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问题及措施分析论文_龚国灿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问题及措施分析论文_龚国灿

绍兴市上虞高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一种被规范化的竞争手段。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开始,建设工程招投标就逐渐成为我国工程项目采购的最主要方式,因而广泛应用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决策、设计、物资采购、施工以及监理等方面。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不断繁荣,竞争也愈来愈激烈。虽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招投标已逐渐步入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有效地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许多不良行为发生,但仍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和缺憾,如不公正、不诚信等行为,不利于我国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拟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渐建立,社会各行各业急需规制的问题大多被纳入法律规范中加以规定,由于我国的地大物博和人口众多,对建设工程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建设工程招投标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就不言而喻。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还不够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发育也不够成熟,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如何更好地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本文拟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发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这三方面来进行探讨,旨在通过探讨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1、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行为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规干预、规避招标,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这就在无形中排挤了许多的投标竞争者;

(2)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进行虚假招标,明为公平招标,实则早已内定施工单位,进行象征性的招投标,以选择自己青睐的、有关系的施工单位,危害重大。例如,原深圳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处处长张广松腐败案,公开招投标的三个隧洞造价均上亿元,数百家施工单位激烈竞标,其中不乏优质单位,但中标的竟是一名对工程一窍不通的个体老板,实则令人大跌眼镜;

(3)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勾结,组成联盟,事先约定投标报价,帮助联盟中其中一个中标,按次轮流中标,利益均分,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竞争。但这类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被查处,被查处的也大多因为投标文件而败露恶行;

(4)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任意分割,例如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对其他工程直接发包,或者更改招标性质,使项目达不到法定招标的规模标准;

(5)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利用权势恶意压低造价,否则不给中标,或者与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沆瀣一气,弄虚作假;

(6)招标单位不按政府批准的等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就近原则,在距离较近的场所招标,或者选择自己喜欢的场所进行招标,规避法定监督,例如,省级重点工程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而未在省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7)将那些造价高的单位工程进行肢解,使各分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规避招标,逃避行政、司法监督,恣意妄为地进行利益传输。

(1)巧立名目,妨碍正常招标

往往表现为有的建设单位以任务重、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项目定义为“献礼工程”、“抢险工程”、“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等,在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中就确定好施工单位,然后直接插手招投标,选择内定的施工单位。这种做法严重地妨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甚至由于选择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应有的资质和能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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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投标工作代理机构存在问题

主要表现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缺,不够专业,尤其是在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部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以致于在工作中中饱私囊,与他人串通勾结,滋生行业腐败作风;有的工作人员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为他人出歪点子、钻法律漏洞,从中牟利。

(3)滥用专家评价

主要表现为相关专家在金钱诱惑下抹灭良心,践踏自身人格和职业道德,为特定企业打高分、保驾护航,或者不敢发表真实意见,甚至主动询问、揣测招标单位意见,按招标单位的意向来评标,使专家评价的权威性不复存在。

2、建设工程招投标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1管理有待完善

虽然有的地方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部门,或者交由其他的一些职能部门进行代管,但是实践中这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往往配备不足,监管经费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使招投标的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只能浅尝辄止。另外,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中由多个部门负责招投标的行政监管,造成了诸多问题,比如管理部门的互相推诿职责等等。

2.2信用观念、法制观念薄弱

随着人们对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一些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不能坚持自己的原则,漠视职业道德,规避纪律规定,为他人开绿灯。另外,信用观念和法制观念也十分薄弱,在招投标活动中,往往因为一些势力、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等而做出不诚信、不公正的行为。

2.3有形建筑市场不够规范

现在的建筑市场管理模式对虚假招标、阴阳合同、弄虚作假、应当进场而不进场等违规行为尚无法律、法规进行责任的追究,造成了有形建筑市场无法可依、难以制约的局面。另外,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没有在招标代理制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刺激了一些人的投机取巧心理。

3、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所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

首先,应建立合理的监督制度,对违纪行为的业主进行严肃的查处,并注重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等单位的密切合作,将履行合同的情况、不良记录和处罚决定录入该单位的数据库,将严重违规企业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布,以此来加大违规的成本;其次,对违规的招标单位进行严格处罚,实行问责制,对违法的应送至相关法律部门进行惩处;再次,对招投标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切实监督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到场率、监督招标价和中标价的差价区间、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履行投标承诺以及是否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等等。如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就应及时警告或进行制止,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严肃处理,甚至取消其投标资格。

(2)建立诚信档案、严格执法

现实中的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施工单位前来报名时,我们应要求其相关负责人携带法人委托书、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证明书,以此来杜绝挂靠这一现象的发生。招投标管理中心则应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之办理信用档案信息备案,还要对每次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企业从质量、事故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及时录入档案,充实诚信档案信息。在今后的招投标中,对那些诚信的、业绩好的单位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对那些屡次发生事故、屡次违约或者质量不过关、诚信有问题的单位进行减分甚至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最终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队伍的质量,保证整体的建设水平。

虽然制度建设必不可少,但最根本的还是执行问题。没有一个好的执行队伍,即使制度再好再完善,也只是一个空中楼阁,只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还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之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违法者形成一种威慑的作用;此外,还应努力加强道德建设和公证体系建设,道德水平提高了,自我约束力量也就增大了,对减少违法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3)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我们应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关键环节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来解决,对管理制度和方法进行完善和创新,把过程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把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公布于大众,坚持阳光操作,在自身和大众的共同努力下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其次,我们应保证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选择、监督权,保证公正透明,保证竞争的公平,规避招标单位不法行为,认真组织、落实好招投标工作;再次,在挑选专家时要保证专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严格备案,跟踪管理,严禁勾结串通等不法行为。

总之,我们应细心观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研究,想方设法地净化我国招投标市场,因为只有保证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和公平,才能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保证人们对建筑市场的信心。

参考文献:

[1] 朴金荣.浅谈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J].探讨与研究术.2009.02;

[2] 钟阳.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9.04;

[3] 梅阳春.邹辉霞.陈锦桂.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7;

[4] 杨清云.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2003;

论文作者:龚国灿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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