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的内在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古希腊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围绕着辩证法的词源意义和三种形态——客观描述的自然辩证法。论辩技巧的逻辑辩证法和哲学思维的概念辩证法在希腊古典时期的具体规定,文章指出:辩证法是问答法;辩证法区别于诡辩术,为科学中最高的、给人们提供真实的精神存在的知识的科学;假设方法或二律背反意义上的辩证法;分析与综合以及对立统一法则意义上的辩证法。
关键词 辩证法 古希腊哲学 问答法 诡辩术 二律背反 对立统一
“辩证法”(dialektike)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从赫西阿德《神谱》中“辩证法”一词的首次出现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原始思维中自然辩证法的自发形成经逻辑辩证法、概念辩证法的逐步发展到唯物辩证法作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其自身功能越来越完备;涉猎的范围愈来愈宽。无论人们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利用它,它都客观地存在于并实际作用于人类的现实生活中。但是关于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的内在规定,人们对他的认识还不十分完整,一则是因为原始资料的缺乏,可供人们研究的史料不多;二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的肤浅和对概念规定的模糊性与随意性,就导致了人们对辩证法原始内在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的困难。所以,本文立足于此,探讨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的内在规定。
一、“辩证法”的词源意义
辩证法是伴随着哲学的产生而产生的,但作为辩证法概念的正式出现却要比哲学晚一些。据权威的利德文·司各脱编纂的《希——英大词典》记载,辩证法首次出现于赫西阿德的《神谱》里,其后才出现于柏拉图的对话著作中,在柏拉图的对话集里,辩证法首次获得了特殊的地位,“常常作为哲学的同义语来使用。〔1〕当然还有一种观点, 由米·亚·敦尼克等编著的《古代辩证法史》则认为,“辩证法”一词最早由苏格拉底所使用。他指出:“按照色诺芬的论述,辩证法这个词本身是苏格拉底从聚在一起讨论问题的人们‘按种属划分对象’的活动引申出来的。”〔2〕“我们现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使我们可以把苏格拉底视为古代意义的辩证法的真正创始人,为了制定达到真理的系统方法,这位雅典智者所作的贡献比他的任何一个先行者都大。”〔3〕诚然, 辩证法的首次使用归功于苏格拉底或者柏拉图似乎都能成立,区别只在于我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从目前我们拥有的史料看,“辩证法”可以在柏拉图的系列著作中找到,《克拉底鲁篇》390C ; 《国家篇》511C、533C、d、534e;《斐多》90b;《斐德罗》265c-266b; 《智者篇》227a;《巴门尼德篇》127a、135c、136g等。若以史料为标准,辩证法应功归于柏拉图。但苏格拉底是一位述而不作的思想家(或许其著作我们目前还没有发现),其思想是借助于弟子柏拉图和色诺芬的回忆和著作保存流传下来的。所以,苏格拉底述而不作的学风和他与柏拉图的师承关系,使柏拉图著作中哪处为苏格拉底的思想、哪处是柏氏自己的思想难以准确的分辨。事实上,二人的思想都已融合于柏拉图的著作中。杨适先生在《哲学的童年》里指出:“在古希腊‘辩证法’的最基本的含义是通过谈话问答来寻求知识和真理的方法。尽管他在柏拉图的手里获得了充分地发展,成为具有丰富的方法论和本体论内容的东西,甚至成为哲学的代名词,因而主要应算作柏拉图的东西,但是苏格拉底确实已经实践了它,并在哲学实践中赋予了它以最重要的意义。具有相当高度的对它的自觉。”〔4〕
在词源上,“辩证法”来源于形容词dialektikos 的阴性的名词化,而dialektikos又来源于动词dialegomai或dialego,词根lego的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摘取”、“挑选”;二是“谈论”、“言说”,尤其指有目的的谈论。dia为介词,常作前缀与不同的词组合, 意为“通过”、 “来自”、 “达到目的”, 由dia 和lego 组成的dialego 或dialegomai,基本意义为“相互谈论”、“有条理地说话的能力”,稍加转义后就变成为一般性的辩论或讨论。由此形成的dialektike就形成一门通过辩而达到证的方法或学问。〔5〕可见, 词源上的“辩证法”实为一种讨论和争辩问题的技巧或方法,即谈话法。所以,“辩证法”最初纯粹为一种言谈、争辩,以明事理的技巧或方法,且仅仅限于有言谈辩论能力,富于概括抽象的人。斯大林对此给予了说明:“辩证法来源于希腊文‘dialego’一词,意思就是进行谈话、进行论战。在古代,所谓辩证法,指的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来求得真理的艺术。”〔6〕因此,客观地说, 早期的辩证法只能是人类认识思维活动中的一种方法论,还不具备世界观的意义。
二、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的内在规定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法概念继柏拉图之后又见于亚里士多德等其他哲学家、思想家的著作中,并开始了对辩证法本质性规定的探讨。总结古希腊哲学时期关于辩证法的内在规定,可以作如下概括。
(一)辩证法是问答法
问答法最初形成于智者们的论战之中,经苏格拉底改进后运用到自己的哲学上。它是一种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的反复讨论,寻求到真理和知识的方法。柏拉图在早期的哲学思想中又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方法,给予了明确的定义。他在《克拉底鲁篇》中指出:“我们把那种善于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人称为辩证法家。”〔7〕同时他还在《国家篇》511B中将辩证法理解为“进行谈话的能力”;在《斐多篇》,90B 中认识为“关于讨论的技艺”;在《智者篇》,227A中理解为“讨论的方法。”
作为问答法意义的辩证法来源于苏格拉底之前的智者派的论战中和苏格拉底自己使用的方法上。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是采用问答法,他通过谈话跟对手展开论战,在一问一答的过程中揭露对手谈话中前后自相矛盾的地方,引导对手接受正确的认识结果,使对手的思维从个别的感性认识中逐步上升到普遍的理性认识,给事物下定义和得结论。柏拉图在早期接受并继承了这一方法。《申辩》、《查密迪斯篇》、《欧梯弗罗篇》、《普罗塔哥拉篇》中这一方面得到了形象鲜明的表现,但不是十分完整,而《国家篇》中就展示得较完整。在《欧梯弗罗篇》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与欧梯弗罗讨论了“虔敬”与“褒慢”的性质和定义,他们从大问题讨论到小问题,再从小问题中寻找更小的问题,最后达到对“虔敬”和“褒慢”的本质探讨,得到二者的准确定义。在《国家篇》卷一327—354C中,通过苏格拉底和格老孔的对话, 逐一批判了正义(公正)的四个定义的矛盾之处,使提问者格老孔自己承认原先提问的错误之处,放弃原先的定义,修正自己的认识,并接受苏格拉底的结论。这些实例便是问答意义辩证法的最早运用。在柏拉图的中期和后期思想中,问答意义的辩证法就演化成为揭示、论证和制定理念——范畴的矛盾发展的根本法则。
作为柏拉图学生的亚里士多德,在其哲学思想中,同样认为辩证法是借助于对话,争论而探索真理的方法。他在《论题篇》、《驳谬》和《修辞学》中高度重视这种传统意义的辩证法,指出修辞学是“合乎辩证法的艺术”和“辩证法的某个部分以及类似物。”同时,他还提出一个新的思想,即他探索了作为或然性知识的学说的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作为一般科学思维方法的辩证法。他在《论题》篇中在这个方面给自己规定的任务是“著作的宗旨是寻求方法,借助于它能够从似是正确的(原理)中作出关于所有被提出的问题的推论,并且当我们自己坚持某种原理时而不陷入矛盾。”〔8〕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辩证法的任务就是对引向真理的思维活动本身的研究,就是靠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矛盾而揭露和克服矛盾。如他在《论题》篇中叙述的那样,辩证法为了克服矛盾和达到绝对确切的知识,应当揭露认识中的矛盾,辩证法家借助于它们来解决争论中或个人思考中所发生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在《驳谬》篇中亚里士多德又指出:“我们的目的是寻求在一切提出的问题上从似是正确的知识中组成三段论的方法,这也是辩证法的任务。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辩证法和诡辩论接近,还必须能够不仅辩证地看待问题,而且通达一切。”〔9〕他在谈到二者接近时指出, 辩证法和诡辩论都是进行争论的方法。但诡辩论是故意歪曲辩证法和力图制造虚假的结论,而辩证法则是寻求真理的方法;诡辩论者是按自己的意图和按个人选择行事的人,而辩证法家是在可能性的限度内行事的人。所以他认为辩证法是这样一种方法,它不适用于任何个别种类的对象和一定部门的科学,而适用于一切科学,适用于一切知识领域。
综上所述可见,问答意义的辩证法是古希腊人的产物。普罗泰戈拉、爱利亚派和苏格拉底等是这种方法的实践家,他们都不曾自觉地把这种方法作为对象来专门进行研究,而首先这样做的人是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哲学中,这种方法服务于他的修辞学和逻辑学。这样,在古希腊时期,问答意义的辩证法获得了完整的发展。
(二)辩证法区别于诡辩术,为所有科学中最高的、给人们提供真实的精神存在的知识的科学
柏拉图虽然首先注意了辩证法的传统意义,但他反复强调辩证法区别于诡辩术,区别于麦加拉学派创始人欧克勒德的那种为争论而争论的好辩术。他在《斐利布篇》中指出:“我们时代的哲人分析众多若怕太快,即是太慢,没有什么办法。他们随意摆弄一和多,从一立即进到无穷,而从未想到居间的步骤。诡辩术与辩证法的差别就在这里。”〔10〕柏拉图把辩证法看作一门很严肃的科学,不是任何人都能弄得懂的学问,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它,人们必须遵循自然本身的规则,经过严格的思维训练,才能真正地运用辩证法这门科学工具。人们之所以会误入诡辩术,一方面是人类思维活动的年轻和不成熟的结果,由于人们认识水平和能力的低下,人们就无法准确地去把握辩证方法, 也就区分不清辩证法和诡辩术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好事者的人为歪曲利用。虽然某些人知道辩证法和诡辩术之间的本质区别,但他为了某种个人目的,又人为地将二者混淆,使年轻人误入歧途。亚里士多德在论述辩证法时同样强调了辩证法和诡辩术之间的严格区别,指出辩证法的任务在于对引向真理的思维活动自身的研究,它必须克服自相矛盾。亚里士多德反对诡辩派玩弄概念灵活性的把戏,他把诡辩论者称为按自己的意图和按个人的选择行事的人,而称辩证法家是在可能性的限度内行事的人。为了反对诡辩论者,他在《范畴》、《形而上学》等篇中提出了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同一律,要求思维在逻辑推演中具有一贯性、明确性和确定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最根本的逻辑原理就是不矛盾律,即是说人们的思维和语言必须有确定性,对于同一个人来说,他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对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发表完全相反的意见,使之自相矛盾。所以,不自相矛盾就是思维的确定性。对于一个人说出自相矛盾的话,就等于他什么话也没有说。但亚里士多德并不否认客观现实中存在有真实的对立和矛盾。因此,不矛盾律是思维和语言中最起码最根本的要求,绝对不可违反。
既然辩证法区别于诡辩术,那么它自己应该是什么呢?柏拉图认为辩证法为所有科学中最高的、给人们提供真实的精神存在的知识的科学。他在《国家篇》中指出:“我们已把辩证法放于众科学之上,作为科学的试金石,没有其它的研究能正当地跟它并列或高于它。”〔11〕柏拉图之所以将辩证法置于一切科学之上,原因在于柏拉图认为只有辩证法才能论证理念论,是一切可能的方法中最好的和最高的,是导致理念、绝对真理的唯一的技艺或科学。他认为:“辩证法,而且只有辩证法,才能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探索,它能够去掉假设,上升到第一原理自身,以在那里求得确信。当灵魂之眼被埋在奥菲教神话所说的野蛮无知的泥坑中时,辩证法能细心地将其拉出,并帮助他逐步上升。”〔12〕因此,柏拉图坚持人类辩证思维来源于从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强调感性和理性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但他更推崇理性的力量,认为只有理性自身运用辩证法的力量,才能认识最真实的理念,达到可知世界的末端。这便是对辩证法功能的正确评价。
(三)假设法或二律背反意义上的辩证法
假设方法或二律背反意义上的辩证法,主要体现于柏拉图中期对话著作中。在《曼诺篇》和《斐多篇》中,柏拉图的假设意义的辩证法思想主要是结合命题来完成的。但《斐多篇》中具有不同的特征。它是从演绎出发正面地论证理念论,并在《国家篇》中进一步发挥了这一特征。到《巴门尼德篇》时就形成了二律背反意义上的辩证法。它代表着柏拉图辩证法中期时的最高水平。
在《巴门尼德篇》第一部分中,柏拉图指出辩证法研究的对象是理念,而不是可感物,不是可感的个体事物及其骗人的假象的发展过程,而是必须考察只有思维才能把握的唯一实在的客体,即理念——的辩证历程。即是说,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理念范畴的矛盾发展过程。柏拉图在分析青年苏格拉底对巴门尼德的批判失败的原因时说:“没有充足的预备训练而努力定义美、正义、善及所有其他形式……”〔13〕“把你引向辩证法的动力是高尚的、神圣的,”〔14〕“如果你想得到更好的训练,你应当走得更远一些,不但要考虑到从肯定前提得出的结论,而且要考虑到从否定前提得出的结论,……以芝诺所假设的前提为例。”〔15〕柏拉图在此所强调的辩证法训练实质上就是二律背反式的假设。在第二部分讨论的一开始,柏拉图就详尽地讨论了八组二律背反命题,通过第Ⅰ类的一、四、六、八等四组假设的论证,假设一是一,因此表述一的对立的属性、范畴,彼此都是相反的、对立的;通过第Ⅱ类二、三、五、七等四组假设的论证,假设一是存在,因此表述一的对立的属性彼此都是结合、统一的。正是通过四对二律背反的讨论,柏拉图提出了他的范畴论,制定了十三对一组的对立范畴的矛盾进展的辩证历程,一和多、部分和整体、有限和无限、……等。
《巴门尼德篇》深刻揭示了柏拉图理念论的前后变化,同时也完善了他的假设意义的辩证法。实际上,此处的辩证法阐述了纯思的辩证法,但其中纯概念的形成仅仅停留在事物的对立面上而没有达到统一;此处的辩证法是纯理性的知识或科学。它靠“假设”逐步上升到最高的本质或第一原理,“从理念出发借助于理念而达到理念”,无须任何感性东西的帮助。所以,在柏拉图辩证法中,“划分”和“假设”的方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分析与综合以及对立统一法则意义上的辩证法
柏拉图“理念论”的重大转折主要表现在《巴门尼德篇》中,这篇对话是柏拉图全部对话中最难懂最富思辩性的,但包含着最为重要的辩证法成果。黑格尔称之为“柏拉图辩证法最著名的杰作”,“真正辩证法的详细发挥。”陈康先生指出它是柏拉图从《斐多》和《国家》篇中的“理念论”转变到晚期“通种论”的转析点。“通种论”的基本观点是认为“种”(最高的理念)不是孤立分离的而是相互结合的,从而否定了原来理念论中孤立不变的“理念”,转向了共相的辩证法。这正是柏拉图辩证法含义中最后的也是最高的一种含义,即分析与综合以及对立统一法则意义上的辩证法。
具体地说,分析与综合意义上的辩证法,其含义最初在《斐德罗》篇中得到阐述,在《智者篇》和《政治家篇》中得到完整的表现。在《斐德罗》篇中,柏拉图首先把辩证法规定为“用普遍的观点概括一切,把到处分散的东西上升到统一的理念,为每一事物作出定义以便教导的对象明确起来的本领”。〔16〕其次,他把辩证法规定为“把一切分成类,分成自然的组成部分,同时竭力不再把其中任何一部分加以分割,不能象拙劣的厨师常做的那样……”。〔17〕正如朱光潜先生在《斐德罗》篇的译文附注中指出的那样:“苏格拉底或柏拉图的‘辩证术’在本文有了明确定义,它用综合和分析,研究现象和规律,感觉与概念的关系,目的在求牢不可破的真理。”〔18〕这就是说,柏拉图凭借这种分析与综合统一的辩证法,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可感的事物中去求可知而不可感的理念。
对立统一法则意义上辩证法体现在《智者篇》、《政治家篇》和《斐利布篇》中。柏拉图的《智者篇》的主旨在于把前期“理念论”变成了“通种论”,把前期带有绝对孤立性质的辩证法变成了带有对立统一性质的辩证法。柏拉图通过对巴门尼德的质难和批判,对唯物主义者的批评、对自己前期理念论的自我批判和对麦加拉学派的批评,讨论了在对“最普遍的种”——存在和非存在、同和异、动和静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得出结论:存在和非存在、动和静、同和异,都是彼此分有、综合的、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发展的辩证运动中。
由于柏拉图研究了概念的综合和分析的辩证问题,所以他给哲学家和辩证法家一个广阔定义:“按种划分,既不使相异的类变为相同,也不使相同的类变成相异是辩证法科学。”〔19〕“会辩证学的人必须正确认识到,有一个贯穿许多分离着的个体理念和一个被包含在一个较高理念之下的许多不同的理念,有一个会合众体于一而贯穿于其中的理念及许多分离孤立存在的理念。这就是按照种区分各个理念在什么情况下能结合,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结合的知识。”〔20〕在此,辩证法第一次有了确切肯定的界定,并且这种界定中肯定了矛盾的对立和矛盾的统一及转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辩证法获得了哲学的意义。虽然说在“通种论”里的辩证法还很抽象或有很多局限,但已经突破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使辩证法进入了逻辑思维,并且对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发展影响很大。
分析和综合意义的辩证法主要运用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中。如在“苏格拉底是人”这个判断中就包含着分析和综合两个范畴。在普通判断“苏格拉底是人”中,亚里士多德研究了它的内在结构、它的解剖学和主宾词的关系。作为个别的苏格拉底同作为一般的人是不可分地联系着的,在判断中具有同一和差别、一般和个别、主词和宾词。在这个判断中,人性本身是苏格拉底的本质的规定,所以,这个判断是综合的;这样地把一般归之于个别是在综合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是,既然人本身和苏格拉底不同,所以这种判断又是分析的;这样地把一般和个别分开是借助分析显示出来的。因此,三段论的推理既不只是分析的,也不只是综合的,它同时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建立差别的因素,并在这种差别的基础上划清主词和宾词的界限是通过分析进行的,而把与主词不同的宾词归于主词是通过综合实现的。在这里,分析和综合的辩证法转变为归纳和演绎的辩证法: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上升是借助于分析进行,而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下降则是借助于综合进行的。亚里士多德正是从辩证联系中来研究归纳和演绎的。
亚里士多德对范畴辩证法作出了更大的贡献。他把一切哲学范畴看作是相互联系的、可变的,流动的。在《范畴》篇中列举了十个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所处、所有、活动、承受。在其实体学说中流露出万物的相互联系和世界的统一的思想,以及一般和个别的辩证法。他区分了“第一实体”——单个的物质对象和“第二实体”——单个的物质对象的种和类。“第一实体”处于运动之中,在空间和时间中发展,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同自然界中的另一些对象处于偶然和必然的关系之中。“第二实体”构成了存在的稳定的方面,意味着存在于“第一实体”即个别之中的普遍的和必然的东西。事物的第一实体的知识通过认识它的类和种即第二实体而更加深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体乃是某个物质的实体,实体是离不开那个物质而独立存在的。实体在物质以对象本身之中,而不是外在于对象。即实体学说同他的整个哲学一样,摇摆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之间,辩证法表现于他的本质之间的联系的学说上,而形而上学倾向表现为他的不动的“第一推动者”学说。
尽管亚里士多德对实体的理解不彻底,但他仍然主张实体是某物的实体,实体不能存在于这个东西之外,这就包含着关于个别和一般的统一的辩证思想。从这种立场出发,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把实体确定为存在的多样性的对立规定的统一,在此揭示出“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的辩证的相互联系。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成对的范畴学说中,更清楚显示了辩证法的倾向。他揭示了它们的联系和相互过渡,统一和差别。首先涉及到和实体范畴直接联系着的质料和形式范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质料通过形式而得到规定性;没有形式的质料只是可能性,而质料获得形式意味着现实性的形成。他既承认形式和质料的不可分,又形而上学地割裂形式和质料。
形式和质料范畴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数量和质量范畴的观点中得到进一步解释。他认为实体的基质既然是质料,首先表现为量。他认为量和质的规定性不能独立自存,并且不能同实体分离。量先于质,没有量的规定性就没有实体。但实体不归结为只是一种量的规定性。质反映了对象自身的实质。量是偶然附加的和多变的,而质是物质性的东西的更稳定的特性。所以,对于质的变化,亚里士多德把相反的状态看作它的界限;对于数量的变化,则把增减看作它的界限。量又包含着转化为自己对立面——质的可能性,事物的发生是量变和质变的结果,但不是每一种量的变化都导致质的变化,它需要一定的度,度作为量的可能的不间断性的间断性,辩证地联系着量的质。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数量和质量范畴中又指示出度、间断性和非间断性、一和多等范畴的辩证关系。
研究实体的量和质的规定性,自然会把亚里士多德引向对关系范畴的考察。“关系……后于质和量”。(《形而上学》XIV,1,1088a[22-24])他划分了两种关系:①事物之间的客观的关系;②认识的客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认为现象的相互依赖是极其多样的,每个对象通过多种关系同其他对象联系着。实际上,关系的辩证观点是以亚里士多德对运动、空间和时间范畴的分析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的辩证法清楚地表现在他对运动形态分类的研究上:按照矛盾的原则——发生和消灭;按照对立的原则——质的变化和作为增加和减少的量的变化,以及空间的位移。他关于运动形态的分类乃是把一切运动看成是有秩序的形态的第一次尝试,是认识运动的辩证的、形式多样的、多种性质的本性的尝试。在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相互联系中,在他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范畴中,亚里士多德充分地展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区别的辩证统一关系。所以,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更进一步地推进了概念辩证法、逻辑辩证法的完善。列宁这样评价亚里士多德:“到处,在每一步上所提出的问题正是关于辩证法的问题。”〔21〕
综上所述,本文从四个方面去探讨古希腊辩证法的内在规定,既有辩证法最传统的意义——问答法,又有包含着现代辩证法的主要意义——分析与综合和对立统一法则。这些意义的存在是古希腊经济、政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必然阶段,我们从中看到了古希腊文明对辩证法史发展的贡献,也看到了古代辩证法的局限,但无论怎样,它都是古希腊哲学史上客观存在着的事实,是任何人都不能抹杀和歪曲的。
注释:
〔1〕〔4〕杨适:《哲学的童年》,第506、45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2〕〔3〕米·亚·敦尼克:《古代辩证法史》,第154、30 —31页。人民出版社会1986年版。
〔5〕徐开来:《古希腊辩证法新论》、 《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37辑。
〔6〕《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25页。
〔7〕柏拉图:《克拉底鲁》390c。
〔8〕亚里士多德:《论题》,Ⅰ,1,100a[18-21]。
〔9〕亚里士多德:《驳谬》,34,183a[32-33]
〔10〕、〔19〕、〔13〕、〔14〕、〔15〕、〔20〕苗力田:《古希腊哲学》,第348。
348、343—344、343—344、343—344、36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1〕、〔12〕柏拉图:《国家篇》,534E,531D—534E。
〔16〕、〔17〕柏拉图:《斐德罗》,265d、265e。
〔18〕朱光潜:《柏拉图文艺对话集》,第153页,商务印书馆, 1965年版。
〔21〕列宁:《哲学笔记》,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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