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儒家古典诚信思想及其现代转型论文

浅析儒家古典诚信思想及其现代转型论文

浅析儒家古典诚信思想及其现代转型

高丽金

摘 要: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是“诚”和“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典伦理形态。这种概念与现代“信用”有许多本质上的差异。要实现其价值的现代化,就必须改变其“人情”社会的特殊性,将其转化为适用于普通大众的普遍社会伦理。有必要从人的伦理转向经济伦理,从主观的“诚信”模式到具有契约精神的现代模式,再到反映现代人本质的基本道德义务。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创造社会文化条件,如完善市场机制,促进现代民主,培育合同精神。这将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历史过程。

关键词: 儒家思想;诚信;现代转型

一、古典儒家诚信思想内核

首先应当明确,在古代社会,诚信并非连贯的词义,汉语中信字是多义词,并非所有的字都具有“可信赖”的含义,例如“民无信不立”,更能代表普通民众对私权利的信任和服从;如《左传》中“信用其民”的“信”便是信任的含义,对今天的“信用”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信任”与“守信”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不能一概而论。

探寻中国思想史,我们可以发现,在孔子的思想理念中,主要谈“信”,很少谈及“诚”;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才开始强调“诚”与“信”,并开始倾向于人本主义,即“是故诚者,天之道也”。《中庸》将“诚信”提升到天人合一的高度。这也影响了其他学派。如《吕氏春秋》就称“信”乃“通天”;《六韬·文韬》谓“诚”可“畅乎天地,通乎神明”。到宋儒时期,“诚”更成为“可以参天道,赞化育”的“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和“天理之本然”,已完全成为本体论范畴,反而很少谈“信”了。此种“诚”已超出本文论证范围,兹姑置勿论。

综合来看,儒家特色的“诚”,是一个适用于封建宗法等级的“人情”社会的道德准则。《孟子》曰:“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从古代伦理概念来说,道德、宗法、人伦、法律等因素共同构成了古代人类社会特有的基本道德规范,但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这种“人伦”有鲜明的宗法等级色彩;其次,每种道德都具有特定的范围,而不是涵盖所有人。

如古典伦理中的“信”,显然是处理“朋友”关系的道德原则。《论语》曰“朋友信之”“与朋友交而信乎”,就可以得到证实。《学而》曰:“同门曰朋,同志曰友。”在当时,“同志”则多出“同门”的含义。总之,“信”适用的群体是志同道合、出于同门的“熟人”。因此,强调朋友关系的“信”必须具有现实意义。春秋战国时期,权谋成风,同门、同志操戈相煎、背信弃义的事件比比皆是,为此孔子才会高呼“信”的理念,到荀子的时代里,才开始将“信”用于君民臣子之间关系,但此种运用,仍未超过固定的“人情”社会的范畴。

基金项目:此论文为湖南省十二五规划课题(XJK015BJSF015)“以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农村教师培训模式研究”的研究成果。

此时的“信”主要适用于熟人之间的关系,它旨在唤起人内心的良知,促进“义”和“信”的发展。“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诚善于心之谓信”“诚者,自诚也”,都表明“信”基本上是一种自我伦理要求,一种主观的精神修养。因此,“信”的表达主要是个人单向的和主观誓言形式,一旦自己做到了“信”,便会产生一种道德自我完善的满足感,正所谓“反身而诚,乐莫大焉”。

这种“信”的概念,是从属于“忠”“孝”等基本道德义务的次要属性。培养“君子”是“信”的直接目标,但它与西方所谓的“道德自利”概念并不同。儒家的“信”只寻求自我主观的善与信,最大限度地提高自我满足感,从而为政治上的目标所服务,所以,传统儒家才会提出“内圣外王”的最高追求。

儒家“信”的次要属性概念可以找到很多论证,如仁义礼智信,以文行忠信为内容的四教,亲义别叙信的五教,信的排名都在最后。孔子主张“七宗”中没有“信”的地位。孟子所倡导的“四端”也是如此。

但是,司法系统必须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同时接受必要的监督。目前,假冒、偏见和地方保护都很普遍,都与司法独立有关。对于毫无“法制理念”的公民来说,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公众必须明白,法律不仅是“严厉惩罚”的手段,也是“监护”的手段。只有普通民众能够从内心维护法律,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法律意识与外在道德的结合将培养现代意义上“诚信”的土壤。

信的概念没有成为儒家思想的主要诉求,是因为它没有介入经济活动,形成经济伦理,诚然,儒家并不排斥必要的经济活动。例如,孔子从治国的角度肯定了商业发展。孟子的“仁”计划还包括“深耕易耨”的内容。但毕竟,儒家思想专注于精神修养,并致力于“浴乎沂,风乎舞雩,泳而归”的境界,他们并不熟悉生产过程。因此,当子贡希望孔子在“食”和“信”之间选择时,孔子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去食”。所以说,失去了必要的物质基础,道德概念中的“信”自然也不复存在。

在这种思想领域里,“诚信”仅限于朋友关系,最多推广到君君、君臣关系,但是很难达到经济和贸易领域,而且不可能形成独立的经济伦理。而现代“信用”的核心内容却正是“经济信用”。

二、古典儒家“诚信”思想的现代转型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随时观察预留孔洞、预埋件的情况,如果发现变形、位移等情况应立即处理;如果不得已而留设施工缝,施工缝应留设在受剪力较小的部位;后浇带则需要按设计要求保留一段时间方可浇筑,如果设计上对此无要求,则至少应28 d后再浇筑。

(一)将“诚信”转变为适用于所有普通大众的经济伦理

本环节让学生根据总结出的“概念图”,联系实际,写一则呼吁更多人参与熊猫保护的海报,把改写与仿定融为一体,进行“写”的迁移训练。

青海汉话大多是将[tala]置于时间名词之后、动词之前,表示动作行为的“终止”,或者行为动作达到的“界限”,蒙古语则是将[tala]接缀在动词词干上,同样表示行为的“终止”或行为延续结束的“界限”。例如:

要实现这一转变,我们必须摆脱传统儒家的伦理模式。儒家的伦理道德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内诚外圣”道德,一般都“羞于言利”。到了宋明,甚至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这种概念恰恰与极左意识形态相结合,直到今天,仍然不时地看到“只有奉献,不讲索取”的讲道,这种理念仍然隐藏在许多人的心中。但是,现代经济伦理认为,“利人利己的活动才是对社会最有益的”,只有承认并接受这一理念,才有可能将“诚信”引入经济伦理。

严复先生曾指出:尊亲,故薄信果。从血缘和家庭中获取“信”必然会使圈子变得越来越小,失去了“诚信”的普遍性。如今,血缘、情感和家庭所有的小圈子仍然普遍存在,如政界的任人唯亲,学术界的教师,商界的家族企业等等。现代社会的物质交换存在于“陌生人”之中。因此,有必要平等对待“熟人”和“陌生人”,使“诚信”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将其转化为基于契约关系的互利模型。

平等经济实体之间的互利交易是现代“合同”和“信用”的前提。权力的不平等交换,都不可能诱发“契约”和“信用”的产生。正如在古代中国社会,受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影响,只会产生高于权利的义务。因此,建立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形成现代“信用”的经济基础。

从本质上讲,儒家“诚信”是一种以良知、道德和自律为基础的责任主体承诺,并没有涉及基于利益平衡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的现代概念。近代以来,儒商逐渐将“诚信”引入经济领域,提出“诚信不欺”等口号,开始认识商业的好处。但此时之“利”又多指自利,而非互利。即使像蔡元培一样优秀,也很难摆脱这种局面。他曾说过:商贾作伪,不特悖于道德而已,抑亦不审利害,盖当前虽可攫锱铢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损者无穷。这种诚信理念仍然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契约性的“互利”概念。由此足见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直到现代社会,一些服务行业的所谓“承诺”大多是“自利”展示,并没有尊重顾客的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把“诚信”作为“无理由”的空洞承诺。相反,我们应该在契约中树立诚信的概念,在权利和义务平等、平等互利的“同意”中谈论“诚信”。这样,现代“信用”理念才可以树立。

(二)将“诚信”转变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道德义务

西方伦理学普遍认为,最抽象和最普遍的道德范畴是“良心”,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是“善”和“正义”。“守信用”作为“限于道德生活的一个特定方面”的道德范畴,可以从上述基本道德中推断出。

中国传统道德范畴体系没有明确的逻辑划分。如上所述,儒家的“诚信”也是一种适用于特定关系的次要伦理。但它并非从属于“善”和“正义”等基本道德。它取决于封建伦理,如仁义礼智信。它反映了强大的政治功利色彩和工具性。孔子很少说“利”,而且还说“义以生利”,但此之“利”,显然是指王权之大利。

何怀宏先生认为,这种“诚信”的功利特征是儒家道德的薄弱环节,这种对政治功利主义的“真诚”很可能会掩盖“诚”的本质要求,“诚信”也可以附到较小的功利目的中。比如文人相轻、兄弟反目等。当代社会中的种种假话、空话和“面子工程”,或也与此相关。

中西之“信”各有利弊。儒家“诚信”的主观承诺性质更接近于道德本质,但它是不稳定的,因此需要以“契约”为基础。而契约文明中的“信用”也有其局限性。由于过分强调互利交换和“相互激励”的“契约”,很容易忽视和拒绝没有“契约”的礼物和奉献合同。有鉴于此,美国统一商业法规规定了“无协议合同”的有效性。过分强调利益的计算和平衡也很容易通过最大化利润导致不信,因而必须将法律强制强加于道德之外。儒家“诚信”的单方面承诺似乎与“无合同契约”有相似之处。道德的直接心理动机是无私的人类同情。儒家的“诚信”可以被视为一种对“推动自己和他人”的同情。西方人也承认“自利”的这一概念可以证明他们行为是否道德。因此,上述“诚信”特征中所谓的弱点,可以在作为契约“信用”中得到有效补充和纠正。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把“诚信”推向现代人性发展的高度,使之成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范畴。

“诚信”将“诚实”与“信用”结合起来,体现了不可分割的主客体的特征,但何怀宏先生指:“诚信是构建道德行为的基本规范,所以它并不是道德行为的附加义务。”我十分赞同这一主张。如果你单独谈论“信用”,我认为它从属于经济行为中的道德义务,“正义”“公平”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是尊重、遵守和履行合同的“共识”,以实现社会公正。

三、古典儒家“诚信”概念现代转型的社会文化条件

第二章的转化,只是我们的理论、理念设计和构想。然而,“诚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理论体系和一个价值体系。为了将古老的“诚信”转化为现代的“信用”实践,仍然需要必要的社会文化条件。本文在此择其要者略述如下:

现代“诚信”适用于所有社会领域,但经济领域无疑是主要范围。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建立经济“诚信”尤为迫切。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伦理“诚信”。由于传统诚信的概念因为“熟人”等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为此我们需要将其扩展到经济交流领域,使其成为适用于所有“陌生人”的普遍大众关系的经济伦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古典儒家“诚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形态。而现代“信用”是指独立经济实体与平等经济实体之间的特殊关系,由单方面价值转移和使用价值形成,以偿还为核心内容,而古典“诚信”只能在最基本的“承诺”意义上与现代“诚信”相通,其在本质上有许多重大差异。因此,为了将这种文化资源用于当代“信用”的建构,有必要将其从古典形式完全转变为现代形式。略述其要点如下:

(一)建立比较发达、完善的现代市场机制

学界普遍认为,儒家道德是以责任义务为基础的,义务高于权力。更确切地说,等级社会结构的下层阶级对上级负有责任。“诚信”也是“朋友”作为“上层”的设置,对朋友“信任”是有义务责任的。在现代契约文明中,“道德有时被定义为整体社会契约”。契约精神确立了“权利”的核心地位,“权利”的核心是“合法利益”。因此,在现代合同理念中,发展出了“合理协议”“合法利益”“基本权利”“相互保护”等概念。

所谓相对发达意味着市场应成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并将市场配置扩大到应有的极限。相反,政府权力资源的分配减少到最大。一旦政府推卸其配置市场资源的责任,只加强对社会生产资料和人身依附的控制关系,从而就遏制了平等的“契约”和“信用”关系。所谓现代化的市场规则,包括生产和销售、卖方和买方、货币融资、劳动力、技术市场、供需、价格和竞争等,都有其遵循的规则,它还包括信息发布机制和建立与此主题直接相关的“信用”咨询、监督和纪律机制。因此,人们寻求在规则范围内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力和利益。无序竞争只能鼓励欺诈而不能创造“信用”,而实际上,我国市场的有序指数还很低。这将是一个在外力影响下自然内生的漫长过程。

以前我们着重探究网络通信区域的探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开设了两个新多媒体大数据在如今的电子信息时代,物联网成为了标志词。物联网作为以互联网为背景的网络信息的交融不断扩大,将来会与电子通信,计算,互联网技术一并作为时代发展不可小觑的技术改革。对网络的成长研究也是将来电子信息科技专业的重大课题。

如上所述,现代“信用”源于“契约文化”,“契约文化”也是“法治”。所有上述市场规则都需要合法化。人们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经济信用”,不受保护和惩罚。正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当一个社会的各种经济实体必须在接触者之间保持自己的利益时,这个社会才是获得信贷的最佳时机。”

从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来看,有一种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即“公司制”的确立,“公司制”的确立和实施需要代表法人进行综合性管理。比如,针对公司制度的组织管理,虽然代表法人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但从目前我国公司制度的组织管理情况来看,还需要进行整合优化,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的整体化和严密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等要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相互督促,以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有些人可能会说排名并不重要。孔子多次提出“士”之上者为“不辱君命”,其次为“宗族称孝”,再其次才是“言必信,行必果”,而且还只能是“硁硁然小人”之所为。孟子则更进一步,认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荀子也有类似表述:“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只因为“义”着眼于宗法等级关系,致力于维护等级制度,这才是人之本,而作为处理较人际关系的“信”只能为次要的,简而言之,“信”确实是儒家基本道德体系中的次要义务。

(二)培养公民相应的“契约文明”观念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国的契约关系极不发达,契约文化永远不会在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土壤中产生。因此,所说的“中国人信誉高,西方人认真对待法律”,是因为现代“信用”的概念核心并未普及。事实上,自中世纪以来,西方人一直在抱怨中国人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声誉太差了。契约文明需要得到相应的文化观念的支持,因此为了建立现代“信用”,契约文明的概念的普及是不可或缺的。

类似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信用”实际上也是权利和义务的互惠和交换。有人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重人民”的人文传统,这是一大误解。正如卢梭所言:除非把人看作权力的载体,否则人们不可能受到尊重。宗族制等级是一种只要义务没有权利的单向义务。

再如中国古代的一视同仁观念,与现代理念也颇为不同。现代“信用”向一切独立、平等的主体敞开。而我们传统的一视同仁的概念却是“尊尊亲亲”“内外有别”“欺生”“排外”,这些问题至今绵延不绝。特别是在利益问题上,如果一视同仁,就会被指斥为“吃里扒外”“胳膊肘向外拐”。我们可以看出,“诚信”只适用圈内人、熟人。如此一来,“信用”何以普遍化?综上所述,中国传统伦理中,会将“信”当成条件附加,来作为“忠”和“孝”的附属义务。如此一来,人们总会找到为失信辩护的理由,比如就有人以反对“话语霸权”为理由,来为考试泄题等事件来辩护。

(三)关键是要建立一个诚实、高效的政府

即使在一个拥有完善市场机制的国家,也不能缺乏必要的政府监管。政府也是上述社会条件的组织者。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驱动型变革。因此,政府在建设“信用”方面负有特殊责任。政府“信用”对全社会产生了重大的示范作用,是社会“信用”的晴雨表。因此,政府应率先垂范,以“信”取信于民,而不可只是号召,或一味指责。

在养护龄期为3 d、7 d和28 d时分别取样,参照HJ 557—2009《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方法——水平振荡法》,对含铅净浆试样进行浸出试验,浸出液中Pb2+的浓度按照GB 5085.3—2007《浸出毒性鉴别标准》的规定,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测定Pb2+浓度,研究胶凝材料的固铅效果。

严格来说,在民主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运作,特别是在宪法范围内,不能过度授权。公民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保证,社会中介组织应自由发展,每个公民都应该有独立的个人尊严和自由意志,政治应该透明,信息应该公开,言论应该自由。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完全相同的主体之间建立利益交换的“信用”关系。

近年来,尽管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热情有所提升,但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同度还不高。据笔者调查,泉州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就在于社会及家人对志愿服务不够了解,以致产生种种误解。这些误解包括认为志愿服务是消遣活动,没有多大意义;志愿服务只是一种做秀,浪费时间等。很多志愿者的工作阻力还来自他们家人的不理解、不支持,认为志愿服务出力不讨好,是浪费时间和精力。由于缺乏对志愿者活动的认可,因而不能有效地激励全社会的参与,影响了志愿活动的开展。

上述社会历史条件的创造仍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尚未迈出第一步。鉴于特殊的国情,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永远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理论界的使命是为“诚信”建设提供帮助和理论基础,努力促进条件的产生。

据王祥爸爸回忆,这些是王祥他爷爷当年抄地主家时从地窖里找到的东西,不过王祥二舅则主张这些是王祥他爷爷年轻时伙同村里人去挖古墓时找到的东西。而王祥的三舅则坚称是王祥的奶奶在山中古树的树洞里找到的。一时间老王家各种不为人知、不知真假的故事都浮出水面,但是最后也没弄清楚这箱子玉器是哪来的,只觉得应该会值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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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428(2019)09-0166-03

①基金项目: 本论文来源于2018年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古代诚信教育思想的现代价值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SJSZ261。

作者简介:

高丽金,女,江苏无锡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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