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中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保险市场的开放,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已成为必要。一个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应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个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已有相当规模,保险经纪人亦有所发展,而保险公估人则处于萌芽状态,人们对保险公估普遍感到陌生,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日益开放的保险市场的需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比如法国就有保险公估机构(办事处)近千家,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上百家。国际上最大公估公司之一的美国联合理算社(GAB)分支机构多达730多个,业务遍及43个国家。而我国已批准的26家保险公估公司中,已开业的不足10家,2001年保险公估的总收入不到1300万元。事实上,入世后滞后发展的保险公估已成为制约保险事业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大力培育和发展保险公估人刻不容缓。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独立,公正、公平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特点:
1、经济性。一方面,保险人需要公估人的服务。另一方面,公估人面对诸多保险人并接受其委托,有条件处理不同类型、数量的理赔等业务,因而可以使储备专业人员的经济性得到有效的保障。
2、专业性。由于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向众多保险人甚至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因此,当公估人面对更多不同类型保险理赔、评估等业务时,由于拥有不同专业背景又熟悉保险的专业理赔人员,从而使其理赔技术有可能较单个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严格性。保险公估人除应具有保险、经济、金融、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外,还必须从事过理工类专业技术业务。作为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获得《保险公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超然性。公估人作为保险市场中介人之一,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接受,是减少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磨擦的润滑剂。但保险公估人毕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中介组织,其超然性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它与同属中介人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作用有很大不同。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其中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理赔人员专业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工程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第二,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舶驱动,能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
第三,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了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促进了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
二、当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一般而言,一项新事物、新行业从诞生、起步到发展,总是要经历一段跌跌撞撞的过程,我们同样不能企求我国的保险公估业一帆风顺地发展,事实也正是如此。如果我们将成立于1990年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视为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开始,那么,我国保险公估业已经走过了将近10年的历程。然而当保险业公布2001年全国保费突破2100亿元,保险公司数量已达50多家、保险界一片繁荣景象时,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却默默无闻。虽然我国目前有20多家保险公估公司,但开业经营的却不足10家,且业绩与原来的目标相去甚远。2001年,全国保险公估总佣金收入仅有1000多万元,这相对于我国2100亿元的保费规模来说显得很不相称,保险公估人的发展陷入了困境。
第一,保险公估人与投保人的矛盾。当前存在的一个不争事实是,我国公民的保险意识普遍不高,对保险需求的层次较低,公众对保险服务的信任度原本也不高,这就决定了我国广大的投保人对保险公估的需求十分有限。保险公估宣传不够,社会对保险公估的认同低。近几年,同样是保险中介组织,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的宣传力度就很强,社会认可度也越来越高。当然,保险代理靠全国100多万代理人宣传,保险经纪靠的是雄厚的资本实力和重大的项目引入瞩目。但对于保险公估而言,不仅社会公众了解较少,就是保险从业人员也很少接触,这就增加了保险公估业务发展的难度。
第二,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的矛盾。目前,国内所有保险公司基本采用“一条龙”的服务方式。即从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追偿等都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双重角色。所以,在观念上,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人既不支持又不理解,有的持自身实力雄厚,不愿与其打交道,有的甚至在业务上设置障碍,“抢饭吃”。在利益上,保险公估公司出现以前,保险公司大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络,而现在保险公估公司的介入,并不能明显节约它们的成本,反而在很多时候成为竞争对手。更何况目前保险人主体太少,要打破这种格局可能性不大,这就决定了保险公估人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
第三,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市场的矛盾。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尚没有为保险公估创造良好的活动条件和环境,这主要表现在:
1、市场供应主体不多,缺乏有效竞争。我国保险市场可供保险公估人选择的保险金人主体不多,迄今为止全国仅有50多家保险公司,供投保人和保险公估人选择的保险公司依然太少。而且,目前对保险人的理赔尚无统一的评价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发展。
2、来自外资公估公司的竞争和压力。许多公估公司都有在业务竞争中与外资同坐在谈判桌上的经历,外资公估公司来华设立机构的步伐已明显加快。在国内市场尚没有做大、没有站稳脚跟的情况下,又面临“狼”的追赶,这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的生存确是严峻的挑战。
3、保险公估人自身的弱势。一方面,资本金过少,全国大多数公估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200多万元,超过500万元的很少,这与保险经纪公司“入门”条件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相比,显得太弱了。另一方面,目前全国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人数有近100万人,保险经纪人数也近5000人,而保险公估人则不足1000人。虽然保险公估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但在报考资格的学历要求上限制了其发展。保险代理人报考资格是高中,保险经纪人报考资格是大专,而保险公估则要求本科。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不够丰富,技术力量薄弱等,绝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开业时间短,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管理不够到位。这些都使保险公估人的发展举步维艰。
第四,相关政策法规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目前我国规范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应该说这两部法规远不能适应保险公估人的发展需求,更何况它们本身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遗漏。在业务发展政策上,也存在制约。虽然保险公估是全国性公司,但如何设立分支机构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保险公估公司为了业务只好在全国各地奔波,顾此失彼,既增加了大量的费用,又影响了服务质量。
可见,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业仍处于摸索状态,我国的保险公估主体无论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与其他保险中介人相比,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市场缺位”,这种发展滞后的状况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WTO的需要。
三、解决当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中问题的对策
发展保险公估人旨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良性运行和快速发展,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尽快与国外保险公估人抗衡,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尽管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人发展困难重重,但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2001年1至12月份全国各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109.36亿元,同比增加513.67亿元,增幅32.19%。其中,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685.39亿元,同比增加87.17亿元,增幅14.57%,占总保费比重为32.49%。由于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估业务是从事企财险和少量车险的估算,很少涉及寿险,因此,仅以产险来计算。假定全国综合赔付率在40%,那么全年赔款总支出将达240多亿元(去年国内财产险赔款达332.93亿元);如果保险公估佣金为5%,则全国每年应有12多亿元的公估市场。不可否认,我国的保险公估市场潜力巨大,我们应当充满信心,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强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对保险公估人的认同度。
保险公估人对中国人来说是个“舶来品”,市场对保险公估人的认识、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公估公司加强在大众媒体上的宣传,让公众知晓保险公估人的内涵、职能、经营范围以及与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区别等,进而明白保险公估人在业务上的各种优势。
2、深化保险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为保险公估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我国保险企业长期以来走的是一条“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发展路子,专业化分工的经营措施不到位,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不佳;另一方面,又使得保险公估人因缺乏业务来源而难以为继。深化保险企业内部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走专业化分工的发展道路,可以主动为保险公估人腾出发展空间。
3、立足市场,生存下来。
可以考虑先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进行试点,然后再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逐步推广,切忌仓促出台而形成先天不足,影响其业务的健康发展。从市场中寻找客户,想办法做大市场,可以先从本公司的股东单位做起,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的关系,再向周边行业辐射渗透,开展业务。
4、提高技术,打造品牌。
努力提高技术附加值,推出专业化服务,以显示自己的服务特长,提高市场份额,同时坚持诚信报务。应当建立一系列的公估专家网络,从而使保险公估业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积极拓展保险公估人的生存空间。对保险公估公司而言,开发互联网业务也是加强竞争力的途径之一。要加强国际交流,逐渐习惯按国际惯例办事。大胆实践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做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创民族保险公估的品牌。
5、建立保险公估机构法人制度、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认证制度、佣金控制制度、稽核审计制度,加强行业管理,争取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
保险公估机构应有健全的业务及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状况,定期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业务情况及财务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与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一旦时机成熟,可建立保险公估人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通过行业管理,订立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自律,克服和制约同业竞争带来的不良后果和行为,保持市场稳定发展。
6、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和促进保险公估人的发展。
保险公估经营必须有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依托。在我国,正是由于有关保险公估业的法规很少,才使我国保险公估经营呈现出松散混乱的现状。2002年1月《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的正式,将使我国保险公估业有法可依,使保险公估经营走向规范,更使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法律体系趋向完整。
7、加快保险公估人才的培养,积极应对WTO。
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关键在于公估人才的培养,这既是保险公估技术专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鼓励更多的人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人培训和考试,从而逐步改善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技术结构,适应保险公估公司的专门化业务发展需要。入世5年后,外资保险中介业可以不受中国合资公司的有关要求和限制。因此,面对即将到来的国外同行的竞争,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如果不加快成熟、壮大,将无立足之地。通过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最大限度地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培育本国专业人才,这是当务之急。
8、需要相关政策的扶持。
保险公估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行业,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国家应大力扶持其发展,并采取各种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主要是价格、税收、劳动工资等政策上予以扶持,为其创造一种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使我国民族保险公估业得以迅速崛起。
综上所述,我国已入世,国内保险在市场准入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营业许可必将逐步落实,民族保险公估的一些保护性措施最长也不过5年的时间,因此,“高起点、规范化”应是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和努力的方向,我们必须做好长远规划,直面入世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