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对新中国民族工作的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中国论文,贡献论文,民族论文,工作论文,刘少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振兴中华民族的历史重任落在中国共产党的肩上。以毛泽东为首的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把民族工作放在建国初期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地位。在具体的工作中,凡涉及到民族问题的,要由中央处理。殚精竭虑,慎之又慎。作为领导核心成员的刘少奇,对新中国民族政策的确立和民族方针的具体制定,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慎重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各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民族矛盾相当复杂。建国初期,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在民族地区采取“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刘少奇把民族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有关民族理论相结合,提出许多具体的民族工作方针。
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问题上,提出首先要调查研究,核心是搞好民族关系。1949年11月19日,刘少奇在给彭德怀的电报中指出:“关于新疆的社会改革,应首先进行调查研究,然后才能确定政策口号与时期,而且必须在各不同民族中采取不同的改革政策。”(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页。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民族工作,体现在要慎重处理少数民族事务,搞好民族关系上。他说,少数民族事务必须细心地注意处理,处理的原则应该是向各少数民族极力表示好感,多和他们发生关系,不侵害并保护他们的利益,不论他们是上层或下层,是僧侣或平民,如此求得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他们弄好关系,安定他们,然后再慢慢帮助他们,训练他们的干部。“待他们的干部成熟,情况了解,群众中有了准备,才能谈得上他们内部制度的改革。”(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 237页。)听到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一些汉族干部,出于单纯的阶级感情,不忍目睹买卖奴隶的现象,想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禁止奴隶买卖,结果不但未达到解放奴隶的目的,反而引起民族关系的紧张的情况,引起他的重视。因为此类现象,在其他民族地区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刘少奇说:“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必须首先了解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并从各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决定当地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工作步骤。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的方式在少数民族中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54 页。)。刘少奇于1950年6月13 日在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中再次强调:“以后各地有关少数民族问题,应集中由各中央局处理,重要的问题则报告中央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各地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和请示外,各地亦应只作防御和退却的处理,不得采取进攻的步骤。此外,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54 页。)。
在土改问题上,正是根据党中央和刘少奇同志的指示,民族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各地的条件,从实际出发,以具体地区少数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他不同特点,在时间、民主改革实行的方法、步骤和政策上采取了分别不同的政策。
1952年,新疆农村开始进行土地改革。新疆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提出工作要早一点转移到建设上来,在土改的同时,在牧区也进行改革。新疆的计划,引起中央的重视。因为在此之前的5月7日,中共中央西北局曾指示新疆分局:应集中力量在农业区进行土地改革,游牧区要暂时维持现状,半农半牧区暂时不搞土改,甚至不办减租。5月17日, 刘少奇根据前段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指出,在新疆农业地区,今年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这是一个坚决的革命进攻,不容动摇。但在实行这个进攻的具体步骤上,必须十分慎重,切戒急躁,必须准备充足的力量,一步一步地去实行进攻,以便获得全胜。强调:“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的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注:《刘少奇年谱》 (1898—1969)下卷,第287页。)5 月27日,刘少奇有针对性地指出:应“在你们的土改法令上明白规定保留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在土改进行中,所有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土改工作队均应向群众明白宣布这条法律,不许含糊或不予宣布,更不许宣布其他办法。”同时,批评了新疆土改和牧区改革一起进行的方案。他特别强调:“因为今年要集中最大的力量去进行土地改革,在牧区和半牧区就不要同时进行改革。在土地法令上也应有一条规定:土改法令不适用于牧区或畜牧经济,并应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广泛宣传这条法令,以稳定牧区”(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297页。)。
党中央、刘少奇对于新疆过急做法的纠正,党的民族地区“慎重稳进”的原则得到落实。党中央在民族地区第一步进行土地改革,第二步进行牧区改革的统一部署得到执行。
稳步推进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
少数民族中的大部分上层人士,他们一方面是剥削者,与本民族的劳动人民有矛盾;另一方面,他们具有爱国立场,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国内反动统治的民族压迫中,往往站在斗争的前列,成为本民族的公众领袖。少数民族的大部分群众信仰宗教,宗教界的上层人士在广大群众中有深厚的影响。这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是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工作时必须处理好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些汉族干部,往往从朴素的阶级情感出发,把斗争的矛头直接对准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以此开展被压迫民族求解放翻身的工作,结果是欲速不达。为了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和教育干部,刘少奇说,当前,“少数民族工作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要教育和组织少数民族中的劳动人民,这是基本的;又一个方面是要对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进行统一战线工作。”他说,如果我们取消了党的这种统一战线工作,那又会怎么样?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也可能和我们破裂,他们可能反对我们,可能造反。“又如果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和我们闹翻了,发生叛乱,麻烦也很大。这类事情已发生过,为了平息少数民族地区的某些叛乱,我们曾花了很多的钱和很多的人力,而且死了一些人。”因此“必须了解,我们在政治上和剥削者建立联盟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工农劳动人民的利益。”(注:《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3页。)刘少奇的讲话, 不仅为建国初期新中国的统一战线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丰富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而且教育和武装了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为民族地区工作的开展,正确处理民族事务,奠定了思想基础。
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刘少奇关于民族地区政治建设的一个特点。1954年5月29日, 刘少奇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民族自治机关”时,针对在这个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分歧,指出:宪法规定少数民族有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是保护了少数民族,不规定,他们就要吃亏。这样规定是限制了少数民族,还是限制了大民族?我看是限制了汉族,不是要侵犯少数民族,而是限制了侵犯少数民族。我们每一个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都是保护少数民族的,“如果有一个法律不充分保护少数民族,这个法律就行不通。”(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324页。 )他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宪法草案的序言和许多条文规定了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而且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适应当地民族的政策、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去规定。这样,就能够消灭历史上残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歧视,不断地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
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刘少奇在民族地区政治建设方面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刘少奇详细分析了它们产生的根源、表现和危害。由于过去反动统治阶级的影响,在汉族人民中,以至在汉族干部中,还存在一种大汉族主义思想。例如: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不承认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承认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而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不同他们商量办事,不相信他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己管理各种事务的能力等等。刘少奇深刻地揭示:毫无疑问,这种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必然会起破坏民族团结的作用,也完全是我们的国家制度所不允许的。汉族人民和汉族干部必须随时注意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另一方面,在各少数民族中存在着一种地方民族主义思想。这种地方民族主义同大汉族主义同样是长期历史的遗物。刘少奇强调:“应当指出,这种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同样足以妨害各民族间的团结,而且完全有害于自己民族的利益,所以同样是应当克服的。”(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6页。)
为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改进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人民、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关系,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当时,为了改进这种关系,主要的问题是克服大汉族主义。他强调:“首先,汉族干部要克服在思想上存在的轻视少数民族干部,在工作中包办代替少数民族事务的现象;其次,汉族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长处,要互相学习,克服少数民族样样不如汉族的大汉族主义观点;再次,汉族人民和汉族干部要认识到我国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地大物博,主要是指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口众多,主要是说汉族。国家建设要把二者结合起来。离开少数民族,是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刘少奇强调指出:“只有坚决地克服了大汉族主义的任何一种细小的表现,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才能顺利地克服,国内各兄弟民族才能在我们的人民民主的大家庭里面更加亲密地团结起来”。(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3页。 )刘少奇是建国初期在党的民族政策中首先提出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这对于指导民族工作,确立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地区的繁荣稳定,有着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真诚帮助少数民族全面发展
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的全面进步,是消除民族隔阂,加强各民族的和睦团结,建立社会主义新兴民族关系,调动少数民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因素。这是刘少奇在民族理论方面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时期制定民族政策的出发点。
刘少奇提出,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汉族人民和干部要对这个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和正确的态度,要解决思想问题。汉族在我国人口中占大多数,由于历史的原因,汉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在国内各民族中也发展的较高,但是决不能因此就以为汉族可以享受一点特权,就可以在其他兄弟民族面前表示任何一点骄傲。恰恰相反,汉族倒有特别的义务去帮助各兄弟民族的发展。这是因为,各少数民族虽然已经获得了民族平等的权利,但是如果仅仅依靠他们自己的条件和力量,就还不能迅速地克服原来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落后状况。因此,汉族的帮助对他们是很重要的。他要求:汉族人民必须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给各兄弟民族以真心诚意地帮助,特别是派到各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更必须时时刻刻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设想,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服务,帮助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团结,并且要耐心地帮助当地民族干部成长起来,以便由他们自己担负本地区的各种领导工作。他语重心长地说:“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国国内各民族的共同目标。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保证每一个民族都能在经济和文化上有高度的发展。我们的国家是有责任帮助国内每一个民族逐步走上这条幸福的大道的”(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 第166页。)。
如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刘少奇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继续坚持慎重的原则。由于各民族有不同的历史条件,决不能认为国内各民族都会在同一时间、用同样的方式进入社会主义。“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更为和缓的方式逐步地去实现。现在还没有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后也可以用某种和缓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然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7页。)1956年, 广大少数民族迫切迅速加入到社会主义的建设高潮中来。刘少奇实事求是地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党的“八大”提出,少数民族的状况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后,在尚待进行民族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我们仍然必须采取我们所一贯采取的慎重方针,这就是说,一切改革必须由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和公众领袖从容考虑,协商处理,按照各民族自己的意愿办事。在改革中应当坚持和平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强力斗争的方式。
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现代工业,是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关键,这是刘少奇关于民族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刘少奇在“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正确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是我们的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任务。我们必须用更大的努力来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使各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0页。 )各少数民族要发展成为现代民族,除进行社会改革以外,关键是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国家在一五计划和二五计划期间,都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一些新的工业基地,举办了一些大型的现代工业和运输业。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都应当为完满地实现国家的这个计划而共同奋斗。同时,都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发展才能比较快地达到现代的水平。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在建国以来的实践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整套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这一整套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主要形成于50年代,后不断丰富和发展。刘少奇关于民族工作中的许多思想,在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的思想和理论,不仅直接指导了当时的工作,而且对于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