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浅析论文_刘辉

目前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浅析论文_刘辉

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EPC模式)的不断推广,现有的规定及管理制度等均面临着越来越多新的问题。

关键词:总承包;EPC模式;管理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范围界限不清

大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无所不包,源于建设单位对于工程总承包范围的理解过于宽泛,希望将工程建设中的全部责任和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单位。如把项目建设前期的立项、第三方检测等工作交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但依据有关规定,这些工作本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承包范围的不具体在合同执行中易造成相关费用难以测算,最终产生纠纷,不利于项目推进。建议在项目招标时依据项目实际确定其实施范围。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适用性问题

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于前期工作充分、方案明确、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相反,前期工作方案不具体、标准化程度较低,个性化要求高的建设项目,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若实施的以立面改造、街区改造整治为主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招标时,由于依据的可研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深度不够,在实际实施时,个性化要求不断在调整,造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工程相关建造范围和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偏差,甚至全面更改初步设计方案,以致不利于项目的投资控制。

三、工程总承包(EPC)单位设计优化动力不足,降低工程投资有限

目前大部分EPC总承包项目(多为完成方案设计、从施工图阶段开始进行招标)中标单位基本上为设计单位,施工部分均由中标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设计图纸的优化给项目带来的投资效益分成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降低成本的设计优化会影响施工方的收益,而设计方、施工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促进设计方进行设计优化变得更加困难。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EPC单位往往会根据概算控制范围进行顶额设计,促使预算与概算接近,与传统模式下以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工程造价的模式相比较,反而可能会造成工程造价不降反升的情况出现。

四、招标中的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与目前的总价包干合同不相适应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基本上采用总价合同,但在总价合同中又存在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施工内容,如某(EPC)总承包项目地下室安装工程的抗震支架以“项”编制概算,主要原因是:由于工期紧张,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尚未完成方案设计或方案设计尚待上层领导认同,即采用了“一次性包干价”进行招标,与总价包干合同不适应。

建议:该部分工程可作为专业分包工程,不在总价包干的责任范围之内,“暂估价”的具体内容在招标条款中进行约定:对列入暂估价范围的专业工程分包方,接受总承包方的管理,总承包人就该类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帯责任,在合同执行期间,由发包人会同工程总承包人并在发包人主导下,另行确定方案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决策,工程计价另行约定。

五、主体和关键性工程分包问题

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是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并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在目前的建筑市场,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较少。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现有的情况是,工程总承包的中标人基本是以设计为主业的单位,虽然部分中标人也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但不具备施工能力,往往是在项目中标后,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将施工部分另行发包,与《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规定明显有违背。

建议:在后续实施的EPC工程总承包时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允许设计与施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解决主体、关键性工作由中标人实施的规定。

六、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设计监管不足的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的的监理单位目前仍存在于对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目前在对实施的EPC项目的监理单位确定时,未在监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对设计监理进行相应的要求。

建议:对于设计采供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应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求有进一步提高,建议在监理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对拟派监理项目班组中项目总监及各专业成员,特别是有设计经验的管理成员以及相应业绩能有所体现。设置能在监理中标后再次委托设计单位作为监理顾问单位的加分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设计监理的作用,使监理单位做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

七、EPC模式下的“有费无管”问题

目前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管理费”,费用取值一般在建安工程费的2%左右。牵头单位往往难以真正做好总承包管理服务,以设计企业牵头的EPC总承包单位对施工总包单位管理力度较弱,缺乏施工现场管理经验;以施工企业牵头的EPC总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干预较大。

建议:建议对总承包管理进行季度服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百分率支付,提高EPC总承包单位牵头方主动、高效管理意识。

八、施工图预算中技术措施费不能明确界定的问题

目前实施的EPC总承包项目关于技术措施费如何计算和确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条款进行约定。本应技术措施费按实施方案计价,但施工技术方案往往不能充分被认可和彻底实施,部分按现场实际签证计价,但现场实际签证往往滞后,致使该部分费用在预算审核时不能明确确定。建议:相应职能部门应明确按照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合格的方案计取技术措施费。

九、EPC项目无价材料(设备)计价存在争议问题

与传统模式下的工程招标不同,EPC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图预算申报时,涉及到由建设单位对无价材料(设备)的确认问题,但目前项目关于无价材料(设备)的确认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由承包单位牵头,项目其他单位配合对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的形式确定价格,在整体上使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无形中增加了项目的投资成本。

对此,建议:

1、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在投资估算或者概算的范围内,对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品质等应有明确的规定,特别对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设备)应有充分的经济社会效益价值对比分析,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所涉及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设备)向建设单位推荐3家以上供应企业。

2、相应职能部门成立无价材料(设备)的询价小组,完善的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程序。

3、逐渐建立统一的无价材料(设备)信息库,使无价材料(设备)信息共享。

与此同时,虽然工程总承包在其快速成长阶段一定会存在诸多问题。但作为新生事物,我们必须敢于面对,保持清醒的认识,听取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逐步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谨慎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发展,相信前景一定是光明的。

论文作者:刘辉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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