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间交往中价值沟通障碍的消除——以紫金矿业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紫金论文,为例论文,矿业论文,障碍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12)09-0015-08
人类已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地球已成为一个“村落”。出生和成长于各个文明中的人们在自己的当下生活中,都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与其他文明交往的问题。而在这种交往之中,对于不同文明的事物进行价值的评判、沟通和选择,几乎已经融入每个人每天都必须处理的日常生活事务。人类文明间交往的历史事实表明,交往都是按照实践的价值原则来进行的。文明之间的交往起于文明体本身的价值需求。所以,文明间交往的实质就是价值沟通。文明间的人们从最初的互认为“物”,到最后的互认为“人”的发展过程,是人类文明总体发展的历史进步。然而,尽管“互认为人”已经在人类的大多数文明间交往关系中成为价值准则,但在现今一些(甚至重大的)人类事件中,它仍然未被完全践履,人类思想和人类实践之间的背离与反差仍然明显存在。这种“文明悖论”提醒人们,在承认并宽容多元文化、多文明的人类生活世界的存在的正当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在繁杂纷呈的表象中,探索和把握人类文明交往的基本的价值沟通的律动及一些共同的准则,作为文明间的共同约定的沟通原则。这些原则导致人类在价值沟通中对共同价值的趋向和寻求。只有追求这些原则,形成(并且越来越多地形成)一些价值准则,那么,在这个全球化的、多元文化的“地球村”中,各个文明体在其生活世界中的进步才可能是有效的和有益的。
文明间交往过程中价值互认的文化历史进展
文明间交往最初的价值沟通,是在交往双方对于交往对象本身的价值判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判定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价值互认”阶段:互认为“物”(我物使用关系)阶段;互认为“主奴”(主奴从属关系)阶段;互认为“人”(主体间关系)阶段。目前,我们仍然艰难地、曲折地、不时反复地行走在这些互认依次发展的文化进步的路上。
(一)互认为“物”阶段
世界历史表明,全球的各个文明都是在地球空间的某一个有限的点状区域发生、随后才形成并成长起来的。在人类文明发生的最初,尽管在大体相同的时段内,地球上存在不止一个文明,但由于各个文明自身的空间范围不大,相互之间的距离又比较遥远,且有山海阻隔,交通条件不足于到达其他文明,因而它们也就没有或者罕有交往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文明体都是依赖自己所具有的一定地域空间的自然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历史的长河里动态地看,文明体为了获得更多的自然资源,必然谋求本身的自然空间的扩大。各个文明体的这种扩伸性发展,使得文明体的“相遇”和交往成为可能。
文明体的规模可以是氏族,也可以是部落、部落联盟、单一民族的国家以至多民族国家。文明体间之所以“要”(“不得不”)交往和能够交往,一方面取决于文明作为类存在的一个特性——它必须占据并不断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不同文明中的人们都认为文明间交往形成一种从外部的“价值获得”,这种“获得”对于自己的“生命存在”是有益的。而人的“生命存在”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人的身体作为物质形体的活动和人以身体作为载体的精神活动的现实性;其二是人的上述两个活动的基础条件和过程能够不断得到“优化”。处于每个文明中的人们都以这样的生命活动,保持并不断创造、推进着自己的文明的升华。这是“文明现象学”的“事物本身”,也是实践有效性标准的核心内容。
最初,一个文明与其他文明相遇之后,面临的是这样一个“事件”:在自己的文明体外“对他者的发现”。接着,就是以自己为主体对被发现者进行“功能性的价值判定”。例如,从他者与自己争地盘、争有鱼的水面或者有果树的原野,就可以断定这些他者是对立于自己的“异类”,把他者看作是给自己带来损害的野兽一样的东西,即视其他文明体的人为“物”,而不是像自己一样的“人”。由于对交往对象的功能价值的这种判定,就决定了在这个交往阶段上,与其他文明体的人的交往只能是相互打斗、争夺,直至进行大规模的战争。这种状态被现代人认为是文明间的“野蛮”的交往方式。
(二)互认为“主奴”阶段
文明间进一步交往的方式,是与文明体内的人对于其他文明中的人的功能的新发现而发生和形成的:在进行文明间战争的过程中,出现了“俘获”问题。战胜的文明体的人对于战败的文明体的人的价值有了新的发现:他们有干活的能力,可以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奴隶);而女俘虏以其性特征和生育能力则可以充当性别配偶角色或生育工具。这种新的价值的确认,使得文明间战争的后果不再是对失败者的彻底的、绝对的屠杀,而是把其中一些人的生命保留下来,使他们成为“奴隶”,或者成为性别配偶。这种新的交往方式,是文明间交往在第一阶段基础上的一个大的提升,因为它导致了人类历史两个新的社会交往关系——奴隶制和外婚制——的逐步形成和确立。
奴隶制尽管是奴隶主的绝对统治,但它在战争后保存了战败者——奴隶——的生命。在这一点上,与把战败者统统杀死相比,它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是文明的升华。
在形成奴隶主与奴隶的“主奴”关系后,在交往过程中,首先从奴隶与奴隶主相互之间的“虚拟的主体间关系”方面来看,他们会有对对方身上的人性构成和功能价值的更多的了解和发现。再从关系的客体方面来看,进行劳动的奴隶尽管要受奴隶主的指挥和摆布,但他们占有在劳动中的直接主动权,是劳动产品的创造者,因而是人类生活世界和其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比奴隶主更有真正的历史主动性;而女奴隶作为生育工具,尽管在交往关系上是被奴役和压迫的,但在生育事件中具有直接主动权,是奴隶主文明体的世代关系的部分创造者,她们与她们哺育起来的下一代的母子情感关系,必然不断地挑战和冲淡主奴关系。上述这两种价值导向情况(劳动与生育的价值),为进一步的新的交往关系的产生提供价值沟通的前提。
在奴隶制阶段,文明间的战争仍然是频繁的。但战争对于获胜的文明体来说,不单具有获得利益的一面,而且也有使其成员牺牲和财富消耗的一面。文明体内的人们必然思考战争的利弊:能不能不牺牲自己的成员或不消耗自己的财富而只获得利益?同时,战争利益的获得所形成的主奴关系也由于奴隶制和外婚制使得文明体内的人们在自己的文明内部的奴隶制和外婚制的交往关系中对其他文明体的人们的人性(与自己的相似性和类同性)价值逐步有了新的了解,因而,这为文明体间交往关系的非战争化提供了新的价值确认的可能。
非战争化的交往,必然要以文明体自己具有打胜战争的“实力”做后盾,而把战争转化为对利益“不战而获”的和平形式,即把其他文明体看作是给自己持续提供价值的供应者,因而需要把其他文明也保持下来,不再对其加以消灭。这样,就在文明体间形成了“宗主文明体”与“从属文明体”之间的“主奴交往关系”。这就是文明间的“主奴关系”。
(三)互认为“人”阶段
文明体成员间的主奴关系在其内在的质的规定中,隐含着弱势一方成为强势者的可能性。而文明体之间的主奴关系,也与其有相类似的历史辩证法的前景。这种弱势者转化为强者的过程,是弱势者和弱势文明的自我主体意识觉醒的过程,也可能会是强势者和强势文明对自己的交往位势必然逆转的前景获得清醒认识的机会。弱者在觉醒中极力争取自己成为“人”,而强者在觉悟历史的玄机后也极力要避免自己最终堕落为奴隶的命运而保持自己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弱者和强者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愿望:做“人”——既不做奴隶,也不做奴隶主。尽管这种自我识见在弱者和强者那里有激进性价值和保守性价值之分,但两种价值的相向表达就可以达成一种新的价值共识:“平等”地作为“人”。所有人把自己和他人都看作同样平等的人;所有文明把自己和其他文明都看作同样平等的文明。①
到这时,文明之间和人与人之间交往时的价值确认就是平等的“人—人”关系。也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文明之间的真正的平等交往才成为可能。
在平等认可基础上文明间的文化价值沟通
在“文明”进步到文明间可以平等地“互认为人”的情况下,文明交往中真正的“内容方面”的价值沟通才成为可能。这就是文明间的“文化价值沟通”。
文明交往史上的多数事实表明,文明间平等交往的价值沟通大体上是按照实践价值原则来进行的,即按照实践中的功能性价值的有用性和常用性的原则——此文明作为主体“需要什么就吸收、模仿什么”的原则——来进行的。说到底,实践价值原则就是以实践的有效性价值标准来衡量的原则。它是以对人的生命物质形体的存在的维护和人的生命的持存为底线的。对其他文明中的新颖的东西的好奇和尝试的欲望,促使了对它们的试用。“试用”(作为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导致价值判断的形成。如果觉得其他文明的新颖的东西和方式比本文明的具有同等功能的东西和方式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舒适、更方便,那么,那个或者那些新颖的东西和方式,就是可以模仿和学习的。这成为价值沟通的起点。
所以,交往最初的价值沟通是物质器用的使用价值(日用)的沟通,其次才是与物质生产和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秩序价值(信义模式)的沟通,再次就是知识体系(智慧)的知性价值沟通,最后才是精神的理性价值(道德)、生存信仰价值以及生存本体价值(艺术、宗教和哲学)的沟通。
——物质的器物和用具的使用价值(日用)的沟通。文明间的交往,对彼文明的“发现”,一般来说,最先发现的是彼文明中的对自己文明中的生活世界有用的“物质器物和用具的使用价值”。因而,文明(民族)间的最初的和平交往关系,是物质器物和用具的交换关系,是互通物质器物和用具的有无。进一步,则形成这些器物和用具的较大规模的贸易。文明间各以己方常见、多余之器物和用具,而交易彼方的那些被己方认为是罕有、稀缺之物的器物和用具。例如,中国西汉时期(公元前206年至公元8年)的中原文明与西域(中亚)文明在诸多器物和用具上的互相接受和互相吸收:西域的毛皮、马匹、瓜果蔬菜和豆类以及香料、玉石等等传入中原;而中原的丝绸、漆器、铁器、百炼钢、白铜等器物传入了西域。
——文明秩序价值(生产形态和生活形态模式)的沟通。彼文明的器物、用具引入此文明,导致此文明对这些器物和用具的生产的兴趣,因而必然模仿彼文明中对这些器物和用具的生产的方式(如西汉时中国传入西域的冶炼钢铁技术和水利工程方面的穿井技术)。与此相适应,形成此文明中的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同时形成人们之间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而那些器物和用具在此文明生活中的被使用,也必然形成人们新的生活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叠加,就形成生活世界的一种新的模式(范式和类型)。这种模式就是一种“文明秩序”。彼文明的秩序要素(制度、关系结构)价值,就这样进入了此文明。于是,彼此两个文明间就形成了一种秩序价值沟通。秩序价值的沟通,往往在生产和生活中同时进行,最终影响到社会公共领域——节庆、礼仪、习俗、禁忌、官制、军事组织等方面——的沟通,这些都是文化形态(形式)和文化设施(建制)的沟通。
——文明的知性价值(知识体系建构方式)的沟通。文明间物质器物和用具的使用价值方面的沟通,以及文明秩序价值方面的沟通,促使文明体的“生活世界”发生较大规模的变化,从而导致人对世界和社会的认知方式及其后果——知识体系——即知识价值进行新的解释,导致它们发生变化。首先是此文明在媒体和教育机构内部对认知方式、知识定义和选择方式、知识组合(系统化)方式,经过传播和传授,进行实际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定,建构此文明的新的认知模式和知识系统,同时也建构此文明的媒体系统和文化教育系统。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明末清初(公元17世纪)西方的知性体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中国的影响。中国的知识体系在此前一直是“四库(经、史、子、集)系统”,旅居中国的传教士开始通过翻译书籍的办法,向中国介绍欧洲的机械学、物理学、天文学、数学、地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自然科学,以及语文学和逻辑学等。②从此以后,中国开始逐渐把“四库体系”束之高阁,而日益崇尚西方的知识体系。经过三百多年来的知识价值沟通和转化,中国的知识体系彻底西化了。与其相应,“新学”教育也以小学、中学、大学的西方教育体制代替了传统的私塾和科举制度。
——精神的理性价值(道德)、审美价值和信仰价值(宗教和哲学)的沟通。这种沟通就是思想精神领域的沟通。它超出了实践的维度,而关涉到人的生活世界中的较高的层面。应该指出的是,一个文明在最初发展阶段,在它与其他文明无多少交涉的情况下,这样的文明都是根据自己的生活世界的生命实践(主要是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状况)来形成自己的思想境界、精神世界的。但文明间一旦有了上述三个阶段的交涉和沟通,文明本身对于什么是“好的”和“更好的”人类生活这类问题的回答,结合自己文明的风俗习惯(被忘却理由的实践原则作为世代相传的形而上理论教条),上升到思想理论的高度。一种文明中的道德、审美、宗教和哲学这些精神价值与另外一个文明的沟通,或者说能够进入另外一个文明,大体上与接受这些价值的文明对这些精神价值的需求和总体的文化状况的全面构建的需求有关。这种需求大体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前者文明在实践层面和知性层面比后者文明中的相应层面有明显的有效性,使得这种有效性的优越性成为“精神价值同样优越”的“就势”推理的理由;其二,彼文明的精神价值比本文明的精神价值更能适合于诠释本文明的生活世界的大体状况和问题;其三,彼文明的精神价值与本文明的精神价值相比较,更能适应本文明的人们优化自己的生活世界的理论辩护的需要。例如,中国人在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第一个十年期间,对西方精神价值的需求和接受,就是以主体想象的方式,在对自己文明的精神价值的“病态”“问题”进行“诊断”的情况下,提出的一种“救治”的思路。当然,这种处理文明间的精神价值的沟通思路是否正确,是否真正地促成了文明间的价值沟通,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在认可平等的基础上文明间价值沟通障碍的消解
在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尽管文明间的交往都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进行着不同阶次上的价值沟通,但由于每个文明都有其不同的文化内容,形成了文明间形形色色的文化差异,这些差异或表现在符号意义的层面、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的层面,或表现在人际社会交往关系的价值模式层面、传统的思想价值观念和精神的价值赋向层面。而“多元文明”要想在以地球为范围的这个生活世界里“共存”,就得互相承认和容忍自己与其他文明的文化差异,形成一个诸多文明的“并列”存在——最消极的假设是,它们之间可以互不干涉,甚至可以互不来往,任差异各自保留,各自对自身起作用。但事实上,如果文明间要交往和沟通,文明间的关系就不只是简单的“承认”关系,就不单是差异方式的各自保留和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的状态,而应该是文明间及其文化要素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而差异的互动又会形成矛盾,甚至冲突。因此,如何在文明交往、沟通、互动过程中化解矛盾、消弭冲突,进而建立价值沟通的基本原则,就成为现实中的迫切任务。
(一)符号意义层面的文化价值矛盾和价值冲突的消解
每个文明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符号系统。各个文明的符号系统都是很不相同的:(1)不同文明表达同一个意思所使用的可能是不同的符号。关于这一点,最明显的例证就是语言。例如,同一个天体,中文叫“太阳”,而英文叫“sun”。(2)同样的符号,在不同文明中表达的意义可能很不相同。例如,“龙”这种动物,在中华文明中是一种图腾,在一般意义上有强大、威严、勇敢、吉庆和自由灵动的喻义;而在西方文明中,“龙”是凶恶的、带来厄运的怪兽。紫色,在中华文化中寓意尊贵;而在西方文化中,紫色花卉只用于哀悼和丧礼。菊花,在中国寓意高洁、快乐、幸福,在日本被指定为国花,但在拉丁民族,只用菊花表示哀悼,拉美人还把菊花视为悲伤和悼念的象征。又如,中国人和蒙古人都把黄色花卉看作高贵、富裕和威严的象征,也是喜庆和丰收的表现;但巴西人视棕黄色为凶兆,埃及人也最忌讳黄花。(3)符号有时蕴涵着深刻的文化喻义,而不能只作表面的文化理解。例如,在中华文明中,两朵“莲花”一条“鱼”组成一幅画,是一种文化图像符号。第一层的意义(画面意义),其他文明中的人也会看得出:莲花是一种水中植物花卉,鱼是一种水中动物。把鱼和莲花画在一起,表达的是水中动植物的自然存在景象。这种解释还未达到真正的文化价值沟通。因为,中国人对这个图像有自己的图形学、语音学和语义学的文化解释:由于“莲”与“连”同音,与“年”谐音(在楚方言中是同音),两朵莲花和一条鱼画在一起,不但是“莲莲有鱼”的水中景象,还有更深一层的文化意义——“连年有余”或“年年有余”,以此来表达人们对丰收的期望和喜悦。也就是说,中国人一看到这幅画,期望丰收和庆祝丰收的喜悦马上油然而生;但没有中华语言文化知识的其他文明的人对这个符号意义就不可能理解,只是看到莲花和鱼的优美的自然图景。
符号作为物质形态的生活方式的表征,其文明特色与人的物质生活的联系是很紧密的。例如,各个文明的食物如饮料的品种、饮食方式都很不相同。在服饰穿着方面,各个文明都有自己风格的款式。再如,日常生活用品、屋宇的建筑样式、室内的陈设和家具的样式,也都是各有其型的。从交通工具和交通方式来说,车马舟楫,杂如驴、骡、骆驼、大象、犬类,也形形色色各呈特色。
可见,不同文明间要达到文化符号意义价值的沟通,首先就要消除文明间符号意义的“阻隔”,重视对“跨文明的文化知识学和语言知识学”的学习。不同文明中的人们应该积极学习其他文明的符号知识,重视不同文明的各不相同的丰富的物质符号形态。而最重要的就是学习不同文明的语言——“外语”,以及能够直接促成生活方便的物质形态的符号。这对文化价值的沟通有基础性的重大意义。
(二)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层面的文化价值沟通障碍的消解
由于各个文明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生产活动中,还是在生活活动中)都根据自己的自然条件和环境,以及初始的文化路径依赖,形成了本文明的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因此,在这个方面,不同文明间的差异也是很大的。
例如,关于人与洪水的关系。中华文明中的“大禹治水”的历史神话传说③与基督教文明中的“诺亚方舟”的神话,体现了中西文明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诺亚靠神的启示,借方舟让人们逃避神降给他们的灾难;而大禹则把洪水看作自然现象,带领人民用疏导的办法战胜洪水。尽管诺亚也给人类繁衍留下了种子,但也给人类向上帝忏悔自己的罪恶提供了先例;而大禹以另外一种方法保护了人类的生存,并创始了人与自然界既和谐又斗争的文化关系模式。同时,中华“治水文明”的行为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政治结构模式——领袖人物加大众的组织方式和“因势利导”的办事方法。这成为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最初的雏形。这与西方古代文明中的“希腊民主”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有很大不同的。另外,中国古代神话中的大多数英雄人物都是“领袖”,他们的办事风格表现的都是正面形象,都是完善人格和完美人格的体现者,这与希腊神话中的诸神个性突出如世俗之人、善事恶事都能做得出来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这导致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与欧洲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也很不一样。
了解这种差异之后,人们就应该对不同文明族群的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的“所以如此”有所理解,也才能对某个文明的某种行为方式或者某种办事程序的非绝对正确性有所认识,因而不能把一种文明的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绝对化地认为是全人类应该共同遵守的方式和程序,从而把它强加给其他文明;而且,它们都是可以选择的。当然,选择必须经过比较和权衡,只有通过在“效率”、“成本”、“实现目标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反复比较和权衡之后,对这些方式和程序进行的自由选择才是真正的价值选择。这样,在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层面的价值矛盾和冲突就会逐步消解。
(三)人际社会交往关系模式层面的文化价值沟通障碍的消解
每个文明都有建构人际社会交往关系模式的需要和能力。从家庭到氏族、部落、民族国家,以及社会组织团体,各个文明都有自己的建构方式和所建构的形态,都有各不相同的运行方式和相互关联方式。诸文明的内部交往关系尽管相互间有不少可以比拟的类似之处,但也有诸多重大差异。这既体现在内在要素的数量多寡上,也体现在对重点要素和环节的选择上,甚至包括在起作用的方式上。
例一,中华文明在其传统中重视人际的血缘关系,而欧洲文明则重视身份关系。④中华文明对于血缘关系的分类的详细程度是其他文明难以比拟的。就拿对与父母同一辈的亲属的称呼来说:(1)有长幼之分。比自己父亲年长者叫做“伯父”,其配偶叫做“伯母”;比父亲年幼的叫做“叔父”,其配偶叫做“婶母”。(2)有“堂亲”、“表亲”之分。叔叔、伯伯是对与父亲同一个父亲的兄弟们的尊称;而“舅父”、“姑父”、“姨夫”则为对表亲的尊称。(3)表亲中又有对父系关系和母系关系的区分。父亲的姊妹叫姑姑,其配偶叫姑父;母亲的兄弟叫舅舅,其配偶叫舅妈(妗子),母亲的姊妹叫“姨妈”,其配偶叫“姨夫”。但在欧洲语言中,伯伯、叔叔、舅父、姑父、姨夫都被统称为“uncle”;而伯母、婶母、姑妈、舅妈、姨妈都被统称为“aunt”。这种差异引起名称意义上的交往价值的不可沟通性。
例二,中华文明由于在传统文化中很重视血缘,因而在社会日常交往和办事程序中就很重视“拟血缘化”活动。这种活动在公共领域、社会团体和市场机构中,体现为人们都愿意以“兄弟”、“姊妹”相称、相处。对于年长者愿意称呼为“长辈”(如“大叔”、“阿姨”、“师父”),以体现尊重;而对年幼者愿意称呼为“晚辈”(如相当于子侄的“孩子”、“我娃”、“姑娘”、“小妹”),以体现关怀。“拜把子”、“结兄弟”、“认干亲”历来就是中国社会中以重血缘价值的方式所形成的社会团结和凝聚方式。不了解中华文明这种特点的西方人,对于在中国可能遇到的对他们的这种称呼会觉得莫名其妙,以至愤怒。⑤
例三,在日常行为方式上,中国人的待客方式是热情、主动,包括主动给客人沏茶,主动给客人夹菜请客人多吃,主动请客人多喝酒等等;而西方人则以尊重客人意愿、征求客人意见的方式待客。中国人在西方人家里做客时的“客气”和“不好意思”所表达出的意愿,被西方人误认为是“不真诚”以至“虚伪”;而西方人在中国人家里做客时不能“客随主便”拒绝主人的好意,而要求主人对他的自主选择和决定给以尊重,则被中国人误认为是“不友好”、“不亲近”、“故意做作”以至被认为是“摆架子”、“看不起人”等等。
要想消除这个层面上的价值矛盾和冲突,就要较深入地了解不同文明内部交往的基本模式和特点,对于文明间的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的不同不要觉得惊讶,而要视为自然;要以每个文明内部赋予的价值意义来理解各个文明本身的那些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即“入乡随俗”,而不要对其作“跨文化”的错误解释和理解。
(四)传统思想观念和精神生活层面的文化价值矛盾和价值冲突的消解
最容易沟通和被接受的精神生活价值是娱乐方式、体育运动、艺术(音乐、绘画、舞蹈、戏剧和曲艺)以及通俗文学的领域,因为这些领域的价值赋向就是在文化优化的积极意义上追求新奇、“另类”和在“状态转换中愉悦人生”。由于这些领域都是人生状态的“游戏”样式(原本的文化欲求状态),表达着最本色的人类生命活动,因而人类在这些方面的共同价值比较多,也就比较容易沟通。当然,在对意义赋予比较多的文艺诸领域,不同文明的人们对于“文本”、“象本”理解的共同性往往只是停留在浅层意义上,一旦涉及深层意义,就会发生歧义或误解。
在思想领域,涉及思维的逻各斯的类型:一些文明强于想象力思维⑥,而另外一些文明则强于科学的实证思维。因而,在思想领域的沟通,如中国现代思想家王国维所言:“可爱者不可信,可信者不可爱。”⑦各个文明都有自己的思想趋向和表述趋向。
在人生意向领域和终极关怀领域,文明间的差异也是相当大的,因而也是很难沟通的。例如,关于宗教,不同文明的宗教是很不同的,欧洲文明信仰基督教,阿拉伯文明信仰伊斯兰教,而东亚文明信仰儒家思想(儒教)和道教,南亚文明和东南亚文明信仰佛教。人类思想史证明,这些宗教信仰之间的沟通,已经历了千百年的漫长和曲折,才达到了目前这种境地。至于排他性的宗教意识,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原教旨主义,要能够与其他的宗教沟通,就必须对原有教义有所革新,或者作出新的阐释。而中华文明中的三个宗教事件,却对文明间宗教信仰的沟通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一是中华文明对印度佛教的接受和衍义⑧;二是儒、释、道三教合一的信仰意识的兴起及其传统的持存⑨;三是伊斯兰教进入中华文明及其在中国的演变⑩。
文明间在思想和精神生活层面的价值差异、矛盾、冲突的消解,进而达到沟通,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尽管如此,1993年8月,由德国基督教神学家孔汉思起草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第二次大会上还是被通过。这标志着人类寻求在精神层面沟通的尝试的一个新起点。孔子的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推崇为普遍性的准则之一。2002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宣布每年的5月21日为“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对话和发展日”。“对话”成为现时代文明间沟通的一种时髦方式。这些促进性的有益活动,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文明间的矛盾和冲突的消解,有助于文明交往中的价值沟通。
文明间消解隔阂、矛盾和防止冲突,并积极促进价值沟通,需要以“平等商谈”为原则,并且还要把平等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细化为下述的具体原则:
首先是“入乡随俗”的价值转换。“他乡”就是自己文明之外的那些地方生存着的其他人类文明。在未沟通之前,应该说是各自“相安无事”的,没有互相干涉的理由和必要。老子所说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是这种情况。在“己文明”与“他文明”并没有相互交往的意愿和并没有实际交往的情况下,彼此就应该“少管闲事”,相互采取默认的态度:它存在着,但它与自己无关。不要按照自己文明的标准去评价其他文明的生活世界的生存方式及其一切事实。
其次是不同文明身份的人在价值上的相互尊重,即礼遇和宽容的原则——在文明间价值碰撞时,给予对方以礼遇和宽容。这又可以分为“他地宽容”和“本地宽容”。“他地宽容”的原则是:当一个甲文明的人或家庭进入乙文明的时候,甲文明的人或者家庭应该采取的一个基本态度是“入乡随俗”,尊重他乡文明。(1)在进入乙文明的大环境中之后,亦即在乙文明那里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甲文明的人必须按照乙文明的公共生活方式和公共交往方式,与乙文明的人们和平共处。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原本文明的价值原则在他地完全失效的事实。(2)在进入乙文明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之后,甲文明的人首先要遵从乙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规则。而在与乙文明的“私人”的“亲切交往”中(如婚姻、过继和形成其他被法律承认的私人关系后,或者在私密朋友形成的私人交往领域中),如果在私人交往的范围内,乙文明的人愿意尊重甲文明的一些原则,形成甲乙在私人领域中一些共同约定的原则,并执行这些原则,那也必须把这些共同约定的有效范围限制在与约定者的私人生活领域内。所谓“本地宽容”原则,是指当乙文明的人们进入甲文明的时候,乙文明的人必然带来一些乙文明的生活方式、习惯,包括语言和一些基本的交往方式(例如,打招呼的方式,见面示意友好的方式,希望合作共处的方式,以及一些简单的但是基本的表达态度的方式),有些表达在甲乙文明看来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有些表达可能相差很大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在这些情况下,甲文明作为主体文明,应该对乙文明人们的自我表达采取善意理解和友好的态度。这里也分为两种情况:(1)对于乙文明人们在甲文明大环境中的私人领域小环境空间的生活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进行干涉。实施本地人的宽容的原则:对迁入者习俗的尊重。例如,尊重迁入的伊斯兰教徒避讳猪肉,给他们创造吃牛羊肉的条件;而迁入者对于本地人吃猪肉的习俗也应该予以默认。(2)对于乙文明的人们在甲文明的大环境的公共领域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乙文明的一些习惯,甲文明的人们应该进行友好的提示和范导,以积极的方式促使乙文明的人们了解和学习甲文明的规则和习俗。如果乙文明的习惯更有利于公共领域,则甲文明的人们应该重视向乙文明的人们学习。
再次是商谈式对话的原则。即以平等的商谈式对话解决价值交往难题。文明间应该采取积极的、“同情性的辩证法”的对话方式,进行相互表达。在处理一件涉及不同文明的人共同参与的事情的时候,各方首先都要对他方采取尊重的态度。基本方法就是“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他方着想。这就是协商中的“他方原则”。并且,进一步在价值讨论中寻求共识。价值讨论对话的共同基点不是别的东西,只能是“有益于人类生命的生存”。而不能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教条作为基点,包括不能把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民族或者族群或者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作为共识的基点。不同文明为了能够交往,应该寻求共同认可的价值原则。具体的行动进程应该是:相互“推荐”自己一方认为可行的原则;相互重视“考虑”对方推荐的原则;相互把自己推荐的原则和对方推荐的原则综合考虑,形成各方草拟的第三种原则。双方就双方各自理解和表述的第三种原则进行综合性的对话,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作为共识的共同原则。这就是文明交往的共同的价值平台。这就达到了文明的沟通。沟通的方面和部分多了,就逐步形成文明的整体沟通。这也就是向文明共同体的前进,是在高一阶的水平上形成一个新的、更大规模的文明共同体。
最后是各方都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来共同构建能够使各文明融洽生活的公共领域,并把它逐步扩大。也就是在人类精神关怀的高阶价值层面上,积极推动文明间的“精神合作”。这种合作有两个任务:“一般”任务是,寻求更好的思想方式,包括试错、实验原则和渐进性的利益调适,解决人类各个文明间在日常物质生活交往中的物质利益矛盾和冲突,协调制度形态的不衔接和错位所引发的交往难题,形成双赢和多赢的交往局面。“进一步”的任务是,在人类精神生活层面上,积极构建多元文明共生平台——各种文明的人们在其上生活都觉得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文化个性,都觉得心情舒畅。这个平台就是价值沟通顺畅的人类生活世界。在这个生活世界中,人们朝着在艺术、宗教、哲学三方面的平等合作和各自的自由发挥而努力,创造出对各个文明来说都有益、有效的全人类精神生活新境界。
①参见[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②参见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第395页及其后,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③《尚书·益稷》,见江灏、钱宗武译注:《今古文尚书全译》,第39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
④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第201页及其后,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⑤一位英国老年妇女入住北京的一个家庭旅店,被家庭旅店主人的女儿尊称为“老奶奶”。她感到十分不解,并认为,说她“老”是明显的对她不尊重。
⑥李鹏程:《毛泽东与中国文化》,第3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⑦姚淦铭,王燕编:《王国维文集》“自序二”,第471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
⑧中国史书中关于佛教传入中国的最早记录是:公元前2年(两汉哀帝元寿元年),大月支国王的使者伊存到达中国首都长安(今西安),口授佛经给官职为“博士弟子”的景卢。
⑨据文献记载,这种意识公元6世纪初在中国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时已经有明显的表述。
⑩中国学者认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始于唐太宗或唐高宗统治时期(公元628年或者公元6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