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保护标志标准的争论与启示_wto论文

WTO环境保护标志标准的争论与启示_wto论文

WTO下环保标志规范的争议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标志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产品上加列环保标志,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强调产品制造或生产、使用和废弃的安全性。但这种措施对贸易效果与竞争关系具有一定影响,因而它属于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之一。在WTO体制中,规范环保标志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ET)的十项主要任务之一,同时也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下的一项重要议题。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也将环保标志列为重点谈判议题之一。由此可见,WTO对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标志给予高度重视。近年来,WTO成员援引TBT协定所制定的用于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环保标志等措施逐年上升,但各成员对环保标志与TBT协定的关联性及其所产生的效果却出现了诸多争议,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对其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可能受到限制尤为担忧。本文将对环保标志规范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中国参与谈判和执行WTO相关协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环保标志的类型及TBT协定的规范

环保标志是通过文字或图案的方法,将关于一种产品在制造、生产、使用及废弃等过程中,涉及环境生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特别设计。这种标志与强调产品功能与作用的做法不同,它是以保护环境,鼓励消费为目的,因此,若产品进入国际流通领域,环保标志必将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全球范围看,环保标志的类型及种类繁多,但依据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强制性环保标志。这种标志通常是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必须标明相关信息的一种标志。强制性环保标志所标明的内容通常有两类:一是负面信息,即要求标明可能损害环境的产品成分,以达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如标明某一产品含有石棉成分或其他有害化学成分等;二是中性信息,即向消费者提供一般性信息,如电器产品的功率、速度等,这些内容对环境的影响可能是中性的。

除了产品本身的环境信息外,有些国家还强制要求环保标志必须标明可能影响产品本质特性的、与产品有关的制造程序或生产方法(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PPMs),如防止产品腐蚀的处理程序或生产方法等,甚至还要求必须标明与产品本质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或生产方法(Non-product-related 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NPRPPMs)。

2.自愿性环保标志。这种标志通常由厂商依据国家或国际某一标准,自行决定申请取得该标准,一旦获得则可在产品上加以标明,例如,标明纸张采用再生材料制造等。标明这种环保标志的产品与其他竞争产品之间则形成了对环境影响的差异性,可能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自愿性环保标志不具有强制性,但政府通常给予积极支持。

3.生命周期环保标志。生命周期环保标志(Life-Cycle Label),又称之为“生态评估标准环保标志”(Eco-label)。这种标志通常按产品的生命周期,即产品原料的取得、制造或生产、使用及废弃等各个环节,设立对环境影响的标准,只有当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均符合环保要求时,才能获得生命周期环保标志。这种标志既可以是强制性环保标志,也可以是自愿性环保标志,但多数属于自愿性环保标志。

TBT协定是WTO体制中处理成员制定或执行技术性法规或标准等措施的规范。环保标志属于TBT协定所规范的内容之一。为了处理好环境与贸易的关系,该协定的基本宗旨是,授权WTO成员为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环境等合法目的,有权采取具有贸易限制作用的技术性法规、标准等。同时,该协定又强调相关法规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得具有贸易壁垒的目的或效果,以避免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因此而受到损害。为保证TBT协定的宗旨得以贯彻,该协定又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技术性法规或标准等措施的制定与执行同样应遵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协调原则。各成员制定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等措施应以现存的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依据,除非不存在这样的国际标准。

(3)透明化原则。各成员应设立查询机构,回答其他成员及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询问。

(4)科学原则。各成员为特定合法目的在制定技术性法规或标准时,必须评估现有的科学及技术信息、相关的技术或产品所预期的最终用途等有关事项,以确保不会在目标无法达成时产生的额外风险。

(5)必要性原则。各成员为特定的合法目的而实施技术性法规或标准等措施时,难免对贸易产生限制作用,但其限制作用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一旦情况有所改变或合法目的能以较不具有贸易限制的其他方式处理时,则应停止实施这些措施。

(6)等效原则。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视为与本国等效的法规或标准加以接受,只要这些法规或标准足以实现与本国法规或标准同样的目标。这样各成员间的相关法规或标准可相互承认,保证产品进入外国市场不必再重复评估,以减少贸易摩擦。

二、环保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尽管环保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像贸易制裁、进口限制或差别性生关税等措施那样显著,但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保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乃至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非关税壁垒之一。特别是强制性的环保标志对贸易产品的冲击最大,极易引起出口国家的担忧。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制订较严格的环保标志制度,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难以达到其要求。若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被强制进行负面标志,则该产品向发达国家出口时,有可能以未达到其环保标准为由而被拒绝进口,即使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有可能不被消费者接受。虽然自愿性环保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像强制性环保标志那么严重,但发达国家制定技术性法规或标准时并不透明,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参与制定的机会,而是完全将发达国家自己的优势技术作为依据。因此,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要求,同样导致其产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或被消费者排斥。由此可见,环保标志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沦为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政策工具,这一问题已成为目前WTO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争议最多的议题之一,因而也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

三、WTO体制下环保标志规范的争议

在WTO体制下,将环保标志确立为TBT协定规范的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TBT协定的规范要求,以避免将环保标志沦为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一宗旨对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TBT协定的上述原则,要避免环保标志被发达国家滥用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以限制发展中国家具有价格优势但较不环保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一项强制性环保标志在制订时,必须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在共同承认的基础上,给予发展中国家参与制订、协商的机会,必要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因此,从理论上讲,TBT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利益,是防止其因环保标志而遭受损害可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之一。

但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以及多哈回合谈判的深入进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贸易产品的环保标志的争议不断。

产品环保标志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厂商以环保的方式从事生产活动,以制造出绿色产品,并通过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消费行为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如上所述,在WTO体制下,环保标志属于TBT协定所规范的内容之一,其中,强制性环保标志应属于TBT协定的“技术性法规”,自愿性环保标志则应属于TBT协定下的“标准”。

TBT协定附件一关于“技术性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性法规和非强制性(自愿)的标准时,其要件必须是针对“产品特性或其相关的制造程序和生产方法”(Product Characteristics or their Related 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目前,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上述规定限定了TBT协定的管辖范围,即针对与产品特性不相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环保标志被排除在TBT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外。如果扩大强制性的负面环保标志的管辖范围,则较不具有环保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将可能因无法满足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志要求,使之出口产品处于竞争劣势,进而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构成不公平的贸易壁垒。因此,发展中国家成员主张,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NPR-PPMs)的环保标志是违反WTO的CATT1994非歧视原则及禁止数量限制的原则。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还主张,政府支持和鼓励的自愿性环保标志以及生命周期环保标志,因政府介入程度极低,这类环保标志是针对与产品特性并无直接关联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一种标志,也不应属于TBT协定的管辖范围。

与上述主张相反,发达国家成员则认为,即使与产品特性不相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环保标志同样应属于TBT协定的管辖范围。近年来,发达国家采用以产品生命周期为评估基础的环保标志逐年增加。发达国家认为,一项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即在原料选择、生产或制造、使用及废弃过程中,都有可能污染或破坏环境。只有当产品的各个环节均对环境不构成损害时,该产品才能获得生命周期环保标志。如果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因素能够从污染源头开始直到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其环保效果最为有效。因此,发达国家主张,TBT协定授权WTO成员为保护环境等合法目的而采取具有贸易限制作用的技术法规、标准等措施(如环保标志),应予以广义解释,即将TBT协定所管辖的范围扩大到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和自愿性的标准。否则,如果不能将产品的制造程序及生产的各个环节纳入WTO规范的范围,则TBT协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四、多哈回合谈判的分歧

如上所述,WTO成立后设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冲突及协商议题,该委员会的十大议题中,环境标志是其中之一。多哈回合谈判将环境标志列为谈判的重点议题之一。为此,多哈谈判部长宣言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关注以环境为目的的标志,并向部长会议提交谈判可行性建议以及未来的行动计划。

经过六年的多哈回合谈判,关于环保标志议题的谈判并未达成最终共识,相反却在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形成了对立的立场。以欧盟和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成员认为,以产品生命周期为评估基础的环保标志是产品的特性、与产品相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以及与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综合体现,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不应将其分离而以不同的WTO规则加以规范。因此,部分发达国家成员坚决主张,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环保标志应属于TBT协定规范的范围。另外,欧盟还主张环保标志不应被视为是隐蔽性的贸易壁垒工具。欧盟的上述主张不仅扩大了TBT协定的管辖范围,而且还否定了TBT协定关于“强调相关法规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得具有贸易壁垒的目的或效果,以避免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因此而受到损害”的宗旨。瑞士关于环保标志的主张与欧盟的观点有类似之处。瑞士认为,关于环保标志的处理应由以CTE为主负责协调环境政策与国际贸易之间可能引发的争议,包括技术性法规、标准、包装、标志和回收等,而不能仅由TBT委员会单独主导和处理;在确定环保标志定义时应包括自愿性的环保标志;将环保标志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当环保标志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时,应考查其是否与WTO其他相关的贸易规则发生冲突,考察的重点是是否存在歧视、透明化程度如何以及是否公平等;考察环保标志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影响时,应特别考虑以出口为导向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与欧盟的主张比较,瑞士的主张较为缓和,也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实际状况,比较公正与客观。而以马来西亚、印尼、智利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则认为,目前许多环保标志以产品生命周期作为评估方法,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环保要求标准差别较大,难以统一,因而不同的环保制度极易产生冲突与矛盾。发展中国家因技术能力较弱,其环保标准很难符合发达国家的要求,这将使得环保标志可能成为阻止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的贸易保护工具,进而形成排挤效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发展中国家成员坚持主张,应将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环保标志排除在TBT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外,否则就是扩大TBT协定的适用范围,违背TBT协定的初衷,进而违反WTO的自由贸易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欧盟关于环保标志的主张除了东欧几个少数成员为了加入欧盟而予以支持或不反对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坚决主张环保标志仍然应由TBT协定加以规范。发展中国家成员最为担忧的是欧盟的主张一旦通过,则是将自愿性环保标志定位成强制性环保标志,进而形成贸易上的模糊空间。由于多哈回合谈判仍未结束,上述争议无法定论,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五、结论与启示

TBT协定实施以来,在促进各国厂商生产、制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以及提高各国消费者环保意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在WTO成立初期时,TBT协定只对一般性和原则性问题做出了笼统规定,其涵盖范围也相当广泛,从而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争议,而这些争议大多是关于一项措施是否属于TBT协定下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由此可见,未来TBT协定将面临着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考验。

在多哈回合谈判结束前,环保标志仍然属于TBT协定下“技术性法规”和“标准”予以规范的范围。但目前最大的争议是,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环保标志是否也应受TBT协定管辖,WTO成员之间对此分歧较大。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成员在多哈谈判中极力推动将以产品生命周期为基础的、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自愿性环保标志纳入TBT协定的管辖范围;并主张由CTE主导处理环保标志议题。但这些主张与目前TBT协定只处理与产品特性本身有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的环保标志的做法不相容,并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也不予支持。

但不能忽视的事实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以产品生命周期为评估基础的环保标志,因此,WTO也将面临如何处理此类环保标志的议题。既然多哈回合谈判已将环保标志明文纳入谈判议题,发展中国家成员也不应一味地抵制谈判的进展。如果将生命周期环保标志排除在TBT协定之外,一旦发生争议势必要依据WTO的其他协定,如GATT1994,加以协调和解决,但WTO已有相关案例显示,其结果未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因为GATT1994并非是专门处理标志问题的协定,这可能会加剧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WTO应考虑是否重新制定新的TBT协定,并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不足的现实,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有机会公平参与规则的制定,同时对无法获得环保标志的成员给予救济,以显公平性。

作为WTO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从上述争议中获得以下启示:第一,制定或修改环保标志,必须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不能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由而违反TBT协定,否则,极易被视为构成具有贸易壁垒的目的或效果的非关税贸易障碍;第二,在多哈谈判未有结果,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采用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制造程序及生产方法或以生命周期为评估基础作为环保标志的依据时,应详细评估其利弊得失,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产生争端的可能性;第三,尽可能以中性或正面内容标明产品的特性,减少负面内容的环保标志;第四,环保标准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组织(ISO)一致或接近,使之与TBT协定的协调原则相容;第五,制定环保标准前,应加大透明力度,给予其他WTO成员充足的表达意见的机会;第六,遵守TBT协定的等效原则,参考多数国家的现行标准,积极寻求与其他WTO成员相互承认、相互认证,避免重复评估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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