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所见孙吴田租及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田租论文,孙吴论文,所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5)01-01242-07 走马楼吴简中有很多关于孙吴的经济资料,是研究孙吴社会经济的重要材料。学者对吴简所见土地的性质、孙吴的土地制度及租税交纳等进行了诸多的研究,已有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①。随着吴简的陆续公布,又发现了一些新的租税资料。本文试图以吴简为依据,对孙吴的田租等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三国时期定额租制度的最终确立 战国魏国实行“什一之税”,《汉书·食货志》有载②。有学者认为秦国的田租似乎也是什一之率③。不过秦国的田租制度有些特殊。里耶秦简8-1519载:“迁陵卅五年豤(恳)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五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④秦的田租不是简单地按收获量的比率征收,而是先划出一块土地作为税田,将税田上的全部产量作为田租交纳⑤。税田约占垦田总数的8.52%,接近十分之一⑥。启乡、都乡、贰乡平均每亩所交田租并不相同。启乡约为1.07斗,都乡约为1.38斗,贰乡约为1.29斗。平均每亩交纳的田租数额不同,说明秦国田租制度不是定额租而是分成租。 秦的分成租制也为西汉所继承,只是在征收比率上有所差异。《汉书·食货志》载:“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⑦汉景帝将十五税一改为三十税一。王莽时期,“翼平连率田况奏郡县訾民不实,莽复三十税一。”⑧王莽时期仍然是三十税一的分成租制。建武六年十二月,光武帝下诏:“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⑨战国秦汉时期田租虽然比率不同,但都是分成租制。 到了三国时期,定额租已成为社会的主要田租制度。除了曹魏屯田曾实行五五分成或六四分成的分成租外,其他时候都是定额租。曹魏在冀州地区“收田租亩四升”(实际应是“亩四斗”)⑩,为定额租。吴简所见孙吴时期的田租都是定额租(见后文),未见一例分成租。曹魏屯田是分成租,孙吴不论屯田还是民田都是定额租。可能萌芽于汉代的定额租(11),在经历漫长的发展过程后,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田租制度。到三国时期,定额租最终得以确立。 二、吴简所见孙吴的田租额 早先所见孙吴的田租额出于《嘉禾吏民田家莂》(12)。《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士、复民、州吏等的田租交纳标准并不相同,不过都低于一般民众的交纳标准。一般民众常限熟田每亩纳米1.2斛,是田家莂中最高的田租额。壹·1637载:“领二年民田三百七十六顷六十五亩二百卅八步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万五千一百九十九斛一斗。”民田“亩收米一斛二斗”的标准与田家莂中普通民众常限熟田的田租额相同。壹·1671中民税田的纳米记录虽没有记载田租额,但计算所得平均每亩约为米1.2斛(13),应是按常限熟田的田租额收米。 田家莂中各种类型田地的田租额都有较明确的记录。不过,吴简中的租税资料远较田家莂复杂。如下几条关于租税交纳的资料: 其卌亩郡吏董诵租田收米卅斛二斗四升 叁·2027 平乡领州吏田一顷卌四亩十四斛二斗四升 叁·6254 乡领余力一顷一百廿步租米十一斛二斗 叁·6256 中乡领余力田五顷七十六亩收租米二百廿六斛八斗 叁·6272 叁·2027中的郡吏“租田”平均每亩交米0.756斛;叁·6254中的平乡“州吏田”平均每亩交米约0.1斛;叁·6256和叁·6272中的东乡、中乡“余力田”平均每亩交米分别为0.11斛和0.39斛,相差三倍以上。此四简中平均每亩交米数都低于田家莂中相应田地的田租额。这些租税记录可能是统计时已经缴纳的田租,实际上还有拖欠的田租没有缴纳完毕。或者所记田亩数中包含了“旱败不收”的田地,只是在记录时没有明确说明。不论如何,这些简中平均每亩的交米数不是孙吴的田租额。 吴简中有几枚简明确记载了亩租额,它们与田家莂中的田租额也不相同。如下: 右二年佃卒田三顷六十亩々收限米二斛合□ 壹·1534 领二年邮卒田六顷五十亩々收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 壹·1635 领二年佃(?)卒(?)卫士田七十五亩々收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百五十斛 壹·1669 □卅三亩五□步屯田民田亩收米一斛六斗为米六百九十 叁·6323 定领七十三亩亩收八斗为米五十八斛四斗 柒·3233 西乡领粢田十二亩二百步亩收八斗为米十斛一斗六升八合 柒·3251 这6枚简明确记载了亩收数额,为孙吴的田租额无疑。这意味着在田家莂之外孙吴至少还存在三种田租额。佃卒田、邮卒田、卫士田的田租额为米每亩2斛,屯田民田的田租额为米每亩1.6斛,粢田的田租额为米每亩0.8斛。这些不见于田家莂,数额也有所差别。 还有一枚简可能也与田租额有关。壹·1399载:“五十九亩亩税租米七斗□。”此田租额与其他田租额也不相同。因为简文残缺,尚不知道这是哪一种类型田地的田租额。 就目前公布的吴简所见,孙吴的田租额较为复杂,大致有如下几种(见表1)。 田家莂中郡吏、县吏、军吏和州卒、郡卒、县卒的田租额与普通民众的田租额相同,不单独列于表中。由上表可知,孙吴田租额至少有8种,从高到低分别为米2斛/亩、米1.6斛/亩、米1.2斛/亩、米0.8斛/亩、米0.7斛/亩、米0.586斛/亩、米0.456斛/亩(米0.4斛/亩)和不交田租。这些田租虽然数额不同,但都是定额租。吴简中也尚未见到分成租的记录。三国时期定额租确已成为社会主要的田租制度。不同的田租额对应着不同的佃种者。佃卒、邮卒、卫士佃种的田地田租额最高。州吏的田租额与郡吏、县吏、军吏的田租额不一样,屯田民、复民与其他民众的田租额也存在差别。与田家莂中士佃种的常限熟田不交田租相比,米2斛/亩的卫士田田租额则要高出很多。田租额也因田地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田家莂中田地有熟田、旱田之分,旱田不收米。熟田分为常限熟田与余力熟田,常限熟田的田租额远高于余力熟田的田租额。粢田的田租额与其他田地的田租额也不相同。孙吴的田租额较为复杂,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田租额的多样化和差异化,是孙吴对社会管理细化的体现。 三、孙吴田地的类型与分类 就吴简所见,除了屯田这一类型的田地外,孙吴田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佃种者身份分。孙吴的田地类型跟佃种者身份有关,如佃卒田、邮卒田、卫士田、屯田民田、民税田等,都对应着相应的佃种者。此外还有复民田(壹·1605)、民复田(贰·7381)、吏复田(肆·1277)、□兵田(叁·1937)、客限田(叁·1736)、佃吏限田(贰·4957)、子弟限田(贰·1636)等,也是以佃种者身份划分的田地类型。吴简中以身份交纳的各种限米、租米、税米等可能都对应着相应类型的田地(17)。这些田地与佃种者身份存在关联。 2.按田地性质分。吴简中有火种田、二年常限田、余力田、熟田、旱田等,属于不同性质的田地。还有波田(叁·7218)、波唐田(叁·7241)、溏波田(叁·7244),或与水利有关,可能是同一类型田地的不同称呼(18)。吴简中又有粢田。粢田有吏民粢田(柒·2294)、郡士粢田(柒·3116)、屯田民粢田(柒·3195)等,其佃种者有男子(壹·221)、佃吏(壹·1389)、叛士(壹·2106)、夷民(叁·1926)、郡士(叁·5299)等,所交米有粢租米(壹·69)、粢限米(壹·1838)、粢税米(壹·5239)、旱粢租米(叁·1677)的区别。 3.按肥沃程度划分。吴简中不同类型田地的田租标准,应是依据土地收获量制定的。田家莂中“旱败不收”的田地与“旱田”是同一性质的田地,可知旱田不只是与“熟田”相对的一种田地,也是一种收成较低的田地(19)。有学者认为熟田是产量较高的田,旱田可能是产量相对较低的田(20)。也有学者认为作为规定好等级和租税标准的规定田,定收田(熟田)本质上是一种优质田、高产田(21)。吴简中还有荒田(叁·6439)、沃田(叁·6311)。荒田应是已经荒废的田;沃田可能是新开垦的得到水利灌溉的田,其产量应该不会太低。 4.其他性质的田。肆·3989载:“定故(?)生田九十八顷五十。”“故生田”可能是旧有的生田,也可能是一种性质未明的田。 孙吴时期是否存在按大小分类的田地尚难断定。叁·3548载有“火境大田”,壹·4459载有“日町长沙大田中部督邮书掾”。“大田”可能表示地理位置,如吴简中的“大田丘”;也可能表示田地类型。孙吴时期长沙地区执行的是240步1亩的大亩制(22)。如果存在以大小分类的田地,其分类标准是与亩制有关还是与田地的面积大小有关也是一个问题。 吴简中有与“田”相关的丘名,如公田丘(田家莂4·131)、阿田丘(田家莂4·277)、松田丘(田家莂5·378、)、湖田丘(田家莂5·703)、大田丘(田家莂5·36)、小田丘(叁·6184)、山田丘(贰·6412)、平田丘(叁·5841)、伻田丘(叁·5877)、东田丘(壹·1396)、后田丘(贰·3884)、牙田丘(贰·1473)、员田丘(贰·5316)、新田丘(贰·5680)、郑田丘(壹·4256)、贝田丘(壹·6764)、虞田丘(叁·250)、竹田丘(叁·356)、渚田丘(叁·2662)、濮田丘(叁·2746)、舍田丘(肆·4348)、取田丘(柒·4221)等。如果这些有“田”的丘名是社会现实的反映,那么丘名中的“公田”、“大田”、“小田”、“山田”等可能是某种类型的田地。不论如何,孙吴的田地类型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且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 四、孙吴时期长沙地区的土地亩产量 吴简所见孙吴田租都是定额租。田租额的不同并不是分成租的体现,而是与田租额制定依据——土地亩产量有关。史料中关于孙吴土地亩产量的记载很少。《三国志·吴书·钟离牧传》载:“(钟离牧)少爰居永兴,躬自垦田,种稻二十余亩。临熟,县民有识认之,牧曰:‘本以田荒,故垦之耳。’遂以稻与县人。……民惭惧,率妻子舂所取稻得六十斛米,送还牧,牧闭门不受。”(23)每亩产米约3斛。稻谷的出米率为50%(24),3斛米相当于6斛稻谷。此数据并不能代表孙吴地区普遍的亩产量。其一,6斛稻谷是新垦田的亩产量。新垦田的亩产量应该较孙吴熟田的亩产量低。其二,如果米3斛为孙吴普遍的亩产量,佃卒田、邮卒田、卫士田交租后每亩剩余1斛米,维持“五口之家”的生计已很困难(25),却还要用此来支持家庭的其它开销,这明显不可能。民税田米每亩1.2斛的田租额虽比佃卒田、邮卒田、卫士田的田租额低,但民众除了要缴纳田租外还要负担各种赋税徭役,面临的境况并不见得比佃卒、邮卒和卫士好多少。6斛稻谷并不能代表孙吴地区普遍的亩产量。不过,新垦田能亩产稻谷6斛,熟田等的亩产量应该更高。 长沙曾长期被视为经济落后的地区。《史记·货殖列传》载:“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呰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26)《汉书·地理志》中说荆州“厥土涂泥。田下中,赋上下”(27)。西汉时期长沙地区不是一个富足之地。不过到了三国时期,长沙产好米已是远近闻名。《全三国文》卷七《魏文帝》中载《与朝臣书》言:“江表惟长沙有好米,何得比新城杭稻邪?上风吹之,五里闻香。”(28)长沙民众提高米的质量,应是在亩产量较高、能满足其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学者认为包括长沙在内的江南地区在六朝时期虽仍然保留了火种的耕种方式,但耕种方式已有很大发展(29)。汉晋时期荆州地区稻作有很大发展,其中湘江流域是稻米产量最高的地区(30)。孙吴时期的长沙不再是“火耕而水耨”的长沙,其耕种方式有很大改进,亩产量也应有所提高。 秦汉魏晋时期长沙地区的亩产量没有明确记录。不过东汉、曹魏时期其他地区的亩产量则有明确记载。《东观汉记·张禹传》载:“禹巡行守舍,止大树下,食糒干饭屑饮水而已。后年,邻国贫人来归之者,茅屋草庐千户,屠酤成市。垦田千余顷,得谷百万余斛。”(31)东汉章帝时期下邳郡已经能达到亩产稻谷10斛。嵇康曾说:“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此天下之通称也。”(32)傅玄也曾说:“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馀斛,水田收数十斛。”(33)稻谷10斛应是东汉中后期以来社会上较为常见的亩产量。如果佃种者“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亩产量大幅提高是完全可能的。 孙吴时期南方较为安定的生产环境,人口的迁入和农业技术的传ty 以及牛耕的推广,促进了长沙地区的农业生产,土地亩产量应有所提高。孙吴政府曾在长沙地区修建陂塘等水利设施,也很注重官牛的饲养。陂塘的修建和官牛的饲养是应农业发展需要,也必将促进亩产量的提高。长沙地区的熟田应也能达到谷10斛的亩产量。佃卒田田租额纳米2斛,按照稻谷50%的出米率折算相当于稻谷4斛。曹魏屯田田租率为不用官牛者五五分成,用官牛者六四分成。假如孙吴佃卒田租率与曹魏相同,则当时亩产量为8斛(五五分成)或6.67斛(六四分成)。孙吴时期长沙地区土地应能达到亩产稻谷6.67斛(或8斛)~10斛的水准。 土地亩产量是孙吴制定田租额的现实经济依据。各种类型的土地亩产量不同,其田租额也不同。依据亩产量制定田租额数额的做法,或许有受分成租的影响。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孙吴乃至三国的田租都是定额租,而不是分成租。 五、孙吴屯田的田租率及相关问题 孙吴时期有屯田,分民屯和军屯。孙吴屯田制度在吴简中也有反映(34)。吴简多反映的孙吴屯田的田租率也值得关注。简叁·6323载:“□卅三亩五□步屯田民田亩收米一斛六斗为米六百九十。”明确记载屯田民田的田租额为米1.6斛/亩,折算成谷为3.2斛/亩。按照稻谷6.67斛(或8斛)~10斛的亩产量计算,田租约占亩产量的32%~40%(或47%),低于曹魏民屯的五五分成或六四分成的田租制。 叁·6323中明确记载“屯田民田”,说明在民屯之外还有军屯等形式。壹·1534、壹·1635、壹·1669中的佃卒田、邮卒田、卫士田,不仅田地类型与屯田民田不同,田租额也比屯田民田的田租额高。一般认为军屯的田租率比民屯高。佃卒田、邮卒田、卫士田的佃种者为卒和卫士,其田租额也较民屯高,可能就是孙吴的军屯。佃卒应是专门的屯田兵,邮卒、卫士则可能是后来才逐渐有屯田义务的士卒。孙吴军屯的收入并非全部交给所属军队,军屯的收获物征收也有限额(35)。按照稻谷6.67斛(或8斛)~10斛的亩产量计算,孙吴军屯的田租约占亩产量的40%~50%(或60%),略低于或等于曹魏军屯的田租制。孙吴民屯的田租率低于曹魏民屯的田租率,军屯的田租率略低于或等于曹魏军屯的田租率,可见孙吴屯田制的田租率并不比曹魏高。以田租来说明曹魏的剥削比孙吴轻的观点可能并不完全正确。 孙吴的田租额复杂多样。田租额跟田地类型相关。孙吴时期长沙地区的田地存在多种类型,分类标准也不统一。据田租额等相关资料推断,孙吴时期长沙地区土地亩产量较西汉有很大提高,可能已达到亩产稻谷6.67斛(或8斛)~10斛的水准。不同类型土地亩产量不同,征收的田租额也不同。但这并不是分成租,而是国家依据社会经济条件制定的定额田租。孙吴田租额从高到低为:军屯>民屯>普通民田。租税的高低暗示着佃种者与国家依附关系的强弱。孙吴田租额的次序关系既符合魏晋时期不同土地制度下租税不同的情况,也是军卒、屯田民受国家控制较严而普通民众受控制相对较弱的社会状况的反映。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振波教授和匿名审稿专家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本文多有采纳。特此致谢。 [收稿日期]2014-11-01 注释: ①相关研究成果很多,此不一一列举,可参阅以下几篇综述性文章:于振波:《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2期;王素:《中日长沙吴简研究述评》,李文儒主编,《故宫学刊》(2006年总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第528-560页;于振波、车金花:《走马楼吴简研究综述——职业、社会身份与阶层》,《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何立民:《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江汉考古》2009年第2期。 ②《汉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5页。 ③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55-57页;冷鹏飞:《中国秦汉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页。 ④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5-346页。 ⑤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1-28页;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5期。 ⑥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47页。 ⑦《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27页。 ⑧《汉书》卷99《王莽传》,第4156页。 ⑨《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第50页。 ⑩不少学者认为“四升”应为“四斗”。分别参见:贺昌群:《升斗辨》,《历史研究》1958年第6期;周国林:《曹魏“亩收租四升”辨误》,《江汉论坛》1982年第1期;周国林:《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考实与评价》,《华中师院学报(哲社版)》1982年增刊;张学锋:《论曹魏租调制中的田租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 (11)郑学檬认为两汉田租在实际征收时有定额化的倾向。参见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2-43页。 (12)本文所引吴简资料出自以下各书: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文物出版社,2007年;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文物出版社,2008年;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文物出版社,2011年;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故宫研究院古文献研究所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柒],文物出版社,2013年。文中引文以“田家莂”、“壹”、“贰”、“叁”、“肆”、“柒”加竹简编号表示,不一一注释所引简文在各书中的页码。 (13)壹·1671:其三百七十二顷卅九亩九十四步收米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七斛二斗七升民税田先所□ 其四百十七亩百卅四步收米五百一十一斛九斗二升九□火种田后吏□□□□□ 火种田平均每亩交米约1.23斛,与吴简中的田租额无一相符。简中也未出现“亩收”字样,米1.23斛是否是火种田的田租额尚难以断定。暂不视为田租额。 (14)侯旭东也曾列表吴简中的田租额。参见侯旭东:《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167-168页。不过其具体数据与本文略有不同,本文也增加了后来公布的新资料。 (15)此田租额只出现于嘉和五年。嘉禾四年州吏只有租田没有税田,也就没有米1.2斛的田租额。 (16)嘉禾四年为0.456斛,嘉禾五年为0.4斛。 (17)侯旭东:《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吴简研究》第2辑,第160页。 (18)孙闻博:《走马楼吴简“枯兼波簿”初探》,《简帛研究二○○八》,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81页。 (19)张荣强:《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25页。 (20)臧知非:《三国吴简“旱田”“熟田”与田租征纳方式》,《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陈荣杰:《走马楼吴简“租田”及相关问题》,《中国农史》2013年第2期。 (21)路方鸽:《〈嘉禾吏民田家莂〉“定收田”考》,《中国农史》2014年第2期。 (22)孙继民:《走马楼〈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孙吴的亩制》,《中国农史》2002年第2期。 (23)《三国志》卷60《钟离牧传》,中华书局,1982年,第1392页。 (24)于振波认为秦汉的稻谷出米率为50%,此后“一米二谷”成为通常的出米比率。参见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31页,页下注⑩。 (25)《汉书》卷24《食货志》中说魏国“食,人月一石半”。《九章算术·粟米》:“粟五十,粝率三十。一斛粟得六斗米为粝也。”粟的出米率为60%。1.5石粟相当于0.9石米。以“五口之家”估算,田租额米2斛的佃卒田、邮卒田、卫士田至少需要佃种该类型田地54亩才能基本保证家庭的口粮。此还未考虑其他支出。据蒋福亚所作《吏民佃种亩积概略表》,田家莂中吏民佃种土地亩数在50亩以上的家庭很少。嘉禾四年约为25.4%,嘉禾五年约为13.2%。参见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16页。由此推测每亩剩余米1斛的剩余粮食基本不可能维持当时普通家庭的生活。 (26)《史记》卷129《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第3270页。 (27)《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第1529页。 (28)[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第1090页。 (29)陈国灿:《“火耕水耨”新探——兼谈六朝以前江南地区的水稻耕作技术》,《中国农史》1998年第1期。 (30)王玲:《汉魏六朝荆州稻作农业的发展》,《中国农史》2007年第2期。 (31)[东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中华书局,2008年,第706页。 (32)嵇康:《养生论》,[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1324页。 (33)《晋书》卷47《傅玄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321页。 (34)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第25-42页;吴荣曾:《孙吴佃田初探》,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64-71页;高敏:《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3-150页;蒋福亚:《走马楼吴简经济文书研究》,第144-231页。 (35)高敏:《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50页。孙武田租房及其在吴建中的相关问题_吴简论文
孙武田租房及其在吴建中的相关问题_吴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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