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经济对法律权利演进的影响_知识经济论文

论知识经济对法律权利演进的影响_知识经济论文

试论知识经济对法权嬗变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权论文,知识经济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正以崭新的姿态跨入知识经 济时代,知识经济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时代主题。这一以知识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以信 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色的新型经济形态,正引起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和社会关系 的重新调整,同时也引起了权利现象的嬗变和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现象的变化。权利是 关系每个人自由和利益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关系变化的浓缩和焦点,科学分析和理性界定并 用法律加以规制知识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法权关系,这不仅是保障知识经济健康发展的制 度创新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以权利为对象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的时代课题。

一、知识经济引起权利嬗变

1.知识经济的主体性与权利地位的至上化。知识经济是依赖主体创新的主体性经济,不断 创新的知识是这一经济形式的基础和动力,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是这一经济得以发展的源泉 ,人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增长因素。知识是人所开发的,人是创新 的主体和智力资源的载体,知识经济也为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 间。由于知识经济将知识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和最宝贵的财富,人对物质资源的依赖性大为降 低,人不再是土地和机器的奴隶;支配人的经济活动的不是外在于人的物质,而是人本身具 有的知识,经济的知识化和知识的经济化紧密相联,不断创新和全面发展的人是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动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能够逐渐掌握和运用自然规律和社 会规律,真正成为自己和自然的主人,有人预言“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紧 张关系将彻底改变”。(注:王瑞芳:《知识经济与人的发展》,载《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3期。)人在知识创新的进程中不断丰富自己和完善自己,人的主体性将得 到最大的弘扬,这势必引起作为人的本质要求的权利和自由更加得到弘扬。因此,知识经济 时代的经济发展不再依赖土地和资金的投入,而是依靠知识的不断创新,这就需要进行制度 创新来充分调动人们知识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充分赋予 人们维护其创造成果利益的权利和进行自由创造的权利。权利意味着什么?“权利就是由自 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注: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 1页。),“从静态和动态相结合来看待权 利,简言之就是正当的利益或被允许的行为(自由)”(注:文正邦:《论法的本原、本质和本体》,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 ,第105页。),“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 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注: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因此,权利始终代表着利益的获得和自由的拥有这 两大因素,而这两者正是发明创造的源泉和动力,人们享有权利就意味着拥有了发明创造的 利益动力和发明创造的自由空间,所以,权利正是每个知识经济主体所急需的和必需的基本 要件。一方面,利益是人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必需的外在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 动的刺激是发明创造最原始的动力,只有利益最大化的回报,人们才有最高的创造热情;另 一方面,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自由的环境使人 们创造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确立科学研究的自由原则,使人们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 由权、创造自由,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和持续发展;正如哈耶克指出的, 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是它赋予了社会进步的能力。(注: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41页 。)拥有自由权利的人们就 能够勇于创新大胆创造,从而不断获取新的知识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效率的状况往往是与一定的权利结构安排及人们自由权利的范围密切相关的”。(注: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总之 ,要使社会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知识经济对权利的内在要求,严格保 护权利的正当行使。知识经济时代是走向权利的新时代,权利问题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关节点 和催化剂,成为各种制度创新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从而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知识经济的知识性与权利形态的无形化。知识经济的本质特点是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根 本动力,如果说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工业经济时代的资本是最主要 的资源和财富,那么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则成为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目前世界经合组织主 要成员国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部门已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50%,知识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 超出其他生产要素贡献率的总和。发达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科技贡献率达70%至80%,“知 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仅是一种价值信念,而且真正成为了现实。美 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的出现是知识经济开始形成的标志,他就是靠经营软件中的知识 而成为世界首富的,据统计到1997年世界6大富豪中就有5位是靠经营计算机或计算机软件发 家的。(注:参见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在知识经济时代,谁的知识愈丰富,谁创新知识的能力愈强,谁就能获得持续的经 济增长,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在未来执经济牛耳的是知本家而非资本家;一个拥有不 断创新知识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一个不断拥有高新知识的国家,在未 来的国际舞台上势必成为统领者。“一个知识经济先进的国家,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 个方面对于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将处于支配地位”。(注:徐晓峰:《未雨绸缪:抓紧发展知识经济》,载《中国改革报》1998年5月6日。)知识经济这一知识性特征改变了固有 的产权态势,人们根据权利客体的存在方式的不同即是物质形态还是非物质形态,将权利分 为有形产权(一般物权)和无形产权(知识产权)两种形态。前者以有形物如土地、资金为权利 客体形式,后者以无形物主要指知识产品如作品、计算机软件、科学技术成果等为权利客体 样式。在以往的社会中,有形产权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 的变迁,这两种权利形态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权利的价值意义发生了位 移,由于“每个社会都必然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政治社会制度的权利形态”。(注:倪振峰:《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载《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随着知 识正取代物质资源成为最主要的经济动力和社会财富,无形产权这一权利形态也正超越传统 的有形产权在财产权中的地位显著提升,“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从附属向主导 转化。当然这种转化是80年代即开始只是到90年代大大加快了速度”,(注: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而且随着知识经济 的不断发展,无形产权这一权利形态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得到加强。

3.知识经济的开放性与权利主体的多元化。权利主体是权利的所有者即具有某项权利的人 或组织。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权利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各国的经 济活动必须是开放型的经济,任何经济主体都必须将自己融进世界经济大潮中去,广泛加入 国际组织和其他地区性组织,而为了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和调解国际经济冲突,各国的经济 活动必须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公约、协定、规范和惯例来运作,于是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 出现了主权让予,即把传统上为一国独享的一部分主权让出去,与其他国家或组织共享,制 定和遵守共同的规则,共同享受权利和共同履行义务。一个企业、一个国家要在知识经济竞 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进行知识创新,而现在开发一项有发展前景的新技术,人材物 力的投入往往是十分巨大的,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也许是难以承受的,如人类遗传基因密 码的破译需要许多科学家和许多国家的参与,许多高新技术难关的攻克往往是跨行业、跨部 门、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这就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方能完成,那么最终完成的知识 产品的权利主体必然是多元的。例如,多媒体作品的创作和生产一般要经过总体设计策划、 素材收集整理、特定功能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系统集成调试等几个阶段,创作成果是多方协 作 、多种素材融合而成的,其权利主体应包括文字、音乐、绘画的创作者、软件的设计者、作 品的总体策划者等多个主体。这些多个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对这一作品享有所有权 。知识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会更加明显。

4.知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性与权利范围的扩张化。知识经济是建立在高科技和保护生态环 境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经济,这种经济形式相对于传统的工业经济是一次重大变革,必然导 致权利内容和范围的变化。知识经济是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经济,高新技术领域不断涌现 ,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卫星传播、国际互联网信息、电子商 务等,每项技术的出现都会产生新的法权关系、权利要求。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实 际享有的权利自由大大超出了工业社会的范围,知识社会人们实际享有的言论自由、出版自 由、新闻自由,及公民的信息权、知情权、发表权等,在内容和实现途径上都将发生变化, 比如现在的电子版权比传统的版权在权利范围方面大为增加,一般包括缩微权、幻灯制作权 、数字化权、网络入网权、电子广播权、制作多媒体权、下载权等权利。知识经济是生态性 经济,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要以知识的投入而非可能带来环境污染的物质资源的投 入来发展经济,强调人类的发展权利、环境权利、生态权利,甚至有人提出自然物的生存权 利和未来人的生存权利,(注:参见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18、209页。)从而形成一套新型的比传统权利范围广泛得多的权利体系,组 成金字塔式的权利结构,形成庞大的权利系统。该系统中的每一项权利又包括许多具体权利 ,如环境权包括了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而具体权利又由更具体的子系统权利所组成, 生态性权利又分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 赏权等;经济性权利又包括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此外,人类作为生态 自然界的一部分,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与生态 自然和谐相处,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应确认所有的生物或无生命物质的生存、 发展及受保护的权利,使生命的各种形态都具有存在的权利。而且,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属 于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的财产,当代人只是作为后代人的环境资源的托管者,当代人不 能只自私地追求当代人的权益,而应当为后代人的发展留下更加适宜的机会,从而使环境资 源 得以永续利用;为了防止当代人过度地有利于自己,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滥用自然权利,承 认后代人的权利和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5.知识经济的全球性与权利保护的国际化。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权利保护 的国际化趋势,“经济的全球化强化了权利和市场这两个孪生方面的力量”(注: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20世纪50 年代以来的世界科技尤其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全球互联网络逐步形成,通 信技术的宽带化、智能化、个人化、多媒体化的综合业务数字功能,为迅速传递和交换信息 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使知识在全球的瞬时传播变为现实,全球资本迅捷流动、电子商务广泛 开展、知识交易十分方便、跨国公司遍布全球、经济交往无国界化等,使整个世界经济的发 展出现了一体化、全球化趋势,而技术“其影响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是强有力的,它的能力 足以影响人权的一切层面——从个人的微观层面到国际关系的宏观层面”、“它将作为一个 工具,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促进普遍接受的人权规范的作用”,(注:[斯里兰卡]C·G·威接曼特里编:《人权与科学技术发展》,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第251页。)使得“建设共同的家园、 管理共同的环境,是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地球公民的‘家务事’”。(注:何传奇:《第二次现代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全球性的交往、分 工合作必然产生全球整体利益如“全球的和平与安全、共同的生存环境、全球经济文化的发 展、全人类对外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等”,(注:周永坤:《世界法及法的世界化探索》,载《东吴法学》,1996年号。)这些共同的利益基础必然产生共同 的权利要求、共同的权利保护规则。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不再仅仅被作为某国的国民,而 且同时被作为一个世界公民,在不同的国家中享有同样的被国际社会确认的自由权利,作为 人类家庭的成员享有权利并得到保护。

二、权利嬗变引发法律变革

知识经济引起的权利的嬗变必然导致法律的变革,及时反映和调整知识经济社会中的法权 关系,变革传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应是我国目前法制创新的首要任务,以下几方面尤 为重要:

1.确立权利至上的法律意识。知识经济是以人的发明创造的知识成果为源动力的主体性经 济形态,客观上要求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而这一地位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法律的确 认,如果说传统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本位的观念已经逐渐确立,那么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这 一 观念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且应上升为至上化高度。现代法意识中的最根本因素是主体性意识 ,包括对本人的权利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这两个互相关联(团结)的方面 。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利益只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上升为法定的权 利才能成为发明创造的动力。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应有权利只有成为法定权利才有 保障,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即权利。权利是主体自由的客观化和现实化。如果说创造性活动 是权利产生的源泉,那么法律则是权利产生的根据,“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 利益进行权衡、选择、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限性、规范性调整的过 程”。(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页。)

基于知识经济基础之上的权利关系、权利要求,客观上要求法律予以确认、予以 保护,因此立法者应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科学分析现实社会中的权利嬗变现象并上升为法权 形式,进一步确立权利本位的理念,普遍适用权利推定的原则,充分赋予人们各种自由权利 ,确立权利之于义务、权利之于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使人们能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追 求实现和持有自己认为最大化的利益,充分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知识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和创造性。“政府从对所有权(ownership)、产权(properties),再到知识产权的界定过程 ,也正是保护和扩展‘个人自主活动’及其空间的过程,也正是激发个体自主性、创造性的 过程”,(注:杨冠琼:《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在知识经济时代确立权利至上的法律观念,既符合知识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也符合法治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终结关怀的理想目标,从而真正实现马克思多年前所设想的人 类社会及法律文明的美好前景: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文明体系,发展到以“ 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文明体系,最后发展到理想的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的法 律文明体系。(注:参见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2.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的建设。由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对于每个人、每个单位、每个国家 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知识就必然成为人们竭力谋求的财富和争夺的焦点,因此为了调动人 们知识创新的积极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对知识进行权利界定,科学地规范 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的行为,确立知识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赋予知识的发明者和创 造者对其发明创造的知识产品以知识产权,并能依据这种权利进行自由创造并获取应得利益 ,这样就使得规范知识创造的知识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创新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法制成 为刺激、鼓励发明创造最直接、最有力的制度设计,其作用不可限量;而且,知识经济社会 中技术创新是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知识产权保护也须适应这种不断的技术创新。随着 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呈现出保护范围扩大化、保护标准国际化和保护水平高度化的特 征,这就需要立法者及时关注、分析现实社会中知识产品的研究、生产、转让、消费等环节 ,以便及时进行法制创新,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和知识经济的稳定发展。美国经济学家诺 斯认为,之所以以巨大技术进步为特征的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而不是在14世纪就已具备工 业革命前夕的技术基础的中华帝国,是因为那时的英国拥有了作为产权制度的一种特殊范畴 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刺激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从而使得发明 家得以大量涌现并带来浪潮般的技术创新,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现代经济增长的奇 迹。这一分析思路能使我们更加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创新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 性。由于今天的知识经济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和动力的经济形式,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经济的 发展具有更加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应成为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而进 行制度创新的首要课题。

3.加快法律的国际化进程。知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正席卷着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法律发展 的国际化进程的社会根源来自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 要求,因此世界法律意识和世界法律规则正不断完善,对人们的各种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全面 、越来越严格;一国公民或组织在他国或国际组织主张权利已习以为常,遵守他国法律尤其 是遵守国际公约也司空见惯,依法保护他国公民或组织的权利是各国政府应尽的义务。这一 点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表现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基本 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知识产权的保护经历了过去垄断权时代、个 人权利时代到现在的国际权利时代。(注:参见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如我国即将加入的被称为“经济联合国”的世界贸 易组织,其所规定的法律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等,各成员国都必须严格遵守,各成员国根据这些法律既可以保 护本国公民或组织在其他成员国的权利,也可以保护他国公民或组织在本国的权利,而且这 些权利保护是各国应尽的法律义务。原来只是涉及到科技问题的知识产权,现在越来越凸现 其经济背景和历史文化传统,甚至演变成重大的政治外交争端和国际协调的焦点。国家与国 家间的经济联系已如此紧密,以至于每一次商务和技术行为都可能牵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还会进一步加强,当然这种趋势也是有 一定限度的,“取消各民族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权利的一体化‘同质世界’必定是单调的 世界,不会为大家所认同”。(注:沈国明:《中国法制建设百年论题的断想》,载庄金锋、崔惠平主编《跨世纪法理学 回顾与展望》,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那种以牺牲国家主权为前提的国际化道路是行不通的。

知识经济时代是走向权利的新时代,其所引起的权利现象的嬗变十分复杂,而对于权利的 发展来讲,最为关键或必备的前提,是一种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只有正确分析从工业经 济向知识经济转变进程中的法权关系的演进,才能正确地把握现代化法制的精髓,为知识经 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更多的学者应能将研究视野拓展到知识经济与法制现代化建 设这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崭新领域,这是理论法学面向未来、面向21世纪并再现生命力的 必 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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