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合作与冲突——央行是否应执行银行监管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央行论文,货币政策论文,职能论文,金融监管论文,冲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二十年中,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出现了一批综合化经营的超级金融企业,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界的一个普遍的趋势。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糊了传统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它一方面增加了金融企业对于自身金融风险识别和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也给金融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确保金融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危及一国甚至波及数十个国家的金融危机特别是银行危机频频发生。这样一些事实使得如何构建一个最优的监管体制以适应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成为当前政策制定者,经济学家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针对他们各国的不同情况对其金融监管体制的进行了改革,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根据最新的数据(Barth,2001c),截至2001年,125个国家中有105个国家拥有唯一的银行监管机构,约占总数的84%;约有四分之三——74%的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银行监管职能。但是在37个发达国家中只有18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银行监管职能,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让他们的中央银行去监管银行业。
显而易见的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经历金融业重大变革的发展中国家,重新考察中央银行各项职能之间的关系,是解决中央银行职能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方向问题的必由途径;同时它对于确保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各项职能的有效实施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主要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冲突的角度出发进行央行职能架构的研究,特别是回答监管职能是否应从央行分离这一问题。
一、货币政策、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央行职能的考察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中央银行得以产生并存在的原因一般而言主要有两点:一是宏观上需要一个公共机关来满足维持币值稳定的需要,二是从微观上我们需要它来确保银行及金融体系的稳定(Goodhard,1988)。但是由于历史,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原因各国央行在实践上职能范围的外延和内涵也各不相同,而且随着金融体系本身的发展其职能范围也在发生着转变。根据我国《中央银行法》对于央行职能的表述,我国中央银行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章程;(六)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分析调查和预测;(十)以及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有关规定表明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一个典型的具备货币政策,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等三方面职能的“全能”型的中央银行。如果再加上存款保险职能(我国尚未建立),以及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那么我国的中央银行就涵盖了一国中央银行可能具有的所有功能。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上述的这些功能或集中在中央银行内部或由其它一些独立于央行的部门负责,它们之间彼此联系,但也存在冲突,因而需要相互协作,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这样一些职能的制度分配是目前新兴的一个研究领域。为了更方便地阐述这样一些冲突与合作可能带来的问题我们将我国《中央银行法》规定的有关职能按照归属于专门机关的可能为依据划分为央行核心职能、银行监管职能两大部分。所谓核心职能即是指那些如果今后出现对央行职能结构进行重组的改革也不会从中央银行剥离的职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应该具有三项核心的职能。第一:对于货币政策而言它是理所当然的中央银行核心职能;第二:央行管理一国支付系统,并作为“最后贷款人”是央行天然的核心职能(santos,2001a);第三:对于经理国库,经营管理外汇黄金这两项职能而言,由于没有文献表明它会与货币政策职能,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监管职能存在原则性的冲突,我们认为它不会从央行剥离,所以也将它归入央行的核心职能。我们将除此之外的央行各项职能归入金融监管职能。显而易见金融监管职能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之间的实际关系是我们研究金融监管体制安排的关键。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冲突和合作——相关理论争论的综述
对于是否应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国际理论界存在重大的争议,主要是围绕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争论1:央行拥有监管职能是否会损害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支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离的经济学家们认为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的合并会造成利率冲突。他们认为如果中央银行认为提高利率会伤害到银行,她提升利率的动机将会被削弱,即使此时提升利率会有利于遏制通货膨胀,她也有可能不提高利率。这样中央银行就将保护银行作为其主要的目标,而将公众利益放在次要的位置。产生这样情况一方面是因为银行部门比公众与中央银行的关系更为直接,他们可能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力。一些经济学家称这一现象为:商业银行捕获了(capture)中央银行。另外一方面是因为拥有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可能更重视其监管职能,因为同宏观经济目标不同的是,监管目标是否实现容易直接成为评价中央银行绩效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也不愿实行一些可能会使一些银行经营变得更糟的货币政策,它有动机采取一些货币政策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赢利。重视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国家更倾向于将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拆。它们认为一方面中央银行的保护银行业的货币政策不是最优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一个单纯以稳定物价为目标的独立的货币政策当局从长期而言对确保一个健康的银行体系也是有好处的。
第二:支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离的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中央银行负责银行业的监管,银行破产倒闭的发生可能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声誉,所以他们在实施相关货币政策时可能会偏离货币政策制定时的初衷,这当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实施造成损害(Haubrich,1996),(Briaut,1999),(Abram、Taylor,2001)。
反对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的经济学家认为:
首先:上述冲突并不成立,相反它们认为将两者分离反倒容易使货币当局忽视货币政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而货币政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本来就是货币政策制定的重要出发点。从历史经验上讲,央行关注银行体系的稳定并不一定导致不当的货币政策,例如美联储并不会因为银行的问题而在合适的时候不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
其次: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只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一国的银行系统处于极端不稳定的状态,中央银行也不可能确保货币的稳定;另一方面币值的剧烈波动也会破坏银行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并对银行的经营造成严重的损害,考虑到银行破产可能导致的严重问题(系统危机),货币当局必须重视其货币政策对银行的可能影响。反对监管和货币职能分离的经济学家还认为,一方面在拥有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的管理下的商业银行更能够适应货币政策的变化,而另一方面拥有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更有动力去研究那些在紧缩环境下经营有问题的银行,并采取适宜的措施。这既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还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定。这一点对于那些银行体系还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最近一项研究表明从80年代到90年代将监管职能和货币职能统一在央行内部的国家银行业危机明显少于分离的国家。反对者还认为统一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使中央银行家们可以更深入地思考监管政策的后果,可以避免过于追求回避风险的监管政策影响银行经营和创新。
第三:在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的金融危机时期,中央银行对监管职能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监管手段才能及时有效地传导货币当局的意图。另外监管手段还是促进银行形成共识的有力杠杆,更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
(2)争论2:货币政策职能所需的信息是否必须从监管渠道获得?
反对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的经济学家认为:
第一:监管职能能给中央银行提供非正式的内部信息,这样一些个别银行的私人信息是不可能简单通过阅读报告来得到,而这些信息对于形成正确的货币政策往往又是至关重要的。皮克、罗森格林和涂特尔(Peek,Rosengren and Tootell,1999)的一项研究表明,银行监管信息尤其是那些有关问题银行的机密信息确实有助于美联储对利率,失业率等重要宏观经济指标做出更为准确的预测,而对这几项重要指标的准确预测对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至关重要。如果没有监管职能,这些机密信息将无法获取。
第二:中央银行对其货币政策对银行体系影响的错误判断会导致其对整个货币政策后果的错误判断。失去了来自监管部门的信息则是产生误判的重要原因,没有监管部门信息更会延迟中央银行纠正错误政策的时间。另外在金融危机时期,由于中央银行负有对金融系统提供最终流动性的职责,它有必要了解银行的资产充足性水平和流动性水平,而这样一些信息只有通过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才能获得。
支持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分离的经济学者则认为:
第一:公开的信息和通过咨询审计部门得来的信息对于货币政策来说是应该是足够的,何况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中央银行仍能够从其分离了的监管部门那里获得足够的信息。支持者还举了德国的例子:分离的德国中央银行和其监管部门对信息的需求也较小,对监管对象的信息一般可以通过外部审计报告得到。
第二:在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的情况下,独立的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会通过各自不同的渠道和方法收集支持各自立场的信息,而统一的机构则没有这样的竞争机制。假设在一国中只有三个可能的政策选择,分别是1、降低利率,2、提高利率,3、维持利率不变。在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同为中央银行的国家,如果它搜集到同时有利于降低利率和提高利率的信息,它将采取尽力保持原利率的政策,如果它找到有利于一方的信息它会停止收集新的证据。而在监管职能独立于中央行的国家,监管当局会尽力搜集有利于利率降低的证据,而货币局当局会尽力收集有利于提高利率的证据,这样会使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挖掘。对于一个金融体系比较稳定的国家,其金融管理当局可能关心市场状况效率多于关心金融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竞争的信息收集机制可能导致更为有效的货币政策。
(3)争论3:关于监管职能当局和货币当局的独立性
支持分拆的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职能范围越广,其受到政治影响的可能也越大,从而有可能危及到独立的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有利于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一个独立的货币当局有利于一国的货币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是一个被理论界普遍接受的事实。
但是反对者认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它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将监管职能赋与中央银行有利于强化监管职能的独立性,另外豪布莱斯、皮克、阿布拉姆斯等人(haubrich,peek,abrams)还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这样的安排更为必要,因为它可以避免监管职能的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Bank Supervision)。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合作与冲突——中国的实际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系结构、政治制度等等方面密切相关,不同的经济政治环境可能导致它们之间呈现完全不同的景象。货币政策职能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可以说它们两者之间互为因果,互为补充,合作应是两者的本质关系。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其政治经济金融有其完全不同于其它国家的方面,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因而也具有特殊性。作为一个政治集中性色彩比较浓厚的国家,国家行政的各项职能都必须服从改革和发展这样一个大的前提。就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而言,与一般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结合更紧密并且比较强调促进经济增长的职能目标,而金融监管既是监督又是管理,除了关心微观金融个体风险经营状况,他还对金融体系的改造负有一定的责任。虽然更为完善健康的金融体系从长期而言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但是在短期内银行业监管改造和经济增长之间却存在一定的此消彼长的矛盾冲突,再加上央行自己的目标函数的复杂性,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变得更为复杂。可以这样说: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在最本质的层面上讲是合作为主,体现为金融监管服从于货币政策,银行业改革服从于经济增长,但是当两者在实现手段、政策、实施时机等具体的方面又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就是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关系的基本图景。与国内有关研究不同的是,我们注重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更为本质的矛盾关系,我们认为它们之间的合作是出于根本利益一致而相互支持,它们之间冲突是出于直接目的不同可能出现的矛盾。下面我们在它们之间复杂的关系中我们选取几个大的方面做一个简略的讨论。
(1)二者服务于相同的经济发展目标,总的来说是合作多于冲突。
从理论上讲,货币政策目标与银行监管目标并不相同,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币值,并以之促进经济增长;而金融监管的目标则是维护一个稳定,高效,竞争的金融市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更具体一点,我们可以说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以合适的货币发行量来促进经济的增长,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加大监管力度降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从实现目标的手段上来讲,货币政策职能主要依靠利益驱动和人民银行的强制性权力;而银行业监管目标则是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保证。从影响范围来看,货币政策影响到几乎全部的经济生活领域,而监管只影响金融机构。从以上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诸多方面的区别上来看,它们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由于经济增长目标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失业压力巨大的国家而言是一个近乎刚性的目标,有增长才有稳定也才有改革。7%的增长目标是一个政策的底线,当一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无法达到这一目标时,政府就有可能动用一些其它的手段实现经济的增长,比如牺牲银行部门利益通过超常规的贷款增长来促进经济增长。这时就要求履行监管职能的人民银行松动监管标准,促进信用的增长,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我认为这是我国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最“本质”的一种合作,这样的合作就表现为监管的方针和措施直接围绕货币政策来制定,二者关系中货币政策更为根本。有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从这样一个角度讲目前银行业贷款坏帐正是这样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后果。我们可以判断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的合作在经济增长比较乏力时将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经济增长环境较为宽松时,监管职能实现其本身目标的空间将会大一点。这就给我们提出两个有趣的问题,即:目前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每年降低三个百分点的监管目标有没有松动的可能?存贷款利差还有没有进一步缩小的可能?
我们再来考查一下可能的分离会给这样一种合作带来的影响。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的是: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会给我们带来更为独立的监管和货币政策,还是两者独立性不会有根本的改变?这里的独立是指其根本政策的制定只体现其所属机关的原则性目标(货币政策是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监管职能是金融体系稳定和存款人利益)而不受中央政府总体目标的制约。从大政方针这一宏观层面讲,在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色彩比较浓厚的国家,两者无论分合均要受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所制约。可以说分离不会改变它们的独立性状况,当然也就不会对它们之间的这一合作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在我国,一部分货币政策职能直接通过监管手段来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手段共同参与银行业的改革是二者合作的又一重要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的金融微观主体——以追求长期利润为唯一目标,具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商业银行,缺乏完备的货币市场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直接的货币政策手段为主要的货币政策操作手段。1998对贷款规模限制手段的放弃是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手段从直接手段向间接手段过渡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诸如利率管制、再贴现、再贷款、指导性信贷计划等直接货币政策手段仍是人民银行实现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重要手段。与基础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货币政策手段不同的是,直接货币政策手段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在这样的情形下目前人民银行相当一部分的监管手段其实完全是为履行货币政策服务的。例如每年都有关于利率、再贴现、再贷款、指导性信贷计划的专项现场检查等等。除此之外监管职能对于人民银行有效实施窗口指导,道义劝导等货币政策也尤为重要,因为没有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可能丧失执行上述货币职能所必需的权威。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的统一还表现在监管职能可以有效地改善微观金融环境进而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同时监管职能还是货币政策职能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的分离会造成严重的信息沟通问题。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的合作还体现在它们将共同参与中国银行体系的改革。与其它金融体系相对稳定的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出于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等方面问题,构建完善高效的中国银行体系的需要,我国的银行业可能面临大规模的合并、分拆、重组等结构调整。这样的改革往往涉及到注资、央行最后贷款、存款安全承诺、机构调整、重组等与央行核心职能和监管职能有关的手段,无疑需要两者的共同参与和密切配合。
同样我们再来看一下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会对这一合作有什么影响。一方面将银行监管从人民银行分离意味着货币政策被制定出来之后要通过已不属于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来实施,并反馈情况。众所周知在我国互不隶属的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极弱,分离将会对上述直接的货币政策手段产生致命的影响。从这一角度讲,只要我们还要运用直接的货币政策工具,我们就不能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而完成从直接货币政策手段向间接货币政策手段的过渡我们需要重塑微观金融市场基础,需要完成国有商业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而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另一方面,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的分离会对我国银行业改革造成不利影响。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从宏观上讲需要通过货币政策营造成一个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从微观上需要货币政策手段和金融监管手段的密切配合。将金融监管从央行分离会加大两者之间沟通的成本,进而增大实施银行改革的成本。以某一严重亏损机构的关闭为例,一方面可能需要央行的研究和资金支持,另外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提供足够的监管信息和选择正确的时机。将监管部门从央行分离一方面可能使央行对于被关闭机构确切状况缺乏了解,影响研究判断的准确性和资金供给的及时性,监管部门也可能由于对该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地位缺乏了解而对于是否关闭何时关闭作出错误的判断。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银行体系正经历重大变革的国家,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沟通成本的加大会增大银行改革的成本,造成极大的社会福利的损失。
(3)在人民银行多重职能目标的结构下,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相比更易成为评价中央银行的标准,因为银行的破产(Fail of the bank)和金融危机的爆发比货币政策的目标的偏离更易成为民众或政治家抨击中央银行的口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风险厌恶者的中央银行如不在外界干涉的情况下可能在经济增长与金融业稳定两者之间更加偏向后者,央行货币政策可能因此受到扭曲。这一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监管目标对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手段的影响。
按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当前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资本总额相对不足,尤其是附属资本过少;资产流动性差;资产质量差,不良资产比重过大;资产组合不合理,高风险权重资产过多;贷款集中度高(黄存明,2001)。在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央行的紧缩货币政策将受到巨大的阻力。由于银行体系的主体仍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它们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在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市场又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势必会加大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性,再贷款、再贴现就成为这些银行保证清偿力的主要渠道,这样的“倒逼机制”一方面使上述货币政策手段失去弹性,央行陷入被动提供资金的境地;另一方面迫使央行扩大信用贷款,扩大货币投放量,使银行经营风险转化为通货膨胀成为可能。这一点与古德哈特等人实证研究结果中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给合导致较高通货膨胀率的结论相符。
监管职能与再贷款等救助性的货币政策手段的结合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对有问题银行的过度宽容,也有可能加大银行部门的道德风险(Santos,2001)。对我国而言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应该有利于消除这样的道德风险,有利于解决中央银行被银行部门“俘获”(Capture)的问题。
2.监管目标对利率的影响。
对利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言这样的“倒逼机制”或者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银行对中央银行的“捕获”仍然成立。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始于1984年,但是到1996年一批金融法规出台之前,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职能并没有提出,传统的金融监管只是为货币政策服务,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中央开始意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也开始成为货币政策职能之外的重要职能,金融安全也成为评价人民银行的重要指标(周波,2001)。由于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各级利率均由人民银行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完全有动机通过控制利率来使银行业相对处于一个垄断的地位以获取垄断利润。这部分利润对于缓解问题银行存在的流动性问题,补充近乎枯竭的自有资产,改善其经营窘境有重大的意义。但是这样的安排可能损害到其它部门的利益。从我国历年利差变化的时间趋势图上我们可以看到从1996年起利差存在明显扩大的趋势,这恰好是央行开始重视其监管职能的时间(见图1)。我们有充分的把握认为这样的利率安排可能损害了其它产业部门的利益或者说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而当前信贷规模存在紧缩趋势也可能是这样一种压制利率的货币政策的后果之一。
利率管制属于宏观政策的层面,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是否有助于减少监管职能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的这种冲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无论监管职能是否从央行分离,央行仍然要对宏观金融稳定负责。这一点与上面提到的再贴现,再贷款等微观层面的冲突是有所不同的。我认为当金融安全成为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之后,无论监管职能是否从中央银行分离,央行总有动机去制定有利于银行部门的宏观政策,在目前金融体系普遍“贫血”的情况下这样的动机会更为强烈。
(4)对我国而言,银行业监管即是监督又是管理,除了对金融机构进行各方面的合规性监管,它还负有促进国有银行改革,完善金融市场的职责。为履行这样一些职责时制定的监管标准,监管措施在具体实施时可能对货币政策存在负面的影响。这是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冲突的又一重要方面。正如前文所述,监管职能目标所代表的金融体系改革进程与货币政策短期目标的冲突是两者之间冲突的重要根源。当前的货币政策要求增长货币投放量,增加社会信用总量以克服通货紧缩对经济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而当前金融监管目标除了防范金融风险外,还要维护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为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创造条件。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是进行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建立良好金融微观环境的关键。为此中央银行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资产质量改善进度要求,并以此对它们进行严格的考核。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货款质量的严格监管,使各金融机构加强了风险控制,并把资产质量与个人利益挂钩。由于风险约束机制建立的同时,未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信贷人员慎贷,畏贷压力沉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严格监管加剧了贷款紧缩的趋势,对增加货币投放,增加贷款总额的货币政策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事实上微观个体的慎贷,惧贷并不是监管目标影响货币目标的唯一原因。日本等国的经历表明,一国在治理金融体系问题时必然以经济增长为代价,问题只是程度的轻重。
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无疑会加剧这样的矛盾。因为从微观来讲独立的监管部门会更加关注银行的风险而不是其是否支持了经济增长;从宏观来讲在制定相关监管政策时,分离还会增大两者之间沟通的难度,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一个更为严格的监管。
结论
国际上有关理论研究对于中央银行是否应履行银行监管职责没有唯一的结论,但是通过对我国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合作与冲突的一个实证研究,对于我国的这一问题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
首先:对于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而言,分离央行的监管职能会削弱其货币政策职能。分离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不能造就更为独立的货币政策,这是由我国货币政策形成机制和人民银行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的。而这是一些国外经济学家认为应分离监管职能的重要理由。相反分离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还会割裂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反馈的操作链条,从而对货币政策目标产生致命的影响。除此之外监管部门从人民银行的分离会加大两者沟通的难度,进而加大银行业改革的成本。从这两方面讲实际上已经决定了目前我们不应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
其次:对于银行监管职能而言,分离可能会带来一些好处,它可以使监管的决策和实施更为独立。这样我们或者会拥有一个更稳定更严厉的金融监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而言我们是否需要更为严厉的银行监管?自从人民银行开始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管以来我们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比如我们2001年已经完成了不良贷款占比下降三个百分点的目标。我们有理由认为按照监管计划的逐步实施我们能够实现近阶段的监管目标。即使不考虑分离金融监管职能可能带来的负效应,我们也可以说监管职能是否应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并不是影响当前监管职能发挥的主要问题,对于提高监管水平,我们在诸如监管法治化建设,监管人员培养,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建设等方面仍有很多值得改善的地方。
第三: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信息沟通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利率等宏观货币政策来看,似乎对来自监管方面的信息依赖不大,因为利率政策的制定基本上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对于像指导性信贷等方面的结构性微观的货币政策而言,货币政策对监管信息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日益开放,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存在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分离的趋势,也存在构建综合金融机构的趋势,加强不同监管机构间信息沟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在当前不考虑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一些折衷性的制度或体制安排来适应这样一些变化。建立一个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就是这样一个合适的体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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