联合体的性质;它的以表面上的产权权能分解,实质掩盖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行资本所有者、特别是大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全面控制以及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的高额索取等弊端,套用于中国,则无法在产权关系上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因而其主动性、积极性也无法发挥;还不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所以必须对公有产权关系的股份制实现形式,进行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的改造、创新。

1.改股份制产权制度的单一资本联合体的形态为要素资产联合体形态。

西方股份制的产权制度形式是单一的资本联合体,同为生产要素而且在现代经济增长中贡献越来越大的科技成果和劳动力,被排斥在资产的保值、增值范围之内。这种在股份制产生时的重资本、轻科技、轻劳动力的弊端,显然并不适应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趋势,急待改造。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改革中,湖南、山东等地群众创造的一种资本、劳力、科技成果、土地使用权均可入股、分红的泛股份制,比较符合现代产权制度演变的趋势;它有利于把一切资源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组织起来,形成巨大的生产力。科技与劳动力入股分红,也就是实现这两个要素的资本化。具体作法是按科技成果的市场评价和劳动力的年价值,折合成资本股,同资本股一起构成要素资产联合体。

2.改股份制中的委托代理制为全民所有者同企业劳动集体占有者的分权模式。

在西方股份制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产权关系:(1)出资者同自己的代理人(公司治理层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所雇用的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资本所有权同使用权、支配权分解的形式表现出来;(2)企业劳动者为一方同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为一方的被管理、被支配同管理、支配的关系。资本所有权在后一种关系中不存在任何分解的问题;在权益上基本处于对立状态。所以把西方股份制运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业中,不能把这种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原封不动的照搬过来。而必须按公有产权制度的基本性质,从中国国情出发重新构制。因为在这里由于资产的所有权主要属全体劳动人民,企业的劳动者是这个整体劳动者中的局部,尽管他们之间也有权益之分,但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因此,这里的产权关系应通过以下实现形式来重新构造:(1)企业资产产权的权能在全体人民同企业劳动者集体之间直接分解,即所有权属全体人民,占有权(包括支配使用权)属于企业局部劳动者集体,而不应属于所有者的代理机构和个别代理人;(2)由于所有者与占有者都是大小不同的劳动者群体,因而都要有自己的代表机构分别履行所有权与占有权职能。这就是一方是由公有产权代表为主的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执行所有权职能;另一方由企业劳动者集体选举产生的企业管理委员会执行占有权职能。在企业管理委员会同公司董事会之间签定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劳动者集体对全民为主的所有者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制造的剩余产品,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上交所有者的部分,由董事会按要素资产股分配;余下部分除按责任制中规定留一定量的积累外,在劳动者之间实行按劳分配。

这种产权关系形式的实质是整体与局部两个层次的劳动联合体的有机结合;是全民为主体的要素资产出资者的所有权,同企业劳动者集体对法人资产的占有权(包括支配权、使用权)的权能分解后的责权利关系;是企业劳动联合体内部的按劳动分配与企业要素资产联合体内部的按要素资产分配的有机结合,从而构造了一种要素资产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新型的联合产权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新的实现形式同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机结合。

归根结蒂,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关系的新的实现形式,解决了旧的高度集权下所不能解决的两个关键性的问题。(1)社会主义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在所有权与占有权不分的条件下,公有制实现形式同市场经济是相互排斥的,市场经济因失去存在的经济条件而不复存在,从而市场机制的竞争动力作用与配置资源的作用均已消失。所以,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两种动力、两种配置的作用的有机结合更不可能存在,因而那时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严重缺乏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动因,从而使宏观经济经常出现总量失衡、结构失调的严重局面。经过如上所述的产权关系形式的创新,所有权与占有权名副其实地分开后,企业取得占有权,也就是取得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商品生产者、商品经营者的经济地位,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两种动力机制、两种配置资源机制的合力化,也就变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因而,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在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以及配置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便会是无可比拟的了。(2)在企业产权制度上确保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问题。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解,不是在全民所有者与企业劳动者集体之间分解,而是只在所有者同自己派出的代理人之间的分解时,企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无法在企业产权制度上得以确保。国家委派的管理者就会往往凌驾于劳动者之上,并不真正尊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而劳动者自己也不能真正体会到自己是企业主人,因而主人翁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就不能长期存在。苏东崩溃的历史经验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了动摇和改变公有制的政治动荡局面,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连同建筑在它上面的上层建筑崩溃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础的劳动者也就不会感到惋惜,甚至还可能自觉不自觉地推波助澜。这一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千万不可轻估。只有实现公有产权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在全体劳动者同企业集体劳动者之间的分权,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在产权制度上得以确保;又加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两种优点的融合,那么这种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可以不断完善、巩固发展并过渡到它的最终目的地。其所以如此,从根本上而言,是因为这种新的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的构造,能够充分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地力、科技力等资源,并有效地组织、配置好,产生强大的合力,造福于社会。因而,它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微观基础和最佳选择,是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本文作者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中心问题,成败问题,我们应当集中精力去解决这个问题,而不应不分主次,绕道而走;或者相背而行。实际上这也是我们成功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希望所在。

3.企业内部实行占有权与支配权的新式的权能分解,构造劳动者同厂长(经理)之间的新型关系。

如上所述,在全民企业的所有者同企业劳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中,企业劳动者集体取得了占有权,通过民主选举企业管理委员会,承担所占法人财产的经营管理。但是,现代管理必须建立在集体领导和专人负责的基础上;而且这种专人,应该具有很高的专业管理知识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富有实力。因此,厂长经理应当由企业管理委员会在经理市场上竞争招聘上岗,并对企业占有者直接负责。占有者既有招聘权,也就有解聘权。在企业产权关系中实行劳动者集体的占有权职能同厂长(经理)的支配权职能的分解,用责、权、利有权结合的经营责任制,作为两权分解后的经济联系的纽带。这样,厂长(经理)就会同时置于占有者的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者的监事会和经理市场的三重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从而既可以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也可以防止他们个人把企业公有财产变为己有或为所欲为。因而那种上无得力所有者、下无劳动群众约束时所产生的“富了方丈穷了庙”的现象,就会因为产权关系的这种改革、创新,而丧失其存在的条件不复存在;从而为新型的企业和队伍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条件。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来说,其集体的占有权和主人翁地位,也就得到充分保证,而作为生产要素的直接劳动者个人,则也要同企业签定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合同,并严格服从厂长(经理)的支配、管理;从而有利于新型的产业工人队伍的成长。这种建立在新的产权关系基础上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民主集中制管理体制,应该说是最佳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国有经济所有权代表职能的分类设置。

垄断性与竞争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的代表职能都以政府为承担者,弊病很大。因此,为了使竞争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各个企业成为一种独立生存、运行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的主导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基础、市场主体,就必须使它的产权的所有者代表从政府那里分解出来,由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全民经济(竞争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承担;并通过这个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公司、控制公司、独资公司等形式,自成系统、自主营运,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由于这部分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先进层次的生产力的基础上,从政府那里分解出来以后,又有专一的资本经营目标、专门的管理体系与专业人才进行专一的资本产权的营运管理;加之整个全民所有的竞争性资本有了统一的所有者代表机构——资产管理委员会,它能够利用全民经济的公有产权配置资源机制,根据国内市场的竞争态势,同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灵活地对整个竞争性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协调和资产重组,使这部分经济具有极大的实力和极强的生命力。从而在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发展中发挥最佳的主导作用,并通过产权纽带对其它所有制形态的企业参股、控投,实现大中小企业有机配套结合,从而带动更大量的社会资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也为将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的阶段过渡创造物质、技术基础。

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另一部分,即垄断性的经济部分,由于它们的经营的目标多元性,不仅要力争保值、增值,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行,具有政府调控手段的职能,以及它受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所以,这类全民经济的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应由政府来承担。正由于全民经济的上述两部分有着十分明显运行目标、运行方式的差异,所以不应该都由政府承担统一的所有者代表,混合营运。这样会严重地制约各自的经营目标和实现营运方式的有效性,直至被自己的所有者代表拖垮。为此,这两部分全民经济的所有者代表职能势必分解,一部分仍由政府所属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承担;另一部分由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资产管理委员会承担。因而,也应把两部分的全民经济的名称区别开来。属于政府承担所有者职能的那部分垄断性、生产公共产品产业的经济,仍称为国有经济;而另一部分由于它同社会上其他所有制经济的经营目标、经营方式相同,因而仍应恢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名义。因为它也成了一种“民办”、“民营”经济。

(三)关于农村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形式改革、创新的构想

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再上新台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切实按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去做,这就是“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壮大集体经济当然不能采用过去那种集中“归大堆”的办法去做,必须创造一种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新的实现形式,才可能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加快去办。这种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新的实现形式,应该是以村级集体现在已直接占有、支配的非农户家庭所承包的各种经济资源为基础(包括集体资本、乡镇企业的财产、荒山、荒水等),采用资本、劳力、土地使用权、科学技术等要素均可入股的泛股份制的形式。以产权为纽带引导农户将相对剩余(相对家庭已承包的资源而言)的要素资产以及村外的愿意前来投资的各种要素资产入股,以此来发展、壮大村级层次的集体经济。这种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在产权关系上采用了上述新的实现形式,而且在发展的具体道路上也要有新的方式,即主要应通过为农业的产前、产后、产中服务,为城乡经济交往建立基础设施等办法,创立农业产业化的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其产业结构要尽可能避免同城市产业结构雷同,但又要以它为基础同城市有关工商业,形成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业链的新体系。通过这样一种发展、壮大农村经济的产权制度的新的实现形式和新的发展的具体道路,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中国式的农业产业革命的特殊道路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的继续改革、创新,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这种结合的实现和新体制的建成,能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两种动力机制的合力动力和运用公有产权配置资源机制同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有机结合,动员国内外一切可以动员、挖掘的各种经济资源,并把它们合理组合、配置起来,形成强大的经济力、生产力,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的道路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有的发展道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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