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破解的重大课题——关于职工下岗、失业与再就业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课题论文,职工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与此同时,职工下岗、失业与再就业这一现实而又必须破解的重大课题也突出地摆到了全党和全社会的面前。正确认识当前乃至今后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问题,积极探究产生原因,努力寻求解决途径,对于我们顺利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全面完成国民经济计划,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本文就此略述个人浅见。
一、下岗和失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2000多万下岗和失业职工,我市现有下岗失业职工近2万,占职工总数的5%左右,加上企业停产或半停产等因素造成的隐性下岗的职工估计有6万左右。也就是说,每8.5个职工中有一个下岗和失业职工。下岗和失业使这些职工的心理产生了极大困惑和不安,同时也给这些职工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难,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1.下岗和失业使部分职工对改革方向产生了怀疑和动摇。下岗和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其实从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初到现在一直存在,只不过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使这一问题日益突出、更加显现罢了。这就势必给人们以这样一种假象:是改革造成了下岗和失业,特别是下岗和失业的职工这种心态比较普遍。存在上述思想有其深刻的认识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把失业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特有的产物,并把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社会主义的一大优越性大加宣传,而且在就业政策上我国政府一直是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一直没有显性失业的出现。我们常州在70-80年代也曾为此而自豪过,全国也曾以此为典型大加宣传过。因此,当眼下失业已成为现实并呈蔓延和扩大的趋势时,人们由于受思维定势和过去的政治宣传等因素的影响,就不可避免地要对我们目前的改革产生怀疑和动摇。其逻辑是社会主义不能有下岗和失业,社会主义不能不给职工提供工作岗位。
2.下岗和失业造成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随着两个根本性转变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国有和集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人浮于事的潜在问题开始显性化了,下岗和失业职工不断增加,困难职工和家庭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家子在一个厂、世代相继的特定就业格局的影响,使下岗职工的家庭困难情况更加严重。如果这些职工在较短的时间内不能及时再次就业,将会使家庭的困难加剧。
3.下岗和失业将导致部分地区社会的不安定。下岗和失业的职工多了,他们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势必要在社会上或游荡、或奔波、或另辟蹊径从事一些不规范的经营活动,这就给社会的综合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给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客观条件。由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企业又没有落实国家在下岗和失业方面的有关政策(有的甚至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养老金、集资款等),使得一些长期处于下岗和失业状态的职工的生活越来越艰难。于是,他们纷纷上访,有的还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围攻党政机关,使干群关系不断趋于紧张,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些境外敌对势力趁机混水摸鱼,进行策反活动,妄图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颠覆我国社会主义政权。
朱镕基总理指出:“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国家改革的成败,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党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和再就业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很好地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地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观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实现“再就业”目标的主要障碍
下岗失业后必须尽快解决再就业问题。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障碍多多,困难不少。其中有来自职工自身的因素,也有来自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
1.就业观念陈旧。传统的劳动用工制度造成了职工择业观的片面性。有的下岗职工认为只有端上“公家”的饭碗才算有正式工作,在私营企业工作即使收入再高也只能算找了个“活”,存在临时观点;有的认为自己找到的工作不能算就业,只有政府或单位统一安排的工作才算就业;也有的认为自己虽享受了政府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但与在单位上班是两回事,只有回单位上班才算就业;还有的职工对未来的工作期望值过高,找不到比原来好的工作就不愿屈就上岗。这样,不少下岗职工在市场提供就业机会面前,作出了自愿失业的选择。
2.自身素质不适应。城市再就业者,主要是企业的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有关资料表明,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普遍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年龄偏大,35岁以上者居多;二是学历偏低,初中文化者居多;三是工龄较长,20年以上者居多;四是性别悬殊,以女职工为多;五是下岗职工中生产一线工人占绝大多数。以上特点说明,他们长期在企业内部从事简单的重复性劳动,技能较为单一,一旦离开原单位,普遍缺乏对社会其他职业的转向能力和适应能力;加之现在的用人单位普遍对求职者提出低年龄和高学历的要求,更加重了他们再就业的难度。
3.体制转轨的矛盾。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是影响再就业的一个深层次原因。(1)关于过去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由于种种不明确的劳动关系,职工下岗后不能与企业形成真正的脱离,即使无岗可上、无事可做,仍对原企业抱有幻想,必然形成等、靠、要。(2)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存在保障资金不足、养老保险费拖欠严重、必要的制约措施缺乏、权威的监督检查不够等问题,使一部分离退休职工领不到退休工资,使下岗职工忧心忡忡、生活更加困难。(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存在很大差距,绝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无保障承诺,有的甚至不尊重人格,给就业者永远有一种“打工”和“不安定”的感觉,影响了就业人员的流动。
4.自谋职业的艰难。据全国总工会1999年的一项小型调查显示,下岗职工在自营就业和个体经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一是在经营选项上缺乏咨询服务和指导。在某一中等城市,下岗后去经营三轮摩托个体运输的竟有7000多人,出现“拉车的比坐车的多”的情形。类似这种种蜂拥而上,超出市场需求的经营服务项目,往往进入者多,被淘汰出局的也多。二是缺少资金。由于缺少资信担保,无法获得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扶持。三是税费负担过重。有一个再就业工作先进城市,在下岗再就业人员中,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只占12.24%。四是缺少经营场地。在创业者中,自有场地或享有政府提供的低价经营摊位的是少数。五是与政府管理和执法部门摩擦矛盾多。这一方面由一些自谋职业者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造成,另一方面一些管理执法的公职人员素质低、风纪差、粗暴行政、白吃白拿、按“人情”定税费等,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以上因素程度不同地挫伤了再就业者的积极性。
5.其他劳动力的冲击。目前,我国劳动力大量过剩,农村剩余劳动力已达1亿多。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过量参与就业竞争,加上城市新生的劳动力,无疑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构成了一定威胁。
三、精心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思考
由此看来,实现再就业目标难度大,任务重,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现实问题。正因为如此,就更需要我们知难而进,通力合作,想方设法攻克这一重大课题。我们要在认真总结、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精心组织、大力实施“再就业”这一系统工程,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1.转变择业观念。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有活没有干,有人没活干”。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下岗失业职工的择业观念还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择业观念还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要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就必须引导下岗失业职工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转变择业观念。
2.规范下岗程序。我们在教育引导下岗失业职工转变择业观念的同时,还要十分重视做好规范下岗程序的工作。这个工作做好了,一定意义上讲也就减轻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压力。职工下岗失业不是件小事,而且很敏感,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一是职工下岗不能放任自流,要建立预警、档案和监测系统及申报制度,搞好统计和动态管理。下岗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要报经当地政府核准。二是要规范下岗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谁下岗谁不下岗,不能由经理(厂长)一人说了算,要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方案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制定职工下岗方案的同时,要提出再就业的意见,做到公平下岗、竞争上岗、使下岗者服气、在岗者有压力。三是要有情操作,建立一些保护性措施,双职工不能同时下岗,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尽可能不安排下岗,对男50岁、女40岁和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政策。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那些随心所欲、违规操作的行为要坚决阻止,追究责任。
3.完善就业机制。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优良服务和就业指导,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环节。一是要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委派得力人员做再就业工作,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二是要建立条块结合、相互联系、灵敏高效的就业信息网络,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招工信息。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脑终端网络等现代化的新闻通信设施,为下岗职工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和就业指导。三是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职工职业技术培训工作。要制定规划和政策,鼓励和方便下岗失业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力量,为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创造良好条件。培训要有针对性,面向劳动力市场,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训什么内容。职业技术培训要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来办,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提倡义务培训。四是要做好出“中心”进市场的衔接工作。针对下岗职工三年出中心(2002年底)这一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建立自下而上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并落实鼓励自谋职业的有关资金、税收、注册、场地安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形成能进能出、与劳动力市场逐步接轨的就业机制和企业、行业、社区相互联通的再就业服务网络。五是要下决心、化力气解决一些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如违法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要如数足额补交,非法拖欠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要及时归还,依法给予的补偿金不能借故克扣,使下岗失业职工轻装上阵,投身新的就业天地。六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和失业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上岗和再就业同样不能随心所欲,而要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签订用人单位与就业者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七是要加强对再就业人员尤其是自谋职业者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工会会员都要由相关的机构接收并把他们有效地组织起来开展有益的活动。
4.广辟就业门路。无论从当前或长远看,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矛盾,其核心是抓好发展经济和就业结构调整工作,广辟就业门路,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一是在继续深化公有制经济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二是大力扶植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对减轻就业负担,具有大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1993年以来新增就业的三分之二都在小企业,我国90%以上的企业职工都是在中小企业就业的。
5.健全保障制度。下岗分流要同国家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多方筹措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后仍未就业的,要转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二年后仍未就业的,转到民政部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是目前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把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打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要把这部分资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挪用于任何其他方面开支。对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部分,地方财政要保证。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工会组织开展的“送温暖活动”、推行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等,为减轻政府保障压力,推动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形成社会大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