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治法”思想再探_黄宗羲论文

黄宗羲的“治法”思想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法论文,思想论文,黄宗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86(2006)04-0088-06

回顾实学思想的发展轨迹,人们无不敬佩浙东学派的功勋,尤其惊叹其领军人物——黄宗羲那“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惊世骇俗之论,而他的“治法”论也同样广受学界关注,赞许有加。梨洲先生的思想无疑站在了那个时代的前沿,同时也是始自先秦儒学“治法”思想发展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新的起点。本文本此基点讨论梨洲先生的“治法”论,并向学界师友求教。

一、“治法”论不是荀子“有治人无治法”论的反命题

黄宗羲的“治法”论集中反映在他的《明夷待访录·原法》中。他写道: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於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①

考“治人”“治法”之说,倡自荀子。《荀子》书称:“有治人无治法。”② 论者以为,荀子的这一论断与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恰好构成反命题,二人的观点是对立的。事实上并非如此。

何谓“治法”?何谓“治人”?荀子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③ 又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④ 可见,“治法”,即“良法”。具体所指,便是荀子、黄宗羲所津津乐道的“先王之法”、“三代之法”、“天下之法”。“治人”,即“君子”,或者说,指有德有能有位的人,亦即黄宗羲所说的“能治之人”。⑤

荀子之世,去古不远。他总结三代至战国的历史经验,认为三代有圣人创制之“治法”,又有“治人”来实施这种“治法”,故而天下大治。战国之世,天下大乱,问题不在于没有“治法”,而在于缺少“治人”。所以,他说:“三代虽亡,治法犹存。”⑥ 因而,致治之方,不是“急得其势”,重新立法,而应急得其人,充分发挥像他那样的“大儒”、“治人”的作用,切实贯彻执行三代之“治法”。

黄宗羲意识到,他生活的时代与荀子之世已完全不同:“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⑦ 他的结论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⑧ 这里的“无法”指无“治法”,或曰无“先王之法”、“天下之法”,有的只是专制君主的“一家之法”,这是一种“非法之法”。他指出,在“非法之法”的桎梏下,即便有“能治人之人”,也难以有所作为。因此,黄宗羲疾呼,当务之急是恢复先王之“治法”。

荀子在“治法犹存”的时代重视“治人”,黄宗羲在“治法”“荡然无具”的情况下强调恢复“治法”。这两位相隔1800年左右的思想家从思路到结论都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和发展的。

首先,他们在治国先应有“治法”这一点上相同,只是荀子认为,三代“治法”在他的时代原本就存在着,黄宗羲则看到他的时代全无“治法”,须先一一恢复之。

其次,他们关于“治法”的价值标准是一致的,都推崇三代“先王之法”。

最后,他们还都认为,“治法”须得“治人”才能发挥作用。黄宗羲说,有了“治法”之后,“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⑨“其人是也”的“人”,指“治人”。有了“治人”,“治法”才“可以无不行之意”,达到良好的实施状态。荀子也曾说,“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⑩ 两人说的是一样的意思。

梨洲所抨击的不是倡言“有治人无治法”论的荀子,而是死抱着1800年前的“有治人无治法”这句话不放的与他同时代的“即论者”。用时下的话语来说,这“即论者”就是不折不扣的教条主义者、思想僵化者。其《明夷待访录》之旨,正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将荀子的“治法”与“治人”思想进行了新的阐释,以解决时代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二、“治法”论并非法家“以法治国”论

有些论者将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定论为“法治主义”,并因而将之与先秦法家“以法治国”论连接起来,认为它们一起构成中国古代“法治”线条。这是一种误判。

从词义言之,“治法”不能倒过来说成“法治”,同理,“治人”不等于“人治”。从思想言之,前文已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与“有治人无治法”一脉相通。梨洲所论不仅不与法家之学相承,且与申韩刑名之术所唱之调相反。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11) 此乃《明夷待访录》之名句。“三代以上有法”,乃典型的“法先王”思维,与法家的“不法先王”相径庭。“三代以下无法”,是对整个君主专制主义法制的批判和否定。“无法”,不是没有法,而是充斥“非法之法”。而“无法”之甚,照梨洲的看法,一为秦,一为元。所以他说,三代圣王之良法美意,“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遂致“荡然无具”。元朝系北方游牧民族政权,其贵族统治集团奴隶制残存多,对汉民族奴役深,法制酷严,刑罚惨烈,自不待言。因此,就探析梨洲“三代以下无法”的思想真谛而言,从他列出的“二尽”之首——秦代入手,当更具有典型意义。

秦王朝焚书坑儒,专任刑罚,二世而亡。从此,中国历史上除“殷鉴”以外,多了一个“秦鉴”。其后历代思想家、政治家,耻与亡秦为伍,口诛笔伐,以示与秦政决裂。显然,梨洲之学是循此思路而展开的。

有秦一代,崇尚法家。从本根追究,秦政即法家之政,秦法乃法家之法。其最突出的表现,一为绝对的君主专制集权;一为法烦罚重,酷刑残民。

在《明夷待访录》中,黄宗羲抨击专制君主“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12) 又抨击专制君主之法曰:“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13) 他所描绘的专制君主制度及其“非法之法”的特征,正是法家的绝对君主专制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法治”。而秦政、秦法堪称其尤。

黄宗羲的“治法”论所依托所维护的“天下为主君为客”及“天下之法”的制度,与法家为维系君主独断独裁绝对专制的“以法治国”正相反对。他抨击“非法之法”,而且把秦政秦法列为“非法之法”之首,就是抨击法家政治和法家的“以法治国”之术。

细究原委,将梨洲的“治法”论纳入法家“以法治国”路线,并判定它是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反命题,皆因落入了一种认为中国历史上存在着两千年一贯的儒家“人治”与法家“法治”相互对立斗争的思维方式的窠臼。

详论儒家是否“人治”法家是否“法治”,不是本文的主题,也不是几句话说得清道得明的。可以列举的是,儒家高扬“良法”观念,强调“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和中刑中罚,也提倡执法公正、“无有所阿”;法家要求明法审刑、严断赏罚,力持“法不阿贵”、“一断于法”。诸如此类主张,亦与普世所认同之法治要素相类似,或者说,含有某些法治的成分。但另一方面,儒家的“亲亲尊尊”,法家君主“独断”、轻罪重刑,又属于人治的内容和方法。儒法两家,实难以法治与人治一刀划断。况且,无论儒家还是法家均不曾有比较象样的法治或人治理论形态,甚至连“法治”“人治”这对概念也没有提出过。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之争或许在西方的法的历史上可视为主线,但用来总结中国的法的历史却不见得切合;儒家法家确有纷争,可也不大好归结为法治与人治的对立斗争。(14)

综而言之,中国的法的历史上本不存在法治与人治对立斗争的主线;不存在法治主义或“以法治国”的一以贯之的发展线索;也不好以人治与法治来区分和评价儒家法家。黄宗羲的“治法”论不是法治论,也挂不到法家“以法治国”的线条上。恰恰相反,它是继承先秦儒学的“治法”思想而发展出来的新成果。

三、“治法”论不同于启蒙论

在《明夷待访录》中,黄梨洲鉴于三代圣王之“治法”尽失的现实,提出了一个“一一变通,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15) 的一揽子复兴“治法”计划,并“条具为治大法”,(16) 分别详论了君民关系、君臣关系、相权、学校议政、取士选才、重建方镇、整顿田制、革新兵制、改良财赋会计制度等等重大“为治大法”,笔锋所及,甚至包括建都金陵、制约胥吏、裁减阉臣之类的具体建议。论者认为,黄宗羲开列的这些“为治大法”以及其中提出的主张,超越了古代思想的境界,达到了近代启蒙思想的高度,甚至已成为中国17世纪启蒙主义思潮的高峰和典型代表。这也是需要商榷的。

试以梨洲的“为治大法”择要析之。(17)

“大法”之一曰:“天下为主君为客”。

黄宗羲抨击专制君主祸害天下,可谓痛快淋漓,一语中的:“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18) 他剖析根由,认为是“天下”与“君”的主客关系倒置之故:“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19) 这一见解无疑是深刻犀利的。

梨洲以前关于君民关系的学说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有孔子、荀子的“民水君舟”说、(20) 孟子的“民贵君轻”说,这些都在民本主义思想框架之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天下为主君为客”已超越民本成为民主启蒙命题,说它可与西方卢梭的民权学说相媲美。这里涉及到“天下”、“主”、“客”等古汉语词汇的含义。

吕思勉先生说:“古所谓天下者,非真谓普天之下,乃谓中国政教所及耳。”(21) 近来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古人眼中的“天下”,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世界”,它无具体疆界,不同于今天的国家观念。(22) 以上说法,是“普天之下”也好,不是“普天之下”也罢,都是着重于“天下”的地域含义。但有土必有民,因此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所以,“天下”一词,以地域为基本义,兼含“百姓”、“民人”之类的意义。有时,“天下”还含有“民心”义、“道德”义。如“天下归之之谓王,天下去之之谓亡”。(23) 又如,与黄梨洲同时期的顾亭林有“亡国与亡天下”之辩:“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24) 要言之,“天下”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古人的天下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与我们现今所说的“世界化”、“人类化”观念有相通之处。在《明夷待访录》中,有“天下之法”、“天下之利”、“天下之人”、“天下之治乱”等等说法。细品起来,梨洲笔下之“天下”,仍然是地域含义为主而涵摄“百姓”、“民人”、“民心”、“道德”之义。故尔,说“天下为主”含有“人民(“百姓”)为主”的意思,可以;说“天下为主”就是“人民为主”,甚至等同于“主权在民”,则显得武断。

实际上,“主”和“客”是中国传统家庭文化观念所生发出来的一对范畴。“天下为主君为客”意为:君主不过是这个大世界里匆匆来去的客人,客人应尊重主人才能受到主人的尊重。换言之,君主不能反客为主,窃天下为己有。照黄宗羲的说法,“凡君之所毕世经营者,为天下也。”(25) 他心仪的君主,是先秦儒家盛赞的圣王:“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人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人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26) 他认为,君主能如此做,就把主客关系摆端正了,所以,“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这就是说,爱民如子的君主才配代天治民、为民父母。在这里,民仍然是子民,君也还是天子、民父。可见,“天下为主”中的“主”,不同于卢梭民权学说中的国家权力所有者意义上的主权者。

“大法”之二曰:君臣共治、“便殿议政”和“宰相设政事堂”。

黄宗羲的这些设想都是在承认而不是废除君主制的前提下提出的。

他指出,三代之后天子传子不传贤,因而其继承者“不皆贤”,要用宰相传贤来加以补救。(27) 这是针对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而发的。他说:“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28) 他不但主张恢复相制,而且要求扩大相权。从而,设想了“便殿议政”和“宰相设政事堂”制。“便殿议政”,就是在君主主持下,由宰相、六卿、谏官等朝廷大臣参与,君、臣共商国是,“同议可否”。“宰相设政事堂”,使宰相有法定的办事机构和制度,做到“四方上书言利弊者及待诏之人皆集,凡事无不得达”,(29) 是巩固和扩大相权的重要措施。

黄宗羲论臣道,着眼于提高为臣者以“天下为事”的主体意识:“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30) 这样的臣才配称为“君之师友”。他们与君的关系就好像一起拉大木头的人,前唱后诺,共掌治国之权,实现“君臣共治”。

先秦儒家的志向就是为明君作之师作之相,但师和相均有自己的主体人格。试看一下先秦儒家的相关理论:孔子主张君礼臣忠,若君不使臣以礼,臣可以谏诤,也可以离去。孟子认为,臣下应以天下为重,君贤则恪尽臣职辅弼,君不贤则谏诤,则去之,暴君则可放可伐。荀子提出“从道不从君”,鼓励臣子“谏、诤、辅、拂”。可见,黄宗羲的君臣关系论秉承于先秦儒家。他自己也说,“宰相设政事堂”创于唐张说为相之时。他所有设想中,君主都仍然是高居于宰相、众臣之上的。天子之位是传子而世袭的,天子手握批红的实权。梨洲老人的这些制度设计或与近世之虚君制、责任内阁制有所暗合。但历史地看,这些暗合并不自其始。况且,暗合仅至于暗合而已,终究不是事物本身。

“大法”之三曰:“学校议政”。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郑人在乡校“议执政之善否”,郑子产力排众议,“不毁乡校”,开中国历史上官方容忍学校议政之先声。黄梨洲对这则《左传》故事当烂熟于胸。他还十分赞叹过去的“清议”之风:“东汉太学三万人,危言深论,不隐豪强,公卿避其贬议;宋诸生伏阙槌鼓,请起李纲。”(31) 看来,“学校议政”亦出之有自。

正是借鉴了这些历史经验,黄宗羲主张学校不仅应当培养人才,而且要参与政治。他的设计是:太学“祭酒”位同宰相,天子、宰相、百官都需定期到太学听祭酒评论政治得失,“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从而做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而有学校来“公其是非”;地方官同样应像学生一样定期到地方学校听取老师的批评、质询:“郡县官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32) “学校议政”表达了儒生知识分子参予政治的强烈愿望。不过,这样的“学校议政”似乎难以同议会政治、贵族院,或民意代表机关挂上钩,它本质上仍然是大儒、太学祭酒对君主的“谏、诤、辅、拂”,是士大夫对官僚集团的“清议”,是黄宗羲对三代遗制——乡校的改进。

“大法”之四曰:“工商皆本”。

“工商皆本”,是《明夷待访录》的一个重要思想。黄宗羲论道:“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顾出于途者,盖皆本也。”(33)

明朝末年,社会经济形态出现了重大变化。首先,城镇出现了一批无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劳动力,使得在生产活动的某些领域内雇佣与被雇佣有了可能,这便是带有近代社会色彩的生产关系;其次,在自给自足的经济中,货币主要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交换中介,至多充当贸易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角色,而到这时,在某种程度上与特定范围内,它前所未有地扮演了实现财富原始积累的角色,并成了投入再生产上发挥独特作用的产业资本。(34) 这些就是黄宗羲“工商皆本”主张的时代条件,也是人们将其誉为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根据。

讨论黄宗羲的“工商皆本”论,有两点值得注意。

其一,梨洲对“工商皆本”中的“工商”是有界定的,并非凡工凡商皆本。请看:“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为佛而货者,有为巫而货者,有为倡优而货者,有为奇技淫巧而货者,皆不切于民用;一概痛绝之,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此古圣王崇本抑末之道。”(35) 即是说,凡与佛、巫、倡优、奇技淫巧有关的工商须“一慨痛绝之”,其数量占各大市肆的十分之九。尤其需要提出的是,黄宗羲把“机坊”也归入“奇技淫巧”之中。他说:“何谓奢侈?其甚者,倡优也,酒肆也,机坊也。……机坊之费,一衣而十夫之暖。”(36)“机坊”,指生产布的机器作坊。用机坊布做的衣服比手工土布华美,但在当时属于先进的生产方式,不知怎么也被他列入末业而要求抑之。这样一来,留下来可归入“工商皆本”之工商不过十分之一,就是只“切于民用”的那部分。所谓“切于民用”,亦即与农业密切相关者。所以,黄宗羲的“工商皆本”,确切言之,是“切于民用之工商皆本”,而占市肆十分之九的所谓不切于民用的工商皆末,都在抑之之列。其实,传统的崇本抑末思想也含有这个意思,它并不抑利农、辅农之工商。两者拉不开多少距离。

其二,梨洲不否定农是天下安富之本。在《明夷待访录》的《田制》、《计财》等篇章中,黄宗羲集中论述了如何劝农、富民、安国的问题。在《田制》三篇中,他每以《周礼》等古制为准则,抨击现实社会的土地、税赋制度,主张仿照屯田之法恢复井田制,并“重定天下之赋”,以减轻农户负担。他说:“授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于暴税乎!”(37) 在《计财》三篇中,他大声疾呼:“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废金银乎!”欲“劝农沛泽”,“吾以为非废金银不可”!并力陈“废金银”行钱法的七大好处。七大好处中包括:“粟帛之属,小民力能自致,则家易足”;“轻不便,民难去其乡”(38) 等,这些大致类于传统的使民安土重迁、保持自给自足的崇本抑末政策。

梨洲老人“条具”的“治法”不止上述四种,但那只是量的问题,从质的方面说,这四种已足以表明,其“治法”未臻民主启蒙之境。

西方启蒙思想是以文艺复兴开篇的。文艺复兴运动所要复兴的对象,便是古希腊的人文主义。20世纪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告诉我们,人类在两千多年来每当遇到社会发展中的大忧患、大难题,都会回到自己文化的“轴心时代”去寻找出路,重新燃起火焰。(39)

经历了亡国之恨、世亟之变而痛定思痛的梨洲老人返回了“轴心时代”,以“三代之法”、“先王之法”为理想“条具”“治法”。希望儒学文明的火焰重新燃烧。但是,历史没有给他“持此以遇明主”(40) 的机会,他和他的志同道合的老友顾炎武所切盼的“百王之敝可以复起,而三代之盛可以徐还”(41) 的景象也没有出现。这些17世纪的中国思想界精英们攀上一个新的思想高峰,一个集古代批判主义之大成的高峰。批判主义是实学思想的固有特征,它是社会改革的清道夫,新思想体系的产床。

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直到19世纪末,中国思想领域没有完成文艺复兴那样的革命性变革,没有实现自觉的民主启蒙思想运动。也许正因为此,黄宗羲及其《明夷待访录》在中国思想史上才如此举足轻重。黄宗羲的“治法”论曾激起近现代不少学人的兴奋,它那些与近代民主暗合,或被诠释为是近代民主政制的设计,引发出对中国“轴心时代”文化价值的前途和命运的根本性评价课题,直言之,就是儒家思想能否沿着自身的发展逻辑逐步接近近代民主法治思想,或者说,儒家思想是否存在与近代民主法治思想接轨的内在的可能性。对此,肯定者咄咄,否定者凿凿。它可能是一道令中国思想史学者长期困惑的难题。

思想的发展、理论的创新离不开传统思想的继承,而继承则又离不开思想的甄别和清理。如果说,这篇拙文不得不介入对梨洲先生思想甄别和清理,那么,其内中的原旨则在继承和开新。从先秦儒学到黄宗羲的洋洋大观的“治法”思想,无疑是构建现代中国民主与法制政制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宝贵遗产。

注释:

①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11月新1版,第7页。

②③《荀子·君道》。

④《荀子·致士》。

⑤⑦⑧⑨(11)(15)《明夷待访录·原法》。

⑥《荀子·荣辱》。

⑩《荀子·君道》。

(12)(13)(18)(19)(25)(26)《明夷待访录·原君》。

(14)可参阅拙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6)《明夷待访录》梨洲自序。

(17)黄宗羲的“为治大法”,是对其所生活时代的整个现存制度的改革和安排,不同于现今语境中的法和法律,但包含了我们所谓的法制和法律。

(20)“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一语录在《荀子》书中出现两次,一为《王制》篇,前冠以“《传》曰”,一在《哀公》篇,前置“且丘闻之”。故可以视为是孔、荀都说过的话。

(21)《吕思勉读史札记(甲帙·先秦)》。

(22)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

(23)《荀子·正论》。

(24)顾炎武《日知录·正始》。

(27)(28)(29)《明夷待访录·置相》。

(30)《明夷待访录·原臣》。

(31)(32)《明夷待访录·学校》。

(33)(35)(36)《明夷待访录·财计三》。

(34)参阅徐定宝《黄宗羲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15页。

(37)《明夷待访录·田制三》。

(38)《明夷待访录·财计二》。

(39)参阅(德)雅斯贝尔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40)《明夷待访录·书序》。

(41)《明夷待访录·顾宁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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