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沙治沙法》适用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徐祥民[1](2021)在《关于编纂“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的构想》文中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是人类环境的重要方面,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应当成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除污染防治、生态损害防治、资源损害防治之外的第四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编纂我国环境法典的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在学理上、立法上和法典编纂技术上都是可行的。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是环境法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环境法典中较为成熟的一个分支。编纂环境法典需要对涉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作出典或入典安排。制定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基本法、气候变化与大气层环境损害防治法、地质灾害防治法,修改现有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法,是自然地理环境法编编纂工程中的立法任务。
李阳炀[2](2018)在《我国草原荒漠化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草原为视角》文中提出“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地见牛羊”一提到草原人们就想到广阔无垠、牛羊成群,但草原多数都在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自身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再加上人类的破坏行为,使得草原荒漠化日益严重,再难见到草原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画面。近些年来国家对于草原荒漠化的防治保护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的草原荒漠化问题有所好转,但是积重难返,草原荒漠化的防治依然势在必行。而草原荒漠化防治问题涉及到生态学、社会学、法律诸多学科,笔者则是从法律层面对草原沙漠化防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以内蒙古草原荒漠化现状为着眼点,分析造成草原荒漠化的成因,同时结合近些年来草原荒漠化治理的新形势,采取的新政策,取得的新成果,引发的新问题,以此为背景,阐述我国草原荒漠化防治的立法状况,剖析我国荒漠化防治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法律规定之间的重叠与冲突,第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部分地方政府对于草原荒漠化治理的立法质量不高,第四部分草原资源物权制度需要完善,第五部分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第六部分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对草原荒漠化治理所产生的问题,分析《土地管理法》、《水法》等相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不协调之处。针对现在存在的这些问题,多角度完善草原荒漠化防治提出法律建议。理清相关法律关系,出台专门法律,完善、提高相关法律地方性规范的质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草原权属制度,构建合理的草原荒漠化防治模式,理顺行政权限,明确行政职责,展开防治草原荒漠化立法研究,完善防治草原荒漠化法律体系,努力维持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平衡的关系,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建成富民、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而努力奋斗。
阿荣[3](2017)在《内蒙古地区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荒漠化是一个世界性的环境问题,我国是受荒漠化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内蒙古地区因其大面积的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更是常年遭受荒漠化的危害。随着近年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政府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和沙化条件有所改善。但由于法律内容、法律政策、法律监督、法律执行等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许多法律责任难以有效的落实,使内蒙古的荒漠化和沙化扩张速度并未在根本上得以遏制。因此,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对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其缺陷或不足并通过借鉴其它地区的防治经验加以完善,试图为内蒙古地区荒漠化的防治提供一些参考。本文先后对国内外土壤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及研究状况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荒漠化的困境、危害及主要成因,并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容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防治制度,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为例,重点分析了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了国内其它地区的荒漠化防治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通过对比结合的方式提出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
青格勒[4](2017)在《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草原荒漠化是人类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之一。我国草原的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位居世界第二位,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区域;同时也对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极其重大的生态功能和经济意义。然而,我国也是世界上受草原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荒漠化问题正逐渐危害人类的居住环境以及身体健康,危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草原荒漠化问题凸显,具体表现在立法、执法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具体来看:在立法方面,草原荒漠化预防措施的法律规定存在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体系内容存在冲突的问题。在执法方面,我国对草原的保护力度不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监管工作管理缺位。在相关制度的构建方面,缺乏草原荒漠化治理的专项资金保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专项补偿资金不足,草原管理主体单一以及草原荒漠化管理机制不健全。通过研究美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的草原荒漠化预防法律制度,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在立法方面,一是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避免立法冲突;二是通过增加对法律条文的法律解释、整合现行法律结构完善《防治沙治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完善草原荒漠化预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执法方面,一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执法;二是提高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提高草原荒漠化预防工作的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提高草原监管机构的监管质量。在完善相关制度方面,一是通过借鉴国外草原荒漠化监管经验,加大我国草原荒漠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分配专项资金;二是建立以国家财政款为主、捐赠为辅的生态补偿制度,最大程度吸纳资金投入;三是在法律制定中广泛听取公民意见以及加强公众监督方面完善草原荒漠化的公共参与制度。四是通过明确管理主体的权责范围完善管理机制。
雄鹰[5](2017)在《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冶建设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防沙治沙是一项涉及多地区、多学科、多行业、多部门的社会系统性工程,要求所在地方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可行措施制定因地制宜的防沙治沙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不同地区的降雨量、地形、地貌、温度、季风等方面的差异制定相关防沙治沙办法,与时俱进,因时制宜。防沙治沙的工作要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已经沙化的土地数量极大,需要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分步实施防沙治沙工作。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防治,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区域,进行集中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力求防治高效,使防沙治沙工作早日见到成效。文章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内蒙古土地沙漠化的现状和当前的严峻形势,扼要分析了土地沙漠化的危害以及原因。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的防沙治沙办法分别进行了阐述。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的国外防沙治沙经验,总结了其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可以借鉴之处。文章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内蒙古防沙治沙法治建设的一些方针和相关建议对策,具体的技术措施。
刘易[6](2016)在《论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沙漠化一直是对人类生存状况的严重威胁也是对沙漠国家治理能力的重大挑战。除了自然因素造成沙漠的形成和扩大化,在现代化社会,人类活动已成为加剧沙漠化的最重要原因,其中就对包括对沙漠污染的行为。然而,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这难免是一种缺陷。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展开,分别为:我国沙漠污染的概况、沙漠污染的法律缺陷、对国外沙漠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借鉴和对沙漠污染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建议。第一章,我国沙漠污染的概况。本章先对沙漠化以及沙漠污染的状况进行了大体的介绍和概括,然后分析了沙漠污染的原因和危害,对沙漠所含环境生态保护意义和价值的角度进行提升和总结,认为沙漠污染会对沙漠水资源、生物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并且会引发沙尘暴等危害危及人类健康和沙漠生态环境,概括出沙漠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机构不健全、配套环保设施不完善以及沙漠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违法成本低廉等原因。正因为此,对沙漠污染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具有必要性。第二章,沙漠污染的法律缺陷。本章从沙漠环境进行管理规制的立法现状谈起,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对沙漠污染的规制中存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角度来说,主要存在,缺乏对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定、沙漠污染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制度以及完善的治污立法和提高相应的治污技术。在执法层面,存在沙漠地区执法不规范以及跨区域执法冲突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三章,对国外沙漠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借鉴。本章选了三个较为典型的沙漠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和以色列,他们都有着较大面积的沙漠,并且治理良好。分别从这三国的沙漠状况、立法状况和可供借鉴的治理经验和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概括介绍,以期通过域外比较取其精华,为我国沙漠环境保护和治理思路提供思路和有益的指导。第四章,沙漠污染的法律建议。本章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部分,分别有针对性的对前文所提及的法律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从立法角度的需要建立和落实沙漠污染责任、完善沙漠生态补偿制、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制、治污立法和完善治污技术以提高治污水平。从执法的层面提出了: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沙漠污染行为以及协调跨区域执法冲突两个方面的建议。从守法的方面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建议:加大沙漠环保法制宣传和借助公益组织力量推动沙漠治污的公共治理。
王璇[7](2015)在《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荒漠化严重制约了荒漠化地区乃至全球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河西走廊地区是受荒漠化影响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河西走廊地处祖国大陆腹地,曾是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创造了辉煌灿烂的走廊文明。然而明清以降,人们对土地资源肆意开发利用,并且日益演化为一系列生态问题,其中荒漠化问题尤为突出,防治荒漠化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被提上日程。本文界定了荒漠化的定义,概述了河西走廊生态现状,分析了荒漠化的成因,认为目前严峻的荒漠化形势与人类不合理经济活动有着莫大的关系。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防治进程中,适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探讨这些问题期望对河西走廊荒漠化的防治有所启示。序言部分论述了选题背景及意义和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主体部分共有五章:第一章通过对荒漠化定义的界定,明确荒漠化是一种土地退化的表现。同时,本章对河西走廊生态现状做了概述,发现荒漠化问题突出,并对荒漠化成因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认为人为因素是荒漠化加剧的主要因素。第二章对我国现行有关荒漠化防治的法律进行了梳理。从国家层面相关立法到地方法律法规再到防沙治沙法的专门性法律,以及其他与荒漠化防治相关的法律,分别做了介绍分析。第三章在第二章基础上,分析列举了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防治适用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防沙治沙法的缺陷、水法规定不合理、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不够明晰、国家对荒地保护力度不够、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几个方面。第四章梳理了有关荒漠化防治的国际条约,以及列举了美国、澳大利亚和以色列三个国家在荒漠化防治法律研究的相关经验,在本章最后总结了我国可借鉴的地方。第五章主要针对第三章中分析列举出的问题,结合第四章中总结出的可借鉴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荒漠化防治法律法规的一些建议。主要有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的防治要重视对我国现有荒漠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做到有法必依;进一步完善《防沙治沙法》在河西走廊地区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河西走廊区内三条重要的内陆河流石羊河、疏勒河、黑河的水资源管理,应更加完善,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强制节水;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以可持续利用为标准;进一步明晰自然资源的权属,避免“公地悲剧”和利益冲突;以河西走廊为代表的生态脆弱的西北地区,荒地的保护应落到实处,避免荒漠化土地的扩张;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样集体或个人才会有投资和治理热情和积极性;建立防沙治沙区域协调机制,提高行政管理和政府执法的效率。
姚芳莉[8](2014)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从防治荒漠化走向土地可持续利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荒漠化已成全球共识,中国是亚洲荒漠化的典型性代表,在签署《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后真正进行荒漠化防治的十年,中国的治理经验已为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所肯定,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又提出了新的目标即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土地零退化,本文就公约在国内法的适用情况和我国防治荒漠化法律体系的走向进行了思考。
彭继平[9](2014)在《《防沙治沙法》贯彻实施情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掌握的资料为依据,总结了《防沙治沙法》十余年来贯彻实施情况:防沙治沙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善了配套法规制度,推进了依法治沙进程。同时,作者查找并分析了防沙治沙执法监督落实难、法律之间冲突、制度设计不完善、沙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体现防沙治沙要求等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刘静[10](2010)在《我国西南地区石漠化防治法律问题探讨》文中指出2009年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曾热播一部电视剧,名字叫《绝地逢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故事讲述的是贵州偏远农村村民们在“石漠化”严重的“绝地”里进行生态治理,通过各种努力和坚持,把自己的家乡从被联合国划入“不适宜人类居住”地区,重新变成山清水秀的生态村。电视剧的热映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西南地区土地石漠化这一生态灾害。石漠化危害不仅侵蚀着我国西南岩溶地区宝贵的土地资源,带来了多种生态危害,同时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治理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和很多成功的经验。但是,在治理过程中,也同时发现了很多问题,法律保护的不力日益显现出来,立法思想陈旧,可直接依据的法律规定少,针对性不强,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石漠化的综合防治和长期治理。本论文意在从法律的角度全面分析石漠化土地的综合防治,包括石漠化防治的现状,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本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综合介绍了什么是土地石漠化,石漠化灾害形成的原因,分布,对生态的危害以及防治的意义。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石漠化的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文件、国外立法对防治石漠化的规定。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防治石漠化法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从防治石漠化法律体系结构不完整和防治石漠化法律内容不完善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结构上缺乏防治石漠化的专门立法,石漠化的单行法律之间缺乏整体性、协调性,缺乏地方性立法三个问题;从内容上提出防治石漠化规定的一些内容缺乏适应性,缺乏防治石漠化的相关法律制度,石漠化监督管理体制失衡三个问题。第四部分作为论文的重点,用了较大篇幅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防治石漠化的法律对策和建议。首先提出石漠化防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完善石漠化防治法律体系的具体步骤。其次提出防治石漠化的三个原则,分别是因地制宜原则、石漠化综合防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再次,提出建立健全防治石漠化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综合防治制度、监测预警制、政府责任制、生态补偿制度。最后,提出完善防治石漠化的的管理体制应该建立跨省份联动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等。
二、《防沙治沙法》适用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防沙治沙法》适用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编纂“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保护的第四个事务领域———自然地理环境保护 |
二、学理界定、立法基础和相关编纂技术 |
(一)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的学理界定 |
(二)我国编纂自然地理环境法编的立法基础 |
1. 我国是“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三公约”的缔约国。 |
2. 我国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和具有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功能的立法比较齐整。 |
3. 我国开展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和相关制度建设的历史比较长,积累的经验比较多。 |
(三)编纂我国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是一项高难度法典编纂技术 |
三、编纂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的若干设想 |
(一)关于自然地理环境保护基本法。 |
(二)关于“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两法一决议”及其下位法的修改完善。 |
(三)关于“涉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七法”的建设。 |
(四)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位阶提升。 |
(五)关于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的结构。 |
结语 |
(2)我国草原荒漠化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草原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内蒙古草原荒漠化概述 |
(一)草原荒漠化概念界定 |
(二)内蒙古草原荒漠化的现状 |
1.内蒙古草原现状及生态意义 |
2.内蒙古草原荒漠化现状 |
(三)内蒙古草原荒漠化成因及危害 |
1.内蒙古草原荒漠化的成因 |
2.内蒙古草原荒漠化的危害 |
二、内蒙古草原荒漠化防治现行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
(一)内蒙古草原荒漠化防治的具体措施 |
1.现行法律措施 |
2.现行其他措施 |
(二)内蒙古草原荒漠化防治措施存在的问题 |
1.草原荒漠化防治法律不完善、政策落实缺乏稳定性 |
2.草原荒漠化防治的执法力度不足 |
3.草原保护法律监管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 |
三、草原荒漠化防治的立法现状 |
(一)国际公约与国外相关立法 |
1.国际公约 |
2.国外相关立法 |
(二)我国有关草原荒漠化防治的法律法规 |
1.《草原法》 |
2.《防沙治沙法》 |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三)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荒漠化防治的地方立法 |
四、我国草原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重叠与冲突 |
(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
(三)地方政府对于草原荒漠化治理的立法质量不高 |
(四)草原资源物权制度需要完善 |
1.草原所有权制度需要完善 |
2.草原使用权制度需要完善 |
(五)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
1.我国的草原生态补偿现状 |
2.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六)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对草原荒漠化的影响 |
五、完善草原荒漠化防治的法律建议 |
(一)完善现行相关立法 |
1.梳理相关法律关系避免法律冲突 |
2.完善《防沙治沙法》等相关现行法的法律条文 |
3.完善草原荒漠化预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二)出台专门法律 |
(三)完善草原资源物权制度 |
1.完善草原资源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
2.我国完善草原资源物权制度的建议 |
(四)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
1.明确草原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对象 |
2.明确草原生态补偿标准 |
3.增加草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方式 |
4.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方式 |
5.明确草原生态补偿相关法律责任 |
(五)建立防治草原荒漠化的合理模式 |
1.我国草原荒漠化防治模式现状 |
2.构建合理的草原荒漠化防治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内蒙古地区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2.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律制度的发展 |
2.1 内蒙古荒漠化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2.1.1 荒漠化的危害 |
2.1.2 荒漠化的成因 |
2.2 内蒙古防沙治沙法的立法现状 |
2.3 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律制度的分析 |
2.3.1 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
2.3.2 封禁区重点保护制度 |
2.3.3 沙化监测报告制度 |
2.3.4 单位治理责任制度 |
2.3.5 治沙申请和验收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3.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内蒙古防沙治沙办法》内容模糊抽象 |
3.1.1 定义抽象 |
3.1.2 规定笼统 |
3.1.3 内容欠缺 |
3.2 防沙治沙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重叠 |
3.2.1 定义范围不清 |
3.2.2 执行范围混乱 |
3.3 与《内蒙古防沙治沙办法》配套的法律机制匮乏 |
3.3.1 奖励机制不充分 |
3.3.2 考核机制不完善 |
3.3.3 补助机制未细化 |
3.3.4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完善 |
3.4 防沙治沙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不到位 |
3.4.1 监督机制不健全 |
3.4.2 执法机制未重视 |
3.5 本章小结 |
4.国内其它地区防沙治沙法律的经验及启示 |
4.1 新疆防沙治沙的立法及经验 |
4.2 青海防沙治沙的立法及经验 |
4.3 甘肃防沙治沙的立法及经验 |
4.4 其它省区防沙治沙的立法及经验 |
4.5 本章小结 |
5.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5.1 建立水资源预警制度 |
5.2 配套奖励制度 |
5.3 利用市场机制防沙治沙 |
5.4 健全防沙治沙监督体制 |
5.5 加大民事、刑事处罚力度 |
5.6 实行典型案件公开制 |
5.7 本章小结 |
6.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成果 |
(4)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概述 |
(一)草原荒漠化概念界定 |
(二)草原荒漠化预防的概念界定 |
(三)我国草原荒漠化的现状 |
二、预防草原荒漠化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三、国外预防草原荒漠化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一)国外关于预防草原荒漠化相关法律 |
(二)国外关于预防草原荒漠化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
四、预防草原荒漠化的法律完善对策 |
(一)预防草原荒漠化立法中的对策 |
(二)预防草原荒漠化执法中的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冶建设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内蒙古土地沙漠化现状 |
第一节 内蒙古土地沙漠化的形势 |
一、土地沙漠化现状 |
二、土地沙漠化的形势 |
第二节 内蒙古土地沙漠化的危害 |
一、土地资源的锐减 |
二、恶化生态环境 |
三、威胁可持续发展 |
四、沙漠资源的毁坏 |
五、威胁交通运输 |
第三节 内蒙古土地沙漠化加剧的成因 |
一、防沙治沙工作发展不平衡 |
二、盲目开垦 |
三、过度放牧 |
四、过度开矿 |
五、滥挖沙生植物 |
六、自然因素 |
第二章 我国防沙治沙法治建设现状 |
第一节 对防沙治沙立法的总结 |
一、国家层面立法 |
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防沙治沙办法 |
三、其他省、自治区防沙治沙办法 |
第二节 对我国防沙治沙法治建设的思考 |
一、防沙治沙实施的局限性 |
二、逐步完善防沙治沙立法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国外防沙治沙立法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防沙治沙立法 |
一、美国的防沙治沙立法 |
二、澳大利亚的防沙治沙立法 |
第二节 国外防沙治沙立法的启示 |
一、国外的防沙治沙立法宗旨 |
二、国外的具体实施措施及启示 |
第四章 加强内蒙古防沙治沙法治建设的建议 |
第一节 关于国家层面防沙治沙法治进程的思考 |
一、认真做好防沙治沙规划 |
二、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制度 |
三、培养高科技防沙治沙专项人才 |
第二节 推动内蒙古防沙治沙办法的防治对策 |
一、推动全民共同环境保护 |
二、助推内蒙古环境司法专门化 |
三、坚持地方严格执法 |
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具体实施 |
第三节 坚持内蒙古防沙治沙的理念 |
一、蒙古族生态文化理念 |
二、"生态-环境-经济"防沙治沙理念 |
三、沙区资源观理念 |
四、新兴沙区产业理念 |
第四节 推进内蒙古防沙治沙办法的技术措施 |
一、节水灌溉技术措施 |
二、封沙育林育草措施 |
三、沙障治沙技术措施 |
四、水力、风力治沙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论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沙漠污染的概况 |
第一节 沙漠化与沙漠污染 |
一、我国土地沙漠化的现状 |
二、我国沙漠污染的现状 |
三、沙漠污染是土地沙漠化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沙漠污染的原因 |
一、沙漠地区环境监管不到位 |
(一) 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机构不健全 |
(二) 环保配套设施不健全 |
二、沙漠地区违法排污成本低廉 |
第三节 沙漠污染的危害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生态环境破坏 |
三、空气质量下降引发人类健康问题 |
(一) 生活用水污染 |
(二) 沙尘暴 |
第四节 对沙漠污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一、沙漠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决定对其保护的必要性 |
二、对沙漠污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弥补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 |
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沙漠污染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
第二章 防治沙漠污染的法律缺陷 |
第一节 防治沙漠污染的立法缺陷 |
一、缺乏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定 |
(一) 防沙治沙立法现状 |
(二) 沙漠污染行为的立法缺失 |
二、缺乏沙漠污染责任的法律规定 |
三、缺乏生态补偿制度 |
四、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制度 |
五、缺乏沙漠治污设施的法律监管 |
第二节 防治沙漠环境污染的执法缺陷 |
一、沙漠地区执法不规范 |
(一) 沙漠地区执法不严 |
(二) 沙漠地区执法力度不够 |
二、跨区域执法冲突 |
第三章 国外沙漠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澳大利亚沙漠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沙漠知识经济战略”对沙漠环境的治理和开发的借鉴 |
二、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制度的借鉴 |
第二节 美国沙漠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科罗拉多沙漠污染治理经验的借鉴 |
二、《沙漠土地法》对私人治理沙漠土地的借鉴 |
三、《沙漠保护法案》对治理沙漠基金的借鉴 |
第三节 以色列沙漠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沙漠林地建设经验的借鉴 |
二、以色列节水立法制度的借鉴 |
第四章 防治沙漠污染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防治沙漠污染的立法建议 |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加入“沙漠污染行为”的规定 |
二、建立和落实沙漠污染的法律责任 |
(一) 沙漠地区政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终身制 |
(二) 沙漠地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 |
(三) 沙漠企业违法排污责任 |
(四) 沙漠企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项目责任 |
(五) 沙漠环评单位“虚假评估”责任终身制 |
三、完善沙漠生态补偿制度 |
(一) 补偿标准体系化 |
(二) 明确补偿主体 |
(三) 创新生态补偿机制 |
四、建立完善的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制度 |
五、完善沙漠治污设施的法律监管 |
(一) 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
(二) 完善沙漠污染的集中治理 |
(三)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管 |
第二节 防治沙漠污染的执法建议 |
一、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沙漠污染行为 |
二、协调跨区域执法冲突 |
第三节 防治沙漠污染的守法建议 |
一、加大沙漠环保法制宣传 |
二、借助公益组织推动沙漠治污的公共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 选题的背景 |
2. 选题的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动态 |
2. 国内研究动态 |
(三)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1) 文献分析法 |
(2) 比较研究法 |
(3) 综合分析法 |
3. 本文的创新点 |
一、河西走廊荒漠化概况 |
(一) 荒漠化定义 |
(二) 河西走廊地区自然概况 |
(三) 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现状 |
(四) 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危害 |
(五) 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成因分析 |
1. 自然因素 |
2. 人为因素 |
二、我国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分析 |
(一) 我国荒漠化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
1. 国家立法 |
2. 专门性法律 |
3. 其他相关法律 |
(二) 甘肃荒漠化立法情况 |
三、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防治适用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
(一) 防沙治沙法的缺陷 |
1. 与其他单行法律存在立法重叠问题 |
2. 权限指责划分不明晰 |
(二) 水法规定不合理 |
1. 过度依赖水利硬性措施 |
2. 国民经济用水优于生态用水 |
3. 水资源利用不合理 |
(三)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不够明晰 |
(四) 国家对荒地保护力度不够 |
(五) 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 |
四、国际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国际公约及一些国家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 |
1. 国际公约 |
2. 一些国家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 |
(二) 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防治的若干建议 |
(一) 贯彻执行现有法律 |
(二) 增强实际操作性 |
(三) 加强水资源管理 |
(四) 建立生态标准 |
(五) 明确产权 |
(六) 加强国有荒地保护 |
(七) 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
(八) 建立防沙治沙区域协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9)《防沙治沙法》贯彻实施情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防沙治沙法》贯彻实施情况 |
1. 1防沙治沙取得了成效 |
1. 2推动了依法治沙进程 |
1. 3制定了配套法规制度 |
2问题分析 |
2. 1防沙治沙管理体制不顺,执法监督难以落实 |
2. 2 《防沙治沙法》与相关法律存在交叉重叠,法律边界比较模糊 |
2. 3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欠妥,配套政策还不完善。 |
2. 4在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没有落实防沙治沙有关要求 |
3结论与建议 |
(10)我国西南地区石漠化防治法律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西南地区土地石漠化现状 |
(一) 石漠化的相关概念 |
1. 石漠化 |
2. 荒漠化 |
3. 岩溶 |
(二) 西南地区石漠化的成因 |
1. 自然因素是石漠化形成的客观原因 |
2. 人为因素是石漠化形成的主观原因 |
(三) 西南地区石漠化的危害 |
1. 危及国土生态安全,吞噬人类生存空间 |
2. 导致自然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锐减 |
3. 威胁民生,加剧区域贫困 |
(四) 西南地区石漠化的分布及发展趋势 |
1. 西南地区石漠化的总体分布 |
2. 西南各省份石漠化的具体分布 |
(五) 西南地区石漠化防治的意义 |
1. 保护西南土地资源的需要 |
2. 维护西南山地生态系统的需要 |
3. 实现西南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
4. 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 |
二、国内外有关石漠化防治的法律规定 |
(一) 我国现行防治石漠化的法律规定 |
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石漠化防治的规定 |
2. 相关单行法中关于石漠化防治的规定 |
3. 防治石漠化规划关于石漠化防治的规定 |
(二) 国际有关石漠化防治的法律规定 |
(三) 国外有关石漠化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西南地区防治石漠化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我国防治石漠化的法律结构不完整 |
1. 缺乏防治石漠化的专门立法 |
2. 防治石漠化的单行法律之间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
3. 缺乏地方性立法 |
(二) 我国防治石漠化法律内容不完善 |
1. 缺乏"石漠化"权威定义 |
2. 缺乏防治石漠化的相关法律制度 |
3. 石漠化管理体制失衡 |
四、西南地区石漠化防治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
(一) 西南地区石漠化防治的立法建议 |
1. 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目的 |
2. 逐步完善石漠化防治法律体系 |
(二) 明确防治石漠化的原则 |
1.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
2. 坚持石漠化综合防治原则 |
3. 坚持公众参与原则 |
(三) 建立、健全防治石漠化的基本制度 |
1. 防治石漠化的综合防治制度 |
2. 防治石漠化的监测预警制度 |
3. 防治石漠化的政府责任制度 |
4. 防治石漠化专项资金投入制度 |
(四) 逐步完善防治石漠化的的管理体制 |
1. 建立西南地区跨省份、跨部门联动机制 |
2. 以点带面,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
3. 加强对防治石漠化的科学普及 |
4. 完善防治石漠化公众参与程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论文 |
四、《防沙治沙法》适用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编纂“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的构想[J]. 徐祥民. 东方法学, 2021(06)
- [2]我国草原荒漠化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草原为视角[D]. 李阳炀. 云南大学, 2018(01)
- [3]内蒙古地区荒漠化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D]. 阿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07)
- [4]我国预防草原荒漠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青格勒. 西南大学, 2017(02)
- [5]内蒙古防沙治沙法冶建设对策研究[D]. 雄鹰. 西北民族大学, 2017(08)
- [6]论沙漠污染行为的法律规制[D]. 刘易.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
- [7]河西走廊地区荒漠化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王璇. 昆明理工大学, 2015(01)
- [8]《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从防治荒漠化走向土地可持续利用[J]. 姚芳莉. 法制与社会, 2014(09)
- [9]《防沙治沙法》贯彻实施情况研究[J]. 彭继平.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14(03)
- [10]我国西南地区石漠化防治法律问题探讨[D]. 刘静. 昆明理工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