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传统利他思想的责任道德教育_道德教育论文

基于传统利他思想的责任道德教育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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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13X(2008)07-0005-06

近些年来,尤其是青少年学生责任道德观念愈来愈薄弱,相当一部分人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自己的感受,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如有一些学生动不动就离家出走乃至自杀,而不考虑这些行为给父母、老师等造成的创伤。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因而,加强责任道德教育十分重要、必要和紧要。而中国传统的利他思想在培养责任道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对之加以探讨。

一、相关概念辨析

(一)利他、利他心理和行为、利他思想或利他主义

利他,顾名思义,就是有利于他人,指在任何情况下用任何形式帮助他人或使他人获益而似乎对自己无益或不指望得到回报。利他心理指帮助他人或做对他人有益的事而不期望得到任何回报的心理,如态度、需要、情感、意念、动机或心理倾向等。利他行为指做出或表现出有利于他人而似乎对自己没有益处甚至有害的行为或活动。利他思想或利他主义泛指为了他人或社会利益而自己做出某些牺牲的思想、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利他、利他行为和利他主义的英语单词通用,都是altruism,指一切以他人的幸福或快乐为前提或原则。它源于拉丁语alter,意为他人的[1]。《中国大百科全书》(1999年版)把它定义为一种形式上与利己主义相对立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理论。其特点是:从某种所谓人的本性,如仁爱之心出发,或者为了更有利地实现个人利益而要求关心他人利益,甚至为他人利益牺牲某些个人利益。本文泛指有关利他的思想或理论体系。

在西方,利他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对之作过阐述。不过,最先使用利他主义一词的是社会学和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他认为利他是一种动机,“人类的道德就是用利他的情感来控制利己的、自私的本能,一句话,用利他主义来约束利己主义。”[2] 随后,英国社会学家、进化论的倡导者斯宾塞沿用了该词,葛德文和边沁在其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中把它加以发展,由此逐渐构成社会学与心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许多学者从多个视域对之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各种理论,如本能论、社会关系理论、经济学理论等。

在我国,利他主义思想由来已久,比较成形的理论观点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以后不断发展成为中国文化的中心和中国人最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中国文化是道德至上的文化,而利他又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因而利他主义自然成为中国文化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何家何派,都对之认同并作为行为准则。中国传统的行为规范“仁义礼智信”和“忠信孝悌礼义廉耻”,基本上都属于利他主义范畴(将在后面详述,此不赘言)。

(二)责任、责任道德与责任道德品质

责任,原指人分内应做的事,即人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应该做的事情。在本文中,主要指应为他人或社会所着想或考虑的事情。既然如此,责任道德就是人应遵守的必须承担应当承担的对社会或他人责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它规定了个体为他人和社会着想的底线或社会责任与义务,要求个体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无条件为他人或社会着想。由此可以说,责任道德品质是个体应具有的应尽的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品质。具有这种品质的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或行动时,会自觉考虑自身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按照这种责任的要求去做,自觉主动地践行自己对他人或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时时、事事、处处为他人着想,在表现出某种行为或做出某种行动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责任。这里的责任,主要指个体做人的最基本责任,如对父母(不使父母伤心,使父母老有所养等)、子女等家里人的责任,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不违反最起码的社会规范)等。

之所以提出这一概念,主要是因为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人以自我为中心,责任意识淡薄,很少甚至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从而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在伤害发生后,行为责任者还认识不到伤害,甚至认为根本就不是伤害。如一些学生遇到一点困难或挫折就自杀,根本不考虑其行为给父母、亲朋好友、老师、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等带来的伤害。上海一位被认为颇有前途的博士研究生跳楼自杀给他的父母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的终身伤痛,最令其父母伤心的是至今不知道他自杀的原因,想不通他为什么要自杀。还有一些学生只要求父母等他人为自己做什么,而不考虑自己应为父母等他人做什么。一些人遇到一些小问题或小事情就诉诸暴力,而意识或考虑不到其暴力行为给暴力对象、自己的父母等其他人造成的身体或心灵创伤。尽管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行为者的责任道德意识薄弱,责任道德感不强,责任道德品质匮乏,不能不说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出现这些现象时,许多人总是从父母或学校方面找原因,而不去行为者身上发现问题,从而导致对责任道德品质的忽视,未能注意到责任道德品质的缺乏,从而也就未能强烈呼吁并积极寻找恰当的途径与措施培养责任道德品质。这就更说明了责任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中国传统的利他思想在责任道德教育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它蕴含着责任道德,在许多方面提出了责任道德基本要求。

(三)利他主义与责任道德

从上述概念分析可以看出,利他主义与责任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可以说,责任道德是利他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责任道德品质高的人,在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时,都会表现出本质或实际上的利他。不过,二者也存在些许差异。首先,利他主义比较宽泛,表现在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而责任道德只是表现在个体的基本责任上,是对个体践行基本道德责任的要求。其次,利他主义既体现在人的自觉层面上,也体现在人的非自觉或无意识层面上,既可能是先天的本能,也可能是后天的培养,而责任道德一般是后天教育的结果,表现在人的自觉意识层面上。第三,利他主义要求个体表现出明显的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使他人或社会在显性层面上获益,具有直接性、外显性,而道德责任则具有间接性和隐性,它只是要求尽人的最基本责任,间接地表现出对他人或社会有益。如一个学生因考虑到父母会伤心而取消出走或自杀念头,说明他具有一定的责任道德感,只是间接地对父母有益,但并不能算是利他主义,因为它没有明显表现出对父母有利而对他自己无益的行为。第四,责任道德常常是外部要求,而利他主义则一般是内在驱动。第五,对社会而言,利他主义层次高,更高尚,是对个体的较高要求,而责任道德相对而言层次低,更基本,是对个体的最起码要求。如一个学生按父母和学校的要求学习好,没辜负父母和老师的期望,使父母和老师感到满意、愉快。这只能说明他的责任道德意识强,但还没有达到利他主义的程度。

尽管二者有所不同,但都是对个体的道德要求,都表现出对社会和他人的有益,因而都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体现出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从中国传统的利他思想来看,既包括责任道德,也包括利他主义;既有对人的责任道德的要求,也有对高层次利他主义的要求。

二、中国传统利他思想的责任道德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一种道德文化,而中国文化中的道德则主要是利他的行为规范、准则或要求。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利他主义文化。综观中国传统的利他思想,可发现它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一)利他是人的本性

中国传统的少儿教育读本《三字经》开篇题首写道,“人之初,性本善”。这里的“善”指对人慈善、友善、和善或做善事、善行、善举。通俗地讲,就是对他人有利,使他人高兴。在中国历史上,尽管存在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和性不善不恶论,但作为中国文化主干和基础的儒家的性善论一直占优势,即使是性有善有恶论,也认为善是天生的。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把利他看作是人的本性。在这一点上,与西方的本能论或生物学观点基本一致。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要构成和中心,而儒家思想基本上持性善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最早表达了善与生俱来的思想,随后孟子明确提出了性善论或善端说。他指出:人生来就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善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的思想被后来的儒者所发展。宋代的程颐、程颢认为,善是天生的,“仁义礼智信五者,性也。”(《二程集·遗书》)儒家思想集大成者朱熹认为,善是先验的理形成的天命之性,包括仁义礼智等,是天理的表现。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家也基本上认为,“善是天生的,是自然之本性”,由此要求“道法自然”。佛家也认为利他是天生的,人生来皆有佛性、佛根。

这种“利他是人的本性”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生物学角度讲,生命存在有个体存在和种族存在两个方面。个体存在指个体生命的延续与发展,种族存在指整个种族的延续和发展。由于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因而对任何生命体来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种族延续与发展比个体延续与发展更为重要。正因为如此,形成了动物界和人类世界的为保存种族而牺牲个体的利他现象。从人的生命存在的实际看,人是一种群居性动物,每个个体不能脱离其他个体而存在。单个个体生活,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当今心理学研究表明,离开了人类社会,个体就不能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就不具有人的心理。另外,人是两性动物,这就决定了每个人的生命既来源于人与人的相互作用,其生命延续也必须依靠与他人相互作用。换言之,每个人的存在必须以他人的存在为前提,每个人要想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延续,首先要能使他人也一样生存、发展和延续。这就使得利他成为人类存在的某种必然,由此每个个体似乎必然具有对他人和社会的某些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讲,责任道德是维系社会和个体存在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是每个个体所必须具备的品质。

(二)利他是道德行为准则或规范

在中国,利他思想是由一系列传统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构成的体系,是以春秋时期“仁”的产生为标志。它肇始并内在于儒、墨、道等家思想,一直持续到现在,渗透到世世代代中国人言行举止的方方面面,体现着中国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理念与传统。

儒家的思想核心是“仁”。“仁”就是爱他人(《论语·颜渊》)。因此,可以说,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利他”。儒家所倡导的伦理规范是“仁义礼智信”。“仁者爱人”,“仁,亲也,从人、二。”(《说文·人部》)“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礼记·中庸》);义是利人,对人讲道义、讲义气;礼指尊重、敬重他人和遵守社会规范,“齐之以礼”(《论语·为政》),朱熹注:“礼,为制度品节也。”智是知道好坏美丑,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所谓“知者,智也”;信指诚信,对人讲信用,童叟无欺。儒家所强调的行为规范是“忠信孝悌礼义廉耻”。忠是对国家、民族和领导者的忠诚、忠心、尽心、尽力;孝是善事或奉养父母,“子爱利亲谓之孝”(《新书·道术》),“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经·开宗明义章》)“悌,顺也。”(《孟子·滕文公下》)即敬爱兄长,引申为关爱兄弟姐妹;廉是廉洁、不贪,做事公正,光明磊落;耻是知耻,以损人利己为耻。一言以蔽之,利他。

墨家极为张扬“利他”精神,将之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方面与儒家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比儒家更鲜明、具体。墨子的核心思想是“兼爱”,认为天下的每个人都应该一视同仁地爱人:“必为其友之身若为其身,为其友之亲若为其亲。”(《墨子·兼爱下》)爱别人实质上是爱自己:“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墨子·兼爱中》)意思是,爱他人实际上是一种保险或投资,它会得到补偿。换言之,通过利他,自然也就实现了利己。所以,社会只需鼓吹“兼爱”,使人人有“利他”之心,就会人人获利,而且是最自然且最大的利。这样,墨子对利己利他的关系作了辩证解答,并说明了利他的必要性。这种思想,与西方的社会交换论和互惠理论有惊人的相似。

与儒家和墨家类似,道家也把利他作为道德行为规范,突出利他的重要性。《老子》中充满了“利他”方能“利己”,欲“利己”先“利他”的思想。“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七章》)老子显然洞察到“利己”和“利他”是生命存在和种系存在的两个最重要前提,因而强调人之行为既要有利于自我存在,即个体生存与发展——“利己”,也要有利于种群或他人存在,即种群的生存与发展——“利他”。如果每个人都一味与他人“争利”,人人就由于不能“无私”,而终于不能“成其私”;结果是不愿“利他”反而不能“利己”,社会就难以维系了。所以,人要通过“利他”实现“利己”,才能实现双赢,既“利己”又“利他”,也才能构成相辅相成、互助协作的社会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即“不争之争”。道家的这种观点,主要来自于对自然的观察。自然界中存在着大量的“众存独亡”、“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现象,如“大雁离群难过关,独条鲤鱼难出湾”,“独花不成春,独木不成林”,“单弦不成音”,“孤掌难鸣”,“饿虎不敌群狼”等[3](P85)。道家把观察到的这些现象类推到人类社会,自然就会强调利他的作用,这也是道家“法归自然”的表现。正因为如此,道家从互惠的角度强调责任道德,突出人对他人或社会的责任。

中国佛教也把利他作为人的行为准则,认为佛的职责就是普度众生,因而与世无争,与人为善,劝人向善。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就是只利他而不考虑利己,只强调对他人的责任而不对他人提出要求。所以说,在佛教的利他思想中,责任道德居于非常重要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把利他作为极其重要的伦理规范或行为准则,因此,必然把责任道德放在突出位置,强调用责任道德规范人的行为。前述“仁”、“孝”等都要求人应有责任道德意识,必须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责任。这对于责任道德教育很有启发意义。

(三)利他是一种日常生活行为

中国哲学是一种生活哲学,其思想和价值观念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利他思想也是如此。中国传统的利他思想既来自于自然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又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以体现。因而可以说,利他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人们的日常实践,是人们的一种日常行为。儒家、道家、墨家、佛家等,都主动地在生活中践行自己的思想,并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他人,使他人把自己的思想作为行为的准则。比如,孔子尽管生活颠沛流离,但他始终坚守自己的利他信念,并教育自己的学生承担起对他人的责任,积极做利他的事。道家的肇始人老聃不做对人不利的事,并劝谕他人与人友善、和睦。墨家的创始人墨翟更是践行利他思想的典范。他曾经为消除一场楚宋战争,使许多生灵免遭涂炭,冒着生命危险亲临险地,规劝楚王罢战(《墨子·公输》)。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传统利他思想是人的日常的行为规范,由此也说明责任道德更应是人们基本的日常行为准则,在日常生活中应该被践行。由于责任道德是对人的最基本要求,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因而最经常地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对日常生活中的人的最低道德要求。但也正因为如此习以为常和理所当然,人们对之更容易忽视,似乎意识不到它的存在。学生、家长甚至教师都对之不太关注,以至于现在许多孩子的责任道德意识差,认识不到自己的最基本责任,意识不到自己还有这样的责任。这就更说明责任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对此,首先要做的是培养学生的责任道德意识,使学生了解责任,进而逐渐把责任习惯化,从而无意识地履行责任。

(四)利他是人生的目标

中国传统利他思想既把利他作为日常行为规范,又将之作为崇高的人生目标。以儒家思想为主干的中国文化把人生的最高目标确定为“内圣外王”,内圣指个人的内在修养,尤其是对以“仁”为核心的道德的领悟与把握,其基本途径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和修身”;外王指做出一番对社会有益的事业,其表现与途径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与外王是密切联系的,内圣的目的最终在外王,而外王是为家、为国和为天下人造福。为家也好,为国或天下人也好,实质上都是利他,只不过是利他的程度、层次或范围不同而已。由此可以说,中国传统是把利他作为人生的目标。孔子认为,“圣”比“仁”层次更高,而“圣”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雍也》),“修己以安百姓”(《宪问》)。其实质是范围更广、伦理价值更大的“利他”,突出的是人的更大的社会责任。由此可以说,责任意识一直为中国传统利他思想所强调,这对责任道德教育很有启发意义。尽管责任道德中的责任仅是最基本责任,但倘若最基本的责任都不能履行,怎么能谈得上更高层次的责任呢?因此,应依据中国传统利他思想,把责任道德教育作为当今教育的基础部分,寻找各种有效的途径与措施,培养学生的责任道德意识和履行责任的途径与方法,把学生培养成人,即把有人性作为首要目标。

三、中国传统利他思想在培养责任道德中的作用

中国传统利他思想是人类优秀文化遗产和进步的道德主张,其中蕴含着许多积极因素。首先,在价值观层面上,它提倡维护公共利益,反对自私自利;其次,它突出人的责任,把人对他人或社会的责任作为重要的道德准绳,这对当今社会的道德教育很有启迪;第三,辩证地看待利他与利己,把利他看作是自然与必然的行为,突出利他对人的存在的内在必然性与必要性,既具有理论合理性,又具有道德说服力,容易发挥教育作用;第四,把利他教育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要求把道德教育寓于日常生活之中,从理论上论证并从实践上探索了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与措施,对当今道德教育的有效开展有重要价值;第五,以利他为尺度来认识道德现象和处理道德问题,使得对诸如得失、先后以及个人的生死、荣辱等问题能够有正确认识,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理论合理性;第五,把利他的道义放在首位,把利他看作是人的价值和生命存在的体现,强调舍生取义,这毫无疑问是十分珍贵的思想,在当今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减弱、道德水准下降的情况下,对促进道德提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传统利他思想与责任道德密切相关,可在责任道德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培养学生的基本责任意识

中国传统利他思想告诉我们,要想让人们做什么,首先使人们有意识。当前,许多人的责任道德感不强,不履行自己的最基本责任,如不尊重父母,给父母找无端的麻烦和痛苦,不学习,不珍惜自己的生命等,主要是因为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责任。因此,在进行责任道德教育时,首先应培养学生的基本责任意识,既使他们认识自己的基本责任,又使他们知道为什么这些责任是基本的,为什么必须履行这些责任,使他们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做人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做人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掌握做人的基本方法与途径。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责任教育。

(二)寓责任道德教育于生活

中国传统利他思想告诉我们,道德教育的最好途径与场所是生活,责任道德教育更是如此。因为人的基本责任是生活中的责任,只有在实际生活中才能被认识、被践行,因此,必须寓责任道德教育于生活,在现实的点滴生活中逐步培养。由于学生的生活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校生活,又有家庭生活,还有其他方面的生活,因而应多方面齐抓共管。在这里特别要提的是家庭。现在许多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忽视最起码的做人教育,以至于孩子连最基本的责任道德感都没有,不知为什么做人,如何做人,以至于在产生恶性事件时后悔莫及。因此,作为家长(也包括老师)来说,关注孩子的学习固然重要,但首要的是教孩子做人。如果孩子连最起码的做人道理都不懂,连最起码的做人的责任都不履行,迟早会给家庭与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创痛与损失。这从中国传统的利他思想中可以明显看出来。但遗憾的是,许多家长和老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没有对学生进行做人的教育或责任道德教育,以致于使孩子或学生没有认识到自己最起码的责任,甚至把自己的责任看作是别人的责任。如许多孩子不认为学习是自己的责任(学习是学生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就像工作是父母等成人的责任与义务一样,既是谋生的手段,也是生活的必要与重要组成),是为自己学习,而认为是为家长或老师而学,是家长或老师把他们自己的责任转嫁或推诿于自己身上。这就更说明在平常的生活中对孩子或学生进行责任道德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家长应有正确认识,并积极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事事、时时、处处进行教育,使孩子或学生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逐渐明白承担责任的道理,认识到自己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并以履行责任与义务为荣,以不履行责任与义务为耻。

(三)进行互惠与角色互换教育

在中国传统利他思想中,利他与利己是辩证的、相互的,利他就是利己,害人也是害己,损己也是损人(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人损害自己的身心,也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如自己的身心不健康,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困扰和沉重的精神压力乃至经济负担)。这即是说,人履行最基本的责任实际上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或前提条件。事实也确实如此,倘若一个人自私自利,没有履行甚至故意不履行自己最基本的责任,必然会受到包括父母在内的社会的鄙弃,由此他也就会失去许多自身发展的有利因素与条件。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一,一个人如果缺失了对他人或社会的责任,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即人生的价值或意义,失去生活的目标和活着的理由,由此就会产生心理问题,严重的还会导致轻生。其二,严重缺乏社会责任的人,可能会做出破坏性行为。常言道,“无事生非”,缺乏责任的人,一方面会因自己没有什么有意义的事可做而无聊、烦恼,由此就很容易没事找事,寻衅闹事,常表现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破坏性行为,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显示自己的存在或价值;另一方面他们因缺乏责任导致的生活没意义而感到生活乏味、不幸福,由此就会对别人的有意义和幸福生活产生由羡慕到忌妒的不良心态,进而极可能去干扰、破坏,给他人制造麻烦与不幸。其三,缺乏责任就很容易使人缺乏是非善恶观念和荣辱感,不知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荣什么是耻,而在是非善恶荣辱廉耻不明的情况下很容易出过错乃至犯罪。当今一些青少年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缺乏正确认知,而缺乏正确的认知大都是由于教育不当而使他们没有责任道德,缺乏责任意识。许多电视台和报刊已报道过许多这方面的案例。

由此可以说,承担责任尤其是做人的最基本责任,不只是对他人和社会付出,对他人和社会有利,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互惠行为,对行为人也有利,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进行责任道德教育时,应进行互惠教育,使个体从自身发展角度去认识履行责任的价值,认识到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益处。在教育时,可采用角色互换、角色模仿与扮演的方法与途径,让孩子(或学生)与家长(或老师)各自站在对方的立场,从对方的角度看待与认识问题。这样就能增进孩子与家长或学生与老师的相互理解,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收稿日期: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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