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由来与发展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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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二战以来,在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出现了许多惊人的、划时代的发现。这些发现深刻地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科学的社会化、政治化以及社会的科学化成为现代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伴随这一历史进程,在科学共同体的内部出现了大量关于科技的社会后果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与争辩。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核能的社会控制”、“DNA基因重组”以及“克隆人”等争论的核心就是科学家到底应该对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负什么样的以及何种程度的责任。不仅如此,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很早就吸引了科学社会学家的注意。贝尔纳在《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社会功能》等著作中曾以大量的笔墨论述了“科学与战争”、“科学与政治”,“科学的应用”等问题,强调科学和科学家在为人类服务和社会改造中应有的使命;默顿在谈到纳粹德国和苏联的科学政治化时,认为“最近的变化迫使科学家们陷入他们的根深蒂固的某些社会角色和价值标准之间的突然冲突之中”,“人做为科学家的角色与做为公民的角色之间的深刻冲突,使得科学被广泛看做是社会问题的来源之一。”[1]巴伯在《科学的社会秩序》一书中以专门的篇章,从社会学的角度讨论了科学的社会后果的不可避免性,并得出“无论是做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家还是单独的科学家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敏感直接的方式被认为是对他们的活动的社会后果负有责任”的结论[2]。

虽然“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了科学与社会研究者的关注,相关的争论至今仍然存在,但是,对这一问题的由来一直都缺少系统的说明。特别是近年来有人认为在科学家社会角色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一个社会责任问题,甚至认为默顿对于科学家活动规范(即科学的普遍性、公有性、无偏见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的归纳中缺少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项(此种说法见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12期“科学家职业的演变及其社会责任”一文)。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既缺少历史依据,也曲解了默顿对于科学活动规范的含义的表述。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出现“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说明了什么?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可以归为科学活动规范吗?另外,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发展,“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当代有了哪些新情况新变化?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重新研读了相关的科学史材料和科学社会学家的有关论著,并对当代涉及到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一些争论进行了简要的考察,拟对这个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做一个说明。

(1)在科学家社会角色出现之初以及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存在所谓“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 17世纪科学活动首先在英国获得初步体制化,表现为业余科学和业余科学家的特点,开始出现了科学家这种社会角色;18世纪法国法兰西科学院的成立使科学专门职业化向前迈进了一步;到了19世纪,科学活动最终在德国获得了全面体制化,在大学、工业、政府的机构中出现了大量的科学研究的职业岗位。在这个过程里,自然科学的各门学科逐步建立起来,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科学活动作为一种精神的追求和社会改造力量始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承认和推崇。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说,当时的科学仍然处于“小科学”状态,科学与社会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发生交互作用,并且主要表现为科学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因此,无论是科学家本身还是一般公众都普遍认为科学活动构成了社会进步的主要基础。贝尔纳指出,“当时,很少有人去考虑科学的社会功能。如果有人考虑这个问题的话,他们当时也认为,科学的功能便是普遍造福于人类。科学既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贵的成果,又是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的源泉。”[3]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共同体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向自身提出所谓的“社会责任”问题。事实上,19世纪末之前的科学家讨论科学的社会后果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文献是不多见的。

(2)“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最初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以贝尔纳为首的一群英国科学家首先明确地提出的 为什么他们会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贝尔纳在1939年解释道,“过去20年的事态不仅仅使普通人改变了他们对科学的态度,也使科学家们深刻地改变了他们自己对科学的态度。”一方面,科学在世纪初出现了的巨大的变化,相对论、量子力学的建立,生物化学和遗传学的发展等,“这些都是在科学家个人一生中相继迅速发生的变化,迫使他们比前几个世纪的科学家更加深入得多地去考虑他们自己的信念的根本基础。”另一方面,“来自外界的激烈事态终于打破科学家的平静心境,并且强迫他比以往更认真地考虑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职能。在这些事态中,近年最重要的有四件事:经济危机、苏联的建设、德国法西斯主义的崛起以及备战活动的普遍加强。”“他们再也无法不受外界力量的影响。对所有各国的科学家来说都一样,战争就意味着把他们的知识用来为直接的军事目的服务。经济危机直接影响到他们,使许多国家的科学进展受到阻碍,并使其他国家的科学事业受到威胁。最后,法西斯主义证明,虽然人们本来认为迷信和野蛮行为已经随着中世纪的结束而绝迹了,但是现在,就连现代科学的中心也可能受到迷信和野蛮行为的波及。”[4]

正是由于科学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有了紧密的联系,使得科学家深刻认识到他们的科学工作并不终止于实验室,从而开始关注科学与外部社会的关系,思考各种影响科学事业发展的因素。1936年,英国促进科学协会布莱克普尔会议把“科学和社会福利”当作它的课题。英国科学工作者协会作为一个科学家团体,最先主张把科学惟一用于建设性目的。1937年,美国促进科学协会委员会在决议中明确表示把研究科学对社会的深刻影响当作它的一个目标,同一年,科学联合会国际委员会成立了关于科学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国际委员会。科学家们不仅开展了各种积极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出现了许多朝气蓬勃的讨论小组,试图认识科学的本身的发展、科学与整个社会的相互作用,以及作为一个科学家的美德赋予科学家责任的范围等等。30年代,科学家的这些讨论结果导致了许多相关的专著出版,其中最重要的是贝尔纳著的《科学的社会功能》,它对提高全世界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的认识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这个时期,科学家所关注的“社会责任”除了科学本身的利益和科学在社会中的地位外,还有科学和科学家面临战争所应有的态度。战争向科学和科学家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屈从于政治家的淫威,甘做政治家的鹰犬还是服从于社会良心和道德责任的召唤用科学保卫和平。在希特勒纳粹主义残酷迫害犹太人科学家并威胁到世界和平时,国际和平运动科学委员会于1936年在布鲁塞尔讨论了科学家在战争形势面前所应有的社会责任。讨论主要围绕着科学家参与战争和备战工作的问题,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看法:一些人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认为科学家没有必要过问自己工作的后果,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参加这类活动;一些人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拒绝参加战争或者备战工作;另一些人数较多的科学家则强调视战争的目的而定。尽管意见存在着分歧,但是绝大多数科学家都把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看做是科学应有的责任。1934年在英国,大约有80位科学家组成了剑桥反战小组,举办了多次会议和研究小组,讨论战争的原因,特别是讨论科学家能采取何种措施来保卫和平的问题。1936年,一些英国科学家急切地来到巴黎,与朗之万、约里奥—居里等法国科学家讨论“科学家能做些什么”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一个科学家的国际组织,来敦促科学正当地应用于建设,反对危害人类的倾向。这些讨论,直接促成了世界科学工作者协会的建立,但是,协会的正式成立,却是在1946年战后的事[5]。

(3)第二次世界大战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尖锐地突现出来,并使得科学共同体对其“社会责任”有了更为深刻的领悟 当战争正式爆发后,大多数同盟国方面的科学家很快都参与了军事武器的研制,特别是制造原子弹的工作。英国物理学家伯霍普在回忆这段历史时说,在曼哈顿计划执行期间,由于良心责备许多参加者曾举行过几次讨论会。开始,有人异想天开,希望会由于某种原因如发现一些根本性的毛病而中止正在大力发展的核武器。后来当看到肯定会成功地制造核武器时,一些人又聊以自慰地空想,希望那些对生产核武器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家能对使用核武器具有决定性的发言权。但是,严格的保密制度控制着科学家的言行,并且事情并未按这些科学家的期望进行。在政治家的谋划下,原子弹最终以其难以置信的毁灭力量攻击了日本的广岛和长崎。科学家在政治家眼中仅仅是“智囊人物”,是为战争的最终胜利提供新思想和新发明的工具。

芝加哥一些参与曼哈顿计划的科学家,对人类已进入核时代的意义早有洞察。他们以弗兰克教授为首草拟了一个报告,警告政治家说,如果真的使用核武器,那么对今后持久和平的建立就构成巨大威胁。尽管弗兰克报告中的警告没有引起政治家的重视,但使科学家,特别是参加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强烈意识到他们应负的社会责任。由于原子弹的使用,许多科学家在伦理上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于是,科学家中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政治运动。许多从未想过要参与政治活动的人,开始成为核能和平利用政策的影响者。更重要的是,由于大多数美国科学家的努力,成立了致力于将科学发现用于建设目标的团体——“美国科学家联合会”和“科学的社会责任协会”。另外一个成果,便是创办了《原子科学家通报》杂志。自1946年以来,这份杂志一直定期出版,拥有广泛的读者。它成功地提出了种种科学家和社会的问题,如关于核武器、裁军和科学在当今社会中的应用等,这不仅影响了科学家,还影响着政府、工业界、知识界以及其他社会人士。[5]

(4)战后世界范围内的和平运动是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的觉悟的总爆发 二战结束之后,氢弹的研制成功,大国之间军备竞赛的不断升级,使得世界和平又受到了严重威胁。科学共同体对科技成果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军事目的,特别是原子弹和氢弹造成的恐怖普遍感到担忧,也更进一步意识到他们对维护世界和平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感早在战争结束之初就表现出来。1946年7月,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14个国家科学家协会的代表和观察员在伦敦举行首次聚会,成立了世界科学家协会。明确地把充分利用科学,促进和平和人类幸福作为协会的宗旨。这是第一次世界性的科学家组织会议,也是第一次世界范围内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会议。但是,科学共同体发起并参与大规模的维护世界和平运动主要是在50年代。

1955年,获得诺贝尔奖的52位世界级科学家聚会博登湖畔,联名发表了《迈瑙宣言》。其中写到:“科学是通向人类幸福生活之路。但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在向人类提供自杀的手段。”宣言呼吁所有国家“自动放弃使用武力作为政治中的极端手段”。同年7月,爱因斯坦、罗素等十位科学家联名发表宣言,呼吁各国科学家行动起来反对核战争。这个宣言导致1957年召开了关于科学和世界事务的第一次帕格沃什会议。这次会议有10个国家的22位代表参加,一致认为:“科学家除了他们的本职工作之外,最大责任就是竭尽全力来防止战争,帮助建立一种持久的、广泛的和平。他们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公众进行启蒙教育,使他们了解科学的破坏性和创造潜力,还要寻求一切机会来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会议提出了“为了全人类的未来”而发展科学技术,“合理利用”科学成就等11项要求。

1958年,有70位著名的科学家在第三次帕格沃什会议发表宣言,即著名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指出科学事业的意义:由于科学有具有专门的知识,使科学家们能够预先见到由自然科学的发展所产生的危险性,并能清楚地想像出同自然科学发展相联系的远景。科学共同体在这方面对解决我们时代目前最紧要的问题具有特殊的权力,同时肩负着特殊的责任,科学家有责任考虑到科学给人类提供的正反两方面作用的可能。

在这些世界性的科学有反核活动中,曾两次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纳斯·鲍林是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他代表了科学家维护世界和平的最强音。从1954年鲍林就认真地考虑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1958年他和妻子一道征集了世界各地11000多名科学家的签名。并向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递交了一份请愿书,力诉核试验的危险性并要求立即阻止任何试验。同年他还出版了《不要再有战争》一书。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详细揭露了核试验本身对全球大气环境所造成的破坏,以及一旦用于战争而会带来的毁灭性的恶果,号召世界一切爱好正义与和平的人尽一切可能去阻止它。在回顾自己的研究生涯时,鲍林说:“如果说我关心控制癌症和心脏病是为了让人们免受痛苦之折磨,从而过一种健康而长寿的生活,那么我必须同时要关心他们不在战争中被杀害或被致伤致残”[6]。

(5)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对科学共同体提出了新的“社会责任”问题 7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特别是生物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革命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为人类提供了许多新的可能。与此同时,也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引起了许多关于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后果的争论,这些争论无一不牵涉到新的技术条件下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与以往相比,科学共同体关注的焦点并不仅仅限于科学技术的社会应用,而在于科学技术本身所隐含的社会后果。他们对科学研究的社会价值的思考,不是发生在技术形成和应用之后,而是在某种技术发生之初或之前就开始了。这反映了科学家们比以往在更大的程度上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使命,也比以往更多地参与了社会的发展。

新的技术条件下,科学家关注的社会问题的范围极其广泛,从基因工程、医疗、饮食到发展工业、治理环境等。在许多争论中,发生在70年代的DNA基因重组争论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心的典型表现。这次争论最初的主题是重组DNA技术是否会引起“生物危害”。当重组DNA实验刚刚起步时,一些分子生物学家就敏锐地意识到在理论上存在这种潜在的危险性。在1971年的长岛冷泉港实验室讨论会,以及1973年6月戈登核酸会议和1975年的第二次阿斯拉姆国际会议上,分子生物学家讨论了生物技术可能导致的危害,并进行了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争论的主要结果是科学共同体对其研究进行“自我约束”。但是,科学共同体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一些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试图对DNA基因重组研究进行“法律上的控制”,这样,科学共同体又掀起了一场“反法律控制行为”的斗争[7]。

这场争论主要发生在美国、英国,同时也波及到西欧其他国家和加拿大等国及有关国际科研机构。更重要的是,这场争论超越了技术问题本身,广泛涉及到科学技术的社会风险,科学与人类进步、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科学的自主权与社会立法控制等多方面的关系。它不仅表明科学技术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联系愈来愈密切,也充分反映了科学共同体对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以及对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全新认识,因此被称为“科学共同体的一次大洗礼”。

这场争论的意义还在于科学家自觉地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与整个人类的利益联系起来,积极地对其研究进行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上的评估,自觉地控制自己的研究行为,并对未来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巴西圣保罗大学所召开的有关科学、科学家和容忍的国际研讨会正是这种社会责任意识的延续。当时有来自拉美、北美15个国家的近130位科学家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引起激烈辩论的主题是:在科学上,可容之处在哪里终结,而不可容之事又从何处开始?科学家作为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同时也作为社会公民,是否对重大工程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负有特殊的责任?如果有,这种责任的性质是什么?科学家应该向谁负责?向他们所属的政府负责吗?虽然这些问题目前还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答案,但它的提出触及到科学研究价值的核心问题,表明科学家已经对其专业角色与社会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有了深入的思考。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不是从来就有的,只有当科学的社会影响成为某种社会问题时,才有可能和必要提出这样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的科学和社会条件下,科学家所关注的社会责任也有着不同的内涵。同时,“社会责任”问题是由活跃在科学研究第一线的科学家所提出来的,是科学家本身的自觉意识,正如巴伯所指出的那样,“因为我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认识不断增加,所以最近在所有方面都出现了对于我们所谈到的科学的社会责任的关心的扩大与加强。”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是科学共同体对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解和觉悟,它不属于一个确定的科学活动规范的范畴,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可以将之生硬地塞到默顿的“科学活动规范”的框架中去。

收稿日期:20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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