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休谟的问题和后人的解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归纳论文,后人论文,休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休谟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论述,提出了科学理论中归纳方法的有效性问题。这个问题是:在归纳推理中,对于从已观察到的事实到未观察到的事实的推断,我们有什么恰当的证据?这个问题还有其他的表述方式,如“我们有什么理由从对个别事例的观察中引出普遍性的结论?”“从单称陈述到全称陈述的推论如何能得到证明?”波普尔将归纳问题概括为关于“归纳推理是否得到证明,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得到证明的问题” 〔1〕,他最先将归纳问题称作“休谟的问题”。
休谟提出了归纳问题,也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他的因果关系理论证明,对于归纳推理的必然性不存在逻辑的证据,而只有心理习惯的证据。当我们断言事件A出现,事件B也必然出现,两者之间有因果联系的时候,只是由于过去观察到两者之间的恒常会合而形成的习惯。他的这个回答是怀疑主义的,是对人类理性的怀疑。休谟自己也完全意识到这一回答的怀疑主义含义。他在《“人性论”概要》中总结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时说:“根据以上所述,读者将很容易看出,这本书中的哲学具有很强的怀疑主义,它趋向于给我们这样一个概念:人类的理智是不完善的,范围是狭窄的”。在《人类理智研究》中,休谟则将他对因果关系的心理主义理解径称为“怀疑主义的解决办法”。休谟对归纳问题的回答,打破了在他之前人们对归纳确实性所怀有的一贯信念。休谟正是以其怀疑主义的回答将归纳问题摆在哲学的面前。
为了更好地理解休谟的归纳问题对后来哲学的影响,我们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归纳理论的历史。
在西方哲学中,对归纳的研究由来已久。最先对归纳作系统阐述的是亚里士多德。归纳(induction)一词是从亚里士多德所用的希腊词翻译过来的。亚里士多德用该词是指建立普遍的命题,即通过对个别事例的考察,建立具有“所有的S都是P”形式的命题。他认为,归纳法“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完全归纳(完全枚举归纳)和不完全归纳(简单枚举归纳)两种归纳推理形式。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包括了被考察对象的全部事例,它的结论是必然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将此推理当作特殊形式的三段论推理。对完全归纳推理的考察是亚里士多德在归纳法研究方面的主要贡献。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只包括被考察对象的部分事例,它只提供或然的结论,因而它不能用于证明,只能用于辨论。亚里士多德没有进一步提出改进不完全归纳推理,提高其结论可靠性的方法。虽然亚里士多德也看到了归纳对于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的重要性,并强调三段论不足以单独建立普遍命题,它的最初前提或第一原理必定来自归纳,但总的来说,他对演绎的重视远远超过了归纳。
在以复兴古典文化为口号的文艺复兴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归纳观点没有受到人文学者和自然科学家的应有重视。其主要原因是,这种归纳方法只能描述既已存在的事实,而不能用于发现新的知识、因此,它对于科学是无用的。随着科学日益成为知识的中心,是否有助于科学的发现和知识的增长,就成为衡量一种方法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于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学者为使归纳的方法实际有用所作的尝试,比如,罗吉尔·培根已经提出了真正的科学所应用的方法是归纳法的思想。邓斯·司各脱提出了与穆勒求因果五法中的契合法相类似的归纳求同法。威廉·奥卡姆还初步探讨了通过比较两事例的差异,引出倾向性的因果结论的程序。然而,真正将归纳法奠定为科学发现的基础,并赋于其近代实验科学气息的,是站在近代哲学入口处的弗兰西斯·培根。
培根认为,要支配自然就必须服从自然,人是自然的解释者,归纳法就是发现自然奥秘的方法,是”解释自然的艺术”。他将归纳法作为复兴科学的“新工具”。培根的归纳法与亚里士多德的归纳法是不同的。培根归纳法的特点在于,它将观察、分析、实验、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结合了起来,尤其是将排除程序引入了归纳。培根的目的是使归纳成为科学发现的方法。他批判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枚举归纳方法,认为这种单凭列举事例的归纳是“幼稚的”。他反复强调,科学的归纳法不是辩论的工具,而是认识的工具,它的目的是要展现事物的性质和作用。
但是,培根对归纳的完美性所抱的理想化期望,妨碍了他认识归纳推理或然性的逻辑本质。在他看来,只要谨慎细致地按着一定的归纳程式推理,就可以为现象提供出普遍可靠的理论概括。他没有认真考虑归纳推理的或然性本质问题,因此,尽管培根为归纳制定了详细的形式方法,却不能消除哲学家对归纳可靠性的怀疑。霍布斯说:“经验不作普遍的结论”,洛克说,通过规则的实验所得出的意见,“只能给我们以方便,却不能给我们以科学”;重演绎轻归纳的唯理论者莱布尼茨则更明确指出:“印证一个一般真理的全部例子,尽管数目很多,也不足以建立这个真理的普遍必然性,因为不能因此便说,过去发生的事情,将来也会同样发生。”由上述可以看出,培根的归纳理论忽略了归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他所关心的是建立一种形式化的方法,因此,按照皮尔士的著名划分,培根的归纳应被称作abduction (外展),而不是归纳。
现在让我们回到休谟。显然,休谟与培根不同,他关心的不是如何建立形式化的归纳方法,而是归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休谟也与以往那些哲学家不同,那些哲学家心中的归纳仍然是传统形式上的枚举归纳,而休谟则讨论的是另一种类型的归纳,即因果归纳。这种归纳不是根据对既有前提事实的整理分类而提出普遍的理论解释,而是以超出前提事实,推出前提所不包括的推测性结论为根本特征的。那些哲学家对因果必然性所抱有的先天的信念,掩盖了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否真有必然的逻辑蕴涵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正由于休谟对传统因果必然性概念的批判而被揭示了出来。
问题的提出和解答是哲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方式。休谟的“归纳问题”所造成的应答效应推动了几代哲学家对归纳理论的深入探讨,这些探讨加深了对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概念的理解。下面简要介绍和评价为解决归纳问题所提出的几种主要方案。
(一)先验的解决
休谟的理论是继承经验论的传统,在与唯理论的对立中发展起来的,而解决休谟归纳问题的最初方案恰恰是从对立的唯理的原则中引出来的,这就是唯理论者所主张的先天性概念。在唯理论者看来,如果按照严格的演绎规则来推理,只要前提是可靠的,推理的结论就是可靠的。而前提的可靠性可以由前提先天的真实性来保证,因为先天的东西是不依赖于经验的,它们本身具有自明的根据。按着这一思路,只要用先天的概念对前提加以规定,由个别经验到普遍结论的归纳推理就可以是必然的。
虽然休谟曾有力地反驳了用先天概念来说明归纳的作法,但这并未能阻止人们重新进行这种尝试,而且进行尝试的也不都是严格意义上的唯理论者。
最先用这个方法来解决归纳问题的是休谟的同时代人托马斯·黎德。黎德认为,任何科学推理都必须依靠于一些自明的第一原则,这些原则为分析推理提供了终点,为综合推理提供了开端。这些第一原则是根据人类的常识来确定的。人类常识不是后天经验活动的产物,而是由“人类心灵的结构”先天决定的,是由自然一视同仁地给予每一个人的。根据常识,黎德将“凡开始存在的东西必有产生它的原因”和“将要发生的事情同在类似情况下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很可能相似”都作为第一原则确定下来。用先验原则解决归纳问题中最典型最清楚的例子是康德对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论证。康德认为,知识是用判断来表现的。康德区分了“分析”和“综合”,“先天”和“后天”两对不同的判断形态。分析判断是指主词中包含着宾词的主宾词判断,它是必然真的,但由于宾词不超出主词的范围,因此此类判断在内容上没有扩展。综合判断是指宾词不包括在主词的概念之中,因此在内容上有扩展的主宾词判断。由于此类判断的内容没有逻辑蕴涵关系的保证,所以它不是必然真的,其反面是可能的。先天判断是指其真值不依赖于经验证据的判断。后天判断是指其真值依赖于经验证据的判断。康德将先天判断与分析判断,后天判断与综合判断联系起来,认为一切先天判断 都是必然的,后天判断都不是必然的。康德认为,因果判断依赖于经验提供的材料,在内容上是扩展的,因此是综合判断。但因果判断又不仅仅是综合的,它是由先天的知性范畴(因果范畴)对经验材料进行整理而形成的,因此又具有先天性。用康德的术语说,因果判断是“先天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既在内容上扩展,又具有先天获得的普遍必然性。
不论是黎德还是康德,诉诸于先天性来解决归纳必然性问题都不可能得到成功。对于先天性概念的决定性反驳已经由洛克说过了:一切知识都来自于经验,不依赖于经验的先天知识是不存在的。先验论者的先天概念是未经证明,也无法证明的,它至多是一种约定或规定,是主观的能动构造,它的存在并没有认识论的根据。而且,任何所谓的先天概念都可以被发现实际上包含着后天的和经验的成分。因此,采用先天概念来解决或回避休谟的归纳问题是无济于事的。
(二)根据“自然的一律性”的解决
在因果推理中,由对过去个别事例的观察不能逻辑地推出将来类似事例仍会发生的普遍结论。但如果因果推理有一个普遍的大前提,那么因果推理就可以像演绎推理一样,根据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推出必然的结论。在归纳讨论的初期,一些哲学家肯定因果推理有这样一个大前提,即所谓的“自然的一律性”:在自然的发展进程中,将来发生的事情永远同在类似情况下过去发生的事情相似。根据这一原理,自然界或整个宇宙都被看成是有规则有秩序的,对将来发生的事情可以根据过去发生的事情作出普遍必然的预测。因此,合理的归纳是完全可能的。
康德处理归纳问题所依赖的是作为先天综合真理的普遍因果性原理,这个原理是“自然的一律性”的另一种表述,它规定:宇宙中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服从于因果的规则。康德没有像休谟所要求的那样对这个原理的逻辑恰当性提供证明,他认为这个原理是先验必然真的。
在康德之后,穆勒是主张用“自然的一律性”来作为归纳的基础的代表人物。穆勒否认演绎的独立有效性,坚持了一种全归纳的观点。他认为,一切推理、一切证明以及所有非自明真理的发现,都是由归纳构成的。由归纳来解释的。一切知识,除了直觉的以外,都来自于归纳。他判定,归纳推理的根据是自然过程的一律性。“我们首先应当看到,在关于何为归纳的陈述中蕴涵着一个原理,一个有关自然的过程和宇宙的秩序的假定(assumption),即在自然中有情况相同那样的事情存在;即一旦发生的事情,在足够相似的条件下,它还将再次发生,不仅如此,而且只要同样的条件出现,它就会发生。这是在每一归纳事例中都包含着的一个假定。”〔2〕穆勒将这个假定称作“自然过程的一律性原理”,把它当作“一切归纳推理最终的大前提”。穆勒认为,自然过程的一律性可以得到理论的保证,这个保证不是来自别处,而是来自归纳。他试图证明自然过程的一律性正是按照三段论用归纳推出的一个普遍命题。在这里,穆勒陷入了循环论证:归纳的根据是自然的一律性,自然的一律性依赖于归纳的证明,穆勒未能克服循环论证的障碍,他对归纳恰当性的证明是无效的。艾耶尔说,“除了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以外,我相信,从康德时代以来,任何一流的哲学家都不会认为事实推理可以转变为一种以自然一律性原则为大前提的有效的三段论推理” 〔3〕。穆勒的失败宣告了用证明自然一律性来解决归纳问题的破产。
(三)“归纳自支持”的解决
虽然大多数人都意识到用归纳来证明归纳的恰当性将陷入循环论证,但仍有少数哲学家希望通过改变归纳运用的方式,发挥归纳规则的自适应和自纠正性,来避免那种循环,并精心设计了一些方案。这些人中最著名的是康奈尔大学的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和剑桥大学的R·B·布瑞斯特(R·B·Braithwaithaite)。
这种借助归纳来支持的归纳论证出于这样一种设想,因为循环论证的荒谬就在于将需要证明的结论当作证明的前提来使用,所以要想不陷入循环,就必须避免把结论当作前提。这时,进入推理过程的归纳可以作为一个推理规则而不是作为前提出现。
请看下面的例子:
推理(1):在带有经各种条件检验的真前提的论证中,对于使用论证规则R的大多数事例,R通常是成功的。
因此(或然地),对于带有真前提的论证中使用规则R的下一个事例,R将是成功的。
(1)可以大致地解释为:
推理(2):R在过去通常是成功的,
因此(或然地),
R在下一个事例中将是成功的。
而规则R是一个归纳,即:从经过各种检验的A大多数事例为B,可以(或然地)证明下一个出现的A将是B。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推理(1)服从于规则R,但规则R不是推理的前提,因此它不会造成推理的循环之误。这里的关键(2)是:推理的规则和推理的前提是根本不同的。任何推理都有其遵守的规则,但这些规则并不是推理的前提。
于是,归纳自支持方案的设计者认为,如果一个归纳论证的结论断定它自己的论证规则是可靠的,而且这里又没有循环论证,那么,这个论证规则的可靠性就可以被确立下来。因此,我们就达到了用归纳的方法来支持归纳恰当性的目的。
上述的归纳自支持方案受到了广泛的反对,其中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这一方法并没有摆脱循环论的厄运。因为即使按照该方法设计者的愿望,推理规则不作为推理的前提出现,因此结论中对该规则的肯定论断不是由循环论证得出的,但是,我们有什么理由把该规则作为普遍有效的接受下来并运用于论证之中呢?在此若不诉诸于其他原理,仍如归纳自支持方案的设计者所设想的那样依赖于归纳,那显然又会陷入循环论证,因为该规则的普遍性仍需从归纳中推出来。因此,根本的问题并没有被解决。
布莱克也意识到这里存在的困难,他承认,任何谴责归纳证论的人也都会谴责以归纳规则为支持的归纳论证,而且,归纳自支持的论证也不能解决休谟提出的归纳恰当性证明问题。不过,他仍对他的方法充满信心。他认为,不论如何,归纳自支持的方法可以使我们找到在某种程序上比较正确的归纳规则,并使之提高和完善起来。布瑞斯韦特也认为,一个归纳规则若总能产生成功的预测,就可以说它是充分恰当的,我们不需要对此再提出其他的要求。不过,这样一来,这里所讨论的问题就被改变了,它不再是能否用归纳来支持归纳的逻辑恰当性问题,而是归纳证据的可靠程度和如何提高这个程度的问题。
(四)公设的解决一些哲学家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要从逻辑上证明归纳的恰当性是不可能的,他们放弃这样作的企图,并且认为,归纳作为科学推理的方法,如果要成为可接受的,它必定要依赖于某些为科学推理所必需的公设。这些公设虽然不提供归纳的完全恰当性的逻辑证明,却可以比较充分地保证归纳推理方法的科学有效性。因此,解决归纳问题的途径主要就在于发现和确立这些公设。
罗素是主张这种公设方法的主要代表人物。罗素认为,在人类知识中,逻辑和纯数学的演绎推理的应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科学和常识中所用的推理大都是与此不同的“非证明的”推理。虽然这类推理依赖于经验的材料,本身不是绝对必然的,但它们在科学上可以是非常可靠的,通过它们,我们可以获得普遍规律性的知识。对于这些非证明的推理,其可靠性的保证是什么呢?罗素断言,虽然这些推理是从个别的经验事实推出普遍的结论,因此是归纳,但它们的可靠性却不依赖于归纳。我们之所以说这些推理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们以某些普遍的原理或定律作根据。这些原理或定律并非由非证明的推理所提供,而是在推理之前就设定的,它们是推理所依赖的公设。于是,关于归纳推理的恰当性问题就可以通过设立公设的办法来解决了。
罗素在晚期成熟的哲学著作《人类知识一—它的范围和限度》中提出了他为科学的归纳推理设定的五个公设,它们是:
1.“准永久性公设”(The postulate of quasi-permanence):“假定有任何事件A,则在任何邻近的时间,在某邻近的地方,就有与A非常相似的一个事件经常发生”。
2.“可分的因果线公设” (The postulate of separable causal lines):“常常有可能形成一系列的事件,在这个系列中,从其中一两事件,就可以推出关于其它全部事件的某种情形来”。
3.“空一时连续性公设”(The postulate of spatio-temporal continuity):“这个公设否认‘隔距作用’,并断定,当两个不相邻接的事件有因果联系时,在这个因果链条中必定有一些居间的环节,这些环节的每一个都与下一个相邻接。”
4.“结构的公设”(The structural postulate):“如果一些结构相似的复杂事件围绕着一个中心,分布在相隔不远的区域中,那么,通常的情况是,所有的事件都属于这样一些因果线,这些因果线是以在此中心的一个结构相同的事件为发源”。
5.“类比的公设”(The postulate of analogy):“假定有两类事件A和B,且每当观察到A和B,都有理由相信A引起B,那么,如果在某一情况下,观察到A,但无法观察到B是否发生,则B或然地会发生;同样,如果观察到B,但无法观察到A是否出现,则A或然地会发生” 〔4〕。
罗素明确将这些公设同有些人主张的先天原则区别开来。他指出,与绝对必然的先天原则不同,这些公设只是或然的。同时罗素又强调,这些公设的或然性并不意味着它们对于知识不重要,实际上,在一切我们认为能成立的推理中都蕴涵着这些公设,它们对于正确的科学推理是“充分的”。
罗素的公设方法是否能完满回答休谟的归纳问题呢?罗素说,这些公设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证明归纳的正当性,但这个证明不是形式上演绎的,而是将这些公设集合在一起,“为证明归纳的正当性提供所需的先行概率” 〔5〕。所以,罗素实际上并没有直接回答休谟关于归纳的逻辑问题,而是用一种普遍前提的或然性来避开那个问题。而且,罗素对公设的根据的说明也是很含糊的,他承认,这些公设不能从形式上证明,它们是从经验中提取出来的,而这个提取过程又不是归纳。有时,罗素还使用了“常识”、“习惯”、“动物的预期”等非理性概念,由此不难看出罗素在说明这些公设时所遇到的困难。
(五)概率逻辑的解决
归纳推理不提供普遍必然的确定结论使许多人意识到,归纳推理本来就是或然的,在归纳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只有一种不同程度的支持和确认关系,绝对的确实性只是一个不能实现的理想。随着概率理论的发展,一些人认为,虽然不能改变归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或然关系,但是可以通过概率演算的形式系统,即概率逻辑的方法,来保证归纳推理过程具有演绎的确定性,从而提高归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确认度,使归纳推理在很大程度上与演绎一样有效。
最初进行这种尝试并建立了第一个概率逻辑形式系统的是J·M·凯恩斯,此后J·尼柯德、G·H·冯·莱特、莱辛巴赫等人都做了有意义的工作,但公认对此贡献最大、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卡尔纳普。
卡尔纳普的理论体现在如下基本观点上:就归纳推理是非演绎非证明性推理而言,一切归纳推理都不依赖于概率的推理:关于归纳推理原理的理论是归纳逻辑,因此,归纳逻辑与概率逻辑是同样的;虽然输入一份观察报告,就能输出一种合适假说的“归纳机器”是没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通过技术的方法制定出一个具有精确规则的归纳逻辑系统,从而在有限的目标范围内保证归纳推理具有与演绎同样的效果。归纳逻辑所依据的概率概念是指两个陈述或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它是根据某种给定的证据或前提对一个假设或结论的确认程度,可以用C(h,e)=r的函数关系来表示。其中h代表要被确认的假设,e代表证据,因此该函数关系表示:根据证据e,对假设h的确认程度是r”。这种确认关系与经验无关,它不依赖于对事实的观察,而是依赖于对命题的逻辑分析。归纳推理正由于它所依赖的概率逻辑的语义和分析特性而成为演绎上有效的。
卡尔纳普认为这样一种概率理论可以解决休谟的归纳问题。“通常的观点认为,根据已知证据e对假设h的归纳推理过程的结果,在于接受(否定或暂时搁置)假设h。而与此不同,我认为,这个结果不如说应是对h依赖于e的概率值的发现。虽然对于h(例如一个预定实验的可能结果)的判断通常并不明确地表述为一个概率陈述,但我认为这类陈述是在判断中暗含着的。这就意味着,对于一研究者的思想和决定的合理重构,可以在概率逻辑的框架内最好地达到。而且,在我看来,这里所指出的归纳推理形式的概念使得满意地回答休谟的异议成为可能。”〔6〕
不过,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卡尔纳普的构想并不能解决休谟的归纳问题。卡尔纳普试图将归纳逻辑与演绎逻辑等同起来,谋求同样的精确性。但是这里有一个基本事实不能忽略:归纳逻辑中的证据e和演绎逻辑中的前提是不同的概念。在演绎中,从前提的真可以无误地推出结论的真,在归纳中,即使我们已知一个证据e为真,我们仍不能合理地确认一个假设,因为由于归纳的性质所决定,归纳的证据e既不可能与经验无关,也不可能是单一性的,它必定是多个证据的集合,因此,要确定C函数的值,必须对多个证据e进行概率的归纳,这里显然又会碰到所谓的循环或倒退的棘手问题。卡尔纳普的观点多有改变,后来他实际上放弃了归纳逻辑是纯分析的、与事实无关的思想。在对确认函数的选择上,他转而诉诸于归纳公理的直观性。而且尽管卡尔纳普作了大量细致的探索,在逻辑技术方面仍未能达到他预想的要求。
(六)拒斥归纳:假说——演绎主义的解决
与千方百计证明归纳的合理性的企图相反,一些哲学家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归纳。他们认为,对归纳的辨护屡屡无效,恰恰说明作为科学推理的方法,归纳本身的资格是有问题的,因此,应当拒斥归纳,将它从有效的科学方法中清除掉。拒斥归纳的代表性观点之一是所谓的假说一演绎理论。按照这种理论,科学的方法是假说和演绎的结合,而不归纳。这个理论与培根的归纳主义相反,而且有大量科学事实的基础。以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为例,尽管牛顿声明不发明假设,这个定律显然不是按照严格归纳的方法得出来的,而是首先作为假设出现,然后经过对天体运动的演绎运用而得到验证的。
按照假说—演绎法的原理,科学推理的大致过程应当是这样的:首先提出普遍性的假设,并占有某些初始条件的特称陈述,然后从该假设和陈述中演绎出一个特称的结论;对该结论进行观察和实验的验证,如果验证的结果表明该结论是假的,该假设就被否证,如果验证的结果表明该结论是真的,该假设就得到某种程度的确证。在假设验证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验证的结果对假设作出修正,从而使假设达到很高的确证程度。当这种确证足够充分时,该假设就可以被当作一个科学理论。与归纳法相比。假说—演绎法更强调主观能动的创造作用。前者满足于发现经验中所能包括的尚未发现的东西,后者(在发明假设的阶段)则寻求经验所能提供的东西之外的内容。
最先强调假说一演绎方法的重要性,并为其奠定理论基础的是休厄尔。他认为,事实由观念赋予其形式,科学理论成立于创造性的原则对观察事实的综合。达到科学的途径不是收集事实的归纳,而是大胆地提出假说,然后进行细致的逐次试验,最后通过幸运的猜测而确定适合的观念。19世纪30、40年代休厄尔和穆勒关于数学性质问题的论战,可以看作假说—演绎和归纳主义两种方法观对立的反映。
如果说休厄尔的观点代表了假说—演绎方法的一般理论,那么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则是假说—演绎理论的一种更特殊的形式,而且是以更坚决的反归纳主张为特征的。波普尔认为,自培根以来将自然科学当成归纳科学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科学理论的特征不是归纳而是假说—演绎的。事实已经证明,科学的进步不依照于经验一归纳的模式,而取决于大胆的猜测、试探和假设。如果牛顿的力学体系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可以被看成是假设,那么还有什么不可以将一切科学理论都看成是假设呢?波普尔声称拥护演绎主义,因为演绎主义主张科学理论是假设—演绎的学说,科学的方法不是归纳。
如何来评价归纳?波普尔承认,他是通过休谟接触到归纳问题的。他认为,休谟对归纳合理性的反驳是完全正确的,休谟戳穿了归纳的“神话”。但波普尔不能接受休谟对归纳的心理学解释。他认为,人类获得知识的过程不是像休谟所说的那样被动地等待现象的重复把规则性印在我们的头脑里,而是主动地将规则性强加给世界,用提出的假设来解释世界。这样的解释如果被观察证明是错的,那个假设就必须被放弃,并用新的假设来代替。在科学理论的形成过程中,逻辑上假设在观察之先,理论在事实之先,根据这样的原理,从观察引出结论的归纳法就是不存在的,我们只是提出假设,并对它进行反驳,不需要用归纳规则对经验进行概括,实际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则。
波普尔的以上观点成为一种新的科学哲学观的基础:一切科学理论都是以假设的形式出现的,一切假设都包含着被驳倒和证伪的可能性,科学的本性就在于它是可证伪的。因此,区分真科学和伪科学的标准并不是人们长期认定的是否采取归纳方法,而是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根据这样的科学观,归纳方法和假说—演绎方法之间的基本区别可以这样来把握:前者强调“肯定的事例”,从肯定的事例来作出推论,并以这些事例来保证结论的可靠性;后者强调“否定的论据”,即否定的事例,反驳和尝试性反驳。因此,前者的理论特征是教条的、伪科学的,后者的理论特征是科学的和批判的。
波普尔宣称,这种批判的科学观使归纳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归纳问题实质是逻辑问题,它表现为以下三项因素的冲突:(1)休谟已经证明,观察和经验中不提供普遍规律;(2)事实上科学又时时处处在运用规律;(3)经验主义主张只有观察和实验才是决定陈述真假的意义标准。波普尔认为,这三项因素的冲突实际上是表面的,只要我们确定:一切理论规律都是猜测或试探性的假说,我们可以根据新的证据拒斥它们而不必抛弃旧的证据,我们就可以避免三项因素的冲突。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1)和(2)都仍然有效,(3)也可以保留,但必须这样来理解:一个理论作为假说,它被接受或拒斥,要由观察和实验来决定,但这决不意味着决定性结论是由归纳推出的,因为这里没有归纳。于是在理论的假设、试探框架下,(1)(2)(3)三项因素的冲突被消除了,从而也就解决了休谟的归纳问题。
(七)“新归纳之谜”
一些哲学家意识到归纳的巡辑问题是不能辨护的,因此倾向于放弃或化解对归纳问题的解决,在承认归纳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归纳处理的是非必然的类规律陈述这一特征,将如何证明归纳有效的逻辑问题转变为如何区分和确定类规律陈述和非类规律陈述(偶然陈述)的问题,为归纳问题提出了新的理解和思路。此类学说中最著名的是纳尔逊·古德曼提出的所谓“新归纳之谜”。
古德曼首先考察了归纳问题的传统提法,即所谓“旧的归纳问题”。一般认为,休谟指出关于将来事实的预断没有经验和逻辑的根据,因此是无效的,由此引出的归纳问题是:如何证明从已观察事实到尚未观察到的将来事实的推理是恰当的。这是关于归纳有效性的证明问题。一切分析表明,这个问题是无解的。因为不论我们诉诸于经验的认识、先天的原则还是或然性概念,都不能满意地回答这个问题。古德曼认为,这说明我们所面临的归纳问题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因为如果它是真正的问题,它就不可能要我们去获得不可获得的知识,也不可能要我们去解释我们事实上没有的知识。
既然“旧的”归纳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那么归纳讨论中真正的问题是什么呢?古德曼认为休谟已经给出了回答。休谟诉诸于现象的规则性,认为由于这种规则性所形成的习惯,使我们可以选择出合适的预断。休谟这里所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采取这一个预断而不是那一个预断?”休谟的回答因不切“旧的”归纳问题之题而受到冷落,因为休谟在此至多是在描述一个预断是如何作出的,而不是在证明其恰当性。因此,人们认为,休谟并不认真看待自己的回答。古德曼不同意对休谟的回答的否定评价,他认为,休谟的回答虽然不能令人满意,但他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那就是,归纳问题并不是归纳合理性的证明问题,而是确立有效预断和无效预断的区分问题,或如何区分类规律假设(可确证假设)和偶然假设(非可确证假设)的问题。这就是古德曼所说的“新归纳之谜”。用古德曼的话说,旧的归纳问题是问:“为什么对于一个假设的一个肯定的事例为预断将来的事例提供了根据?”新的归纳问题是问:“对于一个假设的肯定的事例是什么?”“什么样的假设被它们的肯定事例所确证?”〔7〕
新归纳问题的解决要求确立区分两类假设和预断的规则,而休谟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休谟将预断建立在由过去经验的规则性所形成的习惯上,但他未注意到,有些规则性可以形成习惯,有些则不能。基于某些规则性的预断是有效的,基于另一些规则性的预断则不然。古德曼用下述著名例子说明这里所遇到的困难。
假设在某一时间点之前所观察到的一切翡翠都是绿的,那么,在时间t,我们所作的观察支持一切翡翠都是绿色的假设。在此,休谟关于经验的重复引出普遍概括的观点有效,可以预断将被观察到的下一块翡翠也是绿的。现在,引入一个新的谓词“绿蓝的”(grue),定义为:在时间t之间被观察到是绿色的一切东西,或者在时间t之后被观察到且是蓝色的东西,是绿蓝的。那么,在时间t,因为此前观察到的翡翠都是绿色的,根据定义,这些翡翠是绿蓝的。而且,关于这些翡翠是绿蓝的陈述都确证着一切翡翠都是绿蓝的普遍假设。于是,关于翡翠的同样的观察陈述可以用来确证两个预断:一个是(按照普遍假设的确证原则)随后(时间t之后)观察到的下一个翡翠将是绿的;另一个是(按照同样的确证原则),根据绿蓝的定义,如果时间t之后观察到的翡翠将是绿蓝的,那么它就是蓝的而不是绿的。也就是说,那个同样的观察陈述确证了两个不同的预断:“下一个被观察到的翡翠将是绿的”和“下一个被观察到的翡翠将是蓝的”。悖论出现了。
古德曼指出,虽然我们完全可意识到上述两个互不相容的谓词中哪一个是能被真正确证的,但是仅就我们的定义而言,它们都可以被确证,分不出哪一个是不恰当的。古德曼认为,这一情况说明,要避免上述悖论的出现,就必须将能够真正确证的有效预断或类规律假设同不能真正确证的无效预断或偶然假设区分开来。为此,古德曼提出了谓词的“牢固性”(entrenchment)理论,认为能够用于确证有效预断的谓词应当是在过去多次确证过有效预断,因而具有牢固性的谓词。根据这个概念,在对翡翠的预断中,“绿色的”是牢固的谓词,“绿蓝的”则不是。非牢固性谓词应当从对预断的确证中清除掉。
古德曼的新归纳之谜引起了哲学界的广泛兴趣。但是,他为新归纳之谜设计的解决方案在深层上仍然依赖于对谓词类规律性的归纳验证,因此,仍未能根本避免如何从个别上升到普遍的逻辑问题。
(八)实用的解决
在解决归纳问题的各种尝试中,由皮尔士首先提出主要由莱辛巴赫独立阐述和发挥的实用的解决方案颇受称赞,被许多人看成是“最富成果和最有希望的”。
实用的解决不依赖于对归纳结论的确实性的论证,而是着眼于归纳预测对将来活动的后果所起的实际作用,从而证明归纳的有效性。大致地说,实用解决的策略出于如下的考虑;自然界的进程有一律和非一律两种可能性。如果它是一律的,归纳推理有效;如果它是非一律的,归纳推理无效。对于自然是否一律,归纳推理是否有效,都不能得到先验的证明。但是,对于我们所能采取的各种推理方法而言,如果自然不是一律的,归纳不能成功,其他的方法也不能成功;而如果自然是一律的,归纳肯定会成功,而其他方法则未必会成功。在不能确定自然是否一律的情况下,为了实用的目的,应当采取归纳方法,因为这样只会有所得不会有所失。这就是实用的解决办法所依据的“无损失”(nothing to lose)原则。
莱辛巴赫的论述是实用的解决方案中最细致最典型的。莱辛巴赫认为,休谟对归纳原则的反驳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对归纳推理的有效性没有逻辑的证明;二是对归纳推理没有后验的证明,因为任何这样的证明都是以待证的原则为先决条件的。莱辛巴赫认为,如果我们不能找到一个免受休谟批判的归纳理论,任何科学逻辑都不会是成功的。莱辛巴赫在考察了休谟的归纳理论之后指出,休谟对归纳的批判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要求上的:任何归纳推理运用的正当性,都必须以归纳结论真实性的证明为前提。休谟对归纳原则的反驳都与这个真实性问题直接相关。只要休谟对归纳结论真实性的要求有效,他对归纳原则的反驳就不可动摇。
莱辛巴赫认为,休谟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对归纳结论真实性的证明只是归纳正当性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归纳推理为我们提供对将来的最佳设想(assumption)、即使我们不能真实地知道关于将来的事情,我们仍然可以相对于我们所知道的对将来有一个最佳设想。而归纳推理的这一特点正可以证明归纳原则的正当性。一般认为,归纳的目的是预见未来,莱辛巴赫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明确的。他将归纳的目的表述为“找到其发生频率向着一个极限收敛的事件系列,”〔8〕而“预见未来”是包括在这一表述中的一个特例。休谟所说的每一事件A都有事件B相随,正是这个表述中频率极限的数值为1时的情况。休谟只考虑了这个特例,而没有考虑更普遍的形式。莱辛巴赫认为,就此而言,他对归纳的探讨是与休谟不同的。归纳原则是获得频率极限的手段,如果我们得到了频率极限,就得到了包括休谟所说的情况在内的一切,也得到了包括统计和因果规律在内的最普遍形式的自然规律。莱辛巴赫认为,求频率极限可以通过概率演算的渐近认定方法来做到,这种方法与传统归纳问题所要求的对将来的确实性预测是完全不同的。莱辛巴赫断言,一切扩展的归纳推理都可以用概率演算的公理来解释,一切有关这类归纳推理的问题都可以用概率演算来回答。这里,莱辛巴赫面临着的主要困难是,他所规定的归纳目的中仍然包含着一个只能用归纳来证明的假设,即事件的系列有一频率的极限。这个假设实际是自然一律性原理的另一种表达形式。莱辛巴赫只能用实用的“无损失”原则来克服这个困难。他认为,如果不存在频率极限,我们追求该极限的方法就是错误的,如果存在频率极限,我们就可以找到它,而且没有比这更合适的指导活动的方法了,这就证明了频率极限假设的正当性。
以上,我们简要介绍了西方哲学中解决休谟归纳问题的几种方案。这些方案并不是各类哲学尝试的全部。但从以上介绍中已经可以充分看出,由休谟首议的归纳问题确已成为西方哲学,尤其是现代科学哲学中的一个影响深远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极大地推动了对经验知识的本性和科学方法论的深入研究。不过,我们也看到,虽然上述方案中不乏对科学思维有价值的见解,但它们或者方案本身有明显缺陷,或者试图改变、消解、甚至拒斥所讨论的问题,因而都未能对休谟的问题给出真正满意的回答。有鉴于此,人们似乎已愿意接受C.D.布罗德的论断:对归纳法的研究使哲学蒙受了耻辱。
休谟的归纳问题是否能够满意解决,也就是说,是否能够为归纳的有效性提供逻辑的证明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休谟的问题本身是不恰当的,他混淆了归纳和演绎两种不同方法的逻辑特点,要求归纳具有演绎的必然性和确定性。因此在休谟所要求的意义上给出满意回答是不可能的。
演绎方法是从概括性的前提出发,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则,推出个别的结论。由于演绎的结论不超出前提的范围,只是对概念作形式的推演,因此只要推演的规则是正确和严格的,演绎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就是必然的。归纳与演绎不同。归纳方法是从个别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结论,由于前提中不蕴涵着结论,所以归纳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是或然的,归纳的结论可能真实,也可能虚假,然而休谟的归纳问题却要求对归纳的有效性提供具有演绎必然性的证明,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等于是要求归纳具备它本不具备的逻辑功能。
休漠上述观点的一个重要根源是他将逻辑的问题和认识论的问题混淆了。在认识论上有充分证据(不管这个证据是经验的、心理的、还是常识的)的事情,在逻辑上也许并无根据。休谟虽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比如他在论证中一再声明没有因果必然性的逻辑证据,但他在实际上并没有将逻辑问题和认识问题真正区分开来,他仍然认为成熟的因果知识是“完全没有怀疑和不确实的” 〔9〕,并将其与或然推断区分开来,进而不恰当地向因果的归纳知识要求必然的根据。
实际上,归纳有效性的证明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理解这个所谓的“解决”。从实践和辩证的观点看,归纳作为经验推理的方法,它的扩展性、或然性和不完全性,正是人类认识的无限性在认识方法上的体现。由于世界的无限性,人类不可能穷尽对世界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理,人类只能在无止境的社会实践中,在世世代代有限和具体的认识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丰富自己的知识,向着绝对的真理逼近。人类的认识必须在社会实践中经受检验,得到纠正和发展。归纳过程是人类认识的扩展并上升到理论的过程,它的正当性只能通过不断深化的社会实践来检验和“证明”。这个证明本身也不是绝对的、一劳永逸的,它同样处在实践和认识无限发展的辩证过程中,只有在这个辩证发展的意义上,归纳有效性的证明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此外,作为科学研究的方法,归纳和演绎虽然特点相异、各司其职,但它们不是截然对立、完全割裂的,而是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处于辩证的关系中。正如恩格斯所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互相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10〕而休谟在对归纳的处理中,恰恰没有注意演绎对归纳的联系和补充。他认为在归纳推理中,演绎没有,也不可能对归纳的过程发生作用。他没有看到,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归纳和演绎是互相渗透的,归纳中可以有演绎的成分,演绎中也有归纳的成分。演绎可以为归纳确定方向,并帮助归纳作出科学的概括。总之,休谟在归纳和演绎关系上的片面性是他的理论的重大缺陷。
注释:
〔1〕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6页。
〔2〕《逻辑体系》,朗曼和格林公司1919年版,第200-201页。
〔3〕《或然性和证据》,纽约1972年版,第26页。〔4〕〔5〕《人类知识——它的范围和限度》,伦敦1948年版,第506—512页.对于这些公设所代表的客观含义,罗素作了详细的论述,因本文的目的,此处省略。
〔6〕卡尔纳普:《概率的逻辑基础》第2版,第xv页。
〔7〕《事实、虚构和预见》,哈佛大学1983年第四版,第81页。
〔8〕《经验和预测》,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38年版,第350页。
〔9〕《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6页。
〔10〕《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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