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定位之我见_银行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定位之我见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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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以股份制为其组织形式,是按国际惯例办银行的必然要求,是银行经营管理现代化的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组织模式的取向,应以股份制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起以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包括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等)之间以股权为纽带,用规范化的组织与管理制度组成的银行集团公司。其基本模式应按照“产权多元化,管理多极化,经营多样化,资产一体化”的思路来构造。

所谓产权多元化,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具体办法为将银行资本金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对现有银行资产通过评估后做为国家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法人股出售给企业法人;个人股出售给社会居民和本行职工;为适应银行业务国际化的要求,向海外发行外资股。使目前银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国家产权主体相对分散,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奠定组织基础。

所谓管理多极化,即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管理体制,应实行多极法人制。具体设想为采取公司集团的形式,总行和按经济区域设置一级分行(区域分行)作为独立法人,在法律上完全平等,总行既直接经营金融实际业务,又对一级分行控股,成为母公司(或称集团公司)。一级分行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总分行之间是母子公司制。一级分行下面按区域经济在中心城市设立经营分行(二级分行),经营分行之下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支行。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及支行之间为总分公司制。经营分行为独立核算单位,支行为经营分行下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做为其职能中心来运作。以上作为独立法人的总行和一级分行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总行主要面向全国及海外金融市场进行筹资,大力开拓海外业务;一级分行主要在其经济区域市场进行筹资。总行通过购买一级分行的股份,对一级分行进行控股,从而控制其经营活动。

所谓经营多样化,就是作为集团公司核心企业的总行和作为子公司的一级分行,其业务经营实行多功能、综合性、多元化经营战略,成为“全能银行”。在坚持一业为主的前提下,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限制,大力进行金融创新,迅速发展中间业务,逐步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和非银行业务。通过投资、参股、控股等形式,向外扩展,使业务领域扩展到证券、房地产、信托租赁、保险、征信等领域。并且要利用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契机,实现银企资产的相互渗透,使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互融合,从而组建“总行(一级分行)——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形式的银行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中,作为核心层的总行主要精力用于资产的经营管理,追求和保证所属企业资产增殖和收益最大化。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均是独立的法人,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则根据集团参股的多寡,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

所谓资产一体化,就是多极多元的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股份制这个资产纽带联结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有机联合体。总行作为母公司通过投资控股的形式对作为子公司的一级分行及其合资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分层控制,从而以较少的资本起到控制庞大资产的作用,形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金融财团。

一、多元化多层次的所有权,使国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转换落到实处。

目前由于银行所有权高度集中于国家,成为国家一个无限责任公司,国家对其承担无限责任,直接对银行进行经营管理。同时,由于传统体制下的国有银行采取的是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名义上人人都是其财产所有者,“既是你的,也是我的”,而实际上是“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谁也不会向其负责。存在着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产权关系“虚拟”的问题。从而使国有银行从产权制度上决定了无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存在着其经营管理上的“大锅饭”,资金上的“供给制”,贵、权、利相分离。造成银行职能政府化,企业行为行政化,缺乏经营活力和动力。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关系明确,产权边界清楚。产权是一定具体形式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总和。产权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三层次的产权以一定的契约既相联系协调又相分离制约,“三权”关系有相应的责任主体。在以股份制为基础的银行集团公司中,不同的产权责任主体责、权、利明确,并且相互对称。即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股东(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依据在集团企业中所拥有股份的多少享有终极所有者的权益,取得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与资产份额相对应的有限责任。同时,通过设置国家股,将银行的国有资产股份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和管理,使全民所有制的国有银行资产所有权复位,国有产权由“虚”变“实”。银行集团公司中的多极独立法人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各法人企业的董事会,行使法人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有相应的占有权和处置权,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的经营权由银行家(企业家)来行使。经营者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按照市场需要合理配置资金,组织经营活动,努力完成盈利目标,追逐利润最大化,其经营活动向董事会负责,并据经营效益相应获取丰厚的报酬。上述这种多元化多层次的产权结构在企业内部的分离与统一,构造了一种全新的企业机制,使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问题得到了最为妥善的解决。国家作为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一样不直接干预和参加银行的经营活动,银行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的行政干预,为增强银行活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股东、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又与作为企业法人的银行的经营效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为增强银行活力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从而可以在根本上解决目前国有银行活力不足,“政企”不分,效益低下的顽症。

二、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管理采取母子公司制和总分公司制相结合的体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经济发展的区域性,要求金融机构设置的区域化、多极化。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经济较强,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据统计资料,以县级农业经济为例,1989年在沿海283个开放县中,排列在前的100个县的平均农业总产值达8.59亿元。而贵州省沿河县及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1990年的农业产值分别只有8421万元和474万元,分别只达到沿海开放县的9.7%和0.54%。从全国范围来看,1988年,西藏、青海、宁夏三省的工业总产值均不足50亿元,而同期江苏省实现工业总产值2152亿元,是西藏的1721.6倍,贵州省的12.9倍,云南省的8.8倍,青海省的51.2倍。由此可见,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成十、成百、甚至成千倍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按目前的以行政区域设置,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严重脱节,根本就无从谈起金融机构合理布局的效益,反之,严重防碍了金融业务与商品经济发展对称格局的形成。

第一,目前我国各专业银行的内部组成体制都是按分支行制来设置机构的,虽然按分支行制组成体制具有可以扩大银行规模,便于资金在各分支行之间调度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和分散资产风险,便于存款集中等优势,对我国以前高度的计划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按分支行设立机构既有利,也有弊。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区域经济差异较大,经济水平不高的大国来说,弊端就更有其特殊性。一是分支行制必然会导致银行的集中与垄断。这点尤其在我国又往往容易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模式相适应,形成银行垄断性的“大一统”经营,目前各专业银行设置的高度垄断性就说明了此点。二是管理的幅度和层次间的矛盾较难处理。管理的幅度是指上级行所能直接、有效管理下级机构的数量;层次则是整个管理系统所划分的管理层。二者成反比例关系。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按分支行制设置必定会是管理层次较多,造成管理幅度缩小,降低全行的规模效益。目前我国各专业银行“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现状,就是银行缺乏经营活力,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是采用分支行制的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不太关注,且各地分支机构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往往不在当地使用,而是调往总行使用,使当地经济得不到当地资金的支持。在我国区域经济现状下更是如此,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得不到银行的重视,其吸收的资金往往被调往经济发达地区使用,使本地经济的投入减少。前些年,实行“差额管理”时西部地区各级行往往确定为存差行就说明了这一点。而在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后,其经营目标为利润最大化,区域分行若仍为一个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就会更加加剧落后地区资金紧张的状况。资金是经济的命脉,落后地区区域经济发展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的“马太效应”,加剧东西部地区的差距。若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二级法人的形式,按经济区域设置独立法人的一级分行,就可克服此弊端。一级分行作为独立法人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壮大资金规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资金平衡,自我发展。且由于同当地经济的发展休戚相关,区域分行就会竭尽全力扶植区域经济的发展,从而一方面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通过区域分行业务的发展和活力的增加来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在区域分行(一级分行)内部,应按照分支行制的形式,组成总分公司制模式,其设置模式具有管理幅度和层次适中的好处,便于经营管理。区域分行、经营分行(二级分行)和支行之间管理的幅度相对而言不太大,且管理层次也较少,便于组织、指挥和协调。三级行都直接对外具体经营,变目前各专业银行“三级管理,一级经营”为区域分行的“二级管理、三级经营”,只是各级行其侧重点不同。设在各经济区域发达城市的区域分行做为独立法人,侧重以管理为主,并主要以控股,参股等形式控制其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的合资公司和关联公司等的经营,大力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发挥资金幅射作用,促进资金纵横流通,使区域融资与全国金融市场形成统一的网络市场。而设在经济区域各中心城市的经营分行作为一级独立核算单位,则主要以经营传统金融业务为主,并对所属支行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内资金的纵、横向融通,形成区域网络融资市场。支行做为经营分行在各不同地区设立的延伸组织,主要作为职能中心而侧重于经营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业务。如有些支行由于其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可能存款所占比重较大,而贷款比重较小,这些支行就可以作为经营分行的筹资职能中心,侧重经营存款业务等等。这种既直接经营,又各有侧重的经营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其区域行的经营活力,在区域经济中既发挥了单一行制的一些优势,又兼具了分支行体制的某种功能。

第三,在集团化银行中,总行与各区域分行间是“母子公司”的组成形式。作为多家银行持股公司(母公司)的总行,主要是通过控股的形式对各区域分行(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从宏观上进行控制,母、子公司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经济活动上是自主的。而区域分行内部采取分支行制的组成形式,区域分行与经营分行和支行间是“总分公司”的关系,作为分公司的经营分行是区域分行(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其业务由区域分行(总公司)决定,全部资产都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资产负债表,由作为总公司的区域分行以自己的资产对其债务和经营活动负责。这种“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制相结合的集团化银行组织形式,既能够发挥单一行制的经营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区域分行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又能够采取分支行制的优点,以弥补区域分行资金有限,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的不足。并做到银行经营活动的地区分散化,业务多样化,减少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提高其贷款能力和偿付能力。同时还能降低资本成本,节省设施费用等。

综上所述,国有商业银行按经济区域设置独立法人的区域分行,采取“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制相结合的组织体制,能够充分发挥总行和区域分行的融资特点,使总行能够立足国内,面向海外融资,积极开拓海外金融市场。各区域分行立足经济区域,面向全国融资,发挥幅射作用。从而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网络融资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网络,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和不平衡性的需要,促进融资业务与市场经济发展对称格局的形成。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为银行集团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第一,股份制为银行集团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在产权方面提供了前提。股份公司具有法人的特征,其基本特征是其资产以股权的形式存在,并可以进行转让,且不影响公司的生存,在产权制度上为不同企业在资产关系上的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公司组织产权的商品化、证券化,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产权市场化,打破了以往企业资产所固有的封闭和凝固状态。有利于实现资金等要素的合理配置,特别是有利于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相互融合,加速资本的集中。近些年来,西方出现了大量的工业和银行互相参股、持股、控股,互相在对方组织担任董事、监事等要职,参与其管理的情况,使产业资本和银行资本融为一体,组成庞大的金融财团。且多数金融财团都是以银行为核心组织起来的,银行成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控股公司。如在日本,金融机构已成为股票上市公司的最大持股者,而且持股比例不断上升,日本的股份公司大多被银行左右。西方各国,金融财团成了控制其经济命脉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确定,股份化已成为企业的改革方向,从而逐步使企业产权商品化、货币化、证券化和市场化,为银企间的产权转让创造了条件。由于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及扩大经营规模、加快技术更新、增强竞争能力和防范经济风险等需要,我国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就会以利益为纽带,以股份为手段自然地融为一体,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资金势力和融资能力,必然会采取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结方式,控制一批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等,组成以银行为核心的集团公司式的金融财团。

第二,股份制的组成形式,为集团化银行提供了科学的领导体制及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股份制企业的领导体制一般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决策层中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大部分权力一般都被授于董事会,使其成为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受股东信托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所有权,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执行层由总经理及助手组成,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执行权。监督层一般设监事会或监察委员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行使监察权。这样公司组织的领导体制同时也成为适合于集团化管理的权力制衡机制。据此领导体制,实力强大的银行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总行就能够根据其对各个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控股、参股程度,向其派遣董事和管理人员,实现对整个集团的控制和管理。这种科学的领导体制既便于实现对集团的统一指挥、协调,又保持了集团各成员的独立法人地位,有利于妥善地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同时,集团内部利益分配制度,完全依据投资法人在其控股、参股的企业中的股份多少,“按资分利”,并享受应有的权力和相对等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能够得到妥善地处理。

第三,集团化银行为集团内部的专业化协作和分工创造了组织前提。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和非金融新业务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大了银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使银行的服务领域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为银行开创了获利新领域;另一方面,由于那些专门性的金融和非金融性的新业务,对专业知识、技术力量和装备条件也会要求的越来越高,由银行本身经营就会加大成本费用,形不成规模经济。而集团化银行的经营组成体制,就可处用所属成员企业的经营特点和优势条件,通过作为母公司的总行在各控股、参股和关联企业中进行专业协作,发挥其各自在技术、人才、装备、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进行联合经营和专业分工,或相互参股组成新的合资企业,如成立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和电子计算机服务公司等,从而有效地合理利用各种资源,降低经营成本,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这也是银行集团化经营所追逐的一个基本的目标。

四、集团化的股份制国有商业银行,有利于银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家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的组成体制,不仅要实现多种经济成份(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在微观上的融合,更重要的是能发挥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支点作用。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十分重要。意大利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实践,取得过显著的成效。

意大利的国家控股公司IRI集团是在1933年意经济萧条时期,为挽救意商业银行由该国政府组建并发展起来的代表政府负责管理下属控股公司的一个经营性的永久性公司。IRI集团的组织分为三层,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第一层为IRI公司,是全部由国家股份组成的经济机构,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由总统任命的11位董事中,来自经济、财务和工业事务的专家有3名,其他为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等政府七个部门的代表组成。第二层次为银行(集团)与集团公司。IRI按行业通过控股的方式组建专业投资公司,并由此形成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第三层为执行公司。即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子公司及由此控股形成的下属公司等。IRI成功的重要因素在于只有IRI本身是国有的,作为国家股份的代表,而其他层次的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严格按公司法设置和运作。IRI本身既是公共行政机构,又是国有企业,它所遵循的经营原则和目标都是由议会和政府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确定的。作为执行公司的IRI所属企业必须以效率和节约为准则,力求达到其目标。这些企业在受IRI监督的同时,也要受其他私人股东的监督。因此,就其性质而言IRI是一个受国家支配,参与市场并具有管理能力的机构。其经营收入主要来自红利收入等。净收益65%上交国库,其他作为一般储备金和特殊基等。几十年来,IRI控制了全国许多重要工业和服务业的股权,为意大利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

IRI集团的成功不失为我国管理银行国有资产和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一个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模式。而银行集团公司化的股份制国有商业银行组成形式,恰恰可以应合IRI模式,可以运用来作为我国管理银行国有资产和发挥调节经济的支点。不妨设想,比照IRI的模式,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设立银行国有资产控股集团,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代表国家负责管理银行的国有资产,通过国家股份,控制各个集团化的国有商业银行,从而形成“银行国有资产控股集团——银行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参股公司”的组织体系,起到两方面的预期作用。一方面,在微观上,银行国有资产控股集团通过以国家股股东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维护其权益和保值,并通过控股企业的收益取得红利收入等,从而保证国有资产增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国家股股份,形成银行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控股集团以国家股份代表身份派员到银行集团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长等要职,由其传导国家经济政策,据以直接指导集团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并通过集团公司实行层层控股,从而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达到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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