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化及其监管架构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架构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的集团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如何认识和适应这一国际潮流,有效防范这一潮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架构,也同时成为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金融集团化的主要模式及基本架构
目前,金融集团化已经不是一个理论或虚拟的概念,也不是一种未来的发展趋势,而是一种客观的经济现实,是一种具有相对完整的法律、组织和管理架构的金融体。就其组织和管理架构来讲,金融集团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银行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一家银行,具有银行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其拥有或绝对控股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分别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决策层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这一模式在欧洲及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前的美国比较典型。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并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附属机构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这一模式在欧美较为流行,例如瑞士信贷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等,特别是在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通过后,将有一些银行控股集团公司改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同时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三是非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其牌照也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其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这一模式的重要特征是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汇丰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等。
四是联合体型的集团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最高控制层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性实体,而是一个管理委员会或者空壳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由大股东或其代表、受聘的知名管理专家等组成;其管理控制着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性公司等附属机构;这些附属机构都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营业执照,都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些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管理委员会的控制与管理。
二、金融集团化是金融业发展的更高阶段
经济是金融的基础,经济决定金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及复杂程度的提高,金融业也从低级到高级经历着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最原始的钱庄店铺到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从传统的商业银行到现代商业银行,从单一商业银行到金融集团,标志着金融业的发展程度在不断提高。
金融集团化是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必然产物。随着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多,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的日益扩大,金融竞争变得日益激烈,而且日益国际化。金融机构为扩大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竞争优势,就必然会通过收购、合并、联合等途径,实施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壮大实力。因此,金融集团化就成为一种客观发展的必然。
金融集团化是金融业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体制,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在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纷纷制定金融法规,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但是,随着金融服务和技术的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不断渗透,原来的分业经营体制和法律架构已阻碍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尤其是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处于不利地位。商业银行为应对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同业的竞争,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就必然选择银行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模式。
金融集团化也是现代高科技发展及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必然结果。为适应日益激烈和日益国际化的金融竞争,金融机构需要尽快提高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科技及现代化水平,大幅度增加在高科技方面的投资,因此需要采取联合或合并方式,组成金融集团或金融联合体。而高科技的投入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也为金融的集团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三、传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着金融集团化的挑战
金融集团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重新组合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重新调整,也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规模的简单扩大,它是一种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的创新, 是对金融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
首先,金融集团化是对传统分业经营理念和分业经营体制的重大革命。金融集团模式已经冲破了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界限,在集团内部实现了混业或综合经营,因此,金融的集团化经营管理,需要的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综合化的经营管理理念,而传统的小生产式、家庭式、封闭式的经营观念,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金融理念,已经不能适应金融集团化的经营体制和模式。同时,金融的集团化经营,既涉足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又涉足现代的投资银行业务、保险自营及经纪业务,是跨行业的综合性经营。因此,需要建立更开放、更综合、更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包括更加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更加科学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更加灵活、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其经营风险,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其次,金融集团化使传统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在非集团化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是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分别经营着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因此,可设立不同的金融监管当局,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实施监管;或者由一个金融监管当局分别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实施监管。但在金融集团化和集团内混业经营的体制下,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发挥作用,需要建立一种更加开放、综合的监管体制,对金融集团整体进行监管,对集团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进行综合监管,因此,需要对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进行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四、金融集团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架构
为适应金融集团化的国际趋势,有效防范金融集团化可能带来的地区性、系统性和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在积极研究探索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当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确立体制,完善法规。考虑到金融集团化已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各种形式的金融集团已成为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在积极调整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修订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规,以加强和完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有些国家已通过立法,初步建立银行、证券、保险统一综合监管的体制模式,实施一元化统一监管,成立了负责统一综合监管的专门机构;有些国家正在研究探索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调的多元金融监管体制。
同时,要通过法规明确界定控股集团(或集团总公司)与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严格限制银行向集团总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的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以有效控制银行的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被集团总公司以及其他附属公司占用,以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在继续实施分业监管体制,或者继续存在多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分工及各自的职责,防止出现监管上的真空。例如,美国在通过《1999年格兰姆—里奇—布利雷法》,允许金融持股公司涉足银行、证券(包括商人银行业务)和保险业的同时,也确立了新监管体制,即“伞式”职能监管体制,指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为新的金融持股公司的主监管人,同时规定按业务种类而不是按机构类型确定其具体监管人,即金融持股公司的证券业务由证券监督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当局负责,保险业务由州保险监督厅负责,银行业务则由现有的银行监管当局(包括联邦储备银行、货币监理署和各州银行监督厅)负责。同时,该法确立了由各金融监管当局在保密的前提下分享检查报告等监管信息的程序与机制。
目前,我国在暂不改变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继续保留三个金融监管当局的情况下,必须尽快明确对金融集团监管的职责分工,以防止出现监管上的真空,酿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具体来讲,必须明确由谁负责对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对金融集团的整体并表监管,同时要明确对金融集团内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分工。也就是说,既要明确对集团法人(集团公司)的监管,同时也要明确对集团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附属公司)的监管。与此同时,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并表监管,综合评价。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应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对集团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公司分别监管的同时,负责监管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监管当局应实施对集团的并表监管,在此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和管理进行综合的评价。实施并表监管,可以避免对金融集团的资产规模、负债规模、资本充足率、盈利水平及资产净值的重复计算,可以更客观、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更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四)统一标准,增强透明度。加强对金融集团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并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和信息共享。统一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逐步统一对金融集团和对其他金融机构监管的标准,以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要逐步统一对金融集团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监管的标准,以实现统一、综合监管,防止出现严重的风险漏洞。
(五)强化内控,加强合作。由于金融集团的规模较大,机构较多,业务比较复杂,有的甚至跨地区、跨国界经营,因此,仅靠本国或本地区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把防范风险的重点放在加强金融集团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方面,同时要加强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