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组织化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产业化问题的提出: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
20世纪70年代末,由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发起的非正式农业制度变迁逐渐演变为一种正式的农业制度。这一制度变迁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变革与发展时期,一举废除了存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改革的最大功绩在于重建了农户经济,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并为农业以后的发展和以城乡工业化齐头并进为特征的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但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毕竟只限于对生产力的解放(而不是发展),“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另一半应当是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接轨问题”(牛若峰,1999)。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取消了国家统购统销,代之以国家“合同定购”。90年代初以来,中共“十四大”又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为改革的总体目标。这一系列的改革,把农民迅速地推向了瞬息万变的市场。他们在获得经济改革的巨大福利增进的同时,似乎也明白了一个最浅显的经济学原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分散的个体农民与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使农民这一市场主体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惑。它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矛盾表现在:
(一)个体农民的小生产与变幻莫测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农民成了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但在发展市场农业的进程中却要面临诸多风险。他们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还要面对更大的市场风险:一是主体分散,经济实力脆弱,无法适应剧烈的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二是市场预测能力较差,不够理性,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大,生产上往往彼此模仿,同上同下,形成“扩散型蛛网”;三是缺乏市场开拓的能力,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方式陈旧,流通费用高,使得利益受损。
(二)个体农民经营规模狭小与农业现代化目标之间的矛盾 农业劳动生产率是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人均耕地不足2亩,个体农民户均耕地也只有6亩左右。经营这种“超小型”生产规模的农户通常缺乏吸纳现代科技的内在动力,也不具备采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和条件,更不利于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和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从而使现代管理效应和规模效益难以实现。
(三)个体农民传统生产方式与农业生产专业化的矛盾 “均田制”使得农民传统的“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得以延续,他们在有限的土地上种植自己需要的多种作物,无法享受专业分工所能带来的好处。这使得他们在释放了全部的劳动积极性之后,面对生产效率时显得再也无能为力。
(四)个体农民生产经营投入与农业开发性投入的矛盾 农业开发性投入属于基础性投入,一般作为不变投入要素。缺乏基础性投入的生产经营投入必定是报酬递减的。作为个体农民,对基础性投入是无力承担的。而政府目前在基础性投入方面又明显不足,因而,最终会影响个体农民生产经营投入的积极性。
对此,如何通过深化农村经济改革,采取新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农业经营制度与经营组织形式来妥善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发源于山东潍坊并在全国推广的农业产业化作为顺应农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客观要求的产物,是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又一次经营制度上的创新,是促进农业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性措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农村“第二次革命”。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与纵向一体化
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从它提出之日起,其内涵就处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尽管人们对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的内涵还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有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村经济,是按产业系列组织发展农村经济,是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系列化、社会化、一体化的发展过程,即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过程(谢代银,1999)。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实现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联合经营;关键是建立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基础是形成主导产业,并让农民参与;要害是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接机制;本质是发展市场农业,使农业向现代化迈进。农业要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要真正获得社会的平均利润,就必须在农工商一体化上有所突破,在产加销一条龙上有所创新。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和纵向化为特征的农业合作化过程。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被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证明了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途径。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有多种模式。仅就广东省来看,目前正在成功实践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就有:(1 )以新兴县温氏集团、潮州市金曼集团等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带动型;(2 )以顺德市为代表的协会带动型;(3)以东莞市为代表的开发区(基地)带动型;(4)以阳山、化州、廉江、信宜、新丰、高州等县(市)为代表的科技带动型;(5)以高要、增城市为代表的市场带动型;(6)以新兴、普宁、梅州为代表的区域性主导产品带动型。这些发展模式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实行纵向一体化。
实行纵向一体化经营,其绩效不仅表现在经济效益方面。它的许多综合效果是难以用经济效益指标度量的。首先,在农业产业系统的经营效率方面,纵向一体化形成多个环节一条龙的组织系统使技术效应在高效能的管理中得以充分发挥,提高单位投入产出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为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找到了一条现实的途径。同时,纵向一体化可以避免农产品多环节流通,减少中间销售费用,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与成本。效率的提高完全来自于农业产业化对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的充分发挥,以及产业化流通体系对市场交易的内部化发展。其次,在市场协调方面,纵向一体化对解决农业生产上普遍存在的难于协调市场需要的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农业产业化的一个实质性突破,是冲破了只搞种植、养殖业的传统格局,农业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大幅度提高了农业产值,使农业有了分享社会平均利润的机会,因为产业链的延长,形式上是农业产业体系的健全和完整化,实质上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与整和。对于初级农产品来说,其价格会因实施一体化而有所提高,但并不意味着农业生产者会较多地获得这部分利益,因为提高的价格反映了流通效率的提高(一体化节省了流通环节),而并非由集中化程度提高所形成的垄断价格。再次,纵向一体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就在于,以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来配置资源,进而通过产业关联效应创造新的产业发展需求,不断把区域经济网扩大,经过主导产业扩张—相关产业聚合—再扩张—再聚合,达到优化区域农村经济结构的目的。
三、再造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整体创新的新阶段,其主要标志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此乃农户经营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有效的战略通途。但是,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大多数农民处于无组织状态,势单力薄,交易方式落后,谈判地位低,不仅进入市场困难,而且保护自身利益也难,多数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主体地位仍不对称,农户对龙头企业实际上是一种依附和依赖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处于被动不利地位,因而不能分享加工增值和销售利润。具体表现为:(1)农户、龙头、基地之间缺少一种科学规范的“组织链”, 形不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对农户、对基地没有作出保护其利益的承诺,农户和基地也没有对企业生产经营承担应尽的责任,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经济联系只是简单的市场自由买卖关系,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约束机制,这样就出现了价格低时农民可以拒卖,价格高时企业可以拒买。还有些龙头企业,没有固定基地,和基地没有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企业哪里有货从哪里买,哪里便宜从哪里买,这样,农民没有稳定的市场和收入,得不到实惠;而企业没有稳定的资源供应,起不到龙头带动作用。(2)农业利润轻易被工商业所掠取。 这是因为农产品的第一买主往往有足够的市场能力影响贸易条件,在一体化系统中常常处于支配地位,因而,初级农产品价格水平的高低就取决于一体化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归根到底取决于农户的交涉能力。一般来说,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谈判能力就越大;而农户对龙头企业依赖程度越深,其谈判能力就越弱。
事实证明,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作经济不发达,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为此,必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只有这样,目前所形成的种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才能持续快速发展,否则,农民无法有效保障自身利益,永远处于被动地位,将导致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短命。
农业产业化发展不能自发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又要求必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狭小、农民居住分散及农民素质较低,必须对基层组织全面改新,使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彻底分离,从政策与制度上鼓励、引导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展自己的专业协会组织,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农民自身利益,并在此基础上逐级联合,逐步实体化,从而形成“实体+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农户”模式。
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对于组织农民的模式曾有过不同设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建立和完善社区合作组织,通过为农户提供统一的综合性服务而将农民组织起来;(2 )改革供销社经营管理体制,通过提供产前(农资供应)、产后(农产品销售)服务而将农民与市场联接起来;(3)倡导工商企业进入农业, 通过“公司+农户”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毋庸置疑,这三种方式在组织农民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其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都有力量难以达到之处,而合作社以其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恰能弥补上述组织的不足,在连接农民与市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按照合作制原则构建的合作社是农民自由联合的最佳形式。其次,合作社是农民进入大市场的最好的中介组织。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以为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和购销服务为主要内容,能够满足不同农民的特殊需要,因而受到农民的欢迎。再次,合作社是实现小生产与大生产相结合的有效经营形式。总之,合作社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专业生产农民的服务需要,降低交易费用,而且可以使农民普遍受益,是广大农民走向市场的有效的组织形式。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产业化,产业化的最佳组织形式就是合作制,合作制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结束语
在农业产业化与农民组织化问题上,必须注意避免几方面的认识误区。(1)企业规模与效率之间并非一定是正相关的。 在以大企业集团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时,管理要与规模同步发展。否则,如果企业在规模扩大、内部交易取代外部交易的同时,管理与运作成本可能会高于新经营方式预期效益,使企业遭受损失。(2)发展合作经济, 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区合作。要求在村庄一级普遍建立社区合作组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建立“全民社”,农民只有入社的义务,但没有退社的权利。这样做,只能束缚甚至窒息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3 )不必担心农民组织化会带来政治上的负面影响。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不仅仅是利益要求,也是农民政治状况的一种标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行为要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约束。有了这些约束,就可以放心支持农民自由联合,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