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贡制度与东亚传统国际秩序:以16、19世纪明清为中心_国际秩序论文

朝贡制度与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以16-19世纪的明清王朝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亚论文,王朝论文,明清论文,秩序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说的“东亚地区”,是指历史上使用汉字文化的中国、朝鲜(韩国)、日本以及越南诸国。学术界对于这一地区传统国际秩序的研究,肇自于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Fairbank)。1963年和1965年间,他在美国先后组织过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分别讨论“东亚的国际秩序”和“中国的世界秩序”问题,并将“朝贡”制度作为分析东亚国际秩序和中国的世界秩序的基本模式。①此后,“朝贡”制度逐渐成为西方学术界研究清朝以至整个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主流分析模式。②近年间,我国学者也比较关注并撰文讨论,而且,人们不仅关注它的“历史性”内涵,还特别重视它在“现代性”背景下的转换。③不过,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是否由“朝贡”制度所构建,除了人们通常考察的中国封建王朝在与东亚邻国交往过程中推行“朝贡”制度的史实外,我们有必要关注朝鲜、日本以及越南诸国在地区国际事务中是否认同并采用这种交往模式。如果上述诸国认同并采用这种“朝贡”制度的交往模式,我们还应就朝贡制度对于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尤其是地区安全有无保障作用进行考察。我认为,这些都是关乎它的“历史性”与“现代性”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拟以与现代紧密关联的16-19世纪为中心,对明清王朝如何通过朝贡制度机制处理与周邻国家的双边关系和地区安全问题进行讨论。

       一、古代东亚邻国对朝贡制度的认同问题

       对于学界多数人把“朝贡”制度视为古代中国与周邻诸国政治关系的基本模式的看法,近年有学者结合古代中国与东南亚诸国关系撰文提出批评,认为中国古代朝贡制度是一种虚幻的联结,更多时候只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厢情愿而已。④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考察作为东亚地区的朝鲜、日本、越南以及琉球诸国,对于中国封建王朝实行朝贡制度的反应和接受情况。

       作为一种涉外制度的“朝贡制度”,⑤它究竟肇始于何时?从史书记载来看,可知开始于西汉初期。据《史记》记载,南越王赵佗,本为秦朝南海郡龙川县令,后趁秦末之乱而自立为南越王。刘邦“定天下,为中国劳苦,故释佗弗诛。汉十一年,遣陆贾因立佗为南越王,与剖符通使,和集百越,毋为南边患害,与长沙接境”。⑥《汉书》中也记载,高祖“使陆贾即授玺绶,它(佗)稽首称臣”。⑦武帝初期,南越王还遣其太子入长安宿卫。而武帝后期,南越国王室请求内属,其身份也由汉朝的“外臣”转化为“内臣”。

       在朝鲜半岛,据《史记》记载,燕人卫满于西汉初年率众破朝鲜而自立为王。“会孝惠高后天下初定,辽东太守即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诸蛮夷君长欲入见天子,勿得禁止。以闻,上许之。以故满得兵威财物侵降其旁小邑。”⑧文中的“约”,据高明士解释,当为“券书”言语之约。⑨由此可见,在汉惠帝以及吕后执政时期,汉朝通过与卫氏朝鲜的“券书”言语之约,使朝鲜国王成为“外臣”。而作为“外臣”的重要义务,不仅自身要派遣使者向汉朝皇帝朝贡,而且也不能阻拦周邻“蛮夷君长”朝见汉朝“天子”。公元前2世纪末,由于人口之争而双方互相暗杀对方边将,汉武帝兴兵消灭卫氏政权,在朝鲜半岛北部设置乐浪等四郡。⑩而朝鲜半岛南部的韩人部落,也因此服属汉朝与曹魏的乐浪郡,“四时朝谒”;“自服印绶、衣帻千有余人。”(11)两晋南北朝以及隋唐时期,朝鲜半岛出现了高句丽、百济和新罗三个政权。公元427年迁都到朝鲜半岛北部的高句丽,曾先后向前燕、后燕、东晋、北魏、南朝各政权、东魏、北齐、陈、隋、唐等朝贡,并获得这些政权的册封;位于汉江流域的百济,也先后向东晋和南朝宋、齐、梁、陈等政权以及隋朝、唐朝朝贡,并受到这些政权的册封;而偏居朝鲜半岛东南部的新罗,则先后向南朝的宋、齐、梁以及北齐政权和隋朝、唐朝朝贡,也受到相应的册封。(12)新罗和唐朝也保持着频繁的朝贡。(13)高丽王朝统治朝鲜半岛时期,也先后向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北宋、辽朝、金朝、元朝以及明朝称臣朝贡,其国王则相应受到这些政权的册封。(14)李成桂夺取政权后,即遣使明朝“请更国号”,提出“朝鲜”与“和宁”两个国号方案,由明太祖确定为“朝鲜”。此后,朝鲜“贡献,岁辄四五至焉”。(15)清初,皇太极曾要求朝鲜断绝与明朝的朝贡往来,在朝鲜拒绝后即对该国发动战争,从而用武力迫使朝鲜放弃明朝并向其称臣。清朝定都北京后,为消除以前的战争阴影,对朝鲜主动加强了“怀柔”政策,而朝鲜每年定期向清朝派遣“三节使团”(指春节、冬至、皇帝生日三节),直至19世纪末一直向清朝朝贡。1894年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废止了朝鲜向清朝修贡典礼。(16)上述考察表明,朝鲜半岛上的政权接受了中国封建王朝的“朝贡”模式,并以“属国”的身份开展相互间的政治往来。

       非但如此,朝鲜半岛上的政权,也将“朝贡”制度运用于周边弱小部落,用以构筑自己的周边秩序。早在汉武帝统治之初,朝鲜半岛上的卫氏政权,就曾“得以兵威财物侵降其旁小邑,真番、临屯皆来服属,方数千里”。(17)高丽政权也曾以女真等部落为招抚对象,并一度开展由这些部落向他们“朝贡”的政治往来。(18)高丽末期更是趁元明鼎革而东北地区王朝管理失控之际,积极推行北进的拓疆政策,大力招纳女真各部作为自己的藩屏。(19)此后的朝鲜王朝仍然继承了这一政策,大力招抚女真人并使他们向自己朝贡,直至努尔哈赤的建州女真势力兴起才改变这种政治关系结构。(20)同时,朝鲜还曾对海外的对马、琉球王国等政权,采用“朝贡”制度模式开展政治交往,力图构筑自己在海外世界的藩属体系。(21)

       日本则是在汉武帝于朝鲜半岛设立乐浪等四郡以后,开始与汉朝进行政治交往。据史记载,“乐浪海中有倭人,分为百余国,以岁时来献见云”。(22)在东汉建国之初的“中元二年,倭奴国奉贡朝贺,使人自称大夫,倭国之极南界也,光武赐以印绶”。(23)十分难得的是,东汉光武帝赐予倭奴王的这枚金印,1784年竞被发现于日本北九州的志贺岛,印文为“汉委奴国王”。(24)它表明,日本早在公元前后,即已接受了汉朝的朝贡制度。此后,日本近畿的邪马台国对中国曹魏政权,飞鸟时代(600-710)、奈良时代(710-794)以及平安时代(794-1184)初期的倭国对中国的唐朝,皆有定期的朝贡。(25)只是平安时代中后期以及镰仓幕府(1069-1333)统治时期,日本未向中国的宋朝和元朝进行朝贡。但到南北朝时期(1334-1392)以及室町幕府时期(1392-1573),日本又对明朝开展朝贡往来。(26)

       不过,日本进入安土桃山时代(1573-1600)以后,不仅再未向中国明朝以及清朝称臣进贡,而且其关白丰臣秀吉也曾运用朝贡制度来构建日本的华夷秩序。(27)1588年,丰臣秀吉通过萨摩藩岛津义久送达文书给琉球国王尚永:“方今天下一统,海内向风,而独琉球不供职。关白方命水军,将屠汝国。及今时,宜遣使谢罪,轮贡修职,则国永宁,兹特告示。”(28)显然,这是丰臣秀吉要求琉球国王向自己朝贡。1591年秋,丰臣秀吉又委托商人带书到吕宋:“自壮岁领国家,不历十年而不遗弹丸黑子之地,域中悉统一也。由之三韩、琉球远邦异域,款塞来享。今也欲征大明国,盖非吾所为,天所授也。如其国者(按:此指吕宋),未通聘礼,故先虽欲使群卒讨其地,原田孙七郎以商船之便,时来往此,故绍介近臣曰:某早到其国,而备可说本朝发船之趋,然则可解辨献筐云。不出帷幄,而决胜千里者,古人至言也。故听褐夫言,暂不命将士,来春可营九州肥前。不移时日,可偃幡而来服。若匍匐膝行于迟延者,速可加征伐者必矣。勿悔,不宣。”(29)由此来看,他还希望把吕宋招纳到朝贡日本的藩属国中。1592年,丰臣秀吉又招谕台湾高山国:“夫日轮所照临,至海岳、山川、草木、禽虫,悉莫不爱他恩光也。予际欲处慈母胞胎之时,有瑞梦,其夜巳日光满室,室中如画,诸人不胜警惧。相士相聚,占筮之曰:及壮年,辉德色于四海,冠盖相望;结辙于道,争先而服从矣。朝鲜圀者,自往代于本朝,有牛耳盟,久背其约。况又予欲征大明之日,有反谋,此故诸将伐之。国王出奔,贼付一炬也。闻事已急,大明出数十万援兵,虽及战斗,终依不得其利。来敕使本邦肥之前州而乞降,由之筑数十个城营,收兵于朝鲜城中庆尚道,而屡决真伪也。如南蛮、琉球者,年年献土宜,海陆通舟车,而仰我德光。其国(按:指高山国)未入幕中,不庭之罪弥天。虽然,不知四方成享,则非其地疏志,故原田氏奉使命而发船。若是不来朝,可令诸将攻伐之。生长万物者日也,杜渴万物者亦日也。思不具。”(30)丰臣秀吉在这份国书中,运用了儒学的天命观来招谕外国,自称上承天命统一日本,而海外诸国也要秉承天命向他朝贡。他同时还向海外国家宣称,自己已发兵征讨大明,胜利指日可待。显然,丰臣秀吉是要在东亚地区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国际关系秩序。

       事实上,丰臣秀吉正是在1592-1598年间发动了侵略朝鲜的文禄—庆长之役(朝鲜称为壬辰—丁酉倭乱,明朝称为援救朝鲜之役),(31)企图以朝鲜为跳板而进攻明朝。丰臣秀吉在战争过程中,甚至还提出过占领中国以后的“大唐关白”人选。(32)然而,丰臣秀吉本人却因发动这场战争未能如愿而一命呜呼。不久,德川家康在日本成为征夷大将军,灭丰臣遗族,建立起江户幕府。德川家康鉴于丰臣氏发动的侵朝战争失败,不得不改变对外扩张目标。1609年春,江户幕府通过萨摩藩加强了对琉球王国的军事行动,迫使琉球国王尚宁向萨摩藩称臣进贡。其实,德川家康的外藩国家目标并不仅仅是琉球,他还希望“朝鲜入贡,琉球称臣,安南、交趾、占城、暹罗、吕宋、西洋、柬埔寨等,蛮夷之君长酋帅,各无不上书输宾。”(33)显然,丰臣氏在东亚地区构建以日本为中心的国际秩序目标,已为德川氏所继承。

       越南自脱离中国封建王朝管辖而独立建国后,也对中国各王朝称臣纳贡。公元10世纪初,交州土豪曲承美趁唐末五代割据之乱,自称节度使据有安南,后来曲氏虽被南汉将领所擒,但交州却陷入战乱。939年,据有交州的吴权击败南汉军队,“置百官,制朝仪、定服色”,(34)从此安南开始独立建国。安南独立后,曾先后有丁朝(968-980年)、前黎朝(980-1009年)、李朝(1009-1225年)、陈朝(1225-1400年)、胡朝(1400-1407年)、后黎朝(1428-1789年)、西山政权(1789-1801年)、阮朝(1802-1945年)政权,皆以“朝贡”的方式与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开展政治往来。而且,“越南”作为国名,也是清朝对阮朝国王册封的结果。据史书记载,“该国长请锡新封,陈明该国系先有越裳之地,今并有安南,不愿忘其世守,吁恳仍以‘南越’名国。经疆吏据情入告,部臣议驳,以‘南越’命名,与徼外封域未协。特念其叩关内附,敬抒悃忱,命用‘越南’二字,以越字冠于上,仍其先世疆域;以南字列于下,表其新锡藩封。”(35)

       越南历代王朝不仅完全采用了“朝贡”制度与中国各代王朝开展官方往来,而且其也以“朝贡”模式开展与周邻弱小部落和国家的政治交往,以建立自己的区域秩序。如阮朝鼎盛时曾对外称,“缅甸附边则却之,万象有难则救之,多汉、南掌、火舍,慕爱义来臣,勉之以保境安民。至于洋外诸夷,如英吉利、富浪沙,于清、暹罗所傲视者,亦皆闻风而臣服。”(36)

       与上述三国相比较,琉球王国加入到对中国封建王朝“朝贡”的队伍中相对时间较晚。直到明朝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派遣杨载诏谕琉球来朝,琉球遂派人前来明朝进贡。(37)从此,琉球王室被明朝以及后来的清朝规定为二年一贡,但琉球却不断以“探贡”、“接贡”等名义加派船只入闽,直到光绪五年(1879)其被日本吞并为止。琉球王室之所以积极入贡,无疑缘于重要的经济利益(财政)和政治利益(国家安全)。(38)其实,基于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考量,也并非琉球王国所独有。从朝鲜、越南历代政权方面看,通过“朝贡”的方式与中国封建王朝发展政治关系,可以得到实力强大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政治认可,既可以维护自身的生存,也可以从外部空间获得该王权在本国统治的合法性。有人还认为是为了从中国获得贸易机会,(39)其实从宋朝、辽朝、金朝、元朝以及清朝所实施的商民互市制度看,这些国家也可以通过民间渠道得到这种贸易机会。显然,它不能成为朝鲜和越南各政权为了获取贸易机会而对中国封建王朝进行“朝贡”的理由。只有日本对隋唐王朝的朝贡,缘于引进中国文化以进行社会变革的需求;而室町幕府对于明朝的朝贡,则在于追逐自己的财政经济利益,(40)而一旦中日民间海上贸易开通,日本对中国封建王朝的“朝贡”也就难以为继。由此可见,中国封建王朝所推行的“朝贡”制度体系,在古代东亚邻国中得以采纳,朝、日、越、琉各国所采纳的原因也不完全相同。也正是如此,日本于16世纪就已摆脱了中国封建王朝的“朝贡”体系,而琉球、越南和朝鲜三国则分别在日本以及法国的外力作用下,被迫终结了他们对清朝的“朝贡”。

       二、朝贡制度与封贡关系

       上节考察表明,朝鲜、日本、越南等国政权都曾不同程度地接受中国封建王朝的册封,而16-19世纪的朝鲜、日本、越南等国政权在与周边弱小国家交往过程中,也曾运用“朝贡”制度来构建自己的国际秩序。那么,对于以朝贡制度来构建的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的名称应如何表达呢?对此,学界在名称表达方面目前并不一致,有不少学者使用“朝贡体系”的概念;(41)也有学者称为“华夷秩序”,(42)或者称为“华夏秩序”;(43)而日本学者在回应“朝贡贸易体系”理论过程中还提出过“互市体系”论;(44)也有人提出为“天朝体制”论。(45)显然,要讨论东亚地区的传统国际秩序问题,名称问题也有必要进行讨论。

       所谓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我认为应是指古代东亚诸国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尤其是它的关系结构和周邻各国关系所要达到的良好状态。多数学者所主张的“朝贡体系”论,虽然抓住了“朝贡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王朝开展与东亚邻国政治关系的主要模式,但它仅仅是着眼于这个地区主要国家的涉外核心制度,却没有表达出古代中国封建王朝与周邻国家政权之间的传统政治关系结构。这里所说的“关系”,当指两个以上事物的关联。显然,“朝贡体系”论中的“朝贡”,只是点明了周邻国家对中国封建王朝的单向性活动,未能表达出中国与周邻国家之间的主要政治关系。

       顺便指出,不少论著常把在“朝贡”主导下的中国与周邻国家间的政治关系,概称为“宗藩关系”。如果不考虑某个特定时段情况,将它视为一种常态,其实也未必符合历史实际。所谓“宗”即是“宗主国”的简称,而“藩”则是“藩属国”的简称。尽管历史文献中一直把向中国封建王朝进行“朝贡”的国家称为“藩邦”、“藩属”或“属国”,但中国封建王朝在“藩属”国面前一般却是自称“天朝”,而“藩属”国则称中国封建王朝为“上国”,却没有称呼为“宗主国”。所谓“宗主国”,本是人们对近代在亚非拉地区进行殖民统治国家的一些西方国家的称呼。因为这些西方国家曾宣布自己对其殖民地国家在政治上享有统治权力,这种权力被称为“宗主权”。因此,人们常把近代西方国家与其殖民地国家的关系称为“宗藩关系”。而从“宗藩关系”的名称和性质的双重角度考虑,我们若使用它来表示在“朝贡”制度主导下的中国与周邻国家间政治关系,则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因为历史上中国封建王朝在大多数时间范围内并不干预属国的内政(按:袁世凯在作为“钦差大臣”派驻朝鲜期间,曾有强化上国主导权的倾向,但这不是中国历史的常态)。此外,与“朝贡体系”相近的“藩属体系”论,(46)也只是点明了中国封建王朝对于周边秩序状态的追求,却未表达出东亚地区传统秩序的关系结构。

       “华夷秩序”论,尽管考虑到关系的两方,不过“华”与“夷”的概念从本质上只是认知问题,即如何认识“我者”与“他者”,却不能准确地表达出两个国家之间涉外行为的模式、结构和状态。与此相近的“华夏秩序”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表达出中国封建王朝的主导性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形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其他东亚邻国所接受,但它如“华夷秩序”论一样,却未能从本质上表达出东亚诸国相互关系的主要行为模式和结构。

       “互市体系”论,虽然揭示出宋代及其以后中国与海外国家关系的一种模式,但它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模式,而忽略甚至回避了这种经济关系制度安排的政治性前提。而地区间的国际秩序,从本质上讲是国家与国家间的政治关系。

       “天朝体制”论的提出,是鉴于“朝贡体系”论与“互市体系”论各自的偏颇和不足,意在统合两者,但它的缺陷仍是仅仅着眼于中国封建王朝,尽管中国封建王朝在地区国际秩序中一直处于支配地位,但这一概念却未能兼顾其他国家在相互关系结构的另一端情况。而且,“天朝体制”作为中国封建王朝对外关系用语和概念,只是在清朝乾隆至咸丰时期的有限时段使用,其含义兼有“制度”和“权威”等意义。(47)显然,用一个短时期用语并且语义不定的概念来表达长时段中国封建王朝对外关系模式也不恰当。

       既然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主要是指这些国家尤其是中国与邻国之间政治交往的主要关系模式与结构,我认为,还是应该从中国封建王朝开展与东亚邻国政治关系主要模式——“朝贡”制度入手,来考察它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结构。一般来说,中国封建王朝在追求周邻国家来中国“朝贡”时,往往采取“册封”和“回赐”的方式予以回应。其中,“册封”是奠定双方关系的上下尊卑名分,而“回赐”则是上国对藩属国家王朝的经济奖赏。正是通过这种“册封”和“朝贡”双向活动的关联,中国封建王朝与周邻国家才结成了相互之间政治关系,从而达到他们所期待的周边地区国际关系秩序。因此,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的主要结构,是中国封建王朝通过朝贡制度与周边邻国所形成的“册封—朝贡关系”体系。所以,它的名称应称为“册封—朝贡关系”体系,简称为“封贡体系”。

       三、朝贡制度与双边事务解决机制

       据《清会典》记载:“顺治元年定,外国朝贡以表文、方物为凭,该督抚查照的实,方准具题入贡。康熙五年题准,凡外国奏疏不得交付前往使臣带来,令专差官交该督抚转奏。六年定,外国投文到该督抚,该督抚即开阅原文议题。凡禁例:顺治元年定,凡外国人送该督抚礼物永行禁止。康熙六年题准,凡督抚、提镇等官不许擅自移文外国。”(48)按:上述政令的具体内容则是,外国朝贡使团来华时,相关朝贡表文必须首先交由入境口岸的地方督抚,并由他们转奏朝廷。此外,外国在朝贡事务外,遇事还可另外投送公文给相邻的中国边地督抚,并由中国边地督抚开拆阅读原公文的具体内容,再具体商议回复内容并奏报朝廷。

       根据朝鲜文献《同文汇考》记载,清朝与朝鲜之间凡涉两国关系的具体事务,遇事皆随时派遣官员前往对方送达“咨”文,以通报情况并合作解决。(49)清朝咨文一般由礼部发出,有时户部、兵部也因所管事务而向朝鲜发送咨文;朝鲜咨文则以国王名义送出,称送达咨文的使员为“赍咨行”,(50)以别于正式使节(包括定期的冬至使、贺正使、圣节使和不定期的谢恩行、奏请行、进贺行、陈慰行、进香行、问安行等)。朝鲜赍咨官通常由精通中文的司译院官员或由较低等级的武官担任,其官品低于正式使节。与正式使节承载着清鲜政治关系礼仪使命之不同,赍咨官则承担着两国具体事务的通报使命,包括朝鲜请求历书、双边贸易、会勘边界、边境地区越境犯罪、海洋越境捕捞、海难救助等事务。

       中朝边境地区的跨境犯罪问题,是清朝与朝鲜双方咨文通报与协商的重要内容。顺治时期对于朝鲜人越境采参和狩猎,一经发现即由户部发咨文通知该国,并专派敕使进入朝鲜交涉。(51)不久,顺治帝还曾颁敕朝鲜告知:“盗参事小,封疆事大,若弗禁约,后犯必多。”(52)而对于朝鲜人越境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礼部咨告朝鲜,朝鲜则派赍咨官携国王咨文具体介绍情况。在得到皇帝颁旨后,双方派遣官员在凤凰城或在盛京会审,或在朝鲜境内由朝鲜官员自行审判。(53)

       对于中国渔民越境至朝鲜沿海捕渔事件,朝鲜也多次派遣赍咨官告知清朝礼部,并由清朝廷责令地方官府查实处置。如康熙四十年(1701)二月,朝鲜来使咨告:中国渔船侵扰其沿海地方。礼部获知后规定并告知朝鲜国王:嗣后如有中国渔采并贸易之人至朝鲜并侵扰该国地方者,请朝鲜国查验中国渔船的船票、人数、姓名、籍贯,一一开出写明通报礼部,再由礼部转告中国渔民原籍地方官府,由地方官府对这些侵扰朝鲜的渔民从重治罪。(54)六月,朝鲜国王送“咨文”通告清朝礼部,在其西部长渊府等沿海地区,先后发现来自登州福山、奉天金州等地渔船往来出没。于是,礼部通知山东、奉天等地官员严肃查处。次年,山东、奉天两地查实,礼部也咨告朝鲜国王,相关“犯人等杖责,地方官罚俸”。(55)

       清朝在开放“海禁”后,礼部还曾专门以“咨文”告知朝鲜,“凡遇漂到者,有船则从海放遣,无船则领付凤城,以为式”。(56)文中所谓“漂到者”,是指中国出海商民发生海难事件后漂流到朝鲜者,船存者直接帮助他们从海上回国,无船者则送交到中国凤凰城。事实上,朝鲜对于该国所发现的中国海难船民,在船只仍可维修的情况下则帮助修楫帆船,并资助衣粮予以遣返;而对无法修复破损船只的漂流难民,则由政府出资收买其货,并登记海难商人的姓名、年岁、居住地、随身货物等,派专人送至凤凰城交付清朝,并以朝鲜国王名义致咨文给清朝礼部予以通报。(57)而清朝也曾规定,凡遇外国海难漂民,先由沿海发现之地施以援救,动用公银资其衣粮,修理船只遣返回国,并归还其所带货物。而对于无船可渡的朝鲜海难漂民的遣返安排,则由地方官查实身份,发现省份的按察司予以复审再转送礼部。礼部也要咨文告知朝鲜国王,并将其难民交由朝鲜朝贡使团带回国内;在没有朝鲜使团抵京的月份,礼部则直接派员护送至朝鲜义州交接。(58)

       出于体恤藩属国民众的情怀,清朝对于个别地方发生的抢劫朝鲜海难漂民财物案件,则采取坚决措施抓捕罪犯。如道光十一年(1831)二月曾有朝鲜海难商船漂至浙江黄岩县境内,货物遭少数村民哄抢。黄岩县知县靳琨闻讯后,即派人接朝鲜难民至县城内安顿,将剩余货物一并封存。同时,靳琨又派衙役抓获抢匪王彝赏等五人,从抢匪家中搜出布匹等物,一并交付朝鲜难民认领。而道光皇帝在接到闽浙总督孙尔准的上奏后,即颁旨对朝鲜难民加意抚卹,而对尚未追回的被抢物件,责令黄岩县先行按数赔付,损坏船只则就地变卖作价,一并交与朝鲜难民收领。不久,漂流到黄岩的朝鲜难民在地方官员的轮流护送下进京,清朝礼部将朝鲜漂流难民救济情况以“咨文”通告朝鲜国王,并将这些朝鲜难民交由在京的朝鲜朝贡使团带回该国。(59)

       在琉球王国编辑的《历代宝案》中,其第一集收录有从1424至1696年间琉球王国与周邻国家(中国、日本、朝鲜、暹罗、满刺加、爪哇、苏门答剌等国)的外交文书,其中主要为与中国明清王朝的往来文件。其卷一至卷三专门收录明清两代皇帝颁发琉球国王的诏敕,卷十二至卷十五则收录琉球国王给中国皇帝的表奏,显示出朝贡制度的基本礼仪。而该书卷四至卷七则收录有明清王朝礼部给琉球国王的咨文,卷八至卷十一则是福建布政使司等机构给琉球国王的咨文,卷十六至卷二十三则是琉球国王给礼部以及福建布政使司的咨文。显然,两国“咨文”文件所占篇幅更多。而咨文的内容,除了通告相关朝贡事务外,主要是双方通报相关贸易事务、航海及海难事件、海洋犯罪案件、倭寇情报及回复等。而第二集则收录1697至1858年间的外交文书,第三集收集1859至1867年间的外交文书。这两集与第一集不同,是将诏敕、表奏和咨文按时间先后编排。尽管如此,琉球国王与清朝礼部、福建布政使司之间的咨文仍占主要篇幅,咨文除前面所涉内容外,还包括夷情(英法等国情况)通报及回复情况。(60)

       万历三十年(1602)由浙江提刑按察司发给琉球国王的一件咨文,则为调查该省官兵在近海所捕获的琉球人。当年,浙江官兵曾捕获在近海活动的琉球人熊普达等人,浙江官员认为他们有海盗行为嫌疑。经过审讯,“夷犯供词既屡支离,情伪终难悬断。如果真正岛倭,法当悬首蒿街,用杜窥伺,自无异词。若果琉球所遣,何无文引可凭?既系差探封贡而来,何故杂以真倭数名?衣仗又系倭物,且当官兵追捕,何不请命乞哀,而敢操戈相向?意者阳为探听,阴为入犯,容或有之,讵可仓卒听信堕彼狡谋……况今春讯届期,海寇到处劫掠,不正浙省为然。如或海寇托言探贡以嫁祸于琉球,或琉球各岛乘机合谋以委罪于海寇,事属海外难以逾度,委应详为查明,庶便区处”。兵部要求“浙江抚按衙门将熊普达等暂为监候,并咨礼部将琉球陪臣(按:指琉球进贡使臣)蔡奎等速由浙江回将各犯详加认识。如系真倭,即照原议区处;若果的系琉球所差,交付陪臣顺带回国”。后经浙江琉球使臣蔡奎及通事梁顺等人辨认,确认熊普达等人为琉球国人。因此,浙江官府将熊普达等人移交蔡奎使团带回本国,并“给以咨文听其查明具奏”。(61)明朝在沿海海盗活动频繁的环境下,对于所捕有海盗嫌疑的琉球国人,及时组织琉球国朝贡使团成员进行辨认甄别,并将整个过程以咨文形式通报给琉球国王,说明朝贡制度已成为两国进行双边关系合作的基本机制。

       明朝对于不良军人破坏琉球朝贡的犯罪行为,也曾采取措施予严惩,并将相关情况咨告给琉球国王。如万历二十七年(1599),“福建等处承宣布政司为申明官兵惨掠事案照:先奉军门都御史金批该本司呈,详查得琉球国正义大夫使者、通事等官金仕历等进贡回至浙江丹阳县蓼花桥地方,被哨官侯成美等乘机劫掠财物,捏作正倭投县,转送沈游击申解浙江军门刘,连人押发温州府,署印罗同知审明。拟侯成美依白昼抢夺人财物伤人为首者斩罪,赃物追给明白等,缘由奉批。侯成美劫掠贡夷,既经浙省衙门明正典刑已当,厥辜即便,移文该国慰安夷心,用示天朝柔远之意,缴奉此拟合就行为此备由移咨贵国,烦为查照施行至咨者”。(62)显然,朝贡制度为中琉两国司法合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清朝与安南黎朝建立封贡关系后,两广总督、云贵总督等也曾以“咨文”形式与安南国王磋商两国边境贸易事务甚至两国勘界事务。雍正初期,安南禄平州土官与广西思陵州那窝村土司发生土地纷争,广西巡抚李绂以“咨文”与安南国王,纷争随即得到平息。(63)而云南开化府所属普园等寨一百余里土地,也因银铜矿产而为安南人所占。云南总督高其倬遂派员前往边境调查并上奏朝廷,同时咨告安南国王。而安南国王在收到高其倬咨文后,即派兵前往边境驻守。高其倬奏报称,若收回旧疆,安南必会抗拒,但封疆大臣,必以朝廷境土为重。未料雍正帝予以制止,“治天下之道,以分疆与柔远较,则柔远为尤重。而柔远之道,以畏威与怀德较,则怀德为尤重……安南国我朝廷累世恭顺,深为可嘉,方当奖励,何必与争明季久失区区弹丸之地乎?且其地如果有利,则天朝岂与小邦争利?如无利,则何必争矣。朕居心惟以至公至正,视中外皆赤子。况两地接壤,最宜善处,以安静怀集之,非徒安彼民,亦所以安吾民也”。(64)正是在雍正帝的怀柔思想指导下,清朝与安南黎朝不久就划定了两国边界。这也表明,朝贡制度不仅是当时双边事务通报的基本渠道,也是解决双边关系并进行边疆事务合作的重要机制。

       四、朝贡制度与属国安全

       中国封建王朝之所以采用“朝贡”制度开展对外交往,从汉朝最初推行的情况看,无论是它使用于南越国还是卫氏朝鲜,还是运用于西域地区,它都带有构建自身周边安全秩序的战略意图。(65)而从最后一个中国封建王朝清朝在周边国家推行朝贡制度的情况看,它也带有构建自身防御体系的直接目的。(66)若从东亚地区国际关系角度考虑,中国封建王朝所推行的朝贡制度对于区域国际秩序又发挥着何种作用呢?我们知道,封贡关系的要义在于“事大”与“字小”。所谓“事大”,是对朝贡方(属国)而言,它应该臣服于“大国”(上国);所谓“字小”,是对册封方(上国)而言,它应该爱护“小国”(朝贡国)。因此,我们还有必要从属国的安全角度,来考察明清王朝是否承担了保护属国安全的责任。

       先以朝鲜为例,朝鲜宣祖王二十五年(1592年)四月十三日,日本太閤丰臣秀吉派军三十万人从对马岛出发渡海,十四日在釜山登陆,开始大规模入侵朝鲜。(67)月底,日军迫近朝鲜王京。五月一日,朝鲜宣祖王一行前往开城避难,即有逃入中国之意,为其臣柳成龙所劝阻。(68)五月二日,朝鲜决定向明朝兵部送咨文告急。(69)十日,明朝兵部在得到朝鲜国王咨文后,即开始在辽东和山东等地做御倭战争准备。(70)六月二日,明神宗“令辽东抚镇发精兵二支,应援朝鲜,仍发银二万解赴彼国犒军,赐国王大红纻丝二表里慰劳之。仍发年例银二十万两,给辽镇备用”。(71)辽东都司所派遣的两支先遣部队,其将领分别为戴朝弁、史儒。“七月,游击史儒等师至平壤,不谙地利,且霖雨,马奔逸不止,儒战死。副总兵祖承训统兵三千余,渡鸭绿江援之,仅以身免。报至,朝议震动,以宋应昌为经略,员外刘黄裳、主事袁黄赞画军前。”(72)同时,明朝对于因为溃败而抗日信念不强的宣祖王,颁诏谕其不可坐等丧失国土,而要“集兵固守,控险隘以图恢复”,等待“天兵”(指明朝军队。当时明朝自称“天朝”,故有“天兵”之称)救援。(73)八月,明朝派遣行人薛藩前往朝鲜,“奉敕宣谕朝鲜”,(74)以此鼓励朝鲜君臣抗日意志,并任命都督李如松为援朝御倭战争总兵官。在明朝大军尚未进入朝鲜抗倭期间,明朝兵部尚书石星曾任命浙江平民沈惟敬与日本和谈,以便为援朝战争的各种准备赢得时间。(75)在此和谈期间(1592年9月至10月),明朝方面明确拒绝了日本方面提出的分割朝鲜的方案。(76)十二月下旬,李如松率明朝大军渡江,并于次年正月相继取得平壤大捷和开城胜利,但在进军至王京附近的碧蹄馆之战中受挫,和谈再起。然而,当日本方面再次提出分割朝鲜四道(京畿、忠清、全罗、庆尚)的要求后,明朝方面仍断然拒绝,坚决维护朝鲜的国土完整。(77)1597年,日本水陆两军十六万人再次卷土重侵朝鲜,明朝将对日主和的兵部尚书石星撤职,任命邢玠为兵部尚书并令他总督朝鲜御倭全局军政事务,麻贵为备倭大将军,都御史杨镐为经略负责朝鲜军务,统率七万大军入朝作战,至1598年12月终于将日军完全逐出朝鲜。而明朝能够前后坚持七年,大量出兵调饷援救朝鲜,正是基于“字小”(上国应保护属国)和辽东安全保障的双重考量。(78)面对明朝派遣大军进入,朝鲜王朝内部也有人担心明朝趁机占领其国。而明朝为了使朝鲜君臣消除顾虑,在战争结束后便及时做出了从朝鲜撤军的决定,以“庶不负抚危字小之仁矣”。(79)

       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开始向朝鲜扩张,清朝即以朝鲜为属国的理由,从外交上对朝鲜给予安全支持。同治四年(1865),法国驻华公使伯洛内(H.de Bellonet)密告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下简称“总署”),该国传教士欲往朝鲜传教,请行文知照。总署答称:“朝鲜虽系属国,向只遵奉正朔,岁时朝贡,所有该国愿否奉教,非中国所能勉强,碍难遽尔行文,并劝其无庸前往。”(80)同治五年(1866)六月,伯洛内又照会总署称,本年三月间朝鲜因禁天主教而杀害该国传教士九人,法国拟兴师讨伐,中国不能过问。总署随即照复法国公使:朝鲜若有杀害法国传教士等事,宜先行据理查询,不必遽启兵端。(81)八月,同治帝谕礼部知照朝鲜,“事关军务,朝鲜自应妥为处置,不可稍有大意,贻误事机”。(82)然而,当年九月,法国军舰还是侵入朝鲜汉江口,并在江华岛登陆实施抢劫,制造了“丙寅洋扰”(因该年为干支纪年的“丙寅”年)事件。

       此后,清朝还帮助朝鲜与美国交涉。同治七年(1868)二月,美国使臣卫廉士(S.S.Williams)照会清朝总署称:前年八月间,美国商船在朝鲜搁浅,船员死亡殆尽。念美中两国多年和好,冀请转告朝鲜,详述本国商民在该国被害之由。(83)于是,同治帝饬礼部以咨文转告朝鲜国王,妥筹办理。(84)六月,李熙遣使携咨文,向礼部通报往时美国船在鲜滋扰情形。(85)十年四月,美国未理清朝劝阻,以七艘兵舰开进汉江并炮击沿岸朝鲜守军,制造了“辛未洋扰”事件。此时,美国等西方国家就朝鲜问题与清朝交涉,“大意皆以中国属国为词,美国思欲借属国二字,令中国势压朝鲜以遂其谋;朝鲜亦思借属国二字,请中国力制美国以资庇护”。(86)然而,清朝此时已无力与法、美等西方国家相抗衡。

       日本明治维新政府建立后,“征韩”论就在日本政界形成。最初,长洲藩士木户孝允就向政府建议,应与中国和朝鲜建立邦交。木户孝允甚至提出,“如果朝鲜顽固不恭,日本应可举兵膺惩。”1868年11月,日本通过传统的日朝通交途径,由对马藩主宗义达派遣使节前往釜山递交日本天皇国书。而朝鲜掌管对日交涉的官员安俊卿,看到日本国书中有“天皇”、“朝廷”和“敕”等文字,认为它含有把朝鲜视为日本藩国的意义,坚持不肯接受。而朝鲜拒收日本天皇国书,也使“征韩”论在日本朝野持续发酵。一些人认为,日本若不向海外发展就不能图强;日本不先下手占领朝鲜,西洋国家也将下手;征韩还可以为国内不得志的废藩藩主寻找到出路。(87)1875年,日本在朝鲜拒绝其不平等的外交文书后,即派遣“云扬”号军舰入侵汉江,迫使朝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又称《江华条约》)。该约载明日本承认朝鲜为自主之邦,两国互派使臣,朝鲜向日本商人开放仁川、元山两个口岸准其通商。(88)

       如何应对日本以及西方国家对朝鲜的扩张,这不仅是朝鲜君臣争论的热点,也是与朝鲜保持有密切封贡关系的清朝政府官员极为关注的问题。早在同治六年(1867)二月十五日,总署就把从报纸中获悉日本将要进攻朝鲜的消息上奏同治帝:“今新闻纸所载日本又欲发兵前往,朝鲜平日与日本有无往来,曾不结有嫌隙,中国无从得其详细。且日本之于中国,既无朝贡,又不通商,与各国在京者情形不同,无从探悉事之虚实。原未便据为凭信,但既经各处新闻纸刊刻传播,事涉中外,殊有关系。相应请旨饬下礼部,可否密咨朝鲜国王访查明确,防患未萌,以便妥为办理之处。”(89)此议得到同治帝同意,并“训示遵行”。(90)三月初七日,朝鲜咨复清朝礼部:“敝邦与日本通好既久,凡有事端,辄为咨报。其说之全没着落,理应烛毕无余,固不足多辨。”(91)然而,清朝对于朝鲜的安全处境和闭关锁国政策极为担心,尤其是在光绪帝即位以后。光绪五年(1879)七月,总署奏称:“泰西各国欲与朝鲜通商,事关大局……日本、朝鲜积不相能,将来日本恃其兵力,逞志朝鲜,西洋各国群起而谋其后,皆在意计之中。各国既欲与朝鲜通商,倘借此通好修约,庶几可以息事,俾无意外之虞。惟该国政教禁令,亦难强以所不欲。朝廷不便以此明示朝鲜,而顾念藩封又不能置之不问。”光绪帝根据总署奏请而得知“李鸿章与朝鲜使臣李裕元(按:李裕元时为朝鲜领议政。他当初作为朝鲜使臣途经永平府时,曾致书直隶总督李鸿章表达景仰之情;而李鸿章则回书以日本与朝鲜疆宇相望,嘱朝鲜应时加防备)曾经通信,略及交邻之意,自可乘机婉为开导。在该督必不肯轻与藩服使臣往来通问,而大局所关亦当权衡轻重。”因此谕令:“著李鸿章查照本年五月间丁日昌所陈各节,作为该督之意转致朝鲜,俾得未雨绸缪,潜弭外患。”(92)文中所称“丁日昌所陈各节”,是指前福建巡抚丁日昌于光绪五年四月所上的《海防应办事宜十六条》。他在此条议中称,“朝鲜不得已而与日本立约,不如统与泰西各国立约。日本有吞噬朝鲜之心,泰西无灭绝人国之例。将来两国启衅,有约之国皆得起而议其非,日本不致无所忌惮。”(93)李鸿章深以为是,其意也从提醒朝鲜防日防俄,转为劝导朝鲜与西洋各国立约以牵制日、俄。(94)光绪五年七月九日,李鸿章在给李裕元的信中称:“日本比年以来,北图贵国,南吞琉球。近闻日本派战舰久驻釜山浦外,设有反复,中国即竭力相助,也恐远而不及事。尤可虑者,日本既聘西人教其水陆兵法,又谄事泰西各国,借其势而侮邻邦。往岁西人欲往贵国通商,虽见拒而意未释。万一日本阴结英法美诸邦,诱以开埠之利,行其拓土之谋,贵国隐忧莫大焉。中国识者以为,援救于事后,莫如代筹于事前。贵国既不得已与日本立约,通商之事已开其端。为今之计,宜用以毒攻毒、以敌制敌之策,乘机与泰西各国立约,借以牵制日本。”(95)在清朝政府以及李鸿章的劝导之下,朝鲜对外通商的态度也有所变化,并于光绪八年至十年间先后与美国、中国、英国、德国、意大利、俄国等国签订通商条约。(96)这表明,清朝在自身实力不济的情况下,企图以朝鲜与各国签约来使西方各国与日本等势力相互制约,从而来确保朝鲜国家安全。(97)尽管朝鲜王朝最后仍为日本所吞并,但清朝对于自己的藩属朝鲜王朝,还是尽力履行了自己维护朝鲜安全的义务。

       琉球国王在遭遇法国扩张时,也曾通过咨文通报给福建布政使司:“法国有借端生事之心,初欲结好并贸易,次求格外保护,后要传天主教。”(98)福建地方官员随即奏报于道光帝:“琉球为天朝属国,称臣奉贡,最为恭顺。此次法国兵船突入其境,以通和、传教为词。该国王以素受中国丕冒之恩,再三辞却,更见其始终恪守臣节。我皇上为华夷共主,该国王既将此事源委备咨藩司,恳请转详,自不容置之不论。”清廷决定,法国侵扰琉球一事,由两广总督耆英向已来广东的法国使臣拉萼呢提出交涉。并向法国申明:“中法商约既经定议,自不应再至天朝属国别生事端。”(99)而在光绪元年(1875)日本宣布“琉球处分”并准备吞并琉球王国时,清廷即指令驻日公使何如璋展开对日交涉。光绪四年九月,何如璋照会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琉球国于咸丰年间与美、法、荷诸国缔约,其所用皆为吾国年号历朔,故欧美诸国无不知琉球为我国属国者。然今突闻贵国有禁其贡项我国之举,我政府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100)寺岛宗则拒绝接受清使照会。光绪五年,日本又在琉球“废藩置县”,清朝加强了与日本的交涉,并请美国前总统格兰特(Ulysses Simpson Grant)居间调停。最后,清朝也因实力不济而未能阻止日本吞并琉球王国。

       越南的情况也有些类似。1802年,原来一直在安南南方自立的后黎朝权臣阮福映,举兵北伐并消灭了定都于升龙(今河内)的西山阮氏政权,开始称帝并建元“嘉隆”,是为阮朝世祖。该年底,阮福映就遣使向清朝朝贡并请改定国名。清朝遂定其国号为“越南”,并册封阮福映为越南国王。从此,清朝与阮朝之间也建立起政治上的封贡关系。同治(1862-1874)初期,广西的天地会余党进入越南活动。阮朝向清朝请兵平乱,清朝以越南“久列藩封”,派遣苏子文、冯子材统兵进入越南配合越南军队共同夹击天地会余党。(101)此时,法国也利用以前阮福映曾寻求其支持为名,不仅在越南南圻(指南方地域,越南曾将其国土分为南、中、北三圻)进行侵略扩张,而且在北圻(指北方地域)为红河通航权而与越南交战,迫使越南与其签订《和平同盟条约》。法国通过条约不仅得到了南圻统治权,还得到在北圻诸港通商权以及领事裁判权,而且规定越南不可遵服他国。(102)不过,越南国王仍对清朝皇帝恪守藩臣之礼,继续遣使朝贡。光绪四年(1878),越南北部发生农民起义,国王阮福莳遣使请求清朝出兵相助,光绪帝谕令冯子材督军前往越南进剿,以靖藩封。(103)而法国也议向越南北圻出兵,清朝出使英法大臣曾纪泽闻悉,即与法国就越南的中国属国地位问题展开交涉。(104)光绪八年(1882),法国从南圻派兵北上,与越军交战,河内失陷。清朝为保藩固圉,调刘永福所部黑旗军前往越南抗法。不过,随着战事发展,清廷意在主和,并由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签订《中法越南条约》,承认越南接受法国保护。

       以上考察表明,明清王朝为保护属国曾在政治外交甚至军事层面上倾力援助,因此明清王朝所主导的封贡关系是维护东亚地区国际秩序稳定的主要机制。如果说在前近代明清王朝应付区域内国家对于地区秩序挑战还是胜算在握的话,那么到了近代其应付西方列强和日本维新政府对邻国的扩张却已力不从心了。因此,中国封建王朝在东亚地区以封贡关系所主导的国际秩序,也不得不让位于西方列强所主导的国际秩序。

       五、余论

       明清王朝在东亚地区所构建的封贡关系体系,在与近代西方列强对抗时迅速消解,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清朝以及周邻属国自身缺乏实力,二是由于西方列强合谋对华侵略扩张。以西方国家所构建的国际关系体系为镜,凸现封贡体系自身的结构性缺陷。中国封建王朝通过朝贡制度所构建的封贡体系,旨在构建同心圆,而所建立的上国与属国之间关系完全立足于单边关系,各个属国与上国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盟,各个属国之间并没有围绕上国的核心而就国家安全事务开展合作和相互支持。所以,这种本质上属于单边关系的封贡体系,也就不能抗衡以满足相互需求为目的的多国合作的条约体系。于是,传统的封贡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实在难以提供现代东亚的地区安全和国际秩序稳定的需要。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作为维护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重要机制的封贡体系,虽然存在着上国与属国之间的礼仪不平等,但上国对属国的内政却不会轻易予以干预,所以它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维系区域内国家间的和平与国际秩序的稳定。而且,封贡关系也成为明清王朝与周邻国家进行双边事务合作的基本机制,彼此可以进行相互贸易和文化交流,甚至边疆地区管控以及打击跨境犯罪的司法合作。另外,明清王朝在与东亚邻国缔结封贡关系后,作为上国一直本着抚危“字小”的立场,确实承担起保护藩属国家安全的义务。它的最后结局也从另一个层面昭示,要确保中国所在东亚区域安全和国际秩序稳定,不仅要有怀远以德、仁和邻邦、共享太平的良好理念和操守,也要有反应及时的双边以及多边关系事务处理机制,还应有厚实的军事力量以应对敌对力量的挑战与扩张。

       注释:

       ①关于两次会议的主要论文,会后由John K.Fairbank编辑出版: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在这本论文集中收有Hae-Jong Chun,Ta-tuan Ch’en,Truong Buu Lam,Joseph Fletcher,John E.Wills,Jr.,David Farquhar等人讨论清朝与朝鲜、清朝与琉球、清朝与越南、清朝与中亚、清朝与荷兰关系以及清朝对蒙古政策等方面的论文。近年,中国学者杜继东先生已将此论文集翻译成汉文,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

       ②关于这一方面的论著,可参见:Cranmer-Byng,J.L,“The Chinese Perception of a World Order”,International Journal 24-1(1969)pp.166-171; Nigel Cameron,Barbarians and Mandarins(《外夷与官员》),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0; Morris Rossabi,China and Inner Asia:From 1368 to the Present Day,Pica Books(New York),1975; Sarasin Virphol,Tribute and Profit:Sino-Siamese Trade,1652-1853,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 Jonathan Spence and John Wills Jr.eds.,From Ming to Qing:Conquest,Region 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Key-Hiuk Kim,The Last Phase of the East Asian World Order:Korea,Japan,and the Chinese Empire,1860-1882,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1; Aubery Singer,The Lion and the Dragon:The Story of the First British Embassy to the Court of the Emperor Qianlong in Perking 1792-1794,Barrie & Jenkins,1992; Robert Bikers,ed.Ritual and Diplomacy:The Macartney Mission to China 1792-1794,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udies and Wellsweep Press,1993。

       ③本文所说的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是指在接受西方“条约体系”之前的以“朝贡制度”及“封贡关系”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参见尚会鹏:《“伦人”与“天下”——解读以朝贡体系为核心的古代东亚国际秩序》,《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第2期;[韩]郑容和:《从周边视角来看朝贡关系——朝鲜王朝对朝贡体系的认识和利用》,《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1期;付百臣:《略论日本在东亚朝贡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6期;周方银、高程主编:《东亚秩序:观念、制度与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④庄国土:《略论朝贡制度的虚幻:以古代中国与东南亚的朝贡关系为例》,《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

       ⑤“朝贡”制度,源于诸侯觐见周天子并向周天子进献贡品。后来,开始用于境内“藩臣”以及境外“藩臣”对中原地区封建王朝皇帝的觐见和进献活动。本文专门讨论境外范围的“藩臣”。

       ⑥《史记》卷113《南越列传》。

       ⑦《汉书》卷1下《高帝本纪》。

       ⑧《史记》卷115《朝鲜列传》。

       ⑨参见高明士:《天下秩序与文化圈的探索——以东亚古代的政治与教育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⑩参见《汉书》卷95《朝鲜传》。

       (11)《三国志》卷30《东夷传》。

       (12)参见陈尚胜:《分裂时代的外交竞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韩关系述评》,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韩国学论文集》第6辑,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

       (13)参见《旧唐书》卷199上《东夷列传》。

       (14)参见《高丽史》卷1至卷46《世家》。

       (15)《明史》卷320《朝鲜传》。

       (1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4页。

       (17)《汉书》卷95《朝鲜传》。

       (18)参见[朝]李万运:《增补文献备考》卷171至卷173《交聘考》,韩国明文堂1959年版。

       (19)参见《高丽史》卷46《恭让王世家》。

       (20)参见于晓光:《明朝与朝鲜围绕女真人的交涉问题研究(1368-1619)》,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21)参见Kenneth R.Robinson,“Centering the King

:Aspects of Korean Maritime Diplomacy,1392-1592”,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9,no.1(February 2000),pp.109-125。

       (22)《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

       (23)《后汉书》卷85《东夷列传》。

       (24)参见[日]木官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页。

       (25)参见《三国志》卷30《东夷传》;《旧唐书》卷199上《东夷列传》。

       (26)参见《明史》卷322《日本传》。

       (27)参见陈文寿:《近世初期日本与华夷秩序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5页。

       (28)伴信友:《中外经纬传》。转引自郑樑生:《明日关系史研究》,东京雄山阁1995年版,第455页。

       (29)[日]村上直次郎:《吕宋の入贡を促したる秀吉の書翰について》,《史学杂志》第36编第5号。转引自郑樑生:《明日关系史研究》,第462页。

       (30)[日]菅政友:《豊太閤赠台湾文》,《大八洲杂志》第二十七号。转引自郑樑生:《明日关系史研究》,第463页。

       (31)参见樊树志:《万历年间的朝鲜战争》,《复旦学报》2003年第6期。

       (32)[日]福尾猛市郎监修:《日本史史料集成》,第一学习社1980年版,第160页。

       (33)京都史迹会编:《林羅山文集》,弘文社1930年版,第130页。

       (34)陈荆和编校:《大越史记全书》外纪卷5,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学文献中心1984年版,第169-176页。

       (35)《清仁宗实录》卷115,嘉庆八年六月己丑。

       (36)[越南]潘叔直辑:《国史遗编·明命政要·柔远》,香港中文大学新亚研究所1965年版,第312页。转引自韩东育:《“华夷秩序”的东亚构架与自解体内情》,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编:《从周边看中国》,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82页。

       (37)参见《明太祖实录》卷71,洪武五年正月甲子;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壬寅。

       (38)参见[日]宫田俊彦:《琉明·琉清交涉史研究》,东京文献出版1996年版,第277-284页;谢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贸易研究》,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65、155-159页。

       (39)王存纲、刘涵:《朝贡体系下古代东亚秩序形成与维系的内在逻辑》,《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4期。

       (40)参见张声振、郭洪茂:《中日关系史》第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7、312页。

       (41)关于“朝贡体系”,最初为费正清(J.K.Fairbank)、杨联陞提出,但只限于清朝涉外事务(可参见J.K.Fairbank:“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6,No.2,1941)。后来,滨下武志提出“朝贡贸易体系”论以解释亚洲的贸易网络(参见滨下武志著、朱荫贵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学术界因此多用此概念讨论东亚地区的传统国际秩序。

       (42)参见何芳川:《“华夷秩序”论》,《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韩东育;《“华夷秩序”的东亚构架与自解体内情》,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编:《从周边看中国》,第74-90页。

       (43)参见黄枝连:《亚洲的华夏秩序:中国与亚洲国家关系形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4)参见[日]岩井茂树:《16-18世纪东亚的国际商业与互市体制》,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亚细亚研究所:《东亚研究》第46号(2006年)。

       (45)参见[日]檀上宽:《明代海禁:朝贡系统和华夷秩序》,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3年版。

       (46)“藩属体系”是李大龙先生提出的中国古代疆域形成理论。参见李大龙:《汉唐藩属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大龙:《不同藩属体系的重组与王朝疆域的形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李大龙:《关于藩属体制的几个理论问题——对中国古代疆域理论发展的理论阐释》,《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

       (47)参见陈尚胜:《〈清实录〉中的“天朝体制”考论》,马明达、纪宗安主编:《暨南史学》第九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8)雍正《大清会典》卷104《礼部·朝贡通例》,《大清五朝会典》本,线装书局2007年版。

       (49)(朝鲜)承文院:《同文汇考》,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1978年影印本。

       (50)关于朝鲜赍咨行问题,参见岳阳:《清鲜关系中的朝鲜赍咨行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51)《同文汇考·原编》卷49《犯越一》。

       (52)《清世祖实录》卷70,顺治九年十一月乙亥。

       (53)参见柳岳武:《清代中期以前中朝宗藩关系下的司法运作之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王燕杰:《试析乾隆二十九年的盛京会审——兼论盛京会审与凤凰城会审的差异》,《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4期。

       (54)参见《同文汇考·原编》卷60《犯越十二》;《朝鲜王朝肃宗实录》卷35,二十七年三月丙辰,本文所据版本为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网站标点本(http://sillok.history.go.kr/)。

       (55)《同文汇考·原编》卷60《犯越十二》。

       (56)《朝鲜王朝肃宗实录》卷20,十五年二月辛亥。按:据该条记载,此事发生在丁卯年夏,即康熙二十六年。

       (57)参见《朝鲜王朝肃宗实录》卷40,肃宗三十年十月癸未;卷50下,肃宗三十七年十一月丙戌。

       (58)参见(光绪朝)《清会典事例》卷513,中华书局1991年版;汤熙勇:《清顺治至乾隆时期中国救助朝鲜海南船及漂流民的方法》,《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八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2年版,第105-172页。

       (59)《清宣宗实录》卷186,道光十一年三月壬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续编》,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147页。

       (60)《历代宝案》,台湾大学1972年影印本。按:台湾大学影印本共十五册,其中第一集为前两册,第二集为第三册至第十四册,第三集为第十五册。

       (61)《历代宝案》第一册卷8,第254-262页。

       (62)《历代宝案》第一册卷8,第249页。

       (63)参见《广西巡抚李绂奏督臣已行文安南国王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三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8年版,第562页。

       (64)《云南总督高其倬奏报交趾旧界详细情形折·附雍正上谕》,《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三辑,第771-772页。

       (65)参见《汉书》卷95《南粤朝鲜传》,卷96《西域传》。

       (66)参见陈尚胜:《试论清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

       (67)《朝鲜王朝宣祖修正实录》卷26,二十五年四月癸卯。

       (68)《朝鲜王朝宣祖修正实录》卷26,二十五年五月庚申。

       (69)《朝鲜王朝宣祖修正实录》卷26,二十五年五月辛酉。

       (70)《明神宗实录》卷248,万历二十年五月己巳。

       (71)《明神宗实录》卷249,万历二十年六月庚寅。

       (72)(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62《援朝鲜》,中华书局1977年版。

       (73)《明神宗实录》卷250,万历二十年七月己未。

       (74)《明神宗实录》卷251,万历二十年八月壬辰。

       (75)参见陈尚胜:《壬辰战争之际明朝与朝鲜对日外交的比较——以明朝沈惟敬与朝鲜僧侣四溟为中心》,复旦大学《韩国研究论丛》第十八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354页。

       (76)参见[韩]李完范:《朝鲜的壬辰倭乱与明朝和日本的和谈》,陈尚胜主编:《儒家文明与中韩传统关系》,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176页。

       (77)参见[韩]李完范:《朝鲜的壬辰倭乱与明朝和日本的和谈》,陈尚胜主编:《儒家文明与中韩传统关系》。

       (78)陈尚胜:《字小与国家利益:对于明朝就朝鲜壬辰倭乱所做反应的透视》,《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1期。

       (79)《明神宗实录》卷329,万历二十六年十二月庚午。

       (80)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29页。

       (81)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28页。

       (8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续编》,第343页。

       (83)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93-94页。

       (84)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98页。

       (85)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101-105页。

       (86)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246页。

       (87)参见陈志奇:《中国近代外交史》,下册,南天书局2003年版,第653-654页。

       (88)《朝鲜王朝高宗实录》卷13,十三年二月乙丑。

       (89)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51-52页。

       (9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续编》第374页。

       (91)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64-65页。

       (92)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361页。文中所称李鸿章与李裕元通信之事,指李裕元在光绪四年十二月致信李鸿章,李鸿章也在光绪五年七月初九日回复李裕元。参见《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364-369页。另外,韩国民族文化推进委员会编辑的《韩国文集丛刊》第315册所收李裕元《嘉梧藁略I》(韩国首尔,2003年)中,也收有他们两人往来信件。

       (93)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95页。

       (94)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363页。

       (95)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366-369页。

       (96)参见郭廷以、李毓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第552、679、694页;第三卷,第967-970页;《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卷20,二十年十月甲戌;卷21,二十一年闰五月丁未、二十一年闰五月戊午。

       (97)参见陈尚胜:《李鸿章与朝鲜对西方的缔约开放》,《山东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98)《历代宝案》别集《佛英情状》,第十五册,第8737-8739页。

       (99)节自(清)文庆、贾桢、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73,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丙子(《续修四库全书》第4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2002年版,第31-33页)。并参见张存武:《中国对西方窥伺琉球的反应:1840-1860》,《“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6期。

       (100)《日本外交文书》第11卷,第271-272页。转引自戚其章:《日本吞并琉球与中日关于球案的交涉》,《济南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101)《清穆宗实录》卷245,七年十月癸酉,并参见《大南实录》正编第四纪卷36,嗣德二十年三月;卷38,嗣德二十一年二月、嗣德二十一年四月,东京庆应义塾大学语学研究所1961年版。

       (102)参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79-387页。

       (103)参见郭廷以、王聿均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第一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2年版,第91、122页。

       (104)参见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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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制度与东亚传统国际秩序:以16、19世纪明清为中心_国际秩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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