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小人物”与“小妇人”_后汉书论文

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汉论文,小女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汉代未成年人有确定的法律身份,其特定称谓在文献记录和文物资料中都有遗存。他们或主动或被动地初步参与社会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情形,成为值得重视的历史文化现象。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可以增进对汉代社会生活多视角、多层面的认识。

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

彭卫、杨振红指出:“据居延汉简,官方对儿童尚有特定指称。简牍文书载录的年龄分层是: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龄在7岁至14岁;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按照政府对各个年龄层所赋予的责任,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年龄15岁以上的成童不仅要承担赋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时流行的‘年未满十五,过恶不在其身’的观念,当与此有关。”①也许“这意味着汉代政府有把成人年龄提早的倾向”的说法还可以讨论,然而论者关于“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等意见,都是值得重视的。

其实,所谓“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的说法,似并不符合事实。《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已经可以看到“‘小男’和‘小女’概念”。例如: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年卌二

永光四年正月已酉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橐佗吞胡隧长张彭祖符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

(29.2)

永田英正、张春树、池田温等学者都曾提出“大男”“大女”年龄为15岁以上的意见。②有的日本学者对于“小男”和“小女”的身份,以为包括“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③也有学者提出疑议。根据是居延汉简中有“‘未使男’和‘小男’并见”的简例:

妻大女待年廿七

子未使男偃年三 省茭用谷五石三斗一升少

子小男霸年二(203.23)

为什么“子小男霸年二”列于“子未使男偃年三”之后,成为一个疑点。或以为“小男”“小女”还“另有其身份与意义”。④

“‘未使男’和‘小男’并见”仅此一例,似乎未可从根本上动摇“‘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的观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金布律》出现“大男”、“大女”、“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男”、“未使小女”的称谓,也说明了这一判断是正确的。

至于“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的“使”字,陈槃认为和“使役”有关。他在有关“使男使女”的讨论中写道:“言‘使男’、‘未使男’、‘使女’、‘未使女’,‘使’者,《荀子·解蔽》‘况于使之者乎’,《注》‘使,役也’。是其义。《论语·学而》:‘使民以时’。‘使男’‘使女’犹言‘使民’矣。”又引汉安帝元初三年冬十月诏:“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陈槃写道:“按汉世边塞屯戍,多以弛刑之徒,妻子与俱。居延之屯,亦不例外。至于服役,由安帝诏令推之,则屯戍女子,服役是其当然。‘勿输’乃例外矣。唯言‘女子勿输’,则男子必输作矣。虽隧长家属亦在服役之列,盖已属公廪,则不能无义务故。”⑤

陈槃又引录夏鼐的不同意见:“夏作铭氏以余说为不然,谓‘使男’‘使女’之‘使’字,虽源于使役之‘使’,然已成当时户籍中之专门名词,并非指实际服役;否则十五岁以上之男女亦当服役,何以称‘大男’‘大女’,而不统称‘使男’‘使女’?按《汉书·昭帝本纪》元凤四年《注》:‘民年七岁至十五岁,年出二十三钱为口赋;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年出百二十钱为算赋。’⑥知‘使男’‘使女’者,乃纳口赋之民;‘大男’‘大女’者,乃纳算赋之民;‘未使男’‘未使女’者,乃未及纳赋年龄之婴孩。此当为其时户籍中登记之通用语,简文即依此意使用。”陈槃认为:“此论甚有理致,今附存于此。”⑦

其实,“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的“使”字,可以理解为具有了基本劳作能力。“使”解释为“役”、“用”、“教”、“令”、“事”,都是可以的,但是并非只是指君主对臣民的“使”,也包括家族尊长对一般成员的“使”。《释名·释长幼》说:“男,任也,典任事也。”毕沅注:“《白虎通·嫁娶》篇云:‘男者,任也。任功业也。’⑧《说文》:‘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用力于田也。’⑨用力于田,典任事之义也。”其实,我们所理解的“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的“使”,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也与“任”的涵义接近。

关于“七岁为断”

“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以“七岁”作为年龄界定,也值得注意。

对于“七岁为断”情形,陈槃又有如下分析:“考简文,男自七岁则为‘使男’,六岁以下,则曰‘未使男’。女子年限,今唯知八岁以上为已使,六岁以下为未使。至于是否亦七岁则使同于男子,无文可考。惟汉代制诏、法令等,其涉及年限者不拘男女,大都以七岁为起点。《汉仪注》:‘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百二十,以供天子。’⑩《汉书·刑法志》:‘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又《贡禹传》:‘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又《平帝纪》:‘诏云……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11)《后汉书·刘隆传》:‘父礼与安众侯崇起兵诛莽,事泄,隆以年未七岁,故得免’;又《顺帝纪》:永建‘三年春正月丙子,京师地震,汉阳地陷裂。甲午诏:实核伤害,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又《纪》:永和‘三年……夏四月戊戌,遣光禄大夫,案行金城、陇西,赐压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12)又《公孙瓒传》:‘乃居于京,以铁为门,斥去左右,男人七岁以上,不得入易门,专侍妻妾’。(13)由此言之,则女子亦七岁以上为已使,同于男子,盖可知也。《周礼·秋官·司厉》职:‘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稾。凡有爵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郑注:‘齓,毁齿也。男年八岁,女七齿而毁齿。’(14)郑氏此注,与《说文》同。(15)而《贡禹传》云:‘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16)是谓男女皆七岁而毁齿也。罪隶之子,七岁毁齿则为奴,盖古人观念以为,年七岁以上则使,此其制,岂非亦有取于此欤?荀爽《女诫》:‘圣人制礼,以隔阴阳。七岁之男,王母不抱;七岁之女,王父不持。’是又谓古人制礼,亦有七岁之一观念矣。”(17)

关于《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陈槃又有这样的考论:“《志》又云,孝景后三年,复下诏曰:‘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此‘八岁以下’,俞樾以为本作‘七岁以下’,引《孝平纪》元始三年诏为证;又引《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谓此正汉制所本。槃按《周礼·秋官·司刺》注:‘郑司农云,幼弱老旄,若今时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此‘八岁’,疑亦当作‘七岁’。《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三年,诏曰:‘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此‘十岁’,疑亦当作‘七岁’。古文书‘十’作‘’,‘七’作‘’,最易相乱。”(18)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八六)(19)这里的“有罪年不盈十岁”,是否可能也是“有罪年不盈七岁”的误写呢?《二年律令·具律》又有:“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罚者,皆完之。”(八三)(20)与文献对照,所谓“年不盈十七岁”,也使人产生疑惑。出土汉简法律史料提供的信息,与从传世文献中得到的认识有所不同。《礼记·曲礼上》说:“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郑玄注:“‘悼’,怜爱也。”对于所谓“虽有罪,不加刑”,他的解释是“爱幼而尊老”。

汉代刑罚制度的年龄界定中多见“七岁以下”的说法,而所谓“八岁以下”之“八”,也可能并非“七”的误字。这一情形使我们想到当时社会观念中男童和女童的年龄界定有“八岁”和“七岁”的不同。《说文·齿部》:“龀,毁齿也。男八月生齿,八岁而龀。女七月生齿,七岁而龀。”《周礼》郑玄注:“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而《白虎通·嫁娶》又说:“七,岁之阳也。八,岁之阴也。”“阳数七,阴数八,男八岁毁齿,女七岁毁齿”。事实上,七岁与八岁之间,应当是一个年龄转换的大致界限。

“小男”和“小女”的待遇差别

《管子·海王》记录了一段管子主张进行盐业管理的言论,其中说道:“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尹知章注:“少半,犹劣薄也。”此说误。“少半”,这里是指三分之一。对于“吾子”的理解,尹注:“吾子,谓小男小女也。”解说是正确的。陈奂说:“《地数》篇曰‘凡食盐之数,婴儿二升少半’,则‘吾子’谓婴儿也。”安井衡引《正字通》云:“古本《管子》‘吾子’作‘童子’”,以为“盖谓唐以前之本”。俞樾以为,“‘吾’当读为‘牙’。《后汉书·崔骃传》注曰:‘童牙,谓幼小也。‘吾子’即牙子,其作‘吾’者,‘牙’‘吾’古同声,犹驺吾之或作驺牙矣。《太玄·勤》次三曰‘羁角之吾,其泣呱呱’,义与此同。张佩纶说,《太玄·勤》次三‘羁角之吾,其泣呱呱,小得襁扶’,宋衷注:‘羁角,谓童幼也。’王涯注:‘吾者,吾吾然无所归之貌。’疑《太玄》之‘吾’即本此。‘吾子’谓羁角之童幼。疑‘吾’与‘牙’通。《后汉·崔骃传》《达旨》曰‘甘罗童牙以报赵’,注:童牙,谓幼小也”。(21)

《管子》“吾子食盐二升少半”的“吾子”是指“童子”、“幼小”、“婴儿”、“小男小女”,学者们的判断基本一致。正如马非百所说:“‘吾子’二字,指未成年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释皆无异议。”(22)

管子有关食盐月消费量的说法,以为大男五又三分之一升,大女三又三分之一升,小男小女二又三分之一升。小男小女食盐消费处于相同的等级。这意味着他们的口粮消费量也应当是一致的。

然而,汉代相关资料却告诉我们与此不同的事实。有学者已经注意到居延汉简中反映的口粮配给制度,“‘未使男’的用谷数为一石六斗六升大,和‘使女’的数量相同”。(23)如果表1不同身份的口粮定量,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见表1:

表 1

身份用谷

大男三石

大女二石一斗六升大

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

使女一石六斗六升大

未使男 一石六斗六升大

未使女 一石一斗六升大

“‘未使男’的用谷数”“和‘使女’的数量相同”,“使男”的用谷数也和“大女”的相同。实际上,“使男”和“未使男”都跨越了一个年龄等级,而与更高年龄段的女子享受同样的口粮定量。未成年人口粮消费的这种性别差异,是耐人寻味的。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金布律》,还有这样的条文:

诸内作县官及徒隶,大男,冬禀布袍表里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绔(袴)丈八尺、絮(四一八)

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夏皆稟,各半其丈数而勿禀绔(袴)。夏以四月尽六月,冬(四一九)

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布皆八稯、七稯。以裘皮绔(袴)当袍绔(袴),可。(四二○)(24)

配给冬装的规格,也体现出等级差异,而“使小男”和“大女”为一等,“未使小男”和“使小女”为一等。夏装“各半其丈数”,执行同样的等级规格。

也就是说,除了口粮供给制度之外,衣装供给制度也同样优待未成年人中的男性。这一情形体现出汉代社会对于未成年男性给予了更多的物质生活关照。其出发点,应当在于这种社会构成对于未来社会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天水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可见“平旦生女日出生男夙食女莫食男日中女日西中男”(放16)等。内容,又有“得男子矣”(放22,放24)的预言,(25)可见人们对得子性别的关注。陈直《关中秦汉陶录》著录“长宜子孙常得男”陶文,(26)也表达了当时人求子愿望的性别追求。《史记》卷一○《孝文本纪》记载缇萦著名故事:“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又作“缓急无可使者!”所(27)谓“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缓急无可使者!”应体现了当时社会观念的普遍倾向。《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记载:卫子夫为皇后,卫氏权势上升,“贵震天下。天下歌之曰:‘生男无喜,生女无怒,独不见子夫霸天下!’”也说明通常情形下“生男”之“喜”与“生女”之“怒”。

劳动儿童和儿童劳动

汉代社会虽然“爱幼”的意识十分普及,许多下层社会的儿童却很早就承担了沉重的生活负担。《史记》卷一○四《田叔列传》褚少孙补述说到西汉名臣任安事迹:“任安,荥阳人也,少孤贫困,为人将车之长安。”翦伯赞指出“这里所谓‘为人将车’就是受人之雇为人赶车。”(28)“将车”虽然技术要求较高,然而也是辛苦的劳作形式。居延汉简多见有关“将车”的简文。例如,“里上造史赐年廿五长七尺二寸黑色为兰少卿将车”(14.12),“将车得万岁里”(77.7),“将车得安世里公乘工未央年卅长七尺二寸黑色”(334.13),“将车得新都里郝毋伤年卅六岁长长七尺二寸黑色”(334.36),“将车河南郡荧阳”(346.39)等。《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也可见有关寇恩“将车”的文字:“恩从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E.P.F22:18),“恩又从得自食为业将车莝斩来到居延”(E.P.F22:27)。甘肃武威雷台汉墓出土铜车马有隶书铭刻,其御者身份,“小车马”称“御奴,而“輂车马”即货运车马则称作“将车奴”。(29)可知“将车”者的身份是相当低的。(30)

童年幼弱时就不得不承担艰苦劳作的事例很多。如《后汉书》卷四四《胡广传》说:“(胡)广少孤贫,亲执家苦。”学事农耕的史例,有《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李贤注引《续汉书》记载杨震事迹:“少孤贫,独与母居,假地种殖,以给供养。”所谓“假地种殖”,即不得不承受地租剥削。又如《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第五访》所见第五访故事:“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所谓“佣耕”,明确体现出雇佣关系。类似情形又有《后汉书》卷八○下《文苑列传下·侯瑾》:“侯瑾字子瑜,敦煌人也。少孤贫,依宗人居。性笃学,恒佣作为资,暮还辄燃柴以读书。”“恒佣作为资”说明了侯瑾经济生活的特点。又如《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刘茂》:“刘茂字子卫,太原晋阳人也。少孤,独侍母居。家贫,以筋力致养。”“以筋力致养”,很有可能也是出卖劳动力以供养母亲。这些记载,都传递了重要的社会经济史信息和社会生活史信息。《三国志》卷二三《魏书·杨俊传》:“王象,少孤特,为人仆隶。”也是值得注意的反映阶级关系的资料。

雇佣劳动有多种形式。作为儿童,多有从事畜牧的情形。《汉书》卷七六《王尊传》记载,王尊“少孤,归诸父,使牧羊泽中”。《后汉书》卷二七《承宫传》说,承宫“少孤,年八岁为人牧豕”。《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邓艾传》说,邓艾“少孤”,“为农民养犊”。

据《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记载,少年刘备也曾经有劳作的经历:“先主少孤,与母贩履织席为业。”所参与的却是手工制作和贩卖经营。

《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载司马相如著文难蜀父老,可见“幼孤为奴”的说法。《汉书》卷五七下《司马相如传下》又写作“幼孤为奴虏”。王象“为人仆隶”的遭遇,或许接近司马相如的说法。《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说到战乱之世“幼孤妇女,流离系虏”的情形,“幼孤”被奴役,可能是这种社会条件下相当普遍的现象。

作为人质的儿童

“质子”制度,是先秦时期稳定外交关系的一种形式。就秦史而言,《史记》卷五《秦本纪》:“昭襄王为质于燕”,“泾阳君质于齐”,“庄襄王为秦质子于赵”,都是类似的记载。《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说,又有“二国敌亦为交质”的情形;卷七○《张仪列传》:“秦太子入质于楚,楚太子入质于秦。”应当就是这种“交质”。汉王朝与周边国家的外交联系,也可见“质”的作用。如卷一一○《匈奴列传》:“为遣其太子入汉为质,以求和亲。”“以单于太子为质于汉”。卷一二三《大宛列传》:“(宛)遣其子入质于汉。”《汉书》卷六一《李广利传》:“诸所过小国闻宛破,皆使其子弟从入贡献,见天子,因为质焉。”卷九四下《匈奴传下》:“(乌孙)卑援疐恐,遣子趋逯为质匈奴。”卷九六上《西域传上》:“楼兰既降服贡献,匈奴闻,发兵击之。于是楼兰遣一子质匈奴,一子质汉。”《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西域都护班超大破焉耆、尉犁,斩其王。自是西域降服,纳质者五十余国。”《后汉书》卷四七《班超传》:“西域五十余国悉皆纳质内属焉。”《后汉书》卷九○《鲜卑传》说,汉安帝永初年间,“通胡市,因筑南北两部质馆。鲜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质”。所谓“质馆”,李贤注:“筑馆以受降质。”《后汉书》卷九○《乌桓传》:“及王莽篡位,欲击匈奴,兴十二部军,使东域将严尤领乌桓、丁令兵屯代郡,皆质其妻子于郡县。乌桓不便水土,惧久屯不休,数求谒去。莽不肯遣,遂自亡畔,还为抄盗,而诸郡尽杀其质,由是结怨于莽。”人质成为战争的牺牲品。

汉代政治集团之间出现紧张的形势时,也往往通过“为质”这种形式调整相互的关系。

《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记载:“莽拜将军九人,皆以虎为号,号曰‘九虎’,将北军精兵数万人东,内其妻子宫中以为质。”《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张既传》说:“武威颜俊、张掖和鸾、酒泉黄华、西平曲演等并举郡反,自号‘将军’,更相攻击。俊遣使送母及子诣太祖为质,求助。”

人质的生命安全往往受到严重的威胁。

《后汉书》卷三一《孔奋传》记载:

时陇西余贼隗茂等夜攻府舍,残杀郡守,贼畏(孔)奋追急,乃执其妻子,欲以为质。奋年已五十,唯有一子,终不顾望,遂穷力讨之。吏民感义,莫不倍用命焉。郡多氐人,便习山谷,其大豪齐锺留者,为群氐所信向。奋乃率厉锺留等令要遮钞击,共为表里。贼窘惧逼急,乃推奋妻子以置军前,冀当退却,而击之愈厉,遂禽灭茂等,奋妻子亦为所杀。世祖下诏褒美,拜为武都太守。

“奋年已五十,唯有一子”,其“终不顾望,遂穷力讨之”表现出的“义”,使得孔奋最终受到帝王“褒美”,然而被作战对方执为人质的他的妻子,却丧失了生命。孔奋的独子,很有可能还是儿童。

成为汉代严重治安问题的“劫质”现象,对象也往往是幼儿。《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记录了一个被挟持儿童的悲剧结局:

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桥玄面临是否保全“一子之命”和惩治“奸人”、“国贼”的抉择时,立意不向劫持人质者妥协,他所提出的“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的建议,后来果然收效。然而一个10岁的儿童却因此无辜丧命。(31)

“略卖”儿童现象

《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记载了汉文帝窦皇后的弟弟窦广国幼时被人“略卖”的经历:

窦皇后兄窦长君,弟曰窦广国,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入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独得脱,不死。自卜数日当为侯,从其家之长安。闻窦皇后新立,家在观津,姓窦氏。广国去时虽小,识其县名及姓,又常与其姊采桑堕,用为符信,上书自陈。窦皇后言之于文帝,召见,问之,具言其故,果是。又复问他何以为验?对曰:“姊去我西时,与我决于传舍中,丐沐沐我,请食饭我,乃去。”于是窦后持之而泣,泣涕交横下。侍御左右皆伏地泣,助皇后悲哀。乃厚赐田宅金钱,封公昆弟,家于长安。

窦皇后与幼弟离别时的场景,通过司马迁真切的细节描述,足可动人心弦。

《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记录了王莽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正式“去汉号”之初的一道重要的政令:“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书》曰‘予则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后被此辜矣。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时则有嘉禾之祥,遭反虏逆贼且止。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揭示当时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同时提出了改变“兼并起,贪鄙生”等现象的“王田”“私属”政策。对于王莽新政的历史评价,不拟在这里讨论,然而其社会改革宣言中“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的指责以及相应的惩治措施,确实有保护妇女儿童的意义,则是我们应当看到的。

王莽指出“略卖人妻子”成为当时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形。这一现象的发生,直接与“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的人口买卖行为有关。

注释:

①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354页。

②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张学锋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7页;张春树:《居延汉简中所见的汉代边塞制度》,《清华学报》新5卷2期,1966年,第154—269页;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1页。

③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71—73页。

④耿慧玲:《由居延汉简看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的问题》,《简牍学报》第7期,1980年。

⑤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六十三,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年,第27—30页。

⑥原注:“槃按《后汉书·光武纪》注引《汉仪注》作,‘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⑦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27—30页。

⑧《白虎通·嫁娶》未见“男者,任也,任功业也”语。《白虎通·爵》:“男者,任也。”《太平御览》卷三六○引《白虎通》:“‘男’‘女’者何?谓‘男’,男,任也,任功业也。女者,如也,如从人也。”

⑨段玉裁注:“古‘男’与‘任’同音。故‘公侯伯子男’,王莽‘男’作‘任’。”

⑩原注:“《后汉书·光武纪》引。”今按:“出口钱,人百二十”,应是“人二十”。

(11)今按:《汉书》卷一二《平帝纪》载录诏书原文为:“诏曰:‘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颜师古注:“幼弱,谓七岁以下。老眊,谓八十以上。”

(12)原注:“《桓帝纪》:永寿元年、永康元年振灾,赐七岁以上钱,同。”今按:还有一条相关史料不应遗漏。《后汉书》卷五《安帝纪》记延光元年(122)事:“是岁,京师及郡国二十七雨水,大风,杀人。诏赐压溺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

(13)今按:《后汉书》卷七三《公孙瓒传》:“瓒虑有非常,乃居于高京,以铁为门。斥去左右,男人七岁以上不得入易门。专侍姬妾,其文簿书记皆汲而上之。令妇人习为大言声,使闻数百步,以传宣教令。”

(14)今按:郑玄注原文为“齓,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

(15)今按:《说文·齿部》:“龀,毁齿也。男八月生齿,八岁而龀。女七月生齿,七岁而龀。”

(16)原注:“《汉仪注》亦云:‘七岁至十四岁出口钱。”

(17)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27—30页。

(18)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27—30页。今按:《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光烈阴皇后》:“七岁失父”,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按:《袁纪》作‘十岁丧父’。”

(1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4、146页。

(2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3、146页。

(21)黎翔凤:《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249—1250页。

(22)马非百还指出:“观《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丧,学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夫婴儿子之智,独慕父母而已。’上言‘吾子’,下言‘婴儿子’,可见吾子即婴儿,《墨子》中早已言之矣。”《管子轻重篇新诠》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94—195页。

(23)耿慧玲:《由居延汉简看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的问题》。

(2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89页。

(25)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

(26)陈直有文字说明:“汉长宜子孙常得男陶盖,陶皆纯青,出土地址未详,科学院所藏。文七字‘长宜子孙常得男’男字减笔。”陈直:《关中秦汉陶录》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8—79页。

(27)《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汉书》卷二三《刑法志》:“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28)翦伯赞:《两汉时期的雇佣劳动》,《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1期。

(29)甘博文:《甘肃武威雷台东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72年第2期;甘肃省博物馆:《武威雷台汉墓》,《考古学报》1974年第2期。

(30)王子今:《关于居延“车父”简》,《简帛研究》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279—299页。

(31)《三国志》中另一则不向劫持者让步的史例,见《魏书·夏侯惇传》:“张邈叛迎吕布,太祖家在鄄城,惇轻军往赴,适与布会,交战。布退还,遂入濮阳,袭得惇军辎重。遣将伪降,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惇军中震恐。惇将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遂诣惇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惇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击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惇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著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绝。”然而劫持的对象似乎并不都是少儿。

标签:;  ;  ;  ;  ;  

汉代的“小人物”与“小妇人”_后汉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