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代的吴铁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代论文,铁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27.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0-114X(2012)06-0149-10
吴铁城,广东省香山县(今名中山市)人,出生于江西九江,早年参加革命,1911年武昌事起,策动九江独立响应,江西光复。民国成立后,历任党政要职,待人处事,深受各方推重,人称“铁老”。政务方面,追随孙中山护法,曾任广东大元帅府参议、广东省警卫军司令、大本营卫士队队长、广州卫戍副司令等职;北伐统一、国民政府成立,历任立法院立法委员、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委员、内政部政务次长、警察总监、侨务委员会委员长、上海市市长、广东省政府主席、立法院副院长等;行宪政府成立,为第一届立法委员,嗣后出任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部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党务方面,曾任中国国民党改组前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特别委员会商民部委员,第三届至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政治会议委员,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海外部部长,第五、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非常委员会委员、中央改造委员会中央评议委员,第七届中央委员会中央评议委员等。而在诸多党政职务中,尤以其担任第五、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之作为最值得注意。
吴铁城于1939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简称“五届六中全会”,以下会议均用简称)通过担任中央执行委员会海外部部长。1941年3月,五届八中全会召开前夕,秘书长叶楚伧因病请假,总裁蒋中正指定吴铁城代理,并于4月2日五届八中全会正式通过为秘书长,海外部部长由刘维炽继任;至1948年12月,以担任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部长,秘书长一职无法兼顾,呈请辞职,经是月30日举行之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议(简称“中央常会”)第一七四次会议同意。吴氏任秘书长一职前后达七年九个月,为中国国民党在大陆时期任期最长的秘书长。①论者称从抗战中期到抗战胜利复员,吴氏的这一任秘书长,可说是“殚智竭虑,辛酸备尝”,“尤其是胜利复员以至行宪前后,他这位中央党部秘书长参与国共协商,各党各派之协调,以及党内党外同志参加选举的指导与斡旋,工作之繁重,头绪之纷复,委实是史无前例的”。②本文参阅档案及相关人士回忆等资料,略述吴氏七年秘书长任内相关作为,包括改进党务工作、参加政治协商、处理党团统一、斡旋行宪选举纷扰及顾全大局同意入阁等,藉以呈现1940年代的吴铁城,及其与中国国民党之关系。
一、改进党务工作
中国国民党设置秘书长,始于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首任秘书长为陈立夫,嗣后有丁惟汾、叶楚伧、朱家骅等任此职。秘书长初设时,实为秘书处首长,综理秘书处一切事务,迨1938年3月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后,因应党的体制由集体领导改为总裁制,4月21日中央常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大纲,对中央组织系统进行调整。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由总裁提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秘书长承总裁之命,与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之决议,掌理一切事务,是将秘书长之职权作了实质调整,成为党的幕僚长,但仍为秘书处主管。③因此秘书长除了接受总裁指示,处理党内相关事务外,还要兼顾秘书处的工作,有如中国国民党的管家。
秘书处设调查统计局及机要、文书、人事、会计、总务等五处。五处各设处长一人;下设各科、室,设科长或主任;各处各科室各设总干事、干事、助理干事及录事等工作人员,处理处务;而在秘书处内另设秘书、专员若干人,掌理处务或研究及设计事宜。④依《中央执行委员会各部处会办事通则》对于各级主管人员职责之规定,秘书、专员与各机关正副首长及所属各处、科、室主管均属主管人员,但就工作属性而言,为幕僚职。其中秘书职责明确,为机关首长幕僚,承首长之命办理本机关业务;专员则较为空泛,为:“一、依本机关组织条例所规定之事项;二、法规方案及计划等之审议签注;三、本机关业务改进之设计;四、首长特交事件。”⑤吴铁城担任秘书长后,鉴于专员一职属性特殊,由秘书处提案“重行厘定中央各部会处专员一类工作人员之任务及待遇”,建议明确专员的工作内容及任用方式,增加兼任人员,为:“一、中央各部会处专员一类之人员,应确实规定其为本机关业务之设计与考核之主管者。二、此类人员分专任与兼任两种,专任者必须到职办公,其待遇除照规定外,并得特给办公费,兼任者概不支薪,但遇开会或首长有所召询时,得酌给交通费。三、此类人员提会任用时,应确切审核其学识资历经验是否符合要求。”经1941年9月1日中央常会第一八三次会议通过在案。⑥此后,秘书处专员的任用,人数较以往增加,引进多方人才,工作自然开展;1942年5月,秘书处成立专员室,以潘公弼为主任。⑦吴氏在用人方面,不拘一格,“于党务政务财务警务军事吏事文事有一长的,无不善善从长,优加奖进”⑧,因此当时秘书处专员室可以说是“党内部分人才的吞吐港,也可以说是鱼龙杂沓,各有短长,天空海阔,鸢飞鱼跃的俱乐部”。⑨对此,吴铁城表示,办理党务要有成绩,就要储备各种人物,他说:“办党和干政治不完全相同。办政治的人,无论大小官吏,都要贤良正直,才能具备治国平天下的基本条件,办党务的同志是革命的、开创的、打天下的,就不能对他们求全责备了。只要他们不违反主义政纲政策,不严重破坏党纪,就都可任用,也都可宽容。”⑩而吴铁城对于重要问题的文稿或专门性议案之分析,都先经由专员室起草或研究,当时任职专员室的同仁以为吴氏能“驭众智以为智”,“真能用人之所长”(11);张群对此则有进一步的观察,称:“在他则因材器使,以配合办理各事的需要,而在被用的人,则如群鱼跳龙门,且乐受裁成。”(12)
吴铁城担任秘书长后,作为党的幕僚长,除了承总裁之命或党中央决议,掌理党的一切事务外,还必须对党所面临的各项问题进行了解。1945年5月,中国国民党举行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距离前次将近十年,时空环境及国内外情势均有大的变动,筹备工作分外复杂。吴铁城奉派为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有关事宜审查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统筹相关筹备工作;复奉派为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秘书长,执行各项议事。而在会议进行中,吴氏以秘书长身份提出“党务检讨报告”之口头报告,并在“总结论”部分,对于党务本身缺点,予以深刻的检讨。
组织方面的缺点,吴铁城明确指出“上层臃肿,中层隔阂,下层虚弱”。为何出现此项缺点,他认为有以下七点原因:一、征收党员疏忽了基层社会的农民及工人,侧重于公教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与商民,未能争取社会基层的广大民众;二、组织党分部的干部反转向都市中来,未能深入社会基层去做组织工作;三、由于党内大部人才,集中于上层,致党的领导权力,不能在下层建立起来;四、由于党的干部政策与人事制度,还没有建立得完善,遂使一般同志对于主持上级机关者的地位与权力情感,生出一种依靠心理,不少人向上奔竞,不肯向下工作;五、“人重于党”的错误观念,使人的关系超过党的关系,人的力量超过党的考绩,造成整个组织上的障碍,丧失固有组织中的作用;六、领袖、干部、细胞三者不能完全密切联系,遂使一般同志不能在统一的指挥之下去执行任务;七、对于一切问题,上层的裁决,往往多于下层的讨论,下层的意见,不易反映到上层,致使党的命令,不易贯彻下层,行到中层,便已变质,达到下层,竟成具文,而民主集权制的组织原则,因此不易保持。训练方面的缺点,吴氏认为可以“暂”、“狭”、“浅”三字包括,即训练的结果,表现为短暂而不经久;狭窄而不广博;肤浅而不深刻。宣传方面的缺点,则是“浮”与“拙”。吴氏指出:“‘浮’、‘拙’的由来,主要由于宣传方略未能着重于具体的政策,及事实的可能性。各项宣传工作,亦未能假手于各种社会职业团体,而徒用党部的名义出之。尤其办理宣传工作者,未尽改变‘例行公事’的态度,未尽具备‘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之故,本党种种宣传,积极地未能充分发挥阐扬主义政令的作用,消极的未能完全克服一切恶势力的煽惑”。党政联系方面,吴氏表示:“恕我直率的指出,有若干方面,不免‘貌合神离’。在中央方面,对于制度与人事问题,还能够表现‘以党统政’的力量,但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不能说一切工作与努力,都能根据党的主义,以贯彻党的意志。至于地方上,党政组织还没有密切配合,人事关系亦未能十分融洽,党务工作与政治工作,更谈不到互相呼应。”他认为原因在于:“一由于省市县各级党部工作同志的才能与人望,未必个个都好,使执政者愿意接受指导。二由于各级党部以组织松懈,并不能完全与行政系统配合,故其力量不足以节制政府,领导政治。三由于各级政府中人,或不尽为党员,或虽为党员,而受党的训练不足,遂致行动与信仰,不能完全一致。四由于党的监察制度,在人事配备上与运用技术上,都还不能够完全发挥其作用。五由于忠实而有能力的党员,还没有尽量与以从政的机会,以充实各级政府。因此之故,党在政府中,还没有能够尽其‘发动机’的作用,政府在党中,还没有能够尽其‘工作机’的作用。”最后,吴氏表示:“我们都是革命党的革命同志,都不愿只是表扬已成的功绩,都不怕坦白指出存在的缺点,讳疾忌医,隐恶扬善,决不是革命者的精冲和作风。党中种种缺点的由来,谁也不能全辞其咎,但又谁也不能全负其责,总要全体同志有勇气来承认,有决心来改正。”(13)
吴氏的检讨,措词十分强烈,亦正显示出他对于党务所面临问题有相当透彻的了解。然而党务改革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加上抗战胜利后,中国国民党所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环境十分艰困。吴氏以其身份及所处地位,更多的精力与时间用在处理党派协调等相关事务,以及指导监督行宪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选举等工作,中国国民党的改革直到1950年才在蒋中正领导下正式展开。
二、参加政治协商
1946年1月,国民政府为在宪法实施以前,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是,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0日在重庆开幕。会议会员三十八人,其中中国国民党(即政府代表)八人,为孙科、吴铁城、陈布雷、陈立夫、张厉生、王世杰、邵力子、张群等。吴氏以中国国民党秘书长身份参加,从会议筹备、进行,乃至后续工作,可以说是全程参与。
政治协商会议经各党派代表商定,议题分为政府组织、施政纲领、军事、国民大会及宪法草案等五个分组委员会,另设一综合委员会,凡是各组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以及和其它小组相关的问题,均提到综合委员会讨论,政治协商会议闭幕后,综合委员会仍继续存在,相当于国民参政会闭会后的驻会委员会。(14)吴铁城为国民大会组委员,并为综合委员会之政府代表。面对党派间的协调,以及党内对于会议结果不满的声音,可以说是竭尽心力。同时参加政协会议的中国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部长陈立夫曾感慨地说:“党为了要实践还政于民的诺言,决定定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国际友人为了早日结束战事谋求和平,强迫与共产党谈和。于是产生了政治协商会议……我和铁城先生都被中央指派为代表之一,与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民主社会党(民社党)及社会贤达的代表共同协商宪法草案,政治、军事……问题,无日无夜的开会,舌敝唇焦的讨论。党内的意见,要不惮辞费的求沟通;友党的意见,要接纳,要让步;共产党的意见要争辩,要驳斥;国际友人的意见,要尊重,要解说;直到国民大会开会的前夕,我和铁城先生简直到了日夜不得休息,身心交瘁的境况。”(15)
政治协商会议闭幕后,国民政府依据政协宪法草案分组委员报告之建议,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依据政协会议拟定之修改原则,并参酌五五宪草之相关修正案,于1946年4月完成《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提供国民大会采纳。(16)5月5日,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并展开召开国民大会准备工作。惟此时国共冲突日益激烈,而在政治协商会议所商定之协商事项,有中国国民党在国民大会未举行前,为准备实施宪政起见,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扩大国民政府委员名额,延揽党外人士参加。来华调处的美国特使马歇尔(George C.Marshall)遂于8月24日在庐山谒见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时,建议组织五人小组,专门商谈国民政府改组问题,希望藉此缓和国共的军事冲突。蒋氏接受马歇尔建议,并以为五人小组会议方针,除改组国民政府外,召开国民大会、要求中共提出国民大会代表名单及重行颁发停战命令三事,应同时解决,吴铁城与张厉生奉派担任政府代表;周恩来、董必武为中共代表;驻华大使司徒雷登为美方代表。然中共方面提出“必须政府保证停战”,以为其参加五人小组会谈之先决条件。除此之外,中共方面复要求在四十名国民政府委员名额中,中共需占十席,使其与民主同盟所占四席相加达十四席,亦即国民政府委员会讨论涉及施政纲领议案三分之一以上的否决数,方同意参加五人小组会谈。(17)旋以国军收复张家口,国民政府颁布国民大会召集令等,五人小组始终无法发挥作用。
10月17日,吴铁城偕邵力子等奉命赴上海,分别探访民主同盟、青年党、民社党及社会贤达等人士,商谈以第三方面出面协调国共恢复谈判。18日,吴铁城在上海自宅邀集黄炎培等,听取黄氏代表说明第三方面于前一日晚间与中共方面谈话经过,随后与第三方面代表联袂前往周恩来处,与中共方面进行第一次三方会谈,达成初步协议,作为第三方面意见:(一)必须在相互谅解之下,尽速促成和平;(二)尽速就停战等问题,取得协议;(三)组织军事考察团,协助停止冲突恢复交通事宜之进行;(四)尽速召集政协综合小组,依照政协决议,会商政府改组及国民大会问题。(18)19日,黄炎培等与周恩来齐集吴铁城宅,进行第二次三方会谈,确认黄氏提出前述第三方面意见,期望以此为赴南京商谈基础;与会诸人并询问周恩来能否同往,周表示同意,且与吴铁城握手合影。而在吴、邵与第三方面商谈时,蒋氏曾于19日致电两人,嘱即回京复命。此因蒋氏于16日发表《关于处理目前时局声明》,重申政府以和平解决政治问题之诚意,并提示由美方所主持之三方会谈应立即召开之具体实施办法八项;次(17)日,中共方面回应必须恢复1月13日停战令实施前之驻军位置,与实施政协一切决议,为参加谈判之先决条件,并表示不能接受蒋氏在声明中所提示之八项办法;蒋氏以中共态度仍十分强硬,主张暂取静观态度,决定要吴、邵两人返京。(19)吴氏在上海之交涉,虽处于内外交迫的状态,然在席间“谈笑周旋,动中绳墨”,与会者“无论各方的心理如何,至少在表面上作到大家尽欢而散”(20),终于完成任务。吴氏于19日当晚与邵力子返回南京,20日谒见蒋氏报告赴上海邀约各党派代表至南京商谈经过。蒋氏十分欣慰,决定推迟原定当日飞台湾巡视的行程,于次(21)日在国民政府接见第三方面代表与周恩来等,并询问周氏有何新意见;结束后,偕夫人搭机赴台湾,参加光复周年各项活动。
三、处理党团统一
1947年7月2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会正式通过《关于党团统一组织案》,设立中央党团统一组织委员会,任务为:“(一)指导各级党部团部统一组织事项;(二)随时商决党团有关之事项;(三)本党改造方案之研究事项;(四)党团统一组织委员会重要决定事项,应提出中央常务委员会并报告总裁核定后,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之。”由吴铁城、陈诚、陈立夫、刘健群召集之。(21)正式展开党团统一的工作。
党为中国国民党,团为三民主义青年团,虽然都以蒋中正为领导,成员亦有部分重迭,但党、团实为两个不同的组织,彼此间呈现“微妙而公开的紧张关系”。(22)1947年6月30日,蒋中正在中国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讲话,要求“改革党务,统一意志,集中力量”,正式提出党团合并统一的主张,说:“我认为青年团与本党再不容许有两个形式的存在,必须青年团与本党合并统一。决不能像现在那样于党部之外,另立组织,另成系统。我们如不把青年团与本党合并,则不仅同志之间意志分散,减损实力,而且有的地方甚至互相摩擦互相攻击,以致增加工作的困难,抵消革命实力。所以现在必须把青年团与党统一组织,成为一体,将青年团的力量和党的力量汇合起来,对共同目标而努力。”(23)对于党团统一,绝大多数三青团成员不愿与国民党合并,各级党部干部对于党团合并亦大多抱持抗拒的态度,合并的阻力很大。(24)吴铁城身为中国国民党秘书长,对于党团统一工作负主要责任。事实上,对于党团不合的问题,吴氏颇为了解,曾因地方党部与青年团冲突事件频传,甚致“县长多利用,互相挟制,苟安旦夕,政令难于推行”,奉命约集内政部长张厉生、三青团副书记长袁守谦等共同研讨,并依据《绥靖区当地最高军事长官统一指挥党政军办法》,拟订改进办法:(一)党团与当地政府,必须按照现行各项办法,密切联系,协力推行政令,并对各级民意机关,加强领导,运用党团组织,务期合作。(二)绥靖区高级军事长官,如察明当地党政团负责人员有不称职,或自相磨擦,贻误事机者,准其再行补报,先行撤换或调整。(三)分别命令各省党政团主管机关,对于所属切实考核,加强督导,如地方发生纠纷,把持妨碍政令推行情形时,应即派员彻查,严予纠正。(25)而在党团统一正式进行之前,吴氏亦奉蒋氏指示,就党团统一组织方案展开研究,曾以余井塘所拟《改造本党方案草案》及郑彦棻所拟《党团统一组织实施纲要草案》两案并陈,请蒋氏决定党团统一应采何种方式进行。(26)
1947年9月9日,中国国民党召开六届四中全会及党团联席会议,13日闭会,会议通过《统一中央党部组织案》,确定三民主义青年团团部并入中央党部之相关办法。16日,蒋氏指示吴铁城:“各级党团合并工作应限十月内完毕,不得延误。又各级党团合并组织之方式,以党部主任委员为主任委员,支团部干事长为副主任委员,县级亦同,应以此为原则,除有特殊情形,将来再行调整,可也。”至于各级党团合并后,书记长之委派,指示:“党部书记长为书记长,团部书记长为副书记长。”(27)对于若干党团既不协调、干部资历亦有差异的地区,如上海、北平、广东、湖南各地党团部,如统一组织,实际上有不便时,蒋氏指示吴铁城等,“可使团部干事长辞职,或调中央训练筹备委员会任职,而由其书记充任党部副主任委员亦可”,“其它县级党团如确有困难,亦可如此办理”。(28)至于党团统一后,蒋氏指示中央党部内应设置干部训练筹备委员会,负责训练干部,并筹办干部转业,参加收复区地方行政,以及督导区内党政工作。(29)并指示吴铁城应分批调训各级负责干部,同时对转业之干部,亦应施以专门技术之训练,希望立即由干部训练筹备委员会研拟具体计划与实施训练方案呈报。(30)各项工作颇为烦琐,尤需化解团方的反弹。为便于推动,遂以三青团副书记长郑彦棻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副秘书长,协助进行,郑氏回忆:“在党团统一期间,铁老更充分表现了他的恢宏度量和调协才能。许多问题,他都能从远处大处着想,接纳别人的意见,调和各方,力谋团结。所以,党团统一能顺利实施,党的力量能团结集中,铁老贡献至大。”(31)
四、斡旋行宪选举纷扰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依孙中山《建国大纲》规定,中华民国由训政时期进入宪政时期。
宪法正式施行前,吴铁城鉴于宪法条文中有不利于“剿共”军事之紧急措施者,于1947年12月12日建议党中央,“宜先请国民大会运用创制权制成法案送立法院,特订应付紧急事变法律或径援用宪法第四十三条之职权”,经交付研议后,认为吴氏所提两项建议“似均未可行”,此项建议遂告作罢(32),但亦显示吴氏作为秘书长,对于《中华民国宪法》与“剿共”相关问题的关注。
宪法正式颁布后,国民政府将依相关规定进行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之选举。1947年10月31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会讨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让与友党名额及审定党提名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等问题,出席委员检讨时局,以“匪势猖獗,选举困难,本年大选,应否缓办,亟应郑重考虑”,推孙科、居正、于右任、戴传贤、张群、邵力子、邹鲁、陈立夫、白崇禧及吴铁城等,详加研究,以为延缓与否,各有利弊,而延缓的方式,尤待考虑。“惟宪法实施准备程序规定,选出代表达三分之二时,得为合法之集会,是选举结果,不能达到三分之二时,当可自然延期”,究竟应否延期?及如何延期?以兹事体大,乃由吴铁城将研究意见呈请蒋氏决定。经蒋氏批示:“选举不能停办,应如期举行为宜。”(33)并提出11月7日举行之中央常会报告,选举一事遂继续办理。
选举问题至为复杂,尤其是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监察委员候选人提名问题,一面要与各党派协商,一面要在党内协调,吴铁城身为秘书长,自然首当其冲。与各党派协调方面,吴氏与陈立夫负责与民社党及青年党方面协商选举相关事宜,其中两党候选人名单及当选名额,以两党各有盘算,磋商尤为费力。当时担任民社党驻南京代表的蒋匀田回忆,他向中国国民党方面提出该党三百名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一再遭吴氏及陈立夫拒绝,陈表示只要两百五十名就足够分配了。直到国民党及青年党的提名名单都公布了,民社党还没有确定,他遂直接与吴氏商议此事。吴氏于接待后先行离去,交由秘书继续与他磋商,而该秘书即直接向他表示名额问题拖延的真正原因,是民社党常会议决两百五十名最低名额的底限,早已由该党某人私下告诉陈立夫,因此陈氏才有此名额的坚持,并说:“铁老认为共敌当前,宜速说明这个问题,永奠两党合作的诚信,不愿留有此种暗影存在,更不许以后再有此类可以引起互疑的事件发生,嘱我坦直的奉告贵党。”对此,蒋匀田认为吴氏“对人真实,见识深远,不容避而不宣”,而吴氏常说的“即引为友,不容相蔽”,实为三党当时合作之基础。并谓:“此一问题廓清后,使三党在南京时代,解决千差万种问题,而始终合作无间。”(34)
党内方面,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候选人均采分组审查方式,吴铁城为第三组,负责广东、广西、四川、西康、云南、贵州、重庆、广州等省市提名人选的审查,与孙科、白崇禧同为召集人。但是身为秘书长,仍然要负起总责,协调各方面,郑彦棻回忆提名审查在中央党部开会,时常争辩不休,僵持不决,“这时往往有赖铁老的调和,因为大家都知道铁老大公无私,而且辩才无碍,有时争论终日,得铁老片言而决”;而在会外,“当时各地许多同志都来到中央,争取提名,个个都要见铁老,更闹得他坐卧不宁,寝食无时”,“但铁老却仍保持他的恢宏大量,从容不迫,毫不生气,还对人说:‘我们党是干革命的,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便是革命精神。’”及至1948年3月,行宪第一届国民大会在南京集会,开会期间,更是全程关注。直到开会前夕,许多由选举所造成的纠纷,还有待协调解决,会议的进行和第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更要尽力调和,“铁老都一本大公至诚的态度和顾全大体的精神来谋求解决,使大会终能如期完成”。(35)
五、顾全大局同意入阁
吴铁城于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当选广东省第一区立法委员,依《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规定,行宪后首届立法院应于国民大会闭幕后之第七日自行集会。国民大会于1948年5月1日闭幕,立法院即于5月8日集会。5月3日,国民政府派任吴铁城为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集会筹备处主任委员,5日,立法委员开始报到。由于行宪后立法院为民选立法委员组成,成立伊始,一切都无成例,因此在正式开议之前,先举行预备会议,议定相关规则。自5月10日起至17日,前后举行六次预备会议,均推举吴铁城担任主席,相继订定《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立法院议事规则》等内规,并于17日第六次预备会议,选举孙科为院长、陈立夫为副院长。对于吴铁城在这段时间的表现,同为第一届立法委员的郑彦棻说:“大家在铁老领导下,很快的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使立法院能如期集会。”(36)冷彭更推崇吴氏是“功在国家,永垂不朽”,谓:“吴铁老在并不太平的环境中,筹备立法委员集会,主持立法院预备会议,至选出院长、副院长止,奠立宪政基石,功在国家,永垂不朽!”(37)
立法院开议后,中国国民党籍的立法委员依其所属派系、地区、团体等因素,形成多个次级团体,包括由CC派委员组织的“革新俱乐部”;具有青年团背景委员,结合出身黄埔系、复兴社的委员,成立的“新政俱乐部”;以吴铁城为中心的一批立法委员,则组织“民主自由社”;另有不属于CC派或青年团的委员,于每周二、五立法院开会前的周一、四晚上集会座谈,称“一四座谈会”;此外还有中社、朱家骅派、北方立委联谊会、参政员联谊会、铮友社(铮友座谈会)、建国俱乐部、自由俱乐部、民主政治学会、益世俱乐部等,(38)企图加强议事及人事的动员能力,扩大派系影响。
1948年11月,行政院院长翁文灏请辞,蒋中正提名孙科继任。立法院于26日依法行使同意权,孙科以82.9%的同意率,成为行宪后第二任行政院院长。孙科出任行政院院长,立法院院长一职出缺,为阻止副院长陈立夫顺势成为院长,民主自由社于孙科获同意为行政院院长之次(27)日,集会决定推举吴铁城为院长,此议并获得新政俱乐部及一四座谈会支持。三个团体的代表于12月3日集会,讨论如何拥护吴铁城竞选院长,吴氏亲自到场致意,表示争取院长职位的决心。不过吴氏是否能担任立法院院长一职,除立法委员的支持程度外,关键在于孙科内阁是否能组成。
孙科虽然获得立法院同意出任行政院院长,但是组阁工作进度迟缓,副院长及各部会首长人选一直无法确定。关键在于孙氏希望延揽中国国民党内各派系主要人士,包括吴铁城、张群、陈立夫、张治中、邵力子等入阁,共同负责,应付时局。但是在邀请的过程中,或因另有规划,或因新阁政策不明,纷纷婉拒,致使孙氏一度萌生退意,不愿出任行政院院长。(39)吴铁城对于外界询问是否入阁,曾表示“一定拒绝”,并强调即使总统出面要求,也绝不会受影响;(40)蒋中正亦一度因吴氏的坚持,对孙内阁能否组成,感到十分悲观,于12月19日记道:“岳军与铁城来谈协助哲生组阁事,铁城绝不愿任其副院长,则难以组阁矣。”(41)然而孙科却以吴氏是否同意入阁,作为是否担任行政院长的条件,声言吴氏如果不答应,即宣布辞职。此举实将组阁成败责任加诸吴铁城身上,令吴氏十分为难,为顾全大局,乃于20日同意出任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部长。(42)吴氏既然同意入阁,依规定必须辞去立法委员一职,亦即必须放弃立法院院长选举。此事就吴氏而言,实属无奈,然而对支持者而言,则深感失望与不满,立法院内部各派系关系亦更加紧张。而在后续的第二届院长、副院长选举中,中国国民党中央提名的院长候选人李培基落选,显现出党内的危机,亦成为蒋氏决定下野的关键因素之一。
六、辞卸秘书长
1948年12月22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会通过总裁交议:“行政院副院长推吴铁城同志担任案”,吴铁城则以担任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部长,呈请辞去担任七年九个月的秘书长一职照准,暂由副秘书长郑彦棻代理,于1949年1月正式继任。
吴铁城辞卸中国国民党秘书长职后,对于中国国民党党务仍具有其影响力,此由蒋中正下野前夕发布之手谕即可看出:“党政军各种重要问题应由孙哲生、吴铁城、张岳军、吴理卿、张文白、陈立夫诸同志负责商决可也。中正。中华民国卅八年一月廿一日。”而吴铁城担任中国国民党秘书长的七年多,正是国内外情势变化最剧烈的时期,吴氏参与此时期所发生诸多重大事件,实为其一生经历最精彩的一段。依其回忆录预拟章目,有“陪都六年的生活”、“还都与迁都”、“不堪回首”等章,预定将秘书长任内工作分项书于其中,惜因病中辍,未能完成,实为民国史研究的一大遗憾。
注释:
①如果连台湾时期计算,吴氏任期亦仅次于张宝树的十一年三个月(1968.8~1979.12)。
②王成圣:《将军外长吴铁城》,台北:《中外杂志》,第18卷第4期,第14页;朱传誉主编:《吴铁城传记资料(一)》,台北:天一出版社,1979年,第53页。
③刘维开:《中国国民党职名录》,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4年,第115页。
④《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条例》,1939年3月23日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17次会议通过,《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上)》,台北:中央委员会秘书处,第398~400页。
⑤《中央执行委员会各部处会办事通则》,1941年4月28日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4次会议通过,《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下)》,台北:中央委员会秘书处,第712~713页。
⑥⑦《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下)》,第755、875页。
⑧(12)张群:《我思古人俾无尤矣》,《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一),台北:吴铁城先生百龄诞辰纪念会,1987年,第149页;第150页。
⑨⑩张九如:《文采风流想象中》,《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二),台北:吴铁城先生百龄诞辰纪念会,1987年,第43页。张文称“专门委员室”,正式名称应为“专员室”。当时秘书处设“专员”,而非“专门委员”,查张九如当时所任职为“秘书处专员”(见《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上)》,第663页),而据张文中所列专门委员黄天鹏、邹志奋等,据常会记录,亦为“秘书处专员”(见《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下)》,第772页)。
(11)张寿贤:《铁老“陪都六年”片断》,《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二),第71页。
(13)吴铁城:《党务检讨报告》,秦孝仪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决议案汇编(上)》,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年9月,第474~479页。
(14)雷震:《中华民国制宪史——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台北:自由思想学术基金会,2010年,第55~56页。
(15)陈立夫:《气度恢宏的吴铁老》,《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二),第129~130页。
(16)据蒋匀田等回忆,吴铁城参与宪草审议委员会,并对宪法第二十七条提出修正建议,因此张君劢称此条为“吴铁城条文”,见蒋匀田:《我所认识的吴铁城先生》,《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二),第22~23页。惟查阅相关资料,吴铁城并未列名宪草审议委员会,不清楚此一说法的来源为何。
(17)按政治协商会议协议“关于扩大政府组织”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所讨论之议案,其性质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者,须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始得议决。”换言之,只要有超过出席委员三分之一不赞成,即不能议决。
(18)黄炎培:《黄炎培日记》,第九卷(1945.1~1947.8),北京:华文出版社,2008年,第206页。按:第三方面代表七人:黄炎培、张君劢、章伯钧、罗隆基、李璜、左舜生及胡政之。
(19)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六(上),1978年,第285页。
(20)(34)蒋匀田:《我所认识的吴铁城先生》,《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二),第24~27页。
(21)(26)(27)(29)《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台北:中央委员会秘书处,1954年,第463、466、493、494页。
(22)(24)王良卿:《三民主义青年团与中国国民党关系研究(一九三八—一九四九)》,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第1页;第354~356页。
(23)蒋中正:《当前时局之检讨与本党重要之决策》,1947年6月30日,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二十二“演讲”,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第190页。
(25)《革命文献——戡乱时期党务》,《蒋中正总统文物》,典藏号002-020400-00041-010。
(28)《蒋中正致吴铁城手谕》,1947年9月20日,原件影印。
(30)《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第497页。
(31)(35)(36)郑彦棻:《铁老活在众心中》,《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二),第158~159页。
(32)《中央宪政》(三),《蒋中正总统文物》,典藏号002-080101-00003-004。
(33)《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汇编》,第534、566页;《蒋总裁批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吴铁城报告中常会推定同志研究大选应否缓办意见呈》,1947年11月4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813~815页。
(37)冷彭:《吴铁老在行宪立法院——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三日至十二月二十二日》, 《吴铁城先生纪念集》(二),第41~42页。
(38)关于立法院各派系情形,参见黄宇人:《我的小故事》,下册,香港:吴兴记书报社,1982年,第81~82页;刘凤翰、何智霖访问:《梁肃戎先生访谈录》,台北,1995年,第74~75页;陆宝千访问、郑丽榕纪录:《黄通先生访问纪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272~279页;罗俊强:《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之研究(1948~1949)》,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00年,第108~111页。
(39)罗俊强:《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之研究(1948~1949)》,第114~115页。
(40)(42)黄宇人:《我的小故事》,下册,第86页。
(41)《蒋中正日记》,194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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