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审美传播中的价值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闻当然要传播信息。但同时,传播信息的新闻必须实现并创造审美价值。
传播信息,只是新闻的基本功能。较大价值的新闻其真正的难处并不在于表述事实信息层次的显在的内容,而在于能够以客观的手法揭示隐在于事实信息之中的意义信息,尤其在于揭示事实信息各要素及其它们之间的联系中所可能的对主体的意义。我们的新闻,我们对主体——“人”及其实践的传播的最高标准应该是对人的普遍意义的探究和对人的不断超越自我、弘扬生命价值的传播——审美的传播。只有立足于具体新闻事实,而又超越了简单物质功利评判的,具有强烈人文关切的审美传播,才是我们媒体和新闻人所应该努力追求的最高层次的传播。(参见孙德宏、王确:《新闻的审美传播》一文,《新闻与传播研究》2008年第2期)
新闻传播所讨论的“意义”问题,其根本是价值问题。说到底,整个新闻传播水平如何、效果如何的根本全在于传播主体对价值的判断及实现水平的高低。
被业界公认为“大报”的《纽约时报》前总编辑阿贝·罗森塔尔在上世纪70年代初写给编辑部的备忘录中说:
“《时报》的头版也许是这张报纸最重要的单项资产和商标。头版呈现给读者的并非只是一些重要新闻,还包括本报编辑们对重要性的判断能力。头版不仅是新闻,而且还是新闻加《时报》声誉。正如你们所知,本报头版对其他报纸、对电视乃至对新闻事件本身都产生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新闻在本报头版上的位置,其本身就构成一件新闻。”(转引自辜晓进:《走进美国大报》,南方日报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43页)
显然,在《纽约时报》这里,“对重要性的判断”,即编辑、记者对事实的“价值”的判断是其新闻传播中最重要的因素:正是因为其价值判断的水平比较高,所以其报道的水平才比较高,其报纸的影响力才比较大,所以其报纸才是“大报”——新闻在其报纸上被安排在怎样的位置,“本身就构成一件新闻”,这个说法似乎过于“肆无忌惮”,但作为当今世界最受关注的大报之一的《纽约时报》总编辑的经验之谈,它对新闻传播者而言,就具有了相当的震撼力量。它值得我们深思。
毫无疑问,新闻传播是一项反映并作用于实践的精神活动,而精神活动最高层次的问题就是价值问题——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力都来源于对价值的追求——因此,新闻传播就不仅是一项仅有“是不是”、“是什么”的科学认识就能够较好进行的活动,它还必须包含自觉的、高水准的价值判断的因素。它既要对事实进行“是不是”、“是什么”的科学认识判断,更要对事实进行“好不好”、“该不该”的价值判断,而且在整个新闻传播过程中这个价值判断还应该从信息价值判断上升到审美价值判断,与之相对应的认识方法,就是审美认识。高水准的新闻传播要告诉受众“这一个事实”对人类主体的需求呈现怎样的效能,具有怎样的意义——对新闻传播而言,科学认识及其信息价值判断和审美认识及其审美价值判断两者同样十分重要。我们当下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传播者对主要以科学认识判断为特征的信息价值判断及其实现十分重视,但对主要以审美认识为特征的审美价值判断及其实现明显重视不够。可问题的关键是,精神产品的质量如何,主要还是要在“是不是”、“是什么”的信息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看其审美价值如何——因此,审美认识、审美价值判断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具有科学认识和信息价值判断所无法取代的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为人类精神和实践活动的一切追求中最高层次的价值追求,在对新闻传播的讨论中,我们所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审美价值”问题。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新闻”,所以就必须详细讨论信息价值(即狭义的新闻价值);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新闻传播中最高层次的传播—审美传播,所以我们就必须详细讨论新闻价值中的审美价值以及信息价值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价值问题是新闻传播的根本问题,更是新闻审美传播的根本问题。
一、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价值判断
关于价值的讨论已经很多,而价值论哲学的兴起,更是把这一问题上升到了人类精神生产和实践的根本性的普遍意义的层面。鉴于学界对“什么是价值”的说法实在太多而且复杂,本文在具体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时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并对“价值”做这样的基本的界定。
目前学界关于价值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相对人类主体而言,价值学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它区分了事实和价值,认为事实是事物“是怎样”的一种属性和状态,而价值则是事物相对于主体而言“应如何”的一种属性。在此基础上,它通过功利价值和精神价值的二元区分,确立了以人类的“需求—偏好”结构为本位的“一般价值论”;2.探讨作为价值之依据的人类主体其价值何在的问题,并确立了以人类主体的“需求—偏好”结构为本位的价值原则,它从科学实在立场出发,将价值视为客观事物相对于人类的一种属性,只要事物与人类的实践客观存在,价值就相当于人类而客观存在……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考察,价值学对“价值”范畴做了这样的一个基本的界定:价值与事实不同,它是客观事物相对于主体“需求—偏好”结构所呈现的一种属性,是客观事物之总体属性的一个方面,也可以视为是一种人类性的事实。价值是建立在事物本体之上的功能和效用的统一体,价值不是抽象的,它可以根据人的“需求—偏好”结构区分为物质功利价值和心理精神价值等多个方面。(参见舒也:《美的批判——以价值为基础的美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02页)在这里,所谓“人类的”、“人类性的”,其强调的显然不是个人的、某个团体的,而必须是指全体的,至少是绝大多数的。因此,我们讨论的“价值”是指那些普遍的,具有普世性的人的“需求和偏好”——即所谓人的共同性——人性。
通过上述这些,我们可以理解:价值是建立于人性的普遍性基础上的,是人性的普遍性的一种反映和要求,这种来自于人性普遍性的人的需求和偏好带有先天的特征,当每个人的追求与之相符时,就会感到愉快。这种愉快感是因为此时的人是处在其自身各种能力自由地游戏之中。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来界定“价值”——价值是在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的某些属性、功能对主体的发展和完善的效应,即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
现在,我们来界定“新闻价值”——新闻价值是在新闻主体(包括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与客体(事实和文本)相互关系中,客体的某些属性、功能对主体的发展和完善的效应,即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狭义理解的新闻价值,就是信息价值)。这种效应使受众的满足程度,就是新闻价值(信息价值)的大小。而对这种“大小”的“确认”,首先取决于传播者(传播主体)对事实(新闻客体)的选择和对事实本身所蕴含的意义的判断。而这种选择和判断其实更多的是传播主体努力地站在接受主体对事实的需求和偏好的角度,尽可能地使自己对事实信息的选择和判断符合接受者(接受主体)的选择和判断——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传播主体,还是接受主体的需求和偏好,其总体上与人类的普遍性的人性的需求和偏好一致或接近。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说,传播主体把事实变成文本直至交给接受主体时的新闻显然寄托了传播主体的理想(价值追求)——问题的关键在于,传播主体的理想是否具有人性的普遍性。
当下媒体参与市场竞争并赢得竞争的利器,就在于对新闻事实的价值判断上——如果都市报的“厚报”一天发100条新闻,而传统大报的“薄报”只能发10条,那么如何实现“以一当十”甚至“以一超十”?关键在于传播主体的价值判断能力能否“以一当十”甚至“以一超十”,是否有能力在“100条”乃至“100条”之外选择、捕捉到最有价值,也最适合自身媒体特色的“10条”,并且还要有能力“点出”这“10条”新闻所蕴含的对当下社会和人们的今天和未来,所具有的更前沿、更有影响的意义来。
就传播过程而言,作为精神产品的新闻产生的流程是,先有“事实”,然后有“文本”,最后到达“受者”(接受主体)——在这个过程之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主体, 即在从“事实”到“文本”的过程之中,还有一个传者——传播主体,即新闻媒体中的编采人员。而在“事实”能否成为,如何成为,以及成为怎样的“文本”的过程之中,传播主体的新闻价值判断无疑是最重要的环节。从这个角度来看,新闻价值判断能力无疑是包括新闻采编者在内的所有传播主体水平高低的最重要的标准。同时,我们还必须强调,所谓一则新闻其价值如何的最终标准还并不在于传播主体的判断和评价,而在于接受主体(读者、受众)的判断和评价——是否适合他们的需求和偏好,对他们有没有意义。
显然,在作为精神产品的新闻其构成诸要素中,新闻价值如何是最为重要的,它解决的是“传播什么”的问题,在这一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前提下,“如何传播”的问题自然无从谈起。衡量精神产品“好不好”的标准根本在于其价值的大小,新闻传播当然不能外在于精神产品。
二、传播过程中的审美价值判断
新闻传播首先是信息传播。因此,体现在新闻中的“事实的意义”当然也就都应该统一在新闻价值的大旗之下,即新闻价值应包括信息价值、审美价值等等。我们说新闻必须实现审美传播,是因为我们认为,在新闻价值的诸价值之中,我们新闻学界、新闻业界长期以来忽视新闻的审美价值,即更多地重视事实的物质功利价值,忽视事实及其传播中的人的精神价值,忽视新闻对人的普遍意义的探究和对人的不断超越自我、弘扬生命价值的传播,忽视新闻的人文关怀——从而使得本应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精神进化具有重大意义的新闻传播变得目光短浅、实用主义盛行……正是从这样的背景出发,我们来讨论新闻传播中的审美价值及其判断问题。
美学是以价值为主导和基础的一门学问。价值论美学主要是从价值论的角度研究美学中的基本问题,比如什么是美,审美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等问题。关于审美的性质、特征,同样也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而且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使得学界分成了所谓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典型说等等流派。比如李泽厚、蔡仪等认为美是客观的,是客观事物的属性,蔡仪进一步认为“美在典型”;吕荧、高尔泰认为美是主观的,是人的主观情感;而朱光潜则认为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等等。
本文对此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的如是讨论颇不以为然。尤其是当这一讨论的结论成为把不同流派的代表人物标签为“唯物主义者”、“唯心主义者”之类曾经纯粹“运动”对象的依据时,这种讨论就已完全脱离了学术研究的范围。但对于这一问题的学术性的讨论还是必要的。对此,本文比较同意邓晓芒通过对康德美学的研究得出的结论:“美的判断都是先天综合判断。”“因为美具有这种特点,它本身是主观的,但它必须好像是客观的,好像是事物的一种属性。”他说,康德认为“因为人有共同感。这种共同感是先天的,只要是人,他就有,他有一种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的天然的人性结构,能够站在另外一个人的立场上来进行思考,这就是审美判断之所以可能的前提。审美判断为什么可能?是因为人的情感本身具有共同性。”(邓晓芒:《康德哲学演讲录》,广西师大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19、120页)
至此,我们对“审美价值”作个基本的界定——结合对价值的理解,我们认为:审美价值是在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之间的审美关系中,审美客体(对象)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主体(人)的审美需求,给主体以审美享受的价值。具体到新闻传播中的审美价值就是:在审美客体(包括事实、文本)与审美主体(包括传播主体、接受主体)之间的审美关系中,事实、文本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的审美需求,给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带来审美享受的价值。而主体的审美需求,就是人之为人的自我确认、人的尊严及其超越自我,即人是目的的必然要求。
邓晓芒对此有更进一步的分析:“主体有一种先天的普遍性,人性中有一种先天的普遍性,这种判断力通过反思而有所体会,所获得的是一种美感而不是知识,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这种主观的感受又是具有普遍性的一种感受,人性的普遍性的一种感受。这种反思的判断力回到人的内心,感到了一种普遍性的愉快。为什么会感到愉快呢?因为我们人类的各种能力得到了适合于它的对象。任何能力被它的对象所适合的时候我们就会觉得很协调,感到一种愉快。”“我们的各种认识能力在全身心地投入到对象的感性特质中的时候,在进行一种相互之间的自由协调活动。也就是说,人的直观能力、想象力、知性能力、理性能力等,在欣赏一个对象的时候相互适合,处于一种无拘无束的协调游戏之中,而这种无拘无束的游戏活动是任凭自己的自由来进行的。想象力和执行能力之间进行一种自由协调活动,不是为了认识某个对象,它只是一种能力的活动,不需要用范畴,不需要用任何概念,它只是一种直观能力和概念能力在那里活动。”(邓晓芒:《康德哲学演讲录》,广西师大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01页)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毫无疑问,最基本的、首先进行的是信息价值(即狭义上的新闻价值)的判断——这个事实是否构成新闻?同时,更高的标准应该是——进行审美价值判断—— 这个事实和新闻的价值是否具有“天然的人性结构”,是否构成对人的自我确认和全面自由发展具有某种程度的正向效应?或者说,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对“这一个事实”既要进行信息价值判断,也要进行审美价值判断,因为审美价值判断的介入,“这一个事实”的传播就变得不仅具有物质信息的“实用”性,而且具有了精神的、情感的“实用”性。
进一步说,强调新闻传播中的审美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在于:第一,它可以保证我们的新闻传播总是在“人是目的”的精神维度上进行,始终坚持作为精神产品的新闻的精神价值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物质功利价值;第二,它可以保证事实及其传播文本能够始终直指主体的心灵,与主体的情感形成共鸣,进而实现最大的传播效果(关于新闻审美传播的效果问题,笔者将在另外的文章中专门讨论)。
三、传播过程中信息价值与审美价值的关系
至此,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信息价值和审美价值问题以及其它诸多价值的关系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价值问题所涉及的远不仅是信息价值与审美价值,虽然我们认为信息价值与审美价值是其最重要的,但它显然还包括了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社会价值、娱乐价值等等价值的综合作用。关于各种价值的关系,著有《审美价值的本质》的斯托洛维奇是这样论述的:“价值是‘有生命的对象的世界’。对象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似乎获得人的东西,获得对人和社会的意义。于是这些对象和现象就不仅表现出它们具体可感的特征,同时也是各种价值——物质—实践价值、道德价值、社会政治价值和审美价值——的载体。各种价值之间的区别,首先在于各自意义的首要性及其表现方式的不同……无论物质—实践价值和认识价值,还是道德价值和社会政治价值,其存在不是互相隔离,而是互相影响的。”斯托洛维奇的核心意见是:“审美价值处在所有价值互相渗透的中心。第一,这种情况说明,审美因素能够参与到一切形式的人类活动中,因此审美价值能够处在其它形式的价值中。第二,这表明审美价值本身的综合本质,这种本质包括多种多样的社会—人的关系,具有各种意义的综合……审美价值通过人的创造活动,通过对自然规律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以及对揭示和发展人的个性最优秀方面的人类联系形式的认识,体现人在世界上的自我确证。”([爱沙尼亚]斯托洛维奇:《审美价值的本质》,凌继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16—118页)
在这里,斯托洛维奇所说的“审美价值处在所有价值互相渗透的中心”,是在价值论哲学的方位上对人类所有精神和实践活动的研究而得出的结论;按其“各种价值之间的区别,首先在于各自意义的首要性”的原则,在新闻传播中首先当然是强调信息的传播,即在新闻传播中信息价值是首要的、基本的。而新闻及其传播作为精神产品和精神活动,它又必然符合一般性的精神产品和精神活动的基本特点。因此,审美价值对新闻及其传播而言,它与信息价值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对于一个高水准的新闻产品而言,没有审美价值是绝对不可想象的,因为它已经难以成为精神产品了。再进一步说,一篇新闻作品如果仅有信息价值而缺少审美价值,其新闻价值必然大打折扣,它很难成为高水准的作品,当然更谈不上走进受众心灵,与受众形成共鸣了。
另外,从价值判断的“效应”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认为价值可以包括这样三个方面的情况:科学认识价值(真)、实用价值(善)、审美价值(美),“只有当科学的认识激活了主体的情感世界,主体的情感对科学的理性有所超越之时,才有可能进入审美的层次。”(孙绍振:《审美价值结构与情感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23页)
关于上述三类价值的关系,就像康德的“三大批判”一样——在解决了“我能知道什么”问题而得出逻辑学的认知结论(《纯粹理性批判》),又解决了“我应该做什么”问题而形成了他的人类伦理学的道德结论(《实践理性批判》)之后,康德又以“我可以希望什么”问题的解决而形成了他的美学结论(《判断力批判》),进而以此“打通”了前两者(参见吴琼:《西方美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并使康德哲学具有了鲜明的价值论哲学的特征——信息价值判断在解决了事实和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事实的“真”和实用的“善”的问题之后,又与审美价值判断一起,共同解决了作为精神产品的新闻传播中最高层次的“美”的问题,进而真正地实现了新闻的审美传播。即,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信息价值是基础,审美价值是最高标准。
“判断力就是把知性运用到感性对象之上的那样一种能力,把感性和知性连接起来,在这种场合的判断力康德称之为‘规定性的’判断力。康德认为这种判断力的结果是形成知识。”而规定性的判断力“是有目的的,而且是为一个主要的目的服务,就是要达到客观的知识。各种认识能力的自由协调活动在人们进行认识的时候,只是认识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而审美判断力,即“反思的判断力”则不同了:“审美判断力的诸认识能力的活动不是为了认识外界的某个对象,相反,它是要从外界的某个对象返回到主体的内心,它是以内心的诸认识能力的自由协调活动本身作为自己的目的。”“这就是反思的判断力与规定的判断力不同的地方。它的矛头是针对自己的内心对自由的那种追求。”(参见邓晓芒:《康德哲学演讲录》,广西师大出版社,2006年12月,第98、99、102、103页)在邓晓芒对康德美学的解读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科学认识(知性的)活动与审美认识(感性的)活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前者的目的是达到知识,而后者的目的则是活动本身,即“自己内心对自由的那种追求” —这一区别十分重要,它从根本上厘清了以审美认识为主的、具有感性特征的审美价值判断与以科学认识为主的、具有知性特征的信息价值判断的各自特征和联系。
某种程度上说,信息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物质实用功利色彩,它更多的是注重事实信息层次的显在的内容。而审美价值判断则不大在乎物质实用功利内容,它的“功利”色彩主要表现在人的精神的需求上,审美价值判断的“功利”性体现在人的精神需求的普遍性,它把信息价值判断的具体的“物质功利”上升到了普遍的“精神功利”——此“功利”绝对不是对某个人、某个群体的,而是对整个人类,对我们整个生命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因为审美价值判断被引入新闻传播过程之中,使得传播主体的新闻价值判断从更多地直接具体的、信息实用价值的功利判断,上升到了抽象的、一般的精神价值的功利判断。此时的新闻价值判断是以对整个人类主体的自由发展是否具有意义,以及具有多大意义为标准的。所以此时的新闻传播就因为具有了强烈的人文关怀而实现了审美的传播。
新闻传播的审美价值当然首先取决于体现在事实和文本中的科学认识及其报道的真实,但显然不仅如此,它还取决于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内心的情感。科学认识的真实与主体内心的情感的结合,必然使其传播获得远远超出仅仅信息真实所能达到的效果。
在这里,我们以获得第16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的三篇消息作品为例,来进一步讨论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关系问题。这三篇作品分别是:《中铁三局丢了宁夏市场》(高鹏:《宁夏日报》2005年10月10日,以下简称《中铁》);《海拔4161米:总理跟我们合影》(毕锋、李晓华:《人民铁道报》2005年5月3日,以下简称《海拔》);《3.5万救命钱留给病友》(陈国忠:《长沙晚报》2005年8月24日,以下简称《救命钱》)。
《中铁》一稿报道的是在宁夏施工的中铁三局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虽经几次警告但仍然不改,最后被宁夏有关部门取消其两年内在当地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海拔》一稿报道的是温家宝总理考察青藏铁路时,在海拔4161米处与职工们相见甚欢,一起合影留念,其中两名机车司机因坚守岗位不能参加合影,总理便走近机车,以自己作为那两位职工的“道具”合影的故事。《救命钱》一稿报道的是长沙一家医院的一个病房里几位患白血病者都因手术费不够而无法手术,其中一位患者放弃治疗,将自己仅有的3万多元送给另一位病友,以帮助他手术,“我走了,兄弟保重”的故事。
通过以上简介,我们不难看到这几篇作品的信息价值并不十分之大,甚至我们可以说,作为事实的此类信息并不是绝对难以见到的。但它们的审美价值却比较大—这几篇消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隐在于事实信息之中的意义信息及这些意义信息所共同体现出的精神高度是极其重要的。这几篇作品的主题都指向了我们人类内心的那个最重要的敏感处:情感——人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以及遵守人之为人的那些基本的价值,比如诚信。这几条新闻当然是具体的,但它们正是从具体的对象出发,整个文本的采编追求始终在指向我们的心灵,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某种普遍性的、人性化的东西——所以,它们感动了受众,感动了评委。于是,它们获得当年度最高新闻奖也就不难理解了。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审美认识和科学认识的心理活动方式不同,在价值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上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审美认识不像科学认识那样,从概念出发,直线的深入,而是通过回归和深入人的内心,从而实现人的自我确认,乃至超越自我。也就是说,科学认识的价值实现是从概念出发,去认识某个具体事物。而审美认识的价值实现则是从某个具体对象出发再回到内心。此时的科学认识激活了主体的情感世界,主体的情感实现了对科学的知性超越。于是,此时的新闻传播便实现了从信息价值传播到审美价值传播的飞跃。再进一步套用康德的分类就是,信息价值判断是规定性的判断,而审美价值判断则是反思性的判断——这一点是本文最重要的结论之一:它从理论上阐明了作为精神产品的新闻其自身的规定性,阐明了传播主体在使事实变成文本过程中的认识方法问题。
四、在新闻传播中全面提高审美价值判断水平
在当今社会一方面“日常生活审美化” 另一方面诸多传统价值又被不断解构的状况下,在新闻传播中如何认识和提高审美价值判断水平问题变得相当复杂。这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现代性”问题。
那些诸如工业革命、民主制度的建立、后现代社会的到来之类宏观性的社会变革等等,在当下通常被描述和概括为现代性。而这种“现代性”,甚至难说其是属于“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对诸多关于现代性的宏大描述和概括中,往往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现代性的核心的主体特征问题。这就是人的自我解放。在我们看来,所谓的现代性,说到底其根本是人的现代性。正是在人的自我解放这个具有共同性价值的主题下,现代性的进程才变得生动、紧凑而拥有力量:科学技术和工业革命推动了人类自我能力的解放,民主制度使得人类从封建专制制度中获得解放……而在这个过程之中,虽然这其中审美的泛化,甚至庸俗化也随处可见,但还是应该明确看到,正是审美的自觉推动了人类精神的解放——因此,审美自觉不仅是现代性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而且它才是现代性的直接动力和根本结果。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由于人们更多地对现代性中科学技术等所带来的“人的能力的解放”给予了极高的重视,使得实用主义、工具理性十分盛行,人们的价值取向也更多地倾向于对物质功利的追求而忽视精神意义的建构。表现在文化上,就是物欲至上、娱乐至死;表现在新闻传播上,就是简单实用,甚至垃圾信息盛行,本应是以带给受众愉悦、自由、解放、光明为己任的新闻传播,相当一些作品被搞成了连快餐的营养也难有的一堆垃圾。法国先锋派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甚至认为,现代的媒介已经成了精神活动与公众之间的一道屏障或一个过滤器,所谓的名牌主持人和大牌记者以一种肤浅的思维模式和弱智的时髦语言冒充精神的全能智者,它们以哗众取宠的“直击报道”和不负责任的“热点述评”而自诩为“社会观察家”和“评论家”,它们是文化假象和思想假象的最大制造者……(参见唐绪军:《报业经济和报业经营》,新华出版社,1999,第179页)——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在被严重扭曲了的现代性的构建中,物质欲望成了人们的主要追求,而人类生活生命中极其重要的审美价值却严重地缺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出:当下的新闻传播中既要高度重视传播者的信息价值判断水平的提高,更要高度重视传播者的审美价值判断水平的提高。
凡此种种,都决定了提高我们审美价值判断水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在传播主体自身所确认的一切价值中,必须明确而坚定地把“人是目的”放在核心地位:传播主体的一切追求和努力都应该是:为了让人得到全面自由发展,使人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真正地成为自由的主体。这就决定了新闻的传播者在对待事实时的基本态度:在确认其信息价值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确认其是否具有审美价值,即此一事实的传播对接受者——受众的自由发展是否能够呈现正向意义;在使事实转化为文本的过程中的基本态度应该是:必须把传播主体的“人是目的”的理想追求贯注其中,在确保信息真实的同时,努力使文本能感动和影响受众,实现与受众的心灵共鸣;在使文本到达接受主体——受众之时,与受众共同创造具有审美意义的新闻价值。
其次,把传播主体已成定式的以科学认识为主甚至是全部的认识方式,调整到科学认识与审美认识并重而且相互协调上来。在对事实能否成为新闻的判断中,当然需要从已有的概念出发去对事实进行科学的认知和判断。但实现乃至创造新闻的审美价值的程序则必须是要从感性的具体事实出发,然后回到我们的内心,再把这一结果变成文本,从而追求我们人类心灵的一切能力能够自由地协适。使那些科学的认识激活传播主体、接受主体的情感世界,进而实现主体的情感对科学认知的超越。
五、结语
事实上,我们所讨论的“新闻的审美传播”,其根本是讨论三个问题,一是传播的目的,即“传播什么”;二是传播的方式,即“如何传播”;三是传播的效果。本文着重讨论的是“传播什么”及其相关问题,即解决在整个新闻传播过程中传播主体的价值问题。
关于价值,以及如何判断事实的信息价值和审美价值,以及实现乃至创造这些价值的不同的认识方法和途径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既为正确认识和判断新闻价值中的信息价值和审美价值提供了依据,也为我们的新闻实践成为审美传播提供了依据和指导。而关于新闻传播中信息价值审美价值之间的关系的讨论,则使得新闻学的研究和新闻实践的意义从一般的物质功利价值上升到了心理精神价值的维度,从一般的专业技能上升到了与其它人文社会科学及其实践在最高的精神价值的追求方面有了通约性,可以平等对话的层面上。
事实上,作为人类精神与实践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传播的理论,原本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和“工艺规范”的产物。它在其学科的价值追求中,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它人文社会科学并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具体区别仅仅在于它们认识、实现和创造那些具有通约性价值(普世价值)的途径不同而已——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当下的新闻学及其实践极其迫切的任务就是在确定那些普遍性价值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构建新闻传播自身适应如何恰当认识、实现和创造这些价值的法则。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新闻的审美传播,主要是强调以“人是目的”为根本标准的价值及价值的实现问题,是指新闻传播要能够给读者愉悦、自由、解放、光明等等这样一些具有正向意义的感受。它应该让人看完以后心灵受到影响,觉得自己确有一种解放的感觉或愉悦。而绝不仅仅是某些论著中所主要强调的“标题美”、“语言美”、“结构美”之类简单的形式问题。
某篇报道很真实、很准确、很深刻,这基本上是科学认识的结果,追求的是信息价值,这当然十分重要。我们说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信息价值判断及其实现是基础,就是这个道理。但是从更高的标准来看,报道仅有真实、准确、深刻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要“好看”,使受众“愿意看”,而且还能使受众感动,引起受众的共鸣。这就要求我们的新闻传播还要追求审美价值。新闻传播在追求信息价值的同时还要追求审美价值,它与仅仅追求信息价值的区别在于,高水准的新闻传播不光要真实、准确、深刻,而且其最终的文本,还必须能够与读者(受众),乃至传播主体的内心、情感世界吻合起来,在情感上发生一种激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的审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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