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问题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5)01-0021-05
产权,是我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极为尖锐复杂、决定改革成败和社会发展前途命运的重大现实问题。自改革之日起,人们对这个问题就存在不同的认识。由于认识不同,加上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各地在改革实践中各行其是,有些做法达到了极其荒唐和危险的程度。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到了关键时期。究竟怎样理解产权,用什么样的产权观和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改革的实践,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针对近年来我国实践中提出的一些新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两种产权观的辨析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不论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还是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建设,必然涉及所有制关系及多种法律关系,是无法绕开产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并不存在抽象的产权,而只存在与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具体产权。在改革开放中,客观上存在着两种产权观:马克思主义产权观与非马克思主义产权观。前者认为必须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谈产权,解决产权问题必须维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坚持按社会主义产权规律办事;后者则以“产权清晰”的名义,提倡走私有化道路。
什么是产权?产权,或曰财产权、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生活资料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通常讨论中涉及的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用语,或者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又有无形(知识产权、知识财产权、知识所有权)和有形(凝结为和体现在实物中的生产资料)的两种基本形式。我们从生产关系角度研究产权的时候,通常把产权看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不仅生活资料的拥有量和所有权最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所有权决定的,而且,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所有权还决定着整个生产关系以至整个社会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但所有权决不是所有制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被动反映。所有权能够能动地体现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意志、要求、权益及社会关系,并把这种意志、权利和相互关系加以细化、具体化,并通过法律把它固定下来。所有制关系一旦上升为法律,就成为人人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东西,因此必然作用于所有制。如果各种法权及其法律体系能够正确体现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而这种所有制关系又是符合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它就能巩固和壮大这种所有制形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否则就会起阻碍作用。这是我们必须重视产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我们通常把产权理解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它反映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法,规定物权,是规定哪个人、哪个集团、哪个阶级用拥有、占有、支配的物来占有、支配和使用人的劳动力和使用价值的权利。财产权所支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所有制始,自生产领域始,但并不限于所有制和生产领域,而是会向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延伸,表现为交换权、流通权、分配权和消费权,表现在生产关系和生产总过程的各个主要方面。后者反过来又影响所有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一再强调,所有制关系绝“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抽象概念或原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352页。),“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社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0页。),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352页。)。我们观察研究产权关系,不仅要研究所有制关系,还要观察研究由所有权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
产权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出现的。《罗马法》最先规定私有财产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4页。)它设定所有权是“随心所欲地处理所有物的权利”,物和奴隶是权利的实体,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十二表法》则规定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资本主义产生后,资产阶级法律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和固化,把私有制说成天经地义、符合人性的东西。资产阶级把“财产权不可侵犯”作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最高原则,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是“任何不违法目的使用物的权利”;规定私有财产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恒性,却从不触及私有财产权所表现的,以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来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这种基本生产关系的实质。
与封建法权相比,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个重大进步是适应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把产权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职能再加以细分为占有、使用、处分、用益等权利,称为权能。资本主义产权法中的不少技术方面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和所有制关系运动的一些规律,是可以借鉴的,但其本质是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这一点,我们不能忘记。
私有制条件下也存在部分共有产权。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少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称共有权。夫妻财产、两个子女共同继承的家庭财产,可视为共有。社团和财团共有称法人共有。法人共有大部分由少数私有者把持,实质上是私有。资本主义股份制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把个别资本集中起来联合成为社会资本,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有很大进步意义,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并未改变其私有制的性质。
社会主义产权关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产权关系。社会主义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劳动者掌握国家政权,把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自己手中,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就需要通过法律将这种权利和制度加以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基本经济制度。正确处理产权关系的根本意义就在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国有经济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等等多种形式的物质生产体系,情况复杂多样,体制管理的具体要求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要求不一样。如何从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产权权能加以科学分解,明确谁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所有权对使用者的要求,使用者对所有者的要求;所有者及使用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等等,都是需要通过深入改革解决的问题。但改革和调整的目的是进一步发展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使之更好地发挥骨干支柱作用,而不是削弱它,消灭它。
二、三种产权认识误区
我国理论界对产权的认识存在着三种误区。
一是抽掉所有制与产权关系的内涵,把产权泛化。抽掉产权的生产关系内涵,把产权泛化的集中表现,是把产权与私有产权划等号,把私有产权描绘成符合人类社会发展一切阶段的规律性的东西。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0页。)问题是,我国有些经济学家甚至比西方一些经济学家走得更远,认为产权就是一切,认为公有产权的规则是无效率的,私有产权的规则就是一切。用这样的观点来指导我国实践,会把实践带到何处,不说自明。研究产权,不研究产权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研究产权背后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生产、分配、交换、流通与消费的关系,不从宏观角度把产权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总和来观察,不研究产权关系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现实影响,就可能被一些眼前的、一时的利益和一些虚伪美丽的言辞迷惑。
二是不是客观地分析各类产权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必然性和相互关系,而是一味批判公有制,说公有产权违背人性,私有产权符合人性。有人认为,“私有制是对人的本质的承认和肯定,公有制是对人的本质的否定”;国有经济“违犯人类的天性,忽视人的个性”,“无法唤起人类个体成员追求财产的有效占有与积累增殖的内在动力”。从人性角度描述社会经济制度,完全是从唯心主义看问题,是违背唯物辩证法的。人有自然属性的一面,但人作为社会的人,主要在于有社会性。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自然人,也不存在生来就有、亘古不变的本性。人类历史是人们在不断发展着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不断认识自然、战胜自然、认识自己、发展自己的历史。人类社会发展到哪一阶段,采取哪一种生产关系形式和结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决定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原始社会转化为奴隶社会,奴隶社会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然后出现社会主义社会,都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最近还有人宣称,“人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人是自私的”,“人们如果不自私,就不会有劳动的积极性,政府也无法通过政策调节经济”(注:《驾驭经济的理论支点》,《文汇报》2004年6月6日。),这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老调。人们有追求幸福的要求;人们的活动同人们的利益有直接的联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但人们追求和享有正当利益,同自私完全是两码事。自私,是只顾自己,不顾别人。资产阶级的所谓“利己”,更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自私论者把人们追求改善生活的要求与自私相混淆,把人们的正当利益与利己相混淆,把资产阶级的剥削观与劳动人民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正当要求相混淆,用剥削观审视和解释一切,是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永世长存寻找理论根据的借口。有人还认为:“私有经济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国有经济所有者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与任何个人都没有密切的利益关系。”认为“国有经济这个所有制不行”,“不符合人性”,“绕不开私有化”(注:参见《国有改革绕不开私有化》,知识产权出版社,第3、175、195页。)。说“私有经济与张老板、李老板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是对的,我们要保护和支持私有经济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但说“国有经济与任何个人都没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并断言“这种所有制不行”,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社会主义国有,是归国家所代表的全国人民和劳动者共同所有,“归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1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代表着和集中着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掌握经济命脉,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进行宏观调控,带领国家走向繁荣强大的根本。国有经济采取国家占有形式,不过是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掌握法律上的所有权;没有这种所有权,劳动者就不可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掌握这种所有权,并让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在宏观管理下发展最重要的生产力,实现现代化,广大劳动者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就有了根本保证。这里真正体现着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国有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强大,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国有企业有上亿职工,是全国劳动者与局部劳动者联合劳动的共同体。它既为全国劳动者共同利益服务,又与企业中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搞得好,职工收入就增加,生活就改善;搞不好,就会下岗。怎么能说“与任何个人没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呢?
三是把产权看成一切。在这方面,西方产权大师科斯最为典型。他认为,只要产权明晰,允许私有者在市场上自由交换,交易成本就会降到最低,甚至成为零,就可以效率最高。事实并不如此。产权变动虽然可以改变激励机制,但不必然保证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经济可以自由地配置资源,提高效率,但又有盲目性和短视性。就宏观经济来说,只有在科学的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才能提高效率;就企业来说,只有在明确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加强内部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重视培养人才,才能提高效率。产权是重要的,但不是一切,更不是惟一。以为抓住了产权就能解决一切问题,不过是一种幻想,是企图用私有制解决一切问题的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主观愿望。
三、产权改革的成就、问题及调整方向
我国对产权关系的调整和改革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一是破除了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公有制=国有制一统天下的传统观念,认识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列入宪法。二是把公有制为主体和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改革的根本方向。三是针对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弊端,深入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权能分解形式多种多样。四是集体所有制破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新创立了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等新型集体所有制形式。五是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动摇。并把保护私有产权不受侵犯列入宪法。六是鼓励不同所有者互助参股,合作合伙合资经营,实行产权多元化。七是在体制改革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八是改革稳步进行,既大胆探索,又小心谨慎,注重时机和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力争避免大的失误。
产权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个突出问题是,以产权改革的名义,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法来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削弱和破坏公有制经济的现象几乎每日都在发生。一些人举着产权改革的旗子,说“国有资产‘人格主体虚无’,产权不明晰”,“产权残缺”,“要明晰产权”,“使产权人格化”;说“国有经济动力机制扭曲,信息机制破损,决策机制失衡,运动机制呆滞”,要“寻找新的动力”;说要“调整结构,赶上市场形势”;说“靓女先嫁,晚了卖不出好价钱”;说“出卖国有资产不过是改变资产形态,以货币形态代替实物形态”;说是“招商引资的需要,必须‘国退民进’”;说“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只能留在少量的‘公共领域’,必须从竞争性领域一律退出”等等,有一套又一套的理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理论依据就是“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要明晰产权”,“把产权落实到个人头上”。
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法也是各种各样:以“资不抵债”的名义无偿奉送,搞所谓“零出售”;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低评估,以极低的价格半卖半送给私人;在合资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引入资本价值;降低租赁费用,设备不提折旧,把优良资产作报废处理;国有股低价上市,个人低价收购,通过暗箱操作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手中;以“企业家贡献”、“创业奖”、“技术贡献”的名义把大量国有资产折股送给个人;国有股不分红,个人股大量分红;用企业担保以银行贷款借给个人入股,再以企业资金和利润还银行贷款,把国家收入转化为个人收入;通过新注册公司将国有资产转给其他公司,再转到个人头上;以债务无法追索和假破产的名义把国有资产转到自己手中;不评估无形资产;用低价出让土地或无偿占有土地,再高价转手转让土地,侵吞国有资产;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前几年国有资产流失以百万元、千万元计,这几年大案要案增多,许多国有资产流失案子要达几十亿、几百亿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累计资金外流至少800亿—1000亿美元,占外债增长比例的52.3%,超过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上15个债务负担最沉重的资本外逃国家平均水平。(注:参见陈政、杨书文:《中国国资流失状况调查》,法律出版社,第24-26、38页。)
另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搞形式主义。推崇产权多元化,不考虑实际情况,不从每个企业的实际出发,一律按一个模式泡制。搞股份制只考虑投资圈钱,扩大规模,不考虑真正需要与巨大风险,追求上市,盲目在海外上市。企业内部管理脱离实际,不考虑企业的性质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以为建立了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就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以至弄得“老三会”加上“新三会”,机构重叠复杂,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二是对集体所有制产权关系、增长方式和管理方法重视不够。该大力支持发展的集体经济没有支持。农村集体产权事实上被削弱,城市集体产权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提倡和支持。
三是这些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对增加就业,满足需要,提高社会生产力起了重要作用。但管理落后,不少企业还用原始资本主义方式进行管理,矛盾渐显。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生产方式也落后,消耗高,污染严重,假冒伪劣产品多。
四是产权改革中提出“下岗分流”,不少分流带有盲目性,造成大量工人下岗。2001年与1991年相比,国有企业职工从10664万人下降到7409万人,减少了3255万人,下降了1/3;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从3628万人下降为1241万人,减少了2387万人,下降了2/3。造成职工生活困难,收入分配悬殊,有两极分化的趋势。
重视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是需要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搞好这方面的工作,在近期内,应着重抓好以下六点:
一是确定正确的产权观,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我国产权改革的实践。尽管古典经济学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曾研究过产权问题,但真正建立起科学的产权理论的是马克思。马克思把产权放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中,把产权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来细加解剖,因而是第一个真正科学地揭露出产权的内涵、运动规律和实质的伟大科学家。马克思关于产权的诸多理论,都是实践一再证明了的科学原理,是指导我们观察产权问题,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产权问题的指路明灯。毛泽东、邓小平以及党的其他领导人多次谈到我们应该建立什么制度,走什么道路,发展什么所有制,建立什么体制,怎样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等问题,实质上都涉及到产权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关系。只有用马克思主义产权观来观察、指导我国改革实践,才能推动我国产权关系的健康顺利发展。当然,在坚持中还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西方产权理论也有许多可以学习借鉴的东西,但它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不能成为我国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是理顺产权关系,深化产权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产权改革都应围绕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来进行。公有制为主体不能动摇,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不能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必须维护和发展公有制产权。这是我们深化产权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这一原则。
三是深化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和产权改革,任重道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远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新事物,其中许多产权关系我们还是不熟悉、不了解的。不少产权关系和运转规则还未理顺,这方面改革和建设的任务很重。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仍然是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任务艰巨复杂。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创造多种产权组织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键是搞好搞活大中型骨干企业。大中型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搞好搞活,公有制就能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现代化建设就有更坚实的基础。同时不要忽视上百万个中小企业的产权关系。中小企业能公有的还是应公有,能合作的,要尽量合作,走集体化道路,让工人当家做主,这样才能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实现共同致富。同时也要鼓励外商和企业家投资,鼓励联合兼并,把企业搞活。该破产的破产,但破产时要安排好职工的出路和生活。
四是要研究农村产权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的根本性问题。农村发展不起来,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农村要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中心的责任制。同时,发展城市化,转移农村人口,要求土地流转,就要解决所有权、经营权与收益权问题。农村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要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
五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消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保护非公有制产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它们的管理和监督。从总体上看,经济越发展,经济规模越大,产权关系越复杂。产权关系会从所有制关系向生产关系多个领域延伸,这都应有相应的理论、政策和法律体系作指导和加以规范。
六是研究产权关系,理顺产权关系,必须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既要大胆又要细心,走一步看一步,及时总结经验。要保持稳定的发展环境,这是我们必须永远记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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