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制度的理论分析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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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5585 (2000)02—0053—05

引言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崛起,是80年代以来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继续和发展,是农村内部财产组织形式的一场深刻的变革。尤其是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曾为我国乡镇企业制度创新提供了示范和经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安排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产权安排的社区封闭性、平均持股造成的股权结构凝固等。因此,需要运用现代产权经济理论,结合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制度安排的特点,认真探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安排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完善这种产权安排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方向,为科学地把握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方向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是这方面探索的粗浅尝试。为达到这个目标,本文内容安排如下:在简短的引言之后,文章的第一部分着重分析现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理论界定和几种现实类型,第二部分是关于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简要概述,目的在于为分析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制度提供理论准备。第三部分根据产权理论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理论界定,分析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产权安排及其特点。第四部分按照规范产权安排的要求分析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权缺陷和问题,探讨完善企业产权安排的走向。最后是简短的结语,对全文作一个概括性总结。

一、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规定

80年代中期,我国农村部份地区根据实行家庭承包制后,需要把农村中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的经济要求,开始在实践中探索股份式合作的企业形式,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采用了股份合作的提法。此后,股份式合作的企业形式逐渐在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等省份推开。1987年以来,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浙江温州及安徽阜阳三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围绕乡镇企业制度建设这个主题,致力于股份合作制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1990年2月,以浙江温州市政府的有关政府法规为基本依据, 农业部颁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界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为:“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按照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对该界定的诠释:第一,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所有者的主体是劳动农民;第二,企业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为主,并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限制股金分红比例;第三,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企业资格。按照这个界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坚持了劳动者与所有者身份统一,成员资格开放、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为主、限制资本报酬、有限责任等生产性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企业的性质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1992年12月农业部又颁布了《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的定义,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者协议,以奖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通知》对《规定》中的表述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成员资格及人数限制由原来的“三户以上劳动农民”修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从而放弃了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二是企业的生产要素折股由原来的“劳动力可作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入股”,否定了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产权;三是对有关股份合作企业分配制度的规定由原来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按股分红”,修改为“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强调并重视资本的报酬收益,而不再坚持限制资本报酬。至此,股份合作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得到了明确的界定,由合作制导向转为了股份制导向。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乡(镇)及村办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其具体作法是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资产存量按原始来源划分股权,确立股份,同时再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企业,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较大比重的集体股。有的也是将企业全部或大部份集体资产采取“先售后股”或“先租后股”的作法来形成的企业。2.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3.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企业,主要包括农户之间集资、农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或个人等多种单位之间的不同组合形式。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组织制度上差异较大,但按其产权结构的构成可分为两大类型:1.大股东控股型和股东经营型企业。前者系少数几个大股东拥有企业一半以上或可控股的股权,而后者为股权集中于一组股东(通常是管理阶层)手中。2.均股型企业。职工广泛持股,企业中很少有非职工的股东或非股东的职工,股权基本平均。

二、关于产权的经济理论

现代产权理论区分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含义。产权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科斯认为,产权理论所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力。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拥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科斯,1960年,第90页)产权与物权的差异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产权就是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1991)它只有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时才有存在意义。而物权仅仅是指法律赋予某人拥有某物的排他性权利,它可以在纯粹法律意义上存在:其次,物权侧重于对所有者拥有物的状态描述,而产权则关注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最后,产权比物权有着更广的外延,如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摆脱遭受侵害的权利、因发生欺诈而得到赔偿的权利等都是产权的形式。由于产权与物权的差异,产权的行使将受到某种限制。而产权行使的受限制又可能来自于产权的分解,产权分解意味着同一产权结构内并存着多种权利,每一种权利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对其他权利造成损害,从而要受到其他权利的约束。

一般来说,产权与所有权相比,有着更广的外延。产权一般包含以下规定性:1.产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产权具有排他性;3.产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即产权一般可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4.产权的行使并非是无限制的;5.由于产权使行为人在交换中形成了明确的预期,从而有助于使外部效应内部化。

现代产权理论还认为,产权的可分性意味着在存在交易的条件下,构成产权的全部权利可以通过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割进行多种构造(一种构造就构成一种产权安排),从而大大扩展了产权安排形式的选择空间。这一方面为同一资源能够满足不同行为主体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增强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与配置效率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通过产权要素的不同组合来选择交易费用最小,运作效率最高的产权制度形式提供了可能。产权的可分性也意味着同一产权结构内并存着多种权利,如果权利界限不清,就会造成相互间的侵蚀,导致产权残缺,由此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及机会主义行为泛滥就会引发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三、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安排

产权安排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它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至少应该包含;(1)产权安排,即确立排他性的产权, 通过产权界定,确定谁有权做什么并确立相应的产权规则;(2 )企业产权结构的安排,即一套能提高企业产权结构效率的激励约束规则,具体包括明确界定出资人、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出资人通过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使经营者对个人效用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确立法人财产权;经营者与生产者的利益动机不能雷同,以便提高经营者的监督动机;(3 )有效的产权保护。包括合约各方可通过行使退出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过强制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对产权的保护。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制度在理论上,即前述政府在对其进行制度设计时所作的产权制度规定上,存在着如下的产权安排:

1.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所有者是由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而不是由企业的劳动者组成。从股东出资者的身份来看,可以是自然人股东,如企业职工,社会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如法人团体,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东的入股数额自愿,股东的个人股份持有量可以等额,也可以不等额。企业的股权结构是由不同的股东的不等额资本构成。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所有权构造上,基本是采取了投资者股东是企业的主体,股东根据股份多少负有限责任的股份制特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合作制股东与劳动者身份统一的因素。

2.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使用权安排

企业的使用权安排核心是对企业控制决策权的分配,也即决定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如投资计划、兼并、解散、破产、企业的年度财务核算、决算方案等重大事件的权利。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在行使决策权利方式上要求“股东依据以在股份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通知》),而这二者(即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控制决策权分配的基本标准。但是它们并存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设计中,使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控制决策权的制度设计上相矛盾。

3.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安排

首先,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按照《通知》规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股东根据其投入的股份数量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或有限债务(在企业净资产为负时)。这种制度安排体现的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其次,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权利。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基本规则,但更强调按股分配,企业纯利润按照股额以扩股或现金支付的不同形式直接分配到股东名下的累计占65%,如果加上公共积累部分,股份合作企业按股分配的比例达85%。因此股份合作企业对剩余索取权的制度设计中,实行的是按股分配为主,企业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股份制下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少量保留了工人合作社按劳分配的原则。

4.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转让权安排

《通知》规定,除对乡(镇)村集体企业资产按照职工劳动贡献大小量化到企业职工的个人股份只能分红,不能继承、转让、馈赠外,企业其它股份均可以实行内部股票有条件转让。股东一般不得退股,特殊情况需要退股的,必须是在注册资本不能减少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在股份转让制度上的设计类似于合作制的原则,企业股份转让只能在企业内部进行,不能市场化、商品化。

从以上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控制决策权分配、剩余索取权和转让权安排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制度设计的基本内核是资本为本位的股份制原则,体现在企业股东按照股份额行使企业决策权利的控制决策权安排及按股分享企业收益,承担企业风险的剩余索取权安排基本准则,同时它在企业纯利润的分配中,一定程度地吸收了生产者合作社中按劳分配的因素以及股权不可商品化、市场化的转让原则。

四、股份合作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这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且,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的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

就契约本身而言,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主要在于契约的完备性程度不同。尽管绝对完备的契约几乎没有,但相对而言,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这意味着,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并没有完全明确说明,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企业所有权安排(即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的分配)就成为最重要的企业理论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样的剩余索取权和分配是最优的。进一步,契约的不完备性不仅意味着“所有权”问题的存在,而且意味着谁拥有所有权是重要的。但是,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安排是所有参与人之间讨价还价(显性或隐性)的结果。状态依存的企业所有权不仅表明企业合约的各方包括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的相机性与合作性,也表现其动态性。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的动态性还表现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效率上。所谓制度的适应性效率是指“确定一个经济随时间演进的方式的各种规则;它还要研究企业去获取知识、去学习、去诱发创新、去承担风险及所有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去解决企业在不同时间的瓶颈的意愿。”(诺思,1994)。随着环境及企业参与人谈判力的变化,要求对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根据以上企业产权安排规则和前面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制度分析,从总体水平上说,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设计是对企业当前面临的制度环境及市场条件所作出的一种有效的选择。它比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乡镇企业体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明晰企业产权主体,建立控制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生产要素配置机制,发展、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主要包括第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使企业不能确立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地位,不能稳定持续地发展;第二,平等出资,共同经营的民主制,使企业的经营权无法集中;第三,以资带劳,平均分配,使职工素质难以提高,企业经营者难以选择,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紧密结合的人合结构,对企业吸收社会资本以及非股东人力资本特别是社会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职业经理,形成了排他性格局;第四,产权主体仍存在着缺位问题,产权的转让并没有实现市场化、商品化。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制度是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股东为本位,股东所有者按所拥有的股份分享收益,承担风险,但是其中以乡(镇)村集体企业转化成股份合作企业中,乡村集体的股份并没有明确所有者代表,即缺少人格化的代表,因此产权主体仍存在着缺位问题。而且产权的转让受到限制,特别是乡(镇)村集体转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部份赠配给职工的股份甚至不能转让。

故此,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该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和现代产权理论的规范,进行规范的制度改造,改造的基本方向是建立股份制的产权制度,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转变。

结束语

本文根据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理论界定,对其产权结构进行了初步分析,揭示出其产权结构的特点和缺陷,依据现代企业理论对其产权改革的方向作了初步的趋势分析,得出几个初步的结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比乡镇集体企业更为完善的企业产权制度,它本身的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不完备性,企业的封闭性等又决定了它是走向更规范的企业产权制度——股份制的一种过渡的企业组织形式。

收稿日期:199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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