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及其与法律证据的衔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据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计证据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及作用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他证据等6种。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在当前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帮助发现和揭露了众多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同时,审计证据也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客观依据和基础,是进行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
(二)当前审计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取证不充分,证据证明力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审计人员形成的审计意见要有足够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然而多数审计证据只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自己分析判断形成的证明性材料,或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材料,甚至只是审计人员抄录的一些被审计单位账表上的数字;或者取证材料片面单一,不能全面反映证明事项。
2、相关事实证据不清楚,相关性差。主要表现在审计证据与审计定性严重脱节,证据表述内容根本无法证明审计事项,证据与审计具体目标及审计事项缺乏联系。或是取证的材料含糊不清,词不达意,漏掉关键的取证内容,令人无法看懂表述意图:有的使用了中性词、含糊词,以图争取被审计单位认可,达到顺利签字盖章的目的。
3、取证不规范。如6号令规定: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这一点不符合法律证据的要求,于法无据。
4、证据法律效力不足。审计证据多为复印件,审计人员往往只是简单复印签章,未注明“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根据原件复印,原件已收回”等字样,有的未注明来源及渠道,即使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审计单位盖章,在证据的取得上显得较为随意,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
5、审计取证方式单一。审计人员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审计过程偏好就账查账,审计取证习惯于片面地对照法规从账目中找问题,这使取证材料局限于账面资料,对有关人员的言证和可以用录音、录像、拍照、计算机储存处理的、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以及可用其他方式取证的审计证据,都较少采用或者根本没有使用,致使审计证据片面,说服力不够。
二、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
(一)法律证据的概念、种类
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具体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法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其作为诉讼的核心内容,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
法律证据和审计证据都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都有各自的优势。但由于审计和司法两种不同活动的社会属性以及手段的差别,与审计证据相比,除了在主体、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外,二者的差异突出表现在:
1、法律证据多为直接证据,审计证据多为间接证据。法律证据为定罪量刑服务,直指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且有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作保障,因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即便采用账务证据,也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收集与之有关的其他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2、法律证据取证标准更加严密。法律证据一般证明标准高、取证手段严密,如法律证据不仅要满足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便复印件也要与原件相符且来源合法,证人要有证明资格且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等等。而审计证据多为证明“违法违规事实”,尽管在这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往往达不到,也没有手段达到和形成一个没有任何疑点的闭合的证据锁链。
3、法律证据取证事项更加精确。法律证据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以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不仅要查实违法行为的性质,还要查明违法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确凿和精确,而审计则可以通过重要性判断,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此外,法律证据在形式上有具体要求,达不到要求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效。由此可见,审计证据尚不具有法律证据的要求,有些还不能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直接采信。
三、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要求
(一)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概念
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审计证据用来证明审计结论的能力或力度。审计证据越有证明力,审计结论质量越高,审计风险越少。审计人员应当采集有证明力的证据,不断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从上述审计证据存在的问题可见,审计证据证明力不足,还难以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
(二)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应具有的属性或要求
根据以上法律证据的特征和要求,以及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应具有如下属性:
1、合法性。指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可采用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合法来源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否则将丧失证据资格。一是形式要合法,符合我国诉讼相关法规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法律上对证据形式必须履行相应法律手续的,审计证据应当满足这些要求。二是来源要合法。包括审计证据的形成过程、收集方式和手段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
2、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之间有逻辑上的联系,为证实某一事项所收集的全部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可使证据相互印证,具有一种联合证明力。与审计事项或审计目标相关程度越高,其证明力越强,相反,则证明力弱,甚至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真实性。指审计证据是否如实反映了审计事项或审计过程。一是审计证据的内容真实。如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日期是否其发生日;复印件、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一致。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确认,无证明力。当然,受职权及技术手段的限制,真实以及合法性只能是审计人员能够识别的范围。二是审计过程真实。按照审计法规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审计程序如实进行记录,体现其工作轨迹。
4、可靠性。指审计证据反映审计事项客观现实的程度。审计证据可靠性越强,其证明力越强。一般认为,书面证据比经口头询问而获取的证据可靠;外部取得的证据比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得的证据可靠;原始证据比复制证据可靠;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可靠;向独立的第三方获取的证据比向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者获取的证据可靠。
5、充分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要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以及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审计证据基础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证据越多越好,还要考虑审计效率和成本,审计证据的数量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四、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与法律证据衔接
目前审计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给审计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证据的证明作用和诉讼功能正日益显现。因此,审计证据应努力适应诉讼证据的要求,既可以保护审计人员又减少了与司法的差距带来的麻烦。
(一)加大对审计人员的证据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
审计人员除应掌握审计法规外,还应了解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如证据规则、质证制度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等院校审计专业应开设证据学方面的课程,以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取得的证据充分有效,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程序的检验。
(二)完善现有审计证据准则,出台与法律证据要求基本相适应的具体规范。
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法律证据接轨的意图。但有些内容与诉讼证据规定还有差距,应当逐步完善,严格规范取证程序,规范证据形式,努力适应法律证据的要求。审计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审计行政职权范围内借鉴司法部门获取证据的标准和方法,如果受到被审计对象的非法阻挠,也可获得司法部门的协助。
(三)强化审计证据质量控制责任约束机制,从制度上控制审计证据的质量。
第一,建立并完善审计取证工作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审计组组长、主审、一般审计人员,都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该做的事情做好。具体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取证规则采集证据。取证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审计组长或主审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复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二,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增强审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审计组组长应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严加落实,如采取与考核挂钩,进行物质惩罚;限期内取消其任组长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