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时期“汉奸”构成研究_阿芙蓉论文

鸦片战争时期“汉奸”构成研究_阿芙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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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 25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94X(2006)06-0085-05

在鸦片战争的相关史料中,从煌煌上谕到诸大臣的奏折,从私家记叙到民间的公启说帖,“汉奸”一词随处可见,在很多时候,还被描绘成为清军作战失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汉奸”在当时作为一个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对其成员构成、成因、作用以及应对措施等,时人均加以严肃的讨论,并不同于后世研究者对此一问题的一些认识。① 但是由于此类史料中不乏夸大之处,有许多传闻之词或当事人因利害相关而作的讳饰之笔,并且许多材料未能从细节上说明事实,汉奸问题的严重性在当时无疑是被放大和扭曲了。因此对相关史料必须加以分析和检讨,才可能实现对此一问题的切实探讨。文章拟从汉奸人员构成这一角度出发,就鸦片战争时期汉奸问题的实际状况作一探讨。

一、时人有关“汉奸”人员构成的认识

有关“汉奸”问题的讨论,如果将目光转向鸦片战争之前,道光十一年《邵正笏折》则说道:“又有汉奸……贩买年幼女子,售与夷人为婢……内地书籍,不准出洋,近则汉奸多为购买,并有汉奸在夷人处,课其子弟…臣闻汉民居澳门者,半通夷语,最易藏奸,其他如各行服役之人,呼为做路巴沙,又如省城之开设小洋货店者,所谓汉奸,大率不出乎此。更有一种匪徒,练习快蟹船只,飞行海面,为夷人运私偷税。”[1] 89-91参考诸多此类文件,② 可以看出,在禁烟运动以前,“汉奸”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称呼,即不仅仅是指当时被视为有汉奸罪行的人,如走私者。而从事某些行业的人,如行商、受雇夷服役者,因其行业的特点而必然同“夷人”存在一定的接触,往往在整体上易于被视同汉奸。此外,一切违制同夷人交往者,由于论者所涉问题的不同,也往往会被随机地指称为汉奸,如非洋商而同夷人贸易者,同外人私相交往、往来书信者,③ 以及为夷人购书,教授夷人汉语者等。禁烟运动及鸦片战争时期,时人在讨论“汉奸”问题时即或时有所指,但在分析其人员构成状况时,均始终未能摆脱这种概而论之的做法。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伴随着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的,是一种猜疑的情绪,即不仅将违制同夷人交往者视为当然的汉奸,即使在定制内同夷人交往接触者如“汉民居澳门者”、“路巴沙”,甚至并无接触而存在利益上的关联者,如“省城之开设小洋货店者”,都被视同潜在的汉奸,这种根据猜测而非事实判断汉奸的情绪也贯穿于鸦片战争前后。

随着禁烟活动的展开,“汉奸”的范畴具体地同鸦片走私联系起来,即如袁玉麟所指出的“洋夷……势必阳奉阴违,勾串汉奸,私相交易,仍攫内地之银以去而后已。”[2] 92当时在广东主持禁烟的林则徐、邓廷桢等人同样持此认识。④ 而对于汉奸人员构成分析较为详明的,则为道光上谕中所引许球奏折:“又另片奏严治汉奸等语……着邓廷桢等,将折内所奏,如贩卖之奸民,说合之行商,包买之窑口,护送之蟹船,贿纵之兵丁,严密查拿各情节,悉心妥议”。[1] 355此处胪陈的涉及鸦片走私体系中贩卖、运输、批售、走私入口等各环节人员,均被视同汉奸。

此外,《夷艘入寇记》称:“而粤洋渔船蛋艇,贪其厚值,给以薪蔬,且买鸦片,趋者如鹜。”[3] 4将“接济匪船”的渔船蛋户等列为汉奸。骆秉章又称:“凡土人晓习夷语,夷人买卖从中为之说合者,名曰‘孖毡’…更有卑鄙棍徒,名曰孖毡,实系汉奸,朝夕出入夷楼,所有售卖鸦片及过付银两,皆其勾串。”[2] 19同样,林则徐也称:“又夷馆之买办工人,每为夷人潜通消息,亦令暂行撤退。”[2] 156中介商、买办、工人也被列为汉奸。

战事爆发,汉奸的人员成分有了新的变化,如纳尔经额称:“查英夷之四出滋扰,全赖沿海奸商交通贸易,于是米谷牲畜,不虞缺乏”。[4] 727海龄称:“至该逆……若非偷买内地米粮,何能接济?且奸商惟利是图,获有重价,自必潜相交易”。[4] 857均将有接济夷人嫌疑的沿海商人指为汉奸。

更为重要的是,同战争中的军事行动密切相关的乡勇和绿营兵也难逃此项嫌疑。裕谦针对琦善述说英军进攻大角炮台时“该夷又拨夷兵汉奸约数百名,由大角山后缘山而上”[4] 709的说法,认定“奏中所云汉奸,即系散遣无业之水勇,不问可知。”[4] 870《广东七日记》则干脆说:“雇募水勇大半汉奸,交锋时鸟枪往水底打”。[3] 58浙江情形与此相类,如奕经称:“尚有福建乡勇……狼子野心,当官兵接仗时,勾引逆夷爬城放火,即系此辈。”[5] 896均将乡勇指为汉奸。

绿营兵最初具有的汉奸嫌疑只是在鸦片走私中得贿买放,而此时受到通敌的指控。如琦善奏称:“且兵丁本由沿海召募,其中难保无素与该夷通气之人”。[4] 715《杨芳又奏筹办防剿及军民情形片》中更说:“惟水师弁兵早有‘空炮一声,取赂三百圆’之谣”。[4] 977尤其在此片中,杨芳称:“奴才访察关天培阵亡,因将备不敢强兵点炮,关天培亲手执火,而大炮火门早已透水。”无独有偶,金应麟在介绍镇江失陷、裕谦殉节时说:“窃臣籍隶浙江,闻镇江未失之时,凡兵丁衣帽,该夷以洋银购买,以致镇将左右均属汉奸。其炮被盐汁浇灌,不能点放”。[6] 1546似乎为绿营兵的作战不力找到了又一个原因。⑤

值得注意的还有,随着禁烟运动及战事的展开,英军所到之处乃至事态所波及之处,“汉奸”群体呈现出地域上的扩大趋势。邓廷桢说:“至夷船来闽之由,始因漳、泉奸民,自用船只前赴粤洋,向夷船购买鸦片,继则往来熟悉,遂勾串夷船来闽销售,夷人以汉奸为内线,汉奸以夷船为利源”。[2] 309非常写实地描写了鸦片贸易在沿海逐渐扩散的情况,也说明了汉奸在地域上逐渐扩大的情形。

最初的“汉奸”是当然的粤人,局限于澳门及广州一带。如林则徐称:“而澳门实为夷商聚集之所,且其间华夷杂处,汉奸勾串尤多,若不从澳门清源,则内外线索潜通”。[2] 221

此后祁隽藻则称:“臣等查闽省洋面,近年以来,夷船游奕停泊,沿海奸民,勾通接济,贩买[卖]烟土”。[4] 588-589福建人因之开始具有汉奸嫌疑。而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廷寄称:“夷人此次到闽……恐其招集闽、广汉奸,为登陆交战之计。”[4] 1161已将闽、广汉奸并称。

香港被英人强占后,更被指为汉奸的渊薮,如祁贡称:“至新安一带,距香港较近,汉奸尤多”。[4] 1106奕山称:“香港一带,汉奸聚而未散以夷船为护符,借以走私”[6] 1179等。

当战事蔓延到浙江,此一情形同样出现,如刘韵珂称:“至该逆所知宁郡铺户多属慈民,自系本地奸民向其告诉”。[6] 1451奕经也称:“而汉奸行踪诡秘……其中闽、广、浙江之人尤为居多”[5] 2017时,将浙江同闽、广相提并论,作为汉奸的一个重要来源地域。

二、鸦片战争时期“汉奸”人员构成的实际状况

从上文所罗列的史料来看,鸦片烟贩、行商、买办、为商馆服务的仆役、渔船蛋户、沿海商人乃至乡勇和绿营兵,几乎所有同鸦片贸易、海外贸易以及战事相关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在不同的时期,都具有了“汉奸”的嫌疑。然而时人的这些认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实际状况,则需依据史料作具体的分析。

在战事爆发以前,如果将违制同外人接触者,以及涉及鸦片贸易者定义为“汉奸”,那么行商、钱商、买办、走私者,私相接济夷人的商渔船等所具有的汉奸嫌疑是毋庸置疑的。联系到《湖广道监察御史冯赞勋缕陈夷人夹带鸦片烟入口积弊请饬严禁折》[1] 166以及《广州番鬼录·鸦片贸易》一节,[1] 265-274这两个文件所描述的鸦片贸易的整个交易、运输过程,更可以发现许球所作概括的准确性。

祁隽藻称:“奸民以夷船为狡窟,无盗贼抢劫之虞,夷船以奸民为地主,有水米接济之利。”[2] 288说明了本土烟贩同夷人烟贩之间所具的共生关系。由于英国鸦片贩子深深地卷入了这场战争,这种关系在战争中必然会被利用,以进行收买中方官员、收集中国情报、为英军提供生活物资等工作,在鸦片战争中将本土烟贩等归为“汉奸”,应当说并无不妥。

就“沙民”的汉奸嫌疑而言,则可以从宾汉在述及1839年3月禁烟期间,义律如何由澳门进入广州商馆的一段描述中发现端倪,他说:“这时中国的巡洋舟艇,前来追赶,用意显然是将他擒获。他们的企图被一个中国挑夫给破坏了,他急将大门打开,义律上校遂自由地进入英领事馆大厅。”[7] 29他所描述的1839年7月林则徐悬赏英人时商馆的防卫情况,同样有助于证明这些“汉奸”行为在战争期间存在的可能。⑥

宾汉所述1841年7月义律等赴香港途中遇台风获救的经过,还证实了一些澳门渔户的通夷行为。他说:“两个中国人出现了,大家立刻认出其中之一就是澳门的一个船夫(明方)。大家高兴极了……一只官船从旁经过,讯问船夫沿岸有多少船遇难,梦想不到在他们的近旁就有多么好的战利品啊!——两位英国全权大臣。”[7] 243-244

参考道光元年《阮元奏审办伤毙民妇之夷船水手折》中所叙说的“郭梁氏稍谙夷语”、“尸女郭亚斗用夷语与之质证,该凶夷无可抵赖”[1] 57-61等情形来看,渔船蛋户同夷船的生活用品贸易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以致他们可以“用夷语与之对质”。当战事爆发,此种贸易被视为“接济”夷人的叛国行为,那么“汉奸”的帽子也就不可避免了。

由于同鸦片贸易的密切关系,行商自始至终都是最具“汉奸”嫌疑的阶层,如林则徐称:“本大臣奉令来粤,首办汉奸,该商等未必非其人也。”[8] 242黄钧宰也同样直称:“夷人进省河,洋商伍绍荣实导之,绍荣之友刘参将者,奏檄守横档,横档失陷,不知所往”。[8] 616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战争期间,没有一个行商受到汉奸的指控,并得到惩办,包括林则徐在广东主政时期,这与他声称:“烧毁屠牛换土之大海船一只,买运烟土之艚船一只,大买办艇一只,大扒艇一只,暇笱办艇三只,杂货料仔艇一只,卖果子糕饼之扁艇十五只……又烧毁海中沙滩所搭篷寮六处”。[4] 278-279这样大张旗鼓地惩办他所谓的汉奸之“小者”,恰成鲜明对照。在此不能不指出,行商在背负汉奸嫌疑的同时,又出资团练乡勇、捐办军装器械,伍绍荣等甚至为广州赎城提供巨款。这些情况说明,他们尽管并无政治地位,但因其经济实力而拥有巨大势力,和统治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政治影响力不可小视,因而完全可以免受此种罪行的追究和处罚,然而上述举动并不能真正洗刷他们的汉奸嫌疑。

至于乡勇为汉奸,在看到《夷匪犯境见闻录》“民壮水勇半属汉奸,与逆接仗,枪向水中而放,反杀川兵并武弁一员”[3] 66等描写的同时,另一些文件如《平夷录》却称:“并闻湖南兵与两县所募壮勇争斗,各有伤毙十余人。”[3] 71给出了一个兵勇相争、自相残杀的答案。《英夷入粤经略》更是说:“讵料湖南兵心怀忮疾,从后杀我水勇,先断其辫,伪作汉奸以邀赏”[3] 61-63《广东商民呈愬冤词》同称:“(湖南兵)甚至以壮勇为汉奸,不容审讯私自杀戮”。[3] 84均是指称官兵杀良冒功。《夷匪犯境见闻录》在述说“民壮水勇半属汉奸”的同时,又说:“壮勇追杀逆兵,正在将胜之际,被湖南兵开放排枪,轰毙壮勇数十名……乃缘不甘壮勇获胜邀赏”,反映出这些记载多系辗转相袭的传闻之词,在此乡勇的汉奸嫌疑并未落实。然而林则徐将招募渔船蛋户为壮勇自喻为“以奸治奸,以毒攻毒”,[9] 762可见乡勇为汉奸的说法决非无因。就魏斐德在《大门口的陌生人》一书中所分析的广东乡勇的三个不同层次而言,[10] 34-36渔船蛋户自然是“最高一级”的勇,也即茅海建所称“社会上最不可靠的一群”[11] 139人,而《殷德泰奏请招集渔户团练水勇折》则称:“沿海一带,率多利涉之人,非蛋户即渔人……此其人小利自驱,招之即至,为我用则成水勇,为夷用则为汉奸。……是海疆多一水勇,即英夷少一汉奸。”[6] 1314-1315甚至将渔民蛋户与水勇、汉奸视同三位一体,此一部分乡勇在政治上的忠诚确有可疑。但是政治上的可疑并不等同于战场上的通敌,在清廷官员所报告的诸多汉奸案中,并没有一个案例支持乡勇战场通敌的指控,此类乡勇的汉奸行为应当是作为个体存在着的。况且这种嫌疑也决不能扩大到受绅士所操控的其他两类乡勇身上,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在整个鸦片战争期间,清廷上下大力筹办及鼓励筹办乡勇团练的所作所为了。

至于绿营兵,包世臣曾说及:“前闻林大臣十九年五月巡阅虎门,夷船怖以飞炮,而水师奉令开炮抵御,竟莫应声……近闻虎门水师将火药卖给英夷,而以砂七成搀药三成装炮,以致失事,窃疑传闻过甚。月前林大臣过豫章,谆询其实。据云粤营以水师为最优,其岁入得自粮饷者百之一,得自土规者百之九十九,仍欲其出力拒英夷,此事理之所必不得者。以林大臣之言推之,则传闻殊不虚也”。[3] 197奕山和杨芳同样表达了类似的见解。⑦ 对于杨芳、奕山所述关天培阵亡时炮台情形,道光极为关注,曾严谕军机大臣:“着即确切访查不肯点炮及火门透水之兵丁,严密查拿,即行枭首示众。”[4] 987此案后来又演变成为对于关天培阵亡时炮台兵丁溃逃情况的调查,并且以案中关键人物何居桐自缢身死了结,最终不了了之,而道光对此也无可奈何,⑧ 此案无法从兵丁溃逃入手查明绿营兵的通敌情况。如果将目光前移,分析《中国文库》对1834年律劳卑率英舰侵入黄埔后,清政府处理广东水师将领的评论:“十位中国海军军官已被提交法庭审讯,以确定他们是否非法勾结外夷,根据什么理由怀疑那些军官有勾结外夷之罪,我们无法揣测,考虑到派遣人员的处境,此点暂且不谈。”[12] 17在此则可以看出英国“派遣人员”对广东水师所具有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完全可能在鸦片战争期间得以延续。宾汉在述说有关营救被俘的安突德的行动时也称:“他们在定海的朋友已经和在宁波的几位低级军官商妥,由英方出一定数目的钱,对方就允许军官们逃走——其实,就是安抵舟山。”[7] 107证明了英军对浙江绿营官兵的贿赂收买情况。在这种情形之下,裕谦在论及定海失守后浙江绿营情况时指出要:“招集散卒,毋使惊疑,致为贼用”。[6] 1244奕经同样提到:“其本年宁郡等处失守文武弁兵,多系畏敌奔溃……若遽行查办,窃恐该兵丁等……情急走险,流为汉奸,将来未免又生枝节。”[6] 1563-1564同时对浙江绿营兵的忠诚产生怀疑。但是这些材料只能说明部分绿营官兵通敌卖国,却无法同清军在战场上的整体表现建立起必然的联系,清军在一些战役中不战而逃,“军务废弛”、“畏敌奔溃”应当是最符合事实的答案,否则我们也无法理解在林则徐的大力整顿之下,广东水师在尖沙嘴和九龙之战中的英勇表现了。

三、时人关于“汉奸”问题认识上的偏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时人对于汉奸的人员构成情况所作的概括,虽有一定的依据,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重大偏差,汉奸问题在事实上并非如他们所估计的那样严重。

第一,亦即前文所指出的时人在讨论汉奸问题时的概而论之的做法。即或在一些社会阶层如行商、买办、水师官兵中,因为鸦片等贸易的利益关系的问题,较多地存在汉奸行为,通敌卖国也应当是个体的行为,而且应当不是必然发生的行为,不能因此将某一人群从整体上视为汉奸。然而清廷上下在讨论处理汉奸问题时,均未加以个体的区分,不是从个人的具体行为出发,而是从整体的利害关系的分析入手,来判断汉奸的存在,实际上将汉奸问题放大了。

第二,时人所称的“汉奸”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实际上前文史料中所指称的一些所谓“汉奸”,如鸦片走私者、接济夷人的渔船蛋户和沿海商人等,更多的应该是具有刑事犯罪的性质,即使在战争爆发后,这些人员中存在着一些通敌或资敌行为,但也难以在政治上将之归于为个人或集团利益出卖国家或民族整体利益的汉奸之列。对于“汉奸”的定义未做明确界定的做法同样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使情况在当时看来显得更为严重。

时人在处理汉奸事务时,之所以出现这样严重的偏差,同前线将领夸大其词,有意将汉奸问题扩大化和严重化,为自己指挥无能、节节败退作一开脱的借口有很大的关系,而前文所指出的猜疑的情绪也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猜疑的情绪不仅是指民族之间,即满族统治者对于汉族始终抱有的疑忌心理,也包含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于一切可能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因素的疑忌。

在论证此一问题时,不妨首先列举一些相关文件:如《裕谦又奏前调各兵未便遽行撤退之实在情形片》称:“(上海)舵水游匪,约计不下数千……土匪为患,恐为汉奸”。[2] 446-447《刘韵珂奏英船在尖山等处窥探并现在办理情形片》称:“并因尖山以内,暗沙缕结,向惟海盐县黄道关地方,居民之驾船为业者,知其险易,其人名为‘发潮老大’……因逆船时至海盐等处游奕,诚恐其探知此事,将发潮老大襄胁入船,逼令带路,致有疏虞”。[5] 1761《程矞采奏镇江失陷江宁危迫折》称:“仪征县……本为捆盐之地,枭徒出没无常,自逆夷驶入京江,臣深恐其乘机窃发”。[5] 2158等等。

从上述及一些相关文件可以看出,为清廷君臣所疑忌的人员从土匪、盐枭、“无赖之徒”到粮船水手、“发潮老大”,涉及各社会阶层。尽管不同于行商、买办、渔船蛋户等人员,如前已讨论确有汉奸行为,但他们仍被认为有随时成为汉奸的可能,这是因为这些“无业游民”与上述人员一样,在重农抑商观念的支配下,均被视为对于“农本”的破坏性因素。在鸦片战争期间,尽管农民与士人中有许多人因为实际的汉奸行为而受到惩处,但这两个阶层却被有意避免公开指控为“汉奸”,因为他们被视为封建统治的支柱。而所谓“无业游民”,并非没有职业,只是因为不事农耕,沦为“游食之民”,而被视为封建统治的不稳定因素,正如魏斐德将商人称为“挑战者”[10] 42一样,甚至作为国家机器的乡勇、绿营等人员也被如此看待。正如黄恩彤在其《与江翊云给谏论粤东民夷书》中所称:“粤人之所以富甲诸省者,为通商也,实通洋也,即通夷也”。[7] 442所谓通商即通夷,反映出封建统治者对于贸易,尤其是对于海外贸易的敌视态度,这种态度之下几乎不存在任何正当的中外交往活动,也可以说封建统治者几乎不承认商人及渔船、水手等社会各阶层存在独立的合法利益,只是因为不得已而容忍其生存的方式。统治阶级漠视这些社会阶层经济利益,当然更包括政治歧视的做法,造成了他们在政治上的离心倾向。这些阶层在整体即存在可疑,以至统治者无意去区分其个体的行为,“汉奸”嫌疑被概而论之的做法即源于此。

总而言之,在鸦片战争时期,卷入汉奸问题的社会阶层是极为广泛的,汉奸的人员构成问题也相当复杂。然而由于清政府在处理汉奸问题时存在着重大的偏差,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其严重性也被显著夸大。因而尽管在反对英国的鸦片走私和军事侵略时,清政府代表了整个民族的利益,但是在涉及对外贸易及对外关系等问题方面,并未处理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未能使整个民族真正成为一个对外的利益共同体,也使得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处于孤立。面临外国侵略时,封建统治阶级无法同本民族的社会各阶层取得利益上的一致,因而也无法获得他们在政治上的忠诚,以致处于内外交困的最终境地。

注释:

①关于鸦片战争的论文及论著对于汉奸问题较少讨论,多数是只字不提或仅稍有提及。一些学者在讨论此一问题时,或称:“在鸦片战争中,‘汉奸’是一个最不确定的称谓。”从而将汉奸视为“一切不便解释或难以解释的事由、责任、后果”的承担者,(《天朝的崩溃》第306页)似乎是不足讨论的一群人;或称:“‘汉奸’一词,早在鸦片战争以前就被用得很紊乱……当鸦片战争爆发时,‘汉奸’一词的意义更加混乱,连在广州的所有商业机构都属‘汉奸’之列。”从而将汉奸视作“一个替罪羊”(《大门口的陌生人》第49、第51页)。

②如《粤督抚海关奏禁华人借夷人资本及受雇夷人折》、《粤督批英商波郎所禀十一事件》、《李鸿宾等折》,(《鸦片战争》一,第35页、第38页、第82页、第92页等)。

③如《李鸿宾等折》称:“内地奸民,每与夷船初泊外洋,即乘深霄夜雨,私赴洋面潜向夷船接买”。《卢坤折》所述姚九、冯亚林案等。(《鸦片战争》一,第82页、第129页)。

④如《邓廷桢通谕各国夷商人稿》称:“乃数十年来,忽以鸦片一项,视为专利要求,络绎运贮趸船,致汉奸勾通贩运,愚氓嗜食”。(《筹办夷务始末》一,第142页),以及《林则徐集日记》己亥年九月二十八日:“早晨同邓制军审定勾通夷买卖烟土之汉奸,请令正法三名”等。

⑤《奕山等又奏察看粤省并筹防情形片》称:“并闻与逆夷交仗,兵勇脱逃登岸,改换民装,佯为观望,否则仓皇落水,夷匪捞救送回,并不加害。致令海口炮台十余座,炮位一千余尊,望风而靡,尽行化为乌有。”(《筹办夷务始末》二,第994页)可为绿营兵的通敌行为做一注解。

⑥宾汉称:“这些布告在广州的下层阶级之中激起了最坏的情结,而行中的苦力不得不在街头站岗,来保护美国人和留居在那里的其他外国人的生命。”(《鸦片战争》五,第64页)

⑦《奕山等又奏察看粤省并筹防情形片》(《筹办夷务始末》二,第994页)及《杨芳奏拒战作难片》(《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第123页)均指出广东水师与鸦片贸易关系密切,因而极不可靠。

⑧《奕山等奏查明水师提督关天培阵亡时炮兵走散情形折》说道:“水师提标右营右哨二司把总何居桐具禀,查系兵丁郭标、欧振彪、唐成思、吴龙芬、苏胜亮五名首先逃走”。而其调查的最终结果,是何对五名兵丁涉嫌报复,并且“何居桐忽在南海县看视管处所自缢身死”。(《筹办夷务始末》四,第1879-18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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