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与增长”中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五个案例_一般纳税人论文

“企业改革与增长”中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五个案例_一般纳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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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一批批原营业税纳税人即将转变身份,跨入增值税纳税人行列。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纳税人要确认身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纳入“营改增”试点后,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是纳税人急需了解和关心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对“身份”选择的有关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出现了一些认识偏差。有的认为“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能自行选择,有的认为纳税人身份是可以自行选择的,有的认为具备条件的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可以选择的。谁是谁非,莫衷一是。为了消除“营改增”纳税人“身份”选择认识误区,帮助试点地区纳税人正确理解和规范操作纳税人资格认定,笔者现对“营改增”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几种情形进行整理和厘清。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最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

(一)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对于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而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八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国税局规定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月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计算。各地区的具体规定请纳税人及时关注试点地区的通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其中,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对于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明符合以上条件,需提供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履行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手续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应注意的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按照财税[2011]111号原规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财税71号)对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北京等八省市试点纳税人应注意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此政策”。即所有纳入此次试点的行业,均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直接由5%减至3%,降幅明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2011]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2012]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5号公告明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该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以下几类情况可结合企业实际,有是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选择权,而税务机关无权强制认定。以下几种情况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纳税人身份。由此也说明,大多数纳税人身份是不能自行选择的。

(一)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依据是财税[2011]111号文件,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依据是公告2012年第38号文件。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二)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即为自然人,对于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内的自然人,由于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符合一般纳税认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即使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会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

特定应税服务可自行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情形: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服务。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试点规定,即使不含税销售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目前,特定应税服务包括: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等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的。

纳税人要注意以上相关政策,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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