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新标准的施行与诠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兴奋剂论文,新标准论文,实验室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3)04-0007-05
投稿日期:2013-03-06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之《实验室国际标准》(简称《标准》)是作为世界反兴奋剂规划的一部分而制定的强制性二级国际标准。《实验室国际标准》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于2003年6月首次采用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分别在2008和2009年经历过2次修订。在2009年6.0版《实验室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签约方和各WADA认可实验室的意见和建议,WADA执委会于2011年11月19日批准通过的新版《实验室国际标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标准》的配套文件,WADA还在技术文件中适时公布特殊技术的推荐建议。技术文件中所描述的推荐技术是强制的,在技术文件规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技术文件可取代先前发表的有关相似主题的任何出版物,也包括本《标准》。《实验室国际标准》,包括全部附件和技术文件,对所有条例的签约方均具有强制性。目前正在使用的WADA技术文件有9部。
本文通过对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标准制定的意义和演变历程以及7.0版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标准》及其配套技术文件的新变化进行分析研究,试图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新《实验室国际标准》实施的意义及带来的影响,以求对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有所启示。
1 实验室国际标准制定的意义及演变历程
1.1 制定实验室国际标准的意义
2003年3月5日,在WADA主持召开的第二届哥本哈根世界反兴奋剂大会期间,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简称《条例》)草案。《条例》是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斗争的基本纲领,也是各种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体育组织必须遵守的反兴奋剂法典。《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它是世界上第一份统一所有运动项目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反兴奋剂规划的文件。
众所周知,兴奋剂检测是一项难度很高、责任十分重大的工作。其难度主要表现如下。
1)禁用药物及其代谢物和类似物种类繁多,而禁用清单为一份开放的药物禁用表,需要检测和确证的化合物多达数百甚至上千种。除此之外,服药后的不同时间,其原形和代谢物的浓度会不断发生变化,无疑会增加检测的难度。
2)药物及其代谢物在人体体液中的浓度很低,通常为纳克级或更低的水平,因此对检测的灵敏度要求很高。
3)要求必须准确地定性和定量,不能有丝毫的疏漏和差错。兴奋剂检测工作对运动员的运动生命负有法律责任,所以,要求必须准确定量及判断是否超出了允许的水平。
为使负责反兴奋剂规划的反兴奋剂组织在技术和操作领域之间保持协调一致,制定实验室国际标准势在必行。
1.2 实验室国际标准的发展历程
1.0版的实验室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Laboratories,以下简称ISL)的制定几乎是与《条例》的制定同时进行的。它基于《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由一个专家组和WADA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成员起草,并交给所有奥委会认可实验室和奥委会下属的体育兴奋剂和生物化学委员会审核形成草案。上述草案经各签约方、各国政府以及各认可实验室审核批准,于2002年11月形成2.0版本。在2003年7月7日,经与各签约方、各国政府以及各认可实验室进一步协商和审核后,将3.0版本的草案提交WADA执委会。
于200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4.0版本的ISL,就成为第一部正式实施的实验室国际标准[2]。该标准的实施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确保实验室取得有效检测结果和证据性数据,并使所有实验室得出协调一致的检测结果,而且在分析和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支持程序等方面对实验室的操作和运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所遵循的宗旨是既保护工作人员权力又限制工作人员权限,避免相关人员违规并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在严格控制运动员滥用药物的前提下,适当维护运动员权益。
随着反兴奋剂形势的变化,血液回输和促红细胞生成因子、生长激素等肽类激素滥用情况日益严重,在兴奋剂检测中增加对血检的规范已势在必行。因此WADA于2007年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使用5.0版的实验室国际标准[3]。该版本主要变化是对血检的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
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正式生效。由于新《条例》中涉及实验室国际标准的许多条款发生变化,作为《条例》二级标准的实验室国际标准,也因此被再次修订成6.0版[4],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版本在使用了3a后,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实验室操作程序,从逻辑上更加严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WADA又重新修订了标准,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就是现在施行的实验室国际标准7.0版本[5]。
2 7.0版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标准》的新变化
2.1 关于实验室的管理
2.1.1 强调实验室的独立性
新《标准》依据ISO/IEC17025第4.1.5d的规定,首次对实验室提出了独立性的要求。“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独立运行于反兴奋剂组织之外,以确保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上的高度可信”(第4.1.8条款)。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实验室技术上的权威性,避免检测结果受其他因素影响,为在运动员或相关人士对检测结果有质疑或争议时,检测结果在法律上具有说服力和诚信度。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验室在组织体系上与所在国家反兴奋机构都没有隶属关系。只有我国和法国等少数国家的实验室(包括)设立于反兴奋机构之下。为满足WADA的要求,如何在现有组织体系下面保持实验室运行上的独立性是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2.1.2 加大WADA对实验室的监控力度
在第4.4条款有关实验室保持WADA认可的条件时提到,作为预先或不预先通知的评审/检查,WADA有权要求实验室提供实验室文件和/或要求实验室或由WADA选定的其他实验室重新分析某些“A”瓶和/或“B”瓶样品。这就是说,实验室若想继续保持WADA认可,必须做好随时接受WADA评审或检查的准备。且在常规操作或为赛事进行样品检测时,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否则一旦重新检测的结果与之前的结果不符,会导致WADA对实验室的操作程序乃至整个国家反兴奋剂体系运行机制的质疑。
2.1.3 要求实验室主任进一步加强与WADA的沟通
新版《标准》要求实验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专人必须向WADA汇报有关检测程序、样品的异常情况或使用新可疑物质的可能性等方面的任何异常情况或信息,以适当方式向WADA提供完整和有时效性的信息,还必须按要求提供质量认可证书。为确保与条例设立的条款一致,并作为保持WADA认可的前提,新版本进一步强调,实验室主任必须根据要求向WADA提供如下文件:质量手册,标准操作程序,与条例签约方客户或检查机构的合同(不包括商业或金融方面的信息)。对这些信息WADA将以保密的方式处理。
2.2 关于检测程序与方法
2.2.1 开启“B”瓶程序更严格
新版《标准》第5.2.2.12.1.2条款规定,当开启并分装“B”瓶时,实验室必须确保样品均匀(如可将样品瓶上下颠倒几次)。在运动员、运动员代表或独立证人的见证下,实验室方可将“B”瓶样品分装在两个瓶中(按照《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第.3.4条款选用样品采集设备)。“B”瓶样品的分装过程必须记录在安全链中。将邀请运动员或其代表以防篡改方式密封其中一瓶。当第一瓶样品的分析结果为阳性,而运动员或他的/她的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开启第二瓶密封样品进行确证。而之前的版本是这样规定的:开启“B”瓶时,实验室应将样品分装在两个样品瓶中,并邀请运动员或其代表以防篡改方式密封其中一瓶。当第一瓶样品的分析结果为阳性,而运动员或他的/她的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开启第二瓶样品进行确证。通过对本条款的细化处理,弥补了漏洞,使得实验室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有章可循。
2.2.2 缩短“B”瓶和“A”瓶样品的确证时间间隔
在之前的版本中规定,“B”瓶样品的确证应该尽快进行并应在实验室报告“A”瓶样品阳性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但是,如果实验室因技术或后勤的原因无法在该时间段内进行“B”瓶样品的分析,不应被视为背离实验室国际标准而影响其分析程序和分析结果的有效性。但新标准中规定,除非实验室接到通知,运动员放弃对“B”瓶样品的检测,而接受“A”瓶样品的阳性确证结果,否则“B”瓶样品的确证应该尽快进行并应在实验室报告“A”瓶样品阳性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此修改的目的是加速兴奋剂事件的处理程序。
2.2.3 引入阈值物质“判定限”的概念
对于阈值物质,其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减去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必须超过相应的阈值时才能判定为阳性。因各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同,因此其阳性判定标准也不一致。为确保所有WADA认可实验室获得协调一致的检测结果和报告,在新版《标准》的第5.2.4.3.1.6条款中新增了“判定限”的定义。“判定限”在WADA的技术文件《阈值物质的定量判定限》中有详细描述。“判定限”由WADA组织专家,对历次水平考试中各实验室报告的阈值物质浓度进行统计而得出的最大综合标准不确定度与阈值之和。虽然实验室在报告阈值物质结果时要求计算其不确定度,但只有当阈值物质的浓度超出“判定限”时,才能报告阳性结果。
2.2.4 对标准品的适用范围适当放宽
以前WADA要求实验室在进行方法验证和常规检测时,应尽量使用参考物质进行检测;无参考标准品时,可使用经数据或参考物质库验证的样品。考虑到有些禁用物质的标准品、特别是代谢物的标准品很难找到,所以新《标准》中明确规定:如果实验室通过对参考物质的分析,如某外部质量控制样品,人体受试后从尿样或血样中分离到的样品,以及用肝细胞或肝微粒体进行体外代谢的产物,显示其具有检测某些特定物质的能力,也可视为有足够的证据确证检测结果。
2.3 关于结果管理与样品处置
2.3.1 检测结果的报告对象有所调整
以前版本对检测结果的报告对象做如下规定:阳性结果,实验室除向检查机构报告(“A”和“B”瓶结果)外,还必须同时向WADA、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或赛事主办方(重大国际赛事情况下)报告;非典型性结果,必须同时向检查机构和WADA报告;疑似阳性结果,检查机构就疑似阳性结果所作的书面指示,也必须向WADA报告。
在新版本中补充规定,实验室除向WADA报告阳性结果、非典型性结果和疑似阳性结果外,还必须将本标准第5.2.6.8条款中定义的所有检测结果通过ADAMS向WADA报告,即实验室应向WADA报告所有的检测结果。该规定使得WADA加大了对实验室的监控力度,尤其是更好地掌握各实验室每年检测样品的数量。
2.3.2 常规样品中的假阳性结果亦属严重违规
在常规样品检测中,如果出现假阳性结果亦属严重违规行为,将导致WADA对整个反兴奋剂体系质量的关注。在此情况下,实验室必须马上通报WADA任何已向反兴奋剂机构报告的假阳性结果。WADA可能马上临时暂停实验室认可以解决该错误。WADA将审核误检的整个过程并向治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建议。然后,治理委员会将审核该事件并就撤销或暂停认可时限向WADA执行委员会提交独立自主的建议。
2.3.3 对运动员样品的处置和保存更加慎重
在新《标准》的第5.2.2.11条款中,对如何处置和保存样品,做了适当修订。特别强调,当“A”和“B”瓶样品被检测后得出阳性结论,且对该样品无质疑、无异议或不用于长期跟踪调查时,实验室必须将样品或匿名化后用于课题研究(须征得运动员同意)或作废弃处理。对运动员样品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至最长8a,但为避免当事人对阳性结果有争议,或因个体差异不能马上判定当事人是否违禁时,则必须保留样品直至调查结束得出最终结论。以前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我国某著名运动员的睾酮/表睾酮比(即T/E比)在药检中被查出大于4,依照WADA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判定违规,但该运动员声称从未使用睾酮。在随后的长期跟踪调查中发现,与一般的统计值相比,该运动员由于个体差异,在正常情况下其T/E比确实大于4。为此,WADA在2008年的5.0版《标准》中,增加了“非典型性结果”的定义。“非典型性结果”,是指在样品中发现了人体也可产生的内源性物质,尚有待进一步调查,但实验室必须报告。接到“A”瓶样品为“非典型性结果”的通知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对该结果进行审查,若发现导致“非典型性结果”,并非是因为使用了可得到豁免的治疗用药或因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反兴奋剂组织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必须通知当事运动员和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包括WADA),是否会将“非典型性结果”定性为阳性结果。因此,在必要的调查结束前,必须慎重处置运动员样品。
2.4关于对实验室的考核标准
2.4.1 EQAS样品中非阈值物质的浓度及评分
WADA为每类非阈值禁用物质均设定了检测能力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evel,简称MRPL)。WADA以前曾经规定,EQAS样品中的非阈值物质和/或其主要代谢物的含量将高于MRPL。如果基于某些特殊原因,禁用物质和/或其主要代谢物的含量接近或低于MRPL时,作为教育培训的一部分,将指导实验室对含某类禁用物质的样品进行分析,而不将检测结果计入EQAS评分系统。
在新《标准》中,禁用物质和/或其主要代谢物在样品中的含量将通常高于MRPL;当禁用物质和/或其代谢物浓度高于MRPL的50%时,实验室必须报告阳性结果。并且还提示,禁用物质和/或其主要代谢物的浓度通常与人体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后的药物浓度一致。如果基于某些特殊原因,禁用物质和/或其主要代谢物的含量可能低于相应的MRPL时,作为教育培训的一部分,将指导实验室对含某类禁用物质的样品进行分析,而不将检测结果计入EQAS评分系统。
2.4.2 EQAS样品中阈值物质的浓度及评估
WADA为每种定量禁用物质均设定了阈值。而在EQAS样品中,阈值物质的浓度必须至少高于阈值20%,或高于阈值加上待检物的测量不确定度;如果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浓度接近或低于实际阈值。在此情况下,作为教育培训的一部分,将指导实验室对含某类禁用物质的样品进行分析,而不将检测结果计入EQAS评分系统。
在新《标准》中,由于引入了判定限的概念,统一各实验室对阈值物质的判定标准,所以对于阈值物质在EQAS样品中的浓度调整为:浓度高于判定限,该判定限由最大综合标准不确定度决定;有时基于某种特殊原因,浓度会低于阈值(但超过阈值的50%)。
2.4.3对EQAS定性样品的评估标准更明确
之前的《标准》中,对定性样品的结果报告评估标准比较笼统。WADA将根据实验室是否能正确报告有无阳性物质或发现在EQAS样品制备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添加来评估。
而在新版本中明确规定,当报告定性结果时,WADA将根据实验室是否能正确报告EQAS样品中有无阳性物质来评估。高于MRPL的任何禁用物质和/或其代谢物的结果将考虑按照第3.3.5部分的计分系统表进行评估;介于50% MRPL和MRPL之间的任何禁用物质和/或其代谢物的结果将不考虑用EQAS的计分系统进行评估;有些物质的手性性质可能影响到对运动员的制裁,错误地报告手性结构(比如,右旋甲基苯丙胺或左旋甲基苯丙胺)将视为假阴性。
2.4.4对EQAS样品中的阈值物质评估标准做调整
之前的版本中规定,在EQAS样品中,如果任何禁用物质(或代谢物)的浓度低于阈值或检测能力最低要求,则该EQAS样品应视为阴性。
而新的《标准》则阐述,因为确证检测后所报告的浓度将被计分,所以检测出的阈值物质浓度高出或等于其阈值的50%时,必须报告其浓度。当WADA发现EQAS样品中阈值物质(或其代谢物)浓度低于判定限时,该结果将不考虑用于EQAS评估,除非根据实验室国际标准或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需要报告该物质(比如,阈值物质与利尿剂或掩蔽剂同时存在时)。
2.4.5评估实验室在EQAS中的表现计分标准有变化
在新版《标准》中,因T/E已不属定量范围,因此删除了对T/E比的评估要求。但是,却增加了对甾体特征参数的评分标准。每轮EQAS共有6个样品,而每个样品需测定6项甾体参数(包括测定雄酮、本胆烷醇酮、睾酮、表睾酮、5α-雄烷-3α,173-二醇和5β-雄烷-3α,17β-二醇的浓度)。如测定失误的次数达到或超出19次的话,最高可扣10分,相当于一个假阴性结果的扣分标准。该调整对实验室的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在单次EQAS中的扣分总数达20分时,实验室会被暂停认可资格,但现在增加至24 分。因6 项甾体特征参数的测定往往会出现一致性的偏差,即每个样品的参数会同时偏高或偏低。如果发生此状况,再加上其他评估项目上出现比较重大的失误,则很容易导致认可资格的暂停。故提高的4 分是对实验室的一种保护措施。但是,随着各实验室对甾体特征参数的测定越来越重视和熟练,该标准以后是否会重新修订也未可知。
2.4.6 强调外部质量评估计划( EQAS) 的结果要保密
在《标准》的附件A 中着重强调,外部质量评估计划的目的在于确保所有实验室保持样品检测的熟练程度。在向WADA 报告结果前,如实验室间就EQAS检测和结果进行交流,将被视为企图规避该计划,进行上述讨论的实验室将可能被惩戒。
3 新标准施行的分析与思考
3.1 实验室国际标准的不断修改反映了反兴奋剂斗争的复杂性
其他成熟的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一旦制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保持稳定。但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标准却在不到10 a 的时间内被4 次修订,形成7 个版本,而且,可以预见,这个标准还会被不断修改完善,这是不多见的。从上文可以看出,每次修订都有复杂的背景,都伴随着激烈的斗争,可以说,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标准的演变过程就是一部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复杂性。
3.2 实验室国际标准演变的趋势是严格和规范
从最初的58 页增加到现在的91 页,无论从篇幅到内容上都变化很大。但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笼统到更加细化和规范,逻辑上也更加合理,条款更加健全,弥补了之前的很多漏洞。充分反映了国际反兴奋剂运动在立法上经过漫长的摸索和实践后,已从最初的缺乏经验到今天的日趋走向成熟。
实验室国际标准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操作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在4.0 版的ISL 中,对实验室的年检测样品量没有做明确规定,只说明每年要检测足够数量的样品; 在5.0 版中,要求实验室年检量要达到1500例; 而从2009 年的6.0 版开始,要求的年检量已达到至少3000 例,以保证实验室对样品检测的熟练程度。此外,在WADA 外部质量评估计划中,虽然每年考试的样品总数量仍为20 个,但已由原来的全部单盲改为增加2 个双盲样品,即WADA 将考试样品掺杂到实验室常规样品中,这一改变使得实验室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份常规样品,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大意。
3.3 新标准更加强调实验室的权限
新实验室国际标准对实验室的权限有更严格的规定。它要求实验室只能接受和分析已知来源的、属于兴奋剂控制规划范畴的、来自由国内和国际体育管理机构所组织赛事的样品。这些机构包括国家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家体育协会、大学和其他相关组织。另外,实验室员工或顾问不得就技术或方法,向运动员或其他人提供咨询、建议或信息,以掩蔽检测、改变新陈代谢、抑制禁用物质或其标记物的排泄以及禁用方法的方式逃避阳性结果。还规定,除仲裁听证会外,禁止实验室员工或顾问向运动员或其团队提供有关检测方法的信息,以协助运动员逃避对使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检测。所有这些规范使实验室员工在权利受到限制的同时,也使得他们规避了一些风险,减少了违规的可能性。
3.4 新标准更加重视运动员权利的维护
实验室国际标准在严防运动员违禁的前提下,也要适当保护运动员的权益。比如,为受检运动员保密是所有从事兴奋剂控制实验室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检查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所要有关信息,决不允许用电话提供阳性结果或非典型性结果的信息。此外,在获得运动员的知情同意书,并将样品进行匿名化处理后,实验室方可将这些样品用于课题研究。用于课题研究的样品必须清除其身份代码或将样品转移至匿名容器,这样样品就不至于被追溯到某个具体的运动员。ISL 还规定,运动员或其代表有权目击“B”瓶样品的整个确证过程。对于因生病治疗用药而导致的阳性结果,运动员可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所有这些规范,都以防止实验室和运动员之间产生不必要的权限和权益之争为目的。
4 结语
新版实验室国际标准旨在以更详细和合理的程序来规范实验室操作,以确保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准确有效。据美联社网站近期报道[6],WADA 日前警告说,新的调查研究表明有近10% 的运动员在参加国际赛事时使用兴奋剂。而据WADA 总干事戴维·豪曼( David Howman)透露,“WADA 年度统计数据显示,有1%~2%的运动员被检测出使用了兴奋剂”。从检出率与使用率之间的巨大差异,可以看到反兴奋剂斗争的艰巨性,可谓任重道远。如何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是我们每个在反兴奋剂领域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而作为兴奋剂控制实验室而言,学习贯彻新的实验室标准,领会其精神内涵,掌握其操作规范,研究其发展趋势和方向是必须要完成好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在未来的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