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充分就业及其社会影响——成都平原及周边地区农村劳动力利用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都平原论文,农村劳动力论文,不充分论文,地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研究背景与分析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单位劳动力有效工时数日益不足,边际农业劳动生产率递减等不充分就业特征显著。80年代初兴起的乡镇企业吸收了约1.2亿农村劳动力。90 年代出现的“农民外出打工潮”可视为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乡土寻找就业机会的群体行为。尽管如此,中国农村的劳动力过剩状况依然严重。
据官方估计,全国约有1/4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约1.2亿, 陈俊生,1995.1.28)。廖丹清按农民人均耕地和每亩耕地投工时数估计, 农村现有劳动力每年有2/3的工时剩余(廖丹清,1995,第58页)。不过,根据一些资料来看,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和不充分就业程度存在地区差异。据江西省公安厅的抽样调查,全省农民每年有70%的时间处于闲暇、半闲暇状态(杨西,1995,第45页);湖南省郴州地区农委的调查表明,1994年全地区农村只需55%的总劳动力即可保持其正常的耕地生产率。因此,对某一具体地区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状况的研究对于我们把握总体是具有认识意义的。
另一方面,近年来,已有众多研究指出,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劳动力剩余问题对农村社区、农民家庭与个人等产生了正面和负面的社会影响。其正面影响是:(1 )这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一个规模巨大的人力资源,如能合理的开发利用,将会促进中国农村工业化与全国城市化的进程(宋林飞,1995;廖丹清,1995);(2 )中国农村不充分就业劳动力的存在和“民工潮”的出现促进了农村与城镇,农民与其他职业劳动者之间的社会流动,扩大了农民的交往范围,有利于农民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加速了农民个人在家庭中的角色转换。这种流动终将促进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关系的解体,并导致现代新型社会关系的建立(“外来农民工”课题组,1994;“外来女劳工研究”课题组,1995)。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的负面社会影响是:(1)农村无活可干的农民日益增多, 造成农村刑事犯罪率增加和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给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杨西,1995);(2)导致一系列农村社会问题的产生:社会分层加剧, 农村贫困阶层形成,婚姻与家庭不稳定,人际冲突增加等等(据我们对成都市若干打工农民的个人访谈资料);(3 )引起大量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外流,降低了农村社区的人口素质,不利于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4)一部分非剩余劳动力在“民工潮”的带动下离土离乡, 造成部分地区耕地撂荒,使农业生产率下降(苏平康,1994);(5 )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量外迁,加重了迁入区城镇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的负荷以及社会治安治理的负担(刘小敏,1995)。
然而,目前国内社会学和经济学界对农村劳动力剩余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其一,对此问题所做调查研究的范围多集中在华北、华中等农村劳动力迁出地区和华南(广东、福建等省)迁入地区,对中国西部地区,特别是四川省不同农业区域的剩余劳动力问题则极少研究。其二,关于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笼统而含糊,未做明确的理论界定;有的研究者虽然建立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理论命题,但缺乏实证调查材料的支持;特别对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是“二元社会结构”内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未作明确的论证。而关于中国农村不充分就业状况及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研究则更少。本文希望弥补这些不足之处。
本研究将考察我国西部人口密集、农业发达的成都平原及周边地区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状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首先,我们拟以劳动力剩余的定量化分析为出发点建立自己的分析框架:(1 )以有效工时为考察劳动力利用程度的基本计量单位。(2 )以有效工时数判断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的状况和程度。(3 )严格按照现代统计学的概率抽样原则进行以有效工时为主体的问卷调查,并通过对实地调查所得数据的统计分析来估计调查总体。
成都平原面积为6351平方公里(注:成都平原指地理学上狭义的成都平原,其范围北起秀水河,南达邛崃河,西迄邛崃—大邑—怀远—都江堰—关口—汉旺—睢水场一线,东至双流—成都市六城区—新都—金堂—德阳—黄许镇一线。)。本研究所指的成都平原及周边地区是指成都市所辖的12县(市)约1万余平方公里的范围(注:该地区平原、 丘陵、山地面积分别为36.4%、30.4%、33.2%。)。成都平原及周边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优越,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粮食(稻、米)、油料、生猪的商品生产基地之一,也是西部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人多地少是这里的突出特征。1997年12县(市)农村按农业人口计算的人均耕地仅1.05亩,按农村劳动力计算的人均耕地为1.7亩。另一方面, 这里乡镇工业发展相对滞后,也影响了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1997年12县(市)社会生产总值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占20.4%、46.4%、33.2%,而相应的第一、二、三产业就业劳动力的比重分别为56.0%、22.1%、21.9%,即该地区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比第二、三产业劳动力的总和还多。加之都市化对农用耕地的蚕食,造成该区域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农村劳动力全年有效工时普遍不足,即就业不充分是该区域劳动力过剩最为显著的特征,也是导致90年代初以来大批劳动力外流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成都平原及周边这个“民工潮”发源地的农村劳动力的利用状况及其引起的社会后果进行实证研究乃是本研究的中心。
二、基本理论前提与研究假设
(一)基本理论前提
前提一:农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农村现行经济体制下,农民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其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反过来讲,趋利避害是农民的经济人本质。
前提二:根据前提一,我们可以引出一个具有公理性的前提(或假定),即对土地拥有法定使用权以及对其他生产要素有支配权的农民对其劳动时间的支配与利用将是最充分和最有效的。他们不会在自己支配的劳动时间内偷懒。
前提三:以上述前提为基础,可推出第三个前提:在农村现行经济体制下,农民具有自行配置劳动力资源并使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倾向。
(二)概念界定
1.农村劳动力:指户籍所在地为本研究所涉及的乡镇内的农村人口中1994年1月1日15—64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个人,但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以及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人等。
2.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这是一个测定农村劳动力剩余程度的指标,它是指,a.每个单位农村劳动力每年有效工时数(注:本研究的工作时数指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含种植业、林、牧、副、渔业)和非农业(如工业、手工、商贸、建筑、运输、教育、文化事业等等)的一切谋生活动所耗费的有效时数(以小时为单位)。但是不包括谋生活动以外的时间消耗,如煮饭、洗衣、就餐、娱乐、闲暇等活动的消耗时数(这一点已在问卷调查指南中予以强调)。)低于公认的单位农村充分就业劳动力年工作时数标准的一种状态;b.在其他经济要素投入不变的条件下,农村劳动力要素投入的增加并未带来农业产出相应比例的增加,即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处于下降的状态。
本研究采用定义a作为对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的量度指标。 我们将四川农村地区农村标准充分就业劳动力年工作时数定为2000小时,具体算法是,以我们最近所做的农村问卷调查资料为依据,并根据目前我国城市劳动力标准平均工作时数,将四川农村地区劳动力充分就业标准界定为:每个劳动力每年有效工作时间250 天(一年当中扣除每周两天休息和11天的节假日),每天工作8小时, 则农村标准充分就业劳动力的有效工作时数为8×250=2000小时/人年。据此,我们将低于标准劳动力充分就业年工作时数的不充分就业程度分为:(1 )完全不充分就业:全年无有效工作时数;(2 )重度不充分就业:为充分就业劳动力标准工作时数的0%—50%(即0—1000小时);(3 )中度不充分就业:为充分就业劳动力标准工作时数的50%—80%(即1000—1600小时);(4)低度不充分就业:为充分就业劳动力标准工作时数的80%—99 %(即1600—1980小时);另外,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充分就业状态定为(5)充分就业:达到或超过充分就业劳动力标准工作时数。
根据农村劳动力就业种类的不同,我们还将劳动力每年的有效工时数分为:(1)农业工时: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工时;(2)非农(业)工时:从事农业(种植业、林、牧、副、渔业)以外的其他经济(谋生)活动(如工业、手工业、商贸、建筑、运输、教育、文化等)的工时;(3 )农村工时(或总工时):农村劳动力从事一切经济活动耗用的总工时数,即农村工时=农业工时+非农工时。
(三)研究假设
依据本研究涉及的两大具体问题和业已界定的各种概念和指标,我们提出以下10个将在研究中加以检验的基本假设(注:基本假设的地域范围限指成都市所辖12县(市)的农村社区。12县(市)指郫县、温江、新都、新津、双流、蒲江、大邑、金堂8县和都江堰(原灌县)、 彭州(原彭县)、崇州(原崇庆县)、邛崃(原邛崃县)4个县级市):
假设1:农村社区存在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
假设2: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的程度,平原地带高于丘陵地带,丘陵地带又高于山区农村。
假设3:同一社区的男性和女性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相同。
假设4:劳动力不充分就业会对其家庭经济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假设5:不充分就业引起农村劳动力的社会流动(含跨地域、 跨职业、长期或短期的流动)。
假设6:比较经济利益是不充分就业劳动力社会流动的经济动因。
假设7 :不充分就业劳动力选择社会成本低的流动形式(注:本假设是对宋林飞关于“民工潮”问题的12个命题中的命题4、5的综合表述,见宋林飞,1995。)。
假设8:劳动力的不充分就业程度越高, 其婚姻和家庭关系越不稳定。
假设9: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越高的农村社区, 刑事犯罪率越高。
假设10: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注:文化程度按受教育的年限分为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越高,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越低。
我们将上述假设分为三类:(1 )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一般状况假设(假设1—3);(2)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对社会、 经济的影响或后果假设(假设4—9);(3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与不充分就业的关系假设(假设10)。
三、数据来源
本文进行分析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3—9月本课题组在成都市所辖的12县(市)农村地区从事的有关劳动力利用状况的问卷抽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
(一)调查总体。此次调查所涉及的范围是位于我国四川盆地西部的成都平原(又称盆西平原)及其周边地区的农村,包括成都市所辖的12个县(市),但不含成都市管辖的6个城区,共计244个乡镇,4091个村的167万个农户。调查总体是这12县(市)的农民家庭和352万年龄为15—64岁的男性和女性劳动力。
(二)抽样方法。 本研究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抽样(Stratified Sampling and TwoStage Cluster Sampling)方法, 其具体抽样设计是:(1)按12县(市)的244个乡镇的地形条件将其分为平原乡镇、丘陵乡镇和山地乡镇;(2 )对上述三类乡镇按简单随机抽样原则进行抽样,即按各类地区的户口所占比例随机抽选若干乡镇作为第一阶段样本;(3)在抽出的若干乡镇所辖的村中, 再随机抽出若干村作为第二阶段的样本村;(4 )对第二阶段抽选的样本村(整群)的所有农户进行全面(普查式)的问卷调查。
(三)抽查范围及内容。本次调查共抽出3个平原村、2个丘陵村和1个山地村(注:3个平原村为温江县金马镇新坝村、崇州市白头镇双庙村、蒲江县五星乡犀羊村;2个丘陵村为邛崃市茶园乡茶坝村、 金堂县平桥乡大田村;1个山地村是都江堰市(原灌县)金凤乡银杏村。), 共计6村1298户,4921人,其中男性人口2529人,女性2392人。 在样本村总人口中劳动力为3590人,其中男性1889人,女性1701人。调查问卷的内容以每一农户的有效工时利用状况为主(注:鉴于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工时数是本调查研究的重点,故我们在问卷中列出了与之相关的8 个调查项目(问题):(1)一年中小春农忙的天数,(2)小春农忙每天劳作多少小时,(3)一年中大春农忙的天数,(4)大春农忙时每天劳作多少小时,(5)农闲时每天劳作多少小时,(6)逢年过节和走亲戚等休息的天数,(7)全年共计赶场(集)多少次,每次多少小时, (8)农闲时在外打零工多少天,每天多少小时。根据这8个项目所记录的时数,计算出全年单个劳动力的有效农业工时、非农业工时及有效总工时(即农村工时)。),兼及其他相关社会经济指标,每一问卷含99项问题。调查结束后我们应用大型社会统计软件SPSS (7.5 版本)对这1298份问卷进行了统计处理,并对上述10项研究假设逐一加以检验,从而得出研究结论。
最后需加说明的是,由于采用二阶段混合抽样(即分层抽样及整群抽样相结合)方法,故在样本含量相同时其样本精度(对总体的代表性)介于单纯的整群抽样与简单随机抽样的精度之间。根据我们的计算,本次调查的样本(n)对成都市12县(市)总农户(N)作统计估计的置信度(1-α)达95%,最大容许误差(△[,p])不超过3%,换言之,在1-α=0.95,△[,p]≤0.03的约束条件下,本次调查的1298 户样本对167万农户这一总体具有代表性。
四、对研究假设的检验
(一)对劳动力不充分就业一般状况假设(假设1—3)的检验
不充分就业及其地形差异 根据问卷中有关1994—1996年间每个劳动力工作时数的数据,我们进行了统计计算,其结果如表1:
表1. 劳动力平均有效工时统计 (单位:小时/人年)
有效工时6个样本村 平原(3个村) 丘陵(2个村) 山地(1个村)
(N=3590)
(N=2152) (N=866) (N=572)
平均农业工时1271
922 1865 1684
平均非农工时461573 249 363
平均总工时 1732
1495 2114 2047
(农村工时)
注:表中N为劳动力样本数。
表1显示,成都平原及其周边地区6个样本村的农村劳动力年均有效工时数为1732小时/人,尚未达到充分就业的标准工时数(2000小时/人年)。依本研究所设定的标准,该地区农村劳动力处于低度不充分就业状态。
以地形分类的劳动力年均有效工时,平原村、丘陵村、山地村分别为1495小时/人、2114小时/人、2047小时/人。以2000小时/人年为充分就业的标准衡量,除平原村劳动力处于中度不充分就业状态外,丘陵和山地村的劳动力则达到乃至超过标准工时,即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无论样本总体(6 个村)或按地形划分的各类村的劳动力均存在有效农业工时不足的问题,其中尤以平原地区为最重,山地村次之,丘陵村最轻。此外,根据表1的数据还可计算出平原村、 丘陵村和山地村的平均非农工时与平均农业工时之比分别为1∶1.6、1 ∶7.5和1∶4.7。由此可见,该区域内劳动力的农业工时越少, 即在农业领域内劳动力就业越不充分,则劳动力的非农工时在总工时中的比例就越高,这表明,目前农村劳动力为了使其自身得到充分利用与有效配置,往往以增大非农工时来弥补其有效总工时之不足。
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的性别差异 调查表明,平原、丘陵、山地村的男女劳动力就业程度存在明显差异(详见表2)。 平原村男性劳动力年均总工时为1548小时,女性为1440小时,前者比后者多108小时, 两者均处于中度不充分就业状态。在丘陵村和山地村,男、女劳动力虽然总工时均达到年均2000小时以上,但丘陵村男性劳动力总工时低于女性(相差77小时/人年), 而山地村男性劳动力总工时比女性高(高出122小时/人年)。由于成都平原及其周边12县(市)平原地区人口和劳动力在总量中权重大,反映在6 个样本村的男性劳动力有效总工时仍比女性高,尽管男、女劳动力均处于低度不充分就业的状态。进一步分析表2中三类地区男、女劳动力的农业工时和非农工时的差异, 可以发现这三类地区的所有村中男性劳动力的农业工时均低于女性而其非农工时又大于女性。这一事实一方面说明,该区域依然维持着“女人理家种田,男人外出挣钱”这种传统的农村劳动力配置模式,另一方面则反映农民完全是以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来实现微观劳动力的合理配置的。
小结 依据上述统计分析,我们的结论是:(1)假设1成立,即被调查的农村社区存在不充分就业劳动力。(2)假设2之前一部分成立,后一部分不成立,即平原地带的农村确实比丘陵地带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高,但丘陵和山地农村劳动力均处于充分就业状态,且前者的平均有效工作时数略高于后者。丘陵地区劳动力有效工时之所以大于山地地区,据我们的实地考察,是由于丘陵地区可以开展多种农作物的种植与经济作物(如柑桔等)的栽培等工时耗用量大的经营活动,山地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则较难开展。(3)假设3不成立。事实是被调查地区的男性劳动力年均有效工时略高于女性,即男性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略低于女性,以地形分类,除丘陵村男性劳动力年均有效总工时略低于女性外,其余两类村与样本总体反映的状况一致。
表2.不同地区分性别劳动力平均工时统计(单位:小时/人年)
地区类型 性别农业工时 非农工时 总工时
男
863
685 1548
平原女
981
459 1440
小计 922
573 1495
男
1814 267 2081
丘陵女
1932 226 2158
小计 1865 249 2114
男
1629 474 2103
山地女
1749 232 1981
小计 1684 363 2047
男
1237 541 1778
样本总体 女
1308 373 1681
合计 1271 461 1732
(二)对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的社会经济影响假设的检验
不充分就业与家庭收入 为了考察调查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与其家庭总收入之间的关系,我们对问卷中有关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工时数与其家庭平均收入等变量做了相关分析(Pearson相关), 其结果见表3。由该表可知,劳动力的总工时与其家庭总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r=0.054,p<0.01有显著性)。这就表明劳动力的总工时越多则其家庭的总收入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进一步观察,我们发现劳动力非农工时与其家庭总收入也呈正相关关系,且相关程度比总工时与总收入更高(r=0.172>0.054);相反, 劳动力的农业工时与其家庭总收入则存在负相关关系(r=-0.088),此种负相关意味着劳动力在农业上投入的工时越多,其家庭的总收入反而越少。上述两层分析结果表明,被调查地区劳动力的家庭收入多寡虽在表面上与总工时的投入多少有关,但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非农业劳动上投入的工时数。这一现象反映了农村劳动力在从事农业经营中劳动投入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同时也是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经营转移以弥补收入不足的经济学原因。
表3. 工时、就业状态与劳动力家庭收入的相关矩阵(Pearson 相关)
农业工时非农工时总工时农业收入
农业工时 1.000
非农工时 -0.184**1.000
总工时0.693** 0.581**1.000
农业收入 0.027
0.044**0.054**
1.000
非农业收入-0.168**0.220**0.022 0.068**
总收入-0.088**0.172**0.054**
0.770**
农业就业状态 -0.956**0.143**-0.686** -0.029**
非农业收入总收入农业就业状态
非农业收入1.000
总收入0.688** 1.000
农业就业状态 0.164** 0.084**
1.000
注:**p<0.01的水平上有显著性;表中为各变量之间相关系数r。
表4则更清楚、更直观地反映了成都平原及其周边地区6个样本村劳动力的就业和不充分就业程度与他们所在家庭年平均总收入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力的家庭总收入是随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不充分就业、完全不充分就业(失业)的次序递减的。由此证明了不充分就业程度越高,农村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越低的事实。
表4.
农村劳动力就业程度与家庭总收入比较
劳动力就业程度
充分就业
低、中、重度
完全不充分就业
不充分就业
家庭总收入(元/年)6800 6470
5454
样本数(N) 1439 1787
364
注:经方差分析,上述三类劳动力家庭总收入并非来自同一总体,即存在显著性差异(sig.of F=0.000)。
不充分就业与劳动力的社会流动 对于劳动力的社会流动,我们在对调查问卷进行分析时,以1994—1996年三年间外出打工1 年及以上且流出期内不从事农业或只在本地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劳动力作为统计对象。经分析,这三个年度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分别为712人、452人、498 人,扣除每年重复的人次,三年共计有805人为外流劳动力, 劳动力流动概率为22.42%。 这部分外流劳动力的流入地区分布和职业分布详见表5和表6。表5显示,在三个年份中, 外出打工的劳动力主要选择距离较近的本乡、本县和本市(成都市的辖区内),这部分近距离流动的劳动力约占外流总人数的2/3,而流向外省的劳动力每年不足总人数的1 /4,三年平均为24.34%。在外省打工的劳动力当中,48%的人流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到西藏、新疆、内蒙、青海、吉林、黑龙江等边远地区的打工者比例为32.1%,到内地省份打工的占19.9%。这一事实说明,被调查地区的劳动力以近距离流动为主,少数敢于远距离流动的劳动力也首先考虑到经济收入高、就业机会多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去打工。由此可见,尽可能减少外流机会成本,避免风险是制约农村劳动力流向何处的首要因素。
表5. 外流劳动力(按流入地的)地区分布
劳动力 1994年 1995年1996年
流入地区 人数% 人数% 人数%
1.本乡
24434.3162
35.816533.1
2.本县
17724.9103
22.810320.7
3.本市
11015.46113.575 15.1
4.本省
55 7.7 357.7 37 7.4
5.外省
12617.79120.111823.7
其中:①东部沿海省份
②边远地区
③内地省份
合计
712100452100 498100
劳动力3年合计(扣除重复者)
流入地区 人数%
1.本乡267
33.20
2.本县168
20.93
3.本市113
14.09
4.本省607.44
5.外省196
24.34
其中:①东部沿海省份
9448.0
②边远地区
6332.1
③内地省份
3919.9
合计
804
100
注:①东部沿海地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天津、辽宁、北京等省市;
②边远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云南、新疆、青海、宁夏、吉林、黑龙江等省区;
③内地省份指除四川以外未列入①、②两区的省份。
此外,从表6显示的外出劳动力在流入地所从事的职业看, 除建筑、工厂工人的比例较高外,其他职业分布较为分散,且各职业间劳动力的流动频繁。由此反映外流劳动力仅以求职谋生为目的,且一般以干体力活、手工活为主,体现出这批劳动力有相当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表6.
外流劳动力的职业分布
在外地的职业 建筑工人
工厂工人
保姆
矿工
占外流劳动力的比例(%) 13.6 19.4 0.84.2
在外地的职业 勤杂人员 餐饮娱乐服务员 修理工
占外流劳动力的比例(%) 2.9 2.5 7.7
在外地的职业 商贩 收废品 职业不固定 其它职业
占外流劳动力的比例(%) 3.4 0.3 3.139.5
注:总样本数805人,其中有效样本人数749人(即回答了具体职业者)。
劳动力外流的动因 为了考察劳动力外流的动因,我们在问卷中专列了相关问题。统计分析的结果如表7所示, 劳动力外出打工动机答案当中,回答因“外面比本地好挣钱”的比例占57%,若加上因“看见别了挣了钱,自己也要试一试”的4.1%, 这两项原因即为比较经济利益所驱动而外出打工者已达外出总劳动力的61.1%;确因“家里活太少”即就业不充分而外出打工者的比例占20.0%;为增长见识,学会技能而“想见见世面”的人只占2.3%。
表7.
劳动力外出打工动机分布表(%)
家里活太少外面比本地好挣钱看见别人挣钱自己也想试一试
20.0
57.0 4.1
想见见世面其它
2.3 16.6
为了进一步分析劳动力流动的动因与条件,我们对不同地形条件的村的劳动力外流概率做了比较(见表8)。如表8所示,经济条件好,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农业和农村有效工时最少,农村不充分就业程度最重的平原地区的3个村劳动力外流概率最高,达到27.48%;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相对最轻的丘陵地区的2 个村劳动力流动概率则最低,仅为14.6%。由此可见,驱使劳动力外流的原因除了就业状况之外,还与劳动力及其所在村落的就业信息获得机会,外出就业渠道,以及对各种风险的预期相关。但是就业不充分这一客观经济条件,以及农民作为经济人本质所决定的利益驱动,显然是农村劳动力外流的基本的、首要的动因。
表8.
三类地区劳动力流动概率分布(%)
平原 丘陵
山地
新坝村双庙村犀羊村茶坝村大田村银杏村
30.10 32.75 21.56 9.18 23.21 15.01
27.48 14.60 15.01
不充分就业与婚姻、家庭关系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考察了劳动力当时的婚姻状况,并按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做了分类,据此,我们对就业程度不同的劳动力的婚姻状况做了统计分析,其结果见表9。
表9. 劳动力就业程度与婚姻状况
劳动力就业程度婚姻状况(%)
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充分就业13.2 82.20.8 0.9 2.9
低度不充分就业 12.2 81.40.9 0.9 4.5
中度不充分就业 9.3 86.71.6 0.2 2.3
重度不充分就业 8.8 86.60.9 0.5 3.2
完全不充分就业 38.5 54.40.8 0.8 5.2
表9表明,在被调查的6个村中,无论劳动力的就业程度如何,其婚姻关系都十分稳定,离婚、再婚人数占总劳动力的比例很低。此外,无论劳动力是否充分就业,或不充分就业程度如何,其离婚、再婚比例之间均无显著的差异:完全不充分就业(失业)劳动力与充分就业劳动力的离婚、再婚比例大体相同,而低、中、重三种程度的不充分就业劳动力的离婚、再婚比例大体在10%上下波动。表中惟一引人注目的是,完全不充分就业劳动力的未婚比例特别高。对于这一统计现象,我们的解释是:(1)由于劳动力处于完全不充分就业即失业状况, 几乎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自然难以结婚、成家立业。(2 )本研究中的完全不充分就业劳动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外地打工的人,其在户口所在地的有效工时为零,尽管他们的经济收入不菲,但多数系年轻劳动力,打算在外地挣一笔钱之后再回家乡创业、结婚。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完全不充分就业者中虽有很高的未婚比例,但他们毕竟不属于已婚群体,故此种现象不能证明完全不充分就业会影响已婚夫妇之间婚姻关系的稳定。
劳动力不充分就业是否会对其家庭关系的稳定带来影响,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调查问卷中,我们根据成都平原及其周边农村社区实际生活习俗设计了两组问题:(1 )家庭中谁处于主导地位(用当地人的话来说,“谁当家?”);什么原因使他(她)充当主角(即“为什么能当家?”我们采用封闭式问题列出7种选择,见表10、11)。 (2)家庭成员是否吵架、打架(用当地的俗语称之为是否吵嘴割裂? );如果有这类事情发生,原因何在,哪一种或几种因素对家庭关系起了主导作用?(用封闭式问题共有8个选择,详见表12、13)对第(1)组两个问题的答案分布情况如表10、表11:
表10.
“谁当家”问题的选择答案分布情况
问题:"你家里谁当家?" 答案选择(%)
1.丈夫2.妻子3.老父亲4.老母亲5.儿子6.女儿
N=1245
48.5
17.5
6.5 1.8 4.1
0.7
问题:"你家里谁当家?" 答案选择(%)
7.其它8.不能确定
N=12450.919.9
注:N为有效答案份数,即进行分析的有效样本数。表11同。
表11.
“为什么能当家”问题的选择答案分布情况
问题:"为什么 答案选择(%)
他(她)能当家?"
1.挣钱 2.文化 3.主意 4.男人 5.母亲
最多最高最多管家管家
N=1137 7.0 1.9 11.329.18.3
问题:"为什么答案选择(%)
他(她)能当家?" 6.家庭的7.其它
惯例原因
N=1137
19.622.8
表10、11的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农村中,选择丈夫(占48.5%)和妻子(占17.5%)为主要当家人的约占全部有效答案的2/3(66%),而这两类家庭成员之所以能当家做主,主要不是因为挣钱多、文化高、主意多等项原因,而是由于当地通行的惯例,即村落文化中的传统习俗所致。而与劳动力就业程度相关联的经济、社会因素对6 个样本村的农民家庭成员地位的影响则居次要位置。一句话,由来已久的父权文化传统在成都平原及其周边地区农村家庭仍然对家庭成员角色—地位的形成起主导作用。
对上述第(2)组两个问题的答案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见表12、13:
从表12看,无论劳动力就业程度如何,家庭中有和间或有吵架之类的家庭纠纷的比例均略高于没有家庭纠纷的比例,但看不出就业程度与其家庭纠纷的发生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例如充分就业者家中有和间或有纠纷的比例(分别是13.1%和41.4%,两项合计54.5%)与重度不充分就业者中发生家庭纠纷的比例(分别为7.5%和46%,两项合计53.5%)十分接近。而低度不充分就业者中发生家庭纠纷比例与完全不充分就业者更为接近(仅差0.6个百分点)。 进一步探索家庭纠纷的原因可以发现(见表13),家庭冲突的产生大多为一些家务琐事(占47.5%—52%),其次是在怎样花钱上意见有分歧(占17%—27.2%),而因无工作做而导致家庭争吵的在各种程度不充分就业者家中的比例均不超过4.5%。至于因双方感情不合或“第三者介入”所引起纠纷的比例则微乎其微。因此从该地区农民家庭中纠纷发生率及发生原因看,劳动力就业充分与否对家庭稳定并没有产生显著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表12.
“是否有家庭纠纷”问题的答案选择分布情况
问题:"你家里是否有吵 答案选择(%)
嘴割裂的事发生?"
有间或有从没有
合计
13.443.1 43.5
充分就业
13.141.4 45.5
低度不充分就业 16.545.8 37.3
中度不充分就业 14.940.6 44.5
重度不充分就业 7.5 46.0 46.5
完全不充分就业 11.850.3 37.9
注:本表有效样本数为1220,即对问题做了回答的人数为1220人。
表13. 关于家庭纠纷原因问题的答案选择分布情况
问题:"为什么事 选择答案(%)
吵嘴割裂?"(选2.在怎样3.一方不
择一项最主要的1.一方无 用钱上 务正务
原因)
事可干 意见不 (赌博
合
等等)
充分就业 3.4
20.8
1.0
低度不充分就业
1.5
21.1
2.1
中度不充分就业
3.3
27.2
3.6
重度不充分就业
1.2
26.3
4.2
完全不充分就业
4.5
17.0
0.5
问题:"为什么事 选择答案(%)
吵嘴割裂?"(选 5.双方感情
择一项最主要的4.为子女 不合或第 6.家庭
7.其它
原因)
的事三者介入琐事 原因
充分就业5.8
0.10 52.0 16.9
低度不充分就业 6.10.6 51.1 17.4
中度不充分就业 1.20.9 47.8 16.1
重度不充分就业 4.50.0 51.8 12.0
完全不充分就业 5.50.5 47.5 24.5
注:本表的有效样本数689,即对问题做了回答的人数为689人。这一人数是对表12问题回答有和间或有的那一部分人。
不充分就业与刑事犯罪 鉴于刑事犯罪问题是犯罪者家庭的隐私和敏感问题,在调查中我们是通过非直接提问的方式,即采取询问当地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办法来收集这6个村的刑事犯罪人员情况的。 由于本调查样本村内刑事犯罪人员很少,故本文对不充分就业与刑事犯罪的关系只能做试探性的分析。在被调查的时期内(1994—1996年),6 个村共有6人因犯刑事罪被判刑,全部为男性,犯罪时年龄在20—21岁, 小学文化程度的3人,初中3人。这6人中因偷盗被判刑的有4人,另有2 人则因抢劫行凶被判刑;犯案地点全部在居住地所属的县(市)内,其中在本乡镇犯罪的只有2人。从刑事犯罪人居住地的分布看, 位于山区的都江堰市金凤乡银杏村的人数达4人之多, 平原地区的温江县金马镇新坝村和崇州市白头镇双庙村各1人, 丘陵地区被调查的两个村没有发现刑事犯罪人员。如前所述,在三类地区中,山地、丘陵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均处于充分就业状态,山地的劳动力就业不充分程度高于丘陵低于平原,但处在山地的银杏村刑事犯罪人员人数却最多,占总劳动力比例也最高(7%)。相比之下,平原村的刑事犯罪人员人数少, 占平原地区总劳动力比例也很低(0.9%),丘陵村则根本没有。 仅凭直接观察便可以看出,就业充分与否对刑事犯罪没有显著的影响。事实上,我们通过间接调查(向村干部询问)了解到的刑事犯罪人员犯案的原因也与其就业状况无关:6个犯罪人员中有3人是由于好逸恶劳而犯罪,1 人是受坏朋友的影响,另1人是因婚姻问题铤而走险,行凶杀人, 真正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的仅1人。可见, 经济原因(包括就业程度与收入状况)不是被调查村产生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
小结 综上种种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假设4成立,即被调查地区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对劳动力家庭的经济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劳动力就业越不充分,其家庭总收入越低。(2)假设5成立,即不充分就业导致农村劳动力跨地域、跨职业以及短期或长期的社会流动。(3)假设6成立,即比较经济利益是不充分就业劳动力社会流动的经济动因。(4)假设7成立,即不充分就业劳动力选择社会成本低的流动形式。(5)假设8不成立,应予否定;正确的表述应是,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对其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无显著的影响。(6)假设9不成立,应予否定;正确的表述是,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对农村社区的刑事犯罪没有显著的影响。
(三)对劳动力文化程度与不充分就业关系假设(假设10)的检验
文化程度与劳动力不充分就业 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与其就业状态是本研究考察的重点问题之一。为此,我们在调查中对6 个样本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做了统计,并根据各种文化程度劳动力的农业、非农业和总平均有效工时做了统计分析,其结果见表14。由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越高,其平均农业工时数越少、而非农工时越多。以平均总工时而言,不识字、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劳动力的年平均总工时分别为1 705、1 793、1 725、1 402和1 018小时。 具有前三类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按总工时计算均处于低度不充分就业状态,后两类则处于中度不充分就业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工时随劳动力的文化程度的增高而递减的特征十分明显。
表14. 文化程度与劳动力平均工时、就业程度、家庭总收入统计
文化程度 有效样本数(N)平均工时
农业工时 554
1 440
1.文盲、非农工时 554 265
半文盲 总工时554
1 705
农业工时1 624
1 379
2.小学 非农工时1 624 414
总工时 1 624
1 739
农业工时1 207
1 125
3.初中 非农工时1 207 600
总工时 1 207
1 725
农业工时 184 850
4.高中 非农工时 184 551
总工时184
1 402
农业工时
21 501
5.大专 非农工时
21 518
及其以上总工时 21
1 018
按总工时计算的家庭年均总收入
就业程度 (元/户年)
农业工时
1.文盲、非农工时 低度不充分就业
4 969
半文盲 总工时
农业工时
2.小学 非农工时 低度不充分就业
6 293
总工时
农业工时
3.初中 非农工时 低度不充分就业
6 872
总工时
农业工时
4.高中 非农工时 中度不充分就业 10 400
总工时
农业工时
5.大专 非农工时 中度不充分就业
7 209
及其以上总工时
注:经方差分析,上述五种文化程度劳动力的家庭年均总收入并非来自同一总体,即各类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sig.of F=0.000)。
为了考察劳动力文化程度与农业工时、非农工时、总工时及其与工时相关联的总收入之间的关系,我们对这5 个变量之间的关系作了相关分析,其结果见表15。表15显示,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与农业工时、总工时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r分别为-0.177和-0.049 );而它与非农工时、总收入之间则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r 分别为0.132和0.114)。这一相关分析的结果与我们对表14关于各类文化程度平均有效工时的定性观察结论是一致的。我们对这一相关分析的解释是,文化程度越高,即劳动力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越大,使他们有更好的条件和更多的机会从事经济收益比农业更大的非农劳动。因此,尽管他们投入到纯农业劳动上的工时和总工时较文化程度低、人力资本存量小的劳动力少一些,但其经济收入却高得多。正如表16所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利用其人力资本存量高的优势正在实现总工时的非农化转移,从而达到自身优化配置,取得最佳的经济收益。
表15. 工时、总收入与劳动力文化程度相关矩阵(Pearson相关)
文化程度农业工时非农工时
文化程度
1.000
农业工时 -0.177* *
1.000
非农工时
0.132* * -0.184* * 1.000
总工时 -0.049* *
0.693* * 0.581* *
总收入
0.114* * -0.088* * 0.172* *
总工时总收入
总工时 1.000
总收入 0.054* *
1.000
注:* *P<0.01水平上有显著性, 表中为各变量值之间的相关系数r。
表16. 各种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力平均非农工时比例分布
文化程度 文盲或半文盲 小学 初中
非农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 15.54
23.09 34.78
文化程度高中大专及以上
非农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 39.30 50.88
小结 通过劳动力有效工时、不充分就业程度与其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假设10不成立。同该假设正好相反,被调查村的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越高,不充分就业程度越高。此外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随着劳动力文化程度的增高,其非农业工时也相应增多,农业工时则相应减少,即有效工时的非农化倾向日益明显。
五、结论与讨论
(一)我国西部人口稠密、农业发达的成都平原及其周边地区存在着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以地形而论,平原地区农村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最为严重,山地次之,丘陵地区最低。
(二)各类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农业有效工时数与非农业有效工时数一般呈负相关的关系,即农业工时越少,非农业工时越多。
(三)农户的总收入与家庭中劳动力农业就业的充分与否无关,而与非农工时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劳动力投入的非农工时越多,农户的总收入越高。此种情况显示,该地区农村的农业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收益率呈下降的趋势。这是西部发达农业区农民弃农务工并将危及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信号,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现行农业经济制度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四)西部农业发达的成都平原及其周边是大规模农村劳动力外流地区,即“民工潮”的源头之一。本研究结果显示,劳动力外流是通常所说的“推—拉型”人口流动模式。鉴于农民的经济人的本质,我们认为,对发达农业区的劳动力之非农化与外流不宜人为加以限制,只能因势利导,兴其利除其弊。
(五)本研究结果显示,劳动力的就业程度并未对其家庭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产生影响;劳动力个人的经济收入、就业状态对其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不起决定性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仍占主导地位的成都平原及其周边农村社区,家庭依然是容留不充分就业劳动力的“避风港”。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自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农民家庭经济功能强化的同时,其社会功能并未消减,经济因素并未成为决定家庭内部逻辑的惟一重要因素。因此,在农业经济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坚持现行的土地联产承包制不变对于农民家庭和农村社区的稳定至关重要。
(六)在被调查的地区内,农村社区的刑事犯罪活动与劳动力就业状况等经济因素不存在明显的因果联系或相关关系。因此,将劳动力过剩及其引起的就业不充分问题作为农村刑事犯罪活动增多的原因之一,似有值得商榷与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七)上述统计分析已经证实,在成都平原这一农业发达地区,农户中总收入最高者是具有高中文化的劳动力。由此提醒人们,对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应侧重于在普及9 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加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总之,实现劳动力资源与当地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优化该地区人力资本投资的关键。
综上,笔者认为,不充分就业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的核心和实质。劳动力剩余即不充分就业是农村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种资源的浪费只有通过广泛的经济社会改革才能消除。
鉴于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城市就业机会因下岗、分流职工人数增多而相应减少等不利于吸收农村过剩劳动力等客观形势,目前应立足于就地消化农村不充分就业劳动力。为此应当考虑的切实有效措施主要是:(1)农业向产业化发展, 即将农户与市场相连结,实现农工贸、产供销、生产—服务的一体化,从而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拉长产业链条,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增加劳动力就业的范围和规模。笔者通过本次调研发现,都江堰金凤乡银杏村部分农户中形成的种植、初加工药材(主要是黄连)的产业链条不仅增加了这些农户的总收入,而且其家庭中的劳动力不充分就业程度也较轻。 (2)加快村、镇建设,改善乡居环境,以此带动与村镇基础建设相关的多种行业、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充分的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