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初探_会计论文

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初探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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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其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该学科在我国探讨起步较晚,实践运用面较窄,但作为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学科将会越来越为社会所必须。现就该学科的产生、内容的构成和从业者相关素质的要求等,谈些浅见。

一、经济与法律结构的日益紧密而产生了法务会计实践

法务会计直至美国对21世纪热门人才需求状况预测结果公布后,才逐渐为部分国家所接受。作为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需要的典型代表,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分析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证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经济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一旦涉及到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去证明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的正确程度时,则显得无能为力。例如,某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为1000万元,该项资产在企业原帐面无记录,那么这部分转让所得扣除应交纳的流转税及相关费后的所得应如何处理?是先用于清偿企业所欠债务,还是先清偿后有剩余的部分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还是先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清偿企业债务?恐怕会计人员单凭会计知识难以给予准确的答复。因为,这项资产转让所得的处理涉及到破产法、民法通则、税法、经济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不是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本身所能解决的。由此可见,现代会计的发展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同时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价格合法获利以及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而现有会计理论和实践则无法满足这一社会需求。

(二)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在实践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行为人认为自己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执法者则认为违法事实已经成立;或者平时感觉某人行为已经违法,但最后执法单位则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造成这种认识和法律事实之间偏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会计量化的标准和证明力度问题。

任何一类法律对经济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证明,而是靠会计资料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以量化的方式证实。例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怎样才能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

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为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例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原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A公司聘用的经理,利用职权将A公司的货币资金投入B公司作B公司的注册资本,经中介组织出具验资报告后又将该部分资金转回A公司。这件事情的发生给A公司是否造成损失?A公司经理个人是否就此事非法获利?恐怕简单从会计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难以准确回答,但如果利用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有机结合,深层次分析,答案就一目了然。

(三)法律实践促使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自从有了财产物资的分割和经济利益的确认,便已产生了法务会计实践运用,只是当时由于受到立法体系完整性的财产利益关系的相对单一性的限制,法务会计并未被人们所认识。只有当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发展之后,世界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的计算的产生才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其后,各国依靠税收确保国家财产收入的重心日益确定,个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等非法行为急剧增多,最终使税收理算会计、司法会计等法务会计实践越来越被经济界(特别是会计界)和法学界所接受并倍受重视。而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证券法的出台和实施,经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利益影响,票据继承和欺诈行为对非货币化经济业务核算带来的各种问题,更促使大部分会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认识到,必须有既通会计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人才,才能确定与胜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业务,因此,法律与会计结合的新型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也就应运而生。

二、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一)全面吸收会计基本原理和证据的基本理论。法务会计的中心是利用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解决法律中涉及的特殊问题,在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核定、所有者权益的划分、收入的形成、费用的支出、利润的核算上必须遵循会计的基本理论;在各种会计信息客观真实性、相关性、有用性的检验和分析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的基本原理操作,在损失计算、财产分割、计价基础、成本核算等方面必须全面吸收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

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最终都将根据涉及的法律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选择的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务会计必须有选择地吸收法学理论,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由于审计学和统计学与会计学的密切相关性和特殊问题解决的独到性,法务会计也应同时吸收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计算方法。

(二)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国法制体制的完善程序和各种法规对经济或财产问题规定的详细程度,从目前我国法律实践分析,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它主要以保险法为核心, 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限、保险赔偿标准和保险时效等方面的规定,运用会计方法理算各类保险对象的总损失、可理赔损失基数、理赔比例及应赔偿全部等,以体现投保人在保险范围和有效时效内可获得的合理赔偿金额。

2、税收理算会计。它是根据各种税法的规定, 对原会计核算资料或原财产数额及行为种类的基础上,按税法要求,准确分析交税行为所涉及的税种,严格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准确调整计算税基,合法使用正确的税率,确认纳税义务人的各种交纳税额。

3、海损理算会计。 它是建立在海事碰撞事故基础之上的一种损失理算行为,海事碰撞包括单方损失、共同损失、单方责任损失、空船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多侧面划分的不同损失分类,以及出事船只所在国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的差异,按法律规定选择事故各方均能接受或按公约规定应当接受的理算规则,准确计算不同损失,并科学地分析损失。

海损理算往往涉及到出事船只是否投保和投保限额等问题,表面看来该类理算业务与保险责任理算会出现重复的情况,其实不然,海损理算是就海损事故本身而言,确认事故某一方或各方应负担的损失,至于该类损失最终是全部由肇事船主承担或部分承担,则应由事故各方完成向对方赔偿的义务后,再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自己承担的损失部分。

4、司法会计。 它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与会计相关的专门问题如何采用会计专业知识进行分析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以便划清案件经济责任,证实案件事实的适用性学科,包括侦察阶段的司法会计检验和起诉、审判阶段的司法会计鉴定两个层次。根据具体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涉及范围包括基建工程理算,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民事财产处理等各种情形的司法会计。

5、社会福利保障会计。它是根据各国社会福利保障法规的规定, 对退休职工、下岗职工、人均收入较低的家庭、住房紧张、家庭医疗保障规范等应享受的国家福利待遇种类和待遇标准进行专门理算的会计。该类法务会计因涉及的社会福利保障面的宽窄不同,保障标准的划分不同,在具体理算时比较复杂。

6、物价利得会计。它是根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的规定,理算各种商品或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计算确定经营者的哪些所得属于非法牟利,哪些属于非法压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这对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竞争、良性循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三)法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和特殊性。法务会计对特殊问题最终必须用报告形式系统表现出来,以供委托人使用或参考。但是,由于其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报告格式多与传统的会计报告不同,而是根据每项业务内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执行部门本身文件格式统一规范要求不同,采用委托部门规定的格式。常见的代表格式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检验格式、海损事故理算的顺序格式、保险赔偿理算的理算层次格式和单一问题的材料举证论述格式等。但无论哪一种格式的法务会计报告,都必须首先申明所依据的具体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采用的会计专业方法、选择的计算公式等:其次,任何一种法务会计报告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一是占有材料充分,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数学方法得出的明确结论,如损失额、赔偿额是多少、以舞弊手段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多少等;二是占有材料不充分或根本无充分的相关资料,无法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得出结论。

法务会计报告,虽然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性,但最终解决的是与会计相关的问题。因此,报告中绝对不能出现贪污、挪用、重大责任事故、偷税等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与各种犯罪罪名容易相混淆的字、词、句,而只能使用与会计法规相关的所有权转移,使用权转移、总损失、帐面短款、少计算上交税金等专业性术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用词越权纠纷,从而确保报告的独立性和严肃性。

三、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一)精通会计熟悉相关法律是前提。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因此,首先要求从业者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了如指掌,否则将会无从下手。其次是与经济行为或财产权益规定机关的部门或行业性法律较为熟悉,否则将会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

法务会计所应熟悉的常规法律知识极为广泛,因此一个法务会计的从业者,首先应是一位法学家。

(二)保密、自律是原则。法务会计解决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单位或者相关者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因此,从业者应对委托人负责,只能对某一问题的认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与委托人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更不得未经允许私自保留与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

自律原则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从业者不得以从业时所获得的信息或从业时的特殊地位为个人或他人牟取私利,更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偷看、摘抄属于保密内容的所有证据资料和各种信息。

(三)独立敬业是精神。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为了保密的需要,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一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相互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响,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敬业精神是防止粗心大意,或浅尝辄止而造成实质性错误的关键。敬业不单纯表现在思想认识上的深度,更重要的是反映在每一个执业步骤和操作程序上是否完整、细致。从业者不能凭经验推断或统计抽样等常规审计方法去完成执行程序,也不能凭百分比的可信度而放弃未检验的资料,须知,在100份材料中,已检验99份可能都是同一结果, 而未检验的最后1份资料恰恰就是相反结果。 这类情况在司法会计鉴定和税收理算业务中表现最为突出。

严谨是态度,敏锐洞察力是独到的能力。这是从业者必须培养的特有素质,缺乏敏锐就不能发现特殊问题,达不到最终目的。不严谨就不能使提供的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确保报告结果的唯一性。实事求是是作风,从业者只能就其所购买、所算结果准确、公正、客观的在报告中表述,不能参杂任何感情色彩和自己的想象,否则都将会影响到证据证明效力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型复合性边缘学科,如何建立、完善其学科内容,适应实践工作的需要,是会计教育和科研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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