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区县域经济所有制结构战略性改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战略性论文,县域经济论文,民族地区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所有制结构问题是民族地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所有制结构,构成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基础,从而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所有制问题,伴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发展,同样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所有制问题也必然成为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首要的基本问题。为此,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具有重大意义。”(注: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
作为人类社会生产资料及财产占有形式和支配方式集中表现的所有制关系,是全部生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一定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不能回避所有制问题,相反,应根据我国生产力状况,把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搞好。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理所当然地、不可分割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建国后,特别是在完成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被统一纳入国家的计划经济体系中,数十年来,实施了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统一的“一刀切”的经济政策。虽然民族地方在产业结构方面有自己的特色,但在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所有制结构上,几乎与非民族地区完全一致。其所有制结构从起初有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到成为阻碍民族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主要制度性因素,走过了与非民族地区同样的历史过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是依靠自上而下无所不包的经济计划和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推动经济运行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表现为以行政权力为纽带的支配与被支配权,民族地区的工商企业只是被动地执行上级指令,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权可言。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必然要求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但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利益为导向的竞争性经济。在这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表现为以财产占有为基础增值收益的权力。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中牟取利益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决策生产经营的权力和独立的经营行为,而相应的产权是企业具有独立地位的最基本的前提。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对原来的单一所有制结构进行多元化的改革。因此,建立和完善合理、高效的多元所有制结构问题必然成为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基本问题。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都与所有制结构的改善密切相关,以此来努力改进同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在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个体、私营、外资和混合经济也获得了较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所有制结构的初步改善,成为具有全局意义和长远意义的民族地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成果(见表1、2、3)。
但是,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非同于一般地区的特殊性,其所有制改革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远未到位。
二、必须对民族地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改组
马克思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所有制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形式是极不相同的。那么,所有制形式变更的终极原因是什么呢?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因而,所有制形式变更的终极原因只能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检验所有制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及其结构合理性的根本标准。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我们要用辩证的观点正确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十五大作出这样的“定位”是就全国而言的,或者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是就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和导向而言,并不是要求一切地区、一切产业都要公有制占绝对多数。不能认为全国作了这样的“定位”,每一个地区,特别是每一个县市也套用这一“国家标准”,作同样的“定位”。应该视各个地区和产业的具体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别,甚至可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占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东南沿海部分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由“三分天下”而“半壁江山”,进而成为经济主体,并没有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局部的非公有制为主体不影响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县域经济的发展采用怎样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应遵循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经济规律,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
我国西部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原因,生产力水平普遍低下,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水平。其产业结构的特点是,第一产业比重过大,人口的绝大部分依靠农牧业生产,而且产业化程度极低;第二产业以出卖原材料和初级品为主,很少有精深加工品,技术装备落后;第三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所占比重和发展领域与其它产业不相匹配。由于工业化程度低,农村城镇化进程非常缓慢。交通、通讯、市政设施欠帐多,建设成本高,发展严重不足。加之意识观念陈旧,传统思想和习惯势力的作用,不易接受新事物。特别是长期的文化教育不足,人力资源开发滞后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作为生产力最活跃因素的劳动者素质下,成为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这种生产力状况必然不能在所有制形式上“大、公、纯”。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的情况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中心已转向经济建设,此间的经济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是,近年来,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工商企业机制转换困难,效益明显下滑,企业亏损额与亏损面一年大于一年(见表4、5),产品被市场大潮推回上岸,价值难以实现。许多企业停产半停产,工人只能下岗半下岗。企业表现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症”。但是另一方面,以私营个体经济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似乎表现得“风景这边独好”。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稳步提高(见表6),经济增长率高于公有制经济(见表7),经济效益好于国有和集体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也提高较快。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不能回避的十分严肃的问题:民族地区经济到底应该采用怎样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我们再回首民族地区建政初期的情况。全国解放后,鉴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与非民族地区“区别对待”。政治上废除封建压迫的同时,在1956年以前,对封建的土地和草原私有制及私营工商业采取逐步改造的措施,努力根据民族地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行了“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这一政策的经济学意义在于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上不搞硬性过渡,使生产力迅速发展,农牧民生活上得到许多实惠。这一时期,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好的时期之一(见表8)。此后,政策趋向极“左”,不顾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硬性要求与全国“齐步走”。从1957年到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进而实行人民公社化,对私营工商业也一次性改造过渡,“一步登天”。在所有制关系上,2年左右时间走完了全国其他地区7年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历程。自此以后,“左”的经济工作指导思想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占支配地位,加之民族地方执行政策特有的机械性和“偏左性”,逐步构筑起超越实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民族经济发展缓慢,长期处于贫困落后,与其他地区的相对差距日益拉大,吞下了一颗颗由生产关系超前发展酿成的苦果。改革开放以后,如前所述,这种体制对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已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体制性障碍和影响微观经济基础改善的关键因素,对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改组,以适应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历史的必然。
三、民族地区所有制结构改组的目标模式和基本路径
应该怎样对民族地区的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改组呢?首先必须确定所有制结构的目标模式。笔者认为,基于民族地区的实际发展水平,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工商业经济所有制结构目标模式应确定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集体经济并存,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私营、个体和混合经济等多元所有制实现形式共同发展,并应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制结构的改组。
要确立这样的目标模式,有几个重要的认识问题必须解决。
第一、一个地区国有经济占多大比重,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有经济也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摒弃以国有经济的比重来衡量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传统观念,对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地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体制,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第二、“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注:邓小平:《1992年视察南方时的谈话》。)所有制是生产力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实现形式。以哪种所有制最合理,不能简单地以姓“公”还是姓“私”来判断,而要以生产力标准来衡量。以哪种所有制能最大限度地发展一个地区的生产力,这种所有制主体形式就最符合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本质要求。拿政治标准来为经济规律“定性”的思维模式必须突破。
第三、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有一个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落后地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不能超越发展阶段。要有一个单个资本和社会总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和最低额度的积累规模(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编,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同时,全体社会成员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观念也要有个“原始积累”过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必备条件。在民族地区县域经济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下,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是较为理想地完成这种原始积累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企业在现实的改革中之所以难以出售部分产权,以便在价值形态上盘活或收回国有和集体资产,和在股份改制中职工难以集资扩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资本的原始积累没有完成。
为达成所有制结构改组的目标,笔者认为应主要通过如下的基本路径。
总体上从两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方面对现有工商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进行改组,在改组改制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开拓新的产业领域,大力发展新兴的非公有制经济,使其成为县域经济最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加速所有制结构的改善。
1.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焦点在企业净资产所有权的如何处置上
(1)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造。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其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处于“悬空”状态。不解决企业员工对自己利益的关切与企业资产及企业效益之间的直接关联关系,资产流失问题就难以解决。为此,笔者认为,与其眼看着国有资产不断地流失,像冰棒一样渐渐消溶(见表9),不如国家对民族地区县办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采取一项特殊政策措施:经过资产评估,划断国有产权,将国有资产转为企业法人集体资产,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性质转为集体所有制,然后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家将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企业,再量化给职工——企业主人(亦即国家的主人),作为他们走向市场经济起步的原始积累资本(基本的生产资料),这在理论上没有太多的大逆不道!因为,长期的低工资,高积累,职工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的“剩余价值”,现在,一部分全民资产由国家代为“所有”,转为职工直接“所有”,讲得通。资产转移而盘活,总比死守而流失好。
但是,由于国家投资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同,各行业各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量是不相同的。为避免资产占有不公的问题,地方政府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可根据大部分企业的职工平均净资产拥有量制定有弹性的大体平衡量化参照标准,分类进行改制。
a.对净资产占有较大的企业,改制时其资产应作这样的分割:超过其他大部分企业职工平均净资产拥有量的部分,设为法人集体股,其收益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再划出一部分给企业无偿使用,由企业整体承担已退休职工的养老和大病医疗及工伤保险;其余部分全部以买断工龄方式量化给企业职工,形成职工在新组建企业中的个人股份,所有权归自己。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有集体股,但参股不控股。
b.对净资产占有一般的企业,直接进行股份改制。划一部分资产留企业无偿使用,并整体承担已退休职工的养老和大病医疗及工伤保险;其余资产全部以买断工龄方式量化给企业职工,作为个人股份。这种企业,在劳动关系上是联合的,但在资本关系上已成为社会资本的联合形式,其所有制已不具备公有性质,应视为是民营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c.对近于零资产的企业,原国有资产已经耗尽,企业资产等于企业债务,应进行承担债务式股份改制。按职工工龄、职务、岗位、技能等计算承担债务,并拥有相应的资产股份,量化到个人。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债)“分配”。企业直接转为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
d.对亏损较小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用企业员工承担亏损和承担债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股份改制。其中,亏损部分先挂帐改制,然后由地方政府在税收返还中补齐,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
前述两种企业已退休职工养老金和医疗工伤保险都应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担。
e.对亏损很大,产品无销路,振兴无望的企业按破产程序依法破产,安置好职工。
经过这样的改制,原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国家职工通过买断工龄成为新企业的股东和员工。企业和职工同时与政府脱离直接隶属关系,走向市场,实现政企分开。
当然,如果能将部分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直接转为非公有制企业,在价值形态上收回国有资产,那将是最理想的。但是,在现实中贫困落后的民族地区,绝大部分企业不可能做到这点,而需另辟蹊径。
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改革中,要注意贯彻就业优先的工作方针,加强政府调控,尽量做到整体安置职工。同时,也要适度支持企业将员工实物形态的股份,置换为价值形态的资本,还要适度支持管理层控股,实行收购式股份流动,但不能退股。因为改制后的企业,为了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与配置,必然考虑减员增效。这时拥有净资产的企业减下来的员工,就不再是下岗职工,而是拥有一份生产资料的单个生产者。为了生存,他们必然或独立或联合从事生产经营,而成为个体、私营或合伙制的市场主体,由此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不但自己不会失业,还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可谓一举两得。为什么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就业问题不突出,而且有很多人前去打工,道理就在这里。
对零资产和负资产企业的减员增效和股份流动,则要慎重对待。政府要特别注意强化政策扶持,否则会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当然,在作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的减员分流,也是必要的。
(2)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改制。总体的改制形式,与划断国有产权后的原有企业分类改制基本一样。需要指出的,一是集体企业净资产是企业职工自己的劳动积累,应当更多地尊重劳动者自己的意愿,他们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二是集体企业规模小,能够通过资产出售和股份集中,改造为合伙制的尽量改为合伙制,能够民营化的尽量民营化,以提高经营管理者对企业资产和效益的关切度;三是有些效益比较好的集体企业,也可以采取资产承包、利润承包、抽资经营等多种改制形式,不一定都搞股份化。
不论是哪种性质企业的股份改制,都要动员职工在新企业中投入新的更多的现金股,在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的同时,加强企业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强化民营性质和自营意识,提高全体员工对企业资产和效益的关切度。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企业改制决不是一“股”就灵、一“非”就灵。这里只是从所有制角度,而且也仅仅是在这一个意义上讲所有制改革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决不是说所有制一改革,企业效益自然就好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多的是来自科学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装备,以及高素质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没有这些,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直接产生出经济效益来。既是经过改制的企业,也不是完整的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它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对它的期望值不能过高。
2.在对现有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造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新兴的非公有制经济,加速民族地区所有制结构的改组步伐
(1)突破非公有制经济在第三产业领域的局限,向第二产业领域大举进军。民族地区的非公有制经济大多局限在三产领域,特别是集中在流通领域。要突破这种格局,打破第二产业领域各行业旧体制的条条框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种种限制,优先安排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领域优势资源的开发项目,优先支持高附加值、高回报率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支持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的非公有制企业。使非公有制经济享有公有制经济的一切优惠待遇和政策支持,以加速发展的态势,在较短的时期内成为第二产业领域的经济主体。
(2)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区,开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为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选择优越位置,确定主导产业,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所具有的较强活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以优惠的政策措施,培育民族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努力开拓新兴产业领域,特别是新技术新产品和新的竞争性经济领域,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优先开拓,优先受益。
四、改善政策环境,加速民族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超常规发展
1.全面清理和调整规范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策环境僵硬。“管”、“卡”、“要”的规定太多,支持到位的政策太少。虽然原则上大讲鼓励发展,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当作“异己”对待。因此必须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方面的政策规定。其中至少应当包括产业导向政策、投资导向政策、项目审批和管理政策、税收征管政策、信贷扶持政策、劳动人事政策、服务收费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资源开发政策、市场管理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待遇政策等等。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各民族地区的实际进行调整和规范。在思想认识上要彻底清除“左”的余毒,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一样具有合法地位,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真正摆在振兴民族经济的战略位置。过去,非公有制经济在“管”、“卡”、“要”的狭窄环境中,在与公有制经济相比几乎没有什么硬投入的条件下,以自己顽强的生命力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也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其战略地位一旦确立,发展环境大大改善,政策支持真正到位,非公有制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应是完全可能的。
2.落实和扩大民族地方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由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地方的一些自主权力和优惠政策,逐渐被部门、系统的某些政策规章所割裂、取代,自治权力被架空。处理地方事务的自主权甚至不如较有实力的非民族地区。要创造民族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就必须落实和扩大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力。自治地区的权力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有权制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的地方性法规;有权就不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变通执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自治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权对上级机关某些不适应民族地方实际的政策规定,具有变通执行的权力;对上一级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自治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执行、变通执行或不执行的决定。这样,民族地区的自治机关就有条件创造一个更加宽松优越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采取更富于操作性、灵活性和刺激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尽快研究建立民族经济特区的问题
为达到特定的区域经济发展目标,启动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建立经济特区,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的一种发展模式。我国沿海地区建立的几个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对带动东部及东南沿海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央决定经济重心西移,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发展的措施,但是东西部差距扩大趋势并没有缓解。笔者认为,振兴西部经济,政策投入重于资金投入。要认真研究区域发展政策,尝试建立西部经济特区,民族经济特区应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区,相对于一般地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依法拥有较大的发展自主权。应该借鉴沿海特区的经验和做法,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力,建立民族经济特区,把民族地区自治政策和经济特区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以充分的区域自治,推进开放开发,加速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以尽快改变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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