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择校:世界教育改革的新趋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改革论文,择校论文,家长论文,世界论文,新趋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英、日、澳、俄等国在经济上逐渐抛弃了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而选择了与其完全对立的“货币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在改革中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主张政府以货币调节为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根据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在教育领域,这些国家普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把学校视为教育市场中特殊商品的提供者,在众多的消费者中竞争顾客(即学生和家长)。因此,学校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这样,家长自由选择学校便成为学校提高办学水准的一种动力。英国伦敦大学教育学院前院长劳顿(Denis Lawton)认为,鼓励选择能引进某种竞争机制,使学校一直处于紧张的竞争状态之中,这样便能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曾在里根政府任联邦教育部长助理的费恩(C.Finn)则指出,有意识地扩大家长的选择权限将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而且会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更加公正,可以避免只有富人才有选择权。[1](P11)
综观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制定的“家长择校”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一、实行“开放入学”或不划区“开放入学”
在英国,家长的选择权在《1980年教育法》和《1988年教育法》中都得到了强调并有所扩大。根据1980年教育法,家长有权在公立学校体系内选择学校,有权获得“备选”学校的详细资料。该法还规定,除非这些学校已人满为患或有其他充分的理由拒绝,否则家长的选择一般都应得到满足,而且家长对地方教育当局的决定拥有上诉权。1980年教育法还通过实施“辅助学额计划”把家长择校的范围延伸到私立学校。如该法规定从公款中拨给家庭贫困但天资聪颖的儿童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学费,使其能够进入私立学校。目前私立学校中约有3万多名学生(占学生总数的5%)受到这种资助,政府还计划继续增加资助的名额。
《1988年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扩大了家长择校的权力。该法通过实行“开放入学”的政策把招生的权力从地方教育当局下放到了学校。该法规定:(1)最大限度地设定各学校的招生定额,所有公立学校在其招生定额内不得拒绝家长的要求,任何学校招生数的减少须事先征得教育和科学大臣的同意。另外,实行按人头计算教育经费,这意味着更多的学生就是更多的经费,导致各学校之间为生源而展开激烈的竞争,使开放招生制度名符其实。(2)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所有中学和具有300人以上的小学、中间学校可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征求家长的同意,由学校董事会向教育科学部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脱离地方教育当局,成为由中央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这种直接拨款学校的建立有助于家长获得新的更大的权力,以便在公立学校范围内行使选择权力。(3)在大城市人口集中的地方创办一种以进行技术和科学教育为主的城市技术学院,作为中等教育的“模范学校”。这种学校由中央政府和工商企业联合办学,学校董事会不受地方教育当局的干预,政府根据学生人数提供经费,课程设置侧重技术、科学、计算机、商业及其他应用性学科。这种新型学校不仅是解决教育机会均等问题,而且也是为了适应全球经济和科技竞争的要求创办的,因而赢得了家长们的青睐。
《1993年教育法》使家长自由择校获得了更多的帮助。该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向家长公布学校的详尽信息,提供区内学校考试的结果以及其他行为指标。同时简化了“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审批程序,使“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数量大大增加。尽管择校制在一定程度上把权力从地方教育当局转移到家长手中,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教育中的垄断,实现了教育权力的分散,确保了教育的多样化。但一些教育家指出,择校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教育民主,也没有给所有孩子的发展带来真正的自由。这一措施的真正受益者是中产阶级家庭而非工人阶级。英国教育家罗纳德·多尔指出:“热心于子女教育的家长们争相把孩子送到声誉好的学校,应募者超过学校容量,学校就通过面试等手段筛选家长和学生。虽然筛选标准十分暧昧,但是家庭环境的好坏、学历高低等无疑会成为重要条件。其结果必然导致新的不平等,学校将被分化为家庭环境好、成绩优秀的中产阶级子弟云集的学校与下层家庭子弟集中的学校,而且这种差异将会不断加大,从而违背择校制度的初衷。”[2](P15)
澳大利亚80年代以后也实行了不划学区的开放入学择校改革。我们知道,大多数国家的学生上学要根据他们的居住地区来划分,而不能跨区选择。但由于不同地区学校的办学水平存在着差异,因而家长与学生的选择受到了限制,学校之间未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澳大利亚实行的不划区开放入学政策则不同,它规定只要家长愿意并且还有学额的话,就可以把孩子送到任何一所公立或私立学校上学。澳大利亚的中学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公立学校占多数,但私立学校在澳大利亚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私立学校一般都收取学费,能提供优良的师资和设备,教育质量较高,在每年大学会考的成绩榜上总是名列前茅。不划区开放入学的优点是能使家长表明他们对学校的偏好,从而增加家长与学生的满意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学校的改进,因为如果某学校的入学率低就说明其教学质量有问题。但不划区开放入学并未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成绩,因为开放入学只提供了在现有学校之中的选择机会,而未能刺激新的不同类型学校的产生。选择被限定在现有的学校范围内,由于学校提供的学额有限,大多数受欢迎的学校竞争十分激烈,难以满足家长的选择要求。
二、发放“教育凭证”或“教育支票”
从80、9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家长择校所进行的教育改革就具有一种市场价值的取向,它旨在把美国的公立教育体制和管理方式从过去的“政治行政模式”转化为一种“经济市场模式”,从而减少和克服过去公立学校体制的“垄断”与“官僚”,为广大家长和儿童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利。布什政府的教育部长在阐述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时说:“为了获取成功,学校改革的新议程必须通过竞争和按市场规律进行……竞争原则同样适用于学校本身,选择制度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它能加强对有麻烦的学校的管理而不会摧毁学校……我相信对各级学校的选择制度对我们的未来是至关重要的。”[3l(P141)克林顿总统也提出要在公立学校范围内进行有所限制的选择。
发行教育凭证(Educational Voucher)是美国择校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指出:“为了对政府所规定的最低限度学校教育提供经费,政府可以发给家长们票证。如果孩子进入‘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这些票证就代表每个孩子在每年中所能花费的最大数量的金钱。这样,家长们就能自由地使用这种票证,再加上他们所自愿增加的金额向他们所选择的‘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购买教育劳务”。[4](P87)也就是说,政府将补贴的学费以教育凭证的形式发给家长,家长可以用教育凭证来支付所选学校的学费,或者支付学生所选修的课程或参加的教育项目等。教育凭证打破了政府办学的单一格局,主张由更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承办公共教育,从而保证学生及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对公立学校来说,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大大刺激了学校办学积极性和学校类型的多样化发展。
小布什上台后大力推行教育凭证制度,其主要动机就是利用教育改革促进社会平等,以教育凭证协助人口中居于最劣势的黑人、西班牙语族后裔、穷人和妇女。小布什教育改革的具体方案是获得联邦政府补贴并教育穷人子弟的学校,将给予3年时间改善教学质量。那些在未能改善教学的学校读书的学生,每人可获得约1500美元的教育凭证退学,选择自己喜欢的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上课。
教育凭证自产生之日就引起争议。支持教育凭证的人士认为:(1)教育凭证是打破公立学校享有固定生源和固定经费,彻底改革公立学校的唯一有效方法;(2)教育凭证是平衡家长权利,将教育权还给家长,使学生获得更多教育机会的一种方式;(3)通过教育凭证建立教育服务的统一市场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唯一方法;(4)教育凭证可以帮助来自低收入家庭和少数族裔的学生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与此同时,教育凭证也引起了一些人士的反对,他们认为,教育凭证的实施会危及到每个儿童平等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此外,允许私立学校从公立学校手中夺走资金,无疑给管理不善和腐败开了一道门。然而,最大的问题是教育凭证违背宪法所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因为美国宪法禁止政府建立教会学校,而教育凭证意味着学生可以拿政府的钱去上教会学校,这显然违反了宪法。
俄罗斯教育改革的特点是大力推进私有化进程,而私有化进程也是靠国家发放教育支票或教育券来实现的。1992年7月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可以创办具有各种法律组织形式的教育机构,教育机构的创办者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境内外公民个人等。教育法的颁布在相当程度上调动了社会办学的积极性,于是私立机构如雨后春笋迅速涌现。教育法还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选择进入各类性质学校的自由,但为了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国家对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994年9月俄罗斯制定了《关于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律草案》。关于教育的非垄断化,该草案阐明,“是在国家教育机构和渴望受教育的公民之间,以及在教育机构自身之间建立财政关系和其他关系”。[3](P163)这种关系一方面保留公民自愿选择进入公费或自费教育机构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使教育机构通过自身的努力吸收尽可能多的学生,因为教育机构的收入直接取决于公民缴纳的学费。这种关系还可促使教育系统之间展开竞争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为了实现这种非垄断化,草案提出一种新的财政构想,即实行教育机构按人头拨款的教育支票制度。具体做法是:政府将教育拨款以教育支票的形式一次性直接拨给学生以完成全过程的义务教育。教育支票上没有面额,其具体数额由政府根据当年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支票可以送交任何一个教育机构,不受地点、学校所有制形式(国立、私立、民办)和学校类型的限制。教育支票在国家统一监督下,由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发放,政府根据学校所得支票数量拨付当年的教育预算经费。这样学校经费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教育支票的数量,也就是取决于学校的声誉和办学质量。参照西方福利国家投资模式而形成的发放教育支票的构想是俄罗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以教育支票取代原来的拨款方式能否付诸实施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三、建立“磁石学校”或“特色学校”
磁石学校(Magnetic School)又称“有吸引力的学校”,它是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兴起的“备择学校”的一种,主要是针对儿童的某种特殊兴趣开设富有特色的课程,如艺术、计算机等。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专门的《磁石学校辅助方案》为磁石学校提供指导和服务。磁石学校和磁石方案的主要特征是:(1)提供多种不同的课程或方案,如强调学术性的数学、科学、空间技术、语言、人类学;讲究教学研究的方案如基本技能、开放课堂、个别指导、蒙台梭利法等。磁石学校往往根据不同的主题组织课程,以吸引具有相同价值观的师生,促进他们的融合。(2)自愿入学的原则,学生可以不受学区限制,自由、自愿地选择自己向往的学校,但每个学生的入学动机应与该校提供的特殊教育内容相符。(3)在教学管理上给予教师较大的自由,使他们能根据学生的特殊需要和兴趣开设新的磁石课程,使学校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4)磁石学校取消种族隔离。为鼓励学生到磁石学校就学,一些磁石学校还向学生和家长发布有关方案的信息,组织到磁石学校参观并提供交通工具等。
目前磁石学校正吸引越来越多的学生,据统计,在美国公立学校中有24%的学生在磁石学校就学,15%的学生参加了磁石方案。磁石学校在消除种族隔离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以少数种族为主的学区中,更多的白人学生到磁石学校就读(约占磁石学校学生总数的32%)。相反,在以白人为主的学区中,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到磁石学校就读(约占学生总数的60%)。[5](P102-104)然而,低收入家庭学生、英语程度差的学生以及特殊教育的学生进磁石学校的比例很低,如英语程度差的学生只有7%参加磁石方案。此外,磁石学校虽然对美国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未能解决美国教育中的诸多问题。
澳大利亚也有一些提供专业课程的磁石学校,这些学校与其他学校开设同样的课程,但特别强调某个方面如音乐、体育等。磁石学校往往供不应求,有人指出,如果以磁石学校的入学需求来衡量成功与否指标的话,那么无疑它是成功的,因为要求进入磁石学校的学生远远超过了它们的接受能力。这种供不应求不仅使多数家长的愿望得不到满足,而且使中产阶级家庭子弟占去磁石学校学生的多数,而贫困子弟只能上其他学校。如果对磁石学校的关注和投入是以牺牲普通学校的利益为代价,那么没有被录取的学生就会越来越差。库恩斯(Coons)认为,虽然磁石学校在选择中占优势,但也有不理想的地方,如优秀教师为了得到好的教学条件和待遇都想到磁石学校去,而一些差的教师为了安稳则留在竞争并不激烈的学校。
日本首次提出择校制的构想是在1984年的“展望世界京都座谈会”中。由于择校制被指定为临时教育审议会“教育自由化论坛”的核心内容,曾引起激烈的争论。择校制的宗旨在于将自由化、松绑理念导入公立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家长和儿童选择学校的自由。但一些教育团体和文部省都反对这一构想,认为教育市场化不应深入到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制只会加速扩大校际间的差距。1996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下属的“松绑支委员”重新提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择校制度,主张打破公立学校僵化、封闭、划一的局面,在公立学校中引入市场竞争原理。该提议再次引发了关于择校制的争论,反对者担心择校制将导致校际间差距的扩大,赞成者则认为择校制的实施将推动日本特色高中的建设,从而缓解根据学生成绩列出学校排行榜的现象。然而,日本长期致力于特色高中的建设和宣扬“自由择校”的结果并未缩小校际间的差距。教育界普遍认为,大多数家长和学生在择校时,并非将特色作为选择依据,而是只考虑学校内是否存在欺负现象,是否出现班级崩溃等其他因素,并用否定的眼光观察学校的时候居多。
此外,美国的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和“控股公司私校”也是两种重要的择校形式。特许学校是指州或市政府与一些团体、企业及个人签订合同,将某些公立学校的主办权交给他们,由承租者提供具有不同教学特点的学校教育,并实行开放招生。特许学校的出现使学校类型更加多样化,为学生及家长增加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打破了过去只由政府来办公立学校的局面,可以说是一种富有挑战性的尝试。与传统私立学校并存,美国目前还出现了一种由控股公司开办的私立学校,人们称之为“控股公司私校”。它的出现同样为家长选择学校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由上可知,家长择校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一大趋势。目前,家长择校作为教育选择的一种手段,也是我国中小学教育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我国家长择校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教育在就业竞争中的作用日益突显,人们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更为迫切。(2)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由于教育资源普遍短缺,在政府无法增加教育投入的情况下,学校要发展只能靠自身力量,收取高额费用的择校生不失为一条途径。(3)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异。普及与提高的两难政策形成了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现象,重点学校的办学条件如师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比薄弱学校要优越得多,因此家长不愿把子女送到条件较差的薄弱学校。同时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扩大了区域间的教育差距。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目前我国择校现象的愈演愈烈无疑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影响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因而治理择校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我们拟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强对当前择校行为的管理。(1)制订择校的标准,规定只有完成《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任务后才能招收择校生。(2)明确择校的收费标准,学校应按有关部门审定的标准收费,所收经费要统一管理,除上交教育行政部门外,剩余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而不能用作教师福利。(3)不能通过扩大班级规模来招收择校生,当择校生超过学校招收能力时,应通过综合考核择优录取。(4)招收择校生应做到招生条件公平、招收名额和收费标准公开,以杜绝不正之风。
2.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质量。薄弱学校的存在形成了教育质量方面的落差,这是产生择校生问题的直接根源。目前,大部分城市的薄弱学校在20%左右,少数达到3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6](P24)大量薄弱学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也是择校风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因此,改造薄弱学校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在资金投入、人员配备、政策执行等方面给予薄弱学校适当优惠,以调动这些学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整体潜力。
3.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中学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发展特色学校,建立终身教育体制,扩展成才机会是减少择校现象的长远之计。因此,公立学校的办学形式应该多样化,同时要鼓励举办私立学校和民办学校,疏通分流渠道。
4.加强对“择校”取向的研究。“择校”问题在国外引人关注,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外那样的广泛的社会需求,但我们应当有前瞻性意识,尤其是在城市化过程中这种“择校”的社会反映已很强烈,它是不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是不是教育改革的关键,这些需要我们作更深入的研究。因为“择校”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公平与自由等社会权利。
总之,择校本身并不是坏事,它是对当前教育供求关系矛盾的直接反映,也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关键在于如何加以规范和引导,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