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国际经验:中国的选择_基金论文

基金业:国际经验:中国的选择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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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业是当代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参与者

1.基金业的含义

“基金(fund)”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词汇,在不同的场合,它的含义也不尽相同。有时,基金指的是一项有确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我国的铁路建设基金或联合国的一些基金等,这种“基金”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基金业”不相干。有时指的则是,在已建立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度里,按养老计划(pensi on plan )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以及人寿保险公司(life insurance company)筹集到的保险基金,为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它们需要在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投资盈利。它们是我们所说的基金业的组成部分。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重点则是那种“集体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s), 它是用集腋成裘的方式,把成千上万个人的小额资金汇集成大额资金,由内行的专业投资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运作,以期在风险较低的情况下,获取小额投资难以得到的高回报。

“集体投资基金”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它的大发展则是在二战以后,特别是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到如今,它已经成为各国金融市场上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力量。“集体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集资行为,假如没有严格、明确的法律形式来规范并约束投资管理人的行为、保护小额资金所有者(投资人)的权益,那就成了无法无天的乱集资。世界各国的基金业的发展几乎总是在适应各国既有的法理原则和法律框架,因此,就形成了各国不同的基金业法律。从大的方面区分,有英国、日本等国的“契约型基金”和美国式的“公司型基金”,前者以信托法为主要法律根据,后者以公司法框定基金的法律形式;前者通常叫做单位信托(unit trust),销售的是基金单位,后者销售的则是基金公司股份。

对于把小额资金投入基金的投资人来说,能否在自己需要的时候把自己投入的资本变现,即保证资本的流动性,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根据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安排, “集体投资基金”有封闭式基金(close_end fund)和开放式基金(open_end fund)之分, 在美国叫做封闭式投资公司(close_end investment company)和开放式投资公司(open_end investment company)。封闭式基金的集资一旦完成, 基金的本金规模就不再增减,在基金规定的存续期(如15年)内,投资人不能提前赎回(redeem)自己的投资,除了现金分红外,只能靠向其它投资人转让投资(基金单位或基金公司股份)来变现,因此,封闭式基金通常必须上市流通。开放式基金可以经常不断地发行基金单位或基金公司股份,也允许在投资人需要现金时赎回投资,所以开放式基金通常不必上市流通,而是通过一定的销售渠道(如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销售和赎回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投资人享有很高的流动性便利而只承担较低的风险。除了典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外,新近出现了介于二者之间的变种,一种叫做“阶段封闭式基金”(interval close_end funds),它允许在一段时期内(如3、6和12个月)从投资人手中买回5%至25%的基金股份; 另一种叫做“委托封闭式基金”(discretionary close_end funds), 它可以从投资人手中买回任意数量的基金股份,但每两年中只能赎回一次。

现在人们常把上述集体投资基金称作“共同基金”(mutual fund),但在美国,共同基金通常指的是开放式基金。观察基金业发展的历史,开放式基金虽然诞生较晚(第一个开放式基金于1924年在美国诞生,叫作“麻省投资者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ors Trust)), 但今天却早已是共同基金的主体形式了。

2.基金业是当代金融市场资金“供血”的主要渠道

中等收入人口的储蓄是一个国家国民储蓄的主要来源,而共同基金恰恰为这个阶层提供了运用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渠道。在欧美等地的发达国家里,收入高于全国人均收入水平的人口占了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而其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高于平均水平不到2倍, 共同基金所积累的资产大部分来自这个阶层。以美国为例,收入高于平均收入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0%,但在共同基金股份的持有人中却占了62%,并拥有约75%的共同基金资产。1980年时,美国只有5.7 %的家庭拥有在共同基金的投资,而到了1998年,这一比例超过了44%。1998年美国共同基金的资产总额达到5.5万亿美元,大约相当于美国国债的全部未偿付余额。进入90年代,美国的家庭通过共同基金购买股票的比例大幅上升,而不通过共同基金直接购买股票的比例,显著下降。根据美联储的统计,1997年美国家庭共净买入5490亿美元的金融资产,包括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其中的65.3%(约3580亿美元)是共同基金。可见,美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高度发达,与共同基金快速发展并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充足资金供应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全球性现象。法国的共同基金资产在1995年时就已接近年GDP的50%, 比美国还高。在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共同基金的发展也很快。印度在1964年以后有了共同基金业,在80年代,印度共同基金的资产扩张了大约200倍。中国台湾省的共同基金业是在80年代后半期才起步的, 到1998年9月,基金个数从1986年的5个发展到190个,基金净资产从92 亿新台币扩大到7120亿新台币。

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起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了社会稳定。公共的或私人的养老计划及人寿保险计划有了长足发展,这些养老计划和保险计划所积聚的巨额社会储蓄资金,早已超越了现收现付的需要,有了作长期投资的能力。由于所积累的资金规模很大,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也具备了分散组合投资、专业化投资管理和较低的证券市场进入成本等优势,成为证券市场上除共同基金之外另一个重要的资金供应渠道。养老计划与共同基金也有着密切联系,相当一部分养老计划允许雇员直接为养老而投资,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美国,如此形成的养老计划资产已经占到共同基金总资产的大约35%。

3.基金业是当代金融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看一下发达国家金融资产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布比例,说共同基金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是一点不为过的。在美国,到1998年底,共同基金的资产仅次于商业银行居第二位,而且二者已大体相当了。以下是1998年底美国各类主要金融机构资产的数据:商业银行5.6万亿美元,共同基金5.5万亿美元,私人养老计划4.3 万亿美元,人寿保险公司2.8万亿美元,政府养老计划2.3万亿美元,储蓄机构1.1万亿美元。在这些金融资产中, 商业银行的资产以信贷资产为主,所以,共同基金是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投资的最大一类投资机构。如果把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也算作基金业成员的话,可以说,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上指的就是基金业。

共同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证券,在各种证券的市场持有额中,共同基金都占了显著的份额。仍以美国1998年底各类已发行并流通证券的数据为例。在公共持有的13.7万亿美元美国公司股票市值中,共同基金持有18%,其它持有人包括个人、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在1 万亿美元公司债券和外国债券中,共同基金持有17%,其它部分被个人、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外国投资者持有;在1.5 万亿美元的市政债券中,共同基金持有33%,其它部分被个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个人信托持有;在7.1万亿美元的国债和公共机构证券中,共同基金持有9%,其它持有者包括个人、养老基金、外国投资者和商业银行。

二、在中国发展基金业的战略选择

1.重点发展共同基金,积极准备发展开放式共同基金

在探讨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时,首先需要明确发展基金业的目的所在。中国发展基金业的目的是:

(1)解决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国内资金供应问题, 特别是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的资金供应问题;

(2)满足普通群众投资证券市场的需求, 疏通个人储蓄资金流向资本、货币市场的渠道,保护人民群众储蓄的安全;

(3)扩大机构投资者群体,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4)克服现存金融体系过分依赖银行融资的缺陷, 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非金融企业股本资金和长期性债务资金的来源问题;

(5)伴随货币市场的全面发展, 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商业信用体系。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根据国际经验,重点发展共同基金是应优先考虑的解决方案。20年代以前,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投资基本上是富人的事,共同基金的出现使普通老百姓也有了投资证券的比较理想的渠道,它对美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其它国家的历史也基本是这样。从共同基金的本质讲,严格法治监管下的共同基金是,普通群众投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中介;从发展的可行性上讲,建设监督共同基金运作的法治监管框架,有成熟的国际经验和模式可供学习、借鉴。

根据中国台湾省的经验,由于封闭式基金市价低于其净资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多次引发投资人纠纷及抗议,使得各基金管理公司(台湾叫“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不修改基金信托契约内容,由受益人(投资人)大会表决是否改为开放式基金。台湾省自80年代开始发展共同基金至1993年扩大批准设立基金数量,在这段时期,因担心挤兑赎回,主要批准设立封闭式基金。但到了1997年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已占到80%以上的比重,与美、日开放式基金分别占九成、七成的比例大体类似了。

开放式基金在形式上与封闭式基金或股票有较大差异。开放式基金不必像封闭式基金那样一次性完成募集,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当投资者需要现金的时候,可以随时赎回。封闭式基金的流动性靠上市交易实现,因而其价格由证券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易受炒作因素影响,所以价格波动较大。投资者想把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变现时,不仅其资本利得没有保障,而且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也较大。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其价格是根据基金净资产和基金单位总量计算出来的,价格相对稳定。因此,开放式基金对普通的小额投资人来说,比封闭式基金更有吸引力。

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必须向投资人公开说明基金投资于何种类型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必须把基金资产的大部分(如60%~70%)投资于事先对投资人声明的证券种类,对于投资者来说,开放式基金的操作比封闭式基金更透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不仅在需要变现资产时会提出赎回要求,在基金风险加大或由于收益不佳致使基金价格下跌时,也会提出赎回要求。这使得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面对很强的市场纪律约束,必须有比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更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还必须有比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更好的经营和盈利能力。

开放式基金大多通过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网络体系代理销售。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在银行的网点购买基金单位,如同储蓄存款一样方便。投资者需要卖掉基金单位兑回现金时,也像提取存款一样可就近办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比投资于封闭式基金要方便得多。

开放式基金的代销银行只提供代销服务并赚取代销费,不参与证券投资活动,也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故与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管理原则并不背离。

在过渡的初期,为了适当平衡投资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也可以试验先设立若干只居于封闭与开放之间的阶段封闭式基金或委托封闭式基金。

2.同步发展债券市场与开放式债券基金

根据前面的分析,发展债券市场是克服现存金融体系缺陷的关键性措施。同其它证券一样,假如只有一级发行市场,没有二级交易市场,不仅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会受到很大限制,而且也会因流动性不足而使债券的发行价格升高。无论国债、企业债或市政债券,都是如此。如果要让债券和股票一样,在交易所的网上发行并交易,就必须扩大进入市场的资金量。中国的债券市场和债券基金都处在未发展的状态,显然,二者同步发展是最理想的战略选择。

债券基金是一种固定收益基金,是共同基金中风险最小的一个品种,是适应风险厌恶型个人储蓄者的共同基金,也是最适合搞成开放式的基金品种。这种基金投资于有固定利息收入的各类债券。与股票基金相比,它的收入相对稳定,风险较低。债券基金的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的大部分投资于各类债券,投资债券最大的风险是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的市价可能下跌,但同时将收到的利息再投资的收益会上升,可抵冲市价下跌的影响。而且,如果将债券一直持有至到期日再全部收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基金的资产就是相当稳定的。因此,在投资管理上,债券基金比股票基金容易控制风险。在开始试验发展开放式基金时,先用债券基金做试验是较优的选择。

如果国家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更多的国债,并且在政策上允许合乎条件的企业到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并使这些债券上市交易,允许地方政府到证券交易所发行市政建设债券并上市交易,就可以形成有多种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债券市场。有了这个市场,就可以大量发行固定收益基金了。

债券基金投资于上市的债券,也会像银行贷款一样,面对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所以,发展债券市场一定要同时发展公正、权威的债信评级系统,使不同债信级别的债券有不同的发行利率,使债券的利率与其信用风险的大小成正比。在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应不允许债信级别低的垃圾债券上市。

3.建立养老基金,尽快使社会保障由现收现付制向储蓄投资制转换

中国过去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实行的退休养老制度一直是现收现付制。近来的改革虽然正在把由企事业单位负担的退休养老金转变为由社会统筹负担,但由于收到的退休统筹资金有限,所以仍然没有摆脱现收现付制。现今30岁至50岁的人是中国人口中规模最大的人群。十年后当这个人群逐步进入退休年龄时,中国社会将很快地老龄化,退休人口与工作人口的比例将急剧增大。如果那时的退休保障体制还是现收现付制,则退休金的发放将面对极大的困难。所以,应尽快使社会保障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储蓄投资制转换。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雇主和雇员分别出资建立各类养老基金,是实现上述转换的必由之路。解决这个问题,是国家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建立储蓄投资制的养老基金,使现有的劳动人口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而储蓄,不仅可以化解十年后将出现的最大社会问题,而且可以为当前发展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增添新的资金来源。

4.正确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促进创业活动

顾名思义,“产业投资基金”是专门投资于某些产业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是投资于所选定产业中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这样的基金是直接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也可以是投资于所选定产业中上市企业发行的可流通证券,这样的基金是间接投资基金。相比之下,后者的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强,有利于规避风险;而前者的投资难以退出,遇到资产价值下跌时,难免蒙受损失,从而风险较大。二者的共同点是所投资的产业比较单一,受所投资产业商业周期波动的影响大。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通过分散组合投资来降低投资风险,而产业投资基金的专一投资方式违背这一投资原则。因此,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精心选择投资的产业,或是投资于快速成长的低风险新兴产业,或是投资于伴随高风险的高回报产业。

基金本质上是为投资而进行的集资,所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是基金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开募集的基金(如共同基金),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是首要的原则。所以对公开募集产业投资基金,国家的立法部门以及基金业的监管部门应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国外也有投资于特殊产业的共同基金,但数量很少,这类基金在美国的共同基金业中只占2%左右,而且主要投在高技术、电讯、金融服务、能源、 贵金属等少数低风险产业。

直接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由于商业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比较大,所以只应是私募的基金,即向小数自愿承担提高风险的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不能向老百性公开募集。在国外,这种私募的直接投资基金主要来自养老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只拿出其总资产中一个很小的比例来冒高风险,以追求高收益,其余大部分资产仍然作低风险投资,故其全部资产的总体风险是控制在低水准上的。

私募直接投资基金的典型例子是创业资本投资基金,它是支持硅谷及一系列美国新技术成长奇迹的投资力量。但它的成功是有条件的。一是要建立鼓励创业的法律、政策、税收、公司治理制度、企业上市及购并规则、社会人文等一整套环境条件,二是有一批资产规模大、愿意参与私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富人。

中国目前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环境条件不大具备。因此,应把发展目标集中于建立少量私募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国内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而且,必须同时进行有关法律、税法、政策、公司制度等一系列的改进和完善工作。

三、发展基金业的政策扶持

1.建立、完善必要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共同基金的运作涉及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予以保护和制约。一般来说,规范并保护共同基金的运作中,各方权益和义务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和《信托法》,美国有关公司型共同基金的法律基础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目前中国的信托法还没有出台,也没有专门的投资公司法,但共同基金已经诞生并运行了。因此,中国应加紧起草并完成《信托法》或《投资公司法》的立法。有关立法机关早已在起草及讨论《信托法》,但在指导思想上,考虑解决国内信托投资公司的问题提出得比较早,对立法的影响比较大,考虑基金运作的问题比较晚,对立法的影响难免小一些。然而,规定基金中的信托关系以便在此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基金监管体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顺利发展及动员投资以支持国家经济发展,显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因此,在《信托法》的起草和立法讨论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基金运作中所有有关的法律问题。

基金,特别是共同基金,其全部相关运作必须被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以充分保护大众投资人的财产权和收益权。中国目前唯一的监管法规是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执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大体上规定了对共同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基本监管要求,并且符合国际上对共同基金监管的一般原则。但是,这个《办法》的规定还比较粗糙,例如其中缺少对基金操作中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的有关禁止规定, 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很不充分,而这些方面的规定对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在美国,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法规包括以下关键要素:

(1)充分、公正地对投资人披露信息,以便让投资人, 而不是政府去判断每个基金投资的优劣;

(2)对基金操作进行规范;

(3)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美国证监会(SEC)对共同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进行注册管理和监视;

(4)对基金销售者进行法规监管。美国规定, 基金的销售者必须是注册并且被全国证券交易人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和证监会(SEC )监管的经纪—交易人(broker_dealers);

(5)对基金分散组合投资作出规定,以便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 并使基金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Securities Commissions)的文件提法,共同基金监管法规的原则应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规定基金的法律形式的结构;

(2)对托管人、保管人或受托人的规定;

(3)对操作人(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规定;

(4)对授权代表(delegation, 基金操作人通过授权代表执行某些任务)的监管规定;

(5)关于监管权的规定;

(6)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7)对基金资产估值的定价的规定;

(8)关于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借贷的限制性规定;

(9)规定投资人的权利;

(10)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立法和监管是基金业健康运作的基础,也是加快基金业发展的首要工作。中国可以利用自己的后发扰势,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现成经验及模式,抓紧基金业的立法工作,并明确基金业监管当局的责任和权力,切实加强监管。这些是加快基金业发展的根本。

2.制订合理的税收政策

合理地税收政策是基金业顺利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对于集体投资性质的共同基金更是如此。税不重征应是制定共同基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对于投资人来说,通过共同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应与自己直接投资证券市场负担相同的税负。一个核心问题是正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的所得税纳税基础。对于共同基金来说,可能发生征税的环节处在三个不同层次上,一是基金的投资活动,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的收入,三是投资人投资基金所获得的收入。在第一个层次上,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与投资人自己在证券市场投资是一样的,因为交易活动只发生在第一个层次上,所以不存在交易印花税重征的可能性。问题发生在所得税的征收上,即对基金的投资收入应在哪个层次征缴所得税?

对于基金托管机构来说,基金资产是该机构受托保管的资产,不是自己的资产,因而基金的投资收益也不是自己的投资收益,基金托管机构既不能占有这份收益,也不必为这份收益承担纳税义务。托管机构的收入是所收取的托管费,它只应对这份收入照章纳税。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它也不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它的法律身份是基金资产的投资顾问,它的收入只是根据基金章程规定的收费比例收取的顾问佣金,它也只对属于自己的佣金收入照章纳锐。

投资人是基金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也是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的所有者。因此,共同基金投资人的收益应依所得税法纳税。也就是说,基金的收益在到达投资人手中之前,不应在基金托管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这个层次上缴纳所得税。

假如把基金的投资收入误看作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并在基金管理公司这个层次上就征收所得税的话,不仅发生所得税重征问题,而且也会失去税收的公平。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累进税率征收的,即高收入要承担较高的所得税税率,低收入按较低的所得税税率纳税,以实现税收的再分配功能,缩小公民个人收入的差距,体现社会分配的公平性要求。而公司所得税是按固定税率征收的,如果在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机构层次上对基金的全部收入征税(包括所得税和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的话,就意味着对所有投资人不论收入多寡和贫富都按统一的税率征了税,从而失去了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成了鼓励并支持社会贫富分化的税收政策。

可能发生的误解源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形式,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履行管理职能而对基金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收支进行会计核算这一表面形式。这样很容易把基金管理公司看作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从而按一般公司来征税。因此,应该有专门针对共同基金的税收办法,把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作为特殊的公司,专门规定它的税种和纳税基础。

3.其它有关政策

(1)基金收费政策。

目前国内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基金资产的2.5 %从基金投资收入中收取佣金(管理费),基金托管机构另收取0.25%的托管费,所规定的基金管理费费率是偏高的。两项收费再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投资人的负担在3%以上。 这不利于吸引公众通过共同基金投资证券市场。共同基金的投资风险是由投资人承担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均不承担投资风险,封闭式基金的管理公司还不存在基金集中赎回的挤兑风险(开放式基金要承担这一风险)。既然不承担风险,就没有理由向投资人收取高昂管理费。在美国,股票基金的费率一般是1%至1.5%,债券基金的费率是0.6%至0.8%,货币市场基金的费率还要更低一些。所以,要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向共同基金投资,促进基金业的发展,应当把基金管理费费率降下来。

(2)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培养。

中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非常缺乏,培养大批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是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另一个关键。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退出时还可以按基金净资产的基金价格来卖掉基金,所以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较低。但另一面,开放式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操行等要求比封闭式基金高得多。换言之,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要承担比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高的风险。所以,管理人才的准备是发展开放式基金的必要前提。

先推出封闭式基金也是培养和造就一批基金管理人才的正确途径。随着几年来股票市场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的证券行业,并且在市场运作的实践中摔打,锻炼出一批熟悉证券业务、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年轻人才,这批人才成为近来上市的封闭型股票基金的运营和投资管理骨干。同样,封闭式基金的运营也会为下一步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准备下管理和操作人才。

除了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直接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也同样需要一大批合格的投资管理人才。

合格基金管理人才的标准,一是要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能忠诚地对投资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只挣取合法的佣金收入,经营中不谋私利;二是要有在证券市场投资的经验,对市场变动有敏感的嗅觉,会在尽可能恰当的时机选择比较恰当的投资工具;三是要有管理证券资产组合的知识,能使用科学的分析手段分析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能使基金净资产尽可能稳定地增长。获得知识靠培训,获得经验靠实践,要获得良好的从业品行和操守,要靠职业道德教育,更要靠法规制度的约束。所以,发展共同基金行业,特别是发展开放式基金,必须制订详尽的基金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人员的操行守则,并且有严格执法的监管机构来监督基金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人员使其遵守操行规范。

因此,要尽快地把人才的准备放到和法规、制度的制订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积极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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