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视角下的“农业超对接”收入分配研究_农超对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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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我国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所谓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而这又需要农产品有稳定、较大的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农超对接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模式。

      “农超对接”是指类似如超市等零售机构这样的企业主体通过农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合约等形式组成某种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组织模式,向农产品产地的农民直接购买农产品进行销售。通常来讲,“农超对接”具有多重优势,可以充分发挥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与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通过整个供应链整合来发挥物流、产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作用,将农户的产品生产优势和超市等大型零售商的销售平台优势充分结合。但是,在“农超对接”实践中,农户和农村合作社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主要可以归因于收益分配不均等原因。例如,由于合作社自身实力有限,超市入市门槛较高,很多农产品难以进入超市,这严重违背了“农超对接”的初衷。[1]我国国家层面也非常重视农超对接。2008年国家商务部和农业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11个省(市、区)试点“农超对接”工作,并于2009年将范围扩大到全国的17个省(市、区),并于2010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1年,国家商务部和农业部再次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农超对接”工作。

      目前,国内较多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王志刚等利用北京市绿富隆蔬菜产销合作社调查数据,以圆白菜为分析品种,运用Shapley值法分析了“农超对接”的收益分配结构。其研究结论表明,“农户+合作社+超市”这种“农超对接”流通方式,将会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而此时农户、合作社和超市的收益比例分别为44%、16%和40%。为了更好地评估“农超对接”的各个参与主体的贡献程度,王志刚等利用Shapley值法对以上收益分配格局进行了调整分析,此时各个参与主体收益比例分别为31%、36%和33%。因此,王志刚等建议应当实施农产品收购保护价、适当降低超市入市门槛,并建立收益返还机制,以提高各经济主体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2]刘晓峰考察了“农超对接”中的农户表现的组织公民行为,从农户心理契约的角度实证考察了超市组织公平与农户组织公民行为两者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超市组织公平会影响农户行为的重要因素。[3]李强和郝友宾提出了农产品直供模式,由零售终端直接深入农村种养殖基地选订产品与数量,以契约的方式保障农户利益及货源的供应。[4]祝映莲等认为,需要摸索出一条以物流、超市、农业合作社和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5]徐健等基于对农户和农产品收购企业间的契约型交易关系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农户人际关系网的具体特征对农户农产品交易和违约概率的影响。[6]彭磊等则对“农超对接”进行了考察,发现零售产业参与农业生产流通,可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市场集中度。[7]费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结合“农超对接”中超市为确保农户提供高质量安全农产品,对农户实施参与和激励约束的问题,通过理论模型中的库恩—塔克条件分析,研究发现,以超市为主导的“农超对接”模式中,当农户参与和激励约束同时满足时,则超市需要收购高质量安全农产品与其他采购商收购低质量非安全农产品的价格差额,加之超市对农户种植农产品的单位投资补贴之和,应该等于农户种植高低质量两类农产品的单位成本差额。[8]

      本文基于J省18个农超对接具体案例,挑选了3种典型农产品利用Shapley值重构了农户、农村合作社和超市的利益分配。

      二、农超对接市场主体收益分析:基于J省18个农业产销合作组织的实地调查

      (一)农超对接经济主体收益分析

      1.农户的成本与收益分析。在农产品生产流通的过程中,农户的生产成本主要是与农产品种植相关的成本。在农户的生产成本中,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将农户的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考虑进去。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是典型的机会成本:若农户不进行农产种植,可以外出进行务工;而农民自有的土地若不进行农产品种植,可以进行转租获取收益。此外,种植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等成本。在农超对接模式下,农户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将农产品销售给超市等大型零售商的所得。此时相应的利润则为销售收入减去经营成本。

      我们将分具体的类别来考察这三种农产品的农户生产产品和收益分析:(1)大白菜。农户种植大白菜包括种子、农药、话费、灌溉、人工、地租成本,分别为300元/亩、150元/亩、200元/亩、150元/亩、800元/亩、700元/亩。(2)葡萄。农户种植葡萄的成本包括剪枝、农药、化肥、人工、地租,分别为800元/亩、200元/亩、800元/亩、2500元/亩、700元/亩。(3)鲜鱼、农户养殖鲜鱼的成本包括鱼苗、草料、疫苗、人工、地租成本,分别为3200元/亩、4000元/亩、1000元/亩、2000元/亩、700元/亩。此时,农户种植和养殖这三种农产品的利润分别为500元/亩、1000元/亩、1500元/亩。

      2.合作社的成本收益分析。对于合作社而言,目前常见的经营方式包括两种:自营和收购。其中,自营是指农业合作社自己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而收购是指合作社指导和组织农户进行生产,然后采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对于后一种经营方式而言,合作社还需要另外支付成本。以蔬菜种植为例,在种植大白菜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工费用。对于合作社而言,收购的农产品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损耗,其中大白菜、葡萄和鲜鱼的损耗率分别为10%、20%和10%。对于大白菜而言,合作社若采取收购方式,需要产生采购费、运输费和损耗成本,分别为2800元/亩、500元/亩、280元/亩;对于葡萄而言,需要产生采购费、运输费和损耗成本,分别为6000元/亩、200元/亩、1200元/亩;对于鲜鱼而言,采购、运输和损耗成本分别为12000元/亩、400元/亩、1200元/亩。

      若采取收购的经营方式,大白菜的收购价格为0.7元/千克,而销售给超市等大型零售商的价格为1.2元/千克。合作社在收购的过程中,会有10%左右的蔬菜损耗。而大白菜的亩产通常为4000千克,此时,大白菜每亩通过收购,合作社可以获利740元;通过自营方式,利润为500元。

      对于葡萄而言,葡萄的生产总成本合计5000元,葡萄的亩产通常为1000千克(巨峰品种)。合作社若采取收购方式,从农户手中收取葡萄的价格为6元/千克,而超市大型零售商的采购价格为10元/千克,此时合作社可以获利600元;而采取收购的方式,葡萄的损耗率约为20%,此时合作社可以获利1000元。

      对于淡水养殖而言,以草鱼为例,此时合作社若采用收购的方式进行经营,收购价为12元/kg,而大型超市的采购价则为16元/千克。在此过程中,鲜鱼的损耗率约为10%,合作社通过收购方式可以获利800元;而自营可以获利1500元。

      3.超市等大型零售商的成本收益分析。超市等大型零售商会从农业合作组织处购买农产品,这种农产品或来自于农业组织自营生产,或来自于农业合作组织从农户处购买。当农产品运送到超市的配送中心时,超市配送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对这些农产品进行检测、分拣、包装。对于大白菜、葡萄和鲜鱼,在进入超市过程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包含了从配送中心到进入超市等大型零售平台过程中的损耗费用。进入零售环节,这三种产品的零售价格分别为2.2元/千克、16元/千克、22元/千克。

      对于超市而言,当收购大白菜时,采购、税费、损耗和人工成本分别为4320元/亩、432元/亩、432元/亩、100元/亩;采购葡萄的采购、税费、损耗和人工成本分别为8000元/亩、800元/亩、400元/亩、400元/亩;采购鲜鱼的采购、税费、损耗和人工成本分别为14400元/亩、1440元/亩、720元/亩、400元/亩。此时,超市出售这三种农产品的利润分别为1844元/亩、1920元/亩、1850元/亩。

      

      从表1可以看出,汇总的成本也即农超对接汇总成本,大于农户、合作社和超市的成本之和。这也说明,农超对接确实可以降低流通过程中的流通成本。

      从收益分配比例来看,大白菜的利润分配比从高到底分别为超市、合作社和农户,分配比例分别为59.79%、23.99%和16.21%;葡萄的利润分配比从高到底分别为超市、农户和合作社,分配比例分别为54.55%、28.41%和17.05%;而鲜鱼的利润分配比从高到底分别为超市、农户和合作社,分配比例分别为44.58%、36.14%和19.28%。从这一利益分配结果来看,这三个市场主体都能获得一定的收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超市的收益过高,而农村合作社的收益偏低。对于农村合作组织而言,在连接超市和农户之间,在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的信息、资金、物流、产品流等方面起到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从农超对接的稳定性角度来看,这一收益分配比例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对等。

      三、基于Shapley值算法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重构

      (一)算法介绍

      Shapley值通常用于供应链合作伙伴利益分配的一种算法,它由Shapley(1952)提出,依据供应链合作伙伴的成员合作伙伴的合作概率的期望值来分配收益。Shapley在计算收益分配时,其实质是根据供应链中的每个成员的贡献来分配收益。

      假设农超对接的供应链的成员为i,成员集合为I,且I={1,2,…,n}。I的子集是实数函数v(m),满足条件:

      v(θ)=0

      

      式(2)上式说明,在合作的情形下各个参与主体的收益之和等于供应链的总收益;式(2)下式说明,合作时参与主体获得的分配额将高于不合作时的收益。

      

      从式(4)可以看出,Shapley值这种算法主要是根据农产品供应链成员的贡献来重构收益分配。接下来,我们将利用Shapley值算法,基于J省农超对接这种商业模式下的三种典型农产品(大白菜、葡萄和鲜鱼)为研究对象,重构三个参与主体(农户、农村合作社、超市)之间的收益分配。

      (二)基于Shapley值的收益分配重构

      对于农超对接而言,为了对收益分配有更好的对比,我们可以考虑以下这几种合作方式:情形I:三个主体都单独行动。情形Ⅱ:农户和农村合作社进行合作。情形Ⅲ:农户和超市进行合作。情形Ⅳ:三个主体合作。对于情形I,此时农户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农业生产,只计算自己的成本与收益。此时,农户将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给批发市场中间商;对于情形Ⅱ,农户与农业合作社合作生产的农产品主要通过菜市场销售;当农村合作社合作时,此时农村合作社采取自营方式,将产品销售给超市。

      

      此时,我们将以上分析数据代入到式(3)和(4)中,可以得到表2、表3和表4的计算结果。我们用表2a、2b和2c来表示农户的收益分配情况。

      

      

      我们用表3a、3b和3c来表示农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情况。

      

      

      

      我们用表4a、4b和4c来表示超市等大型零售商的收益分配情况。

      

      

      

      (三)收益对比分析

      此时,我们可以得到三种农产品的三个市场参与主体的收入:

      1.不同市场主体的大白菜收益。农户的大白菜收益=467+163+170+541=1341;农村合作社的大白菜收益=533+161+183+589=1466;超市的大白菜收益=677+242+180+395=1494。

      2.不同市场主体的葡萄收益。农户的葡萄收益=298+188+150+430=1066;农村合作社的葡萄收益=317+250+197+421=1185;超市的葡萄收益=517+333+2371720=1807。

      3.不同市场主体的鲜鱼收益。农户的鲜鱼收益=563+295+215+118=1191;农村合作社的鲜鱼收益=591+296+203+257=1347;超市的鲜鱼收益=583+212+167+676=1638。

      从以上对大白菜、葡萄和鲜鱼这三种农产品的分析可以看出,合作总是优于非合作:两两成员合作的收益大于单独行动的收益;而整体合作,即采用农超对接的方式时,成员的收益又将大于两两合作的收益。

      从各个成员的Shapley值来看:(1)对于大白菜而言,农户和合作社的收益分别从500和740上升到1341和1466,而超市的收益则从1844下降到1494;(2)对于葡萄而言,农户和合作社的收益分别从1000和600上升到1066和1185,而超市的收益则从1920下降到1807;(3)对于鲜鱼而言,农户和合作社的收益分别从1000和800上升到1191和1347,而超市的收益则从1850下降到1638。

      可以看出,农户和合作社在现行的收益分配格局中,相对于Shapley值算法得到的分配额都相对较低,并且这种情况非常稳健。对于三种农产品而言,农户和合作社的利益分配都相对较低。这说明现行的分配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会影响农户和农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

      采用Shapley值算法对收益分配进行重构后发现,超市的收益分配比例将会下降。这样计算的结果是基于贡献程度来计算的:农户和合作社的贡献高于现有的收益分配份额。而超市之所以在现有的分配格局中所占份额较高,是因为在现有的流通方式中,超市的地位较为强势:设定蔬菜的收购标准和市场准入门槛。但这会导致农户和农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降低。

      四、本文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农超对接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流通成本;农户和农村合作社的收益偏低,而超市的收益偏高。而基于Shapley值算法的收益分配重构显示,基于贡献程度来看,农户和农村合作社的收益低于其贡献程度,而超市的收益高于其贡献程度。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农超对接”宣传力度

      根据本文的分析,“农超对接”有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行,具有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发挥农业产业化规模经济双重优势。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充分认识“农超对接”对于繁荣经济、发展民生的积极作用,进而持续加大“农超对接”的扶持力度,通过有力措施来促进“农超对接”。具体来讲,可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此外,研讨会、座谈、培训等交流形式也可以辅助使用。在多种方式和渠道下,使各方主体充分认识“农超对接”是一项多方共赢的举措,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活跃市场经济、保障居民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通过多种途径疏通“农超对接”的对接渠道

      现阶段,超市仍习惯从产品销售市场采购或由供应商送货,而农户则喜欢在田头、产地就地销售。在这种情形下,“农超对接”将打破了原有的购销流通模式,将产销环节直接对接。而现实中,产销两地的距离通常都相对较远,“农超”双方在陌生环境下开展新型业务,缺乏对目标市场必要的了解,双方在寻找合格的交易对象方而遭遇困难。因此,这种买卖双方存在的信息等多方面的不对称,需要构建多种途径来疏通对接渠道,包括政府对接平台、组织的自我搜寻、第三方推介等。

      (三)构建“农超对接”收益返还机制

      因此,为了增加农户和农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积极性,应该提高农户和农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比例。具体来讲,可以建立超市对农户和农村合作社的收益返还机制;同时,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保护,依据农产品的市场行情和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来建立农产品的价格保护机制。此外,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还可以适当降低农产品进行流通环节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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