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产业组织优化的同步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产业组织优化的同步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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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就这种改革及其可能产生的波及效果而言,不啻为一场微观经济革命。我国企业改革选择现代企业制度目标,显然不是为了现代企业制度本身而进行的制度变革与创新,而必然服务于多重目标。但不管这些目标多么具有迫切性,都离不开为经济发展服务这一根本目标。这是因为我们是在没有实现国家工业化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进行微观经济变革的。所以,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注意把这种变革或创新与经济发展问题相承接,就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表明,产业组织的优化——作为产业结构政策的落实与实现,在一国经济成长中往往起到巨大的作用。而产业组织合理与否,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制度的状态。我国经济的实绩在很大程度与产业组织不尽合理密切相关,而产业组织不合理的根源又在于企业制度。所以,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注意对产业组织进行创新,使企业产权制度的合理化过程同时成为产业组织的优化与创新过程,应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原有企业制度与产业组织误区

我国原有的企业制度(或企业产权制度)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在产业组织上,也表现为一系列组织资源配置的误区。

由于企业的产权制度决定了其自身缺乏或没有组织力量,产业组织也就自然成了唯有政府承担的职责。这使得我国产业组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所左右。行政垄断力量在扶持了一大批超大型、“大而全”的巨人企业的同时,由于没有在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及制品差别等方面形成进入障壁,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更使得一大批效率与效益低下的企业滋生。在主要产业部门,一方面,行政垄断力量在相当程度上推动着生产集中,提高了我国产业的集中度水平;另一方面,这种组织力量也在每时每刻释放着分散的效应,而后者显然占了上风,因为每一个“分散——集中——再分散——再集中”的循环之后,除了少数过于低劣的企业被淘汰掉了,剩下的企业数量总是比以前多得多。行政力量代替企业自组织力量的结果是主要产业畸型的市场结构——该集中的没有集中起来,该竞争的又竞争乏力。(谢地、土井,1995)

1978年以后,市场力量作用在不断强化,而由企业制度决定的企业自组织力量并没有太多的生长。这使得市场结构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与市场力量共同作用,使主要产业在生产分散化的基础上又呈现出过度竞争的局面。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生产集中度低的产业中,许多低利甚至赤字企业,不能顺利退出该产业,导致某些产业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的资源配置障碍及生产要素的闲置和浪费;二是重复生产、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垄断,不论是自然生长的企业市场垄断,还是行政垄断,似乎应该导致生产集中的结果。但在我国,行政垄断力量却导致了生产分散、过度竞争,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经济的一个奇特现象。在这里,市场结构的缺陷是政府不适当地干预和介入经济过程的结果。垄断是由政府投资决策造成的,过度竞争也与地方、部门的投资决策行为密切相关。

由于企业制度决定了企业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因,难以通过自身的组织创新去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产业组织调整也就表现为一种行政安排。就市场结构而言,往往是积重难返的情况下,由政府借助于行政力量进行所谓“关、停、并、转、迁”,或通过政府投资在某个产业部门建设新的“大而全”的企业来进行。企业制度决定的企业自组织力量的缺乏,行政安排的痕迹过多,也使得近些年来不断发展、应该且可能为我国产业组织优化注入活力的企业集团的组织意义大打折扣。

应当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国企业自组织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在主要产业部门已不同程度地出现若干产业组织创新与优化的大手笔。但是,由于企业制度的掣肘,这种努力的收益与支付的交易成本并不对称。我国产业组织的实践客观地要求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优化产业组织,使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过程同时成为产业组织优化的过程。这既具有必要性、必然性,也有可能性。

首先,企业制度创新与产业组织优化是同一过程的二重结果。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企业产权制度安排的要旨,除了一般意义的推动企业加入市场竞争的目的外,更在于使市场交易内部化,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企业运营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而这也正是产业组织要实现的目标。可能正是因为如此吧,产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R·Coase)本人认为,他的产权经济学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是产业组织理论著作。美国铁路的成长史则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这一点。我们知道,最早的股份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是产生于铁路运输产业部门。为了克服资本不足的障碍和私人资本企业的弊病,选择了投资主体社会化、企业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样一种企业制度。以美国为例,其铁路企业成长于19世纪40年代末,到20世纪初完成。铁路运输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不同于传统企业制度的形式,但同时也产生产业组织合理的客观需要。1841年,全长仅150英里的西部线是分三段建造、 分三段进行管理的。在这条很短的线路上相反方向的列车每天要交会12次。由于缺乏组织与协调,终于酿成了1841年10月5日的客车相撞事故。 这个事故促使美国的铁路运输产业进行组织创新,开始建立分工细密的组织结构,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整个西部线因此成为美国第一家严密组织和协调的现代企业。

其次,使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产业组织优化同步进行,是我国产业组织实践的客观要求。实践表明,没有一个合理的企业制度,企业就难以产生自组织力量,或者会导致组织力量扭曲。在现有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兼并、改组等组织活动很难打破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产业组织的调整恐怕也只能在行政安排的老路上徘徊。这表明,源于经济生活自身的现代产业组织力量只能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生长。

第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产业组织优化同步进行,也是我国企业改革过程中矛盾运动的结果。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这一点已经被经济学界足够地注意到和强调过了。但是,由于市场配置资源本身的缺陷(市场失效)和不确定性,企业又要通过自身的组织力量,超越与克服市场的局限(企业组织力量与国家力量同是对市场力量的一种替代与超越),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而后者是经常为人们所忽略的。这看似一个悖论,其中正孕含着解决矛盾的方法。那就是在企业制度重构的过程中,重视组织与制度创新,特别是产业组织的设计、优化与创新。这种同步化的过程也正是改革与发展有效衔接过程。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推动力量

中国正处于充分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由何种力量来推进工业化,或以何种力量作为主推动力,是市场,还是企业,抑或是国家?对一国工业化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组织又将主要借助于何种力量来实现?

在古典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被视为生产函数,市场机制被看作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手段,因而也成为产业组织优化与合理化的自动调节器。政府的作用仅仅是“守夜人”,与企业一样,在资源配置与经济过程的组织方面是无足轻重的。因为这一切已经委托给一只“看不见的手”——神奇而万能的市场来解决。如果产权制度安排是合理而有效的,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市场机制是充分有效运作的,上述情形的确是社会经济运动过程的一种理想而和谐的境界。事实上,由于完全合理而有效的产权安排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想定,实践中的产权安排只能是一种趋向合理的状态,市场交易也是有成本的。这种交易成本既包括交易协议的起草与谈判成本、保障协议执行的成本,也包括偏离协议引起的错误应变成本、争吵成本、仲裁成本、约束成本等。交易成本有时甚至大到使交易无法完成。交易成本的存在增大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契约人”的“有限理性”(即接收、贮藏、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和“机会主义”(“搭便车”或以欺诈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行为,完全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往往会出现所谓“市场失效”。为了克服“市场失效”,在市场经济发展史上,首先是企业做出了反映,通过协调产业内及相关产业中企业之间的关系,提高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水平,把存在于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经济过程的确定性。这样一来,企业通过自身的组织力量在资源配置中的能动作用就被突出出来了。以至于产权、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把企业与市场视为“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Coase,R.H,1937)产业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也被界定了。

本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市场失效”在宏观经济层面得到一次淋漓尽致的大暴露。这使得政府也放弃了“在夜间本无所事事”的“守夜人”的角色,通过输出包括产业组织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经济运行施加影响,对资源配置施加影响。这种情形使得现代市场经济在主要为“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又加进了两只“看得见的手”:一是企业自组织力量,一是政府组织力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组织力量与政府组织力量在工业化过程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应当说,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在对两种力量的选择上可能会有所偏向、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健全、合理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是上述两种组织力量有效作用的基础。由此也决定了企业自组织力量在工业化中决定性作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既无财产权利,又无发展动因,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去考虑进行组织结构选择和制度创新,而只是听命于行政力量的组织和制度安排就可以了。这也就决定了推进我国工业化的力量是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工业化中的最主要的组织要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自主权不断增强,但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自身的组织与制度创新能力从总体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到目前为止,有重大意义的组织与制度创新仍然是由国家来决策的。无论是横向经济联合,还是企业集团,都没有离开政府“提倡——试点——推广”的模式(金碚,1994)。

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的另一个特殊性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极不充分。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不可愈越的阶段,最终实现国家工业化目标也将在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中去实现。由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的和最主要的方式,既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超越,也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天然缺陷,听任市场力量自发调节去实现工业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的社会的机会成本损失可能大到无法度量。在市场体系不发育、市场规则不健全的条件下,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极大,交易成本也很高。资料表明,1978年以后,我国经济生活的契约化明显加快,但是违约情况大量存在。1987年,全国的契约违反率为10%,1988年则为30%左右。从这样一个事实出发,中国工业化进程确实面临着一个矛盾的抉择:一方面是市场不足,应大力发展,并创造条件让市场机制充分作用,另一方面又要超越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加快工业化,实现百年富民强国梦。从面临的这个矛盾出发,再考虑到企业自组织现状,似乎仍应继续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产业组织方面的主导作用。作为比较成功的例证,我们会很容易想到东方的近邻——日本。无论是战前还是战后,日本政府为了实现赶超列强、提高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官民一体,致力于产业的组织与制度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更为有意义的是,日本以政府力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产业组织的行为,在加入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后,变得更加频繁而有力度。当然,这些努力今天都已开花结果,那就是日本的经济奇迹和日本产业无可争议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在产业组织方面的许多成功经验的确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将在第三部分的对策分析中进行评介),但同样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日本政府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产业组织之所以能获得成功,是以合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基本前提的。这使得日本企业能对政府的政策意向做出合理的反应和配合,并运用巨大的自组织力量实现了对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产业组织与制度创新。日本产业界既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长处,又超越了市场的局限,在政府的产业组织政策引导下,走出了一条本国产业发展的创新之路。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造成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行为惯性,行政安排对产业组织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我国产业组织的实践表明,政府不宜直接进行产业组织活动。但就我国工业化现阶段的实际来看,由于工业经济体系已经非常庞大和复杂,如果没有一种更为有效的组织力量来替代政府的组织资源投入,必然会导致产业经济运动的混乱。因此,政府从直接进行产业组织转向制订政策、间接协调产业组织,有一个逐步的过程。在这种逐步转变的过程中,发挥国家在组织与制度创新方面的优势,从经济生活自身发现、培植新的推进工业化、现代化的组织力量,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推动新的产业组织力量生长,使现代企业制度与产业组织优化同步进行的机遇。

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产业组织优化同步进行的政策主张

鉴于我国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既是最大的资产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在企业自组织力量有足够的成熟度(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国家推动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实现状况)之前,在产业组织的设计与优化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国家在这方面应该且必须有所做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并且有条件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更多的应当是组织优化、制度创新的外在协调力量。推动产业组织优化的根本力量应来源于每个特定产业部门中的各个企业。由国家推动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将有助于企业自组织力量的生长。就目前而言,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协调政府与企业这两种组织力量,使产业组织优化与现代企业制度同步发展。为了使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过程同时成为产业组织的优化过程,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是有意义的。

第一,就企业而言,应抓住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机遇,摆脱部门和地方的羁绊,大力推进企业集团化和系列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所谓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进而是企业集团的发展。这对于改变我国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状况,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样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萌生的规模偏好使我国企业似乎更热衷于跨部门的横向结合,而对以大企业为中心,聚集一大批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承包、定货、加工、销售等方面纵向结合关系则有所忽略,发展不足。这里实际上还涉及到企业集团的概念界定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一般是不分横向结合,还是纵向结构,都笼统地称之为企业集团。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与实践,企业横向结合为企业集团,纵向结合为企业系列。企业集团与企业系列有不同的产业组织意义。

企业集团的发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多角化,弱减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企业集团的发展,在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没有超越传统体制掣肘的前提下,很难以资本纽带来联结,再加上受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制约,难免有“拉郎配”及“翻牌公司”的嫌疑,而同床异梦、貌合神离。某些所谓集团企业,通过集团化虽提高了总体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但同时导致了名优品牌包装下的产品质量粗劣。这从反面验证了我们的判断。实际上,即使是在健全的企业制度下,企业集团发展过多、过快也会诱发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力量,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在市场化初期更应着力避免这种情况。正象行政垄断没有带来经济生活中的集中效应一样,横向结合的企业集团的发展一方面会显化垄断的弊病,另一方面,也不会对产业的有效集中产生更积极的影响。因为被忽视掉的同行业或相关产业的中小企业,在缺乏机会的条件下,往往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竞争手段。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新的不正当竞争和过度竞争。正因为上述原因,主要发达国家都对有垄断倾向的大企业集团往往施以限制。

企业系列的发展对我国产业来说是更具有组织意义的一种形式。首先,企业系列有助于克服主要产业中过度竞争或过于垄断的局面,推动有效竞争。长期以来,在我国的一些产业中曾经交替出现过进入企业数过少(几家寡头垄断甚至独家垄断)、中小企业难以进入,以及进入企业数过多、过度竞争的局面。垄断与过度竞争都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当然,就我国一些产业来说,过度竞争是常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主要产业部门,以大企业为中心的社会化生产体制尚未形成,中小企业进入过多,缺乏制品差别或产品同构。如果能够以产业内大企业为中心,联络大量中小企业,按着专业化协作原则组成企业系列,形成大中小企业之间新型的交易关系,即大企业向系列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经验,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提供劳动、设备,承包完成大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任务,既有利于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减少盲目、过度竞争,也有利于遏制大企业之间的共谋和垄断倾向。其次,发展企业系列,是推进中国进一步工业化的一个生长点。中国正处于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转变,即充分实现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之中。在这个阶段,大量中小企业如何生存和发展,如何提高生存与发展质量,是必须回答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进一步工业化的过程也就是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一部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分庭抗礼,是维护经济生活竞争活性的需要,但这种合理性将局限在某些特定产业里。主要产业部门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存在于同大企业和谐共处、互相支撑、共存共荣之中。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本来不强、又很分散的经济资源组织起来形成合力,迅速提高工业经济规模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企业系列,作为协调大中小企业关系的组织形式,是我国进一步工业化的一个生长点。

过去,由于企业制度的缺陷,不论是大中小企业,由于没有法人财产权,在条块分割体制下成了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算盘珠。现代企业制度将为企业创造一个摆脱地方和部门的羁绊,面向市场竞争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大企业不能总是“平视”,热衷于横向兼并、扩充势力范围(尽管对我国产业组织的现状而言,其意义也是明显的)更应该眼睛向下,主动选择、带动中小企业伙伴;就中小企业(特别是后进的乡镇企业)而言,如果说曾经利用“机制优势”获得了一个“粗放”的发展的话,那么在“机制优势”逐步失去,国有制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不断推进的情形之下,应该重新界定自己的位置,在与大企业的协作中为自身生存找出路。

建议统计部门与综合经济部门不再笼统使用企业集团这个概念,而把企业集团与企业系列区别开来使用。这对国家把握产业组织实况有益,可以增强产业组织政策的针对性。

第二,以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去实现产业组织优化目标。现代企业制度是投资主体社会化的企业制度。国家股也是按股分红、投资获利的,在这一点上国有股与普通股东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但是,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在国有制企业中进行,并且是由国家直接推动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使得国家这个最大的股东在产权制度安排中,应该而且能够比较充分地按资源配置优化的要求,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机构,去实现自己的政策意图。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确立,国家应通过各种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如控股公司、投资公司等)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价值化管理。通过国有资产的经营和运作实现产业组织优化目标,主要是以“存量”调整与“增量”控制手段去影响和改变主要产业部门的市场结构(垄断和竞争)状况。从“存量”来看,国有资产有效运营和国有股上市运作,可以根据特定产业的垄断与竞争状况来决定买进还是卖出股票,购并抑或卖出企业。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控股或投资公司的目标就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笔者认为,如果只服务于这样一个单一目标的话,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样可以做到。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该承担政策责任,服务于政策目标。而实际上,政策目标与保值、增值目标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一致的。因为只有产业结构合理、产业组织优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目标。对于某些产业,为了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经济水平,可以购进横向或纵向相关企业的股票,促进企业集团化和系列化。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则可以直接兼并;对于个别过于集中、缺乏竞争活力的产业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抛售一部分股票,推动民营化和适当分散,比如电信产业一家独占的局面就应改变。就“增量”控制而言,在某些容易导致过度竞争的行业,应通过新的投资造成适度的进入障壁,抑制参入过多、过乱。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组织方面的设计、协调和规制作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企业将成为最主要的组织力量。国家的直接的产业组织意图,也将通过国有资产投资和经营公司来贯彻和执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在产业组织方面应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由于在产业组织过程中存在着所谓“马歇尔冲突”(企业追求规模经济,导致垄断发展;垄断又会阻断价格机制、扼杀竞争,抑制经济活力,有损资源合理配置。这个矛盾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发现的,故名“马歇尔冲突”),这就要求有一种政策力量来协调这个矛盾。既抑制垄断、促进竞争,又抑制过度竞争,即有效竞争。而这个任务正是由政府输出的产业组织政策来完成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马歇尔冲突”也会逐渐成为我国产业组织中尖锐矛盾。为了使产业组织优化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同步进行,政府应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未雨绸缪,着手制订有效竞争的产业组织政策。

从我国产业组织的现状出发,政府输出的产业组织政策,应当既包括总的原则,又有分产业部门的具体组织政策。鉴于我国市场不发育、行政垄断力量长期存在,国家产业组织政策总的原则应当是反垄断和促进竞争的。但涉及到具体产业则应当且必须有所例外,以推动有效竞争,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这方面,日本政府在产业组织政策的制订、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值得借鉴。40年代末,在占领军当局的安排下,日本制订了一部《独占(垄断)禁止法》。日本加入IMF和GATT以后,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日本朝野上下、官民一体致力于产业集中,在事实上等于废止了《独占禁止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后,该项法律的价值开始显现,开始在实际上施行了。但是,日本政府又通过“独占禁止法”的适用除外立法,采取了一系列针对具体产业和中小企业的组织政策。例如,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先后制定了“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生丝制造设备临时措施法”、“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纤维工业设备等临时措施法”、“肥料价格稳定等临时措施法”、“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极大地推动了上述产业的集中度,提高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了维持竞争活性,日本政府采取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同时为了克服中小企业过量滋生而产生的过度竞争,也作为“独占禁止法”的适用除外,规定中小企业可以“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为基础,设立“组合的共同经济事业”,共同生产、共同销售。在“中小企业团体法”中,也把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作为《独占禁止法》的适用除外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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