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青海地方政府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及成效分析
王 梅
摘 要: 民国时期的青海自然灾害频发,灾后粮食短缺,粮价踊贵,民众生计维艰,社会不安。粮食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而灾后市场自由调节的优势急剧下降,地方政府遂以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来调控失序的粮食市场。粮食外运的管制,建设仓储、实施平粜,打击囤积居奇,整顿不法粮商、取缔粮面市场陋规等措施是政府在粮食流通方面采取的必要调控措施。诸项措施对平抑粮价、维持民食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天灾人祸的冲击,尤其是粮食征购量过大、不良的货币政策、仓储中的积弊、官僚企业对粮食贸易的逐渐垄断等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地方政府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在抑制粮价、调剂民食方面不仅成效甚微,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的自由培育和民间自救的能力,加深了人民的苦难。
关键词: 民国 青海 地方政府 粮食流通
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青海,海拔高、地形复杂,形成了以寒冷、干旱、多风为特点的高原大陆性气候。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因素,使本区在近代百年来一直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据学者统计仅民国时期(1912—1949年)的38年中,青海就发生灾害554次。[1]7而灾害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粮食短缺、粮价腾涨。1929年,甘青大旱,粮食匮乏,粮价暴涨,西宁县每市石小麦达到银币60元。[2]111931年,青海省维持券发行后,物价涨幅4、5倍至10倍不等。[3]20世纪30年代末期以后,灾情不断,法币的滥发使粮价成倍上涨,如1948年1月西宁市小麦每市石涨至法币73万元,同年8月涨至2310万元,8个月时间小麦价格上涨了30倍。[4]涨风所及,城乡人民饥馑,地方陷入饥荒之中。如1928年,青海东部各县遭空前大旱,秋后颗粒未收,严重缺粮,加之粮价暴涨,百姓饥饿以草根树皮充饥。次年,西宁、大通、乐都、民和等县遭受旱、雹、霜冻等自然灾害,各县饥饿而死的人数以万计。[5]而且在饥荒的逼仄下,百姓流离逃亡者也多。1932年,循化县民众因“年荒岁饥”,携妻带子,迁移他处[6];民和县官亭一带连年荒旱,粮食歉收,人民衣食困乏,负老携幼,逃难他方者众。[7]饥荒激起了逃荒潮,百姓辗转迁徙、流亡。此外,灾后人心浮动,社会冲突也一触即发。如1929年秋,地方大旱灾之后,饥馑充斥,民人苦痛,共和县曲沟大庄地区农民进行抗粮斗争,武装包围了县政府。[8]1930年,大河坝上加扎部藏族人民也曾武装抗粮[5]。
粮食问题关系到政府、民生大计,既是重要的经济问题,亦可上升为政治问题。如何保障粮食安全,尤其如何妥善解决灾后粮食供给问题,是政府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除了扩大生产,增加粮食产量外,粮食流通的有效管理对粮食问题的解决也至关重要。而在非常时期,地方政府通常以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来调控粮食市场,亦即用指令性计划来干预粮食流通,以保证地方急需和粮食供需平衡。对粮食外运的管制,建设仓储和实施平糶,打击囤积居奇、整顿不法粮商是政府在粮食流通方面采用的必要调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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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外运的管制
国家对粮食流通向来以实行保护为主,各地方互相调节,以有余补不足。但遇歉岁,地方多思自保,禁商贩运粮出境。国民政府时期,鼓励粮食流通。1933年,行政院通令实行《流通国内米麦令》:“由政府通令各省一律开放米麦禁令,使省与省、县与县均得自由轮转,绝对流通。”[9]亦即各省不能自行遏制粮食出省。虽有上述规定,地方政府通常会根据当地粮食市场的实际对粮食外运有放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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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短缺容易导致饥荒,同时粮食过剩也预示着风险。因此,按自然区域进行粮食余缺调剂,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青海偏居一隅,交通不便,惟向邻省甘肃兰州一带输送粮食较多。民国时期,青海农业各县所产粮食,若无战争或自然灾害,除农民自给和供应本省城镇居民食用外,供需平衡,还略有盈余可以外运。主要销往甘肃兰州一带,称为“西河粮”(即湟水流域所产之粮食)。因而在丰收时,为防止“谷贱伤农”,出现丰年中的饥荒,省府会鼓励粮商运粮到兰州并给予一定的保护。如1933、1934年两年丰收,粮食跌价。[2]8次年,省内各地运粮筏户呈请:“在西互民乐等县,及水地川马营等处,购运粮石,请发布告,俾免沿途阻碍。”省府遂以“本县出产食粮,年多运往兰州一带销售,为数颇巨,若不予以保护,则商运停滞,谷贱伤农,影响至深”,印发布告多份,张贴通卫,以示保护。[10]在政府的允许及支持下,抗战前由西宁运往兰州的粮食,在平常年景年运量约有5000—6000石,个别年份年运量甚至高达5万石以上。[11]41
而在灾后粮食匮乏、粮价波动之际,省府会实行粮食管制,以防止粮食出境过多导致本地粮荒。如1948年,东部农业区遭到大水灾、雹灾等侵袭,粮食减产,粮价波动剧烈。在此情形下,青海省政府认为:“若不实行(粮食)管制,势必影响民生所嘱。”于是下令实行粮食管制,规定除该年2月10日起自4月8日止的两个月开放粮食管制,其余全年实行粮食管制。即便该年甘肃省兰州市天旱成灾,为解决本市粮食问题,兰州市政府电请青海省政府开放“粮禁”的情形下,青海省政府出于对本省民生的考虑,亦回电拒绝① 原文为“查本府前为调剂民食计自今年二月十日起自四月八日止,两个月内开放粮食管制,在此时期内,贵省毗邻本省循化、民和、门源等县人民就近自由购运已达调盈济虚之目的,现因开放管制期已满,且以本省气候高寒,产粮无几。近来粮价波动至为剧烈,若不仍行管制,势必影响民生所嘱。兰州市政府向本省购粮予以协助一节,恕难照办,准电前由相应复请查照仰知照。”参见甘肃省档案馆藏:《关于青海省府开放粮禁一事给市农会的训令》(1945.9.14),档案号:059-009-1339-0012。 ;另1949年初,地方政府依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各种物价高贵,而粮食价格反形下跌”的反差,为避免谷贱伤农[12],于该年1月,发布训令开放粮食管制。规定:该年1月29日—3月29日的两个月内,开放粮食管制。期间本省出产各种粮食,准予运往他省自由贸易,其余时间继续管制。[5]地方政府对粮食外运的管制并不是行政命令的随意而为,也是考虑到了粮食的丰歉及市场的波动。
7.5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对社区居民活动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效果进行评估,82%的病人及家属对活动感到满意,认为这样更有益于改变自身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自身健康;同时提高慢性疾病病人用药的依从性、优化治疗效果,86%以上的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积极参加医院与社区合作组织的健康讲座、咨询等活动。
除进行粮食管制外,地方政府下令设置关卡、发布禁令,禁止私人水运粮食行商。1932年,一些家道宽裕、手头有钱的乡民,在农村和斗市大量收购小麦、油(菜)籽。买上皮筏、雇来水手,经湟水、黄河,水运包头、天津等地出售,大赚其利。后马步芳以行政命令在津要处设置关卡,禁止私人水运物资行商。[13]1938年,省府又从法令方面重申粮食管制、限制粮商活动。该年4月,青海省政府依据国民政府《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在全省实行粮食管制,严禁小麦、面粉、杂粮运销省外。[5]并出台《青海省违反粮食管制惩治暂行办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12]。由于政府对粮食外运的严格管制,部分粮贩子随之倒闭散伙。与私商惨淡命运不同的是,官办企业开始操控粮食外运。1938年以后,粮食出省水路运输遂被官办协和商栈所垄断,粮食水运始由民营变为官办。协和商栈在兰州设几处分栈,其中之一处分栈名为“东方木厂”,厂址在兰州西郊,经办粮食、清油及木料等,在兰州销出。
从上述看,民国时期,青海对出省粮食的管理逐渐趋严,根据市场粮价升降,有管有放,相对灵活。同时,粮商在民国早期一度活跃,到20世纪30年代末期以后,由于官方的限制,他们的活动陷入低迷。其经营活动逐渐被官僚企业所取代。相应自由贸易作为调剂区域间粮食余缺的重要手段也随之弱化。
二、仓储的建设与平粜
政府对于粮食重要性的认识和调控机制,也反映在粮食仓储方面。建立制度化的粮仓储备,是地方社会预防和控制灾荒的重要措施。通过仓储的建立,以丰补歉,达到调剂时荒的目的。古代官方的备荒仓储是常平仓,该仓清末时已衰落,至宣统年间,青海各县已无常平仓储粮的记载了。[14]民国时期,地方仓储中的县仓仓谷用于平粜和散放,其性质与古代常平仓类似。青海省民政厅发布的《各县仓储粮管理细则》中规定:县仓谷的使用除春耕时贷与农民作籽种外,须留三分之一以备平粜及散放之用。[15]另外,官督民办的社(义)仓、丰黎仓,是全民性的备荒仓储。
除各保乡民外,对省垣、市镇商号住户也进行了余粮登记,地区上大通、贵德等地均有登记,兹不详述。
此外,灾后地方政府也有意设置粮食供应站以平抑粮价。蒙藏牧区由于运输粮食时路途遥远、路崎岖,驮运脚价高,导致粮价一般比产粮区高数倍。如玉树结古,其粮价就比产粮区高十倍。[2]11地方政府以蒙藏牧区粮价奇高,又恐灾后有粮商操控,加重蒙藏人民负担,遂于1948年扩大蒙藏人民粮食供应站,并在邻近蒙藏人民县份继续设站办理。平价供给,通令禁止粮商操纵。[20]
粮价的急剧上涨是灾后的一个普遍特征。灾歉后,粮食本已匮乏,加上粮户、奸商囤积居奇,遂致来源减少、供需失调,粮价日渐腾贵。政府为保证灾民度过荒年,往往采取平粜政策。以仓储粮低价向灾民开仓售粮或直接赈济。如1929年,“青海东部农业区遭受严重旱灾,巴燕县受灾80个村庄,灾民35700人。邻近各县饥民大量涌入(巴燕),粮食(价格)暴涨,县政府出粜和捐赠义仓粮救灾”[1]396。另1946年6月,省府以“民和县连年抗旱,加以去岁重灾,食粮来源,至感缺乏,值此物价波动甚烈之际,该县粮价,飞涨甚钜。为福利民生,特派员来民和县开仓举办平粜”,“(平粜之后)供需应便,粮价次第下跌”[18]。县、义仓的储粮除用于平粜外,也会贷放给灾民作为春耕籽种,以保证来年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45年,青海省政府以上年受灾惨重,农民缺乏春耕籽种,通令各县及省警察局自农历二月初一日开始贷放县、义等仓的存粮,该年贷放粮食近八万石[19],有力缓解了各县乡民灾后春耕籽种紧张的困境。
灾荒年份,地方政府会动用仓储粮平粜或开仓赈济,或利用储粮设置平价的粮食供应站,平抑粮价,增加粮源,对救济灾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只是需指出的是仓储积弊甚多影响了救荒成效。县、义等仓,原为救灾备荒而设,但有的县、义仓收粮贷粮时,“升斗出入,有失公允。以盈余开支杂役食粮”[21];有些地区社仓的管理者吞没仓谷或谷款,“与辕差等串通,捏造借粮花户,盗卖粮食分肥”[22];而且也有向民众重收或浮收者;有催粮人员按粮收脚钱者等等,诸种弊端不一而足。地方政府对诸此弊端,严令取缔,只是积弊由来已久,当局在政府年度计划中也指出“非一时所能革除净尽”[23]。此外,自20世纪30年代起,随着抗战和国内战事的吃紧,马步芳家族积极扩军备战。军粮仓得以不断扩建,相应备荒仓储遭到缩减。1934年,地方政府将丰黎仓改为军粮仓,指定互助县公粮交入该仓。次年,该仓撤销,仓地由马步芳封赐给亲信官员。[24]1935年后,部分县仓改名为“军粮仓”,交“军粮处”管理。[12]1937年,马步芳撤销西宁社仓,将仓址赏赐给丑辉瑛修建宅院,成为私产。始建于清乾隆十年(1745年)、沿用近200年的社仓在马步芳任内废除。[5]备荒仓储日益被挤压、缩减,仓储的救荒功能更加弱化。
三、严禁囤积居奇
2)加强新形势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研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发展问题日益得到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振兴农村、实现农村现代化已经提上国家发展日程。研究如何在新形势下进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青海地方上,粮商囤积居奇者也不乏其人。如西宁的斗行头韩长寿,人称“韩牛犊”者经常丰年囤积,一遇灾年,高价粜出。有一年地方大旱,他积极囤粮。后来天降大雨,粮价猛跌。他仰天哭叫“老天爷普降甘霖救了万民,却宰了我韩牛犊一人”,一时成为笑谈。[28]这是灾荒发生后不法粮商投机行为的一个缩影。地方政府对粮商“韩牛犊”之类为一己私利、囤积居奇的做法多次明令取缔。1940年,省府派人稽查,发出布告:“本省今年雨岁失调……农产歉收,粮价奇昂,加之一些斗级勾串富商囤积居奇,增价竞购。驯至市面萧条,民生困难。亟应严加禁止,以维民生”,“如有违犯,民有告发者即从惩处,绝不姑息”。[29]又1945年,省府以本年各地遭亢旱与雹灾,为调剂时荒,特布告取缔囤粮,“现届收获在即,如有筹资囤粮者,一律取缔,以免影响军民食用”[30]。地方政府对粮食囤积者的打击,有助于规范粮食市场、平抑粮价。
此外,地方政府恐粮户囤积居奇,实施民间余粮登记制。1944年省府下令在省垣及各县进行民间余粮登记,“除按照各户人口多少足资食用者外,所有余粮,将一律登记,以资调剂”[31]。余粮登记在西宁及周边各县陆续展开。西宁县的余粮登记,以一区共和乡为例。其情况如下:
斗行亦称斗级,是充当粮食买卖双方居间人的行业。在长期经营与竞争中,部分斗行逐渐把持了该行市场,使他人不得染指。如果有人愿营此生业,原有斗级便群起攻讦。甚至呈请省府业已发照之户,该原有斗级也敢反对其营业。省府以斗级数量太少,造成了上述垄断局面。遂提出增加斗级,以除流弊。[33]而且斗级有向粜粮农民收取佣金的行规,而收取的佣金,向无一定标准,有任意添增的弊端。如1939年每石粮收佣金五角,1940年已增至二元。对买卖双方均成负担。政府明确规定:按粮一石,只准收佣钱大洋五角。[33]此外,政府取消斗底(即取按剩余粮),以减轻粜粮者的无谓负担。① 斗底即粮食过升子,先倒在斗行家准备的大木匣中。粮食量到最后,匣底剩下的粮归斗行所有。加上木匣底都有两三道裂缝,从缝中漏下去的粮,都为斗行所有,成为其实际收入的一部分。参见《省府整理斗级》,《青海民国日报》,1940年11月14日(第1版)。
Emission of Air Pollutants from Large Shipyards in Shanghai: Situation and Strategy……………XU Yong, LI Tie(2·10)
青海地处偏远,水、陆交通均不便。灾后,不易从腹地输入粮食。因此,地方政府历来重视仓储的建设。早在清乾隆、道光时期,青海地区的社仓共有32处,存放仓斗粮15545石,折合435.29万斤。[16]1922年,甘肃省政府筹款局拨银四千两,在西宁、大通各设“丰黎社仓”一处。1926年乐都县建立丰黎社仓一处。[17]至1935年9月,西宁、互助、贵德、都兰、共和、同仁等13县共有各类社仓32处,贮存青稞、小麦、豌豆、大豆合计14.85万石。[1]395至1943年,全省共有仓储库33处,仓储粮食65383石。[1]395青海地区的仓储虽屡有兴废,但其建设未曾中断,长期以来都有所积贮。
从上述登记结果看,西宁县余粮为数不多,根本谈不上囤积。通过余粮登记的手段将民间储粮纳入了政府的可调控范围内,亦即控制了民间存粮。反映出政府有垄断社会“余粮”的想法和趋向。
神经衰弱是一种以脑力和体力的虚弱感为特征的神经症。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躯体疾病、脑器质性病变或其他精神疾病,但病前可存在持久的情绪紧张和精神压力。且由于精神过度紧张,严重影响了生理、心理健康,可有头晕、头痛、失眠、注意力不集中等诸多不适症状,给患者带来生理和心理不适,易产生焦虑情绪[1]。神经衰弱病患者中脑力劳动者发病占96%以上,这也间接地说明神经衰弱与过度脑力劳动有关。且长期的精神或心理创伤,如家庭纠纷,婚姻不幸,失恋,邻里关系紧张等,也会使人们精神过于紧张,心理负荷过重而出现神经衰弱。其特点是:脑力工作不能持久,情绪不稳定,易激惹、烦躁,睡眠障碍,是继发于躯体或其他器质性疾病。
四、粮商群体的整顿与粮面市场陋规的取缔
小粜实际上是二道贩子。农民如有粜不出去的粮食(多为次粮),小粜便乘机廉价购入,然后用“穿皮袄”“靠山升子”② “穿皮袄”是把粮食分等筛选后,把次粮装入匣底部,将优粮装在顶部,掩饰次粮,以次充优的手法;“靠山升子”则是利用快速量升子以掩人耳目,然后在升面上刮出一定的倾斜面,减少数量。参见金成钧:《旧时西宁的粮面市》,载《青海文史资料集萃·工商经济卷》,青海省政协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编,西宁印刷厂,2001年,第408-409页。 等投机取巧的手法粜出,牟取高利。尤其在歉收之岁、粮价奇昂之际,他们往往串通粮贩,抬价竞购,则一般食户常有有钱无法购粮之苦。而政府又因小粜既未领有营业执照,又未设立营业地点,不便统一管理,就此下令取缔小粜。规定:若愿营此生业者“必须呈请省府,请领营业执照,正式营业。不得再用小粜名义,捣乱市面,与过去划分界限”[33]。
商人惯用囤积居奇的手段来牟取暴利,其中粮商的囤积居奇危害尤大。“他们大量收购粮食,坐观时机,待民间乏食之际,任意抬价。这不仅使粮食的价格失控,而且也使粮食的流通受到阻滞”[25],故官方严禁囤积居奇。早在清代就有“居奇操纵者,俱应付刑事上之责任……商人如不遵令遵理,则为首或囤积最多者一二人,枷号示众,全体米麦入官”[26]的惩治。民国时期,财政部拟具的“第二期战时行政计划实施具体方案”(1939年3月)中就提出“取缔囤积货物居奇,俾得平衡物价而灵活资金”[27]。粮食的囤积居奇,历来是政府严厉禁止的。
五保一甲耿明德,小麦一斗、青科一斗;五保一甲耿俊德,小麦一斗;五保六甲李顺英,小麦一斗;五保五甲李长芳,小麦一斗、青科一斗;五保十甲丁秀吉,小麦一斗;五保十二甲张伏龙,青科一斗……二保二甲徐光贤,小麦二斗;二保九甲魏炳,小麦一斗;二保十甲陈兴,青科一斗。[32]
粮商作为粮食流通的主要参与者,是地方粮食流通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不断延伸着粮食流通的时间和空间,其活动对整个粮面市场产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商人的终极目的,部分粮商在履行正常粮食流通职能的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不乏参与投机活动,以致粮面市场陋规充斥。除上述所言打击粮商囤积居奇外,地方政府对斗行、小粜等粮商群体在粮食贸易中的其他不法行为也加以整理。
除上述对部分粮食从业者的整理外,省府依据国民政府粮食部颁发的《粮商登记规则》,进一步办理粮商登记,使所有采购、批发等粮商一律加入统一组织,以便政府能够进一步管控。1948年登记粮商共有319家。[20]32仅西宁城区内登记的粮商有39家,分布于14条街道。[12]政府对经营粮食者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令其照章纳税。
在话剧《松绑》试演之后,福建省文化厅组织召开第三十二期“火花茶会”。出席会议的有厅领导石建平厅长以及黄苇洲副厅长、林守钦副厅长和赵建宏副巡视员,同时邀请到北京的三位重量级专家,中科院文艺研究所研究员刘平、中国剧协《剧本》原主编温大勇、中国剧协《剧本》原主编黎继德,以及省内专家和包括上海人艺导演杨昕巍在内的主创人员。会议由福建省戏剧家协会主席、福建省文化厅艺术处处长吴新斌主持。现将与会者发言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政府对斗行、小粜等粮商群体的进一步整理和规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他们在粮食贸易中的投机活动,有助于改变粮面市场陋规充斥的局面,有利于粮面市场有序运行。粮商登记,则反映出政府对粮食贸易的干预推进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虽未曾取消民间市场行为,却无异于把它们置于政府控制之下。
五、政府对粮食流通的管理成效及成因分析
灾后,政府基于“从总体上控制粮食这种重要物资,避免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而造成粮食市场混乱的危险”[34]的出发点,采取了对粮食外运的管制,建设仓储、实施平粜,打击囤积居奇,整顿不法粮商、取缔粮面市场陋规等措施。这些调控措施是政府在粮食流通安全方面做出的努力,从量与价的常态分析看,上述措施在平抑粮价、调剂民食方面应该起到显著的作用,但如前述所言灾后粮价一路飙升,民食不继,百姓流离死亡者也多。表明地方政府对粮食流通的严格管控,实质上在保证区域粮食流通安全方面成效甚微。出现这一悖论的原因固然与自然灾害的破坏、战争的冲击等有关,更与以下人为因素有关:
第一,政府征购的粮食数量过大,致使粮食市场的供需平衡发生了变化。民国初年,青海地区农民的粮赋负担较轻。1916年,农业区7县共征收本色粮食371.76万斤。1919—1928年,每年征收本色粮1064万斤。[12]总体来说,这一时期东部农业区征粮占产量的比率约为10%左右[35]2;1929年建省以后,公务人员和军队骤增,农民负担越来越重。1931—1933年,全省征收正粮、附征粮及营买粮合计4389万斤。[12]到1948年全省应征公粮总数达到11亿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6.4%,比民国初期增加了11倍。[35]2征收的公粮如此之巨,导致省内粮食市场上市量很少,供需平衡被打破,粮价上涨,粮食成交量更小。1949年,西宁市内有四个较大的粮食集市,平均每日成交粮食只有8万斤左右。[36]与前期每天成交粮食旺季约在120大石(每大石1500市斤)左右、淡季约45大石上下的成交量相去甚远[11]41,粮面市场呈现出一派萧条景象。此外,田赋和军粮征发过重,使农民负担沉重,农家“十室九空”,一遇自然灾害,广大农村哀鸿遍野、民不聊生。
第二,粮食仓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仓储中的诸多积弊以及备荒的县、义、社仓的不断缩减,使仓储在平粜赈济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而政府对社、义仓管理的渗入以及到后期该类仓储数量的减少使民间掌握的救灾资源更加稀少。而较之于备荒仓储,政府的军粮仓粮食充裕,每年存储的粮食数额大,除已拨交军公粮外,尚有余粮。只是地方政府对征收的大量粮食,只管收发,不管储粮安全,造成军粮仓粮食霉烂变质十分惊人。如1943年,田赋粮食管理处职员陈秉渊率田粮督导队视察粮秣,在共和县恰卜恰粮库发现生芽霉烂的大堆青稞,据估计当时有2800余石(青稞)填于沟壑。[37]另1945年,下乐家湾仓库屋顶失修,上漏下渗,共霉坏粮食100余石。对霉坏变质的粮食,有的混在好粮内磨面,强行发放给土兵食用;有的则晚间偷偷倒在湟水河里,引起群众不满。[24]一面是百姓缺粮,饥饿流离,一面是存粮堆积,未能及时调拨,导致大量霉烂而倾倒于沟壑。两种截然相反的图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反映出地方政府在粮食问题上更倾向于军供和战略的需要,粮食的政治属性被强化,而作为民食和再生产的自然属性被弱化。
第三,政府货币政策中的失误导致的通货膨胀与粮价的急剧上涨。1931年,马麟出任省政府主席后,由于军费开支庞大,地方财政陷入困境。于是该年11月地方成立省金库开始发行省钞——“青海省金库维持券”。因省维持券本就无物资保证,后又大量发行,再加上马步芳骗取财政厅印信,大批仿制,用来发放军饷、抢购物资,导致市场急剧混乱。市场上物资缺乏,物价急剧上涨,涨幅4、5倍至10倍不等。大部分商号歇业,持维持券购物者也基本无货可购[3]。至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法币在青海的推行流通,也同全国一样,由于发行无度,致使通货膨胀,物价急剧上涨,给人民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第四,官办企业对粮食交易的垄断。自20世纪20年代起,伴随地方军阀马步芳家族对青海封建统治的确立,官商一体的马家官僚资本出现并强势发展。粮食作为重要物资是官僚资本垄断经营的重点,通过官办企业——“湟中实业公司”及下属机构将粮食、油籽等用皮筏水运到内地出售。这使境内粮商受到冲击,粮面市场萧条。此外,作为一方的执政者,马步芳囤积粮食,进行买空卖空的投机活动。他将大批粮食和羊毛堆积在仓库里,却不能及时出售,由于腐烂或不能在市价最合适时出售,造成大量损失。[38]政府严令打击囤积粮食的商户,反讽的是地方执政者自身却成为最大的囤积者,其经济行为破坏了粮食市场的良性运转,也极大损害了区域粮食流通的稳定。
在上述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民国时期政府对粮食的管制对救荒作用甚微。与此同时,由于政府的干预导致市场自由调节机制弱化。两级调控的失效,使粮食流通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方面的作用急剧降低,百姓饥馑、流离者也多。面对这样的困境,地方军阀曾试图以提升市场的自由调节能力来缓解窘境。20世纪40年代,地方政府为繁荣农村经济,发放小本贷款法币100.134 万元,鼓励各县开设集市[39],推进民间粮食的流通。虽然各集市开集以后,交易兴盛,但此时社会凋敝的大局已成,此举对调剂民食方面作用已不显著。随着地方军阀封建统治的瓦解,促进民间商贸、调剂粮食流通的短期措施也是昙花一现。
1.1 调查对象 选取在广东省3家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随访的295例稳定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纳入标准:年龄18~59岁;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5];经药物治疗后精神症状得到控制;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能正常交流;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排除标准:合并智力障碍或严重躯体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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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2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338(2019)03-0199-06
作者简介: 王梅,女,法学博士,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青海社会科学 2019年第3期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国时期甘青社会救济研究”(17CZS036)阶段性成果。
标签:民国论文; 青海论文; 地方政府论文; 粮食流通论文; 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