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反”运动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三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所作的《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宣布“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胜利结束。时间仅隔两个月之后,中央又决定开展一场以“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为内容的“新三反”运动。对“新三反”运动人们知之不多,学术界也鲜有论及,本文拟对其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
“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搞得轰轰烈烈,也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从这一运动的范围和重点看,它却是不彻底的。其范围仅局限在中央、大行政区、省市和专区四级,县及县以下基本上没有搞。“三反”运动的重点是反贪污,对于官僚主义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由于县以上各级机关集中专门搞“三反”,致使许多地方和其他工作几乎停顿,尤其是放松了对县以下干部的管理,致使县及县以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迅速发展起来,已造成严重后果。这样,中央就不得不采取坚决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就是“新三反”的由来。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从而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新三反”运动。
为了完成“三反”运动未完成的任务,是“新三反”得以发动的第一个重要原因。从范围看,“三反”基本上限制在县级以上。1952 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推迟县区乡的“三反”和中小城市“五反”的指示》,宣布“对于尚未进行‘三反’的县区乡和尚未进行‘五反’的城市,中央已决定一律推迟进行,即在秋征以前凡未发动‘三反’的县区乡和‘五反’的城市,均不再发动,待今年秋征以后或明年再有步骤地来进行。”〔1〕这时,全国只有极少数县区开展了“三反”。 推迟县区乡的“三反”,是“由于过去各地‘三反’、‘五反’的影响,使社会经济生活和城乡交流产生了阻滞现象。”〔2〕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夏秋农忙季节的到来。
从“三反”运动的重点和内容看,其重点是反贪污、反浪费,更确切地说“三反”实际上就是反贪污这一项。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贪污现象严重,且贪污标准明确,反贪污易见成效,而官僚主义似乎标准难以掌握。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在向中央所作的关于结束“三反”运动的总结报告中指出,“三反”运动中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共计123.3万人。而对官僚主义错误却只字未提〔3〕。
可见,尽管中央已宣布“三反”运动胜利结束,但从范围和重点看,“三反”任务并未完成,它实际上被中断了。可以说,“新三反”是“三反”的继续。由于“新三反”主要是在县以下进行,重点与“三反”当然有所不同。
开展“新三反”运动的第二个原因是各级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和基层干部中的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严峻的现实,使中央不得不作出这一决定。
强迫命令之风,引起了严重后果。江苏、湖北、浙江、安徽、四川、江西等省在1952年秋季征粮工作中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都曾发生农民自杀事件,仅苏北区就有19人自杀,68人自杀遇救。〔4〕 山东的泰安、胶州、文登等地的基层干部按户强迫分配打井抗旱任务,甚至突然封锁集镇,扣留赶集群众打井。徂阳、泗水等地在农民已种上小棉(当地棉)之后,上面又将引进优良棉种摊派到户,强迫群众锄去已种的小棉。宁阳一区、即墨二区等地用民兵截住集市两头,强迫群众打防疫针。〔5〕
强迫命令花样很多:扣大帽子。如说:“不打防疫针,就是为美帝国主义扩充细菌战,就是美帝特务。”强迫群众开会,如群众不同意接受任务,就不准散会。摊派,如买肥田粉、打井、推广粮种都按村按户摊派。武装强迫群众接受命令,如山东福山县为取缔私人酿酒,竟出动全部缉私人员、公安武装与民兵挨户搜查。〔6〕
如果说强迫命令还带有工作作风问题性质的话,那么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表现最为严重的是乱打、乱抓、乱押。据山东胶州专区五个区、304个乡半年的不完全统计, 打过人的区委书记有五人,区长13人,区干部37人,乡干部141人〔7〕。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和司法科任意捕人,使农民王安吉、能新法遭受两年冤狱〔8〕。 由于基层干部掌握着当地的政治、经济大权,一部分人的私欲膨胀,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强奸妇女,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事也时有发生。
基层干部是受上级领导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从基层严重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行为来看,可见上级机关对下级疏于管理,官僚主义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正如1953年3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中指出的那样, 经过“三反”运动和整党运动,机关干部的作风大有改进,觉悟大有提高,“但在中央一级机关中普遍存在着的官僚主义问题,基本上还未得到解决。”〔9〕一些干部对基层情况缺乏了解,盲目布置任务, 只注重工作数量,不注重质量,只交待任务,不交待政策。特别是不少机关布置的任务很重,下面根本没法完成。如山东省农林厅在没有试点的情况下,盲目要求全省从1951年到1953年三年内全部种上大棉(引进棉种),即使已种上了当地棉花也要“去伪去杂”,造成全省发生多起拔棉事件。
当时影响较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违法乱纪的典型事件主要有:“曹春生事件”,湖南安化县五区年仅22岁的村干部曹春生强迫群众捕蝗,因个别群众有意见,曹即于1952年7月召开群众大会, 命人将提意见的村民王宏开、王振家当场活活打死,并宣布死者家属为反革命分子,实行管制。“王书坤事件”,山东济宁县赵五堂乡副乡长兼村农会主任王书坤为非作歹,鱼肉乡里,自1950年10月至1951年7 月曾先后八次强奸、轮奸妇女。山东滕县地委在处理这一事件上存在严重官僚主义,节外生枝,错捕他人,使这个本来十分简单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苍山拔棉事件”,山东苍山县为了完成省农林厅对棉田“去伪去杂”的指示任务,在1952年棉花结桃即将丰收之际,强迫群众拔棉490多亩,造成巨大损失。“黄逸峰事件”,华东行政委员会交通部长兼党组书记,华东交通专科学校校长黄逸峰因该校一学生向《人民日报》写信如实反映学校的混乱情况,即召开大会斗争该生,后又逼其退学,并追查批斗其他教职工。“王振海事件”,中共河北定县地委书记王振海几次阴谋陷害无极县东牛村共产党员李小六,原因是李小六在领导本村的土改工作时,曾触及到住在该村的王振海爱人的地主家庭利益。在王振海的指使下,李小六被开除党籍,两次被捕,最后竟被判处死缓。河北省委、定县地委对王振海的违法行为不认真调查,有纵容、姑息行为等等〔10〕。这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带来了严重后果,给群众带来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此时正值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大规模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的时候。如果解决不好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这三大问题,不仅不能发动群众搞建设,中国共产党和新生的人民政府也有失去人民信任和支持的危险。所以,中央决心在全国开展一场“新三反”运动。
二
“新三反”运动是从山东开始,又由山东推向全国的。各地通过处理大量积压的人民来信,找准了运动的突破口。人民来信中反映的情况真实、详尽,便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运动的基本做法是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典型案件和制度建设相结合。这样既做到了杀一儆百,又注重了教育和防范。总的来说,运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我国刚刚开始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扫除了一大障碍。
中共山东分局纪检委于1952年11月17日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意见的报告》。报告指出了山东存在的严重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初步解决措施。中共中央于1953年1月5日发出由毛泽东主席亲自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并转发了山东分局纪委的报告。《指示》指出:“中央认为山东分局这样集中地暴露党政组织中极端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很多坏人坏事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是很好的,是完全必要的。这件事应当唤起我们各级领导机关的注意,这个问题不但是山东的,而且是全国的。”《指示》要求各地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对违法情形严重者要给以法律制裁。2月7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闭幕式上讲话,要求全国进一步深入开展“新三反”运动。3月28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在中央一级开展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 指示。〔11〕在中央文件及毛泽东讲话的指导督促下,全国各地各部门的“新三反”运动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邮电部、商业部、全国总工会、重工业部、水利部以及江苏、上海、山东、河北、天津等省市都在《人民日报》上公布了本部门、地区开展“新三反”运动的情况。陈毅同志在中共上海市委会上要求坚决把反官僚主义斗争贯彻下去。〔12〕
这次运动是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的。应该说是找准了突破口。当时许多地方不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人民来信大量积压,仅山东省政府就积压了7万多件。有的长期不开人民来信信箱,信烂在箱里; 还有的把来信层层照抄、照转,不负责任,甚至把检举信转到被检举人手里;有的对来访群众表现出厌烦和急躁情绪。
一般说来,群众对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是无力制止的。在受到侵害时,他们能做的就是写信、上访,渴望上级能够管得住下级。人民群众向上写信既是他们试图解决问题的正当方法,也反映了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是党和政府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表现,是与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一致的,也是党了解下情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群众反映的情况一般都是真实的。如上海市有关部门统计,人民来信提供的情况80%以上是真实的,上海市公安局收到的人民来信只有3%不符合事实。〔13〕
《人民日报》1953年1月19 日头版发表了题为《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大胆揭发官僚主义罪恶》的社论,要求各地重视人民来信来访,抓紧处理人民来信并形成制度。这家报纸刊登了大量人民来信,公开点名批评了许多地方存在的严重问题。2月6日,这家报纸批评原辽宁省安东县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听任个别基层干部包庇盗贼,残害人民。3月15日登载人民来信,批评山西渭南专署专员张俊贤等压制批评, 陷害干部。5月10日,批评江苏南通市人民政府对待人民来信不负责任。6月2日, 又批评山东烟台市法院、公安局和中共烟台市委对人民检举信互相推诿。
在中央的督促下,各地都加强了处理人民来信的工作。华东各省市党委、政府加强了对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的检查和领导。山东黄县政府规定,每月农历初一和十五由县长亲自接待来访群众。中共华北局曾先后三次召开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议。山西太原市委对群众来信建立了登记、检查、转办、回复、存档、定期总结制度,每月开会研究检查一次〔14〕等等。
“新三反”运动的基本方法是“抓两头、带中间”。即一头由各级领导机关及负责干部自上而下地检讨官僚主义作风,层层带动下级同志进行自我检讨;一头抓住突出的坏人坏事大张旗鼓地加以处理。如山东分局1952年12月召开扩大会议,着重揭发了省级领导机关中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分散主义现象。接着,分局从省直机关抽调干部组成11个检查组,带专案250件,于2月10日分赴11个专区进行检查处理。各市、地委也先后召开扩大会议,随后各县委也多次召开区乡干部会议,进行检查和自我批评。〔15〕
这一时期各地都严肃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对前述几个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是:“曹春生事件”,判处曹春生死刑,安化县县长到陈王乡公开承认了区乡干部的错误,向死者家属道歉,给予抚恤,摘去“反革命家属”的帽子。“王书坤事件”,1953年3月, 中共山东分局分别给滕县地委主要负责人以党内警告和撤职处分,给济宁县委、县法院主要负责人以党内警告处分,给滕县地委以指责处分,并经省人民法院审理,判处主犯王书坤等人死刑。“苍山拔棉事件”,中共山东分局1953年1月19日作出决定,给县委委员、县长张作臣以开除党籍处分, 并建议政府将其撤职法办,给县委书记徐迅以撤销工作的处分,给苍山县委以指责处分,临沂专区并拨专款补偿拔棉群众损失。“黄逸峰事件”,1953年1月,中共华东局决定撤销华东行政委员会交通部党组, 开除黄逸峰党籍,并建议撤销其一切行政职务。“王振海事件”,1953年3月4日,中共华北局纪检委决定,开除王振海党籍,交政府依法处理。中共定县地委、河北省委因在这一事件中犯有严重官僚主义错误,分别受到改组和指责处分。河北省委在《人民日报》上作了公开检讨。
这次运动采取了“边反、边防、边建”的方针。“反”就是处理案件。“防”主要是指对党员干部进行认真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而“建”则是指进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建设,如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制度。山东省政府发出布告宣布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有依法拘押、审判人犯的权力,严禁任何人乱捕、乱打、乱罚、乱管制。中共山东分局要求开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使人民真正掌握政权、监督政府;还要求认真加强党的检查机关和政府监督机关的工作,党委定期检查、讨论这些部门的工作。
“新三反”区别于“三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没有脱离当时的工作,单纯去搞运动,而是以当时的实际工作为中心。1953年3月13 日《人民日报》专门发出社论《密切结合当前各项工作,坚决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这样,“新三反”运动既能结合实际,有的放矢,又不致使当时其他工作特别是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新三反”运动的开展,有着重要意义。第一,及时地遏制了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和基层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现象的蔓延,稳定了农民生产情绪,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其他工作。山东省仅临沂、沂水等五个专区三年强迫群众拔棉2250多亩,对苍山拔棉事件的处理,立即刹住了拔棉风。
第二,提高了党员干部的觉悟,增强了群众观念,改善了工作方法。山东胶州地委对作风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干部作了宣传和介绍后,清除了不少干部头脑中存在的“干工作就犯强迫命令,不干工作就不犯强迫命令”、“对上级负责就不能对群众负责”的错误认识。针对揭发出的大量事实,许多干部大吃一惊,他们说:“再不反就不是共产党了”,“再不反就逼反群众了,就有亡头的危险”。〔16〕苍山拔棉事件处理后,许多区乡干部自觉进行检讨,请示处分。他们认识到“党的铁的纪律任何人不能犯”。
第三,提高了党组织和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苍山拔棉事件未处理时,有的群众说:“共产党还是国民党作风。”处理决定公布后,群众又说:“共产党大公无私,不管什么人犯了错误,一样处理。”“张县长犯了错误是因为他不听毛主席的话”。“新三反”运动中惩处了坏分子的地方,人心大快,群众如重见天日,党群关系有明显改善。山东五莲县于里沟乡几位干部吊打群众、奸淫妇女、敲诈勒索、挟嫌报复、逼死人命,群众非常痛恨。县委召开千人大会,法办了主犯,撤换了协从,群众高呼“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称为“二次解放”。〔17〕
“新三反”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其作用和意义应该不低于“三反”运动。当然,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新三反”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如这场运动的开展不太平衡,有的地方搞得好,如华东、华北等地,有的地方就差一些。这场运动没有宣布什么时候结束,大规模的运动是在1953年上半年,此后就声势渐消,给人一种有始无终的感觉。还有,这场运动中关于制度建设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大部分都是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缺乏长远性。
三
“新三反”运动已过去了40多年,这场运动实质上是一场党风廉政建设运动,运动留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至今仍不失其现实意义,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基层干部中存在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行为极易发生和蔓延,必须常抓不懈。中国广大农村的农民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相对还比较低,组织联系松散,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极易受到侵害,这是基层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容易发生的根本原因。基层干部往往集合基层党政、司法等部门的人员统一行动,农民是很难制止和对抗的。不少地方乱摊派、乱提留等现象屡禁不止,花样翻新,农民负担反复反弹,甚至个别地方因催粮催款逼死人命,发生农民与基层政权的严重冲突事件。基层干部和农民接触最多,他们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些群众说上级文件经是好经,就是让“歪嘴和尚”给“念”歪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工作一定要把农村工作与抓基层干部的教育结合起来。
第二,问题出在下边,根子在上边。上边严重的官僚主义姑息、纵容了下边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行为。上面不了解下情,布置难以完成的任务,下边只有强迫命令。山东省农林厅不顾实际地要求全省在1953年全部普及引进大棉,是促使全省大面积拔除当地小棉的根本原因。上级对下级的违法乱纪行为不闻不问,对群众的检举扔在一边,势必纵容基层干部。一般说来,农民是相信上级的,遭受基层干部欺压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写控告信和上访,上级部门如能及时处理,就不致使问题激化。否则,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农民要么自杀,要么和基层干部发生严重冲突。可以断言,凡是基层干部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其上级机关必定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或者也有违法乱纪行为。所以,上级机关必须切实注意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这事关千家万户和政局稳定。
第三,要从根本上克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最终还是要靠制度建设,特别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新三反”运动中加强制度建设的做法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思想教育,而忽视制度建设。对此,邓小平在总结我国长期忽视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时深刻地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他还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0〕因此,我们必须抓好教育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而后一方面意义更加重大。
一般说来,社会的管理工作只能由少数人担任,多数人通过某种方式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少数人。因此,必须找到一种办法防止少数人滥用多数人赋予的权力,这就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和对权力进行监督。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但不得擅自放弃法律规定的职权,行政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权力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活动都要受到监督,这种监督包括来自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当然,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委托者要能够对被委托者进行切实有效的限制和监督。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1〕当人民群众不能有效制约“官”的权力活动时,人民在政治生活中实际上就处于无权状态,这时权力就只会对上负责和服从,而对上的臣服和顺从就意味着对下的为所欲为。所以,“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2〕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就成为本地区的最高权力机关。
邓小平曾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3〕
建立健全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体制,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注释:
〔1〕〔2〕〔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95、385页。
〔4〕〔8〕〔12〕〔13〕〔14〕见《人民日报》1953年3月17 日第二版、3月3日第三版、2月23日第一版、2月2日第二版、6月16日第三版。
〔5〕〔6〕〔7〕〔18 〕《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意见的报告》,见《山东工作》1953年,第62期。
〔9〕〔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第8—9页、11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10〕关于这五个事件的详情分别见1953年1月18日、3月1日、2月10日、1月23日、3月25日《人民日报》。
〔15〕见山东分局向中央所作的关于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斗争的综合报告,现存山东档案馆。
〔16〕见《山东工作》(1953年)第78期第4页。
〔17〕见《山东工作》(1953年)第90期第10页。
〔1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3年版,第379页。
〔20〕〔2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332页。
〔21〕〔2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