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工作蓬勃发展的动力机制
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人大的运转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使人大各项职权常态化地行使。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非凡成就,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良多。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40年来的发展,笔者认为,地方人大蓬勃发展的动力至少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中央的顶层设计,其次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开拓探索,再次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支持。
首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是中央的领导层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价值追求,通过国家立法从上而下地启动的。所以说中央的立法,是地方人大制度发展的第一个推动力。1979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更大的权力和活力。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之后,中央继续用国家立法规范地方人大的产生和运行。至今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已经分别经历了六次和五次修改。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也经历了修改完善。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该法于2007年施行。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人大代表和选民等地方人大制度的参与者提供了制度空间与机会之窗。这些法律的制定是出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以宪法对人大的推崇为依据,重新设计地方人大的组织架构和权力界限。
(3)结果:对比乌头碱加热不同时间的HPLC图,筛选出乌头碱变化情况较明显的图谱(图1)进行分析,发现乌头碱在浸泡过程中峰面积逐渐增大,表明其较多的溶解在水溶液中,尚无较明显的色谱峰出现,在加热后开始发生变化,20 min内基本水解完全,并有新的色谱峰出现,表明有新的成分产生,并且伴随加热时间的延长,所生成的化合物含量有所增加而乌头碱本身含量有所下降,表明乌头碱在加热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转变成了其他成分,这与文献结果[6-8]一致。将加热不同时间的样品检测后得到色谱图中较明显的色谱峰峰面积进行比较,选出变化较为明显的色谱图及其对应的样品,进行液质联用测定。
其次,作为政策制定者和制度设计者的国家,很多时候并不直接参与制度的运作和政策的执行,制度的执行者是另一群行动者。他们自身也会形成对制度的理解和认同,而且会按照自己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来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推进制度的运转。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上逐渐地完善,人大内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自发地探索人大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力图落实人大在理论上的立法、监督和民主的功能。地方人大常委会自发自觉的探索,这是人大制度发展的第二个动力。监督法出台以前,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虽然赋予了地方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权,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方式形式和步骤程序。各地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人大职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有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例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权力。预算法也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但这些法律没有规定人大预算审查的具体步骤。这方面法律的实施细则由地方人大自己摸索制定。早在上世纪80年代,安徽、四川、河北等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人大预算监督的规范性文件。1995年深圳市人大率先成立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2000年将该工委会升格为专门委员会。继深圳之后,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川、安徽、云南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了预算工委会或专委会。2004年广东省人大与省财政厅国库实现联网,对政府财政支付实时监督。再如,代表评议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有据可查的最早的代表评议是1982年黑龙江省某县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的代表评议。直至今日,这种监督方式还在一些地方人大推行。
现代有轨电车与地铁具有很大的区别,现代有轨电车发展时间比较短,驾驶员的培训还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设备与技术不太成熟,学员取得驾驶证之后,还需要进行二次培训,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法治理念的普及,使社会中的群体和个人有了新的诉求和目标,这种变迁也激发促使这些群体和个人利用现存制度去实现其新生诉求和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利益日益分化和多元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还会发生冲突。人们迫切需要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博弈平台,需要通过法治的渠道来寻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实现。人大就是这样一个渠道和平台。所以我们看到历次的人大选举中,有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站出来参选人大代表。在选举结束后,选民也会积极地去找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希望代表把自己的诉求带到政府决策中去。在人大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等场合,许多公民积极地参与,表达心声。所以,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层所带来的权利意识的苏醒和公民的政治参与,是人大制度发展的第三个动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四十年来的发展,首先体现为中央的立法设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权力;其次,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中央立法提供的制度框架内,通过地方法规和实践对中央立法细化,落实了中央立法所规定的人大权力;最后,是社会各阶层成员积极参与人大的选举与运作。在《发展民主:走向巩固》一书中,戴蒙德指出,民主制度的巩固有三个指标,依次是精英层、组织层和大众层面对本国民主制度的信念和拥护。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发展史印证了这个说法。地方人大常委会未来的蓬勃发展,依然需要这三个动力的共同推进。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